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托儿所设计规范

2024-05-22

幼儿园托儿所设计规范(精选5篇)

幼儿园托儿所设计规范 第1篇

来源---众智建筑资源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前言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 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2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门下不应设门槛;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

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宜设单独出入口;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5.3 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6.1.12 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时,可采用电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6.2.3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6.2.5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6.2.6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6.2.7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

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

6.2.15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

6.3 建筑电气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总 则

1.0.1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动场所。据此在对1987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依据。

1.0.2 原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不包括农村托儿所、幼儿园,本次修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城市,还应包括广大农村。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有所增加。为保证农村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将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也应纳入国家标准,以保证农村幼儿与城市幼儿同样拥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场所。

1.0.3 据调查,目前托儿所、幼儿园规模有扩大的趋势,有些托儿所、幼儿园班数多达(20~30)班,规模过大,对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不利。因此,建议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不要过大。根据调查结果,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范及班人数作了规定。规范中提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规模和每班人数对托儿所、幼儿园管理是合适的。

1.0.4 本条文强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其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还应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目前我国托儿所、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入园难的情况较普遍,各地建设托儿

所、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中遵守这些原则,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有重要的意义。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涉及多方面、多专业,对于各专业已有标准规定内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等。术 语

2.0.1 托儿所是用于专门照顾和培养3周岁以下婴幼儿生活能力的场所。托儿所可以单独建设,但大多数为与幼儿园合并建设,但两部分需要分开。目前我国3周岁以下幼儿基本上是由家庭看护,很少送到托儿所去看护。因此托儿所这部分内容在本规范中已经弱化,是否建托儿所,各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2.0.2 幼儿园是供3周岁~6周岁的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是对幼儿进行体、智、德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机构。

2.0.5 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幼儿班活动单元、多功能活动室和为幼儿特殊活动的公共活动室等供幼儿使用的一切用房。

2.0.6 幼儿生活单元是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幼儿园活动的空间,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

2.0.9 原规范中称音体室,现改为多功能活动室,原来称音体室,名称、含义不够全面、准确。该房间是全园集中活动的大空间,它不仅仅有文艺、体育活动的内容,而且包括全园集会、演出,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内容。

2.0.15 原规范中称为服务用房,考虑其内容包括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次修编改为服务管理用房,其名称更为确切。服务管理用房包括警卫室、收发室、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财务室、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储藏室等。

2.0.16 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淋浴室、开水间、消毒间、洗衣房、配电室、锅炉房等,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2 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地段是指地震危险、地质塌陷、地下采空区、洪涝或泥石流多发区、山体滑坡区、雷暴区,飓风区,未处理的含氡土壤区、电磁波辐射区等不安全地带。

易发生危险建筑物指易燃、易爆的建筑,如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储存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库、锅炉房、变电所等。

污染源指垃圾站、污水处理场、传染病院、医院太平间及殡仪馆等。3.1.3 托儿所、幼儿园园址选择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其服务半径不宜过大。调研中发现有的居住区规模很大,但没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有的即使设置了托儿所、幼儿园,其服务半径过大,家长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幼儿步行时间不宜过长,因此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

3.2 总平面

3.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供1周岁~6周岁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机构。幼儿大部分时间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由于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确保幼儿安全、卫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势必对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卫生和适用要求。

幼儿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社会各界、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幼儿的健康成长,尤其关注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适用问题。这些方面规范中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最低标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标准要求也应提高,不能以挤占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影响幼儿安全、卫生、适用为代价来发展城市建设。何况托儿所、幼儿园在居住区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区规划按规定留有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独立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幼儿园。

由于建设用地紧张,一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本条对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作了规定,一是规模限定在两个班及以下;二是幼儿生活用房限定设在建筑首层;三是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对出入口作出规定。由于建筑物底层有

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不设独立出入口,可能会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干扰,不利于幼儿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独立出入口,确保幼儿使用安全。另外,规定在室外设置独立活动场地,并与其他场地进行分隔,可以避免与其他场地互相干扰,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3.2.3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满足幼儿室外活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不能满足需要,本规范对班活动场地、全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设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

3.2.4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调查发现,许多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不足,这对托儿所、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室外环境是不利的。托儿所、幼儿园室外布置一定的绿地,不仅对提高环境质量有一定作用,而且能提高周围空气质量,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现在居住区绿地均规定不小于30%,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绿地率不小于30%是必要的。

3.2.5 供应区的厨房经常有些杂物,可能对托儿所、幼儿园其他地区造成污染,因此有必要设置堆放杂物的地区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其杂物院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口,可以避免运送杂物时经过其他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3.2.6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周围设置围护设施,一是防止幼儿从园内周围走失,二是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托儿所、幼儿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

3.2.7 托儿所、幼儿园接送幼儿的用车较多,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设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在接送幼儿时间停留车辆较多,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因此规定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如果设在次要道路一侧,其出入口应退道路红线,并应留有一定的人员停留和停车的场地,防止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具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8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能满足3h的规定,这对幼儿的身体是不利的。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因此规定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3h,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2 幼儿生活单元是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的基本空间,幼儿大部分在生活单元内生活。将若干个幼儿生活单元组合进行建筑设计,有利于幼儿各班生活相对的独立性,防止幼儿班之间相互干扰。目前国外托儿所、幼儿园有打破幼儿生活单元的布置方式,有利于幼儿之间的交流,但也容易造成幼儿班之间出现交叉、干扰的问题。因此,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仍主张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儿生活使用的房间,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幼儿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等。为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规范对房间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室内环境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差,不能满足规范的规定,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故规定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建筑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房间。

幼儿的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规定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托儿所主要是婴幼儿使用,婴幼儿活动能力较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大人帮助疏散,因此规定托儿所部分应设在一层,是为保护幼儿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使婴儿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4.1.5 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因为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于0.60m。由于窗台低,防止儿童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的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寝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如果幼儿的床紧靠窗户,为了防止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则需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

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应做上旋开启,设推拉窗,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8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是为了防止幼儿通过时碰伤头部。窗外侧无外廊时应设栏杆,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4.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保障幼儿的安全,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门是幼儿经常接触的部件,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中,应注意门的安全问题。为了方便儿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房间门,应在距地0.6m处加设幼儿专用的拉手,门拉手可以将幼儿和教师使用的要求作整体考虑,结合门的造型,通常设垂直拉手,门扇内外皆装置。活动室、寝室的门应设观察窗,在兼顾幼儿和教师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儿和教师进出活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情况,防止发生碰撞。

4.1.9 外廊、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等部位是交通和疏散通行的地方,也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场所,在这些临空部位活动易发生高空坠落危险事故。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易出现嬉闹、拥挤行为,因此这些部位必须设防止栏杆,防止高空坠落,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由于幼儿好动,在应急疏散时,易发生集中拥挤、推搡栏杆行为,因此栏杆使用的材料应坚固、耐久,并能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推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栏杆的净高1.10m为地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当栏杆距地0.60m以下有可踏面时,扶手的高度应从可踏面顶面起计算。

