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2024-07-08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精选14篇)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1篇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外的交通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即对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处理事故的人员

公安交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

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3.现场调查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1)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3)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4)进行其他调查工作。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4.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理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货物和物品的处理

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6.案件的移送

公安交管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交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伤者的救助

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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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2篇

1、受理案件(通过拨打122报警受理)

2、现场勘查

3、暂扣肇事车辆、行驶证、驾驶证、4、立案(当事人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伤情介绍、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驾驶机动车的必须提供肇事车辆保险单正本大单子)

5、告知当事各方民事权利(当事人签收民事权利告知书,)

6、当事人本人书写肇事经过(肇事双方都要书写,书写要求在门后,书写用纸向办案民警索取)

7、肇事驾驶员做笔录(需驾驶员本人到交通队)

8、其他调查(视具体案情而定)

9、检车(由办案民警开具《车检委托书》后,到事故科二楼205房间加盖公章,每周一或周四上午8:30分,持《车检委托书》到车辆所在停车场等候即可。在车检完毕后,与车检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取回《车检结论报告》交给办案民警)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10、鉴定车损(由办案民警开具《车损委托书》后,到事故科二楼205房间加盖公章,持《车损委托书》给物价局88555829打电话预约时间进行作价。由物价局确定涉案车辆、物品等的损失价格,在作价完毕后,与物价局取得联系,及时取回《车损鉴定报告》交给办案民警)11、12、13、其他检验鉴定(尸检、痕检、同

一、轻重伤鉴定等等视具体案情而定)送达检验鉴定结论(需要当事人将所有检验鉴定结论交付给办案民警,之后肇事出具事故认定书(在办案民警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第五个工作日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签收检验鉴定复印件)逃逸事故未侦破的经当事人申请,交通队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14、15、16、处罚(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放行暂扣车辆(在办案民警受到所有检验鉴定结论后的第二天起五个工作日内放调解结案(当事人需要在交通队结案的,所有当事方各方必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十行。放车的具体时间究竟是第一天还是第五天视具体案情而定)日内,到交通队书写调解申请书,有任何一方不同意交通队调解,或者未到交通队书写调解申请的,交通队不予调解。调解当天有一方不到场的终结调解。)

17、调解需要的手续(在所有伤者治疗终结后才能进行调解,与办案民警预约时间后,所有当事方必须同时到场,持事故认定书、伤者本人工资证明、住院病志、诊断书、所有看病的票据、护理证明、护理人工资证明、其他涉案物品的损失证明等)

变电站事故及异常处理的一般原则 第3篇

(1) 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 消除事故的根源, 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威胁。

(2) 在处理事故时, 应首先恢复站用电, 尽量保证站用电变压器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供电。

(3) 尽可能保持正常设备继续运行, 保证对用户的供电。

(4)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优先恢复重要用户的供电。

(5) 调整系统的运行方式, 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2 事故及异常处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1) 变电站事故及异常的处理, 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现场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 以及各级技术管理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安全和反事故措施的规定。

(2) 事故及异常处理过程中, 运行人员应沉着果断, 认真监视表计、信号指示并做好记录, 对设备的检查要认真、仔细, 正确判断故障的范围及性质, 汇报术语准确简明。

(3) 为了防止事故扩大, 在紧急情况下可不需等待调度指令而自行处理的项目有: (1) 将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设备停电; (2) 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3) 当站用电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4) 电压互感器空气断路器跳闸或熔断器熔断时, 可将有关保护或自动装置停用, 以便更换熔断器或试送空气断路器恢复交流电压; (5) 断路器由于误碰跳闸 (系统联络线断路器除外) , 可将断路器立即合上, 然后向调度中心汇报; (6) 当确认电网频率、电压等参数达到自动装置整定动作值而断路器未动作时, 应立即手动断开应跳闸的断路器; (7) 当母线失压时, 将连接在该母线上的断路器断开。

3 事故及异常的处理顺序

(1) 根据表计指示和信号指示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初步判断事故的性质及可能的范围。

(2) 仔细检查一、二次设备异常及动作情况, 进一步分析, 准确判断异常及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如复归跳闸断路器控制把手, 投入备用电源或设备, 对允许强送电的设备进行强送电, 停用可能误动的保护、自动装置等, 将异常及事故情况迅速汇报给调度中心。

(3) 异常及事故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时, 应立即切除, 必要时停止设备的运行。

(4) 迅速隔离故障, 对保护和自动装置未动作的设备, 应手动执行。对未直接受到影响的系统及设备, 应尽量保持设备继续运行。

(5) 迅速检查设备, 判明故障的性质、故障点及故障程度。如果运行人员不能检查出异常和事故的设备及原因, 应连同异常及事故的主要情况汇报给调度、检修或有关技术部门。

(6) 将故障设备停电, 在通知检修人员到达之前, 运行人员应做好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

(7) 除必要的应急处理外, 异常及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应在调度中心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现场规程上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程要求执行。

(8) 异常及事故发生时的各种信号、表计指示, 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运行人员检查及处理过程均应详细记录, 并按规定登记。

