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2024-06-17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精选7篇)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第1篇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编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有关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乙方为甲方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的需要,在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三、劳动报酬。乙方实行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所得报酬从其从事法律服务收费中按照50%的比例执行。

领取办法:实行按件计酬制,即乙方在甲方处登记案件时,只缴纳案件代理费的50%,同时签署50%的工资表册。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取得规定的报酬;

(二)、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三)、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四)、遵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五)、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六)、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私自收案收费。案件卷宗及时归档。

(七)、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五、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高乙方的返酬比例;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业务收入在2.5万——3万之间,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由甲方全部承担。

(二)、本条中的约定事项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均已经知晓,无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得反悔。

七、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者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司法局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第2篇

通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有期限限制,所以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需要及时考虑续签或是做其他,一般公司不签或是降低劳动条件的,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有劳动者在公司上班到现在离退休只有几年了,现在要是离职了,会很难找到其他工作,所以有些劳动者想要接着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到期时下面的情况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还没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该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所以,根据上面的规定,其实在劳动者连续在该公司上班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满5年的,符合这些条件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只满足离退休只剩三年时间,没有连续在该公司工作满15年的,那么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当然,要是满足上面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公司不得解除到期合同,应当续延到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最后,现在有些公司为了调整公司的人员结构,发现有劳动合同到期的就解除合同,其实并不是所有到期合同都可以解除,所以要是发现公司有违规的,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以及时去申请仲裁处理。

劳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到期时下面的情况公司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还没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该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所以,根据上面的规定,其实在劳动者连续在该公司上班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满5年的,符合这些条件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只满足离退休只剩三年时间,没有连续在该公司工作满15年的,那么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当然,要是满足上面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公司不得解除到期合同,应当续延到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第3篇

一、我国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特点

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地不同状况, 具有复杂的现实形态。尤其是各类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同, 有的仍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 有的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的自主经营, 导致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人事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以笔者所在事业单位为例, 单位与员工间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人事劳动关系:

一是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员工, 即通常所称的在编人员,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纳入国家编制管理;二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属于事业单位为自身发展进行的自主用工;三是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的用工, 主要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事业单位工作, 均明确属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规范调整的范围, 一旦发生纠纷, 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然而, 占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聘用制用工, 则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在聘用合同纠纷处理上存在模糊地带。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我国2002年开始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将聘用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和主要的用人制度进行改革, 国家以聘用合同的形式规范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通过对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对比, 我们可以基本厘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

(一) 聘用合同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层面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被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所吸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聘用合同作为确立或者终止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人事关系的依据, 打破了长久以来的户籍身份、地域等限制, 将身份管理转化为岗位管理, 体现了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聘用合同的这一特点, 使得聘用合同纠纷纳入《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成为可能。

(二) 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权利的不完整性

事业单位与一般工作单位相比, 具有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特点, 事业单位的主要工作是提供不同方面的社会公共服务, 这就依托于政府的管理与支持, 市场化程度与一般公司、组织相比较弱。因此,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也具有相对较多的规范与限制。例如, 事业单位的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 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 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时, 权利也是不完整的, 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 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一特点, 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纠纷时, 要充分考虑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体现出来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确保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选择

(一)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模式

长期以来, 由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间人事争议的特殊性, 在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上与劳动争议完全不同。2002年推行聘任制以来, 则出现了聘用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趋同的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聘用合同争议列入调节范围。《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 《劳动合同法》属于处理聘用合同纠纷的“一般法”, 在国家没有针对聘用合同纠纷的“特殊法”或“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由于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制定颁布“特殊法”,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聘用合同纠纷多参照《劳动合同法》裁判。2014年7月1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生效, 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聘用合同的纠纷应优先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全的, 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 对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的思考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 理论界对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论证,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并轨也成为占重要地位的学说之一。该学说主要从打破现行分割用人管理体制、推进事业单位转制、实现平等用工等角度论述了并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出发,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长期并存都是必然的, 事业单位采用聘任制是由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决定的,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举办的从事专业性公共服务的机构, 其工作岗位实际是公共职位, 其作为聘用主体, 实际是由国家授权并运用公权力行使聘用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是利用专业知识为公众服务的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 不仅涉及聘用双方的利益, 而且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密切相关, 属于公共服务关系的一部分。在聘用关系中, 相对于单位利益、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处于优先地位, 具有优先性质。即与一般劳动关系仅直接涉及平等双方利益不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 并遵循公益优先原则。

