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2024-05-18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精选8篇)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第1篇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大

2010-10-15 11:51:00文章来源:中国财税网【大 中 小】【打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企业涉及的搬迁业务逐年增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搬迁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很大差异,成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其他搬迁补偿款,直接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和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再从“专项应付款”科目逐步结转到“递延资产”和“资本公积”等科目。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5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可以享受重置资产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和递延5年纳税等税收优惠。

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财务处理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的期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事实上这部分折旧和摊销额未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例如:2008年,A公司由于本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当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重置土地支出1200万元。2009年,A公司异地重建。2009年6月,新建厂房完工并交付使用,建造费用1000万元,并于6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09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土地按50年摊

销,厂房按20年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一)2008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专项应付款 3000。

2.清理固定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560

固定资产清理40

贷:固定资产600。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

借:递延收益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

无形资产36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400

贷:递延收益400。

4.处理拆迁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结转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贷:营业外收入10。

5.重置土地时

借:无形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1200

贷:递延收益1200。

6.11月~12月摊销重置土地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4

贷:无形资产4。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4

贷:营业外收入4。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可以税前扣除,营业外收入4万元应作纳税调减。2008年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14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厂房建造时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0。

2.厂房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在建工程 1000。

3.重置机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00

贷:银行存款2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4.计提两项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35

贷:累计折旧35。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35

贷:营业外收入35。

5.摊销土地成本

借:管理费用24

贷:无形资产24。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24

贷:营业外收入24。

6.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

借:专项应付款200

贷:资本公积200。

(四)2009年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资产的折旧摊销额59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纳税调增金额为151万元。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第2篇

随着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企业政策性拆迁和取得政策性搬迁费的现象越来越多。拆迁后的企业有的注销,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本文将在介绍、分析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

1、适用范围:

1)适用企业:该文的发布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布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

2、涉税处理原则:

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实际上是双重扣税,这是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截然不同点;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

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搬迁补偿款范畴)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

三、搬迁补偿款的其他税种涉税处理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税务处理规定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第3篇

一、营业税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只要出具县级 (含)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 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仅指对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 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对此, 《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87号) 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 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但该文件在适用范围上并不明确, 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并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正由于该文件的不明确性, 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一些有关搬迁补偿收入纳税的具体规定。所以, 对被拆迁人取得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 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 只要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 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同时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 免征土地增值税。另外, 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同样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 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 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 属补偿性质的收入, 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 (房屋) , 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从文件适用范围上看, 财税[2005]45号文件比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规定得更加宽泛。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 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 (简称重置固定资产) , 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 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 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 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 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 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 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 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 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进行摊销, 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 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 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 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 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

五、印花税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第4篇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

所谓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而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二)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三)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

1、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继续用,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2.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搬迁所得为盈利的税务处理: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

注意:上述所得中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三)企业搬迁所得为亏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为企业搬迁损失。由企业选择下列方法之一扣除: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 政策性搬迁,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的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例如:某企业2012年12月1日按照规定进行政策性搬迁,搬迁前存在2009年尚未弥补的亏损为50万元,搬迁完成年度为2014年10月,则该企业搬迁完成年度后可以继续弥补亏损的年限=法定弥补年限-截至到搬迁年度已经弥补的年限=5-3=2,从2015年1月起,2009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继续弥补的年限为2年。

(五) 政策性搬迁需要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以及时间:

1.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2.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案例分析:

一、收到政府政策性搬迁补偿款90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90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9000万元

税务处理:收到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也不计入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

三、原企业资产搬迁后经过简单安装或修理后重新使用的情况:

1.将要搬迁的资产进行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万元

累计折旧5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7000万元

2. 部分机器设备搬迁后无法使用,销售给丙企业,原值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0万元,销售收入13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万元

累计折旧2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3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3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300万元/1.04*2%25万元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25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7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75万元

税务处理:在符合搬迁完成年度前,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使用政策性搬迁补偿款进行拆卸、运输、大修理重新安装机器设备发生1000万元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4.按照发生的支出确认递延收益冲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1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1000万元

5.重新使用安装后的机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3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万元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3000万元,需要大修理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原固定资产净值+大修理支出=2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6.该资产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假设折旧年限10年,残值10%,每月计提折旧22.5万元。

