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工作标准

2022-09-20

第一篇:监理工程师工作标准

工程监理薪资标准

深圳市中野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薪资标准

一、住不包吃,不在公司住没有住房补贴,按公司要求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保险

二、按底薪+提成制

1、底薪:根据市场物价而定,有驾照者可适当提高,其他方面福利按公司员工统一标准

2、提成:按单个工程总量计算

(1) 家装: 1-10万提:0.5%

10-20万提:0.4%

20万以上提:0.3% (2) 工装: 1-30万提:0.3%

30-100万提:0.25%

100-300万提:0.2%

300万以上提:0.1%

(3) 所有主材(包括家装和工装)提成标准为:0.1% (4) 其他特殊情况的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给予提成标准

三、提成支付时间

1、家装及100万以下工装提成时间:在每个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一次性支付,按正常发工资时间

2、100万以上工装提成分为两次,在收到第二期工程款时提总提成的50%,剩余50%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3、所有主材(包括家装和工装)提成在竣工验收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四、报销标准

1、在公司周边地区三公里范围内下工地没有车费补贴

2、超出3公里范围的工地,按正规公交巴士运费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

3、需用公车下工地,车辆的油耗、过桥过路费凭有效票据由公司统一报销

4、特殊情况用车费用报销,需提前申请经公司同意方可

5、其他:做好用车登记,所有票据必须经公司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公车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公车使用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篇:工程项目监理部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管理是提高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切实提高全体监理整体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效途径。标准化管理不能停留在理论和口号上,应做到“有标准对照、照标准学习,按标准作业”,减少随意,务求实效,必须贯穿整个工作,使各项工作措施一件一件的付诸实践。全面推进工程项目监理标准化管理,包括监理工作制度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及现场管理标准化等,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以业主满意为焦点,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企业增效为目的,内抓管理,外塑形象,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用诚实的劳动、辛勤的工作去征得业主的信任、征得承包商的理解和支持,打造团结和谐、卓越优秀的监理团队。

1 突出重点,完善管理体系,提升监理组织机构执行力

1.1 项目监理组织结构标准化

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以“机构设置精干,人员配备合理,驻地建设规范”为设置原则,一般采用“监理部-专业(标段)监理组-驻地监理工程师”三级直线职能式管理模式。建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并进行科学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协调运转,使监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施工全过程,为标准化管理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1.2 人员配置标准化

依据GB 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规定,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经过全面考查、层层把关挑选由“老中青”相结合,既有丰富的的现场建设管理、监理工作经验,又有渊博的专业知识,懂业务、会管理、有能力的骨干组建现场监理部。并配备安全、质量、造价、合同、信息档案及水电、暖通等有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做到了专业配套,人员结构合理,为工程监理标准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1.3 设备配置标准化

为提升监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设置独立于施工单位之外的监理生活、办公区,配置齐全完善的生活、办公设施。办公桌椅、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网络及必要的生活用品(床被、厨具、洗衣机、空调等)和必要检测工具(水准仪、经纬仪、钢卷尺、游标卡尺等)等各种办公生活设施先进齐全,为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保障。

2 夯实基础,完善制度,健全监理标准化工作体系

2.1 监理工作制度、流程标准化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主要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等;主要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监理工作制度;主要监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监理工作总体流程、质量控制工作流程、进度控制工作流程、造价控制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合同管理工作流程、信息管理工作流程、组织协调工作流程等。使监理人员有章可依,科学严谨,程序规范,使监理人员工作做到一把尺子,一个标准,公开、公正、公平,全身心投入工程建设。 2.2 监理策划文件标准化

依据监理大纲、建设管理文件、设计文件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工程创优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等监理策划文件范本,做到格式统

一、内容齐全;结合工程特点,形成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会议纪要、监理旁站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施工报审文件审查意见、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等编制(填写)模板和要点。使监理工作达到面面有法可依,事事有章可循,做到监理工作行为规范、作业标准。 2.3 监理内部管理标准化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理内部日常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制度、休假制度、作息制度、卫生制度、用车制度、报销制度、监理工作礼仪等;并应制定监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季度、半年、年度考核-公平、公正原则-对等交流-记录)、培训交底管理办法等。做到了用制度约束、用办法规范,使监理人员以“廉洁、公正、公平”为宗旨做好监理服务工作。