为防止幼儿攀爬,造成高空坠落事故,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踏面,例如,不应采用任何横向杆件和装饰物,女儿墙不应做防水小沿砖等构造。

做垂直杆件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止幼儿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发生坠落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其中栏杆间距过宽是原因之一,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规定,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1 考虑儿童身体特点,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同于成年人楼梯,楼梯扶手、栏杆宽度、踏步尺寸均与成年人楼梯不同。幼儿扶手高度宜为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间增设。设置垂直杆件时,其净宽度不应大于0.11m。由于儿童腿长比成年人短,楼梯踏步的尺寸不能与成年人楼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对幼儿楼梯踏步尺寸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经修订增加了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条款,是因为幼儿行动迟缓、动作较慢、安全意识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使幼儿迅速疏散到室外,规定楼梯间的首层直通室外,对幼儿安全疏散更为有利。

4.1.12 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上、下楼梯时易发生嬉闹、攀爬等行为,甚至有些幼儿爬上楼梯扶手滑行、玩耍,很容易发生坠落事故。为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幼儿使用的楼梯,其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攀滑的措施。防止幼儿从楼梯上滑落穿越,坠落至楼梯井底。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蹬踏的横向杆件及装饰物。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防止幼儿头部、身体穿越栏杆,造成幼儿高空坠落安全事故。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中的托儿班及乳儿班的设置一般根据年龄来划分,乳儿班为2岁以下在哺乳期间的幼儿,这些幼儿走路、吃饭、大小便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时间在床上生活。托儿班为2岁~3岁的幼儿,基本能自主走路、吃饭及大小便,但自理能力还较差,需要护理员帮助才能完成自理动作。由于3岁以下幼儿其活动能力有所差异,托儿班和乳儿班幼儿的划分可根据幼儿园的自理能力灵活分配,不必绝对按年龄分配。

4.2.2 托儿班的幼儿基本可以自理,其活动能力与幼儿园小班差不多,因此生活用房的设置、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这样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时候,其生活用房可以通用。

4.2.3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主要是根据哺乳其幼儿生活的需要而设置的,它与幼儿园及托儿班的区别主要是没有活动室,卫生间的设施也不相同。

4.2.4 如果托儿所设置若干个班,从管理和卫生方面要求应分成独立的使用单元,这和幼儿园相同。一般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较多,但托儿所和幼儿园两部分应单独分区,不应与幼儿园部分合用一个出入口,这有利于管理和幼儿的身体健康。

4.2.5 乳儿班需要母亲定时喂奶,喂奶时应有独立的空间,母亲需要将乳儿从乳儿室抱出后在喂奶室哺乳,因此喂奶室应临近乳儿室。幼儿喂奶也有非母乳喂奶,需要奶粉喂养,因此需有冲奶粉的加热设施及冲洗奶瓶需要的洗涤设施。考虑经济条件差的地区使用燃气、煤等燃料,会污染室内空气,因此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及排烟系统。4.2.6 乳儿班的卫生间与托儿班的卫生间不同,哺乳的幼儿大小便还不能自理,因此

也就不需要便器,但需要冲洗尿布的机会较多,因此需要设置一定量的洗涤池。设保育人员的厕位也可兼供母亲使用,同时兼作倒幼儿粪便使用。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原规范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和音体室,本次规范调整为幼儿生活用房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幼儿公共活动用房组成。公共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还包括幼儿公共活动用房。为了适应现代幼儿早期教育的需要,幼儿公共活动用房已在多数托儿所、幼儿园内设置。

4.3.2 幼儿生活单元是为了合理、科学地对幼儿进行保育、教养,达到方便管理以及预防疾病的要求,将幼儿日常中的主要房间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每个幼儿班自成一体的格局。其特点是每班独立使用一套用房及家具、设备,强调各班自成体系,之间互不干扰,有利于严格按卫生防疫要求进行隔离,避免幼儿之间的交叉感染。按年龄特点对各年龄段的幼儿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启蒙教育,是我国多数托儿所、幼儿园采用的方式。现代化开放型教育理论提倡可以将不同年龄的幼儿分组、合组进行活动,让不同年龄的幼儿在合理的活动接触中,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集体生活的习惯和集体精神。这种幼儿的教育方式导致了幼儿园生活单元从相对独立的班级活动空间,向公共开放的合组活动空间发展,适应新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方法。但是这种组合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很少采用,因此本规范规定仍按幼儿生活单元设置。

4.3.3 原规范规定:大、中、小型幼儿园的活动室面积均为50m2,本次修订面积有所增加,原因是过去的幼儿园建筑只是看管孩子的场所,幼儿活动内容简单。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模式的改革,大大促进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模式在环境、功能、造型、设施及空间塑造等各方面进一步发展。现在幼儿的静态游戏方式较多,静态游戏活动场地,如角色游戏、智力游戏、桌上作业、医生看病和手工制作等这些均需要一定的场地空间,如不增加面积,势必挤占幼儿的游戏空间,而幼儿的身体机能特点,需要幼儿有大量肢体活动,有利于身体各部分组织、器官和心脏的发育,应该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活动空间。因此在幼儿园设计中要保证足够面积的室内游戏活动空间,应该扩大活动室的面积。

衣帽储藏间宜各班分开设置在幼儿生活单元内,亦可单独设房间。单独设置房间所占用的空间面积大,所以现在很多幼儿园多半采用过厅,走廊等空间设置衣柜来解决,这种设置多半占用疏散通道,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规定不应在走廊处设衣帽间。

4.3.4 为给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活动室应明快、敞亮,有充足的日照和均匀的天然采光。要合理设计活动室的进深,当活动室进深较大时,必须采用双面采光,以免因进深过大而造成活动室采光不均匀、通风不畅和部分面积阳光照射不到。目前幼儿园活动室多为单面采光,为防止活动室进深过大,影响室内采光,规定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4.3.6 调研发现为数不多的托儿所、幼儿园采用寝室在活动室的上一层设置的形式,教师反映此种形式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孩子睡眠时间比较集中,同一时间上下楼梯,人流量大,幼儿拥挤现象明显,老师很难照顾到,留有很多安全隐患。所以不应将寝室设在活动室的上一层。

4.3.7 地(楼)面是幼儿直接接触的界面,它的材料性能与施工做法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体健康和室内的卫生条件。应从安全、卫生、保温考虑,活动室地面不应采用水泥地面或水磨石等凉性地面,因为这种材料做法使幼儿的脚感太生硬,缺少弹性,容易使幼儿摔伤,又容易起灰尘,不易清洁,尤其幼儿在活动室经常坐在地面上活动,硬质、凉性地面对幼儿健康十分不利。

