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营改增”下流转税纳税筹划研究

2024-07-30

物流企业“营改增”下流转税纳税筹划研究(精选8篇)

物流企业“营改增”下流转税纳税筹划研究 第1篇

物流企业“营改增”下流转税纳税筹划研究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带动了整个物流行业迅速崛起,我国物流企业仍以运输和仓储等传统物流功能为主,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已经成为增值税纳税对象。在原来的营业税政策下,物流企业承担的税负主要是交通运输业收入的3%和服务业收入的5%。而“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则面临有形动产租赁收入的17%、交通运输业收入的11%和服务业收入的6%的增值税税率负担(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由于两个税种不同的计税方式,因此不能片面地仅来从税率高低上判断税负的大小,如果企业的进项较多,那么增值税负可能较营业税负低,即使进项不多,也还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方式纳税,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一、“营改增”过渡期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和特定试点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它是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的延续,对于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物流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差额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我国目前已经认定8批上千家物流企业为试点单位,没有认定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应该申请尽快加入试点企业名单。

1、企业分拆筹划法(化整为零筹划法)

由于在“营改增”试点下,物流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1%,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管,征收率为3%,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测算,衡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税收负担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试点地区一家某运输企业,“营改增”之前适用3%营业税税率,2013年企业的营业收入为900万元,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相关原材料和应税服务总额为4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68万元(400×17%),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为31万元(900×11%-68);如果将企业拆分为两家运输公司,营业额均为450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合计为27万元(450×3%×2),应纳增值税总额降低4万元。

假定运输公司的营业收入为p(p﹥500万元),购进可扣除原材料和修理修配等劳务的金额合计为b,在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式下,则增值税应纳税额为p×11%-b×17%;如果将公司拆分为n个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分别为γ1,γ2···(γn﹤500,∑γn=p),则应纳增值税为γ1×3%+γ2×3%+···=p×3%。

假定拆分前增值税税负高于拆分后税负,则p×11%-b×17%﹥p×3%,得到47.06%﹥b/p,即成本销售率b/p小于47.06%,也就是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可扣除外购项目金额与运输收入之比小于47.06%,企业拆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节约税款。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寻找到采用拆分方式的临界点非常重要。

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劳务的购买者取得发票后按照价税合计的7%而不是3%进行抵扣,对购买方的压力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另外,如果运输劳务的购买方为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属于旅客运输等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运输劳务的供给双方将会共赢。

在一般纳税人提供900万元不含税劳务时,除了收取运输费用,还将收取99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购买者虽然能够得到抵扣,但占用了现金;而拆分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要保持900万元收入不变,只需要向劳务购买方收取827万元的价税合计,可以得到57.89万元(827×7%)的进项抵扣。

2、差额纳税筹划法

由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范围纳税人的款项具有不同处理方式,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一种是试点范围内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将支付的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处理,另一种是可以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作直接扣除处理(即差额纳税)。

案例分析:“营改增”试点地区有一家物流企业A,“营改增”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不含税营业额为200万元,该月取得位于非试点地区某一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运费为60万元。

方案一:A按照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扣除应纳增值税(VAT)=200×11%-60×7%=17.8万元。

方案二:A按照差额纳税的方式计算销售额应纳VAT=(200-60)×11%=15.4万元从两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缴纳的税额较少,与方案一相比可以节约2.4万元的税款。

运用差额纳税筹划方法,条件是企业本身必须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认定的试点企业。否则,不能运用差额方法筹划纳税。

二、物流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我国物流企业主要采用比较传统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要功能的运作模式。所以,“营改增”试点几乎会全面影响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收益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运输车辆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对处于扩张期、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物流企业来说,收益尤为明显。有些物流企业需要采购由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运输服务和其他方面的物流服务,比如仓储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不同决策的成本,影响企业的采购决策。

1、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决策成本计量的核算方式不同。案例分析:位于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F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运输供应商T1、T2分别位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假设2013年1月两家供应商均向F公司提供不含税价格200万元的运输服务,那么:对于T1供应商,F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为:200+200×11%=200+22=222万元,其中,200万元计入成本,22万元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T2供应商,F需要支付的金额为:200+200÷(1-3%)×3%=206.19万元,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的206.19万元都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即两个供应商对F公司 的报价分别是222万元和206.19万元。从表面上看,T2供应商的报价更低,但由于增值税抵税的核算方式,实际上选择T1供应商更有优势,只需要F公司预支待抵扣的增值税款而已,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现金持有政策做出抉择。

2、提供仓储服务的纳税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件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仓储服务定义为:“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应严格区分两类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库出租合同。

两项业务都属于仓储服务,但是仓库出租同时又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营改增”试点并没有将不动产出租纳入试点范围,即其仍然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试点地区某一物流企业S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拟收取价税合计300万元。

