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2024-07-30

银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精选6篇)

银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1篇

**银行分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支出,降低我行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银行山东省分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分行本部、支行、直属分理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我行集中统一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下统称为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采购商品的范围是:除总行、省行集中采购或由总行、省行集中选型后授权我行集中采购的设备,原则上应包含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以及物业管理费、房租费、安全保卫费、网络通讯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印刷费、广告费、宣传用品费、网点装修费、车辆租赁费、修理费、大项低值易耗品支出、研究开发费、公务住宿、咨询费、保险费、电话费等费用类支出项目。

(一)按项目类别划分

1.建设、装修项目:包括装修材料、建设施工队伍等; 2.计算机设备耗材; 3.安防设施及耗材; 4.办公设备及用品; 5.宣传及用品; 6.印刷品; 7.车辆用品及加油; 8.招待服务; 9.出纳机(器)具;

10.其他需要集中采购的事项。

(二)按项目金额划分

市行本部单笔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采购事项,支行单笔结算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采购事项。对于常年有需求的项目,如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具等大宗低耗品及招待服务等项目,可采取集中招标、授信采购的方式。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确保采购商品的最佳性能价格比,维护建设银行的利益。

第六条 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商品不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均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七条 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为集中采购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由分管计财的行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由行长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工会、风险管理部、造价咨询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

第八条 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集中采购商品目录、确定采购方式和供应商、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第九条 集中采购办公室与计划财务部合署办公,负责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平衡采购计划、落实资金和相关指标;

(二)编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三)审核集中采购的可行性报告;

(四)负责超省行授权额度的采购上报事宜;

(五)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按照《**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归口管理。

第十条 同级监察、法律部门承担集中采购的监督职能,以列席集中采购的各种会议和查阅采购计划、合同文件等方式对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集中采购结果签字确认。我行的集中采购行为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汇总和审核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的需求和计划并加以调整平衡;

(二)编制《集中采购申报书》和可行研究报告,重点对采购数量、方式、质量要求、技术参数、兼容性以及该项采购行为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

(三)参与评标或商务谈判;

(四)负责对采购商品合同(协议)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合同(协议),并报集中采购办公室备案;

(五)负责对采购商品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进行验收,合格后索取购货发票,按照《**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分行报账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六)牵头组织合同履行及采购后续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评标小组负责招标购买过程中的评标活动。评标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小组成员由集中采购办公室提名,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评标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集中采购办公室、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不得早于评标活动前一周成立,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企业(个人)接触,而且与投标企业(个人)有利益关联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由评标小组决定其回避。

第十三条 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采购过程中的谈判活动,其组织原则、成员结构和回避制度原则上与评标小组相同。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授权,对于临时发生的、对业务发展或日常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急需采购且金额小、数量少、时间要求紧的零星商品,根据经济以及可控性和特事特办原则,集中采购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委托业务管理部门或授权使用单位在预算和近期集中采购价格之内采取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完成采购后10内将采购情况报集中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程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事项进入采购程序前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采购项目得到有权部门及行领导(行长办公会议)签批的审批单或上级行批复文件;

(二)计财部门认可的财务计划批复通知书;

(三)集中采购办公室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份各单位(部门)分类汇总本单位(部门)下的采购需求和计划,按业务类别报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采购支出预算超出各单位(部门)本级财务授权的,同时按照建设银行财务授权管理规定程序报批。业务管理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对使用部门采购需求和计划加以调整平衡,提出《集中采购申报书》,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采购数量、采购方式、质量要求、技术参数、兼容性以及该项采购行为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统一报集中采购办公室审核平衡。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办公室对《集中采购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上级行下达的财务预算,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平衡调整后形成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计划由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集中采购办公室编制采购目录,并提出组织实施计划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业务管理部门或集中采购办公室审核,项目不可行或财务不能承受等原因而不能纳入集中采购计划的商品,应当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单批(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直接组织招标,由集中采购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单批(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交市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审查后,报市分行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集中采购办公室根据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组织落实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由集中采购办公室落实采购事宜。