3 明确责任,严格控制,强化过程控制标准化

3.1 超前预控、事前防范

工程开工前,对监理人员进行细致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计划,做到监理人员各尽其职、各负其责。(1)组织监理人员岗前培训,学习熟悉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合同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等,并组织安全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各类报审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分包单位资质、施工机械及工器具、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做好登记台账。(3)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图进行预审,重点关注各专业对接,汇总施工单位审查意见,报建设管理单位由设计单位予以答复,参加(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设计文件。(4)落实工程材料进场检查验收制度,重点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见证取样、开箱检查,做到检查验收全面覆盖、项目齐全,保证各类材料质量100%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过程控制,重点把关

通过有效的管控手段和方法,落实管理标准化措施,做到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1)认真开展监理日常巡视检查和旁站工作,落实监理职责。制定日常巡视、旁站计划,明确巡视、旁站项目和责任人,填写巡视、旁站记录,做到日常巡视全面、旁站及时,提前发现问题、消除隐患。(2)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如安全专项检查、质量专项检查、季节性专项检查等,明确检查程序,落实检查措施。制定计划、编制大纲,组织检查、留存记录及照片,提出问题、督促整改,闭环管理、提升改进、记录完整;做到查疏忽、堵漏洞、排隐患,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3)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主要包括工地例会、安全例会、质量例会等,下发会议通知、拟定会议提纲、组织召开会议、编发会议纪要、督促事项落实;通过例会全面检查施工措施落实、解决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安排重点事项。(4)对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动态控制,利用报表、会议对进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进度滞后原因,提出意见,督促采取措施落实要求,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5)认真领会合同条款,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做好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正确处理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签证,避免发生合同纠纷。(6)认真履行信息与档案管理职责,过程文件、记录同步分类整理、组卷,并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查漏补缺,做到信息与档案管理规范、统

一、同步、及时。

4 推行标准化管理体会

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久之计。在推行标准化过程中,只有抓落实,抓执行,抓重点,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才能保证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力推进;只有树立对国家、社会、企业及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现场监控,不存侥幸心理、不怕得罪人,才能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只有对发现问题不推卸责任,主动出击,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源,制定监控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实行闭环管理,才能保证现场管理责任的落实和监控的有序进行。

监理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对监理企业自身提高竞争力、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深入领会标准化管理建设的内涵,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经常总结,不断查找不足,不断完善自我。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来处理监理过程中的问题,把监理工作提练为作业标准,用标准化作业来实施监理任务,努力使“标准成为习惯,习惯符合标准,结果达到标准”。

第三篇: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标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标准版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参考合同-参考合同-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

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

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

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

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

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

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

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

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

(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

(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

(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

(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

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

(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

(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

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镇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

第四篇: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兼任一职,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取得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作。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工

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属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根据项目大小,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数)。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见证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监理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安全监理员应根据《配备标准》要求配备。见证员可由监理企业或项目监理机构中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的人员兼任。专职安全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不得超过三个。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专业要求原则上按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分类划分,需再细分土建、安装、道路、桥梁等具体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参考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予以确认。

第十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的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人员可根据招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按一个项目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工程,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允许只要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销,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配齐相应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承接业务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工作,属招标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负责登记,属直接委托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开工备案时负责登记。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完成主体、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后,可凭资料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在完成预验收工作后,可根据剩余监理工作量,经建设单位同意,凭预验收证明(纪要)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富余人员核销登记。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订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监理企业应信守约定,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后,可由监理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是已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且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证明。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但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变更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人员:

(一)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二)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的;

(三)调出原单位的;

(四)辞职的。

有前款

(三)、

(四)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分别提交工作调动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辞职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本暂行办法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之外情形的,需变更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明确基础、主体、装修等阶段人员配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评标或签订合同时,应通过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等资料核查配备的人员已承接的工程项目数和已担任的职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除事先明确同意增加支付合理的监理费外,否则不作为监理评标的依据。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倡导和鼓励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以促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考勤需要配备的相关设施(包括指纹识别器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采集及录入工作,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五篇:监理工作总结(标准版)

上 海 旅 游 集 散 中 心 工 程

(上海旅游公共服务平台)

监 理 工 作 总 结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中山南二路2419号

建设单位:上海旅游集散中心 设计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室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一)、工程项目名称: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上海旅游公共服务平台)。位于中山南二路2419号,徐汇区轻纺市场西侧,北临中山南二路、西至漕溪北路、南临轨道交通三号线漕溪路站,距离徐家汇城市副中心约1800M。

