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清明节安全通知(精选14篇)
学校清明节安全通知 第1篇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国家放假安排,4月4日(清明节、周一)放假1天,与4月2日(周六)、4月3日(周日)连休。
特此通知。
学校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学校清明节安全通知 第2篇
学校清明节放假通知模板
(一)各学院,各部门: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经研究,清明节我校放假安排如下:2018年4月5日至4月7日周末连休,共3天。假期交通车按节假日班车运行。
清明期间,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春游活动增加,极易发生森林火灾。请各学院、有关部门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安排好值班,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工作。
xx学校
20**年**月**日
学校清明节放假通知模板
(二)各院(部)、校直各部门:
国家传统节日清明节临近,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对清明节放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放假时间:2018年4月5日至4月7日周末连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课。
2、请全体教职工、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返校。
3、假期离校回家学员,需到辅导员处做好离校登记工作,路途注意安全以及保管好各自的随身物品,到家后需及时跟辅导员取得联系,以确保安全。
4、学员离校时需整理好各自寝室物品,放到指定地方,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好,若不便带回家,可交由校方代为保管。离校时需关好各自寝室门窗、关闭水电。
5、4月4日下午辅导员组织安排学员进行全校安全、卫生大检查,辅导员做好回家、外出和留校学员的登记安排,确保假期校园安全。
6、各部门组织安排好特殊岗位的值班人员,报校务会并到人事部门备档,做好值班记录。同时要求在放假期间对校园进行不定时的巡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
7、食堂2018年4月4日晚上停止供应夜宵,4月5日早餐至4月7日中餐停止供应,4月7日晚餐恢复供应。(夜宵不提供)。
xx学校
学校清明节安全通知 第3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教育厅 (教委、教育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 结合高等学校特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 (院) 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 协助校 (院) 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 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 (院) 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 在校 (院) 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 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 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 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 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 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 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 上报主管部门,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 下同) 。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 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 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 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 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 事业收入, 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 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 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 上级补助收入, 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 经营收入, 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 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 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上缴上级支出, 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其他支出,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 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 职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 学生奖助基金,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 其他基金, 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要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 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 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 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 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应当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 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 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 按照有关规定, 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 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 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 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逐步细化成本核算, 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 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 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 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因隶属关系改变, 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 撤销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 合并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 分立的高等学校, 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 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学校清明节安全通知 第4篇
学校清明节放假通知 第5篇
尊敬的各位家长:
你们好!__学校清明节假期安排如下:
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3日~4月5日,共3天,4月2日(周六)正常上课。望各位家长安排好孩子的假期时间,保证孩子在周六、周日按时上课。
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___
20__年__月__日
清明节的作文
又一个清明节,又一个缅怀先烈的日子。我们来到了墓前,祭奠长眠在这里的先烈的英灵。
先烈们,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险时刻,是你们用自己的血肉之躯筑起了长城,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进行着拼搏。你们倒下了,但成千上万“不愿做奴隶的人们”站起来了,他们高唱着“义勇军进行曲”,去继承你们未完成的事业;
先烈们,是你们把对国家、对劳苦大众的爱化作战斗中同敌人拼杀的精神力量,不怕牺牲,勇往直前,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
先烈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最需要的时刻,又是你们抛去了家庭和个人的一切,毫不犹豫,挺身而出,把宝贵的生命无私地献给了祖国和人民,把满腔的热血洒遍祖国大地。面对你们,我们怎么能不肃然起敬?你们的辉煌业绩,将深深地刻在史记上!你们的英名将与日月同辉,与江河共存!我们敬慕你们,无私奉献的英雄!正是因为有了你们这些无数的革命先烈,有了你们的崇高,有了你们的无私才有了今天的和平环境,才有了祖国的繁荣昌盛。
战争的年代照就了烈士们的勇敢与坚强,和平美好的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学知识、长才能、为祖国奉献的机会。我们有信心,因为我们有榜样!同学们,我们是时代的幸运儿,我们应该懂得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我们更应该懂得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我们要爱自己,更要爱祖国,我们要发奋学习,为她增光,为她添彩!
