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购销合同范文

2024-07-18

出口购销合同范文(精选14篇)

出口购销合同 第1篇

买 方:

卖 方:

生产商:

编 号: 签约地: 日 期:

三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同意严格按照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一、货物品名、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

二、数量、单价、价格条款和金额合计:

溢短装约定

三、检验:

四、装运期限:

生产商须在收到买方直接下达的订购订单之日起XX天内按合同约定备齐货物,并交由卖方即刻验收装运。

五、装运条件(运输方式、出运口岸、目的地和分批出运安排等):卖方作为发货人安排装运,并在发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六、保险:

七、付款条件:

本合同卖方为轻工发展,但买方在合同项下的具体订单直接下达至生产商。合同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下提单日后45天付款交单。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指定的托收行或代收行按发票金额足额付款赎单。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将生产商应得部分拨付给生产商。

八、品质/数量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船公司或其他有关运输机构责任外,买方可凭三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及生产商提出索赔。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5天内提出,否则卖方或生产商不负任何责任。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卖方或者生产商不能履约,或者部分或全部货物延迟交货,卖方或生产商不负责任。但卖方或生产商必须立即通知其余各方。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XX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三方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承担。

甲方:乙方:年月日:

出口购销合同 第2篇

卖方:公司名合同编号:编号

卖方:公司名签订时间:具体时间

签订地点:具体地点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选择/ 产品编号/ 品名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这一行自填具体时间前工厂交货

空一行

合计(计量单位,数量,总金额与自填那行相同,其他不填)

合计人民币大写(自填)

备注:此处不填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符合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如因品质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及索赔由供方提供,质量异议以本合同有效期为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工厂交货

四、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集装箱门到门交货,费用由需方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纸箱包装符合出口标准,商标由需方无偿提供。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代表按出口优级品检验内在品质及外包装,同时供方提供商检放行单或商检换证凭单。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需方凭供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在供方工厂交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果供方未将有关票证备齐,需方扣除17%税款支付给供方,等有关票证齐全后结清余款。

八,违约责任

违约方支付合同15%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卖方买方

(不填)单位名称: 公司名

单位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人名

电话: 电话号码

税务登记号:号码自填

开户银行:自填

帐号: 自填

出口购销合同 第3篇

香港对鸡蛋要求非常高, 每个鸡蛋都要打上生产日期与生产批号, 进港之前都要抽样做重金属、药物残留、微生物、三聚氰胺等多项检测, 一旦发现问题将追溯到鸡场。

海南 (潭牛) 文昌鸡股份公司销售经理张鸿飞说, 为打进香港市场, 他们从去年就作各种准备, 鸡蛋生产场获得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和认证, 生产环境与生产标准也得到香港食环署认可。

目前, 第一批供港的30 t鸡蛋已经通过检验, 进入办理各种手续阶段。据了解, 海南供港的鸡蛋将通过贸易商直接进入香港各大酒店。

省农业厅畜牧处处长周晓宏说, 这是海南鸡蛋第一次打进香港市场。以前, 海南鸡蛋产量少, 本岛消费还需要从岛外调进。近几年来, 蛋鸡养殖发展迅猛, 新增十余个大型蛋鸡场, 岛内鸡蛋年产量达到6×104 t, 本地供应趋于饱和, 竞争日益激烈。

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第4篇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出口购销合同 第5篇

正文: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搞活流通,促进柑桔生产的发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 品名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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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品质规格:按 CH014-83 质量规格标准收购。乙方不得交次留好,丙级果不超过交售总量的 10%,不合格果不收。

第三条 价格:按交货之日双方议购价结算。

第四条 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柑桔成熟后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量。

第五条 验收办法: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

第六条 价款结付:需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____日内(除扣回订金、扶持资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银行付息。

第七条 费用负担:交货前由供方自理。如收货地点的距离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其超里程运费,由需方负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双方的责任:供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在____月____日前提出协商修改合同。需方应负责找好销路,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按政策规定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预购订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____%偿付另一方违约金,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 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出口购销合同 第6篇

正文: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农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单价(元)

总金额

(元)

纯度

净度

发芽率

水份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 规 定 办 理 农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检 疫,检 验 执 行 GB/T3543.1 ~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

