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21

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精选6篇)

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

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总则

1.1 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 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 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建设管理

2.1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 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 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

2.7 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招标投标

3.1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3.2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质量和安全

4.1 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4.2 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4.3 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4.4 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进度

5.1 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5.2 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

5.3 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5.4 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建设资金

6.1 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2 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 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 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 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6.6 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

6.7 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6.8 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 跨年工程于当年12月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设计和变更

7.1 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7.2 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

7.3 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7.4 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验收

8.1 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8.2 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

8.3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 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北京市路政局

2005年6月27日

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 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 请款前准备

第四条 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 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 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七条 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 款项申请

第八条 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第九条 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 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4.施工单位的请款文件原件;5.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申请预付款无需提供);6.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7.施工图、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和支付设备采购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采购合同》副本原件;4.设备采购入库单;5.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6.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 申请基本预备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完整的申请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各种资料。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代建单位请款资料。收到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后,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资金审查程序,首先对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转送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退代建单位限期重新报送。

第五章 审查原则

第十五条 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对照工程实际进度,审查设计、监理、科学研究试验等进度成果,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计费有关规定和批复概算(或估算)项目费用额度控制投资款项的拨付,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支付不同内容的项目建设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代建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照银行账户资料,核实:1.代建项目资金银行账户是否独立开设,2.费用计算是否准确,3.支付进度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情况下,代建服务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2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40%。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3.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

(二)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或估算)费用额度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各项费用是否在批复概算(或估算)额度以内,2.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国家相关规定,代建单位提交我局的履约保函和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同一项目同一时间所有预付工程款(含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未超出代建单位提交给我局的履约保函数额(以保函金额为限),2.包工包料的预付款比例是否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

(四)工程进度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额度、施工图预算、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有关合同约定、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以及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扣回方式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20%之前起扣,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60%之前抵扣完),2.预算不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中标价的80%以内;预算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额度的80%以内,余款以省财政厅结算审定为准。

支付原则: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并按当月已完工价值的80%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批复后,原则上支付到批复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待项目保质期满后支付。

(五)设备采购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采购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设备采购款是否在批复概算额度以内,2.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作为价款抵扣,3.设备采购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和合理。

(六)基本预备费。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批;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增加的列项或增支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局计划财务部会同项目建设管理部提出意见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累计申请金额超过本年基建支出预算的办理程序。比照批复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查本次申请金额是否在本年预算数内;对于超过本年预算数的,暂时不予审核通过,由代建单位编报追加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退代建单位,由其转送使用单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审批追加后的累计预算数作为拨款的控制数。第十八条 审查工程结算。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组织对工程结算工程量进行初始审查。局计划财务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以及批复的概算投资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初始审查。第十九条 审查竣工决算。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进行初始审查。

第六章 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 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确认。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提出工程量审查意见,退局计划财务部。第二十一条 局计划财务部审查确认。

(一)工程经济组在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审查意见,转送财务核算组。

(二)财务核算组在工程经济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款项意见,呈送部负责人初审。

(三)部负责人对部内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意见,呈报局领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核定确认。局计划财务部分管局领导对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和局计划财务部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局领导核定后,由局计划财务部留存《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并在《拨款申请书(代建)》上填写支付意见和金额,盖省代建局公章;代建单位将《拨款申请书(代建)》等请款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定,并按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由项目使用单位或我局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项目代建管理制度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代建制,风险转移,人员素质

最近几年,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但长期以来,在政府投资领域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者的素质不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尊重科学规律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整顿建筑市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采取了项目管理代建制度。

代建制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直接承担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项目管理代建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但在工程实际中,由于它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改进。

1 制约代建制企业发展的若干问题

1.1 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

代建制度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这个问题。1)代建制普遍存在一个实践矛盾,即委托代建的房屋建起来了,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且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这种情形在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2)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不能够因为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但是当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时,建设单位在签定协议时,就可能有这么一种情况,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个法定制度。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建设单位违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因民事性质的委托而转移。现阶段的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合作双方这种相反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1.2 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相互交错

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块情况,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如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其他各类细分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制度等。这些制度和机构组织的业务不仅具有同性质的重叠性,还因与政府的某行业的管理职能关联,通过各自的资质、资格及业务范围的管理而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机制,导致建设工程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领域的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义务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工作协调责任。而目前的代建制度,代建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大致如此。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副作用。

