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证明范文

2024-07-30

商标转让证明范文(精选8篇)

商标转让证明 第1篇

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证明

一、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二、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具体要求

1、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2、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3、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四、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转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时间对比注册商标:1年(商标审核效率表)(备注: 我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效率和国内的商标申请量有直接关系,近几年来普遍为1年)转让商标:6个月左右

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2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成功率对比

注册商标: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得知,国内2005年商标申请总量为: 593382件,而实际批准注册商标为:218731件,成功率仅为37%左右。虽然现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已经对外公开了商标查询系统,但其中还是有4-5个月的查询盲期。同时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所以说注册商标风险较大。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成功率100%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大大的提高了成功率,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能迅速进入品牌化进程。

商标价值含义对比注册商标:据新华社公布的最新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超过8万个,而常用字却只有约3500个,可见能够组合成为名称且具有意义的词组实在不多。据中国商标总局2005年11月底统计,中国现已注册的商标已达247.14万件,基本上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名字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则委曲求全注册一个并不能够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的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转让商标:据统计,目前有30万左右商标,因原注册人的企业转产或其他的各种因素被闲置着。它们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容易进行推广。由此可以看出想要注册具有一定含义,容易记忆的商标已经非常的困难,而购买商标则可以选择更符合自身企业,具有自身企业含义的商标。商标的重要性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你的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2、你的商标也是你的专有使用权的东西。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你注册一个商标和你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一定金钱的。保护你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你自己的财产。

3、每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都是同时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你的公司成为大公司的时候,你的商标同时也是升值的。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商标转让证明 第2篇

第一节 商标审查的新变化

一、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的变化

(一)取消审查意见书,增加部分驳回

1、何谓部分驳回

所谓“部分驳回”,是指当驳回理由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时,可以驳回在该部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其他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部分驳回是针对商品实行的。

当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多个时,理论上,商标申请可以分割为每个指定商品上的多个商品注册申请。因此,对指定商品上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而在其他指定商品上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2、对被部分驳回的商标申请,如果申请人对驳回部分提出复审直至诉讼的,在终局裁定之前,被核准部分不予公告。

(二)驳回的绝对理由的变化

1、《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一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条是在原法第八条一款一项修改而来的,增加了“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禁止做商标的规定。上述标志作为商标既有损国家尊严,又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源的误认。例如:“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等。

2、《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四项“与表示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一项是新增的内容,旨在禁止使用和注册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的可以使用,或者经授权他人可作为商标注册。如“3C”、“长城”等等。

3、对《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一、二项的理解和适用。这二项涵盖的情况一般称之为“描述性”标志。修法后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增加了“仅有”、“仅仅直接”,显然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有了改变。在审查中主要考虑几点:首先是看商标的显著部分有无在先权利的冲突;其次看商标是否有欺骗性。(三)立体商标的审查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增加了“颜色组合”和“三维标志”,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和商标的种类。

1、立体商标的四种类型 *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 *带有文字成分的商品外形或包装外形; *包装外形 *商品本身外形

2、审查立体商标的一般原则

*合法性——即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在先权利——即在先商标权。对三维图形的审查仍然要检索平面图形;

*非功能性——即依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即使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出处的功能。对立体商标的前两种类型,显著性容易判断。关键是在后两种类型。以包装外形或商品本身的外形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首先是看有关包装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是否具有“第二含义”商品本身的形状作立体商标也是如此。

(四)、颜色商标审查

关于颜色商标审查,这方面的标准尚未确立,颜色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关键在于它能否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

(五)驰名商标的保护

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我们对在先商标的保护也基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跨类保护是驰名商标所特有的待遇。依照我局第五号令颁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超出普通商标的保护,则一般是在异议阶段或者其他后续程序中解决。进一步的操作规范正在制定过程中。

