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024-07-02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精选7篇)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1篇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琼山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二)企业分立、解散、改制,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

(三)企业投资计划及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

(四)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

(五)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七)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八)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

(十一)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国资局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四)区国资局认为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二)

(四)(六)

(七)(八)

(九)(十)

(十三)(十四)款。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工作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

(四)5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

(五)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八)聘任企业法律顾问;

(九)所出资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六条

(一)(二)

(三)(四)

(五)(十)款。

第三章 请示报告程序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该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第九条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部门分管负责人是某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报,请示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请示报告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区国资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请示事项,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之前向区国资局提出申请,区国资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情况可延期答复,但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人。

企业收到区国资局答复后,应当就区国资局的批复意见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 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由区国资局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未经申报擅自决策的;

(二)故意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重大事项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局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目前尚未授权给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企业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2篇

各国有控股公司、各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

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所在企业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与报告,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与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

(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

(四)由出资人指定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国有股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 向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三)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对外融资;

(六)国有控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

(七)国有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

第三章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一)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2%或在2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3%或在3000万元以上;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

(六)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公司的工作报告;

(八)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及财务总监;

(九)企业涉诉案件和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四章 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

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

(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

(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修订的公司章程;

(八)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

第十条 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

第十一条 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 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3篇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

3、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现有可能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

4、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毒、邪教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宜;

5、司法所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6、涉及敏感保密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及外界参观等事项;

7、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电话报告:

对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工作中发生的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上报。

2、书面请示、报告:

除上条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报批。

三、责任追究

凡不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4篇

为更好地加强支部的组织建设,有效遏制腐败问题,树立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规范,特制定如下请示制度:

一、领导干部首先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严格按照党章要求,逐级请示重大事项的处理问题。

三、对重大问题,支委要互相磋商,以大局为重,以工作利益为重。

四、校级中层干部对需要请示的事项要采取勤上报的原则。

五、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意外,不能一人武断,搞“官僚”主义。

六、重大事项上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清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

七、重大问题经组织审批后,方可执行。

中共通北林业局第一小学党支部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5篇

为使我委及时准确掌握机关各项重要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委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全委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

(一)重要工作

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向县委干部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的制定实施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5、全委各部门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项目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重要事项

1、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四)重要活动

1、拟以县委名义举办或需要县委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2、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

3、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五)其它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

1、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2、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1、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 作事项按程序向县委、政府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应向分管和政府主要领导适时汇报。

2、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同时报告县一线指挥部、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3、重要事项的报告,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按照自治区、市和县的有关规定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报告。

4、重要活动的报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应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应出具书面请假报告,按归口管理由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般干部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需分管县领导审批,向组织部报告,并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维稳特护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领导班子或县委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2、建立工作机制。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单位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单位所有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6篇

(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运作,规范透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海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口市琼山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琼山区国有企业包括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属国有独资公司、区属国有控股公司及区属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持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处置的行为,具体包括对企业所持股权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车辆、船舶、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形式包括资产无偿划转、转让、报

损、报废。

(一)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二)资产转让是指企业将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资产转让包括整体转让、部分转让、单项转让。

(三)资产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企业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资产报废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处置申报

(二)资产处置审批

(三)资产评估

(四)资产处置

(五)账务处理 第八条资产处置的申报

(一)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和改制的需要拟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后,向区国资局

提出申请。

(二)区政府或区国资局根据企业改制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区国资局组织做好可行性研究,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报区政府决定并通知企业执行。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意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向企业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也可以向区国资局提出,并依照本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申报应当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资产转让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书面申请;

(2)待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3)待转让资产的产权证明;

(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6)法律意见书。

(三)资产报损

(1)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凭证及资产权属证明;

(2)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非正常损失,提交本企业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意见;

(四)资产报废

(1)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凭证及资产权属证明;

(2)对报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以上报损报废的资产确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由公司出具专项说明,报区国资委审定。使用到期报废的设备可不提供鉴定报告。

第十条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企业占有、使用的单位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经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占有、使用的单位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各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单位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经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资产报废,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各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报废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发生非正常毁损,损失可得到补偿而未形成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或授权审批,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海口市琼山区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按成批次报区国资委备

案。因损失不能得到补偿而需申报损失的,由公司按财务报损程序在审计或清产核资时申报。

(四)企业所持有股权、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转让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区国资委审批。

未设立董事会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第十一条 区国资局根据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可以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受让一方在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涉及资产转让的,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报废的资产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防止重新流入市场。对经过维修还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进行资产评估后出售或调剂再利用。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一)因企业改制处置资产的收益,纳入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企业再生产有偿转让资产收益,归企业使用,主要用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经完成政策性关闭、且由区政府垫付职工安置费的企业,其资产处置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四)其他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企业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凭“资产无偿划转批文”“产权交易凭证”“报损、报废文件”等文件相关办理账目或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企业章程如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可根据本细则作相应的修正。

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7篇

---郭信主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六)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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