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2024-06-26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精选11篇)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1篇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

理等级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开展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工作,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提高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我们对《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修订)》(鄂档〔2007〕46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的《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为适应我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以下简称“等级评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愿参加、严格标准的原则。等级评审不得强制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参加,不得以创收为目地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等级评审分为“A级”、“AA级”、“AAA级”三个级别。等级评审,原则上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报。

第四条 等级评审采用计分方法,以0.5分为单位进行扣分。按评分多少确定等级,满分100分。

等级评审的评分标准为:

AAA级 95分以上(含95分); AA级 90-94.5分(含90分); A级 80-89.5分(含80分)。

第五条 等级评审的依据和内容按《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标准》进行。

第六条 等级评审程序分为申请、公示、评审、审批四个步骤。

第七条 申请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对照《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向省档案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和自查报告;

3、填写《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登记表》。以上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其中,《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登记表》由各申请单位从“湖北档案信息网”()下载填写。

第八条 公示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材料后,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公示时间:7天,自发布公示公告之日算起;

2、公示方式:网上公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公示;

3、公示及监督内容:

(1)申报评审的等级;

(2)有无档案违法现象;

(3)有无危害档案安全的情况。

第九条 评审

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一、评审工作权限

1、省档案局负责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AA级和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AA级的评审工作。

2、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负责本级业务指导范围和县(市、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A级、A级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省档案局审批。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下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级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省档案局审批。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概况,汇报档案工作及规范管理自查情况;

2、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逐项检查,综合评议,作出评审结论;

3、评审组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

三、评审组的组成

评审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组成。

组成人员: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2、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3、档案工作协作组组长单位人员;

4、档案业务专门人员。

第十条 审批

一、审批依据

1、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

2、公示情况。

二、审批权限

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的审批工作由省档案局统一办理。等级证牌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颁发。

三、审批程序

1、审查材料。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送的评审材料,并签署审查意见。

2、审核材料。省档案局职能处室负责审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评审材料和公示情况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省档案局领导依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签署审批意见。

4、下达审批文件。省档案局下达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复查

一、复查要求

等级评审的有效期为五年。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应在五年有效期满当年提出复查申请,由原评审组织单位组织复查。

二、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者,由省档案局发文予以确认,不合格或到期未申请复查者,其原获得的等级自行失效。

三、复查程序

按提出申请、组织复查、审批确认三个程序进行,手续从简。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等级评审情况,按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查。对抽查质量超过1/4不合格的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组织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工作资格一年,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修订)》(鄂档〔2007〕4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登记表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审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进行。

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市属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成都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各区(市)县、各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审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负责所管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审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第五条

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管理档案。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依照《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估评分细则》实行等级评估评分制度。在自评的基础上,填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审申请表》,安监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出具评估结论。

综合评估分≥900分为A 级;700分≤综合评估分<900分为B 级;600分≤综合评估分<700分为 C级;综合评估分<600分为 D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予以公布。同时纳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通过并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且正常运转的企业,可定为A 级;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和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其综合评估分增加100分。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根据分级,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A 级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B级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C级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D级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实行升级、降级动态管理。B、C、D级企业整改一年后可向安监部门提出升级申请,区(市)县安监局可在原复评结论满一年后,重新组织评估,并给出评估结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予以升级。A、B、C级企业一旦发现管理水平下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监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降级处理;A、B、C级企业发生死亡、重大火灾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原复评单位应对其改变为降低一个级别的评估结论。第十一条

实行A、B级监管连续三年且自律管理意识较强的企业,可免予定期检查,并作为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且给予通报表彰。第十二条

C、D级企业以及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问题的,要落实资金、措施、人员、时间积极整改。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严重,经多次督促整改无效或者拒绝整改的D级企业,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必要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新设立或者迁入的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分级,纳入监管范围。第十五条

企业若不申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安监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由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对从事高危行业(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和危险性较大行业(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的企业,组织专项检查。第十七条

成都市安监局每年将组织对由各区(市)县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所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3篇

