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闻发布工作简报

2023-04-10

第一篇:苏州新闻发布工作简报

苏州新闻发布工作简

第12期

中共苏州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010年9月30日

本期目录

〔重要信息〕我市举行“江苏台湾周”媒体见面会

我市召开轨道交通建设情况新闻通气会 市人大举行《苏州市档案条例》实施公布新闻发布会 〔基层动态〕市体育局举行“假日体育”新闻发布会

我市举行第五届司机文化节新闻发布会 市气象局举行集中采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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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行“江苏台湾周”媒体见面会

9月20日,我市举行“江苏台湾周”媒体见面会。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作了主题介绍。

阎立介绍说,苏州是大陆台资企业最为密集、台商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截至目前,苏州市共有台资企业9024家,合同利用台资593.6亿美元,实际到位台资208亿美元。在苏州投资的台资企业中,电子信息制造业占三成以上,这些IT企业已逐步形成了电脑及周边产品、电子基础材料、光电、通讯系统产品等高科技产业群,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台资企业占了1/4。苏州台资企业数和投资额占江苏全省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占大陆的两成左右。目前,在苏州的台资企业中有80%的企业实现盈利。

来自台湾、香港等境内外的60多家主流媒体记者参加了媒体见面会。见面会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陈嵘主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司锦泉、市台办主任章文熬出席了见面会。

(新闻发布处)

我市召开轨道交通建设情况新闻通气会

9月14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新闻通气会在苏州轨道交通公司举行,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徐国强出席了新闻通气会。

苏州轨道交通建设是我省“十一五”重点工程之一,也是我市克服交通瓶颈,服务“三区三城”建设的重大工程之一。轨道交通远景规划9条线路,城市规划区内道路里程380公里,中心城区线网密度0.48公里/平方公里。其中,一号线将于2012年6月试运营。

徐国强指出,要立足“三区三城”建设,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精心组织宣传、扩大对外宣传、实现全媒体宣传。徐国强要求,在加强宣传的同时,从“发展新产业、建设新城市、培育新人才”的高度出发,加强新闻媒体与轨道公司的合作,加强文化部门与轨道公司的合作,发展苏州的地铁文化,宣传具有苏州特色的地铁文化。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郦方主持了新闻通气会,苏州轨道交通公司总经理周明保介绍了轨道交通建设情况,苏州日报报业集团、苏州广电总台负责人围绕搞好苏州轨道交通建设宣传报道进行了发言。

(新闻发布处)

市人大举行《苏州市档案条例》

实施公布新闻发布会

9月30日,市人大在新闻发布厅举行了《苏州市档案条例》实施公布新闻发布会。

《苏州市档案条例》是苏州市第一部地方性档案法规,共6章44条。《条例》于2009年2月被市人大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团体、组织的意见,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形成条例草案。2010年6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档案条例》,并向省人大上报。2010年7月28日《苏州市档案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档案局局长肖芃通报了《条例》的基本情况及特色。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周文生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惠明、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主任朱清义、教科文卫工委主任陈为军以及市档案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陈兴南,市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立增等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市档案局)

市体育局举行“假日体育”新闻发布会

9月7日,市体育局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了2010年苏州市“体育彩票”杯中秋“假日体育”活动新闻发布会。

今年的中秋“假日体育”活动于中秋节放假期间(9月22日至24日)举行,是我市继去年国庆“假日体育”活动之后第二次举办此类活动,在全省尚属首创。

中秋“假日体育”活动实行社会资源、场馆资源和行政资源整合,所有活动实行相对集中,整体策划、整体包装、整体实施,致力于为全体体育爱好者和广大市民提供假日体育健身的盛宴,铸就苏州群众体育发展的新平台、新品牌,努力营造全民健身更普及、更快乐、更健康、更和谐的社会氛围,推动《全民健身条例》的贯彻落实。

新闻发布会由市体育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袁永球主持。市体育局局长鲍东东进行了主题发布。

9月24日下午,市体育局在体育中心举行了活动闭幕颁奖暨新闻发布会,向市民公布了活动成果。

(市体育局)

