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行业研究管理论文

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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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行业研究管理论文 篇1:

出口信用保险助力辽宁省“一带一路”贸易的路径解析

摘 要: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一带一路”倡议的设想变为现实,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显著,尤其是在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经济受到冲击乃至重创、中美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的特殊历史时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贸合作方面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合作伙伴。“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保险行业是进行相关研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主要研究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带一路”建设和辽宁省对外经贸发展的影响。通过对出口信用保险助力辽宁省“一带一路”贸易的路径进行解析,针对辽宁省的贸易结构提出发展和应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一带一路”倡议;一般贸易;风险监控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肯定了政策性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在各国政府支持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合法性。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作为符合WTO规则的促进对外贸易的通行做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各国出于扩大出口、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考虑,均有积极提高出口量的政策导向。这就要求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有效起到抑制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的作用。政策性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越受政府重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对于一国发展外经外贸就越有利。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经营的实践证明,由于我国各地方经济发展和贸易结构的特点,各地出口信用保险对贸易发展的助力作用表现得并不是完全一致。同时指导出口企业深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融资和资信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优化出口信用保险在东部地区的政策性职能的发挥。

近期的相关研究表明,出口信用保险助力“一带一路”沿线贸易拓展的作用日益显著,出口信用保险以为出口贸易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方式推动出口,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从国内外关于出口信用保险贸易效应的相关研究中可以看出,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抑制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等对外贸易往来中的不确定性因素给对外贸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支撑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

一、合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推进辽宁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一)辽宁省对“一带一路”国家贸易状况分析

据大连海关统计,2020年全年,辽宁省对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额为2050亿元,比上一年下降5.9%。其中,出口635亿元,下降18.9%;进口1415亿元,增长1.4%。

2020年辽宁省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的主要特点:一般贸易增长11.4%,加工贸易下降27.5%,分别占同期贸易量的67.6%和15.9%。结合表1数据分析不难看出,一方面,最近一年辽宁省“一带一路”贸易结构调整较多,一般贸易是辽宁省对一带一路国家贸易的主要贸易类型,而且其重要性正在提升,占據绝对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辽宁省对“一带一路”国家贸易结构中出口额仅为进口额的44.87%,辽宁省进出口贸易商应积极探索扩大出口额,增强贸易创汇的能力和水平。

(二)出口信用保险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

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部分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这是连续7年共14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出口信用保险,反映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贸易部门的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国家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的重要战略措施。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认真履行其政策性职能,高质量服务共建“一带一路”,2019年承保了一批重大项目。如出口巴西浮式生产储卸油船项目,承保金额9.6亿美元 ;埃及新首都中央商务区建设第一批项目,承保金额11.7亿美元 ;巴基斯坦信德省塔尔煤田二区块电站建设项目,承保金额8.6亿美元。

二、出口信用保险助力辽宁省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职能发挥为辽宁省外贸发展和辽宁省企业走出去起到了关键的促进作用,传导国家的政策目标,惠及地方经济发展和外经贸发展。作为一项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通过经济补偿支持外贸企业稳中向好,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容忽视的自然风险、经济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等。出口信用保险还给外向型企业提供资信服务和融资支持等派生职能,其发挥作用的路径也十分值得研究和重视。

(一)出口信用保险是辽宁省发展“一带一路”贸易的东风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早在2005年就已经为出口外贸企业提供国家风险分析服务,《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可以说是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百科全书,对于进出口贸易商了解贸易伙伴国的政治风险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辽宁省“一带一路”贸易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综合条件,我国第十个国家级新区金普新区与“一带一路”的重要参与者交流密切互动频繁,辽宁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沈阳片区和营口片区)是加强和东北亚地区经贸合作的重要部署,如果说辽宁省“一带一路”贸易发展万事俱备的话,那么出口信用保险就是加强金融合作与服务的那一缕东风。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风险管理的一种类型,通过防灾防损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技术服务。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部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过多年的业务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数据,以服务本国和本地区进出口贸易企业为宗旨,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进行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可以有效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也可以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化解和消除其中很大一部分风险。

