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贷合同样本

2024-05-21

个人借贷合同样本(精选7篇)

个人借贷合同样本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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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是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以下是fwdq 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个人借贷合同样本相关范本。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个人借贷合同样本范本一

贷款方:

借款方:________保证方:________(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

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____年零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还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 保证条款1.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励志天下)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

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报送…

…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保证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

个人借贷合同样本范本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借贷合同样本 第2篇

贷款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息 %,按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 1 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 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 1 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七、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签字:

企业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再认识 第3篇

一、实践中否定其效力的依据不充分

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是基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指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强调,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规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该通则对企业借贷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照这些规定,认定企业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不充分。

首先,企业之间一般的借贷行为与从事金融贷款业务有很大的区别。金融贷款业务中的借款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存贷款是其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企业的借款是为了帮助别的企业解决资金的短缺的偶尔借贷,不是其专营业务,对象是特定的、临时性的,不具有经营性,这种偶发的行为和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或专门从事借贷的业务,直接的目的是营利,而且是和多个企业多次发生借贷业务,甚至是不干主业,那么认定是从事贷款业务还可以理解。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商事行为。企业向特定主体出借资金的行为并非是在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行为。再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确定只有金融机构才可以对外提供借款,民间借贷在1991年以来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规则》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不能因此根据该规定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应予恰当认可

企业借贷是企业融资的渠道之一,客观上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在当前,谈民间借贷冲击国家的金融市场还为时过早。从国际范围内看,信贷机构是个多层次的组织系统,完全靠正规金融机构、大银行难以覆盖全部融资需求,而且风险也过于集中。美国、英国、爱尔兰、南非、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规范民间信贷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也应充分尊重企业之间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鼓励交易,恰当地承认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降低借贷的交易成本,理顺资金流通途径。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定已明显滞后,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也是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内容的。

第一,恰当认定其效力符合现实生活实际的需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我国存在多种经济形式,以银行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设立了严格的风险监测体系和烦琐的借贷程序,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由于资信条件、抵押、担保等方面的原因,想从银行贷款难如登天。金融服务的垄断及其他融资渠道的不畅通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有大量的闲置资金,有些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企业往往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直接借贷资金,尤其在集团内部、上、下游企业之间。这种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且操作简单,交易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调剂了企业资金的余缺,较好地发挥了资金本身的作用,给企业双方带来好处,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二,恰当认定其效力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精神和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法的交易活动,就是鼓励当事人从事市场活动,促使市场交易活跃,市场活动频繁,市场经济就能高度发展。《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维护交易安全。其基本精神是不去轻易取消一项交易。当事人之间自主自愿的合法的交易,应该有效并促使双方履行。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若为了解决一方的资金困难,无偿或在银行规定的利息的范围内,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应为有效。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主体的意志,强调企业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合同法》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金融机构。对企业之间的合法的借贷关系也应予以保护。

第三,恰当认定其效力也符合《公司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从《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借款行为并不是一律无效的,在符合一定程序情况下,即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将资金借贷给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行为是有效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表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认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四,有关司法解释对企业的借贷合同的效力也是间接肯定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可见,对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垫资形式出现的企业间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是有效的,并且对不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也应予以支持。

三、规范认定企业借贷行为的效力

企业借贷行为,作为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给借贷企业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益处,给国家经济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类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其民间性、自发性可能会带来消极因素,甚至会被某些犯罪分子利用,进行金融投机诈骗活动。同时,若对企业借贷放任自流,会产生一些企业动用流动资金或银行贷款,追求高于银行信贷利率差额的效益互相拆借的情形。对国家金融为主的宏观调控作用形成较大的冲击。因此,对企业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既不能一概否认,也不能一概承认,要进行规范没有条件的承认其法律效力。

立法上有两种方式可以考虑。一是采取特别规范的方式。即对待企业借贷合同不像对待民事性民间借贷那样完全放开,也不像对待商事性民间借贷那样设立准入门槛,而应分类定性、区别对待。二是用列举的形式放开企业之间的部分借贷,如具有上下游供应商关系、母子公司关系且因生产需要发生的借贷等,应当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对企业间用预算外资金、税后留利等自动资金互相调剂,从中收取一定利息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并按等价有偿原则对合理利率予以保护。但这一做法有一定的缺陷。现实生活中的企业借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用例举的方式规范认定无法穷尽各种各样的情形,给司法带来一定的困难,也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不公,只能考虑一定的过渡时期适用。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即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符合一定的条件,原则上认定有效,除外部分无效。除外部分列举无效的情形。如构成非法金融活动,专门从事或主要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其借贷行为就是无效的。

