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委托人

2024-07-03

刑事辩护委托人(精选14篇)

刑事辩护委托人 第1篇

刑事辩护委托书

委托人杨##根据法律规定,委托父亲###为合同诈骗案案件中杨##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名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终结止。

委托人:

****年**月**日

刑事辩护委托人 第2篇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广宁北路172号

联系电话:0826-2966808

邮编:638000

甲方因 涉嫌 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帮助。

2、甲方授权范围及指定律师详见其《授权委托书》。

3、乙方接受上述委托。

二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及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三 乙方义务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

3、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4、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材料;

5、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四 律师费用

1、甲、乙双方确定的律师费为 元,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2、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地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由甲方承担。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应当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五 付款方式

1、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财务。

2、支付期限为:⑴、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⑵、自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3、甲方以前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未经

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款凭证的,视为甲方未按约定支付。

六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律师费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2、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一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乙方负有过错责任,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律师费。

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⒈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律师的。

⒉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的;

⒊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⒈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⒉委托事项或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⒊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应当预付或支付的律师费的。

八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合同修改与存放

1、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另订协议。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 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双方帐清之日终止。

十一 合同修改与效力

根据本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公章): 乙方: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论刑事辩护制度现状及完善 第3篇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制度,人权

刑事辩护制度在人类的诉讼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是历史性的变革, 具有革命性的作用, 是人类诉讼发展进步的里程碑。古罗马是最早允许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时代。律师辩护成为主流是因为英国《叛逆法》的出台, 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 重罪案件被告人被允许获得律师帮助。辩护制度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介入诉讼, 刑事被追诉人所能获得的律师帮助权着实有限;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延伸到侦查阶段, 但却没有赋予律师“辩护人”的名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后, 律师终于可以自侦查阶段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名正言顺地进入诉讼程序, 从而使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能够贯彻始终, 律师帮助权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也将体现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一) 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 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原则、方式、保障措施等一套规则的总称。[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 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

1. 有助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的实现。

在一个案件中, 控诉和辩护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是矛盾对立的, 相互依存的。实行辩护制度, 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防止办案人员片面, 做到兼听则明, 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2]辩护制度在诉讼过程中, 通过控辩双方的对话, 就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 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从而实现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所谓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是指所有的无辜者都不应该被定罪,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实现真实发现。对应的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是指对所有有罪的人都不放过, 全部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2. 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

人们一直追求诉讼公正, 其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因此不仅要支持正义, 还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支持正义。在诉讼中, 控诉方由代表政府的检察官行使控诉权, 他们通常都是通晓本国法律之人, 而被追诉方通常不通晓法律, 那么这样的情况下, 控辩双方的力量不是平衡的状态, 被告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辩护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审判, 是检验刑事诉讼是否文明、民主的试金石。[3]控辩结构中的辩方缺少了律师这一重要支撑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 往往会引发控辩关系失衡。[4]并且在庭审中, 辩护律师通过对控方指控的证据进行质疑, 并提出自己的证据, 那么证据材料的真伪虚实便很快可以得出, 案件真相也就相应显露出来。

3. 有助于保障人权。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作为强大的公权力机关, 针对公民而言, 不恰当行使公权力, 必然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伤害。当然如果律师辩护制度的出现, 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受到律师的保护, 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从深远来看, 一个国家人权保障制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那么一般公民的人权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革新之处

(一) 增加侦查阶段的律师自主会见权和会见权权利的保障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参与诉讼的第一个步骤, 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的开始。《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37条规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期间, 即被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辩护律师只要持“三证”就可以进行会见, 不需要其他什么的手续, 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 并且当时如果能安排的, 应立即安排会见, 如果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即刻会见, 最迟也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时, 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辩护律师在查阅案件过程中了解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当事人的供述, 并且这些都是合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行为, 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 都不得被监听, 这在很大程度上, 保障了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间交流的权利。