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_______________(单位)负担。

三、超 幅 度 损 耗 及 计 算 方 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包 装 要 求 及 包 装 费 用 负 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交 付 定 金 数 额 及 时 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 算 方 式 和 期 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 约 责 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

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__________(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三、双 方 协 商 的 其 它 条 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同双方各持_____份;合同副本 份,送__________(单位)备案。

预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约方(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图文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鉴定意见:

经办人:

鉴定机关(章)

年 月 日

购销合同(采购合同) 第7篇

合同号: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甲方主要负责提供教材销售给乙方。对于教材以外的其他相关资料,乙方可自行上甲方的公司官方网站搜寻。如若需要其他资料,可与甲方协商后视情况支付一定的费用;

2、为了保障教学质量,乙方经过甲方的培训后只能给学生上课,不能培训其他的英语老师。如若违反,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3、当乙方确定上课地点后,需及时告知甲方;将来如有其他老师与乙方同一地点上课,需征得乙方同意;

4、开班前半个月,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学生人数,以便甲方及时准备教材;

5、甲方发出的所有教材均不含运输费,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

6、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开课第二周内,乙方需将学生名单发回给甲方,甲方为这些学生在公司网站上申请帐号,便于学生网上学习;

7、甲方的义务:甲方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开设一个教师专区,放招生用的资料供乙方招生用;

8、乙方的义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密、公布、复印、出版、传授、拷贝、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9、产品名称: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 购书方式:款到发货

10、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公司购销合同内部控制的案例解析 第8篇

案例:2014年8月18日,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通过传真方式订立汽车发动机购销合同一份, 约定由被告提供80万元各类型号发动机20台;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付款”;需方向供方预付定金24万元, 供方收到定金后3日内组织生产, 并送货至乙方, 定金冲抵总货款。双方就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当日, 原告支付乙方定金24万元。8月30日, 被告送货10台, 货款40万元。原告收到货物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 并在该收条注明“货款减去定金24万元, 其余部分在9月15日按约定交货后, 一并结清, 如销货方违约, 适用定金处罚的规定”。9月15日, 原告发传真要求乙方及时送货, 当日被告以原告违约拒付货款为由, 两次传真要求原告立即付清第一批发动机货款, 并将待送货物价款付清, 以便其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对被告传真不予答复, 被告乙公司未再履行剩余货物供货义务, 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到付款”, 而未约定分批结清货款还是全部供货后结清货款, 且乙公司已收取定金24万元, 故对结算方式和期限约定理解为乙公司全部供货后甲公司才负有结清货款的义务。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分批结清货款遭拒, 单方提出变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 继而终止履行全面供货的义务, 造成违约, 对未履行部分相应定金应该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案例解析:本案中合同条款“货到付款”看似简洁明确, 实则所指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以及履行顺序不明, 隐藏重大漏洞, 直接引发本案争议。结合这个案例, 重点强调公司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五个方面的合同监管要求以及控制方法, 分析公司在购销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后将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对此类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内部环境

《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职责权限, 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首先, 明确合同管理的机构, 配备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其次, 建立合同归口审查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再次, 赋予合同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合同审查部门和承办人、合同批准机构和人员及合同归档部门和承办人相应的职责和权限;最后, 规章制度一经制定, 除了严格遵照执行外, 还应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该项制度得以更新。

公司在控制合同风险方面要着重建立高效的内部控制环境, 包括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控制、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因素,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权责分配机制、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 提升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 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责任感, 增强管理层及员工的法制观念。

二、风险评估

合同管理关注风险包括:一是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到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 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 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三是合同纠纷处理不当,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本案中, 无论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均未认识到合同中关于交货方式、结算方式以及履行顺序不明等方面的风险, 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 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 能经过风险评估这一环节, 结果就截然不同了。

公司在合同各环节应当关注相关的合同风险, 做好风险应对, 根据环境变化适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合同缔约谈判环节、文本拟定环节、合同审核环节、合同签订环节、合同履行环节和合同结算环节, 对这些环节进行风险分析, 权衡风险和收益,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控制活动

公司在实施控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公司制度、岗位设置以及规范流程, 其中, 控制活动的关键环节包括:一是实行分级授权, 归口管理;二是签约主体资格及合同订立的程序、形式、内容等应当合规合法;三是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应当得到有效监控。

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当运用的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以及绩效考评控制。