第二十条 经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进行集中采购的,由业务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提供不少于五个的供应商及其详细资料的书面报告。由评标小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我行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评标结果应当公示。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提供不少于三个的供应商及其详细资料的书面报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供应商的名称及其详细资料的书面报告,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谈判结果和选定的供应商书面上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招标小组或谈判小组的书面报告及其选定的供应商进行审议,确定采购商品的供应商及品牌、采购数量、价格和服务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确定供应商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前须经本行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供应商给予的各类销售折扣、优惠一律在应付款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交货后,使用部门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提交集中采购办公室。集中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合同条款的,通知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办公室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的15日(于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对本次集中采购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违约或纠纷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文件、影像、图纸、评标报告、谈判记录、会议记录、合同或协议、总结等资料应分类建档作为重要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建立台帐登记制度,每次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登记《**银行分行集中采购商品台帐》。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建设银行分行(以下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五个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投标时有效投标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不少于三个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a)合格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足五家;

b)采购金额不大,产品或服务价格透明,波动幅度不大; c)个别采购需求特殊或技术复杂的情况。

(四)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方对不少于三个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遇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a)采购金额较小; b)规格标准统一; c)商品供应渠道丰富; d)价格透明度高且变化幅度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方向供应商直接购买采购方式。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a)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是唯一且不可替代的;

b)原集中采购事项的后续维修、扩充、零配件供应,在技术上不具有同业竞争者; c)集中采购事项合同期内的后续追加采购,追加金额较小、市场价格与集中采购价格相比变化小、有必要继续从同一供应商购买统一商品或服务; d)保持与已采购事项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从原供应商采购,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 f)上级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经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作由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集中采购办公室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资信等情况;

(二)负责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提名,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组织招标会的开标、评标、定标;

(四)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

(五)招标标底(若设)备案;

(六)把评标情况、定标结果书面报告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

(七)把招标会资料及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有关的《会议纪要》整理归档;

(八)完成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招标人名称 2、采购内容简介; 3、开标时间和地点;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5、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

7、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8、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要求和支付方式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10日以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内容的有关规定制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有关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非超授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网点装修改造设计方案符合《**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点装修标准》;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业务管理部室(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编制招标方案,制定评标细则,编制标底(若设),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相关业务部室编制的招标方案、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拟投标单位资格,向合格单位发出投标通知,发(售)招标文件,举行标前(答疑)会,提名开标会评委名单并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与有关部门一起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商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若是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设计文件),投标文件的格式及目录;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商品采购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参考市场价格,商定标底(若设);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造价咨询中心进行编制,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记录,资金财务状况良好,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备案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取费许可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主要业绩等;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并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项目组织和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建设项目要有预算价格);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之间内容相似或相近;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损害建设银行利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六)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管理人员参加,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标;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二)投标的标价在规定的价格范围外的;

(三)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但无有效身份证件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五)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法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印章(不记名的除外)的;

(六)逾期送达的;

(七)标函未加密封、未按规定格式或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八)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是不一致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一条 一次采购招标中必须有不少于三个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方为有效招标;对少于三家的有效标的采购招标,应终止本次招标,并按本办法另行组织采购招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人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9人以上单数。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五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泄露评标会议内容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不得随意改变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五条 评标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下列评标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一)价格评标法。在有效标中,选择投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二)加权评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价格、性能、服务等指标综合评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其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七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小组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五十九条 定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或现场以口头方式通知。

中标通知书或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向他人转让,一经发现,取消本次中标资格,并取消其一年内参与我行招标项目的资格。

第六十二条 基建工程的招标按照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采购授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为了提高商品采购效率,满足年内临时性采购的需要,保证采购质量,得到持续优质服务,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对供应商的采购授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获得商品采购授信的供应商,在授信期内称为授信供应商。非授信供应商即为一般供应商(简称供应商)。一般供应商要获得我行授信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行有两年以上的业务合作时间,且无违约情况发生;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商品(包括售后服务)价格具有竞争力;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第六十五条 对本行大量、持续需要,且不易或不便多储备的同质商品;具有竞争性市场,价格稳定的商品,且是上级行授权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方可进行授信采购。第六十六条 我行根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信誉状况、及所采购商品的特点,确定授信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

(一)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本集中采购的中标者和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的供应商进行调查研究,筛选符合条件的拟授信供应商。并把拟授信供应商名单、商品名称及其详细的研究报告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供应商和商品,由集中采购办公室联合相关业务部门、法规部门等组成谈判小组就授信一事与该供应商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年;

