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陈总)

2024-08-21

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陈总)(精选14篇)

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陈总) 第1篇

三亚

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与附件

三亚“”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甲方:三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前提

1、鉴于乙方认可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乙方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公寓层号房产权。

2、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代为经营管理其拥有的公寓。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制定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二条 委托标的物

甲方代为经营管理的标的物是:乙方拥有的“”层号房,委托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作为酒店客房经营,酒店名为“”

第三条 有关规范定义

1、公寓:位于三亚路;

2、营业收入:海景酒店通过经营酒店客房所产生的收入,不包括酒店休闲中心、商场、会议室、餐厅、大堂吧、电话、商务中心、代售品等各项收入,不包括非客房区域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的使用费、租赁费等收入;

3、经营管理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酒店设施设备和家具的保养维修更新改造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等;

4、可分配收益=酒店客房营业收入-酒店客房的经营管理成本;

5、会计年度:乙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入伙之日起,酒店开荒期三个月,第一会计年度从本合同生效后至年月日止。以后每年从月日起至下年的月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6、免费入住权:是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增值服务,指乙方将其客房委托甲方经营管理期间,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的客房入住权。

7、淡旺季规定:根据三亚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酒店业惯例,每年月日——月日为淡季,当年月日至次年 月 日为旺季。平旺季的期限可由甲方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进行实施前一个月内必须告知乙方。

第四条 管理范围

本合同约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拥有的“”海景酒店客房。

第五条 管理和收益分配期限

1、经营管理期限

客房委托经营管理期限:10年。

每一经营委托管理的时段为5个会计年度,在此委托时段内,双方不得中途变更及终止合同。如要求变更经营管理方式,应当在前一个委托时段结束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并协商签署下一时段的管理合同。否则本合同自动顺延。

2、收益分配期限

前三个会计年度收益归甲方所有,前三个会计年度后的每个会计年度可分配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乙方享有管理公司给予的有关权利(详见《合同附件》);

B.乙方在委托期间有权转让客房的所有权,但必须以本合同和《合同附件》连带转让,本合同内容不因转让而变更。在委托期间,如管理公司更换,也必须以本合同和《合同附件》

连带转让,本合同内容不因转让而变更。

2、义务:

A.乙方应支持管理公司按四星级酒店标准管理海景酒店,履行“管理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住店期间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酒店管理制度;

B.乙方自觉维护海景酒店对外商誉;

C.乙方自觉维护海景酒店价格体系,不以免费入住权破坏甲方对外经营的价格稳定。

D.承担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的所有税费。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甲方在管理期限内将作为海景酒店唯一的独立经营者和管理者,代表乙方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B.在管理期限内,按照乙方赋予的权利管理客房(详见《合同附件》);

C.有维护酒店管理制度的权利;

2、义务:

A.甲方应以四星级度假酒店标准把海景酒店管理成为一家优秀有竞争能力的酒店。

B.甲方定期向乙方公布经营情况和收入情况;

C.向乙方通报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件;

D.甲方应如期向乙方支付可分配收益;

E.在委托经营期内,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努力提高竞争力。

第八条 客房经营收入、管理成本与收益分配

1、营业收入

开房率=客房年实际出租总房间数÷(自然营业天数×可出租房间数)×100%;

年平均房价=年客房经营收入÷年实际出租总房间数;

年客房经营收入=年开房率×年平均房价×日可出租房间数×年自然营业天数。

2、经营管理成本

客房经营管理成本,主要包括:

A.营业费用

B.营业税金及附加

C.管理费用(含保险)

D.酒店设施设备和家具的保养维修更新改造基金(按营业收入8%提取,合同期满尚存余额归业主)

E、管理费:酒店管理公司有权按照营业额的%收取管理费。

3、可分配收益

业主可分配收益=客房经营收入-客房经营管理成本

4、可分配收益支付办法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的30天内进行结算。结算后于21天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可解除合同: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1、因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他方无法达到本合同的目的时;