二、商标审查标准的新变化

《商标法》中规定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禁止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使商标审查员在进行商标审查工作中能够准确掌握商标审查尺度,做到准驳一致,避免产生偏差,需要一个审查工作的统一标准。我们现行《审查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审查准则》这两年也作了一定的修改,力求完善、系统、具有操作性。下面做一简要介绍。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象、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

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如“中华龙鸟”,“HTTP//.US”。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

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2、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可以注册。如“京津“。

3、商标虽包含地名但已构成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前提下,可以注册,整体保护。如“芝加哥公牛队”。

4、某些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注册。如“南极”、“北冰洋”。

5、商标由显著部分及真实表示产品产源的地名构成,可以整体予以注册。如“欧典MADE IN GERMANY”。

(四)短语、句子商标的审查标准

1、获得注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有显著特征,能起到区别作用 *不影响他人的善意使用 *不会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与在先权利不构成冲突 *不得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产源、价格、使用对象等特点上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如“来自美丽的天山”、“补血精品”。

3、非独创性、流行的、普通的及公众熟知的公益性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禁止注册。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

5、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如“金钱万能”。

6、商标由短语、句子和其他显著部分构成,且短语、句子虽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不予注册的范围),可以注册,整体保护,非显著部分不在保护范围内。

(五)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1、汉字商标和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但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有其他特定含义除外。如“天达与TIAN DA”(不近似);“茅台与MAO TAI”(近似)。

2、似商标。

3、拼音商标与由相同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拼音商标与其近似的英文商标,判为近似商标。

5、两个由汉字加与其对应拼音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近似,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力康LIKANG与利抗LIKANG ”

(六)关于含有不规范文字的商标审查标准

1、商标中汉字,原则上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即简化字。但考虑到商标的特殊性和港澳台的现实情况和历史传统,可以使用繁体字。

2、对于有错别字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驳回。

3、对于以各种书法形式书写的汉字,应提供出处,难以辨别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和拼音组合成的商标,一般判为近的视为图形。

(七)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节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的注册指南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依据及保护意义

“集体商标”名称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和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议及其实施细则。“地理标志”名称源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适用国家很多,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是履行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知识产权协议》的义务。

我国于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首次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范围进行保护。经过几年的实践,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必要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规定是修改后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新商标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将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秩序的规范,有利于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和传统产品,有利于创造企业集团信誉和竞争力,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非常适应我国现阶段各种行业、各种经济实体的蓬勃发展,如轻工业、纺织业、加工业、种植业等,以及农村经济。各行各业、各种经济实体可以组织起来共用一个商标,既集体商标,参与市场竞争,参与国际竞争。利用证明商标的特点,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商品的质量和档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概念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这两大类商标中具有特殊地位的商标。

(一)集体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该组织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一个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因此,集体商标表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遵守某种共同的标准。

(二)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别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下均为商品商标),两者区别是:

1、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均为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于某一组织;商品商标或者服务来自于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商品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者某一经营者、自然人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申请商品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商标不得许可其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商品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人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商品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商品商标转让时受让人没有要求。

(三)证明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标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个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种品质的标志。

(四)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商品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所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商品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任何人。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商品商标不必提交使用管理规则。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交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商标。

5、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商品商标转让时的受让人没有要求。

(五)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但是两商标具有不同点:

1、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都必须是某一组织,但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还必须是对所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

3、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属于封闭的“俱乐部”型;证明商标是开放的体系,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

4、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六)地理标志的概念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商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构成要素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七)地理标志与产地名称的关系

产地名称,顾名思义即是商品生产地的名称,是一地理名称,标示某国或者该国某地为某一产品的来源国或者来源地,与产品的品质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1、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

2、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产地名称的区别是,地理标志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它必须是与其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相联系,该地理标志标示的产地对商品的价值具有较大的影响,产品特殊品质的产生来自于该产地的水质、土壤、气候等地理环境,同样的品种离开了该地区,其品质特征往往迥然不同。而产地名称仅仅是指商品的制造地点,产地对商品的品质等一般不产生影响,它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三、申请人的资格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办法》,是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明确规定以后,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的进一步规定和进一步的完善。

