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2024-06-25

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精选6篇)

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第1篇

使用说明:

1、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及时发出。

2、本范本中的红色文字及批注为提示性文字,在使用时应删除,文中划“×”

处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页眉中编号及名称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

3、本范本在使用过程中需结合所在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名称和内容等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4、本范本发出时,建议采用中国邮政ems,并需在邮件封面上注明“房屋交付催

告函”的字样,且需索取送达凭证。

5、本范本由总部营销管理部及法务联合制订,若对本范本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我们,以便不断地修订完善。

房屋交付通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购买的××项目×栋×单元×号房屋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您携带以下资料,于××年×月×日×时至×时前往××办理交付手续:

1、„„

2、„„

3、„„

如您确需调整交房时间,可事先与我公司售楼中心取得联系,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我司,以便我司重新安排时间,更好的为您服务。

另提示您注意:本通知书的发出表明我司已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相关的物业服务费、采暖费、水电费、××等所有费用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通知书中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即××年×月×日)起由您承担。故请您尽快办理交付手续,以免权利受损。

我公司联系人:×××,电话:××××××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特此通知。篇二:商品房交房通知书 ×××× 交 房

尊敬的 先生/女士: ××××××工程 幢将于 年 月 日和 月 日(双休日)统一交付使用。为了减少您在收楼时的麻烦并减少您等候的时间,谨在此向您介绍收楼须知事项和有关程序。请您仔细阅读本《通知书》内容,如有不详之处,请您拨打咨询电话:(025)。

一、收楼时间、地点

您在接到本《通知书》后,请按本通知预约时间前来办理收楼手续。如您需要调整收楼时间,请您事先与我们联系,为您办理收楼手续的截止日期是 年 月 日,若逾期未来办理,则按《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契约》有关约定办理。

▲ 为您安排的时间:200 年 月 日(接待时间:8∶30-16∶30)▲ 办理地点: 及

二、收楼时您所需携带的物件

1、业主本人亲临现场收楼,请携带: ① ××××交房通知书

② 业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 《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契约》;④ 已支付房款的所有收据;⑤ 应备款项(详见附件的《业主入住收费一览表》)。

2、如您委托他人代理收楼,收楼时除携带上述物件外,还应提供: ①业主的授权委托书;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收楼程序

业主收楼,将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售楼处 业主先到***××××售楼处,与销售代表对接,办理内容: 验证

需验清的资料如下: ①××××交房通知书;②《某某市商品房买卖契约》;;③业主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业主委托书;④已支付款项的所有凭证。

收费

业主需在售楼处交纳《业主入住收费一览表》所列第 项,并获得各项收费之凭证,房款全部付清的住户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开具统一发票。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发给业主《入住通知书》及两书到现场物业管理接待处办理房屋验收及交钥匙手续。

2、现场物业管理接待处: 业主出示《入住通知书》给物业管理处人员进行核对。

办理内容: a、签收文件

①《业主使用管理公约》

②《业主及用户》

③《业主装修守则》

④《业主联络资料表》

b、验房

② 记录水、电、煤气表的读数;③ 签署《物业接收表》

④ 考虑电梯的安全使用,请业主于交付后半年内完成装修。c、钥匙签收: 在《钥匙移交记录》中填写确认 d、装修登记

① 业主在装修前须填写:《装修申请表》、《装修承诺书》

② 装修工程队须递交: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施工平面图、管线布置图;③ 由物业管理处审核,并办理开工单。

④考虑电梯的安全使用,请业主于交付后半年内完成装修。请业主在看房时务必注意安全!恭祝阁下及家人:生活幸福!万事如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业主入住收费一览表

1、房款尾款:

2、代收代缴费用(收楼时详见售楼处现场张贴的物业管理文件和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①煤气管道费:每户 元

②可视对讲单元门:每户 元 ③装修保证金:每户1500元。待装修完毕后三个月内如没有违反装修协议上有关约定,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业主。

④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2.50元/m2× m2= 元

⑤物管费(预收半年)元/m2·月× m2× 月= 元

注:根据××××小区规模,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下达之前,××××一期物业管理费暂按每户 1.00元/m2·月收取;物业管理费自收费文件核准次月执行。如核准的物管费高于原暂定物管费的,过去已缴纳的物管费差额业主不必补缴;如核准的物管费低于原暂定物管费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返还业主过去已缴物管费的差额。⑥电梯使用费: ⑦变频供水费用: 合 计: 元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篇三:住宅房屋交付通知书