(三)一年期限期满,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对上一年的合作情况分别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该授信供应商近一年的发展变化调查情况报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评议;

(四)经市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评议合格的供应商,授信合作期限延长一年。每次授信只能延长一次,即一次授信最长期限为二年,但同一供应商可以连续多次获得授信资格。

第六十七条 《合作协议》是明确我行和授信供应商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界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就该授信商品每的集中采购和年中临时性采购都优先由该授信供应商提供;对我行临时性需求,授信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满足;授信期内的商品采购价格不能在《合作协议》中直接确定的,以采购业务发生时公开市场上该供应商报价的一定折扣率确定;折扣率参照最近一次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协商认定;对于供应商在授信期间内开发或获得专有权的产品、技术,在同等条条件下我行具有优先购买或使用权。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不按规定价格、超金额采购商品的,责令责任单位退回,违反本细则规定程序和授权进行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对违规单位两倍扣罚费用或固定资产构建指标,对有关责任人按《**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采购商品质量低劣或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种好处的工作人员,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我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标书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应有的明显失误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再参加我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细则由**银行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2篇

关于实行村级集中采购的

实 施 办 法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和规范财务支出运行程序,提高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镇实际,建立村级集中采购制度。

一、村级集中采购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有资金及其他资金购买商品、资产、材料等,在镇村级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组织监督指导下的采购行为。

二、采购原则

村级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四项原则。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招投标活动、采购的过程以及采购结果要公开,供应商的选择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采购交易行为要正当,不准以职权之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无理要求,乘机谋取私利。集中采购当事人要诚实、讲究信用,不能有任何欺骗和欺诈行为,确保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

三、采购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采购范围

1、办公家具及办公消耗用品;

2、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等;

3、街道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所需设施材料;

4、房屋购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工程材料;

5、其他

(二)资金来源

1、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2、各种捐赠款;

3、财政部门拨付的其他资金;

4、村集体自有资金。

四、组织管理

成立由镇长赵广善任组长,副镇长吴彩良任副组长的镇村级“三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村级集中采购工作,研究决定村级集中采购有关事项。下设镇村级集中采购中心,中心主任由副镇长吴彩良兼任,具体负责村级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一)村级集中采购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

2、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3、对村级采购计划申请进行审核把关。

4、对村级采购交易进行全程监督指导服务。

5、建立村级集中采购文件档案;

6、负责归集、统计、上报村级集中采购信息;

7、履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人的职责

1、提出采购项目计划,并按照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参与实施集中采购;

3、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4、按照采购项目合同约定方式和验收结果付款或承担债务;

5、采购工作完成后,对采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管理和使用;

6、履行村级采购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采购计划的编制和申请

村级采购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项目,由村两委班子研究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意图、技术质量及规格要求,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负债承债采购项目还应出具资金偿还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后,报请镇政府村级集中采购中心审核把关,经镇三资管 3 理监督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付诸实施。

六、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单一来源采购;

(四)询价;

(五)竞争性谈判;

七、采购行为的实施

村级采购计划按规定履行了民主程序。经村级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备案并经镇 “三资”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由采购人、采购服务中心、镇纪委根据采购品种、数量、规模及缓急程度联合确定不同采购方式。村级一次性采购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直接实施采购;采购计划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镇村级集中采购中心指定采购点,实行定点采购;采购计划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镇村级集中采购中心协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中采购。镇村级集中采购中心、镇纪委要全程参与正在实施的集中采购活动,监督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全部采购工作完成后,移交采购人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九、资金拨付程序

镇村级集中采购中心受理申请审核批复后,组织相关人 4 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人填制采购验收报告书。采购计划申请和采购验收报告书一式三份,采购中心备案一份,村一份,交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一份。镇村级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凭村级采购计划申请和采购验收报告书拨付资金。

十、监督与验收

镇纪检委直接参与镇村级集中采购活动并实施全程监督,发现问题,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采购人责成专人全程参与集中采购活动,并根据合同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管理和使用。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镇村级“三资”管理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商业银行集中采购工作的思考 第3篇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运而生的。所谓商业银行集中采购, 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确定采购对象, 集中统一用非个人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通过集中采购, 不仅能获得供应商尽可能低的价格, 还能获得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集中采购的根本宗旨在于, 将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 获得采购中的规模效益和范围效益, 既能降低采购的成本, 又能提高采购的效率。

