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巡逻盘查规范

2023-01-20

第一篇:公安机关巡逻盘查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示支援。

第九条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区、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牌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第十七条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设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置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置防弹盾牌。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勤盘查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盘查工作规范、高效。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执勤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安部盘查规范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公通字[2008]55号 2008年12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 1 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比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的场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现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 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真伪;

(二) 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 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 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三) 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四) 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疑先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则武器的部位;

(六) 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及武器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开启箱包时应当仔细观察,注意避免接触有毒、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疏散现场人员,设置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起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方案应当包括任务目标、卡点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和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处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设置卡点应当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展开警力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居民稠密区、密林地、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仓库等复杂地段和场所;

(三)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4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四)执行重要设卡堵截任务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阻车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内设置隐蔽观察哨位,以便提前发现目标,及时通知卡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卡点前方设置明显停车示意标志或者由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示意停车,其他民警负责警戒和盘查;被检查人如驾车闯卡,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迫其停车,或者追击、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对被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时,执行盘查的民警应当从车辆的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和车内其他人员;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密切监视车内人员,车上人员应当逐一下车接受盘查。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民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脏物的。

第十七条 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当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主,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况穿着反光背心。

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装备。

盘查卡点应当配置机动车辆、通讯工具、阻车路障、强光手电、警戒带、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器材,并视勤务需要配置防弹盾牌。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勤盘查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盘查工作规范、高效。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警执勤的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巡逻队伍建设,规范巡逻民警的执勤行为,建立健全巡逻勤务长效管理机制,树立巡逻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的对象: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民警以及参加街面巡逻的公安民警。

第三条

巡逻民警执勤时,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密切注视街面治安情况,切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防控率。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巡逻警区治安管理,维护街面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预防、制止、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协助刑侦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4、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请示、报告;

5、先期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警戒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6、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7、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8、制止、调解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或正在转化为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

9、制止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10、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11、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交给本执勤单位,设法查找归还;

12、巡查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的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督促整改;

1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内部规定的由巡逻民警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巡逻民警当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时,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第二章

巡逻着装

第六条

巡逻民警必须佩戴“六小件”即:警用电台、手铐、伸缩警棍、强光电筒、辣椒水等必备装备,并按规定携带整齐,有序放置,不得自行取消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巡逻民警在执勤时:

1、夏季着夏执勤服(夹克式);

2、春、秋季着制式春秋服装,着单件衬衣时,必须着有领花的长袖制式衬衣,系领带;

3、冬季着冬常服或冬执勤服或多功能服;

4、遇下雨天时,统一着制式警用雨衣;

5、按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6、遇有特殊警情时,巡逻民警应佩带武器,穿防弹背心或防刺服。

第八条

巡逻民警着长袖制式衬衣时必须扎领带并将衬衣下摆扎入裤内;天气炎热时,可不打领带,但只能打开上衣第一个衣扣;着春秋服、冬常服时,要内着无领花制式衬衣,扎领带。

第九条

巡逻民警接处警时,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正,戴警用大檐帽;夜间执行盘查任务时,必须着反光背心。

第三章

执勤程序

第十条

盘查:

1、接近盘查对象,亮明身份并敬礼后进行盘问;

2、查验身份证件,检查携带物品,盘查时,一人主盘查,其他人员警戒策应;

3、发现无牌、无证、遮盖号牌的机动车辆要及时检查,盘问清楚;

4、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上级请示,并按上级要求执行;

5、对确系无犯罪嫌疑的向当事人解释、感谢,及时予以放行。

第十一条

接处警:

平时110巡逻车和特警武装巡逻车要按市局规定实行定点停放。

巡逻民警接到指挥中心调警或群众报警后:

1、问清警情基本内容;

2、迅速赶赴现场并向上级报告,车巡民警要保证行车安全;

3、根据不同警情准备好处置警情的相关装备;

4、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后,走访了解、核实警情,登记现场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

5、根据警情类别按相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

一般治安、刑事类警情:及时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收缴赃物;维护现场秩序,进一步核实警情;登记、收集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请示上级后移交有关部门,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严重暴力案件警情:按要求佩带装备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保护现场;迅速判明案件性质,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及犯罪嫌疑人数量、体貌特征、逃跑线路、方式及携带凶器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增援;并按规定开展工作,随时与上级保持通讯联络。

重大灾害事故或交通事故:组织抢救人员、财物,了解、核实现场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群众反映、现场动态等情况。

群体性事件

:了解判明事件起因,迅速向指挥中心报告;按《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要求,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劝工作;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

群众求助: 了解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报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求助应热情予以帮助;超出职责范围、现场难以解决的,请示上级后按指示要求办理。

6、先期处置完毕后,请示指挥中心后按要求移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7、处置完毕,清点装备,做好处警登记工作,返点巡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台帐登记

执勤民警对当班巡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

1、交接班时间、人员、装备等情况;

2、接处警情况和盘查、检查犯罪嫌疑人、涉嫌车辆、物品等工作情况;

3、上级通缉令和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警情通报;

4、责任路段内治安信息情况。

第十三条

收岗讲评

1、清点整理装备后收勤归队;

2、下勤民警到内勤室归还领用的装备并签字登记;

3、值班内勤清点、查看装备有无消耗、损坏、丢失情况,详细登记后入库;

4、车巡队组长向带班领导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包括车辆、装备使用、责任路段治安状况等基本情况;

5、由当班领导检查工作台帐并小结讲评本班次工作。

第五章

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

电台规范用语

1、部署工作任务:“110”呼叫“×××(台号)”时,被点车组应答:“110”,我是“×××”,请讲;接收通报或工作指示后应答:“×××”明白或不清楚,请重复;处置完毕应立即向调度单位报告结果。

2、报告情况:“×××(台号)”,我是“×××”,有情况汇报;接受报告一方听完汇报后要回答“明白”或“不清楚”,不清楚的,按要求复述;要求报告方位时,直呼“×××(台号)”,我是“×××(台号)”,请报方位;回答时使用“×××”,我在××××(主要道口、重要场所名称)。报告情况时,吐字清楚,速度、节奏稍慢。

第十五条

检查规范用语

1、请出示您的证件。

2、请您把证件拿好。

3、请打开您的行李,协助我们检查。

4、对不起,我们正在执行任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

5、谢谢您的合作。

6、对不起,耽误了您的宝贵时间。

7、您走好,再见。

8、您好,请问有什么事?