2、因业主产权抵押或其它经济责任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致使其所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等而影响经营时;

3、因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酒店或其它业主造成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应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时,可依法向有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由于其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有权终止合同。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生效

本合同统一使用中文写成,一式三份。乙方保存一份,甲方保存两份。

第十三条 其它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发给乙方或管理公司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其它通讯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发出三日后视为收悉。所有书面通知和其它通讯须按下列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发送。如下列地址、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管理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地址: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银行帐号: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陈总) 第2篇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诚信、友好协商,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看守出租屋位于大盛村房屋一套六层(以下简称该房),双方同意并签定如下条款:

一、甲方独家委托乙看守该房,不另行委托他方。

委托期限暂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聘请乙方管理房屋一栋六层,乙方负责房屋卫生清理工作、带客人看房、维修水管、电灯、门锁等房屋内的生活设施,做到尽职尽职。

三、乙方每月工资人民币2500元,当月号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即押一个月工资),甲方指定一间房间由乙方居住,包乙方电费70度,水费5度,超出上述范围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要如实属行告知义务,每租一间房要告知甲方,如甲方发现乙方不上报,自己收取房间租金,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不支付乙方工资。

五、乙方要有责任感,不能生事斗殴,不能在房间内从事卖淫、赌博等一切违法活动,如有违法行为,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负责监督租客不得在在房内进行非法活动。

六、其他:

1、甲乙双方若在委托期内提出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告之对方。若因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问题或出现一切经济责任,按照上述条款友好实施。

2、以上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共同维护。以上款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以收据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陈总) 第3篇

近年来, 随着国民经济及酒店市场的发展, 业主和管理公司就管理合同的解除对簿公堂的案例不在少数。很多业主往往在高昂的违约金条款前望而却步。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管理合同纠纷的案例, 在此为业主合法地解除管理合同支招一二。

一、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权利, 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 守约方有权单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这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根本违约等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得到满足时, 或双方在事后协商一致时, 根据事先约定和事后协商的结果解除合同。与法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 因此往往成为管理合同谈判中的一个焦点。但在现实情况中, 管理公司一般较为强势 (尤其是世界知名的酒店管理公司) , 业主的合同解除权却受到很大的限制, 除非对管理公司忍无可忍或业主本身实在难以持续经营, 业主往往不敢轻易主张解除管理合同。

二、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除个别管理公司之外, 市场上绝大部分的管理公司将自己和业主之间的合作关系在管理合同中定义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经营管理酒店, 业主支付一切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 承担经营风险及所有者风险, 除故意或重大疏忽等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外, 管理公司管理酒店行为的后果由业主承担。因此, 从法律上讲, 业主和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管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符合委托合同的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 应当赔偿损失。”该种解除权称为任意解除权, 是一种法定权利, 无需双方事先在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委托合同与一般的合同不同, 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 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发生动摇, 委托合同也就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因此, 在委托合同生效后,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了不信任, 法律赋予了委托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自由。但该种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并非随意且无代价, 如果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管理合同, 业主可能需要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义务。

但是就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而言, 根据一则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 (大连) 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下称“最高院”) 认为:“虽当事人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案系因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简言之, 最高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10条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与违约责任不同, 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为一方因该解除产生的直接损失, 例如管理公司为履行管理合同而做出的投入、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已产生的成本, 但不包括该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笔者注意到, 在某些案例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贸仲”) 对于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是否需要赔偿“预期利益”的观点与最高院的思路并不总是一致, 尽管如此, 由于管理合同项下“预期利益”实现的不确定性, 贸仲在个别案例中支持的预期利益赔偿金额比管理公司主张的金额往往要低得多。由于绝大多数的酒店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均为仲裁, 而非诉讼, 这就为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任意解除权的排除适用