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在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指导下, 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 体现“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 对各级医院进行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检阅。档案资料是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档案管理本身就是医院评审的一项重要指标。抽检查阅各相关资料, 是等级评审中采取的一个重要方法。从制度流程、工作记录到病历资料, 都是严格检查评审的重点。

自2012年6月以来, 全院上下团结一致、全力以赴, 做好各项评审准备工作, 特别是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 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科学有效地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好各类档案资料, 使档案资料全面、客观地记录医院的工作, 为评审提供第一手资料。2013年6月3日至6日, 山东省卫生厅评审专家组对我院进行了现场复审。在检查中, 内容完整、形式统一、资料齐全的档案材料为取得优秀成绩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听汇报、看资料、实地查看等程序, 对我院给予高度评价。2013年7月, 综合现场得分和日常监测得分, 医院综合成绩在山东省已通过评审的三级综合医院中名列第二。以等级评审为契机, 把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 促进了档案规范化管理。

一、健全组织, 加强领导

医院成立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综合资料等工作小组, 档案人员编入资料组, 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参与评审全过程。加强宣传, 通过院报、网站、会议等形式, 深入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和制度, 明确档案工作在医院评审中的地位和作用, 增强全员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 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环境。健全网络组织, 每个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都配备兼职档案员, 注意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资料。根据工作实际, 不断健全管理制度, 使传递、移交、登记、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都有规范。科学设计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杜绝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衔接漏洞, 确保档案材料的完善性。

二、学习标准, 明确责任

医院评审重点突出, 标准目的明确, 考核要素清晰, 体现了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贯穿整个评审过程。查看近年的档案和资料是一条主线, 评审标准638项指标均要求提供档案和资料。这些档案资料是医院工作的脉络和骨架, 是医院从事医疗、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 是医院管理的必要依据和重要信息。一是将医院评审标准逐条分解, 各项指标落实到科室, 责任到人;二是分别组织各类培训班, 认真学习医院评审工作的有关标准, 领会有关评审文件精神, 对照标准, 树立标杆, 查找问题分析原因, 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三是为各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提供一套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资料清单、逐项逐条分解落实任务到各科室。

三、收集资料, 严把质量

收集资料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材料收集到位, 资料齐全, 内容完整, 格式统一。

资料组将评审内容分解成质量、安全、服务、管理、公益性、监测指标6大块, 按评审标准逐条准备。资料内容要求详实、完整、系统, 每项工作要有制度、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记录、有反馈、有评价, 有总结, 并对不符合规定的, 一律退回重新准备。各科室上交的评审材料要求内容详实、门类齐全、保证质量。科室成果、业务数据报表、病历、院务会议记录、值班记录等评审材料一律要求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要求内容清楚、文字清晰并标明原件出处;提供照片和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的同时, 提供纸质材料并附简洁的文字说明;所有资料用纸一律采用A4纸。

四、科学分类, 整理规范

汇集的全部评审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按等级医院评审标准要求分别进行整理、分类、标识和组卷。对照不同指标所能达到等级, 分别采用红、黄、蓝三色的档案盒来区别和排列, 档案盒脊背打印对应指标的标题和医院院徽标记, 盒内有材料目录, 并按目录内容逐项依次存放, 使检查人员查看资料一目了然。评审结束后, 及时将评审资料清点上交医院综合档案室收藏保管。移交后的档案材料按照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规范存档。

五、加强利用, 发挥作用

医院档案是医院各部门在特殊的职能活动和医疗服务中形成的历史记录, 为医院的评审检查提供了依据, 是评价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等级医院评审的指标要求之一。档案是评价医院的重要依据, 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医院档案资源为医院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服务, 发挥医院档案的历史记录作用。积极开发档案室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信息和医疗资源, 服务于医疗工作。评审结束后资料组及时将档案材料进行整理, 对汇集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 从新修订医院工作制度、各类人员职责、应急预案及操作流程, 并且印发给各科室和全体员工执行, 为完善医院管理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保障。