4.3.9 调研发现,有的幼儿园设置通铺,不能保证幼儿的睡眠安静,且容易发生疾病的传染。幼儿睡单独床铺,不仅可以保证幼儿的睡眠舒适、互不干扰,而且为幼儿养成正常睡眠的好习惯提供必要的条件。有的幼儿园寝室布置双层床,幼儿上下床很危险,容易摔伤,因此规定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使幼儿身体避开冬季寒冷的外墙面,或外墙窗下的暖气片,防止幼儿受凉或被烫伤。4.3.10 幼儿使用厕所的次数相对频繁,平均每天(3~4)次,使用盥洗台的次数更多,每天(6~7)次以上,使用时间也比较集中,致使盥洗间的门经常不能处于关闭状态,如将盥洗室与厕所安排在一个大空间内,容易致使厕所内的臭气散布污染活动室和寝室内,所以应将厕所和盥洗室分开设置,或之间设置分隔措施,同时要求卫生间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原规范规定卫生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这样卫生间必须靠外墙,考虑到在平面设计中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次规范不要求卫生间必须直接自然通风,但必须采用有效的通风设施。

4.3.12 幼儿使用厕所和盥洗室的次数相对频繁,使用时间也比较集中,为了便于教师看护幼儿方便,随时观察到幼儿的情况,发现有情况将能够及时处理,生活单元中的活动室与卫生间、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4 调研发现有些卫生间地面有台阶,不便幼儿使用,易使幼儿摔伤,并且受伤的严重程度都较大。卫生间地面不设台阶,现在建筑设计也能做到。

4.3.15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集中的或分散式的热水洗浴设备。热水温度必须事先由保育员调至可洗温度,使之保持恒定温度后,方可放水给幼儿洗浴,确保幼儿洗浴的安全。

4.3.16 为防止衣帽储藏间内的各类物品因通风不良,尤其在湿度较大的地区,衣帽物品容易受潮发霉,因此规定封闭的衣帽间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是为多种功能使用的房间,可供班级联合集会、跳舞、唱歌、家长会谈及放映电影、录像、幻灯片等活动使用。天气不好时还可以作为临时游戏室,因此多功能活动室应临近生活用房。无论是设在适中位置或幼儿用房的尽端,都不得和服务用房,供应用房混在一起。当多功能活动室独立设置时,与主体建筑的距离不宜过远,并需用连廊相连通。连廊设雨篷是为了在雨天、雪天不影响儿童室外通行,方便使用。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3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每日对入园幼儿都要进行例行晨检,主要是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是否萎靡不振,皮肤是否有异常,是否有感冒、沙眼等疾病,有了疾病要到保健观察室或请家长领幼儿去医院进一步检查或医治。晨检工作对保证全园幼儿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晨检室(厅)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便于晨检人员监视入园的幼儿,以免漏查,保证患病幼儿不进入园内,避免幼儿互相传染。

4.4.4 托儿所、幼儿园保健观察室是为幼儿入园晨检发现患病的幼儿临时寄住的场所,其位置靠近入口处,方便医务人员对患儿进行简单的医治。患儿的疾病极易传染其他幼儿,所以规定患病幼儿至保健观察室的路线不能与健康儿童路线交叉,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保健观察室不仅是一个小间房间,还要求布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否则,患儿需要大小便则必须到其他公共卫生间,这样既不方便,也易传染别人。因此规定保健观察室应设独立的厕所和洗手设备。

4.4.5 教职工厕所供同内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必须严格与幼儿使用的卫生间分开。供教师使用的厕所也可以设在生活单元内,其尺寸应按成人标准设置,每班一个厕位,必须设门扇,使教师厕所与幼儿卫生间互相隔离,互不干扰。

4.5 供应用房

4.5.2 托儿所、幼儿园厨房设计应按厨房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房间,厨房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工作人员及其使用的房间和面积应根据厨房的工艺使用要求和有关标准设置。4.5.5 幼儿用餐,一般由专人负责从厨房配送食品,用餐完毕后,还须将餐具送回厨房消毒,这种往返运输的劳动量很大。为了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量,除水平运输可用保温车运送外,楼层的垂直运输,在适当位置设置食梯,通往各层的小备餐间或各班生活单元。

4.5.6 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床上用品均由家长带回家庭清洗,但有些由园内统一清洗。如果由园内统一清洗,需要设洗衣房。寄宿制幼儿园幼儿衣物一般由园内统一清洗,因此规定寄宿制幼儿园设洗衣房是必要的。

4.5.7 消毒间主要是对幼儿使用的玩具、书籍、衣物等物品进行消毒用的。由于消毒方式不同,对房间的设备、设施要求也不同,可根据消毒方式的要求,对消毒间进行设计。

4.5.8 托儿所、幼儿园内是否设汽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分开,单独设计,并且设有独立的车道和出入口。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系数需要进行计算。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最低值是参考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幼儿的身体及视觉健康,本条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方便建筑设计进行估算窗口面积,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2 本条主要是对房间隔声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便建筑设计时合理地择定建筑的围护结构、隔墙和楼板等部位的材料及构造,满足隔声标准的要求。

5.3 空气质量

5.3.1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幼儿的生长发育需要充足的日照、新鲜的空气。由于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会产生有害物质,如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细菌、可

吸入颗粒物等,会导致儿童患上各种疾病,因此必须保证幼儿生活用房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3.2 建筑通风设计确定合理可行的通风方法十分重要。除了利用房门与外窗进行空气对流外,尚需注意北方冬季外门窗封闭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达到通风换气的要求,如设固定换气小窗、采用通风换气装置等。

5.3.3 当前,儿童患有白血病等恶性疾病较多,这与儿童受室内环境污染有关。因此在建筑设计、施工中选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给水排水系统是现代生活最基本条件,幼儿是人类的未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幼儿活动成长场所,必须设置。不具备条文要求供水条件的偏远乡村,可因地制宜设置净水和供水设施。

6.1.2 为了方便自来水公司管理收费和节约用水,在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加设水表。6.1.3 为确保幼儿的正常用水条件,给水水压应满足所用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约为0.05MPa。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6.1.4 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一方面保证正常用水,另一方面要防止超压流出,造成浪费,同时减少用水噪声。

6.1.5 幼儿洗手或洗浴需要热水。托儿所、幼儿园宜优先采用集中热水制备的热水供应系统。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制备时,也可采用分散热水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气候适宜地区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

6.1.6 本条除规定了哪些房间及部位设置地漏外,还提出了地漏的性能要求,以防止地漏水封破坏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窜入室内,影响幼儿健康。淋浴室地漏应采用带网筐地漏去除毛发。