国家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不同的特殊规定。如:《条例》第17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制, 这是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公益或保密工作等角度出发做出的限制, 体现了公益优先的原则;《条例》第37条对人事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规定, 则再次明确了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致。

因此, 在现阶段,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 要求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实现全面并轨时机尚未成熟, 对聘用合同纠纷的处理仍需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在我国涉及到一个庞大的群体, 如何妥善处理, 涉及到法治社会的方方面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 为现阶段处理聘用合同纠纷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加强法律适用, 一方面, 使得工作人员得以在事业单位中安心工作又能有竞争机制;另一方面, 如何将事业单位聘用纠纷与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衔接起来, 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实现, 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摘要: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开始探索聘用制度。2014年, 国务院正式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逐步形成。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相类似, 具有一定的制度共同点, 但也具有一些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点, 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在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劳动保障制度上,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许多不同,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值得分析研究。

关键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周俊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浅析——对<劳动合同法>第96条之理解[J].商业文化 (下半月) .2011 (07) .

[2]义海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殊性探讨[J].陕西教育 (高教版) .2011 (04) .

基层医院聘用合同护士管理初探 第4篇

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合同 第5篇

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合同

甲方: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提供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双方同意由律师担任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

二、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加甲方就本项目召开的内部会议,为甲方本项目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甲方起草、审议、修改本项目的系列合同、协议等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加本项目的各类合同谈判,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4.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时间

1.乙方保证所派律师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或有关谈判。

2.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出具有关书面的法律意见或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如需乙方现场办公,乙方保证随时安排律师来甲方处进行法律服务。

四、法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专项法律服务收费:

甲方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整(¥元整)。

分期支付: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2.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鉴定、调查及地区外的差旅等费用时,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地区内的住宿、交通、通讯、通信、复印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将法律服务费用汇至乙方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指派专业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乙方保证与本项目相关各方无关联关系。

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乙方应对处理甲方委托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依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的不受此限。

5.乙方在同一交易不得接受除甲方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律师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乙方隐瞒与本项目相关方的关联关系;

③违反有关保密约定;

④丢失重要法律文件原件;

⑤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错误,给委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⑦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3.乙方违反约定,累计三次未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退还,甲方不再继续支付代理费。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年月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三农 第6篇

()浙点律顾字第号 甲方:

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3号)及服务三农的精神,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农村普法教育阿赫法制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法律顾问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为:

1、为甲方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为甲方草拟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3、受甲方委托,参加谈判、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三、甲方与外单位发生重大纠纷,需要律师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的,以及参加与外单位签订重大协议谈判及办理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办理,并酌情减低标准收费。

四、聘用律师为甲方异地办理事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旅差费用。

五、甲方涉及法律的有关活动,可告知常年法律顾问参加。甲方在报刊上登载业务广告时,可刊登常年法律顾问姓名,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六、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乙方免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顺延。

八、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第7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社区卫生服务站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甲方聘乙方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按以下协议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一年期限合同,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任务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按上岗要求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规定具体任务。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职工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一)甲方实行每周5天半工作制,每周固定工作时间44小时(值班时间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家和甲方工资分配的规定和方法,试用期满,月基本工资报酬为

元。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以货币形式定期足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等。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工作操作堆积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休假日、病、伤、残(因工或非因工)等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甲方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凋一臻的;

2、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凋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二)劳动合同期届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应当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同意续订,另一方不得强迫。(四)经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合符录用条件的;

2、严惩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

3、严惩失职或过失,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裁减人员。(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合符计划生育规定的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反和解除过去合同,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由于甲方的原因订阅的劳动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阅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反劳动合同中约中的事项,给甲方千万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方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事项

(一)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不符的,双方按国家现行的劳动法规、法律执行。(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三)劳动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十、双方需要协凋约定的其它内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签定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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