(二)、工程规模、面积及用途:基地总面积8547.4M²,其中建筑面积5012M²,广场硬地面积3412M²,停车场1082M²,道路面积5516M²。

供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使用的总建筑面积为7366M²。

其中地面一层2630M²。主要功能为候车大厅:应急售票处、团体、军人、妇幼、残疾人候车室、医护室、广播室、卫生间等。

地面二层2370M²:为业主办公室、员工活动室、热线电话室、休息室、会议室、通信机房、多功能厅、会客室、卫生间等。

地下一层2366M²(该部分包括在漕溪路公共开放空间项目内):主要功能:售票大厅,接待服务室、展示厅、卫生间、员工更衣室、配电机房等。

场地可供60辆大巴士停车及正常的侯发车。

(三)、建筑结构及主要数据:本项目地面二层,建筑体型为“一”字型。主体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外立面以玻璃幕墙

1 为主,局部为穿孔铝板,楼层处为铝塑板,地面一层层高为6.0M,二层平坡层6.0M,多功能厅为6.80M,地下一层使用部位层高5.0M,屋顶女儿墙最高处为14.05M。

(四)、主要工程内容:结构工程(钢筋、模板、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加工安装、砖砌体等);装饰装修工程(抹灰、门窗、吊顶、轻钢龙骨隔墙、饰面板(砖)、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屋面工程(防水卷材、泡沫混凝土、细石找平层);楼地面工程;(石材面层、地毯面层等);节能工程(外墙岩棉板保温、楼层泡沫砼等);建筑电气工程(电气管道敷设、桥架安装、灯具及设备安装、防雷接地装置等);建筑给排水及供暖(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卫生器具安装、室外给排水管网安装、消防系统管网安装、室内空调系统及设备安装等);智能建筑工程(综合布线、通信系统、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安保系统等)。

(五)、建设工期:本工程原计划工期为240天。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后期政策变动,造成部分材料禁用,替换材料供应紧张及其他多方面的原因,实际工期有所延长。

工程于2010年11月8日正式开工,2012年3月底基本竣工。

二、 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投入设施

(一)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

我公司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和控制目标,并结合监理人员的年龄层次、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组建了一支较为精干的监理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部成员为:总监理工程师刘洪红,国家注册监理:刘彥豪、任丽英、刘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奚惠良;土建监理:黄学林、陈胜利;安装监理:高家堃、孙建华;安全监理:刘越、何海庆;资料管理:徐龙等。按照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明 2 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使监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监理工作制度

根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项目部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订立了监理例会制度、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旁站监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各项制度上墙公布,督促所有人员努力工作,为业主尽职尽责。

1、 各专业安排专人每天按专业负责填写监理日记。

2、 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四次(上、下午各 二次)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全过程旁站监理,项目监理部实行夜间值班制度,工地24小时不断人。

3、 每周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召开工地例会,总结上周现场施工工 作计划完成情况并布置下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突出的重点问题及时解决。

4、 每月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编写监理月报、总结本月内现场施工 和监理工作及时向业主及公司汇报。

5、 各专业委派专人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及内业资料,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公司

业主下发的工程文件以及对承包单位发出的指令文件并形成收发文件记录备案。

6、 根据各分部施工质量情况,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编制分部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

7、 项目监理部在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主持下,在竣工验收后对监理工 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三)项目部内部管理制度

1、监理部办公室墙上悬挂“总监、监理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监理 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质量控制程序”、“进度控制程序”等制度

3 用以指导监理人员有序工作。

2、项目部所有监理人员进入现场工作统一佩戴胸卡、安全帽。

3、办公室内微机、打印机、饮水机等一应具有,各种文件、表格均用微机形成,满足信息管理,实现管理规范化。

三、 项目监理部工作方法及原则

项目监理部进入施工现场后,以总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从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出发,贯彻、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各项法规为原则,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为控制目标,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行业标准,以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等工作方法,全面地开展监理工作。

同时在工作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行使《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以精干的业务知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从严管理,在工作中不断加强监理内部组织管理,积极探索总结工作经验,使监理工作真正体现出科学性、公正性。对业主的服务方面,监理部在不超出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尽量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努力做好业主的参谋和代理人,在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方面采取以“管”为主,以“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同时督促承包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一) 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我们项目监理部的主要工作目标,我们以合同文件、规范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及其他的政府文件等为依据严格监督管理。

4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带领下运用主动控制的方法,对各阶段施工质量采取事前、事中与事后控制,其中以事前控制(预控)为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验收标准的要求。

1、 施工单位进场后,我们首先严格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及管理 体系,同时重点审查其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对其上岗执业资格予以确认。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及其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予以确认。核验施工单位的测量定位放线。