(1)如果选择按照仓储业务缴纳增值税,则S企业实际能得到现金流:300-300÷(1+6%)×0.06=300-16.98=283.02万元。(2)

如果选择按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实际能得到现金流:300-300×5%=285万元。

因此选择缴纳营业税对S企业更有利。针对仓储服务进行纳税筹划应提防筹划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情况下,仓储业务负有更大责任,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合理筹划。

3、租赁物流设备(动产)的纳税筹划

此类筹划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动产租赁业务,财税〔2011〕111号文件称之为“跨租赁”:即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签订合同的日期对企业承担的税负具有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如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B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12年1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3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60万元(平均每年20万元)。如果一次性签订3年的合同,则按照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B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60×5%=3万元;企业实际得到60-3=57万元。若每年签订一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为试点开始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

如B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20×5%=1万元;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40÷(1+3%)×3%=1.17万元;企业实际得到60-1-1.17=57.83万元。

如B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不变;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40÷(1+17%)×17%=5.81万元;没有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实际得到60-1-5.81=53.19万元。

综上所述,发现按照选择简易方法对B企业更为有利。

物流企业“营改增”下流转税纳税筹划研究 第2篇

摘要

物流企业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必不可缺少的推动力,在当今的国民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对物流的需求,这也极大地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随着税务政策的改革,物流企业在的税收缴纳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以往物流企业需要交纳多个税种,物流税收的压力也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大而增加。随着土地资源成本以及人工成本的逐步抬高,物流企业的利润进一步压缩,与此同时“营改增”税务政策的出台将对物流企业带来什么影响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基于此,笔者对当前物流企业如何实施有效的、科学地税务筹划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这一课题进行相关资料的搜索与阅读,通过学者的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当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这不仅能够有利于笔者对该选题研究框架的建立,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的透彻性与全面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交通网的优化及大力建设使得物流行业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在经济贸易往来更加频繁化、交易向着网络化发展的情况下,物流企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16年社会物流总额为229.7万亿元,物流业总费用为11.1万亿元,GDP占比为14.9%,当年的物流总收入为7.9万亿元,比2015年上涨4.6%,由此可见物流行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有重要的推动力量。2011年税务改革的出现,可以说对各个行业的企业影响较大,对于具有复合行业特征的物流企业来说,“营改增”的出台明确指出要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政策为物流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营改增”实施以前,物流行业需要支付大量的税款,这一定程度上让物流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在物流企业的运营中涉税项目主要包括货劳税以及所得税,改革后物流企业缴税内容从营业税转向了增值税,但究竟能否为广大物流企业减少多少税负还有待进行研究。

基于此,选题开展了关于“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探究,探索了新税务制度下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的可行方案,这不仅能够使物流企业对交通运输、仓储、信息管理、代理、配送等环节进行科学化的管理,而且能够为广大物流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的参考。在研究上参考了近几年国内外有关税务筹划的文献,通过互联网在中国知网获得了相关参考文献15篇,其中《“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影响的实证分析》、《探讨“营改增”条件下物流企业税收筹划》、《“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浅谈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账务处理及其相关影响》等为该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两篇 国外研究文献也提供了新颖的研究角度,这些研究成果有力地构建了该文的研究框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意大利的专门税务业务机构中,并有专门的法律对税务筹划行为进行了说明。随着发展,税务筹划在很多国家得到认可并应用,企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实现最低的税收。现代物流业的研究最先从国外开展起来,在研究中学者利用多种学科理论对物流行业进行了研究,其中税务学理论也成为了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理论。物流产业与其他行业的相关性高,在纳税方面也可以通过对资源的整合与经营的调整来实现降低税收。目前国外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J McDermott,D Grace(2013)在研究低收入国家经济影响中从税务角度进行了分析,学者认为合理的税务制定能够减轻企业生产与经营的成本,从而为更多企业制造机会实现发展。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中逐渐受到认可也影响了一些低收入国家,因此很多国家相继开始建立税务筹划的相关机构,以帮助更多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从而更好实现稳定发展。

Sharoja Sapiei Noor,Abdullah,Kamisah Ismail Mazni(2013)在研究中界定了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条件,即纳税人需要合理合法地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编排,在经营活动的编排中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有关减免税的规定进行安排。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企业战略规划中必须要将税收筹划纳入战略考虑范围内,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目标应摒弃使纳税最小化的观点,而是为了增加企业的价值,在筹划中,可以利用模型从价值增加、预测、谈判、转化、战略等角度进行分析,以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指导。

二、国内研究现状

张海英(2015)在研究《“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影响的实证分析》中,利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了“营改增”对于企业减轻税负的影响。通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情况来获得“营改增”对企业绩效水平的影响。在实证研究中数据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企业的每股收益均值相比较改革前有提升,这有助于提高物流企业的绩效水平。

