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

2024-09-07

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精选6篇)

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 第1篇

王国伟 文传 20116225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伴随着大学生活的开始,我也开始了对这一门课程的学习。随手翻了一下课桌上的黄色课本,这才发现这门课的与众不同。再上网查一下,更是确定了我心中的疑虑:高校的必修课通常由教育部独立确定,而这门课程则除了教育部外,还由其他三个核心机关即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决定。这足以说明这一门课的重要之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中国是一个制造大国。所以在人力雇用方面有很大的规模,从而也决定了中国劳动纠纷案频发的情况。行政司法部门只有充分保障优势群体的利益,做到尽可能的公平,才能使结果令民众信服,增强政府的威信。

【案例】制衣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还不服劳动仲裁双倍支付工资的裁决。6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王新平于2008年2月6日应聘到制衣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新平工资为每月1200元。同年8月25日王新平辞职离开,并要求制衣厂结清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制衣厂拒绝。王新平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制衣厂支付王新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制衣厂不服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的裁决有错,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制衣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衣厂与王新平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制衣厂应向王新平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应向王新平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合法。法院遂依照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法理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是合法合理,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该案中,原告相对于制衣厂是一个弱势群体,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合法合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其本质要求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这些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依法判定事故责任方,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并不因为责任方的家庭情况而“放过”他,并且他们执法为民,也替责任方考虑,努力做到和解和双方自愿。这正是因为他们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才能把这件事给妥善处理,使双方“冤家宜解不宜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

王国伟 文传 20116225

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认真学习这一门课程,对于提高我们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 第2篇

中共寿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方新启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命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更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来源于并长期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凭空想象,而是从历史发展过程中演变而来,与具体的历史条件特别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环境相适应,从中国国情出发,适应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吸收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系统完整提出的一系列法治建设的方法原则。具有思想性、历史性、法律性、政治性等特点,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治的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没有法治,市场经济必然无序和混乱。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规范,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有效整顿市场秩序,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其次,这是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用法治的思想、理念和方式作保障。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所要求的每一个方面都与法治密切相关,离开法治谈和谐社会构建就会失去根基。第三,这是解决执法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重大举措。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使政法工作更好地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特别是从根本上解决好广大政法干警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而

发挥重要作用,确保政法队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和执法公正。

二、倡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途径

加强信任功能可以节约制度成本,也可以提高法律实效。法治能够达成的信任度则取决于有关的实践过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为全社会广大干部群众所理解、接受和遵循,才能真正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起到导向和统领作用。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从五个方面入手。