关于商业银行的集中采购, 我们可以从几个基本点入手来研究。首先, 它是一种技术, 其次, 它囊括了银行采购的计划、供应与管理;另外, 它还是一种获取商品、服务的交易行为。

二、部分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现状

早在计划经济时代, 我国的商业银行就有了一套传统的采购理论。时至今天, 传统采购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依然十分重大, 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现状, 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部分银行方面对于集中采购的概念比较模糊。一些银行管理部门将集中采购简单的理解为节约资金, 把集中采购和最低价采购等同起来, 而忽视了所采购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在采购完成之后, 却发现产品的质量和功能并不能很好的满足使用需求。须知, 低价采购并不是集中采购的唯一目标。

第二, 部分商业银行对于集中采购有一定的盲目性。理论上来说, 集中采购应当严格遵循成本认证制, 由银行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和认定。然而, 通过调查发现, 事实并未如此, 银行内仍然各个部门负责各自的采购, 包括声称已经推行集中采购的几家银行也不例外。这样造成的结果是, 采购无法合力, 商业银行对于采购的方向、协调也不能统一, 很多采购的项目出现重复, 数量也远远超出实际需要。这种盲目的采购与集中采购的高效低耗,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 商业银行对于采购的程序控制不够严格, 随意性较大。就银行采购招标而言, 银行方面也缺少专业的评标委员, 某些项目中甚至掺杂了领导的意志, 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 这对银行招标的信誉是一大打击。

最后, 有些商业银行过分放权, 将银行所有的采购业务交由采购部门全权负责。采购部门集组织、执行、监督几项权利于一身, 这不仅加重了采购部门的工作负担, 还容易滋生腐败。

总的说来, 因为多部门采购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商业银行的集中采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 就是资源配置权利分散。因而引发一个新的问题, 采购活动中为了协调各部门的利益, 而导致成本大大的增加。

三、集中采购与政府采购

商业银行的集中采购是和政府采购密切相关的, 政府采购是集中采购的重要理论来源。两者之间有相似相通的地方, 集中采购中的很多思路和做法都借鉴了政府采购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但二者并不等同。

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的相通之处在于, 两者都强调竞争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任何一方供应商都有权提出问题, 并得到解答, 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 以确保采购的公平。而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降低成本和获取最优的商品、服务的目标就通过供应商之间的不断竞争来实现。

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也存在不同之处, 可以归纳为四点, 具体如下:

第一, 商业银行的集中采购只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二, 集中采购跟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的集中采购, 资金来源比较单一, 一般是银行自有的资金。而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有纳税人的税收、公共服务资金、各种捐赠款, 来源比较广泛。

第三, 采购物品的类型, 采购的规模不同。政府采购的物品一般是应用于公共服务, 以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范围广泛且数量很大。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物品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 数量和金额远小于政府采购。

第四, 采购目的不同。政府采购, 首先重视的不是商业价值, 而是要执行国家政策。一般肩负着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发展等重要使命。而商业银行集中采购, 更看重商业利益, 采购所得也一般用于银行建设和日常运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 采购成功与否, 取决于是否盈利。

综上所述,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可以参考政府采购的经验和思路, 但由于银行和政府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集中采购不能完全照搬政府采购的办法, 而应该建立起银行特有的集中采购模式。

四、关于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模式的思考

如前文所说,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 即资源配置分散化。要改变这一情况, 就务必要减少采购的层次, 将权利进行集中, 建立科学的集中采购体系。下面, 本文就如何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集中采购体系提出一些设想和看法。

首先, 要进行职能分设。总行和一级分行层面可以设立采购管理部, 再按部门职能设立采购中心。采购管理部和采购中心互不隶属, 旨在将采购的管理与实施进行分离。采购管理部主要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批复、审核和监督, 而采购中心则负责采购及预算项目集中实施。

其次, 要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 我国商业银行想要完全实行集中采购是不符合实际的。理想的做法是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为主, 分散采购为辅。总行作为集中采购管理的主体, 应划分一定范围和额度的采购项目进行直接管理。这些采购项目由总行安排集中采购, 对下辖单位授权, 通过各个采购中心进行采购。而其他一些小项目采购则授权给各支行分散采购。