赵亚男(2013)在《探讨“营改增”条件下物流企业税收筹划》中,结合试点物流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影响的探讨。学者认为税收改革利弊兼有,其中有利的地方在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出现;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帮助物流企业实 现专业化的内部分工;促进物流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等四个方面。“营改增”中不利影响需要正视,如“营改增”使得物流业的税负加重,不利于行业在当前环境中获得充足的发展动力;在市场份额方面,“营改增”使得物流企业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资金流受限这一问题。综合来看“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但还需要对政策进行完善与补充,从而促进我国物流行业减少与国际大型物流行业之间的差距。

彭新媛(2013)在《“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中指出,“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面临着来自税负加重及风险加大的双重压力,从风险角度来看,物流企业在车辆运输使用上若请用外部车辆容易出现无法获得正规发票的现象,此外在业务处理上也不尽规范,如税改前已交纳运输业务税项却未开发票,税改后需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路桥费抵扣不规范,在实际运输中,通行费只有财政收据,导致物流企业计算中用财政收据抵扣进税项等。针对以上情况,学者认为应从外部环境中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经营配合,在税务筹划上具体有五点建议:一是调整定价体系;二是通过分立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三是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四是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五是在政策上要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税务筹划的研究较为多样,从研究角度、研究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近几年国外研究学者偏向于从宏观角度对税务筹划进行探索,而我国随着税务政策的改革,更多学者结合“营改增”对物流税务的影响进行研究,从而制定了物流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案。总的来说,这些研究为笔者提供了重要的研究理论,帮助该选题形成自身的研究框架,这是该论文完成的重要基础。

总结

当前我国税务制度的建立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随着“营改增”税务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让我们看到了新时期发展下的进步,但由于各个行业企业的管理意识、各行业之间的合作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一段时期内“营改增”的作用还有待发挥,这是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物流企业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营改增”的出现对物流企业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积极干预以及对税务学习的加强来进行改善,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的全方位管理,转化管理模式,以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促进物流企业在新时代背景下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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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ies.[J].Revue

scientifique

探讨物流企业营改增下的税收筹划 第3篇

一、营改增后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改革的主要内容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当年8月,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十个省、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试点期间,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指的是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抵扣制,可用销售或者提供修理、修配、 加工劳务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下:交通运输服务业为11%;现代服务业6%;有形动产租赁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二)营改增改革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按照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按照年应征增值税税额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对物流企业产生如下影响:

1、物流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有所降低

根据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大部分中小型物流企业将会选择申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试点政策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缴纳增值税税额是取得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的最终金额,而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从事货物运输的物流企业和从事搬运装卸的物流企业由原来的计征3%的营业税转为计征3%的增值税,虽然税率都是3%,但由于增值税的3%适用税率消除了重复征税,故税负水平降低了;第二种是从事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物流辅助企业由原来的计征5%的营业税转为计征3%的增值税,因此,这些物流企业税负水平降低的更多了,更有利于增强这些物流企业的竞争力。

2、物流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有所增加

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采用抵扣制,即物流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设备、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但是这些企业支付的保险费、仓储租赁费、人力成本及过桥过路费等费用并不在可以抵扣之列,而在我国物流企业的成本上述费用占了很大的比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其税负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得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有关,而且还和其在经营活动中能够抵扣的成本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当经营当中可以用于抵扣的部分比例越高,则其税负水平相应降低,否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会不降反增。

二、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

物流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营改增的改革春风,科学合理的实施税收筹划,从而为物流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物流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纳税筹划:

(一)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每个月应纳增值税是用销售额与可抵扣的购进金额之差,再乘以17%、6%或11%的适用税率,也就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仅对增值额部分增税。但对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物流企业而言,其应纳增值税是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适用税率。 因此,物流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规模、发展等因素,选择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二)在采购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

试点地区的物流企业在采购活动当中的税收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对现金流与供应商的影响。例如:试点地区物流企业甲公司,在营改增改革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供应商乙、丙是运输服务提供商,分别在非试点地区注册成立。乙和丙为甲提供的运输服务为1000元(不包含流转税)。现在,乙所在地区也正在进行增值税试点改革,甲支付给乙运输服务费1110元(1000+1000*11%),其中1000元计入成本,110元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进行抵扣。丙地区尚未进行增值税试点改革,仍然适用营业税相关规定,丙支付给甲的运输服务费用是1030元(1000+1000*3%)。该1030元全部计入物流企业成本。因此,如果从降低物流企业成本的角度考虑,甲公司应当选择乙公司作为服务供应商,可以节省支出30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由于增值税属于事后抵扣,因此,对物流企业的现金流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因此,物流企业可以根据现金流量对其影响的程度选择是否采用该种税收筹划。