在实践中, 某些管理公司已经意识到了中国《合同法》项下对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赋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并在管理合同中做出了排除其适用的约定。但是, 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是否可以特约排除其适用,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因此, 在管理合同的谈判中应尽量避免接受这样的条款, 或对这样的条款的字眼做模糊化处理。

四、结语

管理合同一旦签订,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全面的履行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任何不诚信地践踏契约精神的行为都应受到谴责。如果业主遇到表现糟糕、管理混乱的管理公司, 可以理直气壮地和管理公司进行谈判, 争取有利条件, 并做好与之解除管理合同进行斗争的准备, 而不必因高昂的违约金条款一味茫然无措。

由于判定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标准的模糊性, 在业主不得已而为之的解除管理合同的争议中, 业主根据管理公司的糟糕表现主张其对管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失为诉讼的一条额外思路。

摘要:由于判定管理服务不到位的标准的模糊性, 在业主不得已而为之的解除管理合同的争议中, 业主根据管理公司的糟糕表现主张其对管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失为诉讼的一条额外思路。

关键词:酒店,委托管理合同,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房屋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第4篇

关键词:房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工程;风险

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主体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相关的全部的条款进行实施,也就是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客体所提出的目标。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他方进行交底、纠正、检查、监督实施、总结等工作。我们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交底、合同签订、履行、纠编、监督检查、结束总结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的环节的系统管理称为对合同的管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负有管理以及监督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完备的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应该要表明企业的全称以及地址、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等能够说明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合同的客体就是指合同的双方都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于时间的要求、质量的要求以及费用的要求等等。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为了同一栋房屋的完成。合同的内容要说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主要是人员的安排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条件以及地点等。

房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的种类特别多,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地址勘察合同、项目咨询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委托检验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等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始,就是由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开始;当这些合同完结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所以房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把全部的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方便以后的查询和总结的工作。

2、了解相关的情况以及重要性。对于相关材料的了解,我们通常是以收集资料为主要的方式,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对合作对方的了解。这个主要是对即将合作的对方的规模、近年来的营业额、管理的模式和水平、施工的技术、施工的设备以及机具等各个方面的了解。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的评价一个施工单位的信誉、经济实力、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一些信誉好,履行能力强,合作系数比较高的合作企业,对日后实现合同的目标可以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了解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合作方的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合作方的财务情况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综合的实力,这是对于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一个有力的后盾的支持。

(3)了解后期的服务。了解合作方的后期服务的质量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谓后期的服务主要是指保修、维修以及是否及时等会直接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的一些因素,还包括后期的服務态度、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这些都是对于一个企业的信誉的客观体现。

(4)合同风险的分析。在了解以上的相关信息之后,我们就要根据一些以往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来对签订的合同所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尤其是对质量、安全、人和国家的法律、地方的法规等各个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风险的评估,然后根据具体的分类来确定哪些是可以回避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1、以合同条款为根本的依据。主要是说把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以及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做到真正的有效的控制。从房屋建设的项目实施开始,就要开始合作方的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选择合作的伙伴,也就能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2、关注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变化。这是合同管理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的发现一些变化,这样就可以对一些风险进行预控。

三、结语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建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人们对项目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略项目管理中最基础的合同管理。合同是一个项目进行的依据,只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来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对合同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合同管理的内容以及依据做了简要的论述。希望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原有的管理體系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房建工程的发展。

经典房屋委托合同 第5篇

受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为了更好的管理国有资产,甲方特委托乙方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管理,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概况

1、本合同中由甲方所拥有的房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第四十九街商铺,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本合同中由甲方所拥有的房屋现状:见附件1《商铺现状一览表》

第二条 委托管理内容、期限

1、委托管理内容:

①、商业用房的使用、维修、养护。

②、租金、物业管理费、保洁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的代收代缴。

③、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车辆管理是否存在收费问题?如没有可不做修改,如有可在此明确)。

④、招商工作、商户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⑤、与该项目管理相关联的其它工作。

2、委托管理期限:

即20_年1月1日始至20_年12月30日止。

第三条 委托管理费用

①、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乙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元向甲方或者物业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处,乙方不要写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存在合同不对等。收费是可以,但是不要写在此处,可在补充协议中写入,此处可修改为;

①、乙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元向物业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②、物业管理服务费调整:

乙方保留物业管理服务费调整权利,调整幅度依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协商后公布。

此处建议修改:

乙方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依据实际实际情况与甲方协商后公布。

③、物业管理费收取方式:

物业管理费收取与物业租金的收缴同步。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4、向乙方提供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

5、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图纸、档案、资料。

6、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建议添加:

8、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9、参与确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0、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具体管理内容。(建议添加)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各项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权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5、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监督,并定期报告工作。

6、可选聘专业机构承担该物业的水、电、房屋维修等专项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管理区域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

9、管理期满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0、管理期满对该物业项目的委托管理或租赁有优先权。

第六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第6篇

房屋委托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如下。

二、甲方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委托设计公司及装修公司对甲方的房屋进行定制设计及工程装修。对于因装修而使该商品房部分结构发生变化的,甲方对此承认无异议。

三、甲方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公司进行装修,并配合乙方办理装修进场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装修许可证等)。

四、甲方同意乙方代为购买装修建材、家具、家电等,相关的品种、规格、名称详见合同附件一《装修交付标准》。

五、如因装修材料、设备生产、供应、采购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邓能满足合同中所列交房清单的,该装修公司可用其他不低于约定标准的同类装修装饰材料帛设备代替。

六、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以附件一为准。

七、房屋装修后的装修材料及设施的保修责任等,以装修公司出具的《房屋装修质证书》(或类似文件)为准,该装修公司在装修后按此质保书承担质保义务和责任。

八、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或变更本合同外,乙方和装修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

1、受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其它行政决定、政府规划调整、市政配套设施等影响而导致;

2、施工中遇到国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建筑规范中规定准许顺延工期的停电、或自然灾害等原因的;

3、开发商延期交付标的房屋毛坯给甲方。

九、商品房装修完毕并达到交房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或以其他他方式通知)确定房屋交接时间。若甲方未按通知时间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日期起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收到了乙方交付的装修合格的房屋。

均应以本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为先要条件,并负有提前告知及办理合同变更事宜的义务。附件一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方: 身份证号:

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

房屋委托租赁合同 第7篇

甲方:中介方: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1、甲方将住房新浒花园167幢507室委托中介方笑哈哈不动产租赁管理,委托期:从即日到2013年12月31日止。

2、租金收入90%归甲方所有,10%归中介方所有作管理佣金。

3、中介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1800元,甲方收到保证金即将住房钥匙交给中介方。本协议终止时保证金一次性退回中介方,钥匙即退回甲方。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期满中止时,甲方对中介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设施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

4、《房屋租赁合同书》由甲方、乙方(承租者)、中介方三方签认。

5、甲方责任:①保证住房原有功能,消除期间房屋及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影响生活不利因素。②对中介方告知的乙方承租与退租信息24小时内确认并以手机短信方式回复中介方。

6、中介方责任:①不改变住房使用性质招租。②对住房使用行使管理,承担非正常缺损管理。③按时代收代缴租金,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④乙方承租与退租时,生效当日24小时内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甲方{否则按非断租计租金}。

7、当租金在所在小区同比明显低于正常平均水平时,甲方有权提议直至向中介方收回住房终止本协议。当发生中介方责任违约时,甲方可无条件向乙方收回住房终止本协议,没收保证金。

8、付款方式:每次按三个月期结付租金,以月底月初三天为结算日,若有变化应提前通知对方。

9、补充条款:(1)(2)(3)

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陈总) 第8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陈总) 第9篇

关键词: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公证

一、基本问题

(一)概念

委托是一方授权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办理一定事务的行为。委托行为一般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行为人办理公证可以增强行为的证据效力和公信力,更容易为受文单位所接受并采信,从而顺利达到实施委托行为的目的。因此,《公证法》第十一条明确列出委托为公证机构业务范围。