(一)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是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如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社会团体依法登记的登记证。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是由平等、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组成的组织,即是俗称的“会员制”或者“俱乐部”形式的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

(二)证明商标申请人的资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所具有的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除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一样,除必须提供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外,还应提供详细说明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商品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材料或文件,包括申请人具有商品特定品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或者证明商标申请人委托的具有该专业的机构的情况。另外,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是对所报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三)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资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此,有关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适用于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人。但是,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详细说明申请人具有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示申请人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四、注册申请程序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程序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同属于《商标法》范畴,根据《商标法》第二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程序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申请程序一样。

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程序同上所述。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与商品商标相同,都是采用国际分类,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分为34类(即1-34类),服务分为11类(35-45类),按类申请。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经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未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3、申请时虽然附送了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是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正,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4、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在申请时要提供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上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5、同一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因为商品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示出处,后者证明特定品质,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销手续。

6、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经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不能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7、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该按照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商品,不能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者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否则,商标局将予部分驳回。

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的特殊要求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注册申请时,既要符合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的一般要求,又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内容在《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使用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实质审查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是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即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禁用之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根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含义,实质审查有其特殊方面,具体如下:

1、集体商标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的定义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及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集体商标实质审查除上述内容之外还需要审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和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对集体商标的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已在第二章第一节中说明。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包括:

(1)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

(2)是否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出特定要求及其在使用中如何实施检验所定的制度;

(3)使用者是否为其成员和涵盖其所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公正性;

(4)是否规定了其集体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具体条件,如何与其成员履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是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该承担的责任

(6)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用于其商标的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7)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证明商标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证明商标的定义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及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实质审查还需要审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和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是由多人共同使用的商标,该商标的使用具有引导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意义,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时主要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其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所要证明商品特定品质的监督能力,具体内容见第二章第二节。

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包括:

(1)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及其是否具有的真实性;

(3)使用者使用该商标的条件及手续;

(4)是否规定了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5)是否制定了证明商标在使用中申请人对标示该商标的商品实施检验的制度;

(6)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用语于其商标的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7)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地理标志的审查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实质审查还应包括:(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商标局依事实来认定。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商标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与商品商标又不尽相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是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诸于众,并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特殊标志的保护

重庆新增17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3篇

彭水魔芋、璧山儿菜、永川水花等地方名优特产获得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日, 从重庆市工商局商标处获悉, 截至目前, 今年重庆市地方特产获得该商标的, 已经有17件。加上既往的38件, 重庆市已经有55件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获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重庆市政府给予每件30万元的奖励, 各区县政府还要再进行奖励。

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律师袁野介绍, 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能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两大好处:一是通过品牌的统一推广, 更能让外界认识其独特品质, 提高市场占有率;二是对内可依据地理标志相关法规, 制定统一标准, 加强内部管理, 不达标者禁止使用, 从而维护产品品质, 提高竞争力。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珍惜“古丈毛尖”证明商标 第4篇

由于“古丈毛尖”茶的优良品质和良好市场反映,引得诸多茶业经营商竞相推出“古丈毛尖”绿茶系列,有的价格甚至高达2000元每斤,比如,在湖南长沙市场上就有诸如跨国茶叶经营商福建天福集团、湖南猴王茶业有限公司(即原湖南茶叶厂)、长沙市最大的连锁超市步步高和新一佳超市、湖南大型茶叶专营商湖南华茗茶叶公司以及其他数不胜数的大小卖场都在经营“古丈毛尖”茶叶。但这些经营商却都并未取得“古丈毛尖”商标权人的许可,这种大范围的侵权行为已严重侵犯和损害了“古丈毛尖”商标权人及古丈县茶农、古丈县茶业经营商的权利和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作为“古丈毛尖”地理标志的商标权人及商标管理人的古丈茶业研究中心在2006年委托李梦琳律师在湖南省区域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李梦琳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和仔细研究后制定了周密的维权计划和安排。2007年4月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地工商部门专门针对“古丈毛尖”侵权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和查处活动,对长沙市范围内的所有卖场进行了一次清查,并责令所有对“古丈毛尖”侵权的商家及茶叶经营商进行限期整改,有效地保护了“古丈毛尖”地理标志和当地茶农、茶商的合法权利。这次行动被长沙市列为2006年至2007年的五大商标侵权案例。