三、物流企业在纳税筹划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利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进行税收筹划

依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物流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在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的第二个月内,向相应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未能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以,企业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后,应当尽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尽快到相应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同时,计入当期进项税额, 如能延缓纳税时间,则也会降低物流企业的税负。

(二)加强同税务中介机构和税务主管机关的联系

实施纳税筹划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因此,物流企业除了提高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之外,应当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从而利用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税收筹划。在税收实务中,税务主管机关在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在征与不征、多征少征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税务主管机关的联系,以争取税务主管部门的支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物流企业通过对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可以尽可能降低税负水平,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物流企业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利用税改的春风,合理运用税收筹划,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提高竞争力,促进自身的发展。

摘要:近年来,中国最重要的税制改革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目前,物流企业已经纳入到了营改增试点范围,这对物流企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探讨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并就已经发生的具体案例,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税收筹划的方式和方法进行阐述,以期对物流企业在税务实践中提供指导,降低企业税务,促进企业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李秀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

[2]何配娟.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试点物流企业的影响[J].水运管理,2012

[3]屈中标.物流企业税务筹划技巧研究[J].商业会计,2010

[4]梁芳.物流业税收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上旬刊),2010

营改增下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市场主体;企业;机遇挑战

营改增是从2012年开始进行的一场声势浩大的税收领域的改革,而最近几天,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让其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税收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一个重要部分,而营改增在对税负分摊进行调整的同时,也必定会对初次分配涉及的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

营改增涉及的企业主体主要是税法中规定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几大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从整体上来说,营改增是为了降低企业的总税负,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为相关产业的发展也提供一个契机。但由于各个行业所处的地位以及各个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有所不同,所以,具体到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却是风险与机遇并存。

一、机遇

营业税的税率是5%或者3%,而改革后的增值税的税率,小规模那纳税人基本上是3%,一般纳税人税率在原来17%和13%两档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税率。不难看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率变动是有利的。原来适用3%营业税的企业税率没有变化,而原来适用5%营业税率的企业现在降为3%,所以总体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明显降低。

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会有或多或少的增加。这似乎与营改增的初衷不相符合,但要考虑到一点,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也就是说只要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纳税申报及时合规,营业额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增值税是可以用进项税抵扣掉的,企业最终缴纳的只是增值部分的税收。所以,对大部分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最终会使企业的税负有所减轻。

二、挑战

(一)短期来讲,部分企业税负可能增加

理论上讲营改增应该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但在试点过程中却发现有些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比如交通运输业。分析可知,这是交通运输业特殊的行业性质和试点范围的有限性造成的。交通运输业的主要业务就是实现人员和物资的地域间流动,这就决定其业务活动所涉及的地域范围非常之广。而目前的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只有试点区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他区域则不行,这就造成交通运输业无法进行全部抵扣,从而使其税负增加。

但是,从分析可以得知,这应该是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短期现象。长期来看,随着各个环节和区域完成改革,抵扣链条更加健全,企业的税负最终会下降。不过,短期内的税负增加也需要相关企业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在交营业税体制下,由于纳税程序相对简单,因此部分企业对财务制度的完善不甚重视。而在改交增值税后,企业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抵扣认证,这就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和财务制度的健全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然的话,企业可能由于缺乏相关的凭证材料而无法进行抵扣,从而无法从改革中获取最大收益。另外,也可能因不熟悉新的适用法规而违反相关规定招致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对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冲击,甚至影响企业现有的市场地位。

三、对策

企业为了减轻改革对自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的享受改革红利,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动态,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企业要实时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及实施条例,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强化企业涉税事项管理。营改增政策刚刚推出不久,与之相关的政策、实施办法也陆续公布实施。因此,企业要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各种资源与力量,以帮助企业解决涉税事项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为企业合法纳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及基础。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变化等给会计人员带来新的考验,因此企业要组织安排会计和涉税人员参加相关税务知识的辅导培训,认真及时研究新政策的规定并熟悉相关业务处理,做好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工作,尽量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发生,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收到发票时要严格审查,确保其填制的合法性;对外开具发票时,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严防舞弊现象的发生,保证凭证资料的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从而为依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抵扣提供保证,避免因违法违规带来的无谓损失,确保改革真正给企业带来税负的减轻。

四、总结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很广,影响范围很大,其中受影响最直接,程度最深的市场经济参与者就是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企业既面临着机遇,也迎接着挑战。但通过营改增这一环的改革,带动企业财务制度和其他方面的联动改革,能够对我国宏观经济进行一次内部优化,从而改善我国整体经济环境,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参考文献:

[1]程双华. 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 财务与管理,2013年6月

[2]刘尚希. 营改增风险何在[J]. 西部大开发, 2014,(4)

物流企业“营改增”下流转税纳税筹划研究 第5篇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为了防止企业重复纳税而出台的一项政策,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为避免重复纳税,必须采取适当的纳税筹划手段,才能良好的解决“营改增”后的遗留问题,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良性发展。本文对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针对纳税筹划的实施方案进行探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纳税筹划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绝不仅仅是税种、税率、征管机关的变化,不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多的是对企业管理的洗牌,在资质管理、购销策略、合同签订、成本管理、核算申报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改变,是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与改革的契机。如果能够抓住机会,解决“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便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则会引发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纳税筹划的手段,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一、“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方面因多种原因,导致企业税务风险增加。

(一)‘资质共享’导致增值税抵扣受阻

‘资质共享’是目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现状,即集团内资质较低的成员借用较高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揽活,形成同一工程项目合同主体和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业采取“项目部预缴,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的方式缴纳增值税,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以合同主体名义对业主开具发票,由合同主体缴纳增值税,但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同时施工主体发生采购行为的进项税额,又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导致企业进销项税额不匹配,增值税管理链条断裂,增值税抵扣受阻,企业整体税负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挂靠经营,给建筑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劳务分包单位不规范,无资质、挂靠经营的现象。“营改增后”,这种劳务分包方式可能使企业无法取得或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抵扣、财务核算等各方面的问题,同时影响项目成本、税负、资金流,给企业带来经营和税务风险。

(三)“营改增”可能直接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首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增加。由原来营业税制的3%增加到增值税制下的11%,税率大幅上涨。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微利行业,年均利润率不足百分之四,如此高的税率,难免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

其次,工程施工初期业主工程预付款,增加企业税负。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业主在施工初期一次性、或分两三次支付工程总造价10%-20%不等的工程预付款,业主在支付预付款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工程尚未施工,无可抵扣进项,会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增加、资金流占用。

再者,建筑工地地域限制,导致不能及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施工工程大部分处理偏远山区,部分材料如地材、黄沙、碎石等需要在当地采购的材料可能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同时建筑企业成本支出中的人工成本、施工临时用地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等,就目前情况来看,均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

(四)“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收入将降低,影响企业经营规模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必会引起企业合同收入的降低。其一,营改增后,增值税价税分离,会使企业合同收入相比营业税制下有3%或11%的降幅。其二,业主也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在“应抵尽抵”原则驱动下,可能会导致业主加大主材“甲供材”的比例和频率,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收入大大降低,影响企业经营规模。

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究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税率的提高和其微利的行业特点,决定了企业必须进行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才能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经营效益。下面略就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企业投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甲供材”相关约定

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主招标文件是否存在甲供材的条款要求,若存在则应尽量与业主沟通,明确甲供材包含在工程造价中,不仅能增加企业规模,同时也能达到“三流合一”要求:其一,应尽量与业主沟通协商,由“甲供”改为“甲控”,由施工方根据甲方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的限制进行采购,合同的签订、款项的支付均由施工方办理,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达到施工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三流合一”。其二,若继续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购材料,甲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供应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达到“三流合一”的要求。其三,在投标的过程中应与业主充分沟通尽量降低甲供材的比例,提高项目的工程总造价。

(二)对“资质共享”问题,企业避险的纳税筹划

目前普遍存在的“资质共享”问题,企业避险的具体措施:一是采取与业主、合同主体、施工主体签订三方施工协议。这种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目前结构体制、核算方式影响最小,同时也是最经济的方式,但需要取得业主、当地税务局的理解与支持;二是采用内部总分包模式,即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再签订一份内部工程分包协议,这种方式涉嫌违返《建筑法》关于违法分包的规定,同时由于内部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能导致印花税纳税义务的产生,增加企业的税负;三是母公司集中核算模式,把所有以母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业务均纳入母公司进行核算,这对目前企业结构影响较大,同时会加重母公司管理难度。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租赁业务中的纳税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租赁业务主要分为:内部调拨或内部租赁和外租两种模式。其一,当采用内部调拨和内部租赁时,应由调出方或出租方向调入方或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复征税。其二,当采用外租模式时,企业可以研究“设备+人”一起出租的模式,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将“设备+人”租赁模式界定为建筑业服务,使租赁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从17%降至11%,可从一定程度减轻出租方的增值税税负,降低取得专票的难度。

(四)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注重两个选择:其一,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建立劳务分包队伍信息库,完善劳务分包队伍准入制度,及时发布《劳务分包队伍风险警示信息》,严禁内部成员单位使用无资质分包队伍,逐步淘汰挂靠经营的劳务分包队伍。同时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尽量使用是一般纳税人的劳务分包队伍,以保证增值税“应抵尽抵”。