四、信息与沟通

公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一系列程序经过都应当纳入到内部控制, 包括缔约谈判、对合同对方情况调查、合同文本的起草和审查、合同签署、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纠纷管理、合同的登记和评估。这些程序由不同部门实施, 人员分工授权也不尽相同, 如果没有有效的信息沟通, 其结果的严重性既可想而知又无法预料。

信息与沟通贯穿公司内部控制各个环节,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与沟通制度, 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 保证信息及时沟通。沟通可以把抽象的决策计划转化为被员工理解的具体指示, 使相关人员明确自己的地位和职责, 并且, 管理者能够从员工的反映中得知激励员工行动的方法。

五、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公司不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 并且在公司经营计划、业务流程、重要人员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 也可以有针对性对合同管理的某些方面展开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其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确定。

本案例中, 甲公司已经认识到合同中做出有关付款方式的约定从而对乙公司及时供货义务加以限制, 但是公司内部控制活动, 并没有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一是没有识别合同漏洞, 定金超过20%部分无效;二是未重视合同, 没有识别对支付方式约定不完整带来的履约风险。

乙公司被法院认定为违约, 对未履行部分相应定金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说明其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 未能及时识别和应对风险。不足:一是没有对合同全面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二是相关人员没有识别违约风险;三是没有选择个山谷的风险应对策略。

这是一个常见案例, 甲公司、乙公司在合同风险控制上存在漏洞, 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中公司要从以上五方面控制风险:内部控制环境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评估首先要识别合同为全面履行的内部风险以及法律因素、市场因素带来的外部风险, 根据风险分析控制活动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对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做好内部沟通和相互沟通;最后, 公司还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实施内部监督, 公司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原因, 提出整改方案, 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管理层报告。

摘要:公司在购销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后将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对此类风险的控制方法, 重点强调公司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五个方面的合同监管要求以及控制方法。

关键词:购销合同,内部控制,协调监管

参考文献

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引起的思考 第9篇

摘 要: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发展,相关购销合同文本也随之逐渐完善,但具体到实务适用中,仍有一些要引起重视的环节,笔者拟以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词:购销;签收单;变更;确认

一、案情简介

中國某工程公司分公司承担某工程项目施工。2006年1月18日,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厦门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混凝土合同),约定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签字人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2006年3月7日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钢材合同)约定供应钢材。其中在验收中约定“货到工地后,由需方指定的验收人现场负责人验收,并将盖其公司印章的验收单据交供方作为验收凭证,验收人签收字样为( )。验收人如变更,需方应书面通知供方。(验收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供方,并在该复印件上签名,且由需方加盖公章)”,合同签字人为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某某”。

合同签订后,厦门某公司分别委托混凝土、钢材的两家上游供应商(A和B公司)分别直接将混凝土、钢材向工地供应,同时因工地建设需要另外供应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未签订合同)。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陆续支付给厦门某公司货款共计843万元,但是双方未对843万元中分别多少支付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混凝土、钢材款项进行约定。

该工地的工程结束后,经核算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仍拖欠厦门某公司部分混凝土款和钢材款180万元。多次催缴无效后,厦门某公司提起诉讼催缴款项。

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暴露了以下几个问题

1.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不够重视

混凝土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货物签收人,这样就导致在供货过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签收人,只能找工地的项目负责人签收,这从混凝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收单可以看出。此外,供货确认单中很清楚的可以看到,供货确认的一方是上游A公司,另一方是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

虽然厦门某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是从上游A公司采购而来,上游A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的签收单是否当然适用于我方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呢?

合同只能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具有相对性考虑。合同约定由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货,那正确的签收确认程序应当是上游A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确认供货数量、厦门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确认供货数量。而不是拿着一个没有厦门某公司任何确认的签收单,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要钱。同时,在法务人员处理过程中经仔细核对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盖的章。章上面写的是“中国某公司厦门某工程项目经理部专用章·施工技术现场签证报量·(仅用于业主和监理)”,也就是严格意义来说,这个章只能用于对业主和监理单位施工技术现场签证报量而不是用于对供货数量的确认。如果要用于对材料供应单位供材的确认是否需要经过授权呢,否则就不能当然的就适用于供应材料的确认。