房屋交付通知书(开发商存根联)

致:尊敬的锦盛豪庭 幢 室购房客户: 您好,衷心祝贺您成为锦盛豪庭尊贵的业主,依贵我《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相关约定,我司特通知安排您于2013年12月至锦盛豪庭项目现场交房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交房时敬请携带购房合同、合同上所有业主身份证、已缴房款发票等原件,并结清相关费用。附:开发商费用核算单(此单仅供参考,以我司财务现场核算数据为准)。

购房合同上所有业主须亲自到场办理,如委托代办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为更好地为您服务,您可致电联系,以便我司统一安排。

请您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以免权利受损。

垂询热线:0515-8108 0888 特此通知。

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月

房屋交付通知书(业主联)致:尊敬的锦盛豪庭 幢 室购房客户: 您好,衷心祝贺您成为锦盛豪庭尊贵的业主,依贵我《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相关约定,我司特通知您于 2013年12月31日至锦盛豪庭项目现场交房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交房时敬请携带购房合同、合同上所有业主身份证、已缴房款发票等原件,并结清相关费用。附:开发商费用核算单(此单仅供参考,以我司财务现场核算数据为准)。购房合同上所有业主须亲自到场办理,如委托代办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为更好地为您服务,您可致电联系,以便我司统一安排。请您按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以免权利受损。垂询热线:0515-8108 0888 特此通知。

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 12月28日篇四:房屋交付通知书 篇五:交 付 通 知 书

交 付 通 知 书 尊敬的亲亲家园业主 先生/女士:

您好!

首先向您致以诚挚的敬意,非常感谢您和您的家人对亲亲家园的厚爱!在您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共同期待并用心建设的亲亲家园二期现已全面竣工并顺利通过验收。为此,我们愉快地通知您,亲亲家园二期将于2006年 月 日提前交付,我们将陆续开始为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为帮助您顺利地完成交付手续,请您仔细阅读本通知,并按有关提示做好办理手续的各项准备。在此,我们满怀真诚和喜悦,恭候你们的光临!

杭州三和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坤和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一、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

时间:2006年10月8日起,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为使交付工作有序进行,并避免交付过程中人员拥挤等待时间过长,建议您在2006年 月 日上午/下午前来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如您在上述时间不能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务必请您在《交付通知书回函》(单子附后)中注明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具体时间,以便于我们进行工作安排并顺利地帮助您完成交付手续。如您确实仍无法安排好确定时间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也务必请您提前书面告知我们,以便于我们与您协商解决。

二、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亲亲家园商业文化中心(两岸咖啡)

三、办理交付手续须携带的资料

1、买受人或买受人之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他有关的身份证明原件;

2、买受人为单位,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私章及单位公章,办理交付手续的单位代理人须携带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原件;

5、已付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据原件;

6、收楼交费一览表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请携带现金);

7、买受人私章;

8、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您的银行按揭贷款已经结清)。

温馨提醒:买受人为自然人的,如需委托他人代办交付手续,除上述资料外,代理人还须出具买受人本人签署的委托书(须办理公证),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如您已购买车位的,请您在住宅交付的同时凭《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相关身份证明及全额收据(发票),直接前往物业公司交付大厅办理地下车位ic卡的交接手续,我们将不再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请您尽可能地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安排好您的工作前来办理交付手续。亲亲家园二期住宅和车位将从2006年11月1日起收取物业管理费,商铺将从2006年12月1日起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您在2006年10月 日前仍未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我们将遵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予以办理。敬请理解!

本通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地址送达。

如有疑问,请致电:0571-88754188 集中交房期间,人员多、工作量大,我们的工作安排和接待过程如果有不周到的地方,给您造成不便,敬请您给予批评和指正,我们会尽力改进。亲亲家园是我们大家一同用心建设的家园,在楼盘交付后,我们仍将致力于小区的维护和完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工作人员仍将留驻现场,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落实。

在此,祝贺您和您的家人即将在亲亲家园住区中开始幸福的生活。

谢谢您的合作并恭候您的光临!

