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

2024-08-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精选6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 第1篇

众智软件 http:// 第二章 建筑防火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0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教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1.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5.1.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6.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1 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 第2篇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10、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进行了规定;

11、电气;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采用的电源;其且连续供电时间进行了修订;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修订;

12、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篇

1.合理确定进水管管径。进水管管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进水管管径;

Q——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总量;

V——进水管水流速度;

n——进水管数量;

п——圆周率3.14。

2.在环网的相应管段上设置必要的阀门, 以控制水源和保证管网中某一管级维修或发生故障时, 其余管段仍能通水并正常工作。

规范条文中的环状, 首先应考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与市政给水管道共同构成环状, 环状平面形状不拘, 矩形、方形、三角形、多边形均可。

7.3.2本条是原条文的改写。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说明如下:

消防水池是用以贮存和供给消防用水的构筑物, 在其它措施不能保证供给用量的情况时, 都需设置消防水池来确保消防用水量。

一、市政给水管道 (不论其为环状或枝状) 、进水管 (不论其数量为多条或一条) 或天然水源 (不论其为地表水或地下水) 的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 如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管径偏小, 水压偏低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天然水源水量偏少, 水位偏低或在枯水期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管网或只有一条进水管, 由于管道检修或发生故障, 引起火场供水中断, 影响扑救, 这已为火场供水实际所证明, 但考虑到条件所限, 对二类建筑的住宅放宽了要求。

7.3.3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消防水池的功能有储水和吸水两个方面, 储水指储存消防用水供扑救火灾用, 吸水指便于消防水泵从池中取水, 其中贮水是主功能。

消防水池的储水功能靠水池容积来保证, 容积分总容积、有效容积和无效容积。有效容积指该部分储存的消防用水能被消防水泵取用并用于扑灭火灾, 它不包括水池在溢流管以上被空气占有的容积, 也不包括水池下部无法被取用的那部分容积, 更不包括被柱、隔墙所占用的容积。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应按消防流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 而与消防水池位置无关。

式中:

Vx——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Qx——消防流量;

t——火灾延续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 指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基本被扑灭止的时间。一般是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统计资料, 并考虑国民经济水平、消防能力、可燃物多少及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等综合因素确定的。我国还没有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的统计资料。从已发生的高层建筑火灾来看, 有的时间不长, 有的延续时间较长, 如东北某大厦火灾延续时间为2h, 某旅社火灾延续时间达7h, 某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9h等。北京市对1950~1957年8年中2353次一般火灾的延续时间作过统计, 见表14。

参考一般火灾延续时间, 从既能基本满足高层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需要, 又利于节约投资出发, 本条规定高级旅馆, 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一、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0h;其它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按2.00h计算。当上述建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 火灾延续时间可按1.00h计算, 因为100h后未能将火扑灭,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被大火烧坏, 不能再用或者灭火效果大减。

二、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 应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否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 消防水池只需保证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 消防水池除所存室内消防用水量外, 还需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不足部分;当室外给水管网完全不能供室外消防用水量, 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为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总量除去连续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内的水一经动用, 应尽快补充, 以供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第二次火灾时使用, 本条参考《建规》的要求, 规定补水时间不超过48h。

为保证在清洗或检修消防水池时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故要求总有效容积超过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 以便一个水池检修时, 另一个水池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总有效容积的1/2, 水池为两个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以保证正常供水。

1.水池间设连通管, 连通管上设置控制阀门。

2.消防水泵分别向水池设吸水管。

3.设公用吸水井, 消防水泵从公用吸水井取水。

消防水池除设专用水池外, 在条件许可时, 也可利用游泳池、喷泉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池, 但必须满足作消防水池用的全部

功能要求;寒冷地区, 在冬季不能因防冻而泄空。

7.3.4新增条文。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 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 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

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 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 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 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 一般不宜小于5m, 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 (或临时高压) 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 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 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 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 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 (组) 水泵3min的出水量。

四、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如在水池上覆土保温, 人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井盖等。

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它共用水池, 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时的消防用水, 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在平时不应作为他用, 因此,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 应采取措施, 防止消防用水作为他用。一般可采取下列办法:

1.其它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最高水位上。

2.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 分别设置出水管。

3.其它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 在消防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7.3.5新增条文。同一建筑小区的高层民用建筑由于室外给水管网条件相仿, 距离靠近, 而且同一时间内只考虑1次火灾, 为节约用地、节约投资,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以共用。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 其服务范围为两幢或两幢以上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水池的其它要求按本规范第7.3.3和第7.3.4条规定执行。

7.3.6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对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提出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 室外部分需保证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 以每台解放牌消防车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 每台消防车用水量在10~15L/s之间。一台消防车需占用一个消火栓。因此, 每个消火栓的供水量按10~15L/s计算。例如, 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 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其平均数13L/s计算, 则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为30÷13=2.3个。即需采用3个消火栓 (一般情况下, 应设备用消火栓) 。

室内部分即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消防车水泵接至水泵接合器,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每个水泵接合器占用一台消防车和一个室外消火栓, 需供水的水泵接合器数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为便于消防车使用, 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均匀布置。如能布置在路边靠高层民用建筑一侧, 可避免灭火时消防车碾压水带引起水带爆裂的弊病。

为便于消防车直接从消火栓取水, 故消火栓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 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同时, 为便于使用, 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 不宜超过40m。

为节约投资, 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 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7.3.7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室外消火栓种类有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

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外露于地面之上, 结构紧凑、标志明显、便于寻找, 使用维修方便, 但不利于防冻也影响美观。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 可根据冻土层要求埋设于地下, 进行防冻, 不影响美观, 但不便寻找。

墙壁式室外消火栓安装在外墙。

本规范推荐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在防冻或建筑美观要求时, 可采用地下式。墙壁式由于不能保证消火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在使用时会影响消防人员的安全和操作, 因此在高层民用建筑中使用时, 其上方应有防坠落物的措施。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由于水压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有较大差别, 消防给水系统中水体滞留变质对生活、生产给水系统也有不利影响, 因此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更直接与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密切相关, 因此要求布置成供水安全可靠性高的环状管网 (如图13) , 以便在管网某段维修或发生故障时, 仍能保证火场用水。室内环网有水平环网、垂直环网和立体环网, 可根据建筑体型、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布置确定, 但必须保证供水干管和每条消防竖管都能做到双向供水。

引入管是从室外给水管网接至建筑物, 向建筑供水的管段。向室内环状消防给管道供水的引入管, 其数量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 其余引入管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本条对消防竖管的布置、竖管的口径和数量作出了规定。确定消防竖管的直径首先应根据每根竖管最小流量值通过计算确定。

一、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 除了着火层的消火栓出水扑救外其相邻上下两层均应出水堵截, 以防火势扩大。因此, 一根消防竖管上的上下相邻的消火栓, 应能同时接出数支水枪灭火。为保证水枪的用水量, 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流量计算。

竖管最小管径的规定是基于利用水泵接合器补充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波兰规定不小于80mm, 日本规定消防队专用竖管不小于150mm, 我国规定消防竖管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二、考虑到高度在50m以下, 每层住户不多和建筑面积不太大的普通塔式住宅, 消防竖管往往布置在唯一的公用面积——电梯和楼梯间的小厅处, 此时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 容许只设一条竖管。但由于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根消防竖管最小流量仍需保证10L/s, 因此只能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来解决。禁止采用难以保证两支水枪同时有效使用的单阀双口消火栓。

7.4.3基本保留原条文的内容。

一、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类, 两类系统可以有以下几种组合形式:

1.安全独立设置, 这种作法较多, 可靠性好。

2.消防泵合用, 在报警阀后管网分开, 实际作法较少。

3.系统 (包括消防泵、管网) 完全合并。不太好, 不宜采用。

二、由于两种消防给水系统的作用时间不同 (室内消火栓使用延续时间为3h, 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为1h) ;压力要求不同 (室内消火栓压力一般在200kP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处工作压力一般为100kPa、最不利点处允许降至50kPa) ;水质要求不同 (消火栓系统对水质要求不甚严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喷头孔较小, 容易堵塞, 要求水质较好) , 因此推荐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独立设置。独立设置还可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 或因消火栓漏水而引起的误报警。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泵房和消防泵时, 为防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用水相互影响, 需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和消火栓给水系统管网分开设置。若分开设置有困难时, 至少应将自动喷水系统的报警阀前 (沿水流方向) 的管网与消火栓给水管网分闸设置, 即报警阀前不得设置消火栓。

研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4篇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策略