我市举行第五届

司机文化节新闻发布会

9月9日,我市举行了第五届司机文化节新闻发布会。

2006年以来,我市机动车以平均每年10万辆的速度增长,现今,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近200万辆,位居全国各大中城市前列。苏州的司机队伍随之日益扩大。为倡导平安驾驶、文明交通,2006年以来,我市每年举办司机文化节,第五届司机文化节于2010年9月10日开幕。在保留文明司机评选、明星交警评选等往届经典环节的基础上,今年的司机文化节在活动形式与内容上均有所突破,将开展文明交通示范大巡游、汽车电影光影会、有

车生活全景记录、司机健康周等一系列丰富多彩活动。

(市广电总台)

市气象局举行集中采访活动

为使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国庆长假,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佳节,9月29日下午,苏州市气象局举行新闻集中采访活动,向各大媒体发布了2010年国庆长假期间苏州及周边地区天气预报。

采访活动由市气象局首席预报员、专业气象台副台长沈建担任主发布,并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市气象局)

送:市委常委、副秘书长,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

任,人大、政协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发: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各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张成林共印:200份

第二篇:苏州新闻发布工作简报 第

4 期

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

〔重要信息〕国新办网站关注我市新闻发布工作 〔工作动态〕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走进省台《新闻夜宴》

我市举行新闻发布工作媒体恳谈会

〔基层动态〕沧浪区举行元宵灯会新闻发布会

市文明办、吴中区举行新年祈福新闻发布会 市气象局举行春节天气预报集中采访 市市容市政局等举行临顿路大修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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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网站关注我市新闻发布工作

我市把新闻发布作为信息公开、服务公众的重要平台和渠道,积极、主动地开展新闻发布活动,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三区三城‛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受到国务院新闻办的高度关注。据统计,国务院新闻办官方网站共采用我市信息6条,名列全省第二(南京第一)。

2009年,我市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科学研判舆情,精心策划选题,创新发布形式,主动服务公众,卓有成效地开展各类新闻发布活动,在推进‚三区三城‛建设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市在新闻发布制度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国新办网站采用苏州新闻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分别为‚苏州‘三小车’整治新闻发布会‛、‚医疗便民一卡通新闻发布会‛、‚苏州市政府新闻发布厅投入使用‛、‚苏州2009年经济新闻评选新闻发布会‛、‚苏州市人大会议首设新闻发言人‛、‚第47届国际风景园林师大会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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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走进省台《新闻夜宴》

2月8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陈嵘应邀参与了江苏广播电视总台《新闻夜宴》节目的录制。

为了更好地展示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貌,2010年春节期间,省政府办公厅、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共同策划、组织了一档城市魅力展示节目:《新闻夜宴》春节特别节目——‚双城记‛。

市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陈嵘和市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综合频道主持人徐伟捷于2月8日专程到江苏卫视演播室进行第一期节目录制。首期节目主要反映苏州、宿迁两市的情况,采用两地政府新闻发言人、电视主播互动的形式,向全省观众展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节目要求,将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街巷整治作为节目主题,并协调市广播电视总台精心制作方案,协助省电视台在苏州进行苏州文化、名点、街巷等外景拍摄,选择了沈文荣、江鹰、钱月宝等5位代表作为贺岁嘉宾参与节目。

节目已于2月14日(农历大年初一)播出。

(市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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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行新闻发布工作媒体恳谈会

2月25日,市政府新闻办组织部分新闻发言人与媒体记者代表举行了新春恳谈会。

我市的新闻发布工作在主动公开信息、服务社会公众、为‚三区三城‛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新闻发布工作的顺利开展,得到了苏州媒体和驻苏媒体的大力支持。为了进一步推进新闻发布工作的转型升级,推动新闻发布更加规范、更具特色、更有实效,市政府新闻办邀请了主流媒体记者代表,与部分单位的新闻发言人进行了座谈。记者们对新闻发布制度给予高度肯定,并从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新闻发言人作用的发挥、日常新闻应对的方式、新闻发布厅的工作设置等方面,与新闻发言人进行了坦诚的交流,对新闻发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市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陈嵘主持了恳谈会,沧浪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等12个单位的新闻发言人或新闻联络员,以及中新社、新华日报、现代快报、苏州日报、新闻综合频道、新闻综合频率、苏州新闻网、名城苏州网等11家媒体的记者代表参加了恳谈会。