六、认真反思, 持续改进

等级医院评审是对医院管理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整体效能的一次大检验, 也是对我院档案工作的一次全面检查。通过这次评审检查, 不仅使医院各级领导和全院职工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入了解, 而且也暴露了医院在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要真正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目的, 使医院的档案工作更趋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 必须严格按照等级评审标准来规范日常的工作, 同时还需要加强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 加强档案意识

档案工作首先要得到医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把档案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要加强宣传和贯彻落实《档案法》《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 使广大医务人员增强档案意识, 形成人人重视档案, 支持档案并自觉维护档案工作。

(二) 完善档案制度

合理健全的管理制度是保管和利用档案的必要保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档案制度, 做到归档有范围, 立卷有标准, 借阅有规定, 保密有条例, 库房管理有措施, 开发利用有目标, 使档案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实现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 提高业务素质

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与档案人员素质有着直接关系, 作为医院档案人员不仅要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医疗专业知识、信息网络知识、外语知识等。必须派出专职档案人员外出学习和定期举办兼职档案人员培训班, 加强各科室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人员理论修养和业务素质, 促进档案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 主动收集材料

收集是档案工作的起点和基础, 是贮存信息资源的重要途径。档案人员要注重第一手原始资料的积累, 主动出击, 做个档案收集工作的有心人。收集工作根据医院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展开, 抓住重点, 形成特色。重点收集医疗技术、医学教育、科研项目和医德医风等方面资料。将分散保管的文书文件、科研、基建、财务、设备等资料集中起来整理归档。医疗记录档案, 应按病历档案要求纳入医院的档案管理体系, 实行统一管理。继续推进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确保档案数据安全。

(五) 提高档案利用水平

档案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利用, 档案利用是实现档案价值的重要途径。档案工作者要增强服务意识, 紧密围绕医院工作中心, 想方设法开发、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以便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为医疗、教学、科研、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为病人治疗康复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数字化档案室建设, 真正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

(六) 推进档案文化建设

加强医院档案文化建设, 对于提高医院档案文化价值的利用率, 推动医院文化建设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通过开展医院档案核心价值观讨论, 开展医院文化档案征集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的档案文化活动, 如编篡出版医院年鉴、组织编辑高层次人才多媒体相册、建设院史馆, 培育工作人员档案文化素养, 扩大档案文化影响力, 营造良好的医院档案文化氛围。

总之, 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应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 紧密结合等级医院评审开展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提供利用, 为今后的医院管理规范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协助医院顺利通过等级医院评审, 体现医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的整体实力。

参考文献

[1]陈瑞安.等级医院评审与医院档案管理[J].医学信息, (2011.6) 2791-2792.

[2]蒋从琰.浅谈等级医院评审与档案工作[J].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2.9) 914-915.

[3]黄恩梅.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为医院等级评审护航[J].业务研究, (2009.3) 42-43.

[4]郑红燕.通过医院等级评审促进档案管理[J].办公室业务, (2012.10) 43.

档案管理在等级医院评审中的应用 第4篇

关键词:档案 管理 医院 等级评审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196-01

等级医院评审是改善医院管理规范化、加快医院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档案管理合理应用对于等级评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应用档案管理进行等级医院评审中经常存在问题,影响等级医院评审的进程。基于此,本文对于档案管理在等级医院评审中应用的研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也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

1 档案管理在等级医院评审中应用现状及意义

目前,档案管理在等级医院评审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及标准化能够促进医院的规章制度、工作记录以及病历资料的严格检查以及审验工作,使得等级医院评审的相关资料都能够满足标准以及要求,顺利的实现等级医院评审。

档案管理的应用对于等级医院评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健全医院组织,对于等级医院评审中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促进评审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能够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等级医院评审中档案资料符合要求;其次,能够加强医院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意识,避免出现不完整档案资料,影响等级医院评审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再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管理,对于以后医院开展工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进行等级医院评审过程中,需要准备大量资料,为了确保资料的内容详实、准确可靠,这就需要医院注重档案管理工作,极大促进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进展;第四,对档案资料科学的分类以及合理的归档,能够为以后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条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2 档案管理在等级医院评审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随着档案管理在医院工作开展中的应用逐渐增多,在在等级医院评审中应用档案管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档案编研力度有待加强