一、建筑设计中规范防火的意义

防火设计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都是为保障建筑的安全而制定的,是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特别是规范中许多条文都是属于强制性条文。每项工程、每位设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懈怠。

二、有效的规范设计的防火办法

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我国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因而,制定了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战略方针。众所周知:人民的生命安全及财产权是民之根本,但是将人权与财权放在一起相较是不可取的,无论在何时何地,以公民的生命安全为先毋庸置疑,所以,在消防人员扑灭火灾时,先救人后灭火,是每个消防队员的基本准则。自然而然,在进行设计防火设施时,必须首要考虑到人的安全疏散和保护,之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有效与合理。

2.1 防火设计的方式

依照指定的条例去落实是目前所能使用的防火办法,因而根据所要设计的建筑的现有状况而进行设计,是设计师仅有的选择,在规范中确定设计的指标就好比教师的照本宣科,毫无新意,局限的不仅只是设计者的才能,还束缚着我国建筑方面的发展。

2.2 防火设计的性能化

在消防安全工程学基础上设立的新型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即是防火设计的性能化,不但要在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原理的同时,还要在了解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下,对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预测和评估,得到最优的设计方案。推行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是丰富建筑艺术、推广新技术的最佳途径采用现行规范进行建筑设计禁锢了建筑师的创新思维,传统上,规范都指定或规定建筑设施的方方面面:结构要求、耐火要求、机械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等等。性能化防火设计具备更广泛的一致性、性能化设计也是系统化的设计、它借助多种分析工具增加性能化设计的可靠性、性能化设计提供廉价而有效的防火系统,但同时,借助多种性能化防火设计作为一种发展中的防火设计方法,没有经过工程实例的反复检验和改进,还是一种不是很成熟的设计方法。相信在今后的发展中这一问题将被完美解决。

三、有效便捷的建筑设计

3.1 有效的疏散通道以及灭火装置

要减小火灾伤亡率,防微杜渐,那么在烟熏中毒和房屋倒塌而遭到的严重的伤害时,必须尽快撤离;因此建筑设计时要将安全的疏散纳入设计理念之中。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得少于两个,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需经过精密的计算安放更多的出口。楼梯为楼层的安全出口,在火灾中开敞的楼梯间易导致火的蔓延,请勿行之!而且封闭的楼梯间能将烟气阻挡在外,同时也利于人员的疏散。在高层在设计中应设临时避难所,如有必要可以设屋顶直升飞机,从空中进行人员的疏散,另,疏散通道上要设紧急照明灯、疏散的方向指示灯和安全出口灯,为此应要求建筑物设有完善的安全疏散设施。

此外,灭火装置的设计应注重有效性及合理性。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能使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而花费的时间,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灭火器更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包括不受阻档和碰撞)的地点、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不仅指灭火器本身,而且还包括与灭火器设置相关的托架和灭火器箱等等附件都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火器在某些场所设置时应有指示标志)、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以及应有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3.2 设置有效地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是类似于在居民小区里的某条环形车道,可以在火灾发生时供车辆通行。与道路的设计相结合,在建筑物四周设置适宜的消防通道,以保障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畅通行驶,且能够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实施扑火救援受灾人民的工作,为消防扑救工作创造先决有利的条件。因此,人们在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材料尽可能是不燃或者难燃化,才能杜绝火灾的发生和延缓蔓延时间和速度。

3.3 合理有效的楼梯间

楼梯是垂直疏散的唯一通道,而确定楼梯数量和楼梯总宽度是建筑防火设计的关键。疏散楼梯的合理设置很重要,应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例如在商场四周外墙设置封闭楼梯间,省去前室面积,同时,疏散楼梯间疏散有效宽度主要由前室门或封闭楼梯间门为首要确定要素,另,封闭楼梯间与地下室楼梯共用一个楼梯间时,因地上、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作了防火隔断,地下室楼梯段不能自然通风、采光,此时地下室楼梯段按防烟楼梯间设计。疏散楼梯设计的规范非常重要,很多设计院只看到了“疏散楼梯”,却没有发现规范指的是“室内疏散楼梯”,每个疏散楼梯都有自己的最大保护面积,同时,在最大保护面积内,本楼梯疏散不了的,就得增加宽度或加设楼梯,以形成人员较为均匀疏散的结果。在实际工作中,设计者不应生搬硬套,而是要在理性、客观、全面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方案,为消防战斗员的灭火工作提供一个安全有效的环境。所以,设计者应做到设计合理,措施得当,立足自防自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 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与开启外窗是建筑的两种排烟方式,设置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管道及排烟风机等是使用机械排烟的方法,将火灾发生时产生的烟气和热量排至室外。自然排烟则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压,通过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将烟气排到室外。虽然《高规》允许并部分提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但是允许烟气排进安全保护区域,机械加压送风比之更为安全可靠,故而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建议不使用此方式。建筑设计中防火规范对于公共场所中的游戏厅和娱乐场所进行布置走道的两侧以及按要求进行设计安全出口的距离的同时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都应按要求设置防烟设施,不仅如此,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均应设置排烟设施。多层民用建筑要在一二三层设排烟设施,可设在四层或以上的區域。由于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产生大量浓烟,因此,不管在地下建筑、高层楼梯间、走道及消防电梯中,都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四、结束语

