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2024-06-22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精选11篇)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第1篇

王国伟 文传 20116225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伴随着大学生活的开始,我也开始了对这一门课程的学习。随手翻了一下课桌上的黄色课本,这才发现这门课的与众不同。再上网查一下,更是确定了我心中的疑虑:高校的必修课通常由教育部独立确定,而这门课程则除了教育部外,还由其他三个核心机关即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决定。这足以说明这一门课的重要之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中国是一个制造大国。所以在人力雇用方面有很大的规模,从而也决定了中国劳动纠纷案频发的情况。行政司法部门只有充分保障优势群体的利益,做到尽可能的公平,才能使结果令民众信服,增强政府的威信。

【案例】制衣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还不服劳动仲裁双倍支付工资的裁决。6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王新平于2008年2月6日应聘到制衣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新平工资为每月1200元。同年8月25日王新平辞职离开,并要求制衣厂结清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制衣厂拒绝。王新平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制衣厂支付王新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制衣厂不服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的裁决有错,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制衣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衣厂与王新平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制衣厂应向王新平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应向王新平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合法。法院遂依照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法理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是合法合理,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该案中,原告相对于制衣厂是一个弱势群体,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合法合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其本质要求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这些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依法判定事故责任方,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并不因为责任方的家庭情况而“放过”他,并且他们执法为民,也替责任方考虑,努力做到和解和双方自愿。这正是因为他们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才能把这件事给妥善处理,使双方“冤家宜解不宜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

王国伟 文传 20116225

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认真学习这一门课程,对于提高我们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第2篇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建设上的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其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理念、公平正义理念、服务大局理念和党的领导理念。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解决公正问题,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规则、环境、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因此,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5、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6、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7、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第3篇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体育法治的内涵及契合点

1.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评判的集合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应然模式、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实践运作等法律现象的整体认识和宏观把握,是指导建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原理。它不仅包括对社会主义实在法的评判,也包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想的坚信和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趋势的推断[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是多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将其基本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1.2 体育法治的基本内涵

所谓体育法治,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方针的指引下,依据法治的原则和程序来管理调控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治是新形势下发展体育事业的原则和目标,也是对体育法制的一个超越[3]。“法治”与“法制”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从“法制”转换成“法治”,其意义却是非常重大的。法制是对各种法律制度的概括,它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但无法表明法制的地位和作用。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即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至上地位[4]。因此,从重视法制到实施法治,是跨跃式的一大进步,它不仅确立了新的治国方略,也要求我国各项事业的管理从单纯的法制建设上升为法治系统的综合管理。与此相对应,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也应确立体育法治目标,完善体育法治体系。

1.3 体育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契合点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是当今世界上规模和影响最大的体育运动,在全球范围能够如此声势地蓬勃开展,在于它是一个有着鲜明精神追求和严密组织与制度体系保障的体育文化系统,不断表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性和先进性,与人类共同理想和现代社会的民主法制潮流具有高度的一致和契合[5]。

中国举办奥运会,看重的不仅是其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奥林匹克主义的精神价值及奥运本身的核心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存在一致性,即体育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同的契合点。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就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为建立和平而美好的社会服务,它倡导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重在参与、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友谊团结、拼搏进取等精神。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相互包容、相互渗透。

公平竞争原则是奥林匹克运动赢得广泛国际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奥运创始人、奥运终身名誉主席顾拜旦曾热情赞美体育是正义、勇敢、荣誉、活力、进步与和平的化身[6]。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追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法治,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其必然要以公平正义为至上理念[8]。

真正的法治精神在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公正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基石,而尊崇法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在于对公平与正义、人权与尊重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同奥运精神的价值目标是不谋而合的[9]。通过加强体育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体,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国有必要努力完善体育法治体系,实现依法治体。

2 我国体育法治发展的现状

体育事业的发展速度需要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律和相关法规,但我国目前的体育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目前我国颁布的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体育规章中影响最大的是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体育法》,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翻开了新的一页,步入了有法可依、依法治体的新阶段。《体育法》颁布13年来,我国的体育法制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市、自治区也加快了地方体育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体育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自《体育法》颁布以来,体育立法的速度总体上是减缓的,只有一部综合性法律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10]。这样就导致了许多体育活动中出现法律空子,如在兴奋剂问题上,只是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却没有禁止生产、销售、储运和进出口等。

