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2024-07-08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精选11篇)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第1篇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7月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1.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的工程; 2.根据施工图施工,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3.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完成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三、申报材料

(一)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符合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范围的建筑工程,直接由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办理。

(二)辖区内三级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办理消防验收向河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各单位盖章,施工单位包括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使用住建部门通用表格,建设、设计、总包施工、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3.工程竣工图;【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为总平面图、各专业设计说明(含消防设计专篇)、建筑物各层平面图等;化工企业为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消防设施、报警、可燃气体检测、静电接地、爆炸危险区域等图纸。要求为按比例尺晒制的竣工蓝图,自行装订A4纸张大小图册,加盖竣工图章及设计、建设、总包施工、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4.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监理记录(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管道井封堵、外墙保温、变形缝封堵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驻工地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5.消防产品及有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行政红章】

6.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备案表》;【施工单位为分公司的,提供总公司授权书,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7.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加盖检测单位公章;仅限于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8.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负责表》、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设计变更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

10.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工程涉及到的内容请逐页逐项填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消防服务十条措施》,推行“容缺受理”,即申请单位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欠缺的,可以先受理,申请单位需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前补齐资料。

容缺受理材料清单:

1.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终身责任制表格;

2.检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3.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必备材料容缺标准: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及被委托人(建设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向河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使用住建部门通用表格,建设、设计、总包施工、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3.工程竣工图;【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为总平面图、各专业设计说明(含消防设计专篇)、建筑物各层平面图等;化工企业为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消防设施、报警、可燃气体检测、静电接地、爆炸危险区域等图纸。要求为按比例尺晒制的竣工蓝图,自行装订A4纸张大小图册,加盖竣工图章及设计、建设、总包施工、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4.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监理记录(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管道井封堵、外墙保温、变形缝封堵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驻工地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5.消防产品及有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行政红章】

6.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备案表》;【施工单位为分公司的,提供总公司授权书,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7.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加盖检测单位公章;仅限于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8.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负责表》、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设计变更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签字】

10.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工程涉及到的内容请逐页逐项填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消防服务十条措施》,推行“容缺受理”,即申请单位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欠缺的,可以先受理,申请单位需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前补齐资料。

容缺受理材料清单:

1.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终身责任制表格;

2.检测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文件。3.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必备材料容缺标准: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及被委托人(建设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办理时限

三级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消防验收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5个工作日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第2篇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管辖分工:

1.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5)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6)其他有必要由市消防局进行备案抽查的重要工程。

※特别提示※属于市消防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备案时,请在“工程地址”栏选择 “北京市”→“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验收办/重点一处/重点二处”→详细地址;

2.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督管辖,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浅析 第3篇

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下称备案制) 。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 备案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的法制进程, 极大地增强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 有效地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但是, 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 在规定时间里没有及时备案或根本不备案, 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影响, 并由此产生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实践探索, 笔者和同事们一道逐渐积累经验, 理清工作思路。通过初步分析和探讨问题, 并尝试给出建设性意见。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还包括对规划、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最终监督管理。备案管理的内容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 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还需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 竣工验收备案迟缓的原因分析

有关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 个别规定脱离现实, 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性文件, 也是建设各方的行为规范, 但其中有些规定不仅缺乏操作性, 而且也与《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这项规定符合实际, 便于操作;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规划、消防、环保验收等要求。由于这项要求, 致使许多住宅小区、组团及群体工程中的单体工程, 因无法满足规划、消防、环保部门需对片区或使用半年验收的要求, 虽竣工数月却无法验收, 即使组织了验收, 也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如在具体工作实践中, 备案不及时问题最多的是建设单位已经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按规定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备案, 但是建设单位却因15 日内拿不到备案所需的环保、规划许可文件等而备不了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中, 明确规定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因此, 各地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的认识有差别。此外,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 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亦有所不同, 前者指单位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 而后者定位于项目综合验收, 包括环保、规划、绿化等验收, 因此, 各地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的把关不尽相同。

目前崇明县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与环保、规划的验收联合起来, 相互脱节, 各管各的。竣工验收实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通过后, 由于建设单位提供不了环保、规划等认可文件, 备案时就通不过, 从而造成很多备案不及时的行政案件。