4 事故及异常处理的组织原则

(1) 各级当班调度是事故处理的指挥人, 当班值班负责人是异常及事故处理的现场领导, 全体运行值班员应服从当值值班负责人统一分配和指挥。

(2) 发生异常及事故时, 运行值班员应坚守岗位、各负其责, 正确执行当班调度和值班长的命令, 发现异常时应仔细查找并及时向调度和值班长汇报。

(3) 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故障时, 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 接班人在上值负责人的指挥下协助处理事故。

(4) 事故处理时, 非事故单位或其他非事故处理人员应立即离开主控室和事故现场, 并不得占用通信电话。如果值班人员不能与值班调度员取得联系 (所谓不能与值班调度员取得联系是指各种通信设备均失效, 或值班调度员没有时间与值班人员联系) , 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否则应尽可能与调度取得联系。

5 事故及异常发生的主要表现

(1) 光字牌及异常音响信号出现,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动作, 表计指示异常。

(2) 断路器自动跳闸。

(3) 电气设备出现异常运行声音或出现放电、爆炸声。

(4) 电气设备出现形变、裂碎、变色、烧坏、烟火、喷油等异常现象。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4篇

【关键词】:地质找矿;钻探施工;孔内事故;处理方法

近几年,随着贵州省黄金地质勘查的发展,浅部岩金日趋减少,“攻深找盲”的新认识,新思路,将成为今后地质找矿的突破口,因此钻孔的设计越来越深,这对钻进技术提出的要求更高。因此掌握好正确的事故处理方法对减少孔内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设备损伤来说至关重要。

1矿山地层地质概况分析

在贵州省天柱县某金矿普查钻探工程项目,该项目设计钻探工作量6000.00延米,孔深多为600~800米。本项目施工区域山高谷深,属山丘地貌,矿产丰富,主要有金、硫重晶石、高岭土等。地层主要为浅灰-灰黄色厚层状沉凝灰质板岩、变质细-中粒长石石英砂岩、灰黄色绢云母粉砂质板岩、粘土质板岩、灰-灰黄色厚层状砂质板岩、灰白色厚层状变余凝灰岩。构造带多,岩层破碎。

2制定钻探方案

在钻进过程中要解决矿化蚀变带破碎、坍塌失稳钻孔的护壁;孔内漏浆;深孔操作和钻进技术参数;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的问题。针对工程施工地层的特点,精心制作《施工设计方案》,同时选用施工钻进配套用的相关泥浆材料与钻具、钻头等。

2.1钻进用材料等相关配套设备参数

ZK3-1孔开孔,开孔孔径Φ130mm,钻进到27米,下入Φ127mm套管。改径Φ110mm钻进,至62米,下入Φ108mm套管。改Φ91mm钻进,到112.6米,下入Φ89mm套管。改Φ75mm绳索取心钻进。钻进到164米,孔内开始出现漏浆情况,调整泥浆,降低浆液比重,加入木糠,801堵漏剂。泥浆比重1.03,漏斗粘度30.5秒。泥浆具体配方如下:清水+膨润土2~3%+纯碱0.2%+0.03% ~0.04%植物胶+0.2%Na-CMC(中粘)+0.02% ~ 0.03%聚丙烯酸钾+2~3%木糠+1~2%801堵漏剂。

3发生的事故及处理方法

3.1事故原因(一)

钻孔施工钻进到360.70米,遇强构造破碎层,发生掉块现象,钻具被卡。

3.2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法(一)

机台首先采用上下窜动钻具处理,效果不理想,后改为加大泵量,半离合开车,也没有处理成功。后采取强力起拔,钻具上来0.7米,卸出立轴钻杆,提拉不动。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开车,可能会造成断钻杆事故。综合分析决定采用顶、打的方法进行处理。首先在吊锤中心钻杆下部锁接手上焊接受力环,用Φ15.5mm钢丝绳锁住受力环下部钻杆,钢丝绳上端再套在回转器上卡盘底座部位,使用给进油缸上顶,在约30KN压力下,使用吊锤向上击打。经过大约二个小时后,钻具上来2.3米,解卡,钻具全部提出孔外。然后,加工接手钻头,配制水灰比0.5的水泥浆(水泥5包 + 清水125Kg + C6H15NO3 0.15Kg),约200升。下入接手钻头钻具,扫孔到底,提离孔底0.3米,将水泥浆液一次灌入。替水按公式“Q替 = K q (L-ι)+Q地”计算约为1014升(孔内静止水位约26米),实际替水约1000升。再经过30多个小时孔内水泥凝结后,下钻具透孔。换浆:清水 + 0.2%纯碱+ 3%膨润土 + 0.2%植物胶 + 0.3%纤维素(中粘)+ 0.03% ~0.04%腐植酸钾 + 0.5% Fs-1速溶硅酸钠 + 0.02% ~ 0.03%KP共聚物。