6.1.7 随着设备设施改进,便池采用感应冲洗装置,既有利于使用,又有利于节水。6.1.8 清扫环境卫生工具宜单独放置及清洗,以便保证卫生安全。

6.1.9 厨房含油脂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时,随着水温下降,污水夹带的油脂颗粒便开始凝固,并附着在管壁上,逐渐缩小管道断面,最后完全堵塞管道。设置除油装置是十

分必要的,除油装置可回收废油脂,制造工业用油脂,变害为利。

6.1.10 消火栓箱暗装,使得室内整洁美观。有条件时,消火栓系统管道也应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器具箱内并放置在明显且不妨碍通行处。6.1.11 幼儿生活离不开饮用水,最好的饮用水应是白开水。在幼儿无法接触专用房间内设置开水器,每个幼儿班设置一台保温开水壶,方便教师为幼儿取用开水。6.1.12 绿地设置洒水栓便于浇灌;运动场地设置排水设施,有利于雨后使用。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从供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使用安全及卫生条件几方面衡量,托儿所、幼儿园采用热水为热媒的集中供暖系统是合适的。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地区,供暖方案应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或冬季供暖时间比较短且供电充足的地区,可以采用电供暖来保证室内温度要求。

6.2.2 从有利于健康角度考虑,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

6.2.3 当利用城市热网热源或与其他功能房间合用集中供暖系统时,托儿所、幼儿园应考虑过渡季的供暖设施。

6.2.4 供暖系统很难做到幼儿活动室和寝室没有调节和检修设施,但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该设置在库房或公共部位。地沟的检修口不应设置在幼儿活动室和寝室内。6.2.5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散热器应该暗设于罩内,散热器罩必须具有良好空气流通条件。当采用壁挂板式散热器,并且设置在儿童活动区之上时,可以明设。6.2.6 采用电供暖设备时,应该符合电气专业相关安全要求。

6.2.7 供暖系统应该设置集中热量计量并实现分室温度控制,一方面利于节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实现室温可控。

6.2.11 活动室和寝室应具备可开启自然通风外窗,可保证轮换开启通风。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的供暖应计入通风的耗热量。

6.2.12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无排放通道时将对室内环境产生很大影响。无外窗卫生间无法直接对室外通风换气。设置排风竖井将有害气体从屋顶排出,并且竖井应该有防止回流构造,防止相邻房间窜味。机械排风装置根据房间换气需要设置。

6.2.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或寝室大多为单面外窗,为了达到较舒适的室内环

境,要求夏热冬暖、夏热冬冷等地区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或寝室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要求环境标准也越来越高。幼儿生活环境备受家长关注,夏季炎热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6.2.15 采用分体空调时,空调室外机对建筑物外形美观有一定影响。空调冷凝水随意排放,一是影响环境;二是对建筑物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在建筑设计时就应该统一规划室外机位置;空调冷凝水有组织排放。

6.3 建筑电气

6.3.1 幼儿的眼睛非常稚嫩,幼儿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是幼儿日常活动停留较多的场所,频闪和眩光问题是照明设计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电子镇流器一般使用20kHz~60kHz频率供给灯管,可基本消除频闪。采用裸管荧光灯具眩光较严重,不宜使用,推荐采用格栅灯、带透明灯罩的灯具等。LED等新型节能光源也可采用。

6.3.2 幼儿园的日常消毒一般都是采用紫外线消毒灯,双端直管形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在房间吊装对空气中杀菌最为有效,灯具应安装在空气容易对流循环的位置,其灯具的安装功率可参考表1选取。

幼儿园托儿所设计规范 第2篇

1.四个班以上应有独立基地、服务半径为300m,三班以下可设在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附设高层建筑内时,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独立出入口。

2.必须设置各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全园场地面积不小于180+20(N-1)。

3.全园共用活动场地30米跑道、沙坑、水深不超过0.3米的戏水池。

4.托幼园活动室、寝室净高2.8(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2.2m。音乐活动室的净高3.6米。

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6.幼儿园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超过6.0米。

7.主体建筑走廊净宽:生活用房双面1.8m,单面1.5m;其他用房双面1.5m,单面1.3m。

8.幼儿楼梯踏步150×260;楼梯靠墙一侧幼儿扶手高度不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m,

9.活动室、寝室、音体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1.2m。疏散通道不应设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10.幼儿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11.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在距地0.6-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在距地0.7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易平滑、无棱角。外门宜设纱门。

12.活动室窗台距地高度不宜大于0.6M;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13.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应≥1.2m,、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14.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所有墙角、窗台线脚等均必须做成小圆角。

15.幼儿园盥洗池的高度为0.5-0.55米,宽度为0.4-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16.室内电器设置插座必需安置在1.7米以上的位置。

幼儿园托儿所设计规范 第3篇

关键词:个人发展;影响因素;主观感受

人的发展取决于多种因素,就像一幢宏伟的建筑物,它不仅仅是用一种材料构建而成的,而是由众多种材料构成的,在不同的位置要用不同的材质,只有那样才能构成完美的建筑。人也是如此,就是好多因素共同影响人的全面发展。影响人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是遗传、环境、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教育这四大类。

一、影响因素之遗传,其在人发展中的物质作用

我们的父母给了我们生命,遗传,顾名思义就是指人们从父母那里直接得到的生理解剖上的特点,如机体的结构、身高体重以及肤色等,又如感官和神经系统的特点等。生活中也不乏缺少这样的例子,就拿自己来说,生活中大家会说“你的嘴巴长得真像你爸爸”,那这里的“长得像”就是遗传对我的影响。除此之外,又有人会说“他的高个子像他爸爸”,这里提及到的“高个子”也就是从父母那里所遗传下来的生理特征。这类的遗传素质为我们的身心发展提供了前提,也就是为我们某些方面的发展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举个生活中的例子,如果一个男生遗传了爸爸的高个子又很喜欢打篮球,那么他的身高优势就可以让他有成为篮球选手的可能性,一个矮个子在身高方面就没有优势;反之,如果一个孩子出生后视力就不怎么好,从小戴着眼镜,那么他在今后的发展中会在一些方面中受到限制;一个生来就聋哑的人,无法说和听,就无法成为歌唱家。

谈到遗传因素,我们不可忽视一个现象,这个现象我是从老师上课举的例子中所引发的感想。记得老师在上课中提到过“狼孩”这一个事件。1920年人们在印度发现两个“狼孩”,虽然有着人类的外形特征,也就是说有着人基本的遗传素质,但是他们长期缺乏人类的生活环境,已经无法正常成长,所以说遗传因素对人的发展影响是有限的,虽然是人类发展的生理前提但不是起着决定作用。“狼孩”的事件让我明白环境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影响因素。

二、影响因素之环境,其在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环境,是指人生活在其中、能影响人的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总和,可以大致分为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环境。不管是自然环境还是人类社会环境对人的发展均有着影响,同时环境在人的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