杭州三和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坤和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二oo六 年 九 月

交付通知书回函

杭州三和置业有限公司:

交付通知书已收悉。我不能按照交付通知书上贵公司建议的时间前来亲亲家园现场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我定于2006年 月 日上午/下午前来亲亲家园现场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业主(签名): 联系电话:

亲亲家园 坊 幢 单元 室 2006年 月 日 说明:

1、回函可邮寄至:杭州市环城北路208号坤和建设销售展示中心营销管理部(亲亲家园)收

邮编:310006 或传真至:0571-85170072

2、回函请在2006年9月30日前发出。

3、如未按期回函,则视为您已接受本通知书上建议的交房日期且能按约前来办理交付手续。

办理交付手续的程序

第一步:验证并签订商品房合同交接协议

地点:亲亲家园商业文化中心(两岸咖啡)

在本办理点,置业顾问将验证您的各项资料,并与您签订《商品房交接协议书》。营销管理部工作人员将给您一张交房手续单。

如您为一次性付款或贷款已结清的业主,在《商品房交接协议书》签订完成后,置业顾问会将备案合同原件(一份)及普通合同原件(一份)共两份资料一起移交给您,方便您办理产权证所用。如您尚在按揭还款过程中,置业顾问会将备案合同原件(一份)及普通合同(一份)共计两份资料移交给您的按揭贷款银行,用以办理产权证。

按照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商品房交付后60天内,通知一次性付款和贷款已结清业主前来领取办理三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按揭还款过程中的业主办理三证所需的相关资料将直接移交给按揭银行。

第二步:房款结算

地点:亲亲家园商业文化中心(两岸咖啡)

请您凭交房手续单、已付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收据(如您的贷款已结清,请携带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与财务部人员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在办理房款结算手续时,请您交还预缴款收据和物业维修基金收据,财务人员将根据结算金额开具购房发票。如您为一次性付款和贷款已结清的业主,财务人员将提供给您三联房款发票;如您为按揭还款过程中的业主,财务人员提供给您一联房款发票,其余两联将移交给按揭银行办理产权证所用。

特别提示:在结算过程中,公司将采用现金的形式与您进行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的结算。

第三步:验房

地点:亲亲家园二期住宅内

您在办理完房款结算手续后,物业公司的物管人员将陪同您验房,验房后物管人员将会给您填写验房单记录验房过程,并在您的交房手续单上盖章。

第四步:办理物业入伙手续

地点:物业公司交付大厅(恒和道物业经营用房)

验房完毕后,请您凭交房手续单和验房单至物业公司交付大厅办理入伙手续。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关的物业管理协议,根据协议缴纳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并统一办理银行交费储蓄卡。

特别提示:请您携带现金。

第五步:签收资料、领取钥匙(恒和道物业经营用房)在您办理好物业入伙手续以后,凭您的交房手续单领取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及钥匙、ic卡等。在您签收完所有资料和钥匙后,请您在交房手续单上签名并盖章,将该交房手续单交由杭州坤和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亲亲家园a区管理处保存。

特别提示:如您已购买了车位,请您在住宅交付的同时凭《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相关身份证明及全额收据(发票),直接前往物业公司交付大厅办理地下车位ic卡的交接手续。第六步:代收费用的收取和开户办理 地点:恒和道14号商铺

为方便客户,我公司组织了相关单位上门实行一条龙服务,您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办理相关手续:①管道煤气开户;②有线电视开户;③电话开户;④电信宽带、网通宽带开户等。

第七步:产权代办

地点:亲亲家园商业文化中心(两岸咖啡)

如您为按揭还款过程中的业主,请到产权代办点办理有关的产权代办事宜,签订有关的协议,提供相应的资料,并缴纳有关的产权代办费用。如您为一次性付款或已全部结清贷款,请自行选择产权是否代办。

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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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黄维青律师谈房屋交付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

一、概念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对出售房屋所做的说明,一般描述房屋建筑各项目及部位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体现对住宅使用的指导。应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

如果因开发商应写而未写明注意事项所出现问题,责任应由开发商负责,但如果是因业主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去做而出现问题,则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法律依据

建设部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即建房(1998)102号,该规定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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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