(二)出口信用保险是辽宁省打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的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为本国进出口贸易商提供了行业研究报告、海外提单报告、中国企业评级、海外投资服务、国内及海外企业资信报告,资信报告是对贸易伙伴的一份量身定做的“信用体检报告”,通过深入分析其经营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对于贸易伙伴企业高管的管理和决策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把贸易伙伴企业最全面、准确的综合信用信息以资信报告的形式递送给本国进出口贸易商,帮助本国进出口贸易商了解贸易伙伴的合法身份、信用情况、交易情况,方便本国进出口贸易商在交易活动中做出正确判断,防范信用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新客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即使这些准贸易伙伴可以提供信用证。因为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有效控制辽宁省进出口贸易商和银行的坏账风险,尤其是在没有销售记录的地区。可以说,没有出口信用保险的助力,辽宁省进出口贸易商面对新市场、新客户态度会更审慎,支付方式会更保守单一,这样不利于打开国际市场,进而阻碍辽宁省“一带一路”贸易建设。所以出口信用保险可以通过风险监控服务扩大市场份额,促进辽宁省外资外贸的持续发展。有出口信用保险助力的辽宁省对外贸易有了充分的风险保障,进出口贸易商在考虑开拓新市场方面更能放开手脚。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辽宁省融入“一带一路”贸易的重要支撑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的风险保障作用体现在全过程,从进入贸易流程之前,一直到整个贸易合同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购买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风险管理技术,等于说是把社会各部门所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了风险管理部门。然而作为被保险人负有保护标的安全,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那么就需要被保险人愿意并且能够做到善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部门帮助辽宁省进出口贸易商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指导辽宁省进出口贸易商通过自查自检识别风险,介绍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解决外贸出口企业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从而提高外贸出口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近年来,辽宁省同“一带一路”国家外贸往来日渐紧密,民营企业贸易进出口表现尤为亮眼,是辽宁省在“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格局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同时基于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经贸合作的外部环境相对复杂,法律不够成熟和完善,在外经贸合作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类型的风险。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抗风险能力尤其薄弱,如果没有出口信用保險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以辽宁省民营贸易企业的海外市场调研能力很容易陷入危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所能够提供的服务远远超过风险保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服务更加侧重于防灾防损,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海外市场调研能力的加持,民营企业在选择贸易伙伴和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就更加有的放矢。即使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也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应收账款赔偿和追收账款服务,保证民营企业的稳定经营。

(四)出口信用保险是辽宁省保护贸易企业稳定经营的有效措施

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不同于一般的自然风险,其风险因素包括文化、法律、经营理念、贸易习惯、外交关系等变化及影响。而这些影响辽宁省进出口贸易商应收账款顺利安全回收的因素很难以大数法则来建立保费精算模型,进而保险费率只能靠经验、信息、评估等,定出每一国、每一商家的针对性费率。

出口信用保险在辽宁省企业出口贸易发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维护辽宁省进出口贸易商和银行权益,避免呆账坏账发生,保证辽宁省进出口贸易商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大连国际合作(集团)曾与阿根廷一家公司签订了彩电散件出口合同,阿根廷国内发生了经济动乱,外汇管制导致阿根廷进口商付款延期。正是因为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的指导下有出口信用保险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支付3328万元保险赔款,大连国际合作(集团)成为其成立以后首家获得赔付的外贸企业。

(五)出口信用保险是辽宁省解决中小贸易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抓手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正因为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和偿付能力都是影响其顺利获得融资的重要因素,所以这一问题非常棘手,而中小贸易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贸易的过程中,其经营稳定性和偿付能力就更加没有保障。所以融资问题在辽宁省中小贸易企业经营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可以为出口商及银行提供追讨欠款的服务,进出口商之间可以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签订商务合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出具出口信用保险单,出口商、中国信保、银行三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生效后,融资银行成为新的被保险人,在有收款风险前提下得到保障,并以应收账款为限提供融资。在传统融资方式无法有效解决辽宁省中小贸易企业融资难问题时,出口信用保险作为辽宁省中小贸易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抓手应该引起辽宁省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辽宁省中小贸易企业的关注和重视。

三、出口信用保险助力辽宁拓展“一带一路”沿线贸易的建议

(一) 重点支持辽宁一般贸易企业的进出口融资需求

辽宁省对外贸易结构以一般贸易为主,在外贸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一般贸易出口对于劳动生产效率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的加强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需要聚焦于辽宁省一般贸易出口实现引导产业升级的政策价值。