其二,供应商的选择。首先,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在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前提下:在采购成本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购成本不同时,应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原则选择供应商。但若企业长期存在进项税留抵,在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现金流出。其次,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在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时候,材料供应商可以开具的发票分为“一票制”和“两票制”两种,由于运输费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采购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企业应与材料供应商、运输单位签定三方协议,将材料采购费用与运输费用分别计算,尽量采用“两票制”,减低税负。再次,关注材料价格临界点选择供应商。企业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在供应商含税报价不同的情况下,通过对各供应商报价临界点的测算,择优选择。

另外在采购过程中应以集中采购、电商平台采购来增大取得专票的机率,达到到“应抵尽抵”。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存在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未来的发展中,要重视税务筹划工作的作用,积极开展培训,加强对“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理解,编制企业增值税管理手册,建立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劳务队伍的管理,并制定一套完整的纳税筹划方案,良好的解决“营改增”后的遗留问题,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瀚文.“营改增”下我国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河北企业,2016(09)

[2]张雨路.浅谈“营改增”政策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5(18)

物流企业“营改增”下流转税纳税筹划研究 第6篇

摘 要 “营改增”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增值税公平、中性的税制优势,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2年以来,我国稳步推进税收体制改革,并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这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头戏。本文分析了“营改增”落地后企业面临的形势,阐述了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以指导企业正确面对新的环境。

关键词 “营改增” 企业 纳税筹划

一、前言

税收体制是国家治理的基础,2016年以来,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成为热点话题,先是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李炜光教授提出“死亡税率”一说,之后曹德旺跑路事件引起极大的轰动,人们担心税收负担会拖累中国企业。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税负成本确实偏高,而实施“营改增”有望彻底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为企业转型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二、“营改增”落地后企业面临的形势

“营改增”避免了重复征税、无法抵扣、无法退税的问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大大减轻了税务负担。营业税适用税率一般为3%、5%,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为3%、6%、11%、17%几档税率,如果不能实现抵扣,无疑将增加纳税成本,因此企业必须选择正规供应商,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这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也为采购、财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更为复杂,要求更为正规,企业必须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加强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才能及时适应统一的税收政策。“营改增”后不动产纳入抵扣链条,这有利于企业不断更新技术和设备,加快固定资产投资改造的步伐。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兼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这可以有效盘活企业的现金流,提高企业进一步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总体而言,“营改增”有利于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提升行业集中度。

三、“营改增”落地后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一)加强财税队伍建设

“营改增”极大地改变了企业财税工作模式,企业必须及时组织财务、税务、业务和管理人员参加金税税控设备培训、税务部门主办的增值税培训以及企业内部组织的增值税培训,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与增值税体系相适应。涉税工作专业性较强,企业需要设立专职税务工作岗位,专门负责发票收集、发票领购、发票传递、税款计算、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涉税工作,规范税务处理流程,尽快适应新的税制。涉税人员要与税务机关保持信息沟通,“吃透、用好”政策,争取获得各种优惠,并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出力献策。现代财务管理强调财务人员转型升级,重新界定财务管理职能,让财务“成为业务的最佳合作伙伴”。因此,财务部门需要打通财务与业务系统,借助涉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起各种业务分析模型,实现系统化、一体化、协调化运营管理。

(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2017年以来,国务院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每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约1万亿元,企业应当充分把握“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切实享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为此,企业必须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调整会计核算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征收增值税四个二级科目,还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分别设置借方和贷方栏目,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使各税收款?能够更加清晰。并且规范账务处理流程,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程序开展纳税筹划,通过准确的会计核算和及时的进项税抵扣提高税务处理能力。企业支出和收益在形式上表现多样,牵涉不同税率,因此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和细致划分,并做好会计资料支持,按各自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申报,以免会计核算不清,产生较高的税务成本。

(三)重视采购发票管理

企业要增强自身的税收意识,认识到收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加强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应认真核实供应商的资质,通过批量采购、集中采购、长期合同等方式提高议价能力,保证取得正规、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顺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财务部门要重点关注增值税发票的收集、认证、开具、保管流程,保障整个过程和形式的规范性,对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传递,以防进项税无法抵扣所带来的不必要损失。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因此,采购人员和财务人员应仔细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防范涉税业务风险

税收规范具有极强的刚性,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税务管理并不规范。实际上,涉税业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必须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制定合理、合法、合规的税务方案,以便不断降低生产管理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应充分认识到风险预警管理的重要性,积极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利用多种指标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准确识别税务风险点,及时发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并且积极出台预控对策,争取将风险降到最低。企业应建立涉税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涉税业务风险,同时认真反思和弥补税务漏洞,保证原始依据的合法合规,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确保账实相符,以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避免发票流失、偷税漏税等问题。