在接下来的施工钻进中,为了保持孔内的孔壁稳定性,我们使用了比前期施工要小的钻进参数,具体如下:钻压:钻压减少,能够减轻钻杆的径向摆动,有利于保持不稳定层段孔壁的稳定性。按计算公式F=F1÷7.85+Pn×S+Pm×A?F1=584Kg。转速:因为施工孔段的岩石完整性与均质性都比较差,如果转速高,钻头与孔底的接触不平稳,钻具的轴、径向振动就会加剧,会产生“敲打”孔壁的现象。同时,钻头金刚石、胎体会加快磨损,影响钻头的使用寿命。实际转速严格控制在300转/分钟以下(不超过Ш档)。泵量:采用I档,不大于50升/分钟。

3.3事故原因(二)

ZK4-2孔开孔,施工到46.00~47.00米,孔内出现涌水现象。

3.4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法(二)

涌水量经过初步测量,每秒约1.8升,日涌水量约156.00吨。钻进到52.00米,进行止水。首先采用聚丙烯酰胺、泥球加套管的方法进行止水,效果不明显,而后采取套管外包缠海带的方法止水,仍然无法止住套管内涌水。然后起拔套管,钻进,至58.00米,继续采用套管、聚丙烯酰胺、泥球、海带、布条止水。方法不成功。因此放弃原孔位,移机,距原孔位0.8米,重新开孔,钻进,原孔作为泻压孔使用。

再次钻进,孔深64.60米,Φ130mm口径钻进施工到62米,再换径Φ110mm钻具钻进2.60米,采用Φ127mm×Φ108mm兩级套管变径,布条包缠在连接接箍下部,长度约1米,呈锥状,下入到孔内,套管夹板夹住,用钻机压到孔底。而后,配制水灰比0.5的水泥浆(约90升),压注到Φ108mm套管底部,孔内待凝24小时,止水成功。

在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中,深孔钻进钻杆有相当一部分是老钻杆,经长期使用后丝扣部分有磨损,且接头多,为防止钻杆与钻杆联接丝扣处冲洗液的漏失导致泵量、泵压损失发生钻头得不到有效冷却造成烧钻,同时减轻丝扣的进一步磨损,施工过程中全部使用丝扣油进行涂抹。配方如下:石墨粉:黄油:废机油=1:2:0.3。因为项目施工地层多数破碎不稳定,所以在机台施工起下钻时,速度比正常钻进起下钻的速度要慢约1/3,且升降机的操作平稳,避免和减少了激动压力及孔内的“抽吸”现象,防止由于起下钻而破坏孔壁,造成孔内坍塌事故。

4经验总结

本项目施工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多次孔内事故,为总结经验,现简述如下:

(1)对于ZK1-2孔,施工钻进到516.30米,发生钻杆脱扣,因事故征兆不明显,没能及时发现,导致孔内事故头呈“喇叭口”,首先下入公锥捞取不成功,后下入平面钻头磨削孔内事故头5公分,第二次下入公锥捞取成功。ZK3-1孔,施工到360.70米,遇破碎层,掉块,卡钻,通过窜、扭、拉、顶、打的方法才处理成功。ZK0-3孔,钻进施工到622米,发生烧钻事故,在往上顶的过程中,阻力较大,钻头、下扩孔器留在孔内。最后经过小口径掏芯,公锥锥住快速反复顶拉,半离合回转,将事故钻具捞出孔外。ZK5-1孔,钻进到465米,起钻换钻头,再下钻时,发现42米处下不去,原来是Φ89mm套管断裂,错位。利用报废岩心管,加工成锥形钻具,下入到孔内事故头处,压挤,同时配制浓水泥浆灌注固定,水泥凝固后,下入锥形钻头慢慢扫透,得以成功处理。

(2)在复杂地层区域内进行钻探施工作业,特别是对深孔进行作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操作人员必须是有相当施工经验的熟练人员。第二,操作施工过程中,要求操作员认真、专心,根据各种表征现象分析判断孔内情况,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三,确保泥浆的技术性能,每班必须对泥浆进行维护。第四,现场配备好必要的材料与专用器具,如水泥、堵漏材料、锥形钻头、捞锥等等。第五,发生孔内事故后,一定要计算出事故的准确位置,根据实际操作中的情况,认真分析事故的类别、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出处理方案或办法,严禁盲目操作造成重复事故,这一点很重要。

通过本工程的施工,在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较好地解决了施工过程中的垮孔、卡钻、漏失等问题,在过程中学会了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锻炼了队伍。现在已基本掌握了深孔施工的钻进技术,这将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良好施工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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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5篇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更规范、更具体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原有法规、标准规定模糊、程序不清的问题。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程序。

一、事故报告阶段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或逐级报告至公司总经理。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调查阶段

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事故现场处理。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1)事故发生后,应当救护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仔细对现场进行标记记录或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事故有关物证收集。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重要物件应保持原样;(4)对危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等;(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二]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包括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受害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同时也要对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员以及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要保证每一次询问记录的准确性。询问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交流的形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

(五)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及事故现场图绘制。[一]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和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二]事故现场图的绘制。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研究和照相之后,通常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相对于地理位置点的位置;(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散落构件的位置并作出标记;(3)查看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事故现场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3)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5)事故的性质;(6)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单位、职务并签名);(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这项工作即告结束。

三、事故处理阶段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第13号令)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四、事故结案阶段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6篇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诸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有关的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