(二) 律师阅卷的范围扩大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 其能否起到大的作用, 在于律师对案情和证据材料的了解程度, 查阅案卷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辩护人的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样, 就限制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影响了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 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其中包括诉讼文书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阅卷范围的扩大是一大进步, 能够使律师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 保障其实体权利, 从而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三) 强调辩护律师特定证据的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证据只要是以下三种之一的:1.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2.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辩护人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此三种证据有个共同的特点, 一旦被辩护律师在诉讼中提出, 那么诉讼活动将被终止, 没有必要继续进行, 从而之前诉讼过程都是浪费, 必然对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并且此类证据非常利于辩护方及其嫌疑人的近亲属知道和了解, 如果没有此规定, 在诉讼中, 容易造成证据突袭, 让控诉和审判机关面临国家赔偿。

三、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 刑事辩护制度中部分条款缺乏周密考虑

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科学, 制定者在制定时必须经过仔细推敲, 进行认真研究, 否则容易被其他人所利用,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辩护制度中部分条款存在些用语不严谨问题, 以下分别进行分析和描述:

1. 关于“核实有关证据”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 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关于“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通过在不受监听的环境下, 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并且就案件的发生经过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交流, 一方面是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可以让辩护律师更加了解案情, 做好辩护准备, 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但是另一方面, 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是否仅仅指口头交流, 还是犯罪嫌疑人可以翻看经过辩护律师阅卷得来的案卷材料, 包括诉讼文书、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等等?这样会使得诉讼难以公正进行。

2. 关于“不被监听”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此处的监听因定义不够具体, 可以理解为禁止侦查机关用机器设备进行监听, 但可以派侦查人员尾随辩护律师的会见, 从而达到监听的效果, 或者可以理解为侦查机关通过一种“有图像没声音”的方式进行监听, 从而达到监听目的。

(二) 刑事诉讼中惩罚性条款和救济性条款的缺失

1. 惩罚性条款的缺失。

任何的规范, 具备惩罚性条款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一般性条款的实施。假如不具有惩罚性条款, 那么授权性规范因为没有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使得侵权继续进行, 从而授权性规范也就没法实现;另外义务性规范会因为拒绝履行义务而不被惩罚, 使得义务人选择不履行义务, 变成一种虚无的义务规范。

2. 救济性条款的缺失。

《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明文规定了辩护律师的权利, 但是并没有规定一旦受到侵害之后的救济途径。如虽规定了辩护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及时安排, 因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正如之前说的, 因为惩罚性条款的缺失, 一旦看守所不履行职责, 以一些理由搪塞, 不安排会见, 此时的辩护律师因为没有任何救济性的措施来补救, 对其辩护权的行使相当不利。

(三) 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不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 不仅使能够享受法律援助的人群扩大, 而且还使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诉讼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从这方面看是很不错的, 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状况, 律师每做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 不管效果如何, 都只给予一定的费用, 没有好的评价体制, 导致律师不能认真实施法律援助, 大多只是走走过场, 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辩护, 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对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

(一) 完善部分条款用语的不严谨性

如之前所举出的部分用语存在问题, 如“核实有关证据”、“不被监听”等存在界限不明的情况, 这样肯定造成司法实务工作中产生一些麻烦, 势必要对其进行统一。笔者认为, “核实有关证据”应包括除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得到同案犯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辞性证据之外的所有证据。“监听”应该理解为在一种“有图像没声音”的情况下进行, 而且不能派侦查人员在场。

(二) 制定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惩罚性和救济性条款

权利必须在一个好的制度的规制下才能得到好的实现。就会见权而言,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看守所如果违反程序, 对持有“三证”的辩护律师不安排会见, 应该实施怎样的惩罚, 即应该确立相应“责任追究”的条款。并且当辩护律师的程序辩护权利受到侵害, 使得受到直接影响的不利于辩护方的证据材料失去法律效果, 以此来确保辩护律师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

(三) 建立科学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本质上是保护弱势群体, 保障司法人权, 促进公正司法, 弘扬社会正义的重大举措。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并不如人意, 在很多情况下, 律师只是走走过场, 缺乏责任心, 不阅卷、不会见, 对案件情况不了解直接就出庭, 这样的结果可想而知。

因此, 建立科学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势在必行。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1.把法律援助的费用与法援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挂钩, 比如会见次数和会见时间、阅卷次数和阅卷时间等等。2.根据法援律师援助的实际效果来评价, 即法援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被审判方采纳率等等。如此一来, 相信法律援助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实现其根本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龙宗智, 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 第172页.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132页.