国务院在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关于本市全面实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即沪建建(98)第0396号文。第二条规定“各开发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在向用户销(配)售新建住宅时,必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7年3月5日发布<关于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7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7年版)的通知>,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三、性质

从住房作为商品的角度来说,《住宅使用说明书》就相当于商品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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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说明书。住宅也是商品,但它是一种特殊商品。开发商作为住宅商品的生产商,应该提供商品使用的指南,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同时,《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业主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划分双方各自的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双方并不严格受《住房使用说明书》的约束,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加重业主的注意义务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因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在房屋交付时才提供给买受人的,其效力不能对抗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但《住宅使用说明书》可以作为住宅(每套)转让合同的附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现问题,说明书将成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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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五、交付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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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代理人 http://s.yingle.com/fl/666263.html 军婚诉

http://s.yingle.com/fl/666262.html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61.html

 仲裁与诉讼相比有哪些优点

http://s.yingle.com/fl/666260.html

    劳动仲裁由谁来裁决 http://s.yingle.com/fl/666259.html 法院调解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8.html 法庭规则 http://s.yingle.com/fl/666257.html 二审诉讼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6.html

 收到起诉书应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55.html

 老年人被侵权起诉的诉讼费有哪些照顾 http://s.yingle.com/fl/666254.html

 以奖券抵债,奖券中奖所得应归谁所有 http://s.yingle.com/fl/666253.html

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否应该解除保全措施 http://s.yingle.com/fl/666252.html

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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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要起诉,可是法院那么多,我该找哪个 http://s.yingle.com/fl/666250.html

  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49.html 反诉 http://s.yingle.com/fl/666248.html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fl/666247.html

 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 http://s.yingle.com/fl/666246.html

 打医疗官司诉讼有技巧

http://s.yingle.com/fl/666245.html

  对起诉的审查 http://s.yingle.com/fl/666244.html 债务

http://s.yingle.com/fl/666243.html

 几种常见纠纷案件的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2.html

  移送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41.html

债务人失踪的执行案件应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40.html

 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9.html

 双方均在外地,离婚应如何起诉

http://s.yingle.com/fl/666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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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 http://s.yingle.com/fl/666237.html

 哪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36.html

    公告送达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35.html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34.html 上诉状的书写方法 http://s.yingle.com/fl/666233.html 不知是

购,损

http://s.yingle.com/fl/666232.html

 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31.html

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http://s.yingle.com/fl/666230.html

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29.html

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http://s.yingle.com/fl/666228.html

  如何写答辩书 http://s.yingle.com/fl/666227.html 承包经营合同

纠纷案件

举证须知

http://s.yingle.com/fl/666226.html

 举证责任的分担 http://s.yingle.com/fl/666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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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

http://s.yingle.com/fl/666224.html

   送达的方式 http://s.yingle.com/fl/666223.html 送达的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222.html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21.html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20.html

 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fl/666219.html

  诉的分离 http://s.yingle.com/fl/666218.html

哪些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217.html

   起诉的期限 http://s.yingle.com/fl/666216.html 再审判决 http://s.yingle.com/fl/666215.html 仲裁委

备的条

http://s.yingle.com/fl/666214.html

  执行的主体 http://s.yingle.com/fl/666213.html 私下

http://s.yingle.com/fl/666212.html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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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http://s.yingle.com/fl/666210.html

    案件受理费 http://s.yingle.com/fl/666209.html 举证常识 http://s.yingle.com/fl/666208.html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207.html 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http://s.yingle.com/fl/666206.html

 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如何上诉

http://s.yingle.com/fl/666205.html

 审判公开原则指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fl/666204.html

 报案后司法机关不立案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03.html

 留置盘问超过12小时合法吗

http://s.yingle.com/fl/666202.html

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201.html

 怎样书写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书

http://s.yingle.com/fl/666200.html

   合并审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9.html 巧用视听资料证据 http://s.yingle.com/fl/666198.html 指定管辖 http://s.yingle.com/fl/666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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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案件由被告举证 http://s.yingle.com/fl/666196.html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需提交那些附件 http://s.yingle.com/fl/666195.html

   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http://s.yingle.com/fl/666194.html 录音可以成为证据吗 http://s.yingle.com/fl/666193.html 反诉的提起和审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2.html 取证