(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

事故情况调查是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有些质量事故原因复杂,常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维护管理、工程环境条件等方面,因此,调查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项目总监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等各方参加事故原因分析。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如果发生的质量事帮不是由于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缺陷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应给予施工单位补偿。

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

(2)质量事故的调查与检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3)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4)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6)实施质量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工伤事故索赔须知和一般程序 第7篇

深圳工伤事故索赔须知和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上述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先到医院就医,在就医的同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待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如果伤情不是很严重(如没有骨折、身体器官缺失等),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申请仲裁:

1、1年内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45日内作出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上述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各地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不一,同等级的伤残获得的赔偿数额还与本人工资待遇及当地职工上一的月平均工资的高低有关。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的“一裁二审”的处理体制。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8篇

关键词:专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专用铁路的概念也是从管理权限和管理主体上来划分的。一般来说,专用铁路大都是大中型企业自己投资修建,自备机车车辆,用来满足企业自身运输需求的铁路,如神华集团、中电投都拥有自己的专用铁路,这些企业在实际运营管理中,又将部分铁路运输任务发包给具有铁路运输能力的单位,如中国中铁所属的一些企业,由这些企业实际承担运输任务。既然有运输, 难免会发生铁路交通安全事故,那么目前国家关于专用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在操作中又有哪些弊端?本文通过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的阐述和分析,找出专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的弊端,提出需要国家立法层面进行明确的问题。

一、专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程序规定

铁路交通安全在理论上应属安全生产范畴,但其又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直接调整,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均有详细规定。依据《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于2007年又专门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出台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废止了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除了有关赔偿标准的变化,“路外伤亡事故”的概念从此不复存在,包括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 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统称为铁路交通事故。配合该条例的出台,原铁道部相继又修订出台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处罚措施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虽然铁道部已经撤销,但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文废止。

那么,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专用铁路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也适用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这与生产安全事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明显不同)。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铁路管理机构,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行使铁路管理相关职责,简称安全监管办。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根据事故等级在不同时限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 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纵观以上规定,仅就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而言,相关规定应该是明确的,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至于铁路专用线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以上规定,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没有明确,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而该规则又是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的,另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中也明确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均受所在地安全监管办管辖, 所以专用铁路是适用以上调查处理规则和程序的。

二、专用铁路施工现场发生行车事故,是否适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专用铁路的运输管理分为建设和运营两个阶段,在建设过程中,也会有围绕铁路施工进行的铁路运输,如拉送钢轨、道砟等,在此期间难免会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而此时的运输主体是铁路施工单位,那么是应该适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呢,还是适用铁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笔者偏向于认为应适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因为施工现场的铁路运输属于施工作业组成部分。但也有观点认为仍然可以适用铁路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理由是《铁路法》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即涵盖了铁路建设,并且该法适用范围包括了专用铁路,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又是依据《铁路法》制定,因此专用铁路施工现场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也适用该条例。对以上存在的管理权限冲突的问题,在实际中已产生互相扯皮的现象,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专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存在的弊端

在铁道部撤销之前,政企不分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从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中就可见端倪,如《铁路法》明确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又明确铁路管理机构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监管办作为铁路管理机构,在各铁路局加挂安全监管办牌子,很明显,这种政企不分的体制,使得安全事故调查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实质上是合为一体的,即存在自我监管、自行调查处理的问题,这样导致在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与行人、机动车等铁路运营单位之外的一方发生事故,由安全监管办组织的事故调查及调查报告、事故认定书,其公信力受到强烈质疑。目前铁道部已撤销,顶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移交国家铁路局,但各铁路局是否还继续行使管理职责尚未明确,如果继续行使,显然是不合适的。

既然铁路运输企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存在自我监管的问题,那么专用铁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是否也存在同样问题?按照之前所述,专用铁路发生交通事故,虽然铁路的所有权及运营权均属于企业,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仍然受所在地安全监管办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安全监管办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在铁道部撤销之前,理论上是行得通的,这种监管应属于外部监管。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监管不力、监管空白的问题。因为作为专用铁路的所有及运营单位,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从自身利益出发,显然是愿意自行处理的,而不愿监管部门参与,这种心态在任何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安全责任主体中普遍存在, 所以法律法规对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非常大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就非常重要,然而由于其机构设置与铁路局是一体的,而铁路局是以铁路运输为主,承担更多的是企业职责,因此对于不隶属国家铁路的专用铁路监管,或多或少存在无心去管或者力不从心的问题。这样就导致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在专用铁路交通事故中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旦发生事故,不涉及专用铁路运营单位之外的人或财产的,专用铁路运营单位内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之外的人或财产的,大多协商解决,由此在专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出现了监管空白。这种情况不但违法,从长远看,对于专用铁路运营单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安全防范意识是非常不利的。