再来看钢材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得很明确由“王某某”签字确认,并且加盖其公司印章作为验收凭证。我们看看钢材供应的“货物签收单”,首先抬头写的是“今收到上游B公司以下货物,特此证明。” 收货单位“厦门某公司的简称”,收货人“黄某某”。

对于这样一份货物签收单,能符合合同签收约定吗?很显然是不符合的。

有效的签收单表明供应方履行了合同交付货物义务的证据,是发生纠纷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签收单上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收货人。最重要的是有收货人的签名或收货单位的盖章。该收货人应是合同上约定或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收货方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就此钢材纠纷案件,在庭审中对方律师就明确答辩不是指定收货人王某某签字,无法确定黄某某的身份而不认账。

2.对合同履行变更没有办理相关的变更确认。

作为供方签了混凝土合同、钢材合同,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需方供应。尽管法律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将其合同义务委托给第三人履行,但是这种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两个条款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呢?在本案中如果我们要委托上游A公司代为供应混凝土,委托上游B公司代为供应钢材,则在委托前就应当书面通知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并要求施工单位对这个委托行为予以书面确认。这样上面由上游A公司送货的签收单以及由上游B公司送货的签收单就能作为厦门某公司向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供货的证明,对供方、需方和施工单位都有约束力了。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有发生变更是正常的,但是一定要强调,发生变更后,一定要形成有效的书面变更确认材料,这样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就如该案件中的钢材销售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的签收人可能是领导,不可能天天在现场签收确认收货单,那么我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将签收人由“王某某签字确认”变更为“黄某某签字确认”,并且加盖其公司印章,则就形成对厦门某公司比较有效的证据材料。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账目核对没有及时有效的跟进

施工单位共计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货款843万元,但是这些货款是支付袋装水泥、水泥管桩、混凝土、钢材何种款项的,双方却没有约定。厦门某公司把这些款项,优先支付了袋装水泥、水泥管桩的款项后,再支付了部分混凝土、钢材的款项,所以只有混凝土和钢材欠款。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当然是希望优先支付违约金最高的钢材款。其次是混凝款,应此认为不拖欠钢材款。

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很觉得很难处理,总额就是843万,但是如何分割呢?多少是支付袋装水泥、多少是支付水泥管桩,多少是支付混凝土,多少是支付钢材的呢?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就施工单位每次支付款项时,如施工单位支付了100万,双方签字确认一下100万里面有支付钢材是多少,支付袋装水泥是多少、支付水泥管桩是多少,支付混凝土是多少,本来是个非常容易而应当做的事情,但是就是由于没有定期、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导致到了诉讼阶段就扯不清了。

合同履行完了,作为合同双方是否应该对个帐,确认一下总共供应了多少货,多少钱,还欠多少钱呢?

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但是谁有权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呢?首先当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不方便签的时候,可以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我们再来看看证据材料中的《中国某工程公司分公司材料货款统计表》。从表格上看到对货物的数量、货款金额、欠款金额都进行了核对,施工单位也确认数量无误,但是注意看签字确认人“张某某”。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某”是谁呢?是否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呢?如果是委托代理人,那委托授权书呢?如果这些都不是,那对“张某某”的签字,能否代表施工单位的确认呢?显然不行的。

那如何签订的对帐单才是有效的对账单呢?一个完整有效的对账单,应当准确详细地说明供货方、收货方,所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所供货物的起止时间、数量、单价、总额,已支付款项,未支付款项,约定支付的时间,并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供货方的权益。

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有效的跟进。这里强调及时,更强调有效。如果不及时,时过境迁拖了很久可能雙方都忘记了具体的情况。如果虽然及时做了,但是做得不是有效的,那也不能形成有力有据的证明材料,而仅事倍功半。

三、总结

药品购销合同(总合同) 第10篇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向甲方订购1800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的药品,药品由甲方分批供给乙方,并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地点供给。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结算货款,结算货款时间约定为2017年5月30日前结清。

(二)除非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方配送的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的药品。

(三)对乙方的订单应当及时响应,保证乙方所需药品配送到位。及时对采购单进行接受确认,发货确认及到款确认,药品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过,最长不起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二条 有效期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均应为合理最长有效期内。第三条 伴随服务

甲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托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分装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它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乙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甲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甲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如需收取费用,应在购销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 药品质量

一、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二、乙方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乙方的用药。