自然环境有着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如不同地区的人们的饮食习惯不同,生活生产的方式也不同,一些靠海地区会以捕鱼业为生,而一些平原广阔地区也许会是以种植业为生。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更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上文中的“狼孩”就是离开了人类社会环境,所以即使有着人类的遗传素质也难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行动。人总是在一定环境的影响下发展着自己,因为环境是人得以发展的现实条件。中国有句俗话“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人会在特定的环境下渐渐发生改变虽然不明显,但是也潜移默化。还有一个家喻户晓的故事“孟母三迁”,故事中孟母的举动更是确切地表现了孟母对环境因素的考虑,为了孟子能更好地发展,孟母则是多次搬家,我想孟子能成为我国历史上的伟人与孟母的搬家是分不开的,因为有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全面、健康、优秀地发展。遗传仅仅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没有一定的环境的影响,这种可能性绝不会转化为现实。上文中“狼孩”的事例就是有力的证明。

即使是处在相同环境条件下,不同的人对环境的主观感受是不同的,对环境做出的选择和反应也是不同的,因为每个人的个人主观能动性是存在差异的。也正因为这样,同样的环境影响,在不同的人身上,可以产生不同的反应。

三、影响因素之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其在人发展中的动力作用

在《教育学》的笔记中我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是一个人发展的动力内部因素,它来自于人的主观意识,是对外在的客观世界的一种能动的反应。

每个人对一个事物的看法是不同的。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是一个人发展的动力,人的活动具有目的性、意识性和自觉性,表明了人对周围世界的认识有着积极主动的态度而并不是消极地被迫接受。最简单的例子,天冷了我们知道要多穿点衣服;期末考试快到了,我们知道只有认真复习才能取得满意的成绩。对于考试我是积极面对而不是被迫接受,当然也有一部分同学不复习,而是在考试中抱着投机取巧的方式,之所以两种不同的选择是因为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同。从以上几个例子可以看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是一个人面对客观世界所做出的反应,它影响着一个人的选择和一个人处理一件事的方式方法。

在强调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的动力方面的作用时,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的正确发挥必须符合客观规律,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不能随意地夸大或者忽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如何正确地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就得好好认识教育这个在人的发展中起主导性作用的影响因素了。只有正确认识和正确发挥了教育这个主导性作用的影响因素,才能更好地认识和发挥个体的主觀能动性的作用,才能使人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四、教育对人的影响以及教育的主导作用

在提到个体的主观能动性这一影响因素时,也提及了教育的主导性作用,教育者在实施教育实践活动中有时候会忽视学生的个体主观能动性,一味地灌输自己的思想,让学生变成了抄笔记背标准答案的机器,反之,则过多地宣扬个体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而脱离了实际,如何避免这一现象的方法就是好好发挥教育的主导性作用。

教育作为有目的、有计划地影响人的一种活动,较之其他因素对个体发展的影响更能起到主导作用。我们一直在接受教育,当然这里的教育指的是学校教育。教育可以分为广义的教育和狭义的教育两类。广义的教育是凡是能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而狭义的教育则是指学校的教育,当然也有一种更狭义的教育的说法则是指思想品德的教育。

教育,狭义的教育是学校教育,是有目的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人的活动,但除了学校教育以外,我们还接受着来自家庭、社会等广义的教育。父母是我们的第一任老师,我们也知道家教的重要性,在社会上我们也许涉世未深,但我们可以“吃一堑长一智”,这同样是一种教育,同样是人生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笔财富。

总之,人的发展是个复杂的过程,受着遗传、环境、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教育的影响,不同的因素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当然在这中教育更是起着主导作用。各个因素对人的影响和发展还有很多值得探究的地方,以上仅仅是我的一些看法。

幼儿园托儿所设计规范 第4篇

一、修订背景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修订过程

自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组织专家讨论、调研对《制度》修订为《规范》的工作。目前,已召开20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毒方面问题的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的调研。同时,借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契机,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1年4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根据教育部体卫一司、基础二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两次反馈的《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调整细化为四部分,将原《制度》内容列为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包括十方面内容:

一、一日生活安排;

二、儿童膳食;

三、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

五、卫生与消毒;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八、伤害预防;

九、健康教育;

十、信息收集。同时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和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包括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标准;并补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关表格附件。与1985年颁布的《制度》相比,将原有“预防疾病制度”细化为现“传染病”和“常见病”内容;原“安全制度”修订完善为现“伤害预防”;原“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修订为现“信息收集”,删除“家长联系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内容。修订后的《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条理更清晰,实际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强。下面对修订的《规范》予以说明。

(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本部分。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同时,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更好地促进群体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开展。

(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将原《制度》内容纳入本部分规范,并修订为现有十项。

1.一日生活安排

将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更清晰明了、详细、条理地说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规范》的操作性更强。其中,与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强调定期检查一日生活安排的执行情况。

(2)根据现阶段社会状况,绝大多数儿童1岁以后入托幼机构,所以本《规范》删除了原《制度》里1岁内儿童的一日生活时间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具体指出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2.儿童膳食

将原《制度》中的“婴幼儿的饮食”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儿童膳食”。修订后的部分包括两个内容:膳食管理、膳食营养,更加全面地涵盖儿童膳食的基本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依据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新修订后要求,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强调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规章制度。

(2)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

(3)要求膳食卫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201216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

(5)明确儿童膳食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儿童膳食计划,定期更换带量食谱。给与了平衡膳食的标准,包括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全日热量分配等。

(6)提出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对特殊儿童提供相应膳食,删除了婴儿喂养的内容。

3.体格锻炼

修订后的第三部分“体格锻炼”包括四条内容。

(1)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并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

(2)强调体格锻炼过程中要保证场地安全、做好安全准备,保证儿童运动安全。并增加了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

(3)明确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运动过程中和运动后的的监测和效果评估。

(4)对患病儿童体格锻炼进行调整,并做好观察护理。

(5)现阶段儿童入托幼机构基本是1岁以后,所以这部分删除了针对婴儿开展的活动性游戏,包括主动、被动体操。

4.健康检查

修订后的《规范》细化了健康检查的内容,分两部分叙述。第一部分是儿童健康检查,包括入园(所)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第二部分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健康合格证的发放。对儿童入园(所)、在园,工作人员准入、在岗等环节做了具体要求,主要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

(1)强调儿童入园(所)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应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入园(所)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并要求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体检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更改。

(2)明确儿童入园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强调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4)明确了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内容,具体规定了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儿童每年检查1次听力;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5)明确了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6)增加了转园儿童要求,即应持原园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7)强调进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明确检查内容。明确保教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

(8)对患病儿童及儿童带药问题进行明确要求。

(9)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指出 “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工作人员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1)明确托幼机构卫生人员健康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