成证

http://s.yingle.com/fl/666191.html

 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190.html

   辩护人的权利 http://s.yingle.com/fl/666189.html 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fl/666188.html 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上诉费是否退回 http://s.yingle.com/fl/666187.html

  管辖权转移 http://s.yingle.com/fl/666186.html 债务

http://s.yingle.com/fl/666185.html

 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http://s.yingle.com/fl/666184.html

 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fl/666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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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应注

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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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未经审判 http://s.yingle.com/fl/666169.html 法律监督原则 http://s.yingle.com/fl/666168.html 怎样向

http://s.yingle.com/fl/666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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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与欠条在适用诉讼时效上的异同 http://s.yingle.com/fl/666166.html

  哪些案件告诉才处理 http://s.yingle.com/fl/666165.html 我国(仲裁法)的简介 http://s.yingle.com/fl/666164.html

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第3篇

本文试图通过对《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不能条款的理解、适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处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从实体和程序适用上进行探讨, 以期解决上述难题。

一、对《合同法》中涉及合同履行不能条款的理解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从字面理解来看, 该条款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即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 还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二是明确规定了不宜继续履行的范围, 在该范围内对方是不可以请求其履行的, 但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理论上不宜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 就是指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例如, 买卖合同订立后因为法律变化而导致标的物成为不流通物, 该合同的履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因而不能请求强制履行。所谓事实上不能履行, 就是指违约方在客观上永久不能履行。例如, 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遭受毁损灭失, 在此情况下, 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是不可能的。当然, 此处所说的事实上的不可能, 是指履行的标的客观不能或永久不能, 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 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 则表明合同仍可以实际履行。

第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是指依据合同所确立的标的, 不适合强制履行。例如, 从合同的性质来看, 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 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 往往是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 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相违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 就是指履行费用远超债权人因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例如, 违约方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已经沉入海底, 虽然事实上可以打捞, 但是打捞的成本过高, 此时就属于履行费用过高。另外, 在司法实践中, 判断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既要根据执行本身所需要成本与执行结果的比较, 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 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与作出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

第三, 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这里存在一个对“合理期限”的认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 “认定债权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了, 判断标准不宜过分苛刻, 因为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已经构成了违约, 本应承担较为不利的后果;债权人作为守约方, 没有任何过错, 理应得到同情, 受到保护, 在债权人特别需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场合尤其如此。假如对债权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过于苛刻, 便是非不明。所谓合理期限, 是一个不确定概念, 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加以判断。认定合理期限, 需要考虑合同的种类和性质、债务的种类和性质、交易习惯或惯例、当事人双方的意思等因素。” (1) 实际上, 该条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对违约方请求实际履行的权利的限制。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 非违约方未提出请求必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就个案中的合理期限而言, 法院应具体根据合同的种类和性质、债务的种类和性质、交易习惯或惯例、当事人双方的主观动机、意思表示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 最终得出合理的期限。

二、对《合同法》中涉及合同履行不能条款的适用

非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房屋交付履行不能, 究其原因主要是出卖人不能按约交付房屋, 其性质本身仍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 如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不宜继续履行”的规定是一个难题。结合审判实践, “不宜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非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反悔合同, 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而买受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2.争议房屋产权另行转让登记于他人, 买受人以合同签订在先坚持继续履行合同;3.争议房屋产权因出卖人的债务已被法院查封, 买受人坚持继续履行合同;4.争议房屋因出卖人抵押给他人, 买受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5.所拟卖房屋因虽已建成, 但无法取得产权 (如建房未获审批) , 买受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6.所拟卖房屋质量重大瑕疵, 买受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7.征地农转非人员自建房过程中与其他人员合作统一建设, 因缺乏资金便预售房屋, 房屋建成后, 买受人要求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农转非人员以尚未与合作人具体分配和取得产权证为由, 拒绝履行合同等。

三、如何处理房屋交付履行不能案件

鉴于此类“房屋交付履行不能”案件日益增多, 且该类案件的案情多样化、复杂化, 因此, 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认定及处理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目前, 审判实践中对房屋交付履行不能的案件, 主要存在如下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处理方法, 依照判当其诉的民诉法理, 在查明非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房屋交付履行不能事实后, 法院不主动调整当事人的请求事项, 因法院无法定的释明义务, 最终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处理方法, 在查明非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房屋交付履行不能事实后,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法院负有释明义务, 以及从减少当事人诉累, 节约诉讼成本出发, 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 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 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院应当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相较之下, 第二种处理方法较为合理。