三、在使用中疑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药品,可要求甲方送交药品检验部门(或上级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四、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甲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五、经法定机构确认为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可能拖延的事实、时间和原因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忙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乙方确定的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二、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的处罚。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药品购销合同(总合同) 第11篇

甲方(需方):泗洪县分金亭医院

乙方(供方)泗洪县药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定义

1、“甲方”是指泗洪县分金亭医院。

2、“乙方”是指泗洪县药业有限公司。

3、“合同”是指甲乙双方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应附有下述文本;

3.1《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

3.2药品配送授权书

3.3中标通知书或中选通知书

3.4药品需求目录

4、“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品种、规格及数量

具体品种、规格及数量在实际采购发生前各基层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格式详见附件:《泗洪县分金亭医院基本药品采购批次订单合同》

本购销药品和器械总额不低于36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从公布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中采购药品。

(二)负责与配送企业签订书面《药吕购销合同》(总合同)

(三)为乙方供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四)严格执行中标药品的价格。

(五)按双方约定及时向乙方结算货款。

(六)除非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否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乙方配送的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的药品。

(七)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按照中标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规格和价格向甲方供应药品。

(二)对甲方的订单应当及时响应,保证甲方所需药品配送到位。及时对采购单进行接受确认,发货确认及到款确认,药品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过,最长不起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三)已确认的中标品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货。

(四)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有效期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均应为合理最长有效期内。

第六条伴随服务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托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分装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它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乙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如需收取费用,应在购销合同中注明。

第七条药品质量

7.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7.2医疗机构在,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7.3在临床使用中疑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药品,可要求乙方送交药品检验部门(或上级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7.4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7.5经法定机构确认为药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可能拖延的事实、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忙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的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二)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的处罚。

九、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一份、一份由甲方报宿迁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甲方(需方):(加盖公章)乙方(供方):(加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租赁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第12篇

1、标的物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非消耗性的`特定物,而购销合同的标的物则无此限制,只要是允许流通的商品都可成为购销合同的标的物。

2、标的物交付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租赁合同中,标的物交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取得在租赁期内租赁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制的收益权,而出租人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在购销合同中,标的物一经交付,其所有权就由供方转移给了需方。

出口购销合同 第13篇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 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 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 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拥而入, 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 班轮运价频繁涨价, 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 出口主动选择做FOB, 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 很多外贸企业, 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 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 手续简明, 便于对外报价, 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 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 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 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 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 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

FOB条件下, 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 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 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 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 在国际货运中, 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 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此时货物发生损失, 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 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 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 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各种考虑, 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 一般都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 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 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 或者搞无单放货, 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这样, 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 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大量使用FOB术语, 还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各种隐性支出。FOB术语下, 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很多船公司或者货代看中这点, 往往以便宜的价格招揽国外客户指定其作为FOB项下买方指定代理, 随后再对我国外贸企业大幅度提高装船前的一系列船杂费用, 甚至巧立费用名目, 来转嫁其费用损失或者捞取超额利润。如出口方试图理论或者拒付, 则拒绝签发提单甚至根本不安排装运。这时, 出口方索取提单结汇心切, 只有任人宰割, 忍痛付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3、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

在FOB术语下, 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 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 作为出口方, 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 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 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 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 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这时买方若存心欺诈, 可借口单证不符或其他理由拒绝付款。出口方若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 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 卖方的托运人身份是模糊的, 船公司凭托运人 (买方) 的指示放货是通行的做法, 卖方打这场官司也是很艰难的。

4、船货衔接的问题。

FOB价格条件下当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 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因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 船名变更, 或船公司舱位紧张, 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 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卖方如果备货时间仓促, 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 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 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更糟的是, 在舱位紧张时, 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而又不是大客户时, 往往不予及时安排舱位。如果货已备好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 我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另外, 在FOB术语下, 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 买方如由于行情变化不想履约, 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拖延, 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而卖方除了有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 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 而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

三、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 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 并使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1、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

针对保险“盲区”, 即货物从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 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 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 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 这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 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 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FOB贸易术语, 而改用贸易术语FCA, 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候就提前转移, 缩小风险范围。