1.3 项目前期工作的风险

由于运用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来完成,而在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管理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运用代建制后,则改为管理公司完成此项工作,作为企业往往是举步维艰的。

1.4 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的代建制行业,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可知识面偏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较弱,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项目双语人才、复合型人才,而熟悉国际惯例,能从事国际工程咨询的人才就更少。并且我国代建制企业的人员组织结构不合理,考核机制尚未健全,而且培训经费缺乏,缺少专门的培训机构。

2 代建制发展过程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1 完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因为委托代建的法律不明确,以及责任无法转移的情形,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

2.2 改变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

根据代建制的地方法规,代建制服务领域为政府投资项目,但近年来我国的投资主体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工程咨询公司针对服务对象的变化,其服务范围、服务层次和服务内容都将发生重要变化。与国家投资相比,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对管理咨询企业服务的要求更严格甚至是苛刻的:1)对管理咨询企业的服务范围要求的非常宽泛,从投资机会的研究到项目投产甚至到日后的经营管理。2)在服务层次方面,除保留建议和评审外,将扩大到编制投资项目经营计划,提供项目经理或经营管理人员或班子,使管理咨询企业达到参与投资甚至对投资承担相应层次责任。3)国内管理咨询企业目前工作内容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由于投资主体的变化,这套方法与参数对民间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通用程度受到考验。

2.3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我国具有代建制资质的企业,几乎清一色是隶属于某一个政府机关,有的甚至就是政府机构的原班人马,对外挂出一个具有企业性质的牌子而已。现阶段,这个明显带有垄断色彩的行为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效果,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相当不利的,行业的垄断限制了竞争。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合伙人或股份制的形式对企业做出体制改革,用现代企业管理的理念,深化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2.4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代建制企业属于“智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成果是在从业人员的知识、经验和智力中产生的,为此从业人员的素质极为重要,这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心理、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思维能力等,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国外对管理咨询执业人员管理较严,从事工程管理咨询工作的人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代建制企业应有完整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和培训计划。

3结语

代建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代建制企业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是全社会、企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蒋川.代建制风险初探[J].山西建筑,2006,32(1):22-23.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模式 第4篇

【关键词】代建;模式;组织架构

一、前言

为充分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的有效性,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管理单位以控制项目投资额、保证项目质量和工期为目标,在委托方、使用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内容以及组织管理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指的是对政府主导的,满足公共需求,由政府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方式建设的,涉及面广,资金投入量大,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目的是使社会福利公平分配,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收入的建设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政府项目代建管理模式引入市场竞争、减少了政府行政权力干预,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腐败,是基于我国目前政治、经济环境,由行政化向市场化管理的本质性的变革。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虽然在政策层面上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决定,给出推行‘代建制宏观性、指导性的方针,对‘代建制的各项具体形式却没有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三种代建模式:自主管理组织模式、委托管理组织模式、市场管理组织模式。由于各地政府对代建制的认识差异,代建模式形成的代建管理单位、政府与使用人之间的就形成了一定的差异。

自主管理模式由政府直属机构代表政府行使使用单位职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与监督。代建管理单位作为作为专业性机构,设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账户,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主要针对通用性较强的建筑类型,例如学校、医院、办公楼、住宅、广场等。

代建委托管理组织模式主要要针对特殊、复杂的建筑类型。例如文化、体育设施等。

代建市场管理组织模式主要适合引入社会资金的项目。

这三种政府代建管理的组织模式,第一和第二种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公共建设管理的需要。