(新闻发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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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区举行元宵灯会新闻发布会

2月5日上午,沧浪区在古胥门广场姑胥馆举行了2010年古胥门元宵灯会新闻发布会。

古胥门元宵灯会是集苏州民俗文化、节庆文化、旅游文化于一体,全面系统展示吴地悠久民俗文化的独特品牌,至今已成功举办八届。2010年古胥门元宵灯会定于2月25日——3月1日在古胥门广场举行。今年灯会主要围绕面向社会进行市场化运作,凸现民俗风味;坚持自我发展和交流互动的双轨运作;全民参与助威灯会申遗;节能技术应用等四个方面进行整体运作。

新闻发布会由沧浪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陆锡军主持,胥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单巍通报2010年古胥门元宵灯会的总体安排和主要特点,苏州华方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芳介绍灯会的运作和招商情况。

来自驻苏媒体、苏州媒体和网络媒体的30多名记者采访了新闻发布会。

(沧浪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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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明办、吴中区举行新年祈福新闻发布会

2月7日,市文明办在穹窿山风景管理区举行了‚2010年穹窿山新春祈福庙会‛新闻发布会。

为挖掘春节这一中国最重要的传统佳节的文化内涵,大力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营造春节期间热烈喜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央文明办的统一部署,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组织了系列群众性活动。在市文明委指导下,在2010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吴中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吴中区穹窿山风景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吴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办了‚穹窿山新春祈福庙会‛,庙会于2月14日到21日在穹窿山举行。

市文明办副主任刘文伟介绍了全市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情况,吴中区穹窿山风景管理区党工委委员赵燕萍介绍了穹窿山新春祈福庙会活动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吴中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周钰坪主持。吴中区穹窿山风景管理区管委会主任董五科、党工委副书记唐耀冰等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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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举行春节天气预报集中采访

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好地掌握春节期间的天气动态,安排假期活动,2月11日下午,市气象局就春节期间天气预测组织了集中采访。

市气象台台长施丹萍详细介绍了春节前和春节长假期间苏州天气情况,对春节期间的雨雪天气和转折性天气作了针对性提醒。针对市民假期出行,施丹萍还重点分析了周边地区的雨雪冰冻天气对春运的影响。

(市气象局)

市市容市政局等举行临顿路大修新闻发布会

2月25日下午,市市容市政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了临顿路大修新闻发布会。

为了进一步提升通行能力,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好的条件,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市政府决定对临顿路以及齐门路部分路段进行路面大修。市市容市政局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邓红卫主持了新闻发布会,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人李俊介绍了路面大修的工作安排,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负责人薛新和市交通局客管处负责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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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军、姚诚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有关公交线路改道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驻苏媒体、苏州媒体的30多名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市市容市政局)

送:市委常委、副秘书长,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

任,人大、政协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发: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各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张成林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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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立权威性、规范性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准确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工作措施,宣传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大工作的进展和成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地点 三楼会议室。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 新闻发布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情况。

2.本单位组织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筹备、进展和成效。

3.媒体和公众普遍关注,涉及本单位组织的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以及需要对新闻媒体报道进行回应和澄清的事项。

4.本单位组织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三、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

1.确定主题。新闻发布的主题由本单位法人或理事会确定,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2.审核。主题确定后,在发布前须将发布的事项、重点内容和新闻发布稿(新闻通报稿)、背景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3.审批。填写新闻发布审批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县委宣传部审批。

4.变更备案。需将新闻发言人的简历、联系方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委宣传部备案。

5.本单位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需报县委宣传部备案,并由县委宣传部配合组织实施。

6.突发事件和需要第一时间应对的事件,新闻发言人应及时报告、即时发布,掌握话语主动权。

四、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由副书记XXX同志担任。

五、新闻发言人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围绕工会业务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协助配合县委、政府的新闻发言人机构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为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县委授权,积极参与与相关关的新闻发布会。

(二)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负责组织事件现场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等。

(三)负责新闻材料准备、信息传递、联络沟通等工作。

六、新闻发布会纪律

1.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社团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有关新闻信息。对涉及我县重大政策、重大事件内容的发布,各重点社团组织法人要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2.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当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处理突发事件,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准备,及时发布新闻。