(五)积极实施税务筹划

发改委等四个部门在《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2017年降成本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应合理使用各种税务优惠政策,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节税、避税、分散、转移、增加费用等手段,主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从而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达到节税增收的效果。例如,一般材料物资的税率是17%,而“营改增”后适用3%、6%、11%、17%几档税率,企业应积极利用这种税率差异,尽量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要求提供尽量高的价格折扣。税务管理容易出现进销项错配的情况,财务部门应准确匡算抵扣的时间表,可要求供应商先开票再付款,客户付款后才开票,尽快合理合法抵扣销项税额,以提高现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赢得腾挪空间。固定资产可用于增值税抵扣,企业应适应当今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方向,适时购进先进的机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并且借助“互联网+”实现深度转型。

四、结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可总体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但是也对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必须顺应税制改革形势,及时加强财税队伍建设,转变经营管理模式,防范涉税业务风险,积极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以切实享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让“营改增”成为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驱动力。

(作者单位为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第7篇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大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三、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四、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计算问题

建筑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若干年内通过使用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额。但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已经无法取得。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匹配,增加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这个问题涉及建筑业中的大多数企业,量大且面广。针对以上涉税问题分析,建筑企业在营改增进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改变观念。建筑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过程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实,营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是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长期以来,建筑企业流行一句话,叫做“买货不要发票便宜”。从采购方来说,采购货物不要发票你是便宜了,殊不知,销售方会因为你占了税收的便宜而偷逃了税款。建筑企业好大一块利润就是由于不要发票而获得的。堵塞这块税收漏洞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建筑企业必须改变观念,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时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通过过渡期政策解决“营改增”的改革阵痛 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时企业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经过测算,如果对这些在建工程采取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按3%计算,这些老项目的税负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比交营业时有所下降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三、对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的改造

财税[2014]57号文将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率调整为3%,对搅拌站来讲降低了税负,享受到了降税清费的好处。为此,建议建筑企业可以考虑自已在施工现场建立搅拌站,采购水泥增值税率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砂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获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样,降税清费的好处就转移给了建筑企业,可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第四、甲供材料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计税的销售额中必须包含材料价值,缴纳增值税。为了使收入与成本配比,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材的发票,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甲供材料,在甲方向乙方移送建材时应当按购买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是平价开具发票,甲方不会多交税,建筑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再有一个处理办法就是由甲方指定供货商和建材的品牌,由建筑企业直接采购。

第五、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

{[S/(1+11%)-S×(1-R)/(1+11%)] ×11% }/S

=[S/(1+3%)×3%]/S

R=29.39%

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同时还要考虑以下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六、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

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并增加建筑业的税负。

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第七、选择供货单位的纳税人身份。

因为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或提供劳务对象时,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才可以取得四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或是采购砂土石料、砖瓦白灰等地方材料,也不要向自然人采购,而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以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然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申请代开的发票只能是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工程款拖欠支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实践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则无法进行抵扣。因此,实务中企业应防止因为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

第九、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

探讨建筑行业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 第8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纳税影响

经过营改增后, 建筑行业的纳税范围不断扩大, 其适用税率从3%上升到了11%, 即上升了8%, 若建筑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的过程中, 没有更多的进项税额进行纳税抵扣, 那么建筑企业的税务成本将会增加, 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包括:

(一) 在建筑行业的材料供应过程中, 通常会出现甲方自备建筑材料和物料的状况, 而这种状况则是由材料货物的供应商直接把发票给开发商, 而并不经过建筑企业。因此, 建筑企业只会拥有相对应材料数额的单据, 而没有发票, 并不能通过发票而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 某些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建筑材料费用成本, 使用的辅助材料部分是从一些规模较小的纳税单位或者私人单位中采购的, 而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的, 从而导致企业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 在建筑企业工程实施的过程中, 劳务人员的工资占工程造价中预算的一大部分, 大约有20%, 而其中又有最少20%的劳务分包成本。因此, 劳务成本费用对于工程造价而言十分重要。而营改增的政策尚未确定劳务企业是否也实行营改增的政策。因此, 该部分的劳务成本可能无法得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无法对该部分的劳务成本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四) 由于业主未必能够在预定的期限内把建筑工程款全额支付, 建筑企业也就无法及时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全额支付建筑材料货款, 供应商也就不会给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 由于业主工程款的滞后支付带来的时效性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多额外的税收负担。

(五) 某些固定成本中的设备折旧费用、机械工具的租赁费用和建筑企业内外部的筹资成本等建筑工程成本都无法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经济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经济影响十分深远, 对建筑行业的收支、盈利、资金链流动、资产负债等经济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盈利的影响