首先,有效的企业借贷关系必须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条件,排除《合同法》52条无效的情形。借贷双方主体都有企业的主体资格,一方不得与不特定的、广泛的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对出借的款项有所有权,借贷方的用途合法。任何一方没有用欺诈、协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逃避税收,逃避债务等情形,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对企业间借贷进行规制的另一个方面是程序上的规制。企业的财产关系到投资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人的利益,企业(特别是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项重大的借贷行为的作出,不能是个人行为,应符合企业(或公司)的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企业不具备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借贷行为更应慎重。因此,法律必须严格规范借贷程序,主要包括对借贷行为作出决议的程序性规定、借贷资金与企业资本之间的比例限制、借贷的利率限制等。

最后,用列举的方式列举无效的企业借贷合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广泛的经验,对于一些损害金融秩序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行为,应列举规定是无效的行为。而且这些规定应结合社会现实的变化而不断修改。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借银行贷款的、拆借流动资金的、以现金形式拆借的、经常性的向不特定对象经营信贷业务的、收取高额利息的、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按无效合同处理。

综上,企业间不得借贷的规定已明显滞后,它既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了《合同法》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原则和精神,也与社会经济现实生活的需要背道而驰。相反,企业之间互相帮忙,以其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一时的困难,不但不会对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反而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应实事求是地根据企业间借贷的特点,恰当、规范认定企业的借贷合同的效力。包括按实质的条件和程序方面的条件,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无效的企业借贷合同的情形等等。这样,既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融资难题,又有利于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5).

[2]丰海东.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及风险规避[J].法制与经济,2009,(9).

[3]顾秦华,李后龙.试论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J].法学评论,2009,(1).

企业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认定 第4篇

关键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

2007年4月底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4万元,B公司追要本金及利息起诉到合肥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以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及B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A公司提供了200万元的借款,驳回B的诉讼请求。B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没有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基于该借款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应当认定无效,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在此案中从胜诉到败诉再到胜诉真可谓一波三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对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同。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

企业间借贷纠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两个企业之间,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借款合同章也没有表明企业间借贷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所以,那些认为《合同法》借款合同章是用来调整主体为金融机构和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没有依据的。企业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性质应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由我国《合同法》进行调整。

二、对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不足并且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本文引用的案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采用了只要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就一概认定为无效的观点。其在判决中称:涉案借贷双方均为企业,本案应定性为企业借贷纠纷。洪泽丰润公司与福赐德公司均非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逾期借款批复》)中“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双方之间借贷行为无效。在实践中,认为无效的依据还包括:①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以上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在颁布当时可以说是合法的,但随着《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这些依据可以说是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项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此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逾期借款批复》、《联营解答》中所称的“有关金融法规”指的就是《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贷款通则》,可是《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被废止,《贷款通则》只是一部门规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间借贷的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缺乏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据的,不应再以此来确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联营解答》等司法解释,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处理结果为: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是,这样的处理结果在司法实务界不仅非常少,并且不断的遭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和反对。因此,很多法院坚持认定无效,但以其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故对当事人之间约定取得的利息或者已经取得的利息不再收缴,也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还有部分法院更进一步认为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保护,但对于利息的保护标准,仅仅规定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例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就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虽然,很多法院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概认定无效的做法,但是,仍然有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对企业间借贷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就会导致借款企业在资金紧张时随意的许诺进而获取资金,归还时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为由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减少利息支出,获取不正当收益,破坏市场诚信的建设。

如果对企业间借贷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就会导致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帮助借款人度过经济难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出借人不能因此获取应得的利益,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这明显对出借人不公平、不公正。如果对企业间借贷合同一律认定无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全面否定,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自我财产的处置权。