除了以上所述国家铁路交通事故的自我监管和专用铁路交通事故的监管不力问题,铁道部撤销后,无权监管问题就比较突出了。2013年3月10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行铁路政企分开。 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正式下发。 2013年3月1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批复中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由此可见,目前的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已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责,如果继续保留加挂的安全监管办这样一个机构对自身铁路运输和专用铁路运输的安全生产进行行政监督管理,那么此次以政企分开为主要内容的铁路改革将是极为不彻底的。既然铁路总公司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铁路局也应承担各自管段内的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不是继续承担裁判员角色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包括专用铁路在内所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也应有一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而不是由一个名称为铁路总公司的企业负责调查处理。按照此次铁路系统改革方案,国家铁路局具有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的职责,但目前却缺少法律明确授权,且由没有下属机构的国家铁路局监督管理全国铁路生产安全显然也是不科学的。

四、建议尽快完善专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问题的立法

随着铁道部的撤销,铁路系统重新整合,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发展较为迅猛,铁路运营单位在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国家原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进行调整,该废止的废止,该出台新的就出台新的,仅靠运营单位自律性的管理显然是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的,就铁路交通事故而言,针对以上分析存在的各种弊端,铁路交通事故范畴界定、事故报告程序、应急救援程序、调查处理程序,以及最重要的调查主体的确定,都是当前需要从立法角度尽快进行明确的,使其与铁路系统改革相适应,不能再出现自我监管、监管不力,甚至无权监管的现象了。

参考文献

[1]黄昭栓.铁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及其裁判[J].法律适用月刊

[2]马法学.浅析铁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安全对策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9篇

五明确

1、明确了交警办案应有相应资格。

2、明确了涉及两个管辖区的事故的管辖问题。

3、明确了事故现场调查的内容。

4、明确了驾驶证的吊销时机。

5、明确了由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

深读:交警办案应具相应资格

“新规”明确,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深读:交管书面通知保险付费

“新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机构。

六取消

1、取消了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的规定。

2、取消了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3、取消了当事人自行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规定。

4、取消了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

5、取消了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的规定。

6、取消了查获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七拓展

1、拓展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拓展了回避范围。

3、拓展了交警严重违规责任追究范围。

4、拓展了认定人身伤害程度依据。

5、拓展了可扣押物品范围。

6、拓展了重新检验、鉴定机构范围 。

7、拓展了需要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名现场签名的法律文书范围。

八增加

1、增加了自行协商程序。

2、增加了复核程序。

3、增加了人为造成交通堵塞可罚款200元。

4、增加了驾驶人当场死亡要验血。

5、增加了外国人肇事可禁其出境。

6、增加了对涉外人员进行调查时提供翻译的规定。

7、增加了逃逸案件要告知的规定。

8、增加了驾驶人和乘车人“疏散”责任的规定。

深读:自行协商前要撤离现场

“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深读:抽血化验更具强制性

此规定对肇事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九调整

1、调整了名称。

2、调整了检验、鉴定委托时间。

3、调整了取证原则。

4、调整了登报认尸时限。

5、调整了对无主车辆经通知仍不领取的时限。

6、将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实由当事人提供调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7、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调整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8、把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责任时统一调整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把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整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的8种情况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體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10篇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一般建设模式与管理程序(提纲)

内容提要

轨道交通特点介绍

——投资大,动迁多,如何融资

——系统复杂,专业性强,如何控制投资,如何组织建设,建设运行协调

——效益大,带动周边开发,如何分利

——运行要求高,关系国计民生,如何保安全和持续运行

上海以及其他城市的经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

——模式的变迁

——现行的管理模式,政府的角色

——建设管理要点

如何搭建班子,如何组织协调参建单位,如何控制投资,如何进行设计、施

工、设备采购管理,如何运行介入…

前言:上海久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上海轨道交通七号线工程、三号线北延

伸工程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模式、项目规划、资金筹措、项目优化、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风险管理、接口管理及综

合开发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建设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周期一般分为投资、建设、运营及监管四块功能业务。简单介绍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对建设资金、专业人才、管理队伍依赖程度较高,各城市应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建设模式…

2、项目规划

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一环,作为城市交通骨干力量的轨道交通项目规划需具有前瞻性,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并促进城市的发展…

简单介绍上海轨道交通网络从最初到目前的几次重大调整(插入相关图片)…

大运量的轨道交通作为城市交通的骨干力量,其投资规模也较大,需要其它交通方式的配合衔接,做好各种交通之间的换乘规划,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发挥轨道交通的最大效益…

3、资金筹措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过程中需要妥善解决投融资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利益循环分析,从流程框图解释项目效用流、资金流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社会效益受益人社会全体及政府、局部个体;经济效益直接受益人为使用者,间接受益人为沿线地产开发、商业开发…

所以投资资金可考虑政府投资、沿线地产和物业增值投入、使用者付费…(插入流程框图)

其中沿线地产和物业增值收入作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4、项目优化

通过适当优化,控制项目投资规模,促进轨道交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1)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发展状况、预测运量等综合选择轻轨或地铁模式(插入轻轨和地铁基本特征比较表)…

(2)根据项目生命周期规律,在保证功能基础上控制投资规模、方便运营管理、减少维护成本,我们提出了功能标准化建设理念,分别在上海轨道交通七号线工程、三号线北延伸工程进行了应用…(插入地下车站功能标准化图纸和说明,高架车站功能标准化图纸和说明)

(3)合理的敷设型式:地下、高架、地面…(插入相关图片和每公里投资情况说明)