第二种处理方法涉及法官释明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实际上是把“法律观点的开示”作为了法官的义务, 其实际属于法官释明权的内容及范围。法官释明权, 是指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见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 或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认为自己证据足够充分时, 由法官行使对当事人发问、提醒或启发, 引导当事人澄清、补充完整、排除与法律意义上的争议无关的事实或证据的职权。其中, 法官释明包括事实的释明和法律后果的释明两方面, 目的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最大限度地求得实体公正。

法院如何处理在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之一, 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提出如何处理的主张, 它直接反映着民事纠纷中的权益争议事实, 是诉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 也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按照辩论主义原则,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法院裁判中不能包含不被诉讼请求所包容的内容, 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审判实践中, 基于多种原因,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较为常见。此时若不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 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讼累。如果告知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如径行按照变化后的诉由继续审理, 而不围绕当事人诉请主张进行审理, 则有违司法审判的被动性以及审判应当限定在当事人诉请范围内的原则。因此, 在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 法院应仅就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裁决, 依法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结语

非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请求履行交付房屋的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诉请事实与查明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下, 法院应当就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予以释明,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既能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摘要:非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请求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案件很多, 处理此类案件甚为棘手。文章试图通过对《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不能条款的理解、适用以及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处理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在审理中发现诉请事实与查明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下, 法院应当就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予以释明,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既能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关键词:房屋交付,履行不能,释明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 (三) 项规定的理解[N]人民法院报, 2008-10-16 (6) .

[2]韩世远, 履行津碍法的体系[M].法律出版社, 2006.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3版[M].法律出版社, 2011.

数字北京大厦竣工交付使用 第4篇

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第5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京建法〔2007〕9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管理 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印发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参建各方行为,保障住宅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市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规划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方案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受让人应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建设方案告知相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附表)。

(二)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三)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

1、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

2、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

3、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功能及建筑名称;

4、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进度安排;

5、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第七条 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住宅、与住宅配套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含道路、绿地)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

(二)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能够保证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分期的区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将道路、道路照明、绿地纳入前一期建设范围。

(四)每期建设应当包括与交通干道相连的道路以及与下一期建设的有效临时隔离措施。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建设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是否符合建设方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预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作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对住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单位工程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按照建设方案内容,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验收合格,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达到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的,须取得供水专业单位的供水认可。采用自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设备应符合给水设计规范、设备完好。

2、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永久供电的,须取得供电专业单位的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并需保证用电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3、采用市政管道燃气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现燃气供应,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同燃气供应企业提出过渡性解决方案。采用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住宅小区,须提供该自建管道燃气供应站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4、供热系统要符合供热配建标准,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要取得供热专业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认可文件。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

6、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道路相联,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

7、完成住宅小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

8、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采取分期建设的,已建成与下一期施工工地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道路照明或者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每期建设的竣工验收。

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有关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涉嫌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2007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小区项目,适用本办法。

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 第6篇

成房办〔2008〕16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通知如下:

一、将原文件第五条修改为: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备案证明》: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备案证明》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证明》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备案证明》的;

(四)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具《备案证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的内容。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实行前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

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

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备案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一)备案部门受理时,应查验经办人在房地产信用体系中的相关记录,收到经办人提交的规定材料后,应当对报送的备案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对;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不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小组应由物业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并对下列情况拍照存档:

(一)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区域整体外立面;

(三)新建住宅区划内道路、绿化、照明;

(四)新建住宅周界围墙、安防设施及分期建设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

(五)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管网镶接处;

(六)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设施;

(七)新建住宅的主要设备;

(八)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

(九)配置的新建住宅区划内停车库(位);

(十)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与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现场踏勘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作好现场踏勘记录,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

第七条 核对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成都物业网(http://)等媒体上公布。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备案证明》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备案证明》: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备案证明》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证明》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备案证明》的;

(四)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具《备案证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权向相应的备案部门举报。相应的备案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核发《备案证明》的,责令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备案部门不依法出具《备案证明》,或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备案手续;拒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布。

对于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的,将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附件:

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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