1.营改增使建筑企业的收入减少。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中的一种, 必须要进行价税分离后才能对收入进行确定。其中, 含税价格/ (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而在对建筑企业的收入进行计算的时候, 是使用不含税的价格进行计算的。因此, 建筑企业的收入相对于营改增之前是有减无增。

2.营改增使建筑企业的成本变化不大或者发生增加。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销售额x11%-进项税额, 而进项税额发票很难开具, 建筑企业只能对工程的建筑材料等成本得到少许的进项税额, 而大多数的进项税额发票无法开具, 更加无法进行抵扣。因此,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成本变化不大或者发生了少许增加。

3.营改增使建筑企业的盈利减少。增值税是价外税, 并不在利润表中进行记录, 而其实际税收税率上升, 将使税金和其他辅助成本上升。再加上,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收入将会减少, 其成本发生变化程度较少。因此, 营改增后使建筑企业的盈利减少。

(二)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资金链流动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行为将会发生在纳税人作出应税行为, 例如劳务工作、转让资产等行为, 在企业在接收营业收入款项或获得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而相对于建筑行业而言, 纳税人作出应税行为时期和接收工程款项的时期普遍不一致, 存在严重的时间差。建筑行业的工程款项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 支付时间也各有不同。例如, 工程施工前进行预付工程款项、工程竣工后进行一次性支付工程款项、按工程各个部分进程的完成程度进行支付部分工程款项等。因此, 在建筑企业内普遍出现大量的应税劳务营业与收入不相符的情况, 征税时间波动严重, 将会出现某个只有支出、没有收入的时期或者某个只有收入、没有支出的时期, 企业出现某个不用纳税的时期或者某个纳税重的时期。因为建筑企业的纳税集中了, 将会在短时期内集中大量的销项税额, 而进行进项税额扣除的数量将会减少, 从而使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 因此建筑企业将要交纳比营改增前更多的税收, 企业将会在交纳税收的时期感觉到资金流动的压力, 该时期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的影响

在进行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内的各种建筑材料、辅助材料等库存成本和某些工具设备等固定成本将会依照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扣除和确认。因此,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将会得到某些程度的下降, 资产负债率将会增加。

三、建筑行业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

(一) 加强营改增知识灌输

建筑企业内部必须要高度注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在企业内部加强对营改增相关专业知识的宣传和员工培训学习。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 对企业内的综合能力的需求程度高, 使企业内部的收入和成本的明确、劳务分包的管理、材料和工具的采购置办、办税方式等方面都将发生某种程度上的改变。因此, 企业的管理层必须要重视营改增的政策, 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进行营改增政策的培训和学习, 培养高素质的、综合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 并且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的相关营改增的处理方案。

(二) 优化建筑企业内部机械装备

建筑企业必须要注重企业内部机械设备水平的提高, 不断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优化, 把企业不断的机械化, 利用机械生产流水线代替劳务工作, 降低建筑的劳务支出, 降低工程预算中劳务成本的比例, 尽可能降低建筑企业在劳务中所缴纳的税收费用。而在进行企业机械化生产的过程中还必须要注意应尽可能的推迟购买机械设备, 因为只有在真正实施营改增政策后, 所购买的机械设备才能进行进项税额扣除。

(三) 签订材料供应协议

面对甲方自备建筑材料和物料的状况时, 建筑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时列明出现甲方自备建筑材料和物料的状况时的处理方案, 与甲方、总包组织、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协议, 供应商应把建筑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总包单位, 因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的额外税负则由甲方自身缴纳。务必通过协议, 增加进项税额, 尽可能降低企业所承担的税额。

(四) 慎重选择供应商

建筑企业必须要在选择供应商时, 把是否能够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基础, 不能从为了尽可能减少建筑材料成本的角度出发, 而选择价格低廉, 而规模较小, 甚至是非法经营, 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面对工程量较大的工程, 对劳务分包单位和供应商的选择更是严谨, 必须要选择合法经营、运营正常的供应商和劳务分包单位。

(五) 管理好纳税申报

必须管理好纳税申报, 强化纳税申报的管理力度, 更加要注重特殊事项的上报。在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的纳税申报也发生了改变, 变得更为详尽和更为复杂, 还添加了特殊事项的申报附表。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 必须要注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渡过程中, 对依旧实行营业税的某些行业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税负计算;还必须要注重一些营改增实施前后进项税额发生改变的某些事项, 注重其进项税额的计算, 尽可能增加进项税额;必须要确保企业中的会计管理和纳税筹划应相互一致;对涉及营改增税负的计算都必须要尽快的进行会计计算处理。

四、总结

总而言之,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行业的经济状况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 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营改增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了解, 并且做出相对应的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 2012 (20) .

[2]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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