2、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

INCOTERMS2000指出:买方的义务是自费租船或指定班轮公司并负责支付运费, 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 在指定的装运港, 按照该港习惯方式, 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单据 (提单) 。这就是说, 买方有权依据贸易合同, 通知卖方向其选择的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 但买方本身不享有订舱权及向船公司索取提单的权利。卖方 (发货人) 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货运代理订舱, 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后直接向船公司索取提单, 承运人应向卖方签发提单, 而不是向买方签发提单。

因此, 在FOB合同中, 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 但应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发货人如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 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 又是托运人, 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 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 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散货运输中, 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 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 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货主在选用货代时, 需十分谨慎, 要选择实力强、有经验、在国内外有网络或者有互为代理合作伙伴的, 能开展门到门多式联运业务的, 能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

3、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在FOB出口情况下, 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 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 在签订合同时就可明确, 如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 要修改信用证。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 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 可向客户婉拒, 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还是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 应以发货人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使用无船承运人的全程提单结汇的, 提单上可填写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 (TO ORDER OF XXX BANK) , 让银行紧紧控制物权, 才能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提单收货人要注意不要填写记名式抬头, 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 (美国海商法的权威著作认为, 记名提单依其记名的形式就决定了是不可转让的提单, 承运人可以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甚至未见到提单的情况下放货。)

4、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

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 还有众多意外情况, 因此在FOB术语下, 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 卖方应该自己办理托运手续, 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卖方应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

卖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 以我方确认为准, 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 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 直至解除合同。

5、提高风险意识, 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

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 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 也要特别小心, 有些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业务做起, 次次顺畅, 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 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要注意分批出运, 尽量避免大量集中出口, 降低风险。

要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深入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费用及风险划分;要熟悉出口流程、了解航运市场, 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 严格按出口合同及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 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货主还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是否有不同于FOB术语做法的新要求和变化, 并作出应对。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 通过收取一定的预付款降低风险, 使对方按合同办事。

要维护自身权益, 一旦发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现象, 我方外贸企业要及时起诉, 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的动向, 防止其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事实上, 正是有些企业受骗后不去依法追讨损失, 才造成境外货代进一步的欺诈行为。

总体来说,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 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和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 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 如果想尽可能降低FOB出口合同的风险, 必须对保险、付款方式、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要求出口业务人员在全面熟悉和理解INCOTERMS2000有关FOB价格术语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合同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 有机地运用各种保险险种、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 来保证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安全收汇。

参考文献

[1]白洁、张雪娜: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5 (7) .

[2]祁长生: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如何规避风险[J].黑龙江对外贸易, 2006 (3) .

[3]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 2000。

如何正确选择出口合同付款方式 第14篇

经济全球化给商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更多种类的商品在更多的国家销售。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为中国的出口贸易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通过不断增长的出口贸易,大大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出口贸易在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是,随着出口贸易中货物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出口贸易的风险不断增加。对于出口方来言,每笔交易中安全及时收回货款自然是最重要的,所以说,在众多风险之中,如何规避出口收汇的风险总被出口商认为是最关键的。

出口合同条款中,最直接与收汇挂钩的就是付款方式。本文我将结合多年来在出口业务实际操作中所得到的一些经验,对于出口付款方式的选择,总结出一些能在工作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选择付款方式及其需要注意的因素

在出口贸易中经常用到下列三种付款方式:

货款预付(PAYMENT IN ADVANCE)、信用证付款(PAYMENT BY LETTER OF CREDIT)、银行付款交单(D/P)。必须注意,它们提供的支付保证是不同的。这三种支付方式的优越性和可靠性,对于出口方来说是依次递减的。

确定付款方式之前,必须要通过多种途径对买方的资信要有深入的了解,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通过多方核实,才能断定对方的实际资信情况,不能只凭借一时的印象,或是盲目的主观判断,有可能会铸成大错。选择付款条件,还要看货物价值大小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此外,对方国家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是否有信用保险,这也是出口方需要考虑的。有时,甚至是对方的商业文化(commercialculture)和双方的语言障碍(language barriers)也成为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误会”也可能导致关系恶化和支付困难。政治局势,尤其需要特别注意,政府班子的更替、罢工浪潮的发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比如,进口许可制度的出台、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港口或内陆运输工人的罢工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这些问题都是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二、付款方式优越性和可靠性的分析