在中国的体育工作中,常常是先实践再立法,出现了问题以后才开始引起重视。在现有的体育法规中,反映市场经济要求和引导改革发展的法规明显不足,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稳步推进法治化相比,体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以来,体育面临的立法工作形势更加严峻。

另外,在我国体育法制工作中,还存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行政参与过多;体育法治意识淡薄,体育法制宣传不够等诸多问题[11]。行政部门经常用行政手段加以干涉体育的法律事务,使体育活动常常有法不能依;体育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力度不大、态度不严,讲情面、看交情,把体育法律法规置于脑后,把体育法当作形象工程;有的领导把执法视为自己的一种权威,工作方法单调、独断、霸道、专横,以经济利益和私人利益为中心,以权代法,忽视了人民的群体利益,阻碍了体育法治的有序发展。

3 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完善我国体育法治体系

众所周知,举办奥运会是一个与国际体育法治接轨的宝贵契机。它对举办国体育事业的影响不仅仅是办一次赛事,而是关系到体育的各个方面。举办奥运会可以促进体育各项立法,可以使举办国在法治观念等方面与国际接轨,从而促使体育法制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发展。

3.1 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工作

从《体育法》颁布实施到现在已经15年,而随着我国近几年来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体育法》原有的一些条文已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在现行《体育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年来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事业发展所面临的新环境、新特点,对现行《体育法》作相应的修改,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规定,使其能真正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10]。特别是在申奥成功后的几年里,为完善北京奥运会的法律环境,我国政府相继出台各项体育法律,积极履行申办过程的立法承诺,为北京奥运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我国在《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报告》中明确阐明:“中国政府、北京市政府和涉及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其它城市政府保证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严格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要求,确保所做的一切承诺得以实现。”“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有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全能够保护国际奥委会在中国的一切权益。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12]。为了加大专门保护的力度,北京市政府于申奥成功当年的10月就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国务院于2002年2月进一步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主体及其专有权,明确了司法和行政两种保护途径,实现了对奥林匹克标志更加全面充分的保护[13]。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法规性文件,对新世纪以北京奥运会为推动的中国体育发展提出了全面要求[14]。

3.2 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国民的“法治奥运”意识

“人文奥运,法治同行”。市民法律素质是“人文奥运”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奥运精神和法治精神不仅理想和目标一致,而且内涵互相包容、互相渗透,在实践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市民法律素质是实现“人文奥运”,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保障;和谐的法治环境是成功举办奥运会的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提高市民法律素质,改善城市“软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15]。举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依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取决于全体国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筹办奥运的过程中,通过加强社会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工作,特别是对《国际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奥运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广泛的宣传,大力营造以“迎奥运”为主题的体育法制社会宣传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体育法制观念和履行体育法律责任的自觉性,增强“法治奥运”意识[16]。

北京奥运会带给中国人民和中国社会的,首先是奥运文化、奥运精神。接受和领悟奥运文化、奥运精神,必然有助于对维护人的尊严与权利、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等法治内涵的深入理解,促进人们法律境界的升华。而由现代法治和现代奥运共同生成的法治奥运模式,则为提升体育法律意识与素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条件[17]。一方面,在北京奥运会的筹办进程中,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奥运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奥运和体育法律知识,不断强化了奥运法治和体育法制的理念;另一方面,法治奥运构建了全面的制度体系并发生着生动的实践,对有关组织、个人和社会形成了现实的规范与约束,通过潜移默化的教化与养成作用于人们的体育法律意识与行为,从而促进体育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升。

体育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和普及是体育法治实现的基础性工程,是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关键性步骤。通过体育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明确体育法律不仅仅是体育工作者的法,而且应是全民所熟知的法;进一步增强公民的体育法律观念和守法意识,使体育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

3.3 加大体育执法力度,为奥运营造良好的体育法治环境

体育的各专项运动虽然都有其规则和裁判准则,但它并不能保证体育运动及体育事业整体上的纯洁与自动的良性运转。尤其是体育日益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今天,有必要在明确体育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体育行业中的腐败现象和各类违法事件的发生[18]。不仅体育界人士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理体育违法违规事件,司法部门也应适时介入。