(一)在党委总揽全局中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写入宪法,十六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这一系列的重大决定表明了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既体现了执政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又体现了国家治理由注重政策导向转变为注重法律调整。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势必带来各种利益的重组和调整,在政法稳定工作上表现为刑事犯罪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和对敌斗争复杂。在这种任务和形势下,没有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没有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不可能顺利推进,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寿光市各级党组织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项事业。市委、市政府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的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得到了群众拥护。注重行政执法监督,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扎实有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建设“群众满意工程”。政法综治及社会稳定工作也取得显著成绩,被表彰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今年,全市预计完成GDP330亿元,实现财政总收入32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450元。实践表明,党在管理国家社会各项事务中,只要坚持依法办事,尊重民意,发扬民主,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就能不断增强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全面推进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二)把握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在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寿光市政法系统充分认识这一重要意义,坚持组织领导、学习培训、查摆梳理、实践落实“四个强化”,扎实有效地推进教育活动开展。一是围绕深化学习效果,强化学习培训。每周固定集中学习时间,充分运用笔记展评、座谈讨论、演讲比赛、观看警示教育片、听取先模事迹报告、开展内部信息网网上交流6种方式,以会代训、脱产学习、岗位轮训、岗位练兵4种办法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二是围绕边学边改,强化查摆整改。坚持个人自查、上下互评和开门纳谏相结合,通过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设立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信、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摆整改问题。坚持每月10日的政法部门联合接访,对所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工作台帐,进行逐案分析,落实包靠解决措施。三是围绕推进政法综治各项工作,强化实践落实。重点是与维护稳定工作、基层基础工作、政法队伍建设等结合,以工作实绩检验活动成效。今年以来,我们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在政法系统全体干警中,组织开展“实施一次执法、增加一份和谐”活动。通过案件评查、检查和执法督查、主题实践、警务公开和司法公开等方式,推进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四是围绕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立班子成员具体联系点,定期调度交流,抽查、暗访多管齐下,严格督促检查,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三)紧密联系执法活动实际,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贯穿到各项执法实践中,以政法综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和工作实绩来体现。近年来,寿光市始终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统筹兼顾,高度重视政法综治工作,大力开展了“平安菜乡”建设活动,注重发挥政法机关主力军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共同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在打击防范上,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探索推行破案搭档制刑侦改革、普通程序审案件庭前证据开示为切入,不断提高侦查破案攻坚能力和诉审辩公正效率水平,基本实现了命案必破和采取上述方式的刑事案件审限期缩短10天以上并无发改的目标。探索了民事法律规范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践指导,积极推行了治安防范责任制和“互助联保”的人防模式。扎实推进技防建设,重点要害部位、金融网点及市区主要路口建立了与110联网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60余个市直部门统一入住商务小区,安装监控探头3600多个。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建立具体工作台帐,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及时有效化解。形成了防范机制市场化、主体职业化、责任契约化、手段科技化、预警信息化、考核标准化“六化”模式的大防范格局。在管理服务上,坚持两者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以有效掌控社会面为原则,每年确定治安状况较差的问题、场所和部位,开展集中整治,严格管理措施。制定了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意见办法,开展了争创群众满意的政法单位和政法干警活动,以不违法违纪为底线,破除一切条条框框,助推经济发展和执法为民。政法部门全部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在建设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大力实施综治“固垒工程”,把镇街道综治办、维稳办、防邪办、信访办、司法所、调解中心的人员有效整合,实行“六位一体”,合署办公,狠抓了规范化建设,完善制度,培训人员,推进工作。广泛深入推行了农村社区警务战略,在全市设立规范化警务室118处,所有警务室全部以民警姓名命名。组建了100人的城区巡防队伍,在城区治安复杂地段高标准建设了10处新式治安岗亭,构筑起了街面防控网络。强化了各级党政领导维护稳定责任制,市里设立维稳办,与政法委合署,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处理社会稳定工作事宜。严格落实政法综治经费保障措施,积极改善政法干警工作生活条件,全部实现了楼房化办公和工资津贴待遇足额拨付落实。

(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法律素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的全过程,其树立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觉醒和法律素质提高。多年来,寿光市认真制定落实普法规划,突出对干部、工人、农民和青少年等各类主体的普法教育,持续深入地开展了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五进”活动,把法制教育纳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编写了《法律与你同行》和谐社会法制读本,免费发到群众手中,开展了以“法律

在你身边,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法律服务乡村行”系列活动,组织法律法规讲解团送法下乡。政法部门也结合执法实践,适时选取典型案件公开处理,组织群众旁听,以案释法,教育群众。实践证明,只要不断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促其依法律己,依法维权,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就能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理念不仅表现为人的观念,还体现在法治实践、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中。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2004年8月以来,各级立法部门先后制定法律480余件、行政法规970余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地方性法规上万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寿光作为县级市,在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的多年实践中,加强了制度建设,注重用制度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突出建立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红皮书”、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意见、关于建立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100条等规章制度,有力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践告诉我们,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完善的内容和要求需要立法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进行总结、提炼和升华,并予以最权威的确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精神,离不开基层规章制度的吸收、攫取和配套使用。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注重把握的几个问题

牢固树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实践中,应注重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都寓以了最高权威的法律确认。不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然失去根本保证;不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职权,必然损害党的威信和党的领导。因此,党要坚持对政法工作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不插手、不干预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政法机关要坚持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到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支持帮助,排除干扰,公正执法。