造成竣工验收备案迟缓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前期报建、审批手续不完备, 如部分政府安置房项目。

(2)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档案交付不及时。有些工程竣工验收前没有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工程的所有技术资料, 因此不能及时取得档案初验认可文件, 导致不能及时备案。

(3) 工程竣工结算有关凭证提供不及时。

(4) 停建和缓建工程在续建竣工后的验收及备案工作成为十分棘手的难点。相当大一部分的停、缓建工程停建时间长, 有的长达十年左右, 而且很多工程的参建单位及人员已发生了变更。对这类工程, 有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很难解决, 成为备案工作中的“钉子户”。

3 对策与建议

1) 要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作出统一规定, 使之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相衔接。在此之前, 要妥善处理工程验收条件的问题, 及时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针对单体建筑与住宅小区、群体建筑的不同特点, 对验收与备案工作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单体建筑工程, 尤其是高层及公共建筑, 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住宅小区中的单体工程, 从推动备案工作全局出发, 应考虑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工作的要求, 允许建设单位先行组织质量验收, 在建设单位出具有关规划、环保验收工作的证明材料后, 应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2) 加强各方监管力度, 加强和完善行政闭合管理。

将备案手续与房屋产权手续挂钩, 确保备案工作实效。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逐步完善、细化竣工验收工作文件规范, 使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要研究、探索住宅小区、群体工程规划、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工作规范, 适应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创造条件。要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 将备案手续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 强化制约手段并确保实施效果, 增强备案工作的权威与实效。备案机构要建立建设单位信誉档案, 通过新闻传媒、互联网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过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手段, 发挥“市场”作用, 增强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主动性。

3) 处罚要到位, 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目前大部分地区处罚不到位, 难以实施。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执行起来有困难。主要原因是: (1) 目前不少备案部门设在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因本身的体制问题 (大部分质量监督机构是事业单位) 没有行政处罚权, 这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 (2) 国家有关法规的处罚条款中, 罚款额度较大, 对有些地区的建设单位来说, 难以承受, 不易执行。

4 结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程序的最后一道关, 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一项有效管理手段, 备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对百姓负责的精神, 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同时加强横向联合, 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对于加强政府质量监督, 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产生了重要影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 并努力加以实践。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多个企业和部门。因此, 需要各方面同心协力, 齐抓共管, 才能不断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率。

摘要: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该制度对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于备案制度已经实施多年的情况分析, 通过实践探索, 结合崇明地区存在部分工程备案迟缓等问题, 分析其主要原因, 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单位工程,备案,竣工验收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Z].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Z].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第4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备案内容;注意事项

不可否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施行,对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化改革意义重大!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要求,对提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政府在工程建设后期,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对工程建设结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比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其次是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2.1务必认真对待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

相关工作人员必需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

竣工验收时间一般是指召开竣工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时间,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认可的,必须是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具备验收条件,按验收程序进行的有明确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时间。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不得将初验时间当作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指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由备案机关收讫后同意备案的时间,该时间直接关系到法规规定的行政时效问题。

2.2 务必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

这两者都属于行政行为。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是强调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是一种法定程序。质量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是按法定程序办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工程质量监督到位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合法、质量合格,而且是参建单位共同认可的、真实的,最后的竣工验收备案才有实际价值。监督报告是备案的重要文件和依据,备案是对质量监督的直接促进和监督。

质量监督和备案两者结合的基本点就是共同行使否决权,把整改工作完成在生产过程,把质量隐患消除在投入使用环节前。只有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3 务必处理好竣工验收条件和备案条件的统一协调问题

严格地说,两者条件应是统一的,但客观上也存在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条件差异只体现在时间的先后上。

竣工验收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因此验收的条件应由竣工验收会议共同认定,达成一致结论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则不同,是由建设单位申请、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把关,主要是程序性的,要求的备案文件要综合一些,代表了更强的行政意志。

此外,从目的上看,竣工验收主要是建设单位和参建各责任单位要对工程有一个结论: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而备案则相当干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要有一个共同的负责的说法:是否可以合法地放心地投入使用。