在“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公证中,委托人不是以出售其房产为目的,而是因借贷需要办理出售房屋委托公证。债权人为保证自身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但因程序、费用等原因不愿意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或虽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因债务人不配合等原因导致债权实现困难,如解除抵押登记需要抵押人、抵押权人到场签字确认,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很可能发生债务人不予配合等情形,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困难,耗费债权人更多时间、精力和费用。因此,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办理以债权人或其指定第三人为受托人的委托出售房屋公证,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公证委托处置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以房屋价款优先受偿。

(二)法律特征

1.单方性

“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出售房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上述委托是单方民事法律行為,仅依委托人委托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不要求受托人有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也不涉及有偿、无偿问题,在使用上侧重于代理关系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

2.无因性

“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行为效力与作为其基础的借贷等行为效力无关,即委托行为与基础借贷关系独立存在,前者产生于后者,却并不因后者影响而发生改变。

无因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作为基础的借贷行为不成立,不影响委托出售房屋行为效力;②作为基础的借贷行为无效,不影响委托出售房屋行为效力,如《合同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中,债权人虽暂未付款给债务人,但办理公证后,委托出售房屋行为即生效,委托书即会被相关受文单位所接受;③作为基础的借贷行为不合法,也不影响委托出售房屋行为效力。

二、风险分析

(一)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1.面临“格式委托书”的不利局面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将委托人房屋出售,由委托人承担行为后果。公证实践中,由于委托人急需借钱处于弱势,使得委托书内容通常都是由债权人自行拟定。债权人由于考虑自身利益,方便其进行各种相关手续办理,往往不管是否确实有需要,就将委托事项全盘罗列,不需要委托的、不能委托的事项全部包括进来。而大多数委托人是百忙之中抽空与债权人来到公证处,大致浏览一遍债权人提供的委托书,然后直接签名。因此,办理公证后,一旦发生纠纷,债务人往往面临不利局面。

2.房屋被提前卖掉或卖价不合理

委托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基础之上,具有人身性,但在“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公证中,受托人只是债权人或债权人信任的人,这一信任关系并不存在。如发生还款纠纷,受托人不可能维护委托人利益、执行委托人意志;还可能会发生在债务人未违反借款合同或履行完还款义务时,受托人仍将房屋出售并携款潜逃等情形;也可能会发生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受托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将房屋低价售出,并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

3.面临追责难情形

在公证实践中,委托人会将作为中介机构的担保公司的一些业务员列为受托人,但当这些业务员被列为受托人之后,意味着他们都可以独立地代表委托人进行委托事项的办理,而当他们以个人身份进行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非法行为时,其法律责任并非由作为中介机构的担保公司承担,而是由该业务员个人承担,但业务员流动性很大,一旦某业务员违法,甚至潜逃,委托人损失将面临追责难晴形。

(二)受托人存在的风险

1.委托人撤销委托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委托人撤销委托,受托人将丧失代理权。在公证实践中,债权人有时会要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入“上述委托书不得撤消”等内容,希望以此来约束委托人,从而保护自己利益。但委托书是委托人授予受托人委托代理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书不得撤消”等内容本身不合理,也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

当委托书已经做出,并办理完公证手续,委托人以受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理由提出要求撤销时,或者在其他经常居住地、行为地办理新的公证,以公证来否定前一份“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公证,将极易引发混乱和争议,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

2.委托人多次委托

在房屋变更以过户登记为准的情况下,即使办理委托公证,房屋产权仍属委托人。委托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次办理“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公证,债权人面临“钱房两空”风险。

(三)公证处存在的风险

1.为实际并不存在的“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办理公证

在公证实务中,一些当事人之间通过虚构借贷关系,捏造借贷事实,编造虚假用途,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恶意串通,并来公证处办理上述委托公证,从而达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或转移财产,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目的。