二是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讲究的是在效率基础上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更多的侧重于执法部门职能的发挥;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服务大局和服务群众中,更多侧重的是法律目的的实现。仅强调法律效果,在现实中势必影响法律功能和价值的最终体现;仅强调社会效果,往往造成法律适用的频繁变通,破坏法制权威的社会信任度。将两者有机统一,就能获得最大的司法效益。在打击犯罪实践中,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时,既要准确适用法律,又要充分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加强政策指导,注重调解疏导,做到讲法律、讲政策,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三是健全民主和完善法制的关系。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没有法制,民主也无从谈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实践上既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尊重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权,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公众对法制的信任;又要不断完善各类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工作,用法律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 第3篇

1.不效仿古代也不一味遵循现行制度的历史发展观

法家提倡思想“与时俱进”, 认为历史是发展变化的, 社会是不断前进的, 而且是越变越好。法律制度同样要“与时俱进”, 不能抱残守缺。法律制度需因势而立。法家从物质财富和社会关系入手, 指出人口增长与物质财富不足是道德变化的原因。上古之世, “人民少而财货有余, 故民不争”, 当时用“德治”“礼治”就能治理天下。而现在“人民众而财货寡, 事力劳而供养薄, 故民争” (《韩非子·五蠹》) 。而且国与国争战不休, “强国事兼并, 弱国务力守” (《商君书·开塞》) 。古代社会并完美无缺, 人们不应厚古薄今, 而是要面对发展变化的社会, 积极变革, 不能用过去的办法治理已经改变了的社会。

2.趋利避害的人性观

依法家的观点, 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有追求物质利益, 逃避危险祸患的本性。古代帝王禅让不是因为他们品德高尚, 而是因为做了天子也得不到更多的实惠, 反而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辛苦劳累:做车的工匠盼望人人能够发财升官, 做棺材的工匠盼望能多死些人, 这是因为利益的推动。法家从存在论的角度对人性进行判断, 认为人与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计利关系, 充满着勾心斗角、尔虞我诈。但法家人性论的理论缺陷也蕴含着正视人们物质利益的积极因素。人要生存和发展, 就有物质利益的需要, 有对现实的不满足, 正是这种需要和不满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从这个角度看, 好利恶害并非坏事, 而是一种自然、稳固的心理动力。

3.“废私立公”的公法观

法家认为法律代表社会的共同利益, 因此要“兴公利”, 实行“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的法治。“礼”代表贵族的一己私利。“公”和“私”“法”和“礼”犹如“善”与“恶”, 它们都是相互对立的。实行“礼治”的结果是“国利未立, 封土厚禄至矣;主上虽卑, 人臣尊矣;国地虽削, 私家富矣……公民少而私人众矣。” (《韩非子·五蠹》) 法家主张立法尚公, 要求君主废除有损于国家利益的私欲, 从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制定法律。君主不以私心牵累自己, 不以自身好恶来治理国家, 遵循以法治国的方针, 依靠法术治理天下。

法家法治理论及其具体措施

1.法家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主张以法为本

法家推行的“法治”强调制定法在先, 而制定法必须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必须“当时而立法”, 即制定法律要适应时代的要求, 旨在富国强兵;二是必须“因人之情”, 实质上是合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还认为制定并公布的制定法, 必须成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功过和行赏施罚的唯一准则。唯有如此, 法令才能贯彻实施, 并为人人所敬畏和遵守。法家是功利主义者, 法律被视为了具有很强功利色彩的工具。在犯罪和刑罚的关系上, 法家主张客观归罪, 只看客观危害, 不看主观罪过。法家认为要预防和控制犯罪不能依赖教育感化, 而应依靠重刑, 特别是利用加重轻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使人们感到“利少害多”, 从而不敢犯罪、不愿犯罪、不能犯罪。

2.宣扬“法治”, 排斥“仁治”“德治”

中国最早提出“法治”的是管仲。法家代表人物韩非认为“治民无常, 唯法为治” (《韩非子·心度》) 。法家思想认为法治优于一切, 是建立在对儒家“仁治”“德治”思想批驳的基础之上的。法家特别重视客观的工具, 认为法律只要能达到惩奸罚恶的目的, 便无需问人善恶, 也不要求人的良善。此时, 法家是站在非常极端的立场上来看待法律和道德关系的, 其本质上就是一种非道德的学说。依照法家思想, 仁义忠信等一切美德都是靠不住的, 仁义礼治只是有名无实的废话, 只有法令刑罚才最有效果。要实行法治, 就不能讲道德。由于法家不承认道德的善和正义, 因此对于什么是善法, 什么是恶法, 也不加讨论, 人们只需讨论如何实行法治, 也无需为制定善法而努力。