[3]朱林兵.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J].湖北社会科学, 武汉, 2008年第4期.

论刑事辩护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辩护权;律师辩护

一、刑事辩护制度之概念剖析

(1)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在我国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护人针对控诉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它是被追诉者最基本的权利。辩护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基础,没有辩护权也就没有辩护制度,因此被追诉者的辩护权应受到充分的保障。(2)辩护权的正当性基础。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追诉者所处的特殊诉讼地位,被指控人的自我辩护难以得到充分实现辩护的目的。因此,本文所指的辩护权从主体上说是以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为被指控人进行辩护的权利。就辩护律师辩护权存在的正当性而言,有以下几个基础:一是法律专业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理念的不断增强,法律本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形成了自身的独特语境,若不是专业人士很难把握。加之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在法制方面的交流也逐步加强,保障人权日益为各国普遍关注。辩护权的行使对于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的介入,以充分维护被指控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无罪推定原则的意思是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判有罪之前,推定被指控人无罪。这个原则要求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必要的辩护权利和程序保障,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无罪推定原则为被指控人享有辩护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三是程序主体平等的需要。程序主体平等要求可以互相辩论,这一理论说明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平等,任何人和机关都不得超越法律之外。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的方面,所以,辩护制度的建立是程序主体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

(1)会见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请律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尚未得到认真的落实,究其原因在于一是相关办案人员及机关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二是办案人员的拖延;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并不被允许单独进行。(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限制过多。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中,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诉讼,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其次,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可以收集有关的材料,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材料必须经过这些人的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时,除经过这些人的同意外,还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这就意味着,一旦上述人员不同意,律师便不能收集到证据,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因此也就不存在。再次,律师阅卷的权利受到限制。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并不是全部材料。

三、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1)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权。会见权是律师进行辩护的基础,也是被指控人的基本权利。公检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以确保律师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2)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我国,侦查阶段是证据形成的关键阶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但是仅仅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这样的规定大大限制了律师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3)充分保障律师在法庭审判中的辩论权。在庭审中,法官应给予律师充分辩论的机会,认真的听取辩护人的发言,保持中立地位。(4)维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规定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应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赋予律师这一权利,以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

参 考 文 献

[1]吴意.律师起诉,为依法行使会见权[J].中国律师.2002(3)

[2]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熊秋红.刑事辩护轮[M].法律出版社,1998

刑事辩护委托协议(定稿) 第5篇

【2009 】广时律刑委字第号

委 托 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

甲方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助理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的辩护人。

第二条 委托律师的代理阶段、权限及具体事项如下:

1、2、(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及辩护。

2、如乙方承办律师在完成委托事项工作中失职,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3、甲方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以隐瞒事实。

4、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承办律师真实案情,否则乙方承办律师自知晓上述第3条情形起,有权拒绝继续为甲方辩护。

第四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承办律师有向甲方了解涉案真实情况的权利。

2、乙方承办律师作为甲方辩护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应指派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实习律师或助理作为辅助人员参与辩护,应在本合同中明示。

4、乙方承办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但委托事

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

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甲方

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港币元,办案差旅费

人民币/港币元。以上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支付,逾期支付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第六条 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第七条

第八条

甲方(盖章):

地址:

代表人:

联 系 电 话:

传真:

刑事辩护委托人 第6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作为委托方经与乙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涉嫌 一案在 阶段的辩护律师。

二、根据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双方就律师费用达成如下约定:

1、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大写)元。

2、上述律师费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缴纳至乙方财务处。逾期未足额支付,本协议不生效。