1.货款预付

对于出口方来说,货款预付是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特别是第一次同买方作生意,或者是买方国家政局不稳、经济比较混乱的时候。对于买方来说,虽然预付货款一般有利于货物早日起运,但是究竟能否做到早日起运和保证货物质量,他是没有把握的。因此,买方在预付货款前一般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不过这样一来,又增加了卖方的财务负担。所以,在买卖双方建立了正常的贸易关系后,通常不大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2.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给出口商(收益人),承诺当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将会作出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须付款,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又独立于合同。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与货物无关。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具有独一无二的特点。首先,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其次。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而且,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之负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一般信用证项下都会附有货运单据,称之为跟单信用证。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我推荐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虽然可以通过选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来规避风险,但也并非万无一失,还会产生以下的问题:

(1)进口商不依据合同开证。按照惯例,信用证条款应与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2)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3)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如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针对以上问题,出口商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

银行和出口商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跟单信用证对出口方来说,要注意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单据,严防信用证事故。否则单证一旦出问题,造成单证不一致或单单不一致,信用证的安全性就大大降低。

单证缮制与信用证规定的差异一概称为不符点。轻微的不符点比如某个字母或标点符号的错误,不造成歧义,对交易性质无实质影响的,一般开证行也会接受,仅对每一个不符点扣罚几十美金就算了。可较大的错误,特别是数量、金额、交货期方面的错误,就严重了。开证行会通知出口商(受益人)不符点的情况,并暂时中止执行信用证支付。待受益人与客户(开证申请人)協商,客户愿意接受不符点同意付款,才会支付,同时不符点费用照扣。可见,不符点将直接导致信用证失效可能。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国内出口商的开户银行(信用证通知行)会应出口商要求预先审核一遍,发现错误及时更改。但此时货物已经出运,很多情况既成事实,不符点无法更改了。此时,在确认客户会接受的前提下,可以“不符点交单”,承担不符点扣款,完成信用证。但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万一客户不接受或中途变卦,出口商难免蒙受损失。

切忌,不符点交单一定要特别慎用。只有双方经过长期的贸易往来,而且事先得到进口方的许可才可以进行,既便

如此,也不是百分之百保险的。例如,我司曾经出口法国一批服装,由于交单的单据一个字母的错误,遭到对方银行的拒付,导致钱货两空,这就是由于我司没有和对方在以前没有进行过合作,对进口方的资信情况尚不了解,而且又不慎在单证中出现了不符点,被对方拒付。有些资信良好的进口方,也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变得捉摸不定,就好像今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一些原本资金状况良好的公司纷纷陷入危机,这时的不符点交单就很不保险了,对方完全可以以此不符点拒付货款。

3.银行付款交单

D/P是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缩写,是银行托收的一种,卖方将单据交给银行,通过当地托收行,买方付款赎单提货。在此过程中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它是托收方式中的一种,属商业信用。与其他有银行信用做担保的支付方式相比,手续简便,但是收汇风险较大。

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赎单。我建议选择即期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的风险比起信用证要大得多,由于银行在D/P托收过程中,银行虽参与其中,但只是提供服务,并无非收妥不可的保证,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这对委托人而言,是致命的。资深的外贸人员会通过银行先查询对方客户银行的同业授信度以及国家风险级别,客户诚信度来决定是否该客户能否做D/P,只有对付款人作充分调查,认可其信誉的基础上,才能以此方式结算。

在使用付款交单结算过程中,委托人还应注意: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方式、单据名称、详细分类及份数、托收费用由谁负责等条款必须清楚;委托人到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申请书上必须清楚地表明付款人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和地址,尽可能详细,避免出现代收行找不到付款人的现象。

付款交单对出口商而言,最大风险是进口商信誉问题。若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口商不去银行赎单,趁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那么进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货物获奖货物退运回来。所以必须增加出口保险系数,可同其他付款方式结合使用,例如,要求对方先预付比分货款,余款使用付款交单,这样做既可以节省银行费用,又可以降低风险。因为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对方一般不会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

根据我的经验,使用付款交单的付款方式,出口商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诚信客户。

(2)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应该是:TO SHIPERSORDER;TO THE ORDER OF XXX BANK。

(3)在提单通知方栏,以通知代付行为佳。

(4)在市价走低时不要采取此方式。

(5)考虑在CIF或CIP成交时,投保“买方出口收汇险”,增加风险防范手段。

(6)在未收款期间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况,一旦市场走低,采取果断措施直至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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