(12)删除修改原对有传染病接触史婴幼儿的要求。

(13)工作人员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取消此内容。

5.卫生与消毒

将原《制度》的“卫生消毒与隔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五部分“卫生与消毒”。修订后的《规范》中卫生与消毒包括三方面内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预防性消毒,删除原《制度》中的消毒隔离制度,增加预防性消毒,并附表“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详细规定了托幼机构中应该清洁和消毒的物品种类、消毒频次、消毒方法等。

(1)更细化了托幼机构各类物品的消毒要求和方法。

(2)增加的预防性消毒对儿童餐饮具、毛巾以及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提出明确要求。增加了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3)明确了消毒器械和消毒剂要复合国家标准或规定。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将原《制度》中的“预防疾病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六部分“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第七部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两部分内容。

(1)明确了托幼机构要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删除了在托幼机构内做预防接种工作的内容,突出了通过查验来督促家长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2)重点是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3)明确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

(4)强调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5)明确了对因病缺勤儿童的管理,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并在发现可疑病例时,及时进行隔离控制措施,并对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7.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增加并强调对儿童常见病进行登记和专案管理,并做好五官保健的登记和管理,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明确了除对常见病进行登记和管理外,要督促家长进行治疗和复诊,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3)强调通过健康教育提高儿童健康,减少常见病发生。

8.伤害预防

安全管理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修订后《规范》的第七部分将原《制度》的“安全制度”改为现第八部分“伤害预防”,强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以儿童安全为前提, 建立定期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2)强调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3)重点说明托幼机构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增加托幼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5)特别指出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毒等伤害的发生。

9.健康教育

此部分内容为新加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健康教育的认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健康和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1)强调了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规定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健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3)要求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健康教育效果评估,不断调整健康教育的方式和内容是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

10.信息收集

根据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修改后《规范》的第十部分细化了原《制度》第八部分“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根据现在托幼机构发展趋势和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增加了健康档案的内容,并修改部分记录、统计分析表。修改后的《规范》包括4个健康档案、9个卫生保健记录(登记)表和4个统计分析表,删除了一些过时的记录表、薄,规范了进行统计分析的指标内容,更加便于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时使用。

鉴于与家长联系一直是托幼机构教育方面的重点工作,因此修订后的《规范》中删除了原《制度》的第九部分“家长联系制度”。

(三)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特增加本部分内容,内容涵盖新设立园所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基本要求。

1.卫生评价流程

(1)明确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强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规范》中“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3)强调凡取得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取得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2.卫生评价标准

根据招生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从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堂卫生、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保健制度共7个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并总结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以方便各级托幼机构及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应用及评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总分100分,明确要求申请园(所)总分达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四)附件

为规范和统一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将《管理办法》和本《规范》中提及的相关表格统一整理后,形成现有部分。

幼儿园托儿所设计规范 第5篇

第一节概

教学目的:了解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任务、分类与规模 重点难点:

1、幼儿教育的性质与任务

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分类与规模 时间分配:45分钟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性质与任务

当前国内外教育发展的趋势是普遍重视儿童早期的智力开发,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人们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清楚地认识到人的智力开发的重要性,各国心理学和教育学研究的成果已经有力地证实了儿童早期是人的智力迅速发展的时期,如何在这一时期引导儿童心理向良性发展,提高儿童的智力水平,已成为各国教育改革中的重要课题,而这一重要使命责无旁贷地由各托、幼机构来完成。

“幼儿教育“是指从出生到入小学之前对婴幼儿进行的教育,或称“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幼儿教育”主要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内完成。接纳不足3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3~6岁幼儿的为幼儿园。中国幼儿教育的特点是:托儿所以养为主,幼儿园教、养并重,两者共同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和谐发展。

婴、幼儿总数中进入托、幼机构的百分数称为“入园率“(或入托率)。但在实际统计时,“入园(托)率”是按总人口的百分数或千人居民所占人园(托)人数(即“千人指标“)来计算的。目前我国居住小区兴办的托儿所的千人指标为8~10人/千居民,幼儿园的千人指标为12。15人/千居民。“入园(托)率”是确定一个居住区、厂矿、学校等修建托、幼机构数量的根本依据。

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分类与规模

(一)分类

1.按管理方式分

(1)独立管理的托儿所或幼儿园

即托儿所和幼儿园分别自成一个独立单位。这种托、幼机构性质单一,设备少,投资小,管理方便,卫生保健工作简便。大部分托、幼机构采用这种方式。

(2)混合管理的托、幼机构

即托儿所与幼儿园合并设置,甚至还包括哺乳班。这种形式比独立管理、较小规模的托、幼机构总体投资经济;但由于婴幼儿数量多,对防病隔离较为不利,管理较难。

2.按受托方式分

(1)日托制托儿所和全日制幼儿园

日托制和全日制均指幼儿一天中早来晚归的幼托方式。孩子在所或园里吃一顿午饭,有的一日三餐均在托儿所或幼儿园里吃。采用这种日托制或全日制的管理,人员编制少,节省教育经费,也节省了建筑面积和有关设备,比较经济。同时,幼儿能更多接触家庭与社会,将会使他们视野开阔,性格活泼,兴趣广泛,善于思 考,从而尽快和尽早地开发儿童的智力,促使其身心健康地发展。因此,全日制的托、幼机构是普遍采用的形式。

(2)全托制托儿所和寄宿制幼儿园

全托制和寄宿制是指收托的婴、幼儿昼夜都生活在托儿所或幼儿园内,每半周、一周或节假日回家与父母团聚。据调查资料反映,全托制幼儿往往生活单调,接触面窄,性格孤僻,反映问题迟钝。这种形式的托、幼机构建筑面积较大,设备较多,管理也复杂,因此目前数量很少。

3.按建筑方式分

(1)在单独地段设置的独立托幼建筑

由于有与外界分隔的单独地段,可以不受外界干扰,便于管理和进行功能分区,能保证一定的活动场地与绿化,因此是一般新建托幼机构的主要形式。

(2)附属于其它建筑的托幼建筑适于规模不大的日托制托、幼机构,但要保证儿童有一个不受干扰的活动场地。有些小型的托儿所常建于工厂车间的生活间和办公楼内,接送方便。

(3)利用原有建筑改建的托、幼机构适用于各大城市的旧城区,那里人口密度较高,用地紧张,利用旧房改建或扩建为托儿所、幼儿园可以节省投资。改建时一般将民宅、小别墅、办公楼等的内部空间进行重新组合,而外部空间作相应变化,使之形成适宜托、幼建筑的环境。这样不仅能创造出社会、经济效益,而且保持了旧城区原有的城市风貌。