(4)新技术的运用,比如直线电机技术,适应更小的曲线半径和更大的纵坡(引用成功的例子说明)…

5、项目管理

(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插入流程图)…

(2)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及介入时间(插入流程图)…

(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的五要素和主要内容…

(4)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之系统工程手法(插入框图和说明)…

(5)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之风险管理(插入框图和说明)…

(6)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之接口管理(插入框图和说明)…

(7)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之各阶段任务:项目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插入流程图和说明)…

6、综合开发

为了有效解决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资金,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做好沿线的综合开发…

一般意外事故相应的处理方法 第11篇

▲当你发现小孩将玻璃球、花生、泡泡糖、饰品挂坠等异物误吸入气管时,正确的做法是:将小孩头朝下抱起,拍打背部,利用重力将异物排出,然后再送往医院处理;

▲当你发现小孩急于吞咽干饭或饼干等硬物梗喉时,如果硬物梗在喉以上,可在光线明亮处用夹子取出,如果部位较深,则应到医院,在食管镜或喉镜下取拿。

▲当小孩烫伤时,赶快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然后消毒,并用纱布覆盖,对较大的水泡可用消毒针在基部穿刺,放出液体,但不能撕去水泡的膜;

▲当小孩从高处坠下或被重物压伤出现骨折时,不得用一人抬头一人抬脚的方法,应该用硬板床搬运,不要强行复位,以免加重损伤; ▲当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干燥的木棒把人同电源分开,不要用手直接去拉;

一般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第12篇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则,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⑪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⑫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一般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⑬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⑭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⑮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一般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⑧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⑩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13篇

因设计和施工的失误或管理不善引发的建筑工程事故,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例如,衡阳大火引发大楼倒塌的工程事故,造成的后果就是惨痛的。

1 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时简单,有时又非常复杂,有时是由一种因素造成的,有时又是由多种因素引起。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不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有章不依,违章不纠或纠正不力;长官意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律,盲目赶工,造成施工隐患;层层承包,层层克扣;监督不力,不认真检查,马马虎虎盖“合格”章;申报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手续不全,设计、施工人员临时拼凑,借用执照。

(2)勘测失误。未勘测就直接进行设计,盲目套用邻区勘测资料;钻孔不按规定布置,得到的数据不能真实反应实际情况;地下情况非常复杂,正常布孔即使出现问题也不能查出。

(3)设计失误。设计失误常见的情况有:任务急,时间紧,结构未计算就马上出图;套用已有图纸而又未结合具体情况校核;计算模型选取不合适,设计方案欠妥,未考虑施工过程会遇到的意外情况;重计算,轻构造,设计构造不合理;计算中漏算荷载,截面取的过小,未考虑重要荷载组合的不利情况;盲目相信电算,电算错了也出图;不懂得制表原理,套用不适用的图表,造成计算书错误。

(4)地基处理不当。例如,采用饱和土用强夯法,打桩未打到好的持力层,深基坑支护失当,地基土受干扰又未重新夯实。软弱地基加固方法不正确,基底未验收即进行基础施工等。

(5)施工质量差、质量不达标。施工马虎,甚至有意偷工减料;技术人员素质差,不熟悉设计意图,为方便施工而擅自修改设计;施工管理不严,不遵守操作规程,达不到质量控制要求;原材料进场控制不严,采用过期水泥及不合格材料;对工程虽有质量要求,但技术措施未跟上;计量仪器未校准,使材料配合比有误;技术工人未经培训,大量采用壮工顶替;各工种不协调;施工中出现了偏差也不予纠正等。

(6)使用、改建不当。在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任意增大荷载,例如把阳台当库房,住宅变办公楼,办公室变生产车间,一般民房改为娱乐场所。随意拆除承重隔墙,盲目地在承重墙上开洞,任意加层等。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而引发的。

2 质量事故分类

当建筑结构不能满足适用性、安全可靠性和耐久性等要求时,称之为质量事故。小的工程质量事故影响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和耐久性,造成建筑投入的浪费;严重工程的质量事故会使建筑构件遭到破坏,甚至引起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重大,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我国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范、规程等法规性文件,对建筑工程勘测、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等各个建设阶段都有明确的质量保证要求。只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一般不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筑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依然时有发生,严重的建筑物倒塌事故每年也发生几十起,这不能不引起重视。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有重大事故或倒塌事故(例如引起人员伤亡)、严重危及安全的事故(例如墙体严重开裂、构件断裂等)、影响使用的事故(例如房屋漏雨、变形过大、隔热隔声效果不好等)及仅影响建筑外观的事故等。

(2)按事故发生的阶段分类。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改建时或改建后引起的事故。

(3)按事故发生的部位来分类。有地基基础事故、主体结构事故、装修工程事故等。

(4)按结构类型分类。有砌体结构事故、混凝土结构事故、钢结构事故、木结构和组合结构事故等。

(5)建设部曾按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重大工程事故分为4个等级,其主要依据是事故引起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一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级事故:死亡人数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人民币;三级事故:死亡人数3~9人,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人民币;四级事故:死亡人数2人以下,重伤3~19人,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人民币。