2.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办理公证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完整,如委托人在办理上述公证时,只是在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才同意受托人出售房屋,但实际操作中,受托人为了让公证书更容易被房管局等受文单位所接受、使用,不会在委托书中附加条件;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债权人在借钱给债务人时,债务人处于弱势地位,债权人往往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来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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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不合法的“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办理公证

(1)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有债权人借出款项,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屋抵押并来办理公证。

(2)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债权人往往违反此规定,而公证人员常常无法查明。

(3)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可以是书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也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担保条款。其内容应当明确担保的债务金额、期限等,而担保性委托书及公证卷宗中看不到担保意思表示,此委托书显然不符合担保合同形式要求。

(四)國家法律面临的风险

1.法律被规避

(1)《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在“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公证中,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房屋用于抵债,委托人实际上完全丧失诉讼权利,避开必须走法院裁决这一法律路径,避开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可以选择迅捷的自我救济方式,甚至在房屋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也能得到变现。

(2)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产权取得满5年的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经济适用房在未达到规定年限前不得上市交易,当债务人以此类房屋来办理公证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达到逃避国家税费、强制性规定的目的。

2.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稳定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实践中,债权人要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注明期限为上述事项办完为止,期限非常宽裕。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需要及时行使诉权,在房屋价值远大于债务人所借款项时,更是如此,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稳定。

综上,“担保式委托出售房屋”公证风险相当大,仅靠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这一环节来降低风险,是行不通的。因此,对于此类公证,公证员应当为委托人、受托人分析厉害关系,告知不予办理。同时,建议房产部门、税收部门等其他部门也要采取适当措施,共同约束这种行为,以更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社会正常秩序。

房屋委托合同 第10篇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编号:。

委托事项:委托人XXX,(声明未婚),在XX市购买了坐落于XX区XX路东侧XX园X幢X单元XX号房屋一套地下层XX号停车位一个。合同登记号(KM20110818379760)(具体房号、坐落、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为准)。因我们资金困难,故委托XX以我们名义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接房过程中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上述房屋产权证;

3、代为出售上述房屋;

4、办理上述房屋出售的产权过户事宜及其他相关手续;

5、办理上述房屋的税收申报、申请减免及缴纳的相关手续;

6、如上述房屋出现无法交易的情形,代办退件手续;

7、签署与办理上述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8、缴纳因执行委托事务而产生的有税、费;

9、代为到派出所查询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户籍关系查核查情况》证明;

10、代为收取上述房屋的房款。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自愿接受委托。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的条款,我们均予以承认,上述委托事项是我们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们承担。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曰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受托人:

房屋托管委托合同 第11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秉承平等、自愿原则,甲方为考虑其房屋出租的效率性、连续性,特委托乙方管理出租其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意,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委托标的物 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为____室_____厅____卫;平房为____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层:_______;结构:__________;朝向: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_________元;租期: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

房屋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己方所有的坐落于的小区号楼 单元楼房号,户型为的房屋租赁事宜全权委托给乙方代为办理。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具体权限如下:

1、房屋出租事宜(包含房屋的推荐、带看、签订租赁合同事宜);

2、代收租金;

3、管理房屋修缮事宜(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实际票据为准));

4、有关房屋室内设施的保管措施;

5、其他事项。

三、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房屋单月租金为人民币整,总计租金人民币整 ;

2、委托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首次租金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给甲方;以后租金以前次租金到期日前7日内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汇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

3、委托房屋租赁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支付时间:与首次租金同时支付给甲方,退还条件及时间: 合同期限届满,房屋水、电、物业费用等结清,室内设施无严重损坏情形。

4、本委托为有偿委托,以本合同第五条1款作为依据。

四、委托期限计算

本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总计出租期限为年个月。

五、委托租赁管理中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1、房屋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租价格高于甲方委托价格,其中的差额利益归乙方以作为委托报酬。