(二)规模

托、幼建筑规模的大小除考虑本身的卫生、保育人员的配备和经济合理等因素外,尚与托、幼机构所在地区的居民居住密度、合理的服务半径有关(服务半径一般以不超过300m为宜)。

1.幼儿园的规模

幼儿园的规模以3、6、9、12班划分为宜。大型幼儿园一般10个班以上,中型幼儿园6~9班,小型幼儿园5个班以下。从方便管理与卫生保健角度而言,一般以中型幼儿园为好。幼儿园按年龄分班。小班由3-4岁幼儿组成,每班可容纳20~25人;中班由4~5岁幼儿组成,每班可容纳26~30人;大班由5~6岁幼儿组成,每班可容纳31~35人。幼儿园规模详见表9—1。

我国幼儿园以中、小型为主,大型较少。在居住区规划中,居民超过一万人时,宜采用托儿所与幼儿园分设。

2.托儿所的规模

托儿所接纳的幼儿在3岁以下,自理能力差,体质较弱。为减少幼儿发病率和有效地控制疾病传染,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因此在设计时要求托儿所的规模不宜超过5个班。根据儿童身心成长的规律,即一周岁以内儿童的身心变化以月龄计算,3岁以内儿童的发展变化以半年计算,因此,托儿所按年龄分为:乳儿班(初生到10个月以前)、小班(11个月~18个月)、中班(19个月~2岁)、大班(2~3岁)。托儿所的乳儿班、小班、中班一般容纳15~20人,大班容纳21~25人。全托制和寄宿制托、幼机构,各班人数可酌情减少。

第二节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一、基地选择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我国城市居住区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三班及三班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中,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人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均应独立设置。每处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至少应大于:4班托儿所1200m2;6班托儿所1400 m2;8班托儿所1600 m2;4班幼儿园1500 m2;6班幼儿园2000 m2;8班幼儿园2400 m2。当超过8个班时,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至少分别按每个儿童7 m2或9 m2计算。《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规定: 6班:用地面积2700 m2(15 m2/人); 9班:用地面积3780 m2(14 m2/人); 12班:用地面积4680 m2(13 m2/人-)。另外,还规定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在进行托儿所、幼儿园基地选择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2)方便家长接送,避免城市交通的干扰。

(3)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4)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二、总平面布置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出入口

大、中型的托儿所、幼儿园宜设两个出入口,主入口供儿童和家长进出,次入口通向杂务院。小型托儿所、幼儿园可设一个出入口。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周围道路及地形条件确定(图9_42)。

主入口明显些,次入口隐蔽些。出入口不能靠近城市道路交叉口,以防发生交通事故。出入口宽度应至少大于4m。

(二)建筑物的布置

建筑物的布置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图9—43)两类。集中式管理方便,但一次性建设投资大。分散式便于分期建设,但管理不方便。在进行建筑物布置时,管理用房宜接近主入口,服务用房宜接近次入口并处于主导风下风向,儿童生活用房应有安静、卫生的环境,并与室外活动场地有良好联系。

(三)室外活动场地

1.分类与面积

室外场地分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和全园共用的游戏场地两类。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一1)

其中N为班数。乳儿班一般不设室外游戏场地。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的设施与游戏器具(图9—44)

(1)跑道一般长30m,宽≥3m。

(2)沙坑深度大于300mm,长、宽约3000~4500mm。池中放沙或圆形塑料球。可以将滑梯和沙坑组合起来。

(3)涉水池戏水池深250~300mm,游泳池深≤800mm,可设在室外,也可设在室内。

(4)大型玩具有滑梯、转椅、浪船、攀登架、翘翘板、秋千等。

3.室外活动场地布置

分班活动场地最好与各班的活动室相连,成为活动室向室外的延伸。楼层的活动室可设在屋顶,但必须做好防护处理。当难以如此安排时,分班活动场地也可相对集中安排,但应进行分隔,使各班活动室能就近与活动场地联系。

全园共用活动场地宜相对集中,并有良好的日照和卫生条件,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应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杂务院

供应用房旁应设杂务院,用来存放燃料,堆放物品,晾晒衣物等。位置应较为隐蔽,最好有单独的出入口。

(五)绿化与道路

绿化包括草坪、树木等。为了保护环境,改善景观,儿童人均绿化面积宜为1~1·5 m2,全园绿化率应超过50%。在选择树种时,要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车行道应满足行车和消防的要求,宽度≥3.5m。步行道宽1.5--2.0m。

此外,托儿所、幼儿园还可以设种植园地和小动物饲养场。

图9—45是托儿所、幼儿园总平面布置的举例。

第三节托幼建筑空间组合设计

教学目的:了解托儿所、幼儿园的空间组合的原则、儿童生活单元设计、平面组合方式及层数与层高

重点难点:

1、托儿所、幼儿园的空间组合的原则

2、儿童生活单元设计

3、平面组合方式

4、层数与层高 时间分配:90+45+45+45分钟

一、托儿所、幼儿园空间组合的原则

(1)空间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与管理(图9—

25、图9—26)。

(2)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每班应为单独使用的单元。活动室、寝室应有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条件。各主要用房采光窗地比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3)组织好交通系统,并保证安全疏散。除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9—5的规定。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2)楼梯踏步高不大于150mm,宽度不小于260mm。除设成人扶手外,在靠墙一侧还应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大于600mm。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大于110mm。梯井大于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栏杆扶手要防止攀、滑。室外楼梯和台阶必须防滑。

3)活动室、寝室、音体室都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应小于1.2m。疏散通道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4)隔离室应与儿童生活用房有适当隔离。厨房宜在主导风的下风向,靠近对外供应出人口,并有杂务院。

(5)建筑的空间组合必须与总平面设计和室外场地设计配合,并为形成良好的建筑形象创造条件。

二、儿童生活单元设计

儿童生活单元是幼儿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分班设置。(一)全日制幼儿单元

功能组成如图9—32。实例见图9—33。

(二)寄宿制幼儿单元 功能组成见图9—34。

实例见图9—35。

三、平面组合方式

托儿所、幼儿园平面组合方式很多。从平面形状来看,有一字形、工字形、曲尺形、风车形、圆形等。从儿童生活单元与其它房间的组合关系和交通组织来看,可大致分为以下数种。

(一)走道式组合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各使用房间相对独立性好。走道又有内走道、外走道之分(图9—36)。

(二)大厅式组合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布置紧凑。大厅往往为门厅或多功能厅,便于组织儿童开展各种集体活动(图9—

37、图9—38)。

(三)单元式组合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标准化程度较高,立面韵律感较强(图9—39)。