第四篇:展会新闻稿发布、新闻宣传工作流程

展会新闻稿发布、新闻宣传工作流程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只有报社的记者、编辑可以在门户网站发布新闻,而且新闻要求有正规来源包括。或者是重大事件,很有新闻价值的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出来后再给门户网站投稿。只是这个方法发布新闻耗时长,且不适合大部分人。

新闻推广的特点分析

门户网站首页展示:高质量的新闻稿件,能够获得大型新闻网站首页展示的机会,这些新闻网站每日的访问量大的惊人,恐怕传统的电视广告,都不具备与这种互联网媒体相媲美的能力。

覆盖面广:将企业新闻定向传播到互联网各个角落,覆盖意向客户视野,反复引导客户消费,并提高自己公司的品牌形象。

转载率高:高质量的新闻稿件,可以获得互联网有效的转载,稿件中软性广告内容、版权、出处等获得了高效传播,有效帮助自己网站在搜索引擎中关键词排名的提升。

关键词排名靠前:通过发布的新闻,可以在标题、内容、发出后的链接三方面进行优化,保证了客户的关键词能进入百度前三名。(此条为客户的特殊要求,一般客户不做此保证。)

新闻宣传、新闻发布是企业或单位在市场宣传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势在必行。如果你是一个普通网友,或者商家、企业、学校等组织机构,要在门户网站等网站发布新闻,又该怎样操作呢?有没快速发布门户网站新闻的方法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找公关公司优渡网。新闻代发布机构优渡网可以将企业、商家、学校、医院、个人等的新闻(如活动新闻、新产品发布、品牌、广告信息等等)发布至门户网站新闻中心。达到高效传播、维护企业正面形象、营销推广的目的。

第五篇:苏州中级法院发布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

案例

7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近年来审结的近百件环保案件中挑选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包括“洋垃圾”走私、环保信息公开、噪声污染、装修甲醛超标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苏州两级法院积极打造以环保审判为主的服务生态文明保护建设平台,专门成立环境保护案件合议庭,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协作,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建设美丽苏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彰显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依法严厉打击,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在谈到发布典型案例的初衷时,苏州中院民一庭庭长王岑这样说道。

案例一:走私生活垃圾刑事案

贸易公司实际负责人耿某在该公司进口废旧报纸过程中,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符某(另案处理)合谋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走私进口30个集装箱共计600余吨固体废物(其中有废弃的旧衣物、尿不湿、卫生巾、塑料袋、塑料薄膜等物),全部为生活垃圾,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鉴于耿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贸易公司罚金80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释法】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态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如不能及时妥当处理,将不仅影响市容,占据空间,还有害环境卫生,引发疾病传染。本案中,贸易公司和耿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境外生活垃圾运输进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贸易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耿某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环评报告信息公开行政案

黄某家与纺织印染公司相邻,纺织印染公司申请了年染整坯布1500吨和纱线800吨的扩建项目并建成投产。黄某以扩建项目投产后的污水处理厂排出的噪音、废水、废气严重影响其居住环境为由,向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此后,黄某因不满意环保部门的答复,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侵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保部门公开扩建项目和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法院查明,污水处理厂实为纺织印染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其环评材料与与扩建项目一起由上一级的环保部门审批,没有单独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纺织印染公司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协调,纺织印染公司主动向黄某提供了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内容,黄某因达到诉讼目的所以撤诉。

【法官释法】 本案是苏州首例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最终原告因诉讼目的达到而撤诉,但涉及对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时的处理和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把握两方面问题。对并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是困难的,因此法律不苛责当事人证明某件不存在的事物,但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即对信息不存在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表明是在尽到信息搜索义务之后才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的,而不是以此作为拒绝公开的借口。此外,由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可能含有相关工艺等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能公开的仅为不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案例三:毒气泄漏纠纷案