2、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房屋空置(即房屋没有被承租的情形)给甲方带来的租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有权咨询乙方房屋租赁管理事宜。

1.2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房屋权属原件与身份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附件二)进行备档,保证不得有妨碍房屋出租的权属纠纷,如因产权或者拆迁等发生纠纷,因此给乙方及租户造成损失的,一律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1.3 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房屋钥匙等交付乙方保管。

1.4 甲方若在本委托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等其他行为的,应依法提前一个月提前通知乙方,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有权让甲方提供权属原件配合房屋租赁事宜。

2.2 乙方应妥善管理租赁房屋以及相关室内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主体结构,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2.3 乙方在出租时,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七、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妨碍乙方正常管理出租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补偿乙方的在管理租赁事宜中产生的必要支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违背诚实信用,有隐瞒重要事实和陈述虚假的行为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终止情形

1、委托期限届满;

2、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

3、房屋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

4、其他情形。

十、争议处理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补充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产权人及共有人签字): 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现住地址: 现住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托管方(甲方):

受托管方(乙方):

乙方经办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托管地点及约定

1、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房屋托管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户型为____室____厅卫,楼层为___楼,房产证号(合同)________________。

2、甲方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房屋交付乙方托管,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总计期限为年个月。其中免租期______。

3、房屋租金:每月______元,大写(人民币),付款方式为____付,支付日期为租金到期前_____天之内。另付押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托管终止,甲方对房屋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合同签署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预付___个月的房租,以后的房租支付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每期的租金由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确定上述户名、开户行、账号准确无误后签字确认:

4、房屋仅作商业办公或居住使用,若为商业办公使用,不得在午休或夜间时段干扰邻居及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乙方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管理,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托管期间发生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上网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交纳。

6、政府规定出租房屋应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二、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托管房屋前,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对房屋的结构及屋内物品进行检查、清点。

2、乙方代为甲方管理房屋及房屋钥匙。托管期间,乙方须定期对甲方的房屋进行查看并管理,以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3、房屋结构、上下水以及水、电、暖、天然气、光纤、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统一改造,以及上述设施在托管期间出现非人为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也可委托乙方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上述设施出现人为损坏或其它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4、托管的房屋如因产权、拆迁等发生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乙方及承租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5、乙方在托管期间对房屋具有使用权,但不得破坏房屋现有设施;托管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擅自用自留钥匙进入房屋,否则造成的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6、本合同期限未满前,一方拟终止合同,需提前___天通知对方,并征求对方意见。托管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托管到期后,甲方若继续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若不再续签合同,甲方应给予乙方1-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的房屋租金按本合同规定计付。

7、甲方在交付房屋前需完善房屋的基本设备,如水卡、电卡、燃气卡、机顶盒等,如不能及时交付上述设备,乙方有权延长免租期直至上述设备交付为止。

四、房屋验收及交接

1、甲乙双方共同到场交接房屋,乙方结清自己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后,给甲方交还钥匙。

2、若房屋设施、设备有非自然损坏的情况,调查属实后由乙方修复或赔偿。

五、合同的更改、补充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补充或终止。

2、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法律、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修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则按有关法律、政策执行,若造成损失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后承担。

3、乙方拖欠租金达___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除了补交所欠租金外,应按应付额及实际拖欠天数向甲方支付银行利息。

4、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或存在严重影响居住的因素,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解除合同前的租金,但不承担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若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年租金总额的_____%给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约定(如与上列条款的约定有冲突,以本条的约定为准)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争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条款。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产权人及共有人签字): 乙 方: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房屋租赁委托合同 第12篇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以下简称 房子)委托乙方出租。

二、房屋基本情况见附件。

三、租金和租赁期限

甲方确认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该价格不包括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煤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该物业最短租赁期为。