3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程序

建筑事故发生后,特别是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原因调查分析及处理,找出产生事故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由于事故的处理涉及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伴随经济赔偿,因此事故的调查要排除各种干扰,以建筑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事故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调查;初步分析事故最可能发生的原因,并决定是否进一步调查或进行必要的测试项目;进一步深入调查及检测;根据调查及测试结果进行计算分析、邀请专家会商,同时听取与事故有关单位的陈述或申辩,最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送主管部门及报告有关单位。具体内容如下。

3.1 基本情况调查

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对建筑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向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质检人员、设计代表、工人等进行访问。一般包括:

(1)工程概况。建筑所在场地特征,例如地形、地貌;环境条件,例如酸、碱、盐腐蚀性条件等;建筑结构主要特征,例如结构类型、层数、基础形式等;事故发生时工程进度情况或使用情况。

(2)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经过、见证人及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可以采用照相、录像等手段获得现场实况资料。

(3)地质水文资料。主要检查有关勘测报告。重点查看勘察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4)设计资料。主要检查任务委托书、设计单位的资质、主要负责人及设计人员的水平,设计依据的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重点查看计算简图是否妥当,各种荷载取值及不利组合是否合理,计算是否正确,构造处理是否合理。

(5)施工记录。主要查看施工单位及其等级水平,具体技术负责人水平及资历;施工时间、气温、风雨、日照等记录,施工方法,施工质检记录,施工日记(例如打桩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特殊处理记录等),施工进度,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

(6)使用情况。房屋用途,使用荷载,使用变更、维修记录,腐蚀性条件,有无发生过灾害等。

调查时要根据事故情况和工程特点确定重点调查项目。例如,对砌体结构应重点查看砌筑质量。对混凝土结构则应重点检查混凝土的质量,钢筋配置的数量及位置,对构件缺陷应作为重点调查项目。对钢结构应侧重检查连接处,例如焊接质量,螺栓质量及杆件加工的平直度等。通常,调查可分2步进行,在初步调查以后,先作分析判断,确定事故最可能发生的一种或几种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作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调查和检测。

3.2 结构及材料检测

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往往需要进一步作必要的检验和测试工作,甚至做模拟实验。一般包括:

(1)对没有直接钻孔的地层剖面而又有怀疑的地基应进行补充勘测。基础如果用了桩基,则要进行测试,检测其是否有断桩、孔洞等不良缺陷。

(2)测定建筑物中所用材料的实际性能,对构件所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焊条、砌块等)可抽样复查;对无产品合格证明或假证明的材料,更应从严检测;考虑到施工中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预留的试块未必能真实反映结构中混凝土的实际强度,可用回弹法、声波法、取芯法等非破损或微破损方法测定构件中混凝土的实际强度。对于钢筋,可从构件中截取少量样品进行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和强度试验。对砌体结构要测定砖或砌块及砂浆的实际强度。

(3)建筑物表面缺陷的观测。对结构表面裂缝,要测量裂缝宽度、长度及深度,并绘制裂缝分布图。

(4)对结构内部缺陷的检查。可用锤击法、超声探伤仪、声发射仪器等检查构件内部的孔洞、裂纹等缺陷。可用钢筋探测仪测定钢筋的位置、直径和数量。对砌体结构应检查砂浆饱满程度、砌体的搭接错缝情况,遇到砖柱的包心砌法及砌体、混凝土组合构件,更应重点检查其芯部及混凝土部分的缺陷。

(5)必要时可做模型试验或现场加载试验,通过试验检查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承载力。

3.3 复核分析

在一般调查及实际测试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或初步判断有问题的构件进行复核计算。这时,应注意按工程实际情况选取合理的计算简图,按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断面的实际尺寸和结构实际所受荷载或外加变形作用,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复核计算。这是评判事故的重要根据。

3.4 专家会商

在调查、测试和分析的基础上,为避免偏差,可召开专家会议,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认真分析、讨论,然后作出事故结论。会商过程中,专家应听取与事故有关单位人员的申诉与答辩,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最后结论。

3.5 调查报告

事故的调查必须真实地反映事故的全部情况,要以事实为根据,以规范、规程为准绳,以科学分析为基础,以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的态度写好调查报告。报告一定要准确可靠,重点突出,真正反映实际情况,让各方专家信服。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①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②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与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情况等。③事故调查记录。④现场检测报告(例如有模拟实验,还应有实验报告)。⑤复核分析,事故原因推断,明确事故责任。⑥对工程事故的处理建议。⑦必要的附录(例如事故现场照片、录像、实测记录、专家会协商的记录、复核计算书、测试记录等)。

参考文献

[1]叶金花,冉战利,李巧燕.建筑工程事故分析及预防[J].灾害学,2007(1).