2.4 务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

除了对直接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以外,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还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公共卫生等。这些方面都涉及到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综合行政职能。继续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共识,加强配合,将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的合力和综合效力。

2.5 必须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实现信息化将根本改变政府管理模式和普通老百姓和政府的日常关系,服务和监督必将更加透明化。

具体逐步采取的重点措施包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政策及时宣传,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信誉档案,加快与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监督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最终建立起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环节、各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的信息网络,对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公布,对不按时备案的工程及时督办,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对年度备案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等,逐渐把备案的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质更好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前后呼应的政府建设管理的统一整体和信息网络。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不仅可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而且能推进资源共享,使信息被最大化利用。

2.6 务必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监督管理的差别和措施

竣工验收备案与以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在工程质量管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显然,对社会投资工程的管理,应重在市场监管,不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采用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合理的。但是也应清楚地看到,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考虑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政府可以委托或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又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还要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可见,对政府直接投资工程的管理还有整合的空间。

显然,如果对政府投资工程还仅视备案为最后一道程序,那是不够的——这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调整职能的重要方向。

2.7 务必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备案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关键是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握处理好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特点,坚持主动性就是要为维护公众的利益主动站好岗守好门。

坚持强制性就是要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绝不容许践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强制整改,坚持不整改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绝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综合性就是要把竣工验收备案不仅看成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一手段,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尤其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制止和减少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比如,把好最后一关可减少行政税费的流失,制止规避监管的行为,防止拖欠款行为的蔓延等。

2.8 务必正确处理好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辨证关系是贯彻实施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要基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主要由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来体现。政府管理的对象也就是服务的对象,必须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和高效透明的服务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目的,做到“依法”和“便民”的统一。

3.结束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第5篇

一、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

二、办理事项

主办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协办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三、承办部门

主办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协办部门: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消防局 市环保局

四、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五、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份(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及档案移交书1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1份(原件);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1份(原件);

7、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份(原件);

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复印件);

10、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或竣工结算文件或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11、《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1份(原件)

12、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1份(原件);

13、商品房工程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1份(复印件);

1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份(复印件)。

1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光盘1张; 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光盘1张。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并联验收项目)1份(原件);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筑竣工平、立、剖面图及竣工总平面图)1份(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附验线回单、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5、市政管线工程提交经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绘资料(含电子文档)2份(原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材料(各一份)

1、土建验收申报所需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⑵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⑶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⑸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⑹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⑺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⑻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⑼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⑽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环保部门所需材料

1、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预验收(试生产)申请表3份(原件)。

2、环保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4种形式)5份(原件);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请表(适用于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2份(原件)(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备注:协办事项验收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要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一份(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办部门政务办理中心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材料及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材料。

2、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会同协办部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协办部门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决定,决定备案登记的,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作出不予备案登记决定,并说明理由。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未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5、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七、网上下载表格

1、备案申请书:http://jzjg.cqjsxx.com:7000/网上申请填报资料后生成备案申请书表格,打印盖章。

2、规划验收表格: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号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唐斌

窗口联系电话:63672120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付晓华

经办人:江红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第6篇

发布时间:2007-09-28 点击数:9982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机构: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路月季园小区13号楼 办理电话:6235503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前置条件: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合格,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已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区、县民防局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由建设单位提交。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用途、面积指标正确无误,竣工验收时间填写正确。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1、同审核标准,2、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存在违反有关人防法规行为。

3、建设单位不得采用其它违规行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送达。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表格下载: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纪检电话:62053899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第7篇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令第279号)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建设部令第2号)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建设部令第80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107号)

6、〘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0〕68号)

7、〘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8、〘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筑〔2002〕61号)

9、〘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2〕146号)

10、〘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号)

11、〘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

12、〘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08]753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下列工程:

1、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修工程;

2、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审查内容

1、是否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部完成了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是否已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人防、消防、规划、环保、卫生防疫、城建档案等验收文件

或准许使用文件;

3、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所必须的供电、供水以及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等基本设施。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机构:从化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联系电话:87922970)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备注: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上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8篇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实践经验, 结合学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 笔本逐渐积累工程竣工验收方面, 经验, 通过初步总结, 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分享自已的体会。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依据