医院等级评审对于专项指标的要求一般超过三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需要建立的档案必须连续并且完整,要求医院要加强档案的编研力度。在以前传统的档案编研过程中比较侧重人事档案以及年度报表等方面,在以后的档案编研中可以增加医疗保健质量管理、专科医师培训以及妇幼保健基层指导等专题方面,这样更有利于等级医院评审中资料整理的完整以及规范。

2.2 档案归档的范围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等级医院评审涉及部分指标是医院日常的工作,但却并不在原有的归档范围之列,如院领导的工作日程安排、健康教育课程的全部课件资料等,特别是一些声像资料的归档,如年度“三基”操作考试、医疗保健专项讨论会议等,也是归档范围的遗漏项目,应该及时纳入归档范围,使医院的档案不仅完整而且丰富。要求檔案管理不仅要注重前期资料的收集,更要对个别归档后的资料进行及时的补充和完善,根据实际工作及时、灵活地调整归档范围。

2.3 部门档案收集意识有待逐步提高

等级医院评审证明且强化了档案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暴露了部门档案收集意识的相对薄弱。由于办公自动化的普及,电子文档的收集成为薄弱环节,在当前这一过渡摸索阶段,对这类档案的界定还比较模糊,给其收集归档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加强各部门兼职档案员的归档意识和档案业务素质是控制档案源头质量、保证档案完整性和系统性的重要保障。

3 采取措施以及建议

在等级医院评审的工作过程中,能够很好的检验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实现情况,针对上述档案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医院必须做到对档案管理的足够重视,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促进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以及规范化进程,通常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队伍

参与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的理论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医疗专业知识、医院人文科学知识以及相关信息管理知识等综合性的知识结构。因此,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整体素质,积极开展培训业务,更好的适应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

3.2 在医院工作开展中,要做到加强宣传,提高整体的档案意识

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的档案知识的宣传以及学习,利用医院等级评审这一平台,宣传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使得领导以及职工都具有较高的档案管理意识,有利于以后医院的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3.3 规范档案原始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医院档案管理资料的完整性

在进行等级医院评审中,各部门以及各科室开展大量工作,但没有及时进行档案记录,或者资料分散,不能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影响评审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因此,对原始资料的规范管理,及时、完整的收集显得尤为重要。

3.4 重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发展

在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方式,利用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进行档案的整理以及相关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技一体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实现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分离,能够为更多的用户提供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的数据库档案系统,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基础之上,实现电子化统一管理,能够促进医院档案工作的发以及完善。

3.5 加强档案的利用与开发

档案管理多的最终的目的是利用档案方便开展工作。医院档案作为历史的真实记录,其最终目的是作为信息资源在医院的建设中发挥作用。医院档案工作人员要科学的进行档案信息的二次开发以及加工,提供深层次以及多方面的应用信息。

4 结语

综上所述,医院等级评审极大的踧踖医院医疗、管理、服务等多方面的水平,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应该以医院为核心,紧密结合等级医院评审中的资料的整理、收集以及分析工作,是医院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以及合理化,确保医院合格通过等级医院评审,为整体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及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文莉.参加医院等级评审提高病案管理质量[J].中国病案,2011(1).

[2]曲秀君,魏文华.以医院等级评审为契机,促进医院药事规范化管理[J].中国实用医药,2011(25).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5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8]95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特制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评议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第十四条 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和有关评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6篇

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06月13日 15时52分

176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工商行政

“医疗器械”

“信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8]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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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医疗器械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效能,保障产品质量,根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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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已取得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三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等级的初审推荐、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管理。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集信用信息应当依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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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企业自报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三)依法从相关部门获取。

第五条 市、州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本规定划分的标准,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推荐,并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上推荐资料报省局。资料包括上工作总结和《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申报表》(见附件)。

第六条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日常监管信息、质量反馈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品种、企业许可证编号、产品注册证编号、发证有效起止时间、变更、换证信息等。

(二)日常监管信息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记录。

(三)质量反馈信息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相关信息。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抽样记录、质量公告、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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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整改报告等。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采集人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企业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合,应当在通报之日前30日内向采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更正,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核实。

