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侵害范文

2024-09-03

暴力侵害范文(精选7篇)

暴力侵害 第1篇

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预案

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二、应急处理措施:

1、防范预案:

(1)加强文明礼貌教育,杜绝师生在校内外滋事。

(2)加强门卫保安工作,外来未经允许人员,学校门卫 不得放行。

2、应急预案: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不得放行,并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安全领导小组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望树镇前店中心小学

2013年2月26日

暴力侵害 第2篇

教学目标

1、使同学们知道有哪些社会、家庭、校园的暴力伤害。

2、通过学习,使同学们学会如何防范、避免和应对暴力伤害,会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教学难点

如何防范和应对暴力伤害,保护自身安全。教具准备 图片、课件。学生分析

五年级的学生,已经知道一些社会、家庭、校园的暴力伤害,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因此,采用小组讨论的形式,总结出当遇到暴力伤害时,如何进行防范,保护自身安全。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二、导入新课

1、出示课件(出示一些暴力图片)

以上这些都是暴力行为,它对我们少年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

下面请同学们谈谈你知道的暴力事件。

2、小结。同学们谈的这些暴力事件都属于暴力伤害。它发生的地点在社会、家庭、校园,与我们生活的环境密切相连。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同学们的人身安全。那么我们怎样来进行自我防范呢?这节课我们一块来探讨如何防范暴力伤害。

板书课题 防范暴力伤害

三、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我们先来学习防范社会上的不法侵害。

你们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意识较差,往往会成为坏人侵害的对象。目前,社会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主要有偷窃、抢劫、绑架、拐卖、扣押人质等。这些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存安全。

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当你遇到以上不法侵害时,你应当怎样防范和应对?

集体交流讨论的结果。

老师把同学们讨论的方法总结在一起。请看——

浅论环境侵害 第3篇

在现代生活中, 全球范围的温室效应、酸雨、臭氧层破坏、核污染、土地沙漠化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对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危害呈现扩大趋势, 从而引起了全世界的极大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 实现可持续发展, 世界各国纷纷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环境。但是什么是环境侵害?各国的立法并未有明确的说明, 仅就我国而言, 我国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使用“环境污染损害”和“环境污染危害”的概念。这两个概念虽科学地把握了“环境”这一媒介物, 但在表述环境侵害的原因事实方面, 只注意到了“污染”, 而疏忽了环境破坏, 更未指出其真实内涵。认为, 应将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所致损害称“环境侵害”, 这样既突出了行为本身, 又突出了损害后果, 而且也能照顾到环境破坏和污染两个方面的原因事实。科学的“环境侵害”概念可以表述为:因人为活动导致损害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环境权益的事实。环境侵害作为一种新型的侵害行为,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 具有以下明显的特性:

1.1 环境侵害具有不平等性。

传统侵权行为的当事人, 其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地位上可以相互转换, 具有平等性。换句话说, 即加害人与受害人只是此一时、彼一时的问题。而环境侵害的情形则相反, 其加害人通常是具有特殊经济地位及能力的企业, 而受害人则是普通公民。

1.2 环境侵害具有社会性。

传统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比较单纯, 侵害也系一时之害, 其同时损害多种权益又表现为继续性侵害者比较少见。而环境侵害则相反。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和“共有性”, 因此环境侵害行为一旦造成损害, 就必须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其他权益。而且, 除同时侵害多数人的多种权益外, 还表现为继续性、持续性侵害。

1.3 环境侵害具有不明确性。

传统侵权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程度、经过均比较明确。实体法上, 以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程序法上, 要求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而环境侵害的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程度、内容及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明确, 要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常困难。

1.4 环境侵害具有缓慢性。

传统侵权行为, 一旦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 侵害立即成立, 受害人即刻能感受到损害的存在。而环境侵害则不同。环境侵害常常通过广大空间延续长久时间, 在多种因素复合累积后才逐渐显现。比如工业排污所引起的某些疾病往往要经过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发现, 受害人往往在不知不觉中遭受损害。

正因为环境侵害具有上述诸多特性, 才使得环境侵害主体主观过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发生困难, 从而发生了对传统侵权理论进行变革的要求。

2 环境侵害的责任理论

一般民事责任理论认为, 构成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主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民事责任理论就一般侵权行为来说, 无疑是合适的, 但用这种责任理论来解决环境侵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就会产生较多的缺陷, 甚至根本无从发挥民事责任的救济功能。因而有必要对这种一般的民事责任原理加以修正和发展。但就整个法律原理而言, 也不能因环境侵害救济来为, 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 不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规范不一致的行为。不合法行为根据行为人在从事该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可分为客观上的不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客观上的不合法行为指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没有过错, 但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的行为。可见, 在一般情况下, 客观上的不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违法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人类社会不退回原始社会, 环境侵害行为就不会停止。因而各国法律都允许生产性企业或团体将一定数量和浓度的污染物排人环境, 而排污者只要依排污标准排污, 这种行为就具有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 并非所有依法排污的行为都不造成损害, 而恰恰相反, 只要某一地区有一个以上的排污者, 那么这些排污者所排的污染物经过反复持续的作用后都会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坚持行为的违法性, 势必使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日本在处理污染案件时, 以“忍受限度”代替了违法性作为环境侵害赔偿的条件, 即, “在社会生活中, 如认为侵害己超过忍受限度, 不论加害者是否设置了相当设备, 都认定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如何判断是否超过忍受限度, 则需要考虑被侵害利益的性质和程度、地区性、被害者方面的主观情况 (承担危险的情况) 等因素。”这实际上就是以“客观上的不合法行为”代替了“违法性”。也就是说排污者既便是按照环境标准进行排污, 但如果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那么这种行为应属侵权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加害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理论的调整:环境侵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侵害民事救济责任理论中的又一重要问题。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要求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在环境侵害领域, 按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不仅要证明损害是由工厂所排物质经过一定路线到达被害人而导致的, 而且需进一步确认这种物质是什么等等。再加上环境侵害行为排污的实施与损害 (病疾) 的发生之间在时间上间隔长、空间上间隔很大, 使因果关系表现的十分隐蔽和不紧密。因而环境侵害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往往比一般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要复杂和困难的多。因果关系的推定, 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 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 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之所以要适用推定原则, 是由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 如果要求具有严密的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 很可能陷入因果关系考证与裁判的泥潭之中, 成为早期救济受害者的障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坚持较严格的因果关系认定, 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要求当事人“谁主张, 谁举证”, 这对环境侵害受害人求偿的成功率极为不利, 因而从立法和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理论加以必要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环境侵害的损害赔偿