第三, 必须有相互制衡的手段以防止腐败。各分行使用部门有采购需要时, 向采购管理部提出申请, 获得授权之后再把具体的采购计划上交采购中心。采购管理部采用集中采购, 利用市场机制, 选取合适的供应商, 以达到获取最优商品, 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采购中心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而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由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并签发验收单由财务部门付款。这样, 由采购中心负责交易的谈判, 使用部门负责验收, 财务部门负责付款, 三者互不干涉, 相互监督, 以减少腐败现象。

以上是根据我国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现状而提出的建立科学的集中采购体系的一些设想。但这仅仅是针对集中采购现状提出的一些改进的看法, 要真正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集中采购体系, 还需要一套与之相配套的体系。通过分析和总结, 可以归为三点:规章制度体系、权利制衡体系、技术信息体系。

1. 规章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规章制度体系, 应该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其中采购管理办法应该规定集中采购的总体流程、采购市场的管理和资金的预算。采购的总体流程包括采购项目的审核、授权管理、采购项目的执行、考核评比、监督管理和供应商的审核。资金预算包括项目预算与资金的管理。采购市场的管理包括供应商的选择标准、采购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具体的操作规程也应该涉及三方面的内容: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银行内部进行集中采购运作的规程、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办法。

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应包括采购实施细则、工作管理办法、合同订立制度等。银行内部的集中采购运作规程应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人员守则、信息管理制度等。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办法应包括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采购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 权利制衡体系

本文设想的商业银行集中采购权利制衡体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审批委员会、专家团队、采购管理部和采购中心。

(1) 审批委员会只负责审核采购项目并作出决策, 不参与任何集中采购的管理和具体操作。

(2) 专家团队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辅助审批委员会决策。

(3) 采购管理部根据审批委员会的决策和专家团队的信息, 对具体的集中采购工作作出指导和监督。

(4) 采购中心则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但不参与决策。

3. 技术信息体系

技术信息体系应该包括基础信息管理、采购流程管理、文档管理、决策支持与分析。技术信息体系的功能在于, 优化商业银行内部的采购流程, 提高采购效率。同时, 利用网络技术手段, 收集、分析和处理信息, 不仅能提供多种采购方式选择, 还能让银行在采购项目中将市场的杠杆优势发挥到最大。

五、总结

商业银行的集中采购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运而生的, 符合时代的发展规律和要求。近年来, 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了对集中采购的探索,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目前来说, 由于发展时间不长, 相关经验欠缺, 采购成本过高和采购监督不力等情况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应该看到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优势和广阔前景, 也要深知, 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的优势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王小能.政府采购制度法律初探[J].法学研究, 2000.

银行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4篇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主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及时制定了辖区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通过明确统一采购需求部门,推行产品标准化配置、建设项目评审人员库、完善供应商信息库、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定点采购工作、外聘第三方开展采购项目审计、加强业务辅导检查并尝试各类服务外包采购等方式,探索『生开展辖区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近几年,基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日趋规范,办公设备更新效果增长明显,保障履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近四年平均节约率达15%,为全行分担解忧的能力逐年显现。但是仍存在一些客观因素,使得集中采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执行政府采购新政存在困难

政府采购资金范畴亟待明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征信等专项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该类资金采购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以及该类资金是否需要实施总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等有关问题亟待明确。

采购信息发布难以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开“项目预算、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内容”,基层行难以把握政府采购公开内容、公开口径,也不能有效预测采购信息公开后的影响,相关工作开展缓慢。

评审专家管理适用范围有待细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评审工作的人员”。基层行项目评审专家基本是行内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与文件明确的评审专家不同,是否须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存在疑问。

总行批量集中采购满意度不高

采购周期过长。由于预算下达较晚等客观因素,总行一般在5月份下发批量采购需求,经过需求书编制、管委会审核、实施采购、合同履约等环节,基层行一般于8月份才能收到设备实物,出现分支行资金使用进度慢、临时『生需求难以满足等问题。