第九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信用信息资料和档案应当维护更新,对企业已整改的信息,要及时采集更新,并有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终止生产或者关闭的,保留至缴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2年。

第十条 企业应当注重信用资源的培育,利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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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应当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并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和评定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以企业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主观过错的大小和日常监管信息中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标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分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守信等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相关产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企业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记录、凭证真实可信的;

(三)企业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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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年内企业未上过质量公告,且无因质量问题召回产品的;

(五)企业发生变更及时申报或备案的;

(六)认真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职责的;

(七)响应并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警示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的;

(二)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三)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不在职在岗或擅自变动的;

(四)生产场所与原审批的条件不符的;

(五)生产、检验设备缺乏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六)连续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组织生产、未提前书面告知省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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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产销售的产品出现不良事件,未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的;

(八)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或降低质量管理要求,致使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

(九)违反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十)曾上过一次质量公告,或因质量问题召回产品的;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失信等级

(一)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二)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三)有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两项以上的。

第十七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一)连续被撤销两个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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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行政许可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被依法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四)企业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五)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构成犯罪的;

(六)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两项以上的。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申报表》;

(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申报表上填写评审推荐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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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五)在省局网站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落实企业诚信跟踪反馈制度。

对被评定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在随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调升到上一个等级。

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后,根据评定标准实时直接调低至相应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暂不进行信用等级认定,但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后,根据标准实时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精心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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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定为守信等级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被评定为警示、失信或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采取防范、提示,加大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措施,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守信等级、严重失信等级企业向社会公告;对警示、失信企业实行通报。公告和通报由省局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定为守信等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核查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被评定警示等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不良行为监督整改,跟踪检查;

(二)列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抽样计划。

第二十五条 被评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除采取第二十四条措施外,还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产品的质量抽样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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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除采取第二十五条措施外,还要列入省局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对其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申报表

附件:

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申报表

本项目由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企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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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范围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本生产总值(万元)本销售收入(万元)

上一信用等级

本企业守法或违法违规等情况

法人代表签名:(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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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由药监部门填写

市州局意见

本企业违法违规情况:

□守信 □警示 □失信 □严重失信

公 章

年 月 日

省局意见

稽查分局

年 月 日

医疗器械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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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

签字:

年 月 日

评定结论 □守信 □警示 □失信 □严重失信

说明:

1、企业类别:以生产品种的类别为企业类别(一、二、三类),多类别品种则就高不就低。

2、一类企业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栏填登记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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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7篇

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评审与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培养、建立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对“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带领农民科技致富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由有关部门和团体、实体性法人举办或联办的,直接联系农户,体现为农民服务、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公益性质,在农村开展农业科技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科技示范和培训、种苗供应和技术指导服务的实体性场所,并由河北省科协命名的“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第三条 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是省科协开展和推动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农民学习农业技术、提高科技素质,依靠科技致富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也是农村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河北省科协将在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给予其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接受省、市、县科协的工作指导,定期向当地科协和上级科协汇报工作。建有科普工作机构和组织,积极参加科协组织的科普活动,科普活动档案健全。获得过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

2、基地创办时间在3年以上,直接联系和服务周边农户达到1000户以上。有一定的试验示范和生产规模。其中:

(1)种植类基地核心示范园区在500亩以上,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

(2)畜类基地:大牲畜存栏300头以上,小牲畜存栏2000头以上。商品畜类:大牲畜年出栏1000头以上,小牲畜出栏1万头以上。

(3)禽类基地存栏2万只以上,商品禽类年出栏10万只以上。特种和珍稀养殖规模可适当降低。

(4)食用菌基地要达到年生产原种10万袋、生产种100万袋以上的能力。

(5)水产类基地繁殖场规模要达到10亩以上,商品水产养殖规模要达到100亩以上。

3、基地具有开展各种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人员、设备。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5000人次。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有固定的科普工作标志和标识,建有科普宣传栏。

4、基地与大学和科研单位建立有多种形式的联系。有自主创新项目或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研究、实验和示范、推广项目。每年向农民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不少于4项(个)。