借:制造费用等22.5万元

贷:累计折旧22.5万元

税务处理:如果会计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没有违反税法规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形成成本费用时应分摊递延收益

应当分摊的递延收益=使用补偿款部分金额*分摊计入成本费用金额/固定资产价值=1000万元*22.5万元/3000万元=7.5万元。

借:递延收益7.5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7.5万元

税务处理:在符合搬迁完成年度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使用政府性搬迁补偿款支付职工安置费等2000万元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等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0万元

税务处理:在符合搬迁完成年度前,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搬迁完成后,核销专项应付款余额

专项应付款余额=9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60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6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0万元

税务处理: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第5篇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为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该解释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收处理规定为《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五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2008年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30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时,借:累计折旧56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固定资产600万元。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借:递延收益4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6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400万元,贷:递延收益400万元。

4、处理拆迁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结转收入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万元。

5、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递延收益1200万元。

6、11-12月计提设备折旧时,借:制造费用20万元,贷:累计折旧2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2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0万元。(备注:制造费用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扣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所以递延收益转为营业外收入20万元应纳税调减。2008年共纳税调减30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2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2、计提设备折旧,借:制造费用130万元,贷:累计折旧13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

益,借:递延收益13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30万元。

3、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资本公积1200万元。

(四)2009年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1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设备折旧13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纳税调增金额为1080万元。

(五)2010年以后设备还需计提折旧(1200+120-130-20)=1170万元,相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处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期间取得的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本例先作纳税调减后作纳税调增的拆迁处置收入10万元,即处置收入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本例补偿收入3000万在扣除搬迁损失400万与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后的余额1200万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即结余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本例中累计计提折旧1400万元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同时,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也即给予的重置补偿1400万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免税优惠。

(四)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以及处置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损失不在实际发生当年扣除,而递延至搬迁完成之日,如本例2008年资产处置损失400万元在2009年和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冲抵补偿款3000万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资产处置损失400万未通过资产损失审批,则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600万元(3000-1400)。对于该项折余价值与处置费用也有另一种理解,即在损失发生2008年经审批后可以扣除,那么本例2008年应作纳税调减400万,2009年应作纳税调增1600万,共计调增1200万,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五年的理解,不到五年即完成搬迁那么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在搬迁完成还是在第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表述为:“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第6篇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18号

成文日期:2009-03-12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打 印】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统计分析 | 隐私声明 | 怀念旧站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第7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5期

(2009年3月12日国税函[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

龙源期刊网 http://.cn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 第8篇

一、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判断标准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府补助区别在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它具有补偿性、强制性、政府主导性,是政府承担责任的体现。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超过搬迁和重建过程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计入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性质是无偿性,它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而给予有关企业的经济支持。企业取得的除政府财政预算之外的搬迁补偿,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即按资产处置处理,发生费用都计入当期损益,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企业因搬迁和重建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迁置费用、职工安置费等,应区别对待。第一,因搬迁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和费用支出,企业已经发生的,应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包括四种情况: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档案等的迁置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第二,企业新建房屋,购置土地、设备等按企业正常经营处理。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搬迁结束时,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因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职工安置费,拟新建资产等结余计入资本公积。搬迁补偿收入不足以补偿搬迁损失、费用等,则应将搬迁补偿收入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甲公司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的需要,与之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政府支付搬迁补偿费4 000万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搬迁。公司搬迁日房屋建筑物账面原价为1 500万元,累计折旧900万元(假设房屋建筑物作报废处理,无收益)。对机器设备进行处置,原价500万元,累计折旧350万元,处置价款为50万元,处置费用10万元。土地使用权账面原价为5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假设土地使用权被政府直接收回)。搬迁费用10万元,支付相关人员生活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及安置费200万元。公司购置新土地使用权支出4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50年),建造新厂房和办公楼累计支出1 0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20年,净残值为0)。新厂房和办公楼于2010年12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新购置机器设备等发生4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10年,净残值为0)。

1. 收到拆迁补偿款。

2. 原房屋、机器设备、土地的处置。

3. 搬迁费用和安置费用。

4. 购置新土地、新建厂房和办公楼。

5. 新厂房和办公楼完工、购置设备。

6. 搬迁结束,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

三、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上一篇:高危药品管理下一篇:2024年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