设备质量满意度较低。与过去采购的惠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设备相比,近年来批量集中采购的电子设备价格低廉、性价比较高,但设备使用稳定『生较差,容易出现运行慢、系统瘫痪甚至硬件损坏的情况。如联想笔记本自带程序太多,运行缓慢,个别设备需重装系统后方可正常使用;部分设备在运输环节保护不力,开箱即发现硬件损伤的问题。

地方售后服务积极性不高、态度较差。因北京销售公司拿走销售利润,当地售后服务维修热情较低,且一般会采取更换设备硬盘等方式进行维修,售后服务效果不佳。

辖区业务标准化管理水平仍待提高

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有所脱节。辖区一般于年初通知需求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提交管委会、行长办公会审定。而当年预算一般于4月份下达,造成采购计划随预算批复变动较大。同时,年初采购计划与部门预算“一上”、“二上”项目申报预算也有一定出入。

个别项目需求书编制不够科学。辖区近年来基建维修项目、外包服务项目采购较多,需求部门因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难以准确提出工程量清单、服务标准等技术参数。同时,基层行对项目技术参数仅限于需求部门把关审核,造成评审标准难以量化,影响该类项目的有效实施。

自行采购评审能力有待提高。目前,辖区项目评审人员库基本来自于行内职工,未能深入掌握相关采购制度,也尚未参加过基建、服务等项目采购的专业化培训,相关项目评审人员的专业化技能亟待提升。

合同签订履约存在风险。目前个别行因工作负担重、专业知识欠缺等因素,采购合同多是供应商拟定,存在着霸王条款、供应商逃避责任、人民银行权益受损的风险,造成日后合同履约成本高、维权难,损害了人民银行的利益。

提高基层行集中采购绩效的建议

明确落实政府新政的指导意见

明确清算、国库等专项资金采购问题,将清算、国库等专项资金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对于分支机构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不录入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不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对于委托总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的批量采购项目录入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或者同样由基层行自行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制定人民银行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确定基层行政府采购公开范围、公开口径。建议可由部分分支行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试点,吸取经验后正式出台相应办法,确保基层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策的落实。

制定人民银行系统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落实评审专家责任,建立评审专家奖惩机制,强化评审专家的权力和义务观念。加强评审专家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评审专家的业务能力。

借助互联网等手段提高总行批量采购满意度

提高产品配置。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提高设备配置标准,注重设备运行稳定陛、系统兼容性等问题,将相关内容纳入评标细则中,提高批量采购设备的质量。

推进采购需求与资产配置标准的统一化。利用数据仓库整理、统计出分支机构共性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以及复印机、空调需求配置及数量。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功能同质化、无差异化原则,减少或同类项合并总行批量采购需求配置标准,确定资产配置的统一标准,增大采购规模,方便售后维保,降低使用成本。

开展人民银行网上商城采购。对批量采购外的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电器等货物,可以召集京东、苏宁、天猫等国内主流电商进行谈判并确定入围电商。解决分支机构重复采购、采购时间长等问题。

夯实辖区采购业务标准化管理基础

加强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有效衔接。建议申报下年度“一上”“二上”预算时,将集中采购预算进行剥离,待总行次年下达预算批复后再编报采购计划,形成申报预算——下达预算——编报采购计划的采购预算管理模式,强化采购预算的约束功能。

强化培训,提升需求书编制、项目评审、合同签订等专业技能。对基建项目采购,聘请总行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对项目需求部门、管委会办公室等人员开展相关的专业化培训,提升项目需求书编制的科学化,项目评审的专业化,降低该类项目的采购风险。

外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充实基层行项目评审人员库。对基层行缺乏的工程施工、服务外包等专家。可外聘地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总行采购评审专家,充实基层行项目评审人员库,提高项目评审的专业水平。

福建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的采购工作,保障疫苗质量和供应,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疫苗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一类疫苗按省级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第二类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挂网、县级带量采购的模式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三、实施内容

(一)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采购经费由国家扩大免疫规划项目支出,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 1 — 1.采购预算和计划。省疾控中心依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各地上报的疫苗需求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预算以及品种、规格、数量等采购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审批。

2.采购实施方式。省疾控中心在第一类疫苗未被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前,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第一类疫苗;在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后,按采购目录要求委托实施采购。