5、基地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是当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龙头或支柱。

6、基地所联系和服务农户的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2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和评审办法

1、申报单位直接向所在县科协提出申请,县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市科协。市科协对本市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科协。省科协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市推荐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命名,颁发证书和牌匾。

2、申报单位需提交:①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②基地三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今后三年的发展规划(3000字左右),③基地科普活动相关资料和图片(主要反映基地成立时间、规模、领导重视和带动群众情况)。以上材料,共一式三份。

3、市科协需要提交检查、初评和推荐工作总结。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河北省科协对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每三年对科普示范基地组织申报、评选、命名一次。已命名的也要在下一个申报周期重新申报、接受复查。

第七条 省科协定期组织各基地交流经验和参观学习。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指导基地的科普工作。帮助基地与科研单位和大学建立联系。组织产品展示和产品进入市场工作。

第八条 对于在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省科协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择优安排科普惠农奖励项目、在省科普资助项目上给予政策性倾斜,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科普示范基地评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河北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的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宣传伪科学的;

3.损害农民利益的;

4.不开展科普活动的。

5、三年后复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1、本办法由河北省科协负责解释。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8篇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 规范化、科学化的医院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医院等级评审是以新的科学管理理论为指导, 对医院的功能地位、医疗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并确定其等级专业技术活动的重要评价标准。它是衡量医院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的有效手段[1], 可为医院可持续发展指引方向, 特别是标准中医疗设备管理的具体要求, 对医学工程科的发展起着极其明显的促进作用。为更好地提升医学工程科医疗设备管理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我们通过建立规范的医疗设备档案, 促进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从而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经济效益。

1 明确学科定位, 不断完善自身职能

医疗设备管理是《医院等级评审标准2012版》全面检验和考核医院各项工作中的重点专题检查项目。标准要求医学工程科的职能不仅仅局限于医疗设备的采供和日常维护、维修, 而且要在质量控制、计量管理、医院工程设计、设备电气安全、使用培训等诸多领域不断拓展, 以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而以医疗设备档案管理为抓手, 建立规范化的工作流程, 可有效提升科室工作效率, 使得科室工程人员全流程、全方位嵌入到医疗设备管理活动中, 不断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医院等级评审对医疗设备管理的审评内容主要包括: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程序, 设备配置使用许可证, 小型仪器的检测合格标志, 计量设备和器械的相关情况, 新设备的操作训练和考核记录, 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和程序, 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等。为了达到三甲等级评审的标准, 通过强化需求评估和绩效考核职能, 加强动态的信息资料管理和有效利用, 提高预防性维护能力, 完善设备性能监测和计量、质控检定机制, 将医疗设备计量和质控融入医疗设备的全寿命、全过程管理中, 从而体现了学科的专业性, 提高全科为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确保医疗设备运行安全。

2 医疗设备档案归档的范围

我院是综合性三甲医院, 医疗设备资产每年以5千万~7千万的速度增长, 并且不断加大对高、尖、精设备的投入, 为医疗技术水平提供可靠的物资保证。我院对单价在1 000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建立档案资料, 实行一机一档。考虑到医疗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为5~12 a, 因此保存期选择为长期, 设备在档案在, 设备报废, 档案做相应处理。

3 医疗设备档案的归档内容

医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纸、照片等具有参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材料, 称为医疗仪器设备档案, 它是医院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日常管理设备清点工作的强度, 部分医院通过成熟的无线网络技术, 开发和应用了个人数字助手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PDA) 物资条形码管理系统, 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系统, 也提高了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借鉴这些成功经验, 我院实行了设备档案管理信息化, 电子档案建立设备总账, 设备总账的内容包括:设备编号、设备类别、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设备价格、使用科室、启用日期、质量等级、设备状况、备注等。每一台机器都有相对应的一张卡片, 卡片贴在仪器上, 上面显示设备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价格、科室、启用日期, 并附上PDA物资条形码。PDA已广泛应用于临床领域, 它是信息化管理工作站的一个组成部分, 具有移动性、便携性、适时记录修改的特点。这种手持设备利用终端掌控计算机实现仪器识别类别、型号、序列号、编号、价格、购置时间、启用时间、厂商、责任人追溯等功能, 建立了一个完整、灵活和实时的医疗设备管理系统, 同时也实现了无线网络化办公。方便维修、检测或查询, 能够快速查到资料。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内容、编号、排序相一致。因此, 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今天, 医疗设备的统计、查询、分类、汇总、成本核算可以输入一定条件, 由设备管理软件迅速生成设备总账、设备分类和设备分户账, 满足管理者的各种需要。