3、办案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打印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证人出庭补贴以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据实结算,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中。

4、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追加指控罪名或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审等导致辩护律师工作量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费,增加的具体数额另行协商。

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律师费过高或者以案件结果为达到自己心理预期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要求退费。

6、甲方或其他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与本协议相同委托事项的,乙方的律师收费不受影响。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的特点,双方就律师工作 地址: 电 话:

3、委托协议约定的承办律师,由于开庭时间冲突、疾病、突发事件、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不能履行委托事项的,甲方同意乙方安排其他律师接替原承办律师继续履行委托事项。

4、甲方指定 作为和乙方进行联系的统一联系人,除此联系人外,乙方承办律师有权对其他人概不接待。

5、乙方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自主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乙方的律师费里该委托阶段原则上只包含律师会见两次。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会见次数,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费,增加具体费用另行协商。

6、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五、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由甲方签字和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范本 第7篇

委托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止。委托人: 年月 日

样本一: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侦查阶段)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彭彤彬(彭渝之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杨再坤律师 为 彭渝涉嫌贩毒一案 的犯罪嫌疑人 彭 渝 提供法律帮助。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

2008年6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样本二: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彭彤彬(彭渝之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再坤 作为 彭渝涉嫌贩毒一案被告人 彭 渝 的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

2008年6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一份。

样本三: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审判阶段)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彭彤彬(彭渝之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再坤 作为 彭渝涉嫌贩毒一案被告人 彭 渝 的第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2008年6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书

法律服务协议书

(2008)典律(刑)字第()号

甲方:彭彤彬,男,身份证号:

乙方: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浣沙路浣沙桥贵州商储大楼22层,邮编:550003,电话:*** 双方因下列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杨再坤律师 担任 彭渝涉嫌贩毒一案 中犯罪嫌疑人 彭 渝 的辩护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彭渝的合法权利。,但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案件结果向甲方事先作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三、甲方及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如发现甲方或者当事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四、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七、九条约定收取的全部费用不退还甲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为下列第4、5项: □1.专项法律服务;□2.非诉讼代理;□3.第壹审诉讼代理;篇二:刑事授权委托书.doc 刑 事 委 托 书(律师事务所留存)

编号:0030 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辩护人的辩护权限(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刑事辩护委托协议确定权限,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并在括号内注名):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刑 事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根据刑事诉讼

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辩护人的辩护权限: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篇三: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_____)第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_______为_____案件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浅谈刑事辩护的风险防控 第8篇

一、委托受理的防控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羁押的, 通常是其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 律师在接待时应先向他们了解案情。虽然他们在讲述时可能会避重就轻, 认为是办案人员抓错人、办错案或者因不懂法律常识讲太多无关的话题, 律师仍应细心听, 但不能过分轻信, 并从他们讲述中初步分析和了解案件的一些情况。对委托人提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伪证、向司法人员行贿等违法的要求, 应当明确拒绝;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做任何承诺, 更不能答应其“用钱摆平”等违法请求。

在办理委托手续时, 应先查清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近亲属关系, 要求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派出所、居 (村) 社区出具的近亲属《证明》;依照《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委托书》, 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代理费并开具收款凭证。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 再与其确认委托辩护关系。以防范可能出现假委托、违规收费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产生的纠纷等情况。

二、会见的防控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先经侦查机关许可外, 其他案件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等情况发生。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人员一同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纸条、钱物等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看守机关允许, 不得拍照、摄像。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或者为串供提供方便。每次会见, 都应当制作会见笔录, 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阅读完会见笔录后, 在会见笔录上签名并摁手印,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要求的内容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律师执业准则以及看守所会见管理规定的, 应当坚决予以拒绝。

三、案卷材料的防控

辩护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阅卷后, 应当注意妥善保管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不能将案卷材料交给委托人、亲友及其他人查阅, 更不能让他们复制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件有关证据, 只能让其阅看本人的供述、司法文书、鉴定意见, 不能将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交给其阅看。以防范案情泄漏容易发生串供, 对证人进行威胁、报复及泄漏了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防控