3.法家将广大人民视为法治对象

法家主张绝对的君主集权,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 法自君出, 强国弱民。法律是君主驾驭臣下、统治百姓的工具, 君主绝对地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家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 人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它不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民众只是法律制裁的对象。主张把人民作为奸民对待。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 民众最重要的就是要知法守法, 能否做到知法守法, 也是判断民众好坏的唯一标准。由此, 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 法律只是规定了人民的义务, 鲜有权利。这违背了现代法治思想。法家还通过重刑来推行法律, 这势必引起人民的反对, 从而导致人治取代法治, 专制替代民主。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势必走上一条不归之路。

法家的法治思想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

1.树立法律的权威, 信仰法律, 反对人治

我国是有着专制主义封建社会发展史的国家, 缺乏民主意识, 法制观念淡薄, 两千多年来形成的“人治”“官本位”“权力本位”等腐朽思想根深蒂固。在我们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 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 坚持法治, 反对人治。当今世界, “法治”思想已经被各种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所接受, 法治也被认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最有效的保障。法治是要使凝结着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政党的意志, 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

因此, 我们一定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避免人治思想的泛滥。现阶段, 尤其要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公正、公平办事, 严格执法, 不滥用法律, 徇私枉法, 维护司法公正。一切以法律为根本, 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

2.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不是万能的, 不可能去规范社会的各个方面, 它只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但绝不是唯一手段。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者有益结合方是治理社会的有效方略。道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而提出一些更高的规范, 而法律反映社会现存的社会秩序, 现在的社会由于道德的状况不能令人满意, 有人就把改善道德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律身上, 但是如果试图用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就等于取消了道德, 同时也降低了法律。

因此, 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 要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道德和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两个不同社会规范, 分别在不同的社会领域起作用, 不可相互替代。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外部关系, 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活动, 二者相辅相成, 并行不悖。实践中, 应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关注社会公平, 缩小贫富差距, 加强社会保障, 促进就业, 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3.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法家思想的衰败与其将民众视为法治的对象直接相关。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同样,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应当成法治的主体, 法律应当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的基础之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因在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凡是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况下, 公民有权利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活动;公民的权利、自由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剥夺, 受到的一切非法侵害都应得到补偿。相反, 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应当成为法治的客体, 成为监督的对象。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 要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约束国家权力, 保护公民权利, 这是前提。另外, 要做到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 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作保证, 法制制度则会形同虚设。

结语

法家重视依法治理社会, 规范行为, 严格树立法律的权威, 这是与我国当前的“法治”概念相同的地方。但是法家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法家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君主专制和个人独裁的基础上的。法治的目的实质在于建立中央集权政权, 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根据。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 主张一切党派、集团或个人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家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保护人权, 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这是我们应当坚决祛除的。不可否认的是, 法家法治思想存在其合理的成分, 可以为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提供借鉴。

摘要: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的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一个学派, 其思想对此后中国社会的影响极为深远。我们今天推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法家的“法治”, 笔者通过对法家思想主旨的剖析, 力图给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法家,法治思想,启示

参考文献

[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出版社, 1982。

[2]朱绍候:《中国古代史》,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5。

[3]毕彦华:《何谓法学》,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0。

[4]武树臣、李力:《中国法制史》, 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0。

[5]张文显:《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6]张晋潘:《中国法制史》, 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2。