化工公司发生了二氧化硫气体泄漏事故,毒气散布到相邻工厂,正在工厂上班的张某吸入该气体后导致慢性中毒,头痛乏力、胃胀不适,十天后至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张某住院治疗十天后出院。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毒气,是对生物体有害的气体的统称,天然毒气有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氯气等,化学毒气有光气、双光气、氰化氢、芥子气、沙林等。在我国,二氧化硫是大气中主要污染物之一,是衡量大气是否遭到污染的重要标志。二氧化硫进入呼吸道后,大部分被阻滞在上呼吸道,在湿润的粘膜上生成具有腐蚀性的亚硫酸、硫酸和硫酸盐,刺激上呼吸道。在被吸收进入血液后,能对全身产生毒副作用,能破坏酶的活力,明显影响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的代谢,对肝脏有一定的损害。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所处的工作地点、时点、不适症状的发生时间等均与毒气泄漏事故发生关联,因此,在化工公司如不能证明张某损害与污染行为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其将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案例四:居民区噪声纠纷案

邵某与徐某同住一个小区但不同幢,邵某家住2楼,徐某使用邵某住所上下相邻的底楼房屋的朝北房间及车库从事木器加工工作,主要为玉石、玉雕、木雕等工艺品配制木质底座。在加工过程中经常使用电钻、电磨、电锯等电动工具,产生一定的噪声和大量粉尘,对邵某一家的正常生活、小孩学习造成了影响。邵某多次反映,相关单位也多次上门调解,此后徐某虽在朝北房间房顶加装了隔音板,但纠纷一直未能解决。故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停止在其楼下房屋及车库内从事木雕加工工作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依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徐某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木雕加工,邵某作为与之相邻的利害关系人已经提出了异议,且徐某的行为也违反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判决徐某停止在涉案房屋及车库内从事木雕加工工作。邵某未能证明徐某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支持其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相邻权人一定的便利并对相邻权人的行为进行适度容忍;同时,不动产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应妨害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居民住宅属于法定的应当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居民在自己的住宅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室内活动时,应当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案例五:高压线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案

陆某所在小区原有220千伏高压线两条,其中一条跨越其房屋。后因线路改造,将原有两条高压线改造为同杆双回架设线路,该线路跨越陆某房屋,电线距屋顶距离为10.6米。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拆除高压线,排除高压线辐射影响,消除安全隐患,并赔偿损失3万元。法院查明,涉案高压线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过程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对改造工程涉及的相关居民住宅周围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现状进行检测,检测数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中推荐限值的要求;陆某未提示已遭受或正在遭受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且其明确小区居民身体、健康状况未发现异常。法院因此认为该线路的正常使用对陆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无现实的损害和安全隐患,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高压线、变电站、配电站等电力设施对周围场域可能存在的电磁辐射污染损害,已经成为居民对居住环境的重要担忧事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就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相关规定,同时,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划定提示出电力设施与建筑物间应有的安全距离,目的旨在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当违反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的情形出现时,可基于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考虑进行检举揭发;在虽然符合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但对电磁辐射后果仍存担忧时,可先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专业检测,以此判断是否存在污染损害和安全隐患。

案例六:装修甲醛超标纠纷案

张某装修房屋,请徐某做木工、杨某做油漆工,并在该两人介绍下至徐某某处购买装修用的板材,至陈某处购买装修用的油漆。装修完毕入住后,房内气味刺鼻,张某家人经常生病,种植的绿色植物也枯萎死亡。经委托江苏某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发现甲醛和苯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甲醛超标3倍多,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杨某、徐某某、陈某四人共同赔偿。经法院调解,徐某等四人各自支付张某部分经济赔偿后,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释法】 装修过程中的空气污染,主要是指氡、甲醛、苯系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大多由于装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当而造成,氡来自于石材,甲醛主要来自于板材及其加工制作的成品,苯主要来自于油漆、胶、涂料等,上述物质在室内空气中的含量超过一定标准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在装修过程中应尽量选择有机污染物含量较少的材料。本案中,检测结论显示涉案房屋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和苯超标,在排除其他可能存在的污染源的情形下,就可以据此认定装修材料为污染环境的不合格产品,装修材料出卖人对购买人应承担产品责任。因不合格的板材和油漆共同作用于空气,判断何者的污染作用大、致损后果严重,对各方来说均属不易,所以达成调解妥善化解问题成为各方最经济的优选途径。