对于体育立法和执法部门来说,应该要有勇气和决心,借助举办北京奥运会这一契机,以奥运会的法治为切入点,进一步树立体育法治的观念,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完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稳步推进体育的法治化,以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4 结语

体育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体育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于那些与时代发展和法治原则相违背的规章,有关体育立法、执法部门要以改革的精神坚决废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下,以举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在认识到我国体育法治的价值功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契合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体育法治,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加强体育立法、完备法治、提高体育立法的质量,建立健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体育法规体系,才能为“法治奥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才能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进一步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摘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认识到我国体育法治的价值功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契合的基础上,分析现行体育法治在理念、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思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体育法治,指出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必须从努力完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着手,进一步树立体育法治观念,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大体育执法力度,利用好北京奥运会举办及其影响的契机,完善体育法治体系,从而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从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4篇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概念仍然应该是“法治”,“社会主义”是对“法治”的一种政治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体现了太多的政治化色彩,这于法治理念对于法治思想的传播是有害无益的。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表述为现在的“五句话”,它缺乏足够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在内容上存在缺陷。“五句话”的表述并不足以涵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内容,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性认识 第5篇

胡绵涛同志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劳教所作为政法队伍的一份子,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能否紧密联系民警思想和劳教工作的实际。劳教民警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

正劳教工作理念。一是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劳教工作实际,充分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紧迫性、重要性,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正确的思想理念指导劳教工作。二是要紧密联系思想实际,要真正在思想上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三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廉洁从政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牢固树立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良倾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脱离群众、盛气凌人的不良倾向;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任意性、特殊化、滥用职权不良倾向;牢固树立劳教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单纯业务观点的倾向;牢固树立党性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削弱和淡化党的领导的倾向。通过学习,真正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观念得到更新,真正成为思想政治合格、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好民警。

第二,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行劳教管理教育工作职责的能力。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管理教育的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劳教管理教育实践工作,努力提高执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就当前而言,劳教管理教育实践工作能力,就是要确保场所安全稳定,提高劳教人员教育挽救质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在工作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全所中心工作和管教工作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教育挽救质量,通过依法管理,“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使他们知迷而返,改过自新,成为热爱劳动,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之才,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在管理中要强化职能,要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急时掌握学员动态,对各类事件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使劳教人员之间少发生矛盾和纠纷,力保平安。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第6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政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劳教所作为政法机关的一份子,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重要,作为劳教民警应当从形势任务、确保方向、解决现实问题三个方面充分认识它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应新时期劳教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它是促进劳教民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治本之策。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劳教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司法需求不断增强,对劳教所公正执法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劳教民警的头脑,才能保证民警的执法指导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崇高使命。

第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劳教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劳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劳教工作的领导,是劳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各种“左”的、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利益法则对人们人生观、价值观的负面影响仍值得警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不容忽视。各种错误思想的存在,要求我们必须正本清源,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教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武装头脑,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劳教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从而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社会主义劳教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第7篇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首先,坚持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行动的指南。一个人,特别是作为执法

机关的干警,执法理念是指导工作的基石。不可否认,在我们中间确实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理想信念动摇,思想灰颓,道德水准低下,工作不思进取,因此面对现阶段政法机关的工作形势和任务,已经不能适应需要,是到了必须该认真解决、统一法治理念的时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解决人的头脑问题,开展这项活动很有必要性,那么我们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都必须围绕中心,心系全局,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要做到真正学、真正懂,严格要求自己,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立党为公、执法为民。

其次坚持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用五个方面内容指导工作实际。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耍特权,不推诿逃避,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以最好的态度回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使他们满意。坚持公平正义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坚持依法、合法、合理,保证在工作中及时高效、程序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坚持服务大局就是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不断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义 第8篇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有利于新时期确保司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 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 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 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 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意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法律人员的司法思想, 牢牢掌握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律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法律工作指明了方向, 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有利于广大法律工作者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保持清醒的头脑, 对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者的绝对领导, 推动司法事业的长足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有利于新时期司法工作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