浅谈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本土化认识 第4篇

我国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于一个案件往往首先依据自己的主观价值来判断评析,而大部分人判断的主观依据就是“同情弱者”,以此作为衡量个案正义的主要标准,这不能够说是一种诟病,但的确在一定情形下影响了判断的客观性,在保护了“弱者”的前提之下,就有可能会削弱甚至会侵犯另一方的权利,而有时弱者并非完全等同于公平正义,单纯的保护弱者往往就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有悖于法律的平等公平等本质含义,也不符合法治的时代要求。这就凸显出了权利的相对性的实质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可忽略的就是权利的冲突。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毫无边界的,拥有权利也并非掌握的绝对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已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预,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之所以能够使用一种权利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此即有限的自由。法官在判决中可能会保护一方的权利,从而不可避免的就会侵犯或放弃另一方的权利,比如甲故意伤害了乙,法官判决甲有期徒刑7年,法官保护了乙的生命健康权,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剥夺了甲的人身自由权。这就说明了权利的相对性,而这也正是为了保护权利的正确行使,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或扩大自由。因此就需要在事务中判定案件中存在何种权利,保护哪种权利,保护谁的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和救济。这应该也必须是非常明确的。司法者或者说法官在进行裁判前,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权利肯定会有一个权衡,这种权衡不仅依赖于制定法中所固有的规定,同时也依赖于案件事实中所涉及的“真相”,从而对于权利权衡作出自己的权利配置方案,而这种配置方案也应尽可能无限接近于公平正义的判断标准,接近为大众所接受的内心评判,即具有事实上说服力,也是预测性与正当性相统一的体现。

现有法律虽然不能完美的解决一切纠纷,但应尽可能追求法律与情理的一致,尤其是在老百姓所认为的“正义”与法律所判决的“正义”有偏颇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正义只有一个,它约束整个人类社会,并且是建立在一个应用与支配和禁止的正当的理性的法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无论人们是否了解那个法,无论何地曾用书面形式记载与否,它都是正义的。我们所需探索的,正是要使这种不一致尽可能地缩小或者更加吻合,这种制度的供给,是使人们更容易的找到一种诉求途径来获得为他们所认可的判决,而这种制度供给的完善离不开人们生活积淀中所形成的习惯和惯例。我们也称之为民间法。

说到制定法和民间法,很有必要提到“法律规避”。这里说的法律规避是广义上的法律规避,包括法官在选择适用法条时也会存在的权衡可能也是法律规避的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有意或者无意为之的“法律规避”,给了我们思考民间法与制定法之间的渊源和关系的理由。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的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该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因为,运用制定法的最终目的也是定纷止争,如果仅仅依靠制定法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为大众所接受,那么就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定纷止争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实现。因此应给予民间法以充分的重视,赋予其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合适恰当的地位认识。在私人领域,尤其是农村,隐性的存在着一种生活规则,这些规则自发形成于广大群众的内心认知,在解决民间纠纷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基于定止纷争的目的,应尊重这些生活规则的作用,但各地地域差别、生活习惯差异较大,法律不能完尽的囊括所有的规则,也就不能完全地去排除一切的仅仅使用现有法律,尤其是在民商领域。其实现阶段的法律也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民间法的作用,比如现在更倾向于调解,还在一定限度内允许运用交易习惯等等。在以制定法为指导的前提下,更多的运用习惯惯例等,使案件更易为当事人接受,同时,也大大减少了执行的阻力。

想要法学研究本土化,我们的思维方式就不能被学科间硬性划分所限制,用开放性的思维来思考法学问题,比方说可以适当研究儒家道家思想,唐律疏义,也可以从文学角度来分析,我国古代判例不仅文学造诣深厚,而且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相当值得借鉴,是我们当代法学研究不可偏废的历史资源。本土化使法学研究更加接近中国化,适应中国的国情,减少西方法律文化的笼统化移植。这样在法治进程中,本土资源才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就是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我们一直在强调司法独立,但是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可能还不能真正完全做到司法独立,因为司法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会或多或少受到政治上的压力,这是很难甚至是不能回避的。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尤其是现在司法公开的要求及民主权利意识的提升,公众众对于一些曝光的案件相当的关注,对司法人员形成了无形的压力,就像药家鑫案和李天一案。他们身份的特殊引起了公众对司法是否公平、能否真正做到公平的深刻怀疑,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基础方向。似乎,司法工作者不这样判决就会让老百姓感觉于理不公,是庇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具有跨越性的深远意义,其中一项改革提了很多年,也受到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就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司法独立。有代表和相关专家提议将法院的财政独立于地方,这样,才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使司法工作者更能公平公正地不受地方压力来进行司法判决,也有人提出对于司法工作者工资待遇要区别高于普通公务员,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他们也承担着一定风险,这样也符合高薪养廉、司法独立的价值倾向。其实,司法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和开展,是关系到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方面。司法工作中体现和暴露的问题,也正是我们法治建设中最应该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法治建设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本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全面运用对于法学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不能局限于西方移植的法律,而更应该关注中国国内法治现状和相关国情,甚至于其他学科,再或者是古代相关规定,都需要我们去挖掘,去整理,去思考。从而能够使现代法治建设更具中国特色,更符合中国国情。黑格尔说: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其实法律的真理不仅依靠立法者,执法者,而更加依靠大众的力量。将所有的力量汇集在一起,离我们的法治蓝图也就不远了。(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2]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汪习根,刘澄。论当代中国法治路径的选择[J]。中州学刊,2001年5期。