三、基于出借方不是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拆借行为而签订的企业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据此,公司可以将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此种资金拆借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此条规定给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市场主体也更加多元。因融资困难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企业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活跃金融市场,很多高级人民法院都发文,附条件认可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金融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黔高法[2012]169号)中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间借贷合同一般应认定有效,①用于借贷的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②提供借款的企业不是以放贷牟利为应收主业;③借款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利息,且约定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限四倍标准以内的,可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3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本文引用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出借方洪泽丰润公司并不具有对外出借款项的金融业务许可资质,故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实际属于企业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该合同。该借款行为是洪泽丰润公司为福赐德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理由认定了洪泽丰润公司与福赐德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且以“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数额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且不存在出借企业转贷牟利的情形”的理由支持了洪泽丰润公司要求福赐德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

由上可见,企业之间借贷合同认定有效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出借人不是以资金融通为常业。资金融通为常业是指企业超出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将发放贷款作为一种经营活动,长期以放贷牟利作为主业,具有营利性和反复性。

第二、用于借贷的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的,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且无需偿还的那部分资金,主要包括股东的出资、企业未分配的利润。从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不包含在内。

第三、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

第四、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四、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效的做法既符合国家政策也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指出“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直接融资种类之一,如果有条件的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有效,那么就为企业进行直接融资打开了一扇大门,化解用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企业之间在资金方面的互助功能,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富迅速积累和增加,企业为了防止财富缩水贬值,急切要求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来保证财富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国家货币政策的调整、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贷款风险提高借贷条件,中小微企业融资越来越难。在一定条件下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出借的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在一定条件下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那么一些企业就不必要再以虚假的联营、投资、买卖、委托理财等进行真实的借贷行为,这样可以减少由此引发的纠纷。这样也有利于纠纷发生后法院对纠纷的定性;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减少企业的诉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个人借贷合同 第5篇

贷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大写)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实际金额 贷款的到期日应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到期的票据为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贷款人应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如因贷款人责任导致贷款人未能按时提供资金,贷款人应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支付计划的,对挪用的贷款加收_%罚息并全额收回。

三.贷款期限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月利率为_ _ & permil,每季收利息。逾期贷款除限期催收外,还将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计收_ _ _ _ %的利息。

四、借款人保证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的未付部分限期收回贷款。如有必要,贷款人可从借款人账户中扣除。如果借款人在其他银行有存款账户,贷款人可以要求银行代为扣款。

5.借款人愿意按照银行按揭贷款的规定,以自有财产或贷款新增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并附抵押物详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邀请_ _作为贷款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审查,确认保证人有足够的代偿财产。担保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必要时,贷款人从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中扣除。

六、贷款人有权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人必须按时向贷款人提交相关的.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和资料。贷款人应参与贷款项目决算的竣工验收和审查。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和修订预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变更协议,并经保证人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共_ _份,一份交_ _个相关单位留存。

借款人: (公章) 贷款人: (公章) 担保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标准个人借贷担保合同 第6篇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模板

债权人:

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了解,以及对担保责任的准确认识,愿意为 向债权人 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一、保证人声明:

当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承诺:

1、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上述借款、借款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如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清偿所有债务。保证期间,债务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监督,保证人应如实提供其财务、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

3、保证期间内:如债权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履行其清偿义务。

三、债权人确认、债务人确认,债权、债务人已阅读以上内容,并对以上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本合同为《个人借款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分。

借款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被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债权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范本 第7篇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中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个人借贷担保合同,希望大家喜欢!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一)借款人(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年。

三、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

1、借款利息为月息,即每月 元。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双方设定每月1日为付息日。若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四、借款偿还:

1、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2、借款合同履行三个月后,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甲方未能按合同还本付息,属甲方违约。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二、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三)债权人:

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基于对债务人借款行为的全面慎重了解,以及对担保责任的准确认识,愿意为 向债权人 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一、保证人声明:

当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承诺:

1、保证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上述借款、借款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如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清偿所有债务。保证期间,债务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监督,保证人应如实提供其财务、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

3、保证期间内:如债权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履行其清偿义务。

三、债权人确认、债务人确认,债权、债务人已阅读以上内容,并对以上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 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本合同为《个人借款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分。

借款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被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债权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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