古丈县委书记向顶天(前排左二)、县长杨彦芳(左一)等县领导在县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调研茶叶产业化建设。

“古丈毛尖”品牌大事记

1.战国时期,巴人种茶、制茶和饮茶习俗因楚巴战争传入古丈。

2.东汉《桐君录》明确记载,永顺之南(今古丈县境),列入全国产茶地之一。

3.南北朝时期《荆州土地记》记载:“武陵七县通出茶,最好。”

4.唐代杜佑《通典》记载:“溪州(今古丈县罗依溪镇会溪坪)等地均有茶芽入贡。”

5.1906年,《古丈坪厅志》载:“茶之利大矣哉。古丈坪之茶,清香馥郁,有洞庭君山之胜,夫界亭之品。”

6.民国元年(1912年),古丈置县治,古丈毛尖生产继续得到发展。

7.1910~1920年间,开始出现了一些品牌,具有代表性的有杨圭廷的精制外销号“绿香园”,杨琢臣的精制外销号“青云银峰”,又称“白毛尖茶”。

8.1921~1923年,古丈县内竞相植茶,在栽培技术及制作工艺上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

9.1930年前后,古丈毛尖价格为每4块银圆1斤或160斤大米换1斤毛尖,在长沙、上海、南京等地十分抢手。

10.新中国成立后,古丈茶叶生产得到快速发展,古丈毛尖先后被评为中国十大名茶、湖南十大名茶,曾多次荣获包括“莱比锡国际博览会金奖”在内的国际国内名茶评比金奖,其独特的制作工艺已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此外,还先后获得“湖南省市场占有率最高品牌”、“湖南省消费者购买首选品牌”。

11.1997年,古丈开始探索“古丈毛尖”等荣誉商标的注册工作。

12.1999年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13.2007年被列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14.2008年12月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同年,国家农业部在古丈设立国家现代茶叶产业技术体系湘西综合实验站,使其成为全国22个综合茶叶实验站之一。

15.2009年古丈县被列为全国重点产茶县。

16.2010年获第八届国际名茶评比金奖,在湖南十大茶品牌评选活动中,“古丈毛尖”居地方公共品牌之首。

17.2011年获中国(上海)国际茶业博览会特别金奖,5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12月,新的“古丈毛尖”湖南地方标准出台。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第5篇

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法律条文中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仅此一个条文,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规定。

请问: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两类商标有什么不同?我国对这两类商标的注册使用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答: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是两类比较特殊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主要的作用是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个组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我们熟悉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著名的证明商标。从法律角度讲,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如注册人注册以后都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自己并不使用商标,而是由注册人以外的人(集体商标——是集体组织的成员;证明商标是符合商品特定品质的企业等)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都负有监控的责任等。但集体商标不同于证明商标,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的主体不同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工商业团体、协会等具有团体性、集体性特点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在进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核准注册。

2.商标的使用主体不同

3.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在履行必要的手续之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法律特别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证明商标注册以后,使用人不能是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并且法律严格禁止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除注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履行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注册的目的不同

集体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对产品或服务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

4、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

由于集体商标与特定主体(协会、团体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联,所以法律严格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而对证明商标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即受让人能够向商标局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具有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

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并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后,即可产生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者存在上述区别,这两类商标与商标法规定的一般商标相比,在注册的手续、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特点,所以确实象你的问题中所指

出的那样,在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调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调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问题。