[4]王亚明。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作用探讨[J]。引进与咨询,2006年。

[5]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 第5篇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管建民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对此作出重要批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罗干同志、***同志在中政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开班和结束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省委政法委对我省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检察工作正确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受西方法治思想的消极影响,一些人以西方检察制度为标准对我国检察制度提出种种质疑,有的认为我国检察制度已经过时、不科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产生了怀疑;有的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盲目追随,甚至对那些企图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观点,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这些思想上的偏差如果不加以纠正,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就会迷失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难以巩固。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至关重要。

(二)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省院机关在高检院和省委的领导下坚持贯彻落实这一主题是密不可分的。要坚持和深化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就必须在广大检察人员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个主题,深化对主题的认识,从而增强实践主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也只有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才能不断丰富检察工作主题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三)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无论从党委、人大的要求看,还是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看,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只有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进一步提高广大检察人员的思想觉悟,树立先进的、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法治理念,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作用,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抓住了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现实问题,是非标准鲜明,价值导向明确,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化,既是培养并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道德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牢固树立起来的具体体现。检察干警只有确立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才有可能树立起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因此,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抓好荣辱观教育。同时,还要正确把握开展‚保持先进性、建功‘十一五’‛主题实践活动、专项整改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

二、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做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各项工作

根据高检院和省委政法委的部署,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做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在教育活动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认真搞好学习培训

要紧紧围绕 ‚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重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汇编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是这次教育活动的必读篇目,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在读懂、弄通上下功夫,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即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学习培训中,省院将聘请检察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座,举办处级干部专题研讨班,组织收看电视讲座光盘,开辟网上专栏组织讨论。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检察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理解得更深、把握得更准,划清与错误观点的界限,真正搞清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为坚持检察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要切实搞好对照检查

这是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机关每个部门和每名检察人员,都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照贾春旺检察长讲话中列举的八个方面的问题,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从主题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检信访和上访反映的问题中、从先进性教育活动收集到的问题及去年年终考评反映的问题中,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查摆得怎么样,最终要看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否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是否牢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否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是否真正确立,党性意识、党的领导的观念是否坚定。在排查问题的过程中,要勇于联系实际,敢于触及思想,只有找出问题、差距,才能与错误的理念划清界限,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之,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查摆问题,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找差距,从荣辱观、职业道德、执法作风上找差距,从执法水平、办案质量上找差距,从‚保持先进性、建功‘十一五’‛上找差距,使广大检察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认识上更加深刻,在行动上更加自觉,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执法实践,既提高思想觉悟,又解决实际问题。

(三)要扎实搞好整改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既要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也要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把是否真正解决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思想和工作上的突出问题,作为衡量这次教育活动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对查摆和清理出来的法治理念上的问题,要加强教育和引导,按照罗干同志的要求,牢固树立‚七种意识‛。对查摆出来的工作上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规范、加以解决。整改目标要切合实际,整改任务要分解落实到位,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努力做到标本兼治。在整改中,要特别注重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2006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高检院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处室都要梳理修订本部门工作制度,院内要统一审核并汇编成册,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密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

三、改进作风,推动我院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开展教育活动,最根本、最关键、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近年来,我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今年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检察队伍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大干警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艰苦奋斗、求实创新、爱岗敬业、积极向上、无私奉献,作出了应有的成绩。但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来看,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少数干警宗旨意识不强,事业心、责任感还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组织性、纪律性不强,工作质量和效率还有待提高。我们必须抓住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利契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机关工作深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此,我有几点认识:

(一)要讲实效、抓落实

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岗、落实到人,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列出工作进度计划,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抓、主动抓,确保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坚持从细节上抓落实,做到通过抓细节来抓落实,推动整体工作深入开展。

(二)要讲学习、抓创新

学习对我们每个党员干部来说,不仅是自我精神追求,自我培养,更是时代赋予的责任。人的素质不是与生俱来、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和提高的,省院要形成一种爱学习善学习的浓厚氛围。今年除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外,要配合办公自动化,学习计算机操作应用等各种与工作有关的知识技能。要坚持学以致用、知行合一,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敢于突破陈规,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三)要讲奉献、抓实干

干才有出路,干才有地位,干才有威信,干才有前途。只有真抓实干,才能赢得事业的发展。要大力弘扬干事创业、无私奉献的 精神,真正使苦干实干成为一种风尚、一种境界、一种觉悟、一种追求。每个干警都要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不让正在办理的事情在自己手里延误,不让正在处理的文件在自己手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自己手里发生,不让省院机关的形象在自己手里受影响。各处室负责同志要带头鼓实劲、干实事、务实效,既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又脚踏实地、扎实工作。院党组将努力营造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舞台,会干事的有地位的良好氛围。

(四)要讲责任、抓效率

责任是成就事业的根本,有责任才会有效率,有效率才会有成绩。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时效意识,对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决不拖延,能今天干完的事情决不拖到明天,能用简单方法解决的决不能使之复杂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要讲团结、讲廉洁、抓纪律

一个单位、一个集体,风气非常重要。首先要讲团结。但这种团结是在原则基础上的团结,不是你好我好的一团和气,在这个基础上,机关每一位干部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集体的团结,同心协力,共同搞好工作,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要讲纪律。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引导干警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检察人员纪律和执法办案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维护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领导,促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机关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教育活动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的。

(一)强化责任。为了加强对教育活动的领导,我院成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教育活动的具体指导。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对教育活动进行安排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处室教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育活动的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领导带头。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仅要抓好教育活动,而且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带头学习讨论,带头清理思想,带头查摆问题,带头进行整改。对分管工作在法治理念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从自身找原因,把自己摆进去,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深刻反思,总结教训,认真整改,为干警作出表率。

(三)统筹兼顾。既要提高认识,端正理念,又要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实际工作,是这次教育活动的基本目标。同时,必须统筹兼顾,在搞好 ‚ 五个结合 ‛ 上下功夫、求深入、见成效。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保持先进性、建功 ‘ 十一五 ’ ‛ 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同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达到提高素质、推进工作的目标。

(四)抓好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检察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教育活动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宣传检察机关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部署、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教育活动中的先进典型。通过集中宣传,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教育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搞好这次教育活动意义重大,我们要认真贯彻政法委、高检院和省院的工作部署,把我院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统一思想,团结奋斗,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性认识 第6篇

胡绵涛同志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劳教所作为政法队伍的一份子,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能否紧密联系民警思想和劳教工作的实际。劳教民警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

正劳教工作理念。一是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劳教工作实际,充分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紧迫性、重要性,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正确的思想理念指导劳教工作。二是要紧密联系思想实际,要真正在思想上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三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廉洁从政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牢固树立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良倾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脱离群众、盛气凌人的不良倾向;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任意性、特殊化、滥用职权不良倾向;牢固树立劳教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单纯业务观点的倾向;牢固树立党性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削弱和淡化党的领导的倾向。通过学习,真正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观念得到更新,真正成为思想政治合格、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好民警。

第二,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行劳教管理教育工作职责的能力。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管理教育的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劳教管理教育实践工作,努力提高执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就当前而言,劳教管理教育实践工作能力,就是要确保场所安全稳定,提高劳教人员教育挽救质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在工作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全所中心工作和管教工作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教育挽救质量,通过依法管理,“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使他们知迷而返,改过自新,成为热爱劳动,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之才,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在管理中要强化职能,要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急时掌握学员动态,对各类事件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使劳教人员之间少发生矛盾和纠纷,力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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