同学们,让我们继承先烈的遗志,为家乡的建设、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学习,共创美好明天!
清明节传统习俗
清明节的习俗除了讲究禁火、扫墓,还有踏青、荡秋千、蹴鞠、打马球、插柳等一系列风俗体育活动。相传这是因为寒食节要寒食禁火,为了防止寒食冷餐伤身,所以大家来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来锻炼身体。清明节,民间忌使针,忌洗衣,大部分地区妇女忌行路。傍晚以前,要在大门前洒一条灰线,据说可以阻止鬼魂进宅。 因此,这个节日中既有祭扫新坟生离死别的悲酸泪,又有踏青游玩的欢笑声,是一个富有特色的节日。
荡秋千
这是中国古代清明节习俗。五代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载“天宝宫中至寒食节竟竖秋千,令宫嫔辈戏笑以为宴乐。帝呼为半仙之戏,都中士民因而呼之”,宋代宰相文彦博诗《寒食日过龙门》,诗中描写为 “桥边杨柳垂青线,林立秋千挂彩绳。”秋千,意即揪着皮绳而迁移。它的历史很古老,最早叫千秋,后为了避忌讳,改之为秋千。古时的秋千多用树桠枝为架,再拴上彩带做成。后来逐步发展为用两根绳索加上踏板的秋千。荡秋千不仅可以增进健康,而且可以培养勇敢精神,至今为人们特别是儿童所喜爱。
蹴鞠
学校清明节放假通知 第6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清明节放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4月5日(星期五)至4月7日(星期日)放假,共3天。4月8日(星期一)正常上班(课)。
二、清明节放假期间,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的值班和安全工作,后勤单位要确保正常的后勤保障和服务。
三、各单位将值班安排以EXCEL形式于3月29日16:00前通过学校OA系统传送至党政办公室行管科王老师汇总制表后,网上公布。
党政办公室
学校清明节放假通知 第7篇
1、4月2日至4日放假,共3天;
2、4月5日(星期二)上班上课;
3、年级活动以年级组安排为准。
节日期间,学校倡导大家文明祭扫,保护环境,注意安全。本着“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组负责人落实安全责任制。遇有突发事件发生,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要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校教学和教工生活秩序顺利进行,确保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假期。
办 公 室
2016学校清明节放假通知 第8篇
2016学校清明节放假通知范文大全
范文1:
各院(部)、校直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5日(星期二)上班。
二、其他相关要求
1、放假期间课程安排:4月5日(星期二)的课程正常上课;需要补课的请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
2、学生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切实安排好广大学生的假期生活,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保卫处及其它各个部门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各院(部)、校直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按照《关于建立值班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自行安排好假期值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4、后勤处要安排好假期期间的餐饮、物业、交通班车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假期期间的班车车次仍参照班车运营表执行。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Оxx年三月二十八日
范文2:
各学院,各部门: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经研究,清明节我校放假安排如下:4月2日(星期六)至4月4日(星期一)放假,共3天。4月5日(星期二,正常上课)。假期交通车按节假日班车运行。
清明期间,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春游活动增加,极易发生森林火灾。请各学院、有关部门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安排好值班,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工作。
**党委校长办公室
范文3:
根据上级关于2016年清明节放假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
1.4月2日(星期六)~4月4日(星期一)放假共三天。
2.节假日期间班车停发。
3.请各单位注意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节前重点做好以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对所属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节日期间校园安全。
4.做好假期值班工作, 并保证节日期间值班人员和值班岗位通讯联络畅通。值班名单请于2015年4月2日前报送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处。
5.学校办公室安排全校统一值班,地点在第一教学楼321室,值班时间为上午**,下午**。值班电话:**
6.保卫(部)处安排全天24小时值班,地点在综合服务楼二层保卫(部)处,值班电话:**
值班注意事项:
1.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2.值班人员在保卫处领取钥匙,用后归还保卫处。
3.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如遇需要向领导请示汇报的情况,请与当日带班校领导联系。
4.校办电话接听、拨打方法及上级电传的处理方法见另表。
范文4:
全校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1、4月2日至4月4日放假,共3天。4月5日(星期二)上班。
2、各单位要做好假期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将值班名单于4月1日前报送党办、校办、保卫处各一份,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坚守岗位,严防事故发生。
学校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 第9篇
各位学生及教职工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将学校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放假时间:4月4日至4月7日放假,共3天。4月8日(星期二)上班、上课。
附:希望在节假日期间,各位学生及教职工们注意安全。4号下午放学后请关好门窗及灯光设备。最后预祝大家有个愉快的假期!