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该《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了如下规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还应附送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与一般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同,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必须向商标局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必须写明:(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包括:(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2)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或特点;(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商标局对上述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查之后,对符合法律要求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与管理

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在按照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之后,都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履

行注册人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的使用申请,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拒绝。《管理办法》同时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给使用人《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

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负有控制、管理的职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商标的使用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专门用于商标管理的支出。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其他费用。如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失去控制,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监控的职责,如果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第6篇

一、申请条件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7.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四、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查收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证明 第7篇

一、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商标局自行办理(需具备专业知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商标局代理机构备案查询网址:)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2年时间。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

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集体成员名单。

6、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其附送的证明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应当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含省级)出具。

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8、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规费为3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后交送商标局。没有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做书面修改后,应在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请已被核准。

3、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九、特别声明(本文源于:,转载请注明出处)

商标转让证明 第8篇

元宵茶原名“春风茶”,是霞浦县茶业局于1981 年-1988 年从霞浦县崇儒乡后溪岭村" 春分茶" 群体品种中采用单株选种法育成。在福建和浙东茶区均有栽培。品种特征:灌木型,中叶类。植株中等大小,树姿半开张,分枝尚密,叶片呈水平状着生。叶长椭圆形,叶色绿,有光泽,叶面微隆起,叶缘微波浪状,叶身平,叶尖渐尖,叶齿较钝、浅、密,叶质尚厚软。芽叶黄绿色,茸毛尚多,一芽三叶百芽重41g。花冠直径3.7cm,花瓣7 瓣,子房茸毛中等,花柱3 裂。

1998 年3 月28 日霞浦元宵茶被经福建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为省级茶树优质良种。具有特早萌生和高香两大性状,每年开采期在二月二十前后,比福云6 号提早10-15 天,比福鼎大白茶提早30 天左右。我县涵江茶场最早在二月八日开采,至三月十七日采摘可达十批次。生产期长达三百天以上,一年生长七轮次,为江南茶区采摘轮次之最。在我县气候条件下头春可采二轮鲜叶,十五批次以上,经济效益特高。品质佳,毫尚显;抗逆、抗贫瘠、抗病虫害性强。据调查,种植一亩元宵茶,目前年收入可达二三万元人民币。生长适应性极强,在浙江、闽北清流等地,均能表现出特早芽的特性。

植株高幅:在自然生长条件下,为分枝中等半彼张的灌木型茶树,平均株高1.52m,株幅2.05m,树干灰褐色,芽梢幼叶黄绿色,茸毛多,有光泽。叶大,平均叶长13.17cm,叶宽4.73cm,芽头肥重,抗病害能力强,耐贫瘠、耐寒。分枝角度为45-50 度,叶大、互生、老叶呈浓绿色,长椭圆形,有较整齐的锯齿缘,叶基脉对生,其余脉互生,一般11-13 对。花少,结实率低,所以只能用短穗扦插无性繁殖。

开汤审评:第一泡,高香浓烈,郁长爽心,汤色碧绿清澈,味醇持久;第二泡,香气高清持久,味甜甘醇,汤色碧绿清澈。

2012 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霞浦元宵茶”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 “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使用情况

2.1 “霞浦元宵茶”地理证明商标地域范围

“ 霞浦元宵茶” 种植区域为霞浦县现辖行政区域(即介于北纬26° 25′~ 27° 9′,东经119° 46′~120° 26′之间)的长春、牙城、溪南、沙江、下浒、三沙、盐田、水门、崇儒、柏洋、北壁、松城、松港等13 个乡镇、街道山区。生产区域远离工厂、矿山;水源、大气、土壤未受污染;产品中汞、砷等重金属含量和农残量均低于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要求,种植区水质、土壤符合国家二类管理标准。

2.2 使用“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具备的品质特征

“霞浦元宵茶”用特早芽品种元宵茶嫩梢为原料,经精心加工而成,具有高档绿茶风格,外形优美,色泽银绿隐翠,内质汤色黄绿清亮,香高味醇,鲜爽生津,叶底黄绿明亮,香气高爽似板栗香,富含氨基酸、茶多酚等多种人体必需的营养元素。