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三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物业尚未出租,业主要求续租,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在连锁店签字,如不需要续租,应在期满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在连锁店签字。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和业主身份证。有代理人的,应当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乙方应保留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但应保留委托书原件;法人生产的房屋,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2.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证件真实、合法、有效,保证出租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3.甲方在现场看房过程中不得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交换联系方式或进行私下交易,否则视为成功中介。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七条向甲方收取服务佣金。不及物动词乙方的义务

1.委托期内,乙方应在天内将房屋信息在网上如实公布,连锁店应积极推荐,并负责向客户展示房屋,如实介绍房屋基本情况,积极与承租人和甲方沟通,协调相关事宜。

2.房屋租赁后,乙方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并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3.如果租赁成功,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有偿的租金收取服务..服务费按收取的租金总额的10%收取。

七、服务委员会

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到首期租金或押金时,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佣金,收费标准以物业所在地的收费标准为准。

八、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短信及其他服务

九、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或从根本上违反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平等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终止或履行时,甲方应将本合同退还给乙方。XI。备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第13篇

乙方(代理方):_________

兹经双方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房屋出租事宜。

第一条: 房屋位置

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

合计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委托乙方代理。

第二条: 代理期

1、代理期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免租期为_________(天),代理期满乙方可再续租_________月。

2、代理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签本合同,需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代理房屋租金

1、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代理甲方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一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

2、代理房屋租金按_________缴纳。

3、甲方收取租金,可选择(a、到乙方公司所在地领取,b、乙方送往甲方指定地点,c、乙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d、或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其它费用

1、在租赁期内,如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共设施改造如:小区建设,电力增容,宽带入户等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房屋内所发生的水、电、煤气、有线收视及电话费由乙方客户承担,物业及供暖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委托方和代理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代理期间,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中途要求收回房屋,乙方可以拒绝。

2、甲方提供:①产权证明②户口本③业主身份证(如代办需有代办人身份证)④其它必备相关证明;乙方出示:①经纪机构资质证书②营业执照。

3、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如由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租材料不全或不实,而导致客户无法正常居住(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并有权终止合同;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在交房时,有义务对房内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保证电器正常使用,乙方积极配合。

5、在代理期间,乙方应及时安排客户看房,保证客户合法守法。

6、在代理期间,房屋租户如有更换,乙方负责房内各项费用结算及清点检查修缮屋内家具电器等设施,并免费为甲方寻找下拨客户。

7、代理期间,房屋因自然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缮。

8、代理期满,乙方交房时,结清房内各项费用及清点家具电器等设施。

9、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承租人以任何理由私下成交,否则视为违约,如违约应赔偿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0、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便乙方安排客户,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赔偿。

第六条: 其它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力及不能预想之因素导致损毁或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房屋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附补充协议。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取消本合同。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_____人民法院解决。

6、本合同附房屋设备清单。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房屋委托租赁的合同 第14篇

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区__________ 路(街)__________房屋委托乙方出租。甲方上述房屋产权人__________,户型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平方,楼层_____/_____,并含下列设施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月。委托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按__________结算,乙方每年给付甲方十个月租金,扣除2个月房租的闲置费,计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三、付款方式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付款。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并征得共有人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通过媒体,寻求到承租户,可自行与承租户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权利和义务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除外,乙方应在监督租户妥善保管好室内物品,并监督使用。

六、乙方的报酬在收取承租户的租金中提留(乙方所收取的承租户的租金减去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七、在乙方与承租户签定承租合同后甲方不得自行出租或悔租。如因甲方原因,到使承租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_______________,另付赔偿承租户的其他损失及违约金。

八、对甲方的上述房屋,乙方在支付租金后有权自己使用,也可出租给任何人使用,对与乙方出租的价格与甲方无关。

九、在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附着物的自然损坏维修,因甲方延误维修而使乙方造成损失,应由甲方赔偿;

十、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增扩设备时,应经得甲方同意,费用乙方承担;

2、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3、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的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后把房屋完好交给甲方,租赁期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付费;

十一、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行纪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在十日内负责赔偿。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本契约未经事项:双方另行议定,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

十五、其它事项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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