当前, 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期”,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存在非常有利的条件, 又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压力。在新的形势下, 党和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工作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面临着新的、重大的历史考验。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是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工作必须体现“司法为民”的一面, 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只有坚持司法为民宗旨, 我们才能理解为何要文明司法, 为何要平等待人, 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有利于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司法为民的内涵, 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问题, 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努力克服在司法功能认识上的“万能主义”和“消极主义”, 用好、用足司法权, 维护社会正义, 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有利于新时期司法工作实现司法公正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 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 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利益主体多元, 评判标准多层化, 矛盾冲突较多。如果过程和结果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人们就会陷入对法律的迷茫中。司法工作不仅要实现实体公正, 还要实现程序公正。即不仅要实现结果的公正, 还应该做到事实认定正确, 法律适用准确, 实体处理得当。

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有利于新时期司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政法工作服务于大局, 从根本上讲就是服务于政治。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 既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 也是司法的根本目的, 因为改革、发展、稳定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司法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必须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这是由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 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就是要教育和培养广大司法工作者及其他工作人员拥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胸怀大局, 了解大局, 掌握大局, 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第9篇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姓 名 王文亭______ 学 号 1065001251914___

专 业 _汉语言文学____ 学 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课程论文题目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成 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 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摘要:人类社会,无论是国家的政治生活还是个人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一定的规范和秩序状态下进行,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活动不可能是完全自觉的在规范和秩序下进行,这就有必要对人们的活动做出规范。在现代社会,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就是国家制定的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作用体现在为人们行为指明方向,当人们在行为当中出现各种纠纷的时候,由法律来加以调整和解决。而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遵守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确立并成为法制实践活动的正确思想指南,与其存在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值观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那么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所反复强调的基本原理。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历史发展必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长期慎重选择的结果。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承担起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使命。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开辟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时代;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点。“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我们的优越性”。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就是要让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方略和形式。现阶段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必须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提

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真正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人民就必须真正当家作主。必须相信、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来管理国家,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

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维护、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总之,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体现、确认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为维护、实现和逐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平等、公平和正义,必须既反对封建主义的人身特权,也反对资本主义的资本特权。它崇尚劳动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的是人们在社会主义原则基础上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民的幸福而相互激励、平等竞争,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平等、互助和友爱的社会关系,坚决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丑恶思想和行为。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关于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强大的思想武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提倡和弘扬共产主义的思想和道德,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于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作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国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确认、保障、服务和推进的作用。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它确认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推动和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并将改革的成果制度化、普遍化、规范化,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第10篇

国经1003班陈俊霖

本学期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和要求的学习,让我对它产生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理解。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

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

(二)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四)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二、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三、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四、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现。包括:

(一)执法理念文明

(二)执法制度文明

(三)执法行为文明

(四)执法形象文明。

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一)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

(二)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三)禁止歧视。与反对特权相对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使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

三、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必须是合乎法律、利益均衡、理情兼顾。

四、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要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程序约束。

五、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可能赢得官司,但公平正义就已经大打折扣。及时高效,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可以完善体制、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是要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深刻认识大局的基本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把握大局的根本性,紧紧抓住大局不动摇;把握大局的统领性,自觉在大局指引下行动;把握大局的历史性,有效服务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大局;把握大局的层次性,正确处理国家大局与地方大局的关系。

三、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要求打牢思想基础;全面充分履职;依法正确履职

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二、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三、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

(三)构建符合时代精神的组织领导格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依法执政。

健全完善立法。

一、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

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民主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注重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注重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三、坚持法制统一。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相抵触。必须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四、坚持体系完备。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撰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

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做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公正是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保障,没有高效,正义将大打折扣,司法将难以承受日益繁重之任务;权威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公信力,难以发挥其解决冲突纠纷,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四、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

加强制约监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民谋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充分体现制约监督的要求。意义:加强制约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我国法律制约监督的主要渠道和途径,切实增强制约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自觉诚信守法。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在全社会培养以自律为基础的守法意识,使人民形成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与崇敬,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主动、积极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自觉诚信守法。

繁荣法学事业。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工作中,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才能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对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认识 第11篇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此文来源于,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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