案例七:高速公路噪声纠纷案

许某家住农村,其房屋建造在前,高速公路建设在后,房屋相距高速公路路面18米,相距隔离栅10米。据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反映,两度噪声检测显示许家房屋处夜间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许某全家共同起诉要求高速公路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并赔偿每人每月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程度,因此判决高速公路公司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许家房屋夜间室外噪声降到55分贝以下,夜间室内噪声降至45分贝以下,并赔偿许某全家遭受噪声污染的损失。

【法官释法】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明确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高速公路为4a类,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该标准附录C《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明确在室内监测时应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分贝的值作为评价依据。该标准施行后,国务院此前于1982年4月6日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废止。

案例八:听力受损职业病纠纷案

王某被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材料公司工作,两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认为,其在材料公司先后从事的斜切、冲切、收料等岗位工作,由于工作噪声环境恶劣,导致其听力高频下降,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故应由材料公司对其进行侵权损害赔偿,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出单位应负连带责任。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王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岗位的噪声限值为85分贝,材料公司以83分贝作为限值将冲切岗位列入职业健康监护岗位,入职前应进行电测听测试;斜切和收料岗位非职业健康监护岗位,入职前无需做专门体检。王某入职不久,疾病防治中心曾对材料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进行过检测,经检测冲切操控台的噪声均值为80.7分贝,当时王某从事斜切岗位。双方解除合同后,材料公司委托环境检测工程技术公司对材料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进行检测,冲切操控台的噪声均值为82.3分贝。王某在冲切岗位入职前、该岗位期间和转岗收料工作时曾先后进行三次电测听测试,检查出其存在高频音听力下降的症状,该症状在冲切岗位工作期间无明显恶化或改善,症状基本一致。所以,王某既不能证明材料公司存在违反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侵权行为,也不能证明存在其在冲切岗位上因工作环境产生听力下降的损害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职业接触限值,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王某所处操作台的噪声水平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该噪声水平在绝大多数劳动者可合理容忍的范围内,不会引起有害作用,王某未能证明材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水平应负有容忍义务。

案例九:水体污染纠纷案

一纺织浆料厂原系证照齐全的丙烯酸酯类纺织浆料生产企业,后因化工专项整治被关闭后,该厂移址到沈某等三人共同经营的水产养殖场附近,继续组织生产。期间,养殖场内的大量鲈鱼苗死亡。环保部门经查该纺织厂系无照无证生产以及存在冷却水和清洗废水直排行为,因此对该厂经营者作出了行政处罚。沈某等人也将该纺织厂诉至法院,主张鲈鱼苗死亡的经济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该厂经营者对沈某等人进行赔偿后,双方纠纷予以解决。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纺织浆料厂应承担鲈鱼苗死亡与其环境污染行为间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不能证明的,就应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十:电梯机房噪声纠纷案

奚某所购商品房位于顶楼,该幢楼的电梯机房与其主卧室间设计有一前室(现为储物间)相隔。其收房后准备入住时,发现主卧室受电梯机房噪声侵扰,致使其无法正常休息。奚某随即与房产公司协商处理,未果,涉案房屋因此空关近两年。奚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产公司治理电梯机房的噪声问题并赔偿其不能正常入住的经济损失。房产公司认为,房屋的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所进行,房屋噪音没有超标,不存在违法性和不合理性。法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涉案房屋主卧室在不同时段的噪声水平及是否超过国家标准予以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认定对照涉案房屋设计、建造和交付时的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涉案房屋主卧室内电梯噪声昼间不超标,夜间超标6.3分贝,最终判决房产公司治理修复涉案房屋内主卧室的电梯噪声问题(治理后主卧室夜间噪声应符合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即主卧室夜间电梯噪声值不超过35分贝)及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法官释法】 楼层电梯系增进房屋使用功能的必要配套设施,且分摊了部分建筑面积,构成购房业主房屋价值的一部分。房产公司应对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及功能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负担默示担保责任。房产公司将电梯作为房屋的配套设施一并出售并交付使用,即应保证电梯不存在质量和功能上的瑕疵。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发生于主卧室内,而主卧室系房屋的主要功能区域,其夜间噪声超标,必然影响业主正常居住生活,故房产公司应承担噪声治理义务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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