3.采购程序。

(1)省疾控中心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报送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2)采购计划完成系统审核后,省疾控中心将材料递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场内交易。在第一类疫苗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前,由社会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公告不少于20天。同时将招标文件上传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3)参与投标企业数不足3家的按废(流)标处理,经省 — 2 — 财政厅批准变更采购方式后,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进行操作,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重新公告7天。

(4)开标(谈判、协商)前24小时内,由省疾控中心在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与2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协商小组),负责评标和谈判。

(5)评标和谈判结束,中标(成交)品名、数量、金额和中标企业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告7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同时,由省疾控中心与中标(成交)或中选的企业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电子采购合同。

4.疫苗购买。省疾控中心每2个月通过书面订货单方式,向中标或中选生产企业采购疫苗,如有特殊情况,可协商生产企业根据需要,调整发货时间。省疾控中心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从第一类疫苗入库验收合格并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疫苗配送。第一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通过疾控机构的冷链系统逐级配送至接种单位。

— 3 — 6.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次数。

(二)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付费,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采购。

1.采购目录。省疾控中心依据省内接种单位提出的第二类疫苗需求,结合疾病监测信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疫苗供应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目录,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批。

2.采购实施方式。省疾控中心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社会代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集中挂网方式采购。

3.采购程序。

(1)省疾控中心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批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采购申请材料。

(2)由社会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公告不少于20天。

(3)报价截止前24小时内,由省疾控中心在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与2名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 — 4 — 审委员会,负责对疫苗生产企业和产品资质进行审核,对疫苗价格和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进行谈判,确定品种及价格(此价格为疫苗采购单位的采购价)。中选的疫苗价格不得高于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等5省及广东省销售价格。

(4)中选产品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企业、价格、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等信息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告7个工作日。

4.公布中选品种及价格。对公告结果无异议的,由省疾控中心根据中选品种、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价格、最小配送订单疫苗数量等内容,编制《福建省第二类疫苗成交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布,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5.疫苗购买。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主体。县级疾控机构不再进行二次议价,预防接种单位根据《目录》遴选采购品种,每月下旬向所属县级疾控机构报送次月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县级疾控机构每月1-5日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与《目录》内企业签定电子采购合同,向入围企业发起订单采购。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软件升级完成前,由县级疾控机构通过书面合同、定货单方式,向中选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交易成功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上传省公

— 5 — 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疫苗生产企业收到县级疾控机构订单后,需在2周内将疫苗送达县级疾控机构。

6.货款结算。县级疾控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从第二类疫苗入库验收合格并在采购平台确认成交之日起算,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7.疫苗配送。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给县级疾控机构,接受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配送。县级疾控机构组织配送至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配送。县级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8.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调整采购次数。

四、监督管理

(一)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级疫苗采购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委疾控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省疾控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疫苗采购的监督管理,对第一类疫苗采购预算、计划和第二类疫苗采购目录进行审核,对采购疫苗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疾控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

— 6 — 省疾控中心负责对疫苗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进行整理归类,制定疫苗采购计划;建立完善第二类疫苗价格谈判工作程序及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度,预防腐败事件发生。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负责指导疫苗交易活动流程、操作规程等现场工作。

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总结 第6篇

2011年******药业有限公司在市、县药监局的领导下,根据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文件精神,积极响应,科学布置,严格监管,稳步推进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成绩明显,现总结如下: 一

健全机制,广泛宣传

根据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文件精神,2011年3月,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质量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基本药物管理领导小组。通过责任分工,组织安排基本药物的实施工作。质量副经理****负责基本药物的具体工作安排,组长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办培训班4期,制度了新的管理制度。二

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

公司按照要求配备了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并对所经营的基本药品通过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配送。

质量验收员负责对购进基本药物的检查及验收,保管员、质量养护员负责基本药物电子码的检查及核对工作,出库复合员负责基本药物电子码的采集、上传,分工详细,责任明确。三

制度运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档案,建立健全了基本药物质量档案及详细目录。派专人负责基本药物的网上采购、网上配送工作,及时上报报表、数据资料,与各业务单位进行自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四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网上采购药品送达品种不全,不能及时足额送达医疗单位,对医院正常医疗工作有影响。

总之,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工作,以低价质优的药物供应给医疗单位,确实减轻了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今后我们将在上级药监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放在第一位,继续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

******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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