4 结语

随着医疗设备突飞猛进的发展, 设备档案信息在医疗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5], 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结合, 可完善设备档案管理, 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档案管理中的优势, 为设备合理、高效使用提供科学的管理方法, 促进医疗设备档案管理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摘要:介绍了医疗设备档案归档的范围, 从购置论证资料、购置阶段的相关文件资料、购置后阶段的相关资料、严格设备档案日常管理等方面重点阐述了医疗设备档案的归档内容, 指出了规范医疗设备档案管理, 实现医疗设备档案范围、内容、信息化管理的进一步标准化, 完善了医疗设备档案管理, 促进了科室整体服务能力的提升, 提高了医疗设备的完好率, 实现了医院医疗设备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设备,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1]吴耀宇, 刘冬敏.涡轮传感器在呼吸机上的应用[J].自动化仪表2008, 29 (7) :60-62.

[2]中国医院协会.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2011年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1.

[3]杨丽晓, 尚长浩, 王粤.医院大型医疗设备的安装与验收[J].中国医学装备, 2012, 9 (12) :64-66.

[4]刘延祥.关于医疗设备档案系统化建设的思考[J].吉林医学, 2010, 31 (35) :6 641-6 642.

等级医院评审奖惩办法范文 第9篇

医院开展等级评审,是实现医院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制约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增强全员参与创建的主动性,保证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特制订等级医院评审奖惩办法如下。

一、执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科室以及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适用于各科室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适用于等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督导组日常督导检查;适用于医院聘请院外专家的督导检查;适用于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组对医院等级评审的检查。

二、执行程序:各督导组按照《二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实施方案》规定的督导检查方式,对各科室进行自查和整改的情况进行评检查汇总,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对存在问题按奖惩办法进行处罚;等级评审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成员及各督导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奖惩方式:本奖惩办法施行三级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在创建活动中科室自查问题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及督导整改小组督导不力等情况,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同时追究科室主任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奖惩办法

(一)会议、学习奖惩办法。

二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是全院参与的一项工作,因此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需要定期组织各种学习和召开各种会议。对于无辜不参加学习和会议的人员,发现一次扣罚直接责任人50元,扣罚科室主任100元,扣罚责任领导100元。两次以上不参加会议和学习的,扣罚加倍。各阶段科室组织人员参见会议和学习前3名的科室,奖励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各200元。

(二)加班奖惩办法

本次等级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创建开始至结束全院上下实行弹性加班制,原则上每天加班不少于2小时,加班时间科室可自行规定并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医院成立考核小组定期不定期考核,对于无辜不参加加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发现一次扣罚直接责任人50元,扣罚科室主任100元,扣罚责任领导100元。

(三)科室自查自纠奖惩办法

医院统一组织的各阶段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问题自查不明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及时的,一次扣罚责任人100元,扣罚科室主任200元,扣罚责任领导200元。同一问题出现2次的,扣罚加倍。各阶段自查工作排名前3的科室,奖励责任人100元,奖励科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各200元。

(四)科室整改奖惩办法

各科室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督导小组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室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科室主任400元,扣罚责任领导400元。整改情况排名前3的科室,奖励责任人200元,奖励科室主任级主管领导各400元。

(五)评审督导小组履职奖罚

在等级医院创建工程中,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成员及各个督导小组没有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职责履行的,一次扣罚责任人300元,扣罚组长500元。