3.1 设置企业互助基金制度。

它是由各个污染型危险企业按照约定分别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 而建立起的互助补偿基金。其中某企业因环境侵权事件而被索赔时, 首先由基金支付赔偿金额, 再由被索赔的企业将相应金额返还给基金。

3.2 建立寄存担保基金制度。

它是在危险企业开工之前, 由该企业预先寄存一定的担保金在有关部门, 以备损害赔偿之用的制度

3.3 设立环境损害补偿。

它是由政府以征收特别税 (诸如排污税、噪音特许金等) 作为基金的来源, 用以先行救济受害人, 但基金组织仍保留其追诉加害人权利的制度。

参考文献

[1]程正康.环境法概要[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6:43.[1]程正康.环境法概要[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6:43.

[2]邱聪智.公害法原理.第89、90页.[2]邱聪智.公害法原理.第89、90页.

[3]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载政法论坛, 1990, 2:5.[3]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载政法论坛, 1990, 2:5.

[4]王利明.民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471.[4]王利明.民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471.

儿童防侵害误区 第4篇

2.低估犯罪分子的智商。想当然地认为不吃陌生人的东西就可以防止被坏人侵害。嫌疑人作案,很少上来就给孩子食物的,大多是先用新奇的玩具吸引孩子,达到基本的信任,也就是让孩子不再认为自己是陌生人。

3.不厌其烦地和孩子说安全的知识点,孩子能够背出来了,就以为他知道了。即使是我们成年人,很多东西都知道,但是在需要的时候我们往往也不会用。所以,安全不是说出来的,说出来的是知识,练出来的才是能力。

4.为了让孩子不去做某一个危险的事情,用一些案例甚至很极端的例子告诉孩子,如果不听自己的话,就会面临可怕的后果。我们看到孩子听话了、不再去做那件事了,我们以为他具备了防范意识,而事实上只是一种恐惧情绪,恐惧会抑制人的大脑,在真正的危险来临时,只能是原地发呆。

5.把危险和冒险画等号,为了避免危险,剥夺孩子冒险的天性。过度保护造成孩子根本没有任何应对能力。而所有的保护,有一天都会保护不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的大学生,还犯很低级的安全错误的原因。

6.我们认为儿童安全问题依赖教育和公安,但事实上教育只是最基础的一步,而真正保护孩子需要整个社会的成年人的参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才是保护自己孩子的终极解决方案。

洋墩中学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5篇

为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学校成立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杨上明

副组长:黄克健

组 员:梁金发廖伦姬毛昌斌叶宝福张水生张勇江明姬 陈建雄陶燕华许贻明 张文秀柯玉芳饶长根根据安全事故应急的要求,领导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及交通工具,教师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种类

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包括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检查事故,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学校外出大型活动事故、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学校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等。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突发安全事故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负责制)。

2、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实行以第一当事人负责制,并作为第一报告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向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3、学校发生或接到师生员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当场的教师员工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4、上交学校突发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处分。

四、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

1、学校加强值班管理,严格 进出制度。

2、学校外来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值班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同时向其发出其警告。

3、学校内发生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警

110、报告120请求援助。

4、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县教育局。

预防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6篇

1、处置事件的组织:

事件处置由学校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具体工作由门卫,值班领导和教师,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小组实施。

2、报警程序:

(1)出现紧急情况时:门卫→值班领导→校长→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报警。

(2)根据事件需要,经校长同意后报告公安机关,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110。

3、处置措施: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发出警告。

(2)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向110、120报警,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注意事项:

(1)各级领导遇事一定要冷静,果断采取措施。

(2)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是: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学生、控制事态。

(3)严格控制社会闲杂人员和家长进入校园。

2023年校园暴力侵害应急预案 第7篇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打 造“平安校园”,为科学、迅速、有效地处置校园突发暴力侵害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暴力侵害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办法》等。

(三) 工作原则

校园暴力侵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各应急组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全校教职工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 的思想,在出现校园暴力侵害事件危急时刻,学校领导和老师,特别是共产党员、中青年老师和学生干部要发扬无所畏惧、勇往直前、勇于奉献精神,以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为宗旨。校园暴力侵害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集中到组长处,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本应急预案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分发到每一个成员,定期组织学习。预案的实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校园暴力侵害事件发生后,由于相互推委、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应有的生命或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 工作,定期排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校发生的暴力侵害事故。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决策机构:指挥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决策及指挥。

上一篇:数学活动学习心得下一篇:2024市安监局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