校教务处
20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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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 第10篇
根据上级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xxx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4月2日(星期六)至4月4日(星期一),共3天。4月4日(星期一)的课程由教师自行安排补课时间,4月5日(星期二)照常上班。
二、清明节期间班车安排
嵩山路、中原路校区至莲花街校区:
8:00 14:00 18:40
莲花街校区至中原路、嵩山路校区:
11:40 17:40 21:40
三、有关工作要求:
放假期间,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后勤部门要妥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饮食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清明节学校放假通知单 第11篇
根据国务院节假日放假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我校2018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
一、放假时间
2018年4月5日至4月7日放假,共3天。4月8日(星期日)正常上班,调上4月6日(星期五)的课。
二、注意事项
1.放假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放假前,各单位要认真进行一次防火、防盗、防事故安全检查,切实加强假期的`安全防范和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2.学生工作处要安排好留校学生日常生活,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确保安全稳定。师生员工要提高安全意识,节日期间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值班人员和带班校领导,并及时妥善处理。后勤保卫处要全天24小时值班,加强校园安全巡逻保卫。
3.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学生工作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党政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 51放假通知
★ 51劳动节放假
★ 学校51放假通知范文
★ 51发给客户的放假通知
★ 通知单范文
2022清明节学校放假安排通知 第12篇
您好!是农历二十四节气之一,也是中华民族缅怀先人、祭祀祖先的重要传统节日。时值清明节来临之际,结合局对学校工作的要求,我校特将清明前后放假安排告知与您。为了使您的度过一个平安而有意义的清明节,我们诚挚地希望您在假期里切实承担起孩子监护人的责任,继续配合学校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放假及开学:
1、清明节放假时间:共3天。
2、上课时间安排:xxxxxxx。
二、安全方面
1、“交通安全”:教育您的孩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法规;不在公路上玩耍或打闹,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严禁未满12周岁小学生骑车上路。
2、“活动游戏、出外旅游安全”:教育您的.孩子做到不私自下河游泳玩耍,不玩火,上山进行扫墓祭祖等活动时文明祭祀、注意防火。
3、“饮食卫生安全”:教育您的孩子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洗头、勤剪指甲、勤换衣。不乱吃零食,不买“三无”产品。
三、学习方面
督促孩子按时学习任务。引导您的孩子在假期多读书、读好书,多做好事,多了解国内外新闻。
四、行为习惯方面
1、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反对铺张浪费和乱花钱,用钱要得当、有意义;自觉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居家、外出、走亲访友时都注意文明语言和行为。
2、加强传统美德教育,增强孩子尊敬长辈,孝敬父母意识,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学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3、鼓励孩子在家坚持参加一项体育锻炼,做到持之以恒,不断增强自身体质,有条件的家长请陪同孩子一起锻炼。
学校办公室
学校清明放假通知 第13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1、4月2日至4月4日放假,共3天。4月5日(星期二)上班。
2、各单位要做好假期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将值班名单于4月1日前报送党办、校办、保卫处各一份,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坚守岗位,严防事故发生。
校长办公室
转眼间,3月份又要划上句号。
至此,你的20已经过去四分之一了
时间都去哪啦?
有点小忧伤......
那告诉你一个好消息--
我们要放假啦!
别以为这只有一天的假期啊!
加上周末,一共3天呢!(就是2号3号4号啦)
素不素很开心!!
可是......
在此提醒回家的小伙伴:
①清明小长假长途车票可提前预售,想出去旅游的,行程安排可以规划起来了。
②最主要是要注意人生安全啊!
学校清明放假通知 第14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XX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学校校历,我校20XX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
1、4月5日-4月7日放假,共3天。
2、节假日期间,各学院、部门要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师生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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