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复杂且综合性强,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囊括了建筑设计的一切过程,还遍布涉及了各个行业。所以,专业人员必须从方案入手,在脚踏实地地对建筑防火设计做出全面、周密的考虑和决策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法规,采取防火措施,杜绝和减少火灾危害性,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损失。这是建筑设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同时也是建筑设计人员的责任所在,需要设计者尽心尽力地投身其中,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

参考文献

[1]刘江红.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M].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5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

(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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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不同分为4级。新建的永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故应重点掌握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有关防火规定。

(二)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二级吊顶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其余全部应为非燃烧体。

(三)钢材的耐火极限仅为0.25h,用于一、二级建筑时必须增加防火保护层(吊顶除外)。

(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取决于保护层厚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耐火极限仅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2左右,在一级耐火建筑中要注意增加保护层厚度.各种砌体墙与混凝土墙耐火性能很好,可作防火墙用;承重砌体的耐火极限较非承重砌体有很大降低。

(五)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建筑可为二级。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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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图布置

(一)防火间距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分别为7m和9m。

2.高层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9m,裙房与裙房之间不应小于6m。

3.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较低一面为防火墙,其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不设天窗时,防火间距不应低于3.5m,对于高层建筑则不宜小于4m。

4.数座成组布置的6层以下住宅,总占地面积不大于2500m2时,组内建筑间距不小于4m。

5.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0rn。

6.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其他总图规定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外疏散小巷宽度不应小于3m。

2、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裙房,且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为方便消防车从城市道路进人街区内开展消防作业,沿街建筑不宜过长,以保证消防车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底部的消防车道。此外,沿街建筑的底部还应设置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以方便街区内人员的紧急疏散。

4、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高层建筑的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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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布置

(一)托幼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在4层及4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和二、三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设于地下时,不应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且其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并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设施。

(三)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一、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幕布、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并必须设置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四)地下商店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有防、排烟设施;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消防控制室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邻近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

(六)高层建筑内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或油浸变压器室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此类设施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用甲级防火门;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下应设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路设备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应设置自动报警、灭火系统;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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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的个数

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

(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

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

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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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应超过400人。体育馆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规模较小时取值宜接近下限,规模较大时取值宜接近上限。

4.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室,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人防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且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l0rn,容纳人数不大于1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有直通地面的竖井金属梯时,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方向,且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规范。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只设一个疏散出口。

6.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或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受条件限制而只能设在同一方向时,两个出口间距不应小于5m。

7.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8.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与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Ⅳ类汽车库可只设一个。

9.汽车疏散口不少于2个,但Ⅳ类汽车库、设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以及设双车道且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1个。两个汽车疏散口间距不应小于l0m,毗邻设置时用防火隔墙隔开。

10.停车50辆以上的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安全疏散距离

1.非高层建筑(一、二级耐火、封闭楼梯间)

(1)双向疏散时:托幼25m,医疗、学校35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托幼、医疗20m。学校、其他22m。

(3)开敞外廊时增加5m,设自动喷淋时加25%。

(4)非封闭楼梯间时,双向疏散减5m,袋形走道减2m。

(5)楼梯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任何情况下,房间最远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袋形走道时的规定最大疏散距离,即20~22m。

(7)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m,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m;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2、高层和地下建筑