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 一定要保证真实、客观、合法, 要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案件在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不得自行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辩护律师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辩护的最大风险就是在调查取证中出现的“伪证陷阱”。在实践中, 案件越是重大、复杂的, 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就越多, 证人出现所做的虚假或者夸大的证言也较为常见;辩护律师在向证人调查后虽然获得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但该证言经办案人员的复查后, 证人极易就被再次“改口”, 而改口的原因又往往归责于辩护律师身上, 便有可能出现了“伪证罪”强加于律师的身上。因此, 为避免风险, 辩护律师应尽可能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证据。在确实有必要调查时, 一定要由两名律师进行, 并尽可能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调查笔录中不要出现容易被认为是指供、诱供的问话, 不要授意让证人对过去的证言作否定表示, 对不同的证言做出选择的问话;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 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 若有涂改的地方均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调查取证过程中, 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证人, 不能给证人钱物, 不得要求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更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隐匿、伪造证据, 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律师在调查后, 最好告知办案机关, 书面申请调取、核实相关证据, 如有证据须在开庭时质证, 应提前向法院确认, 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切忌作为“突袭”证据在当庭就出示。

五、庭审的防控

开庭前, 先征询被告人的意见, 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 达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人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 经沟通无法达成共识的, 可建议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人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在庭审中, 尊重公诉人和法官、遵守法庭纪律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工作原则, 切勿与公诉人当庭大声争吵, 甚至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粗口大骂、恶语相加的情况, 这不但有损律师的人格和形象, 还可能出现违反法庭纪律或当事人被打击、轻视的风险。在庭审过程中, 无论是对被告人或者证人、鉴定人等, 都应当注意发问的技巧和方式, 不得做诱导式的发问, 以避免遭到公诉人、法官的反对和制止。发表辩护意见时, 对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死亡、重伤案件, 有被害人或其亲属旁听的, 辩护律师对被害人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切忌作过多的评论和意见、不要放大, 避免“引火上身”当庭遭到人身攻击或事后的打击报复。对于涉及政治、官场的争斗背景案件, 相关的背景内容注意禁言。对被告人有罪无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的辩护观点要准确, 以充分体现刑辩律师的执业法律性、专业性和职业性。

六、判决后的防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 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经被告人同意, 可以提出上诉。该法第219条规定了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的期限为五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案件, 被告人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 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时, 通常会让律师代被告人的家属签收判决书。对此, 辩护律师应先要求法官通知被告人家属签收, 若律师代为签收的, 应及时将判决书交给被告人的家属签收, 征询其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告知被告人的上诉权, 解答相关的法律咨询。如果表示对判决不服, 可以及时代写上诉状。这不但可以树立被告人及家属对律师的信任及律师的良好形象, 还可以防范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总之,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导致刑事辩护的风险因素很多。要有效防范刑事辩护的风险, 就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办案, 遵守律师行业的内部规章制度, 忠于客观事实, 实事求是。在办理刑事辩护的各阶段都应时刻谨记律师的执业风险, 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 防范当事人的无理取闹和违法要求, 加强注意自我保护。同时, 应当在勤业、敬业的基础上, 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专业素质提高, 积累办案经验, 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修养, 认真办好每一件刑事辩护案件, 注重办案质量, 对法律负责, 对自己负责, 对当事人负责, 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 除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外;在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外, 还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担任辩护人。文章主要分析刑辩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 从刑事案件的委托受理、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到调查取证、阅看案卷材料、庭审等过程中所存在的执业风险, 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和风险的防范。

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第9篇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因被市检察院指控犯有罪,现案件将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鉴于,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担任第一审和第二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第一审和第二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第一审和第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辩护人,并届时指派其中两名律师出庭辩护。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l.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l.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听取甲方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根据需要及有效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4.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开庭前应将开庭方案报甲方征求意见;

5.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6.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第三条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元人民币,支付方式如下:

本协议签定当日,乙方支付辩护费____元人民币;

乙方辩护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日内,甲方向己支支付辩护费元人民币;

第一审判决宣判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辩护赞____元人民币。

乙方辩护律师在北京市内的办案费川由乙方承担,乙方辩护律师在北京市外的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

如因甲方不上诉或其他原因不进人第二审程序,则视为本协议终止,乙方应收取(包括已收取)的上述辩护费用不再退还。

如甲方来被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身份指控有罪并移进人民法院,乙方应将已收取的辩护费退还甲方,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适当的咨询费用或劳务费用。

第四条主协调人

作为主协调人甲方指定____、____负责协商与案件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在____出差不在期间,指定______为代表。

第五条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协议有蚊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第二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撤销诉讼)。

第七条争议的解抉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乙方或乙方辩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甲方有权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投诉。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乙方:

律师事务所

刑事 1-3辩护委托书 第10篇

安见律刑代(2013)第号

委托人经与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德源律师担任 组织卖淫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及《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交纳律师费元。

二、甲方向乙方交纳办案费用后,由于甲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收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三.委托期限:

委托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人:受托人:

刑事委托合同 第11篇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涉嫌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该案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律师必须依法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服务;

二、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差旅费和其它必要的办案费用;

三、乙方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如有其它要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律师要尽量协助;

四、甲方(包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下同)应如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并按受案法院以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视为甲方主动终止或放弃委托事务,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代理/辩护,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甲方捏造事实、隐瞒案情、弄虚作假、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 1

活动、或者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辩护,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就该案讨论过程中对案件结果的预判,是基于甲方提供的案件情况所作出的初步判断,该判断不代表乙方对该案件处理结果的保证;

七、甲方有权终止委托,但乙方无过错时,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八、本案以判决或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终(中)止审理、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方式结案的,均视为委托事务的完成;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律师费用后生效,有效期限至一审阶段终结时止。

委托人:受托人:

(盖章、捺印)

辩护委托书 第12篇

一、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强律师担任韩淑贤与孙立国人身伤害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代理人。

二、根据有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委托人韩淑贤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委托费用6000元,交通费1000元。

三、本协议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侦查终结之日止。

四、本协议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xxx

受托方:xxx

20xx年xx 月xx 日

辩护委托书 第13篇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xxx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第14篇

地址:

电话:传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甲方因(犯罪嫌疑人姓名)〔被公安局(或检察院)羁押在看守所〕涉嫌(案由)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阶段:□

①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指控犯罪的意见;□

③ 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④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2.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

① 代书上诉状,代为提起上诉;□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③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④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⑥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⑦ 征询被告人对二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3.申诉阶段:

① 会见申诉人和与申诉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原审判决的意见;□

②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③ 代书申诉状,代为提起申诉;□

④ 担任申诉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申诉人进行辩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⑤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甲方委托乙代上述 项代理工作,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条 聘请律师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姓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辩护人,乙方同意指派。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情况,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帮助。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勤勉尽责,认真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帮助。

2.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办案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五条 律师费用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以下标准结算律师费用(选择项):

1.计时收费 □

乙方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

乙方律师每月三十日向甲方提交《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确认无误,应当在次月五日前将律师费汇寄乙方账户,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确认。

2.计件收费 □

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全额支付乙方。

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分期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第一笔律师费计 元;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支付第二笔律师费,计 元;于(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时,支付第三笔律师费计 元。

3.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在北京市区以外的差旅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另行支付,实报实销。

4.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在乙方没有其他书面指令的情况下,应当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帐号:

乙方收到后,应当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 工作联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七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终止,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乙方律师继续为其进行辩护,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解除,依约所收费用不予返还。

3.如果乙方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要求乙方律师帮助其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不予返还。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现与乙方正在办理的案件已经或可能存在客户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解除本合同的协议或自乙方通知甲方时解除。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工作,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如果乙方已经完成辩护阶段的全部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约缴清律师费用。

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时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或签字):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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