9、请问您有什么需要我们帮助的?

10、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凡被市局指挥中心、督察部门或者治安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范的,按照《南昌市公安局巡逻勤务正规化建设考核评定细则》考评扣分或在市局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此规范由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巡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此规范从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实行

第四篇:《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8年1月7日

公通字〔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X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调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XXX公安局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当事人)

第五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

一、警容仪表

1、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2、着警服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不准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3、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4、保持行为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港城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5、注重礼节。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着警服民警应当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可行注目礼;晋见或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应当互相致意。

6、参加重大庆典、集会等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二、值勤礼仪

1、执勤民警在履行公务检查时,应例行公务用语,态度刚柔适度,实施文明检查,公开执法依据,管教结合妥处理。

2、岗位值勤时,应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交接岗,应互相敬礼。

3、着装徒步执行巡逻任务,应保持步姿有力,步速适中,身体端正;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4、执行警卫及保卫任务,应当严整警容风纪,严肃言行举止,实施文明管理;首长车队经过时,应呈立正姿势行注目礼,以示尊重。

5、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职务,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6、因公与有关人员接触或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应当主动打招呼致意;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应当先行敬礼。

7、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两轮摩托车,应当佩戴警用头盔;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接处警可以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闯红灯。

三、接待礼仪

1、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内容言之有理;一般应讲普通话,不得讲粗话、脏话。

2、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作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3、接待群众信访和投诉,应主动招呼来访者入座,作些寒暄,缓解和打消其不满和对立情绪,耐心倾听和记录其谈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4、接待办理证、照事项的群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政策、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公开告知单”,并作耐心详细的说明;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情,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接待老弱病残者,主动上前搀扶就座,服务给予优先照顾;对有特殊困难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精神,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并视情提供特殊服务。

6、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虚心听取;属误解的,可作适当解释,消除疑虑;工作有失误的,应立即向群众致歉,并及时改正,取得谅解;不能马上答复的,要做好记录,同时告知来人再次联系的方法,并表示抱歉。

7、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群众的请客、送礼应委婉拒绝,无法返还的礼品,应交由组织出面捐送福利部门或公益事业。

四、走访礼仪

1、走访应因地制宜,讲究实际,以不予打扰、少添麻烦为原则;事先应与被访单位或人员约定时间,并简单交代走访有关事项,使对方有所准备。

2、走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时,应遵守上述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礼貌,态度谦虚随和;指导布置工作时应多予协商,少下命令,帮其所需,解其所忧。

3、走访一般居民,应选择适当时间,尽量避免用餐时间,做到仪态谦谨,谈话礼貌,注意清洁,并准确把握好话题,掌握好告辞时间。

4、走访外来人口、鳏寡孤独和特困户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帮教对象等特殊群众,应语言文明,态度真诚,平等待人,注意了解和帮助其解决困难。

5、走访遭受不法侵害者,应给予同情和安慰,并以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了解案情,帮助寻找隐患,做好补救工作;对调解纠纷、查处违章等有关人员,要尽力避免对立和过激情绪,在充分调查、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讲清利弊得失,做到有利、有理、有节,妥善解决问题。

6、走访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应预先了解他们的礼仪禁忌、风俗习惯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态度要热情友好,语言要亲切自然,举止要有节有度,谈话要讲究策略,不卑不亢。

五、公务礼仪

1、公安民警拨打或接听电话,应首先问好,然后根据需要报出自己的单位、部门、姓名和职务,简洁、明确地说明公务联系事项,结束时应道谢或再见;接听重要电话,应及时进行记录,并作好善后处置。

2、参加会议应准时入场,注意倾听,并认真作好记录;发言人开始或结束发言时应鼓掌致意,以示尊重;与会期间不得与他人交头接耳,不得打瞌睡。

3、向上级汇报工作,应按约定的时间到达,经敲门允许后方可进入;汇报时应中心明确,要点突出,精神集中,讲究效率。

4、陪同上级领导视察工作,应注重礼节。一般两人同行时,以前者、左者为尊;三人同行时,以中者、前者为尊;进门、上车时,应让尊者先行,并用手起好保护作用;引领时,要一边用手示意,一边辅以说明,切忌独自在前,背对着领导。

5、参加重大庆典和集会及出入其他比较正规的场合,应该着较新的、整洁的警服;着便服时,男民警一般应穿西装,配单色衬衫,系领带,穿皮鞋;女民警应着西装、套裙、礼服等,并保持服装整洁、挺括。

6、公务场合与他人握手时,应身体向前微倾,握力、握距要适中,同时点头示意;与上级和女士见面,应由对方先伸手;介绍他人身份时,应将年轻的、职位低的先介绍给年长的、职位高的。

7、着装执行公务,除路面执勤交通民警、巡警和驾驶机动车外,不得戴有色眼镜;非工作需要,不得着警服进入宾馆、酒店和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酒后驾车。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关爱野生动物问卷调查下一篇:公安民警思想状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