三、当前我国实行的代建管理模式与实例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一般采用传统模式,由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工程管理部行使业主职能,提出项目,进行立项申请、审批、组织设计、选择施工单位和承包商,组织施工建设,资金拨付,对工程的成本、质量、工期全程负责。由于我国政府投资决策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这种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切实履行职责和不注重维护公共利益,而造成投资失控和滋生腐败的弊端。实行代建制,在实质上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合同承包方式,将政府公共工程建设委托给市场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实施。改变政府既是项目提供者又是建设者的局面,使投资、建设、使用3个阶段由不同主体负责,利用投资概算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约束,有利于控制投资,避免浪费,提高工程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目前,苏南地区采用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混合的常设组织为主的代建模式,即政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适当的集中、统一管理,从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一般大型建设项目的代建主体,都是由实力雄厚、具有规定资质的国有投资集团承担,由集团内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部承担建设管理职责,承担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管理,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以苏南某县级市为例 ,市城投公司是国资委直辖全资国有集团公司,作为政府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主体,采用的是综合的代建模式即自主管理模式和代建委托管理模式的组合。自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代建,历年来一直承担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每年完成投资额20多亿元。公司实行的组织架构是把公司分为两大类部门,一类为业务型部门,包括项目管理部、投资管理部、财务部和工程部,主要从事代建项目工程全流程管理业务;另一类为服务和监督型部门,包括行政部、监察室、房产销售科和资产管理科。项目管理部负责联络相关行政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送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方案设计、勘察、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工作。投资管理部根据批复的立项申请,负责组织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估算再报送财政审核,根据财政评审后的项目概算进行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标底初审,参与财政局标底评审工作;组织各项招标任务;负责各项工程、材料、设备招标、开标,对招标合同进行起草及审核、拟定招标方案、协调材料及设备供货及进场安装事宜。工程管理部负责代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协调和管理,负责跟踪和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状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完工资产的移交工作;负责工程资料档案的移交和移交后工程质量的的保修协调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审查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申请,统计分析工程进度,指导项目概算的执行,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和报送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代建项目的绩效考评。行政部负责协调各类党务、政务、人事等工作,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和廉政建设。房产科和资产管理科负责完工项目的产权登记、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房的销售以及后期资产的管理。为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配和分工,在个部门之间和各相关科室之间建立明确的组织关系,确定管理要素,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小机构、大社会、低成本、高效率”的代建模式。公司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以2014年为例,作为政府政策执行和项目监管的机构,城投公司当年竣工各类重点民生工程项目22只,啟动28只,完成投资21.78亿元,全年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保障房)项目共14只,共计建设安置房7400多套,总面积131万平方米。在抓好质量、安全各项制度和措施、严格控制工程概算的同时,工程管理部通过完善工程例会制度等形式,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项目管理部组织施工技术、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专家进行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在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及内控制度的基础上,投资管理部进一步加强了工程造价的控制,全年共组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90多次,中标金额9700多万元,组织工程招标140多项,中标总金额25.23亿元,下浮总额2.81亿元,投资下浮率超过10%。另外,开展代建项目监管的基本依据是政府层面和项目层面的制度信息和管理信息,公司非常注重对此类文件和信息管理的系统建设,2015年初基于财政局开发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管理系统,升级开发了工程管理平台,构建了代建项目的整体信息数据库,基此开展工程信息的集成、远程协作、监控、办公自动化等功能的建设,全面、准确地收集项目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决策,开展有效沟通、高效解决问题,快速检索和全面保留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科学、规范地进行管理工作。工程完工交付后,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度很高,实行代建制取得的成效非常明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展的方向,随着社会各界对代建制的不断熟悉和了解,随着代建管理模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代建制必将会更加深入人心,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红宁,《项目代建监管模式建设》,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7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 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 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

(三)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四)可以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项目法人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与上述单位的权利义务。项目法人直接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对上述单位的管理职责;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七)检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一般、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督促代建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招标工作;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法人同意;

(七)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局)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壮大科研人才队伍,提高城市管理的科技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我办(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应范围为市城管办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含软课题项目)。

第三条 市城管办每年按城市维护费总额1%至2%的比例编制科技项目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资金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经费使用,80%用于科研项目立项(其中15%作为当年机动项目立项),20%用于科研专著出版、成果推广转化和成果奖励。

设立科研基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当年未安排使用的经费纳入科研基金结转使用。

鼓励各单位多渠道自筹资金开展科技项目研究。

第四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实行市城管办、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两级管理。

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是经市编办批准具有科研管理职能的单位,是市城管办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指南的发布,编制全办(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协调和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成果奖励、推广应用。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项目的申报,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条件保障。