(六)模拟检查存在问题奖罚。

在医院聘请上级专家进行的模拟检查中,专家反馈出来科室软硬件指标不符合评审细则要求的,扣罚责任人300元,扣罚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500元。完成较好的科室奖励责任人500元,奖励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1000元。

(七)市卫生局专家组评审存在问题奖罚

在市卫生局专家组组织的正式评审中,专家反馈出来科室软硬件指标不符合评审细则要求的,扣罚责任人500元,扣罚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1000元。排名前3的科室奖励责任人1000元,奖励科室主任和主管领导1500元。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10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等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药物定义

基本药物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职责及分工

1.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的引进、使用、评价及监管等各项制度;

2.医务处负责组织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 3.药学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基本药物的供应、处方专项点评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等相关知识的资料收集。

三、基本药物的配备及引进

(一)新品种的引进:药学部根据临床需求、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

(二)现有品种的调整:我院现有基本药物品种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药学部参照卫生厅基本药物中标结果推荐中标厂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措施

(一)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学部收集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相关材料,由医务处采用网上学习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药师进行培训并考核。

(二)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实行科主任责任制,各科制定本科室常用基本药物目录,报医务处备案,临床用药需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

(三)医院将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原则上全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全部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特殊情况下无法达到此比例的科室应书面向医务处说明理由,经医务处论证后确定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五、监督考评

(一)医院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及统计分析,对基本药物使用不达标的科室进行经济处罚。

(二)药学部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有效干预。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湖北省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第11篇

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现将《天长市勤廉风险点风险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长市效能办 2011年9月20日

天长市勤廉风险点风险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勤廉风险的防控管理,增强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发〔20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第三条

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评定包括对各级干部职工勤廉风险查找、风险等级确定、风险防控措施等的评审。

第四条

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应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有关专家以及下属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小组,负责勤廉风险评审工作。

第六条 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小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本单位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二)对经公示后的本单位勤廉风险点内容进行评定,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三)对本单位勤廉风险等级进行评定;

(四)对本单位制定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定;

(五)针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第八条

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小组根据本单位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请,对经个人排查、报上一级领导审核提议并经公示后的勤廉风险点内容进行评定。

(一)风险陈述。由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风险点内容;

(二)集体讨论。评审小组对风险点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小组可要求风险主体列席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三)综合评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定小组对各风险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逐条予以评定,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九条

对于经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小组评定通过的风险点,由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定;对于评定未通过的风险点,由风险主体按照评评定小组提出的指导性建议修改,再由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本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定。

第十条

勤廉风险等级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定方法。计算公式为:D(勤廉风险点分值)=Z(职权大小)+J(发生机率)+W(危害程度)+X(问题性质)。其中:职权大小占40分,发生机率占20分,危害程度占20分,问题性质占20分。评分标准为:

(一)职权大小:岗位职权涉及人、财、物管理等重大权力,分值为30

(二)发生机率:发生勤廉风险机率大,分值为15

(三)危害程度:对国家、集体或个人危害程度严重,分值为15

(四)问题性质:构成违法或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分值为15

第十一条

评定小组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评定出各风险点分值后,按照各风险点最终得分大小的范围,确定风险等级:A级风险为D≥80;B级风险为60≤D<80;C级风险为D<60。

第十二条

对于经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小组评定通过的风险点等级,由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定。

第十三条

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小组根据本单位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请,对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审。对风险防控措施的评审,采取定性方法进行,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措施陈述。由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各风险点防控措施;

(二)集体讨论。由评定小组成员对防控措施进行充分讨论。评定小组可要求风险主体列席会议,说明有关情况,但风险主体须在评定结果前退席;

(三)综合评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定小组对各风险点防控措施是否科学合法有效予以逐条评定,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十四条

经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小组评定通过的防控措施,由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

领导小组会议研定;对于评审未通过的防控措施,由风险主体按照评定小组提出的指导性建议修改,再由勤廉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本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定。

第十五条

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原则上一年一评审。对因职能调整造成勤廉风险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评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确定。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应根据掌握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民主评议、专项检查、党风勤廉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提出需要调整勤廉风险的建议,经勤廉风险防控管理评定小组评定通过,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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