在讨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前, 我们应该先了解什么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以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的内容。验收备案的前提是竣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置工程都必需向备案机关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要能详细的、完整的、真实的反映整个建筑工程的形成过程。是需要存档的法律文书。工程竣工备案应当包含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作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中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如:住宅工程还需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工程竣工工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的是后一道工序, 也是检测建筑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的重要环节。为了严把质量关, 房屋建筑工程备案工作应从工程立项之日起就开始进行。应做到如下几点:

1) 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准备验收

我国关于质量标准方面主要颁布的法律标准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的资料与建筑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工程资料的收集应与工程竣工同步进行, 所有技术资料将成为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对工程质量责任和工程管理有着重要意义。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将施工日志、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设施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质量交底记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测量记录、施工物资资料、分部验收记录全部保存并和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报送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单位认真做资料整理, 具备验收条验才开始审请组织验收。

2)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

信息化方式进行资料管理主要是通过电子形式对文档、图纸、检查记录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进行存储、操作、传递、利用。信息化方式可将整个建筑企业、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多环节、各工程项目组建信息网络, 在资料传递、查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 并且可以推进资源共享, 信息最大化利用。

3) 明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建筑单位作为工程产权所有者, 在备案工作中需重视质量责任落实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备案有着特殊的法律意义, 是法律文书, 直接关系到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责任, 包括保修责任、保修时间、质量缺陷责任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等, 同时还关系到房屋销售与购房者之间的质量保证和保修时间。所有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 如果审查不细致, 很容易为今后的纠纷打下基础, 参与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既是产品质量的创造者, 也是产生质量的责任者, 必须得由建设单位、质检监督机构和参建企业和部门三方达成一致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为工程质量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竣工验收备案是竣工验收后, 由建筑单位申请、质检监督机构出示监督报告, 进行相关文档备案的法律文件, 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共同出示的一个负责的说法, 让老百姓放心地投入使用。

3 结论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方质量责任与义务, 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将是事故原因分析的主要依据, 对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工作.城建档案, 2011, 11.

[2]邓忠平.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若干思考.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10, 10.

[3]黄明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重庆建筑, 2004, 2.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第9篇

【关键词】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验收规定;质量监督;分户验收;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意义重大!因此,相关人员务必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业内人士对下面的内容不会陌生:根据建设部发布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核验制改革为备案制。沿用多年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改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办理备案手续得到确认。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为《验收规定》),自2013年12月2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1.对《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1.1 《验收规定》的主要内容

《验收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验收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11个方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 《验收规定》的主要变化

与验收暂行规定相比, 《验收规定》规定取消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两条规定,不再将规划认可文件和消防、环保准许使用文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须条件:增加了工程竣工验收需具有”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的要求,“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规定。

2.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及变化的认识与思考

2.1 《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2 《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对原《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文件中删去”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规定,增加“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对原“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定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原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对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质量监督定义与差别的认识与思考

3.1 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定义

GB50300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中对“验收”做了“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定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合格、有关的资料文件完整外,还须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验收规定》与《管理办法》中的“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

3.2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质量监督的差别

竣工验收是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确认,主体是参建单位,客体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和竣工过程中的资料文件向行政机关存档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客体是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验收规定》规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竣工备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参建单位验收、规划、消防等专项行政许可或审批文件,竣工备案的文件资料主要是为追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监督报告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督的成果文件,是监督机构监督过程的记录文件,是工程项目文件的一部分,也是竣工归档备查文件的一部分。

4.对规划、消防、环保、电梯验收规定的认识与思考

4.1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

工程建设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为了突出重要性,保证安全性,规划、消防、环保等还有专项的行政管理。建设行业对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使用等过程实施行业管理,而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对建筑的特性实施专项管理。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等的专项检查要求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基础上,申请行政管理机关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参建单位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确认合格与否。规划、消防、环保、电梯行政管理机关再进行“专项验收”,对参建单位验收内容的核查,是一项重复的专项检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属于行政审批和许可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涉及公众利益,行政审批和许可具有强制性,必须按照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要求申请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才能准许投入使用。消防、电梯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承担完全责任,行政管理机关只承担渎职责任,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并不替代参建单位的验收,是代表政府实施的检查。规划、消防、环保等不作为竣工验收条件,但作为竣工备案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机关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核查提交文件的完整性。