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承担其他来源的科技项目,应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成立市城管办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办(局)系统的科技工作。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单位(部门)领导负责科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办(局)专家学术委员会,邀请办(局)系统各行业、专业、学科的专家和外聘专家担任成员,专家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主要任务是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成果评奖工作。每次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其中外聘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下同)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八条 鼓励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攻关,实行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等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办(局)系统的科研资源,节约科研资金。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城管工作的需要,向办(局)系统各单位(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单位(部门)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和要求向科技人员公布,积极组织本单位(部门)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并鼓励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各单位(部门)还可根据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申报项目,并将申报情况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对已获本市及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如有需要,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配套研发经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选题,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项目选题应切合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突出技术或管理创新,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适当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应对项目的负责人资格和研究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报送申请书及附件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项目的评审内容包括:

(一)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

(二)研究方法、方案、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部门)的信誉。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科研经费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后,报办(局)领导审批立项。

对于确有需要但因经费不足而未能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的申报项目,列入后备项目名单,如有新增经费来源,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从中择优立项,报办(局)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一)无本办(局)系统正式编制的人员;

(二)从未参加过科技项目研究的人员;

(三)被暂停申报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采用规定格式的合同文本。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研究申请,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部门)承担研究任务。如无合适承担单位(部门),则取消该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向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并将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列入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部门)科技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多个单位(部门)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负责单位(部门)牵头组织落实计划,以合同形式明确分工及要求,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等。

第十七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办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所在单位(部门)及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延期。同一项目的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终止。对有下列科研计划执行不力行为的,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从立项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按计划已到期或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结题验收且无特殊原因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科研财产损失的;

(四)因项计划执行不力导致该项目被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终止的;

(五)有其他明显执行不力行为的。

以上行为如有造成科研财产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按财产损失总额的10%承担经济责任。因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报请市城管办(局)追究该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监督、检查各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一)经费不足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60%,结题验收后拨付40%;

(二)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5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20%;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项目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

设备购置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运转、维修费,样品、样机购置费,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包括引进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

能源材料费:水、电、燃料、主材料、辅助材料、易耗品、化学试剂等,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

试验外协费: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费用。

资料、版面、印刷费: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邮电、论文版面等费用。

租赁费: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费用。

差旅费:调研、培训和专题学术会议费用。

鉴定、验收费:结题验收、评审、鉴定费用。

合同专利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专利申请及维持费。

管理费: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实施管理费用。

劳务酬金: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劳务支出。

其他费用: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支出,包括技术顾问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科研经费到位后,按到款额提取5%用于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科研管理费,1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其余金额记入项目负责人专门账户。

劳务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掌握,用于项目工作人员补助、加班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总额记入项目负责人结余账户,用于该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科技项目研究。两年内没有申请后续项目的,其结余经费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支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责成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终止项目,并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已划拨但尚未使用的经费,予以收回或转入其他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规定结题时间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认定后,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评审或鉴定。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项目以评审或鉴定方式为主。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项目成果,在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项目结题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不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成果,项目结题后应向社会公开,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在结题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结题报告、论文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报送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 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成果,项目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奖项。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奖励分为科技进步奖、科技论文奖、学术专著奖、专利奖和成果推广应用奖五大类。

科技进步奖: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与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组,按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附件2)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对获得其他奖励的科研项目,采取个案审查,参照相应标准奖励。

学术著作(软课题报告)奖:学术著作包括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和科普作品,必须有国家标准书号(CN号);被办(局)机关、市级及以上机构采用的软课题调研报告,按学术著作(软课题报告)奖奖励标准(附件3)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科技论文奖:科技人员署名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按科技论文奖奖励标准(附件4)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专利奖:以“深圳市城管办(城管行政执法局)”或办(局)属单位(部门)名义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专利奖奖励标准(附件5)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成果推广应用奖: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经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学术委员会确认,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可从该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前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税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项目组成员,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门)各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另提取30%作为科研基金。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15日前,办(局)属各单位(部门)向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上报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提出奖励申请,同时附上各类奖项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与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对奖励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方案,报办(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作项目的科研成果,办(局)属单位(部门)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标准的100%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为80%,第三完成单位为60%,其他为30%。同一成果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八条 获奖项目组负责人(作者)应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个人奖金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办(局)科技成果奖励的,由市城管办对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奖励,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证书,并自处罚之日起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市城管办、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和项目组成员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办(局)属单位(部门)承担其它经费来源的科技项目,如经费提供方有管理规定,则从其规定,否则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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