(1)双向疏散时:医院病房部分24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30m,其他40m。

(2)袋形走道时:医院病房部分12m,教学楼、旅馆、展览楼、医院其他部分15m,其他20m。

(3)地上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在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不宜超过15m。

(三)疏散宽度

1、各类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规范规定的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楼梯按每层人数计算总宽,底层外门按最大层人数计总宽。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栏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可为1.0m。

2.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按通过人数0.6m/每100人计算,最小净宽1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门槛,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门必须外开。

3.高层建筑的疏散宽度,每100人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外门最小宽度:住宅1.1m,医院1.3m,其他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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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走道最小宽度: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1m,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4.人防工程的疏散宽度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地下室埋深小于l0m时,每100人不小于0.75m;埋深大于10rn时,每100人不小于lm;并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改建工程可不大子350人,但应布置在不同方向。

(2)安全出口门、楼梯、走道最小净宽要求:

门和楼梯,一般1m,医院1.3m,人员集中处1.4m。

走道单面布置一般1.2m,医院1.4m,人员集中处1.5m;双面布置一般1.4m,医院1.5m,人员集中处1.6m,旅馆、餐厅可1.3m。

(3)地下街防火分区内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按通过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或不小于两端疏散口最小净宽之和的较大者。相邻两疏散口之间的疏散走道通过人数宜为两个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袋形走道的通过人数应为走道末端与相邻疏散口之间设计容纳人数。疏散宽度指标:埋深不大于l0m时,为每百人0.75m;埋深大于l0rn时,为每百人1.0m。地下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之和乘以人员密度指标计算。人员密度指标为:地下一层0.85人/m2;地下二层0.8人/m2。

(4)设有固定坐位的观众厅疏散要求与一般观众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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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

(一)非高层的病房楼、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汽车库、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建筑和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高层建筑裙房和除单元式、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设施应设封闭楼梯间。

(二)一类高层建筑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高层汽车库以及塔式高层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地下设施,包括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礼堂,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展厅、体育场、舞厅、餐厅等,当其地下使用层超过2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差超过l0m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否则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四)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7层以上,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平屋顶。

2.7至11层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3.12层至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五)通廊式住宅,6至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六)每座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少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七)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建筑

2.塔式住宅

3.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

4.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八)消防电梯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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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500m2时三台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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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构造

(一)防火墙

1.耐火极限为4h.2.应直接设在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高出屋面不小于0.4m(当屋面为耐火极限不小于0.5h非燃烧体时,可砌至屋面板底)。

3.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必须开时,用甲级并能自行关闭;不应设排气道,必须设时,两侧墙厚不小于0.12m。

4.建筑物内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否则内转角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小于4m。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距离不小于2m,设耐火0.9h非燃烧固定扇的采光窗时不受此限。

(二)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隔墙

住宅单元之间,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包括闷顶内)、放映室、手术室、住宅内的托幼、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厨房、门厅、后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间、电梯井及机房。

(三)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甲级:1.2h,乙级:0.9h,丙级:0.6h.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以后能在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3.设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h,或在卷帘两侧设自动喷水系统保护。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 第6篇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一、二级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2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三级5层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四级2层600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500-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注: 1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时,其最多允许层数执行该标准的规定。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07.09.0三 级7.08.010.0四 级9.010.012.0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 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020.0—20.015.0—医院、疗养院35.030.0─20.015.0─学校35.030.0—22.020.0—其它民用建筑40.035.025.022.020.015.0

名 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0m。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m;2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3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2500≤1200一、二级三级门和走道平坡地面阶梯地面0.650.750.851.000.751.00

观众厅座位数(座)

耐火等级

疏散部位

楼 梯

表5.3.16-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平坡地面0.430.370.32阶梯地面0.500.430.370.500.430.37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楼 梯

注:表5.3.16-2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m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0人/m2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人/m2计算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650.751.00地上三层0.751.00-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1.001.2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0.75--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1.00--

楼 层 位 置 耐 火 等 级

表5.3.17-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换算系数0.800.850.770.60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6 消防车道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6.0.5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6.0.6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6.0.7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表6.0.7 堆场、储罐区的储量名称棉、麻、毛、化纤(t)稻草、麦秸、芦苇(t)木材(m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液化石油气储罐(m3)可燃气体储罐(m3)储 量100050005000150050030000

6.0.8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6.0.11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全文)建筑师。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0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2.2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6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6 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相同。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烧体墙分隔。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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