[2]张彦鹏.探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J].中国科技财富, 2011(3).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14篇

关键词: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程序

中图分类号: S85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7-68-1

1 定点屠宰检疫的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问题始终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食品的安全意识也不断加强,越来越重视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对于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牛羊肉越来越受人们的喜欢,需求量也日益增大,但在牛羊的饲养、运输过程中,很可能传染上一些人畜共患疾病,如果不经检疫就上市,这些疾病可能会在人群中传播,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影响。另外,有些人受利益的驱动,私自屠宰,未经合格检疫,把带有疾病的肉品上市出售或送到餐馆,很容易引起疾病或中毒,所以实行定点屠宰检疫是保证消费者吃上合格肉、放心肉的必须程序,是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必备举措。

2定点屠宰的检疫程序及基本内容

2.1 牛羊宰前检疫、个体和群体检查

牛羊在屠宰前按照检疫程度,主要要处理三个重要的环节,第一个是要查看检疫证明及免疫标识,标证统一;第二个是对牛羊群体和个体进行检查;第三个是经过前两个步骤后,对个体进行分准宰、急宰、禁宰三种情况的处理。

2.1.1检疫证明的查验 牛羊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后,首先要进行一些相关证明的查验,对证件及实物进行认真观察,主要看证物是否一致,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就是查验一些免疫标识及免疫卡的有无情况,是否和实物相符。通过相关证件的检查,对于待屠宰的牛羊进行认真了解,是否来自非疫区,是否在免疫有效期之内等情况要加以掌握。

2.1.2群体检查 以群为单位进行群检,由于检疫场地各不相同,群的划分可以为同圈舍,可以为同产地来源,为了便于检查,对于太大的数量要进行适当的分群处理,群检要进行三方面的观察,主要包括静态、动态、饮食的观察。静态就是在牛羊都安静休息的情况下,完全呈现自然的状态,注意对其一些基本的生理活动进行观察,比如呼吸、反刍、站立、睡姿、营养等进行外观的了解。静态了解之后,要把牛羊进行驱赶,在牛羊运行时进行自然活动及驱赶活动进行观察,看其起立、运动、步态、精神等情况,看其有无一些异常情况,比如不能或不愿起立、起立困难、步态不稳、跛行、呼吸困难、咳嗽、原地打转等情况,都要进行掌握。饮食观察主要是为了检查牛羊的食欲和口腔疾病。因为通过食欲的观察,能大致看出牛羊中可疑患病个体,比如看其自然采食饮水情况,对不饮不食,或少饮少食、吞咽困难和退槽、呕吐、流涎这些情况要加以注意。

2.1.3个体检查 对于牛羊的检查可以通过“看、听、摸、检”四个字进行。看就是注意观察个体,在神态、动作、毛色、吸呼、饮食(反刍、口腔有无水泡、流涎,鼻镜、蹄冠、蹄丫有无水泡、溃烂),排泄情况及一些分泌物等自然的生理状况进行了解;听就是要注意牛羊的发出的声音是否正常,比如叫声、呼吸音(胃肠蠕动音)以及咳嗽声;摸就是通过抚摸牛羊的毛是否顺滑有光泽,感受体表(角)的温度、湿度及弹性情况;检就是用温度计测量牛羊的体温看其是否正常,有无发烧情况,如果体温不正常,就需要进行实验室的检验,进一步分析。

2.1.4牛羊宰前检疫的处理 经过检疫的结果进行初步判断,根据不同的情况,健康无病符合宰杀条件的,准予屠宰;而对于一些能够确定有疾病且属于烈性疾病(非人畜共患:瘤胃鼓气、骨折、晕车反应等)的要急宰;对于一些明确属于有(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炭疽等烈性传染疾病的,要立即扑杀化制或销毁,禁止屠宰。

2.2 牛羊宰后检疫

电麻→放血→头部检验→剥皮→开膛→取出胃肠→胃肠检验→割下心、肝、肺→心、肝、肺常规检验→去头蹄尾→劈半→胴体检验→修整→复检盖章、出证→出场。

2.3 牛羊宰后检疫步骤和要点

头部检疫:首先在放完血还没剥皮时,解剖牛羊的咽部,观察咽后内侧及舌根侧方的颌下淋巴结,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看其是否有炭疽、结核和牛出血性败血症等症状。第二步检疫与胴体检疫时同时进行,主要剖检咬肌,检查牛囊尾蚴。羊一般不剖检淋巴,主要检查口蹄疫、布氏菌病、炭疽、羊痘、蓝舌病等。

内脏检疫:对牛羊的胸腔及腹腔内的器官组织进行检查,若有病变和寄生虫的内脏器官应作无害化或销毁处理。

胴体检疫:放血以后,通过胴体检查,看胴体的色泽,对皮肤、皮下组织、肌肉、脂肪、胸腹膜进行认真检查,看有无出血情况,对皮下和肌肉水肿进行观察,看是否正常。对于一些淋巴进行剖检,重点检查充血、出血、水肿、坏死等情况,同时要摘除(病变)淋巴结。

蹄部检疫:主要看蹄冠及蹄丫皮肤有无水泡、溃烂。

3 检疫后的处理

屠宰经过检疫后的动物,按我国的相关规定,如果合格,就要在胴体上加盖“肉检验讫”,运输上市前,还要开具检疫合格证,然后才可以上市销售。检疫不合格的,比如一些恶性传染病和寄生虫不多的胴体及内脏,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局部修割处理,严重传染病肉不能做为使用的,则作销毁或工业炼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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