4.2消防、电梯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消防安全贯穿于建筑、结构、设备等各分部分项的质量,电梯是建筑中独立的分部工程,均与安全紧密相连,与建筑工程无法分割。消防和电梯管理部门有着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功能试验,专项功能检测合格是检验建筑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参建单位应当先对消防、电梯进行必要的功能试验和检测,在合格的基础上由独立的检测机构对事关安全的重要功能进行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和条件,《验收规定》中增加的“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含了消防、电梯等专项检测和试验资料。尽管检测是准许使用的条件之一,消防和电梯检测机构不是行政管理机关只对检测报告承担责任,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要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后才准许使用。

5.对住宅分户验收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竣工验收合格是竣工交付使用的前提。《验收规定》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规定,对住宅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分户验收是指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通过行政干预手段,给每位购房的业主把住质量关,避免整体验收和抽检造成的遗漏,避免交付使用后的扯皮现象。

6.结束语

总之,竣工验收与竣工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和交付阶段的重要程序,相关人员应从理解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的定义与规定,规划、消防、环保、电梯的验收规定,质量监督与备案关系,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关系入手,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熟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与时俱进,以便使工作做得更到位。

参考文献: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第10篇

一、办理事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1999年12月1日施行,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四、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三、申请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各专项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申请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节能审查合格书;

4、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GD3003;

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GD3002;

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评估(检查)报告;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10、规划验收文件;

11、消防、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2、民用建筑提供人防验收意见;

13、防雷验收合格书;

14、电梯验收合格书;

15、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16、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凭证;

17、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18、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

19、住宅的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并载明房屋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

20、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2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节能验收合格情况);

2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3、防震设施检测报告书;

24、工程技术资料(备查验用);

25、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程序

1、接受申请:窗口经办人接受申请人咨询、了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一般

情况,并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标准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了解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程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并填写申请表格或报告;

2、接收材料:窗口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核对原件,窗口经办人即时发出《行政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审查材料。窗口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窗口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回复。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发出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材料,如逾期不办,窗口将发出否办通知,申请人需另作申请);

4、审批发证。申请材料经窗口组长审批符合后可以进入网上行政审批环节,(如有需要,申请人将接受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的实质性审查或现场勘察);完成网上行政审批程序同意办结可以办理备案。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十、咨询电话:2208320、2208327、2219349

十一、投诉电话:

住建局 2210347、2208132 效能投诉 2296800

消防验收(竣工备案)办事指南 第11篇

The Service Guide Of Construction Bureau Of BaoAn District

办理地点: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9:00~12:0013:30~17:00 7.4 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指南(试行)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办理条件

人防工程必须完成平战转换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下载或到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有关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办事指南的指引,准备有关资料。

第二步:建设单位在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竣工验收资料,并领取办文结果。

A.如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并按要求补充资料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到我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办理备案;

B.如备案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第三步:对已备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在 1个工作日后到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查询备案信息是否公布。

三、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深圳宝安建设信息网网址:咨询电话:27660201、27660206

办理地点: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9:00~12:0013:30~17:00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区民防办签发的《民防建设意见单》、《民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民防建设核准单》(复印件);

4、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复印封面、平面位置分布图、面积总表、房屋面积分层汇总表等);

5、人民防空工程有关设计变更通知及图纸;

6、临战转换方案说明;

7、防护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

8、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门门框、密闭套管等)预埋隐蔽验收记录表;

9、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及整改验收意见(监理单位)。

六、相关表格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主席第78号令);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秘密文件)。

八、违法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9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到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损失。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办理地点:宝安区海关大厦九楼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9:00~12:0013:30~17:00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九、重要提示

(一)竣工验收备案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二)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有关单位核对专用章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可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除必须提供本指南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证明材料。

十、收文回执格式

附后。

十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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