(四)庭院式组合

以庭院为中心进行空间布置,有利于室内外空间的结合(图9—40)。

(五)混合式布置

这种方式兼有两种以上组合方式,适用于较大规模的幼儿园、托儿所(图9—41)。

四、层数与层高

托儿所、幼儿园的层数一般不宜高于3层。根据防火安全的要求,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超过一层。当平屋顶作为室外游戏场地和安全避难场地时,屋顶应有防护设施。厨房和锅炉房应设在底层,最好为单层建筑。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室内净高应大于2.8m。音体室室内净高应大于3.6m。厨房室内净高应大于3.0m。锅炉房的面积和高度应根据锅炉的要求确定。厨房和锅炉房宜设天窗。

第四节主要使用房间设计

教学目的:了解托儿所、幼儿园主要使用房间设计 重点难点:

1、幼儿生活用房设计

2、服务用房设计

3、供应用房设计 时间分配:135+45+45分钟

独立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可分为建筑物和室外场地两部分。建筑中的使用空间可分为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用房、供应用房三大部分。

一、幼儿生活用房

(一)活动室

活动室也就是幼儿教室,是幼儿听课、做作业、做游戏、就餐的地方。幼儿大部分时间都生活在这里。

1.活动室的面积与形状

活动室面积应根据每班幼儿数以及开展各种活动的需要来确定。根据测定,每个幼儿所需的面积约1.3~2.7m2,因此,每间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为50~60m2,且不应小于50m2。活动室的平面形状大多为矩形,也有采用其它形状的。采用矩形时,长宽之比不宜大于2。开间与进深尺寸应根据结构选型和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确定。

2.活动室中的家具与设备

为了开展各种活动,活动室要配置很多家具,包括桌、椅、黑板、玩具柜、书架等,它们都是根据儿童的尺寸设计的(图9—1~图9—4)。

3.活动室的卫生与安全

活动室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条件。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夏季应尽量减少日光直射,否则应有遮阳设施。天然采光可以用侧窗和天窗(图9—5),窗地面积比不小于l/5。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0m。光线应均匀柔和,要避免眩光和直射光。要组织好自然通风(图9—

6、图9—7),使室内夏季有穿堂风,冬季无寒风侵袭。

活动室的设计必须遵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房间最远一点到门的直线距离应小于14m。门最好有两个,门宽大于1.2m。如只有一个门时,宽度应大于1.4m,最好外开。室内宜采用暖性、弹性地面。墙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下部最好做1.0~1.2m高木墙裙或油漆墙裙,所有棱角处都应做成圆角。不应设弹簧门和门坎。在距地0.6~1.2m高度内,门不要装易碎玻璃,并在距地0.7m处装拉手。外窗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外窗在距地1.3m高范围内要加护栏。在有蚊蝇的地方,门窗应装纱扇。

(二)寝室

全托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幼儿寝室。日托和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也宜有寝室,供幼儿午睡每间寝室的使用面积一般为50~60 m2。且不小于50 m2。寝室的主要家具是床(图9—8),其布置要求见图9—9。寝室的卫生与安全要求与活动室基本相同,但天然采光要求可略低,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6。窗上要设窗帘。

全日制幼儿园可以将寝室和活动室合并设置,其面积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为了节省面积,可以采用轻便卧具、活动翻床(图9—10),也可以在活动时旁布置一个小间安放统铺(图9一11)。

(三)卫生间

幼儿使用的卫生间应分班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5m2。每班卫生间至少应设置大便器(槽)4个(位),小便槽4位,盥洗龙头6~8个,淋浴2位,污水池1个。此外,还酌情设毛巾及水杯架、更衣柜、浴盆等。各种卫生设备的大小应符合幼儿尺度。卫生间的布置如图9—14。卫生间应采用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设排水坡和地漏。墙裙一般用瓷砖。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可以另行集中设置,也可在班内分隔设置,其要求与一般公共建筑同。

(四)音体室

音体室供同年级或全园2~3个班儿童共同开展各种活动用,如集会、演出、放映录像、开展室内体育活动以及开家长座谈会等。音体室的面积分大、中、小三类,每类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150、120、90m2。音体室的平面可以为矩形、也可以采用其它形状(图9一

15、图9一16)。室内可以设小型舞台,应考虑演出、放映的有关要求。音体室与儿童活动室、寝室应有适当隔离,以防噪音干扰。音体室使用人数多,宜放在底层;如放在楼层,应靠近过厅和楼梯间。音体室至少应设两个门。音体室的其它要求和活动室基本相同。

(五)贮藏间

除全园的仓库外,每班应设贮藏间。贮藏物品包括衣帽、被褥、床垫等,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9m2,布置方式如图9—17。贮藏间内可设壁柜、搁板,也可放存物家具。贮藏要注意通风。

二、服务用房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办公室、会议室、传达值班室、职工厕所、贮藏室等。它们的面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大小而不同,一般不小于表9—2的规定。服务用房按性质可分为行政办公和卫生保健两大类。

(一)行政办公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指用于管理、教学及对外联系的使用空间。(1)园长室建筑标准高的可设计成套间式。(2)办公室包括会计室、出纳室、总务室等。

(3)教师备课室墙上宜设黑板,以便备课。有时,备课室也可兼作图书阅览室。

(4)休息室供职工午休、进餐等,也可兼作会议室、贮藏室。

(5)传达、值班室在入口附近,可与主体建筑合建,也可单独建。最好为套间式.以便夜间休息(图9-20)。套间式,以便夜间休息(图9—20)。

(6)贮藏间存放家具、清洁用具或其它杂物用。

(7)职工厕所根据男、女职工人数设置。

(二)卫生保健用房

卫生保健用房有医务保健室、隔离室、专用厕所和晨检室。医务保健室一间,使用面积至少10~12m2;隔离室1~2间,每间至少8m2;专用厕所一间,至少设一个便池、一个污洗池;它们共同组成一个保健单元,位于建筑物端部,并有专用出入口。环境安静清洁,最好还有户外活动场地(图9—21和图9—22)。

晨检室靠近托儿所、幼儿园的入口布置,目的是检查进园儿童健康状况,避免传染疾病。晨检室的使用面积根据大、中、小规模应分别大于15、12、10m2。晨检要脱去外衣,因而需设挂衣设备或更衣室,室内冬季要采暖(图9—23)。

三、供应用房,供应用房是为幼儿和职工提供饭食、用水及洗衣等的配套设施,包括厨房、消毒间、洗衣房、烘干室、锅炉房和浴室等。它们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9—3的规定。

(一)厨房

厨房由加工间、主食库、副食库、配餐间、冷藏间等组成。加工问应注意通风排气。地面应防滑耐冲洗,设排水坡和地漏。当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门、窗应装纱扇(图9—24)。

(二)洗衣室、烘干室、消毒间

寄宿制幼儿园宜专设洗衣室,室内设洗衣池或放置洗衣机。当有锅炉房时,可装高密度采暖管道于烘干室,对衣物进行烘干,也可在洗衣室外设晾晒场地。有条件的,可设专用的消毒间。

(三)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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