具体量化技术指标:

2.2.1 感官品质特征:外形优美、色绿、汤色黄亮。滋味醇厚,香气浓郁持久,叶底明亮显芽,色香味形俱佳,自有“色绿、香郁、味醇、形美”四绝佳茗美誉。

2.2.2 理化指标:水分≤ 7.0%,总灰分≤ 7.5%,水溶液灰分≥ 45.0%,水溶性灰分碱度为0—3.0%,酸不溶性灰分≤ 1.0%,粗纤维≤ 16.0%。

2.2.3 卫生指标: 铅(Pb)mg/kg ≤ 2, 铜(Cu)mg/kg ≤ 60,六六六mg/kg ≤ 0.05,滴滴涕mg/kg ≤ 0.05,三氯杀螨醇mg/kg ≤ 0.1,氰戊菊酯mg/kg ≤ 0.1,甲胺磷mg/kg ≤ 0.1。

2.3 霞浦县茶业协会对“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霞浦县茶业协会是“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授权单位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测;维护“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对未经霞浦县茶业协会许可,擅自在茶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霞浦县茶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签约的使用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协会将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 “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带来的经济效应

“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成功将传统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开启了霞浦茶产业发展的新篇章,成为霞浦经济繁荣发展的一张新名片。

3.1 茶叶质量全面提升

目前,霞浦元宵茶种植面积3000 亩,茶叶生产加工、茶场、公司等市场主体12 家,茶业专业合作社10 家,茶叶种植农户1000 多户,其中,1 家通过有机茶认证,1 家通过绿色食品认证,2 家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1 家茶场通过QS认证。

3.2 茶叶市场进一步拓展

随着“霞浦元宵茶”茶叶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产品出现供不应求的趋势,产品远销北京、上海、广州、安徽、浙江等地,茶叶的价格也水涨船高,市场销售价由原来的每0.5kg200-300 元提升到1500-2000 元。

3.3 茶产业链不断延伸

围绕“霞浦元宵茶”地理证明商标,从茶叶生产、加工延伸到茶叶包装、茶器茶具、茶旅游、茶文化等与茶有关的方方面面,提高了茶叶的经济附加值。目前,我们按照全市旅游规划总体要求,积极组织开发建设一条以永兴茶业为龙头的观光旅游路线,并建立生态有机茶园和制茶产所,为广大游客提供了既可观光休闲,又可亲手采茶、制茶和品茶的平台,以此宣传推介霞浦茶业,扩大了社会影响力,促进茶消费,做大了茶产业。

4 存在问题

“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于问世时间较短,使用硬环境和软环境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不足之处:茶叶品种面世时间短,知名度尚待提高;种植面积较小,市场占有率低;管理机构力量薄弱,生产经营方式粗放;地理标志使用率低,品牌发展之路举步维艰;财政投入不足,政府扶持力度还有待加强。

5 发展建议

针对“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该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当地政府的相关需求和规划,并且在借鉴国内外农产品证明商标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上的作用,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5.1 扩大面积,提高产量,做大做强“霞浦元宵茶”。妥善处理好“三大关系”,即:普通农户和企业的关系;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的关系。

5.2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品牌意识,提升“霞浦元宵茶”市场竞争力。行业协会作为“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人,要加强对证明商标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做好许可、管理、经营、维权、品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5.3 各部门联合打假维权,规范商标使用。提高社会公众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知能力;要组建由工商、质监等监督部门组成的“霞浦元宵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项执法保护队伍。

摘要:“霞浦元宵茶”具有特早萌生和高香两大性状。201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获得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了做大做强“霞浦元宵茶”,增强涉茶人员的品牌意识,提升“霞浦元宵茶”市场竞争力,我们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肯定成功经验,指出存在问题和今后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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