2、 对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土建、水电等各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材料必须附产品合格证、质量资料,并及时要求需要做二次复试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对外观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均符合要求的材料方允许进场使用,对外观检测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清出现场,不得使用,在原材料质量上做好事前控制。

3、 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的质量控制

在控制承包单位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方面,我们采取预控措施,在承包单位施工前,我们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提前上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才允许施工单位根据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我们着重审查其是否有针对性,现场施工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设计文件、规范以及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对其内容中存在的编制错误或与设计文件规范相违背的地方给予指正,要求其在修改后重新报审。

混凝土施工前必须出具并报验配合比,混凝土施工前必须填报混凝土浇筑申请单。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实行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及平行 5 检查等多种手段,对混凝土施工的分项工程实行旁站监理,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整改。

监理部在结构、装饰、安装工程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先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报监理部签认,按照所报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在施工中实行检查验收制度,重点对于定位放线基槽验收、基础钢筋、主体结构、节能分部、隐蔽工程、设备安装等重要部位,均邀请相关质检单位共同验收。

督促承包单位(总包)质量保证资料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及时完善工程资料。在工程达到交验条件时,及时组织由甲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加的预验收,针对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监理立即口头通知或签发书面通知单等要求马上进行整改。保证施工质量满足要求。

(二) 施工进度控制

1、 工程进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投入使用问题。项目监理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提前审查,与业主协商并征得同意,对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工序安排提出意见,要求其合理调整,使进度计划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2、 项目监理过程中,监理部全体人员,为施工单位创造有利条件, 每天夜间均设专人值班,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有序开展,总体施工进度基本按计划完成。

3、 整体进度于2010年11月8日正式开工,2012年5月底基本竣工。由于在各方的配合下,特别在建设单位、总分包单位的相互配合下,工程最终在上业主同意的工期内予以完成。

(三) 投资控制

项目监理部按照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对现场所产生的工 6 程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核实,配合业主做好投资控制工作。

(四)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根据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我监理部对本工程实施安全监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施工机械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我们除了对其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外,并对现场运转时的工作能力进行检查,以确保机械设备满足现场的施工要求,如电焊机的两侧空载保护装置、升降货梯的安全使用等要求施工单位将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使用人员的安全。

2、 临时用电

对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设备零件损坏,线路布置不合理,及时通知施工方电工认真整改、调换,确保用电安全。

3、 特殊工种及工人防护用品

要求现场特殊工种人员要持有经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电工、架子工、电焊工等)。现场巡视中,检查工人的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如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施工人员要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扣等。

4、 现场临边围护

现场巡视过程中,对现场各处的围护设施进行检查,要求施工单位保证这些部位的牢固性,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5、 文明施工

因本工程所处的特殊地段,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工作尤为重要。对施工中特别是噪声、粉尘、光污染、混凝土搅拌车的轮胎进行清洁,不让浮土、混凝土残浆带出大门,如有浮土带出工地大门,要求施工单位派专人进行清扫,保证现场及周边道路的清洁卫生。

(五) 信息管理

7 项目监理部通过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及时准确地在组织内部以及与业主、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动态,同时与外部环境进行信息交流,了解建筑市场形势及建筑法律、法规等发布情况。

(六) 内业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备案制要求,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后,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提出严格要求。

1、 由监理人员下达给施工单位的各种通知等文件都是以书面形式 由项目监理部签发,避免以往工程建设中的口头通知,后期难以核实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真正把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用书面形式通知落实到位,使现场监理人员能够有理有据开展监理和审查工作。

2、 现场的内业资料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监理使用的 资料表格,如旁站监理记录、监理日记、安全文明施工记录等等,确保业内资料表格化,规范化并实行文件随时发送,随时登记的制度,现场所有文件都能做到系统管理。

五、 监理工作小结

1、 受业主的信任和委托,我公司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身感肩上的责 任重大,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理过程中,始终秉承“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牢记“安全重于泰山、质量高于一切、进度就是效益”的现场管理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质量、进度、信息与合同的控制管理工作。在监理组和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使监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2、 2012年3月底,我公司已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完成了施 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下阶段,我公司将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安排监理人员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 8 予以签认,同时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监理公司予以现场证实,同时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业主,确保质量保修工作的顺利开展,圆满完成监理公司在本工程的所有监理任务。

3、 回顾本工程以往的现场监理工作,在公司总部的正确指导下,在建设单位的正确领导下,经过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现场监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是和业主的正确指导与大力支持分不开的,对此,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向业主、及所有参建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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