一般贸易的成本投入两倍于加工贸易,一旦发生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一般贸易出口商所面临的损失金额更高,对比加工贸易相对直接的贸易关系,一般贸易出口商在贸易往来过程中面对的出口国、行业和买方多样性更高,风险隐患大,损失概率高。从政策意义、实际价值、保险利益等多个角度,出口信用保险更需要侧重于对一般贸易的承保。同时,辽宁省一般贸易企业基于激烈的竞争,为了争取新客户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在贸易合同中往往会采用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信用交易方式。在成本投入大、应收账款回收慢的现实条件下,辽宁省一般贸易企业对融资要求相对较高,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辽宁省一般贸易企业的融资需求作用更为重要。辽宁省应充分调动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把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完美结合,积极推进保单项下融资,缓解辽宁省一般贸易企业融资约束的问题,促进辽宁省“一带一路”贸易又快又好发展。

(二) 选择性扶持辽宁省加工贸易的持续发展和数字化转型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辽宁省对外贸易企业正积极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加工贸易合作关系,实现更加深入的国际分工合作模式。同时要协调各方在产业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差距,确保在对外沟通过程中能够做到信息对称。加工贸易产业链上各个产业部门的信用风险对于辽宁省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比较深远,辽宁省政府和加工贸易企业在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加工贸易合作过程中要始终依靠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工贸易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结合目标合作伙伴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加工贸易市场环境和数字化程度分析潜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应根据辽宁省加工贸易企业避险需要提供优质针对性的保险服务,选择性扶持辽宁省加工贸易企业实现持续发展和数字化转型。

(三)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高辽宁外贸企业的内部风险管控能力

辽宁省一般贸易出口对于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显著高于加工贸易。出口信用保险对于辽宁省一般贸易企业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意义重大。首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伙伴的选择上,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的风险报告、资信调查了解潜在风险的情况。其次,做好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安全性进行评级,制定符合自身稳定经营的风险预警机制。第三,积极寻求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支持,聘请风险管理专家为企业的市场业务部门做风险分析讲座,指导市场业务部门在对外贸易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做好风险管理。

(四)提升辽宁民营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意识和水准

辽宁省民营贸易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仍停留在保险保障的层面上,应引导辽宁省民营贸易企业充分应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其他政策性职能。首先,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和贸易环境,了解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和商业信用记录,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掌握的国际市场信息。其次,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伙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应收账款的收汇风险转移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辽宁省分公司,确保辽宁省民营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性。第三,在信用方式结算的贸易往来中,建议辽宁省民营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来获得融资,这样可以提高融资能力,还可以把应收账款收款的风险转移出去,由融资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应对。充分利用金融综合服务支持辽宁省民营贸易企业融入“一带一路”贸易发展中去。

四、结论

在国际贸易局势风云变化、摩擦不断升级、“一带一路”建设进入深度发展的历史时期,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促进的发展策略更加符合“十四五”时期我国外经外贸发展的总体布局。金融服务产业经济,稳定发展对外贸易的政策导向带动了科学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辽宁省对外经贸发展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一般贸易为主的贸易结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相对较高,金融支持解决融资问题的基本诉求引导辽宁省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支持,并借助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高辽宁省外贸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等都成为高质量发展辽宁省外经贸领域的进一步举措。结合辽宁地域特点和贸易类型用好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工具,可以优化辽宁对外贸易结构;可以帮助辽宁对外贸易企业抵御风险,挽回损失;可以帮助辽宁对外贸易企业提高融资能力,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了解海外市场,增强互信,提高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辽宁省“一带一路”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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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章添香.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与发展[J].国际经济合作,2020(1):117-126.

作者:程杰

信用保险行业研究管理论文 篇2:

浅析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摘要:作为一项金融制度安排,出口信用保险是WTO规则下各国合法使用的贸易工具,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愈加显著。2001年,我国正式成立官方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成立至今保持了整体发展向好势头,特别是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疫情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信保机构在迎接挑战中体现出其在关键时刻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稳住我国外贸基本盘贡献了力量,给市场主体带来了信心,在抗击疫情和助力做好“六稳”“六保”的历史大考中交出了满意的答卷。未来,信保机构还需在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积极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推动化解企业面临的政治和商业风险,协助企业做好风险管理,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发展重点,提供贸易融资便利。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项金融制度安排,出口信用保險是WTO规则下各国为鼓励出口而合法实行的贸易工具,能够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应收风险。2001年,我国正式成立官方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据官网显示,2020年,中国信保全年实现承保金额7040.7亿美元,同比增长15.5%,其中支持出口超过580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了22.4%,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支持客户14.7万家,增长23.9%,向企业和银行支付赔款18.1亿美元,增长32%,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和投资超过1500亿美元;服务支持小微客户突破11万家,小微出口企业覆盖率达35.7%,提高5.9个百分点。本文旨在通过对出口信用保险历史沿革、我国发展情况、产品分析和发展动向,来分析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展情况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xport&Credit Agency,以下简称 ECA),是指主营或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立或私营经济实体,自1919 年英国信用担保局(ECGD)成立以来,其已走过了近百年的历史。100 年来,ECA 承保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多,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1)。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分为三类:一是按照经从业范围划分,分为专营机构和兼营其他金融业务的综合性机构,如有的机构既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经营抵押贷款、信贷等其他非保险业务;二是按照机构的业务对接上看,分为专注国内机构和兼营跨国跨地区机构,比如横跨非洲大陆涉及多个国家的非洲贸易保险金融机构;三是按照经营性质,可以分为私营团体和公立团体,但是从实际业务中可以发现,也有一些国家的政府会以委托的方式,将国家的政策性业务交由私营机构经营。

总的来说,在当前世界政治经济不断复杂,贸易摩擦不断加剧,经济增速显著放缓的情况下,可以预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展情况

我国信用保险机构的历史开始于改革开放。1988年,我国开始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模式;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次承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也开始涉足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经营;2001 年,在中国加入WTO同年,国家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也是我国唯一专门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根据年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特险、国内信用保险、进口预付款保险和担保业务七大类产品,以及保单融资和资信业务等服务(2)。

产品方面,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为金融机构、出口企业或融资租赁公司收回融资协议、商务合同或租赁协议项下应收款项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一般为2-15年;海外投资保险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为以信用证、非信用证方式从中国出口的货物或服务提供应收账款收汇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信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短期出口特险为出口企业提供在出口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由于买方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遭受的成本投入损失或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保障。

服务方面,主要提供两方面服务。一是保单融资服务,是指中国信保通过赔款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或融资银行直接投保信用保险三种模式,为企业提供保险项下融资服务;二是资信服务,是指中国信保为出口企业提供企业资信调查、信用风险评估、行业研究、咨询及培训等服务。

三、出口信用保险对当前我国经济的影响

总的来看,出口信用保险功能的发挥体现在对整体经济形势和单一企业个体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在整体经济层面,出口信用保险通过风险承担机制,直接和间接带动出口,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并获得了国家高度认可。在单一个体方面,出口信用保险通过一张张具体的保单,有效化解了出口企业损失并根据保单进行补偿,通过保单融资等方式解决企业资金缺口,通过协助做好风险管理协助企业健康成长。

(一)整体经济层面

①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发布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职能履行评估报告(2020年度)》显示,2020年从出口促进效果看,出口信用保险直接和间接带动出口金额7000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达27.0%,在疫情特殊时期,为稳住外贸基本盘作出了重要贡献。从GDP促进效果看,出口信用保险直接和间接带动出口金额占GDP的比重为4.9%,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较为明显。

②《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七年明确提及出口信用保险,体现了国家层面对信用保险的高度重视。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部分中明确提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这已是自2009年以来,《政府工作报告》第十次,连续第七年明确提出“出口信用保险”有关内容。过去六年的情况为,2015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2016年:增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实现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应保尽保。2017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2018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2019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2020年:围绕支持企业增订单稳岗位保就业,加大信贷投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二)单一个体方面层面

一是损失补偿。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可以将买方不付款的信用风险损失转移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而有效化解了企业风险,确保企业现金流持续稳定,不会因为某一单的损失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是融资支持。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出口中低端产品占比较大,高附加值产品占比较小。而在付款方式方面,先货后款的方式应用较多,信用证等方式应用较少。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提供确定的风险保障,通过风险转移、银保合作等方式,解决收汇不确定性问题。

三是风险管理。出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大量买家处于不熟悉、不了解的“灯下黑”阶段。对于买方的交易历史、行业情况、国别风险无从了解,这就需要借助出口信保公司专业的资信报告和悠久的承保数据等信息分享,有效应对国际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方向

对于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而言,当前面临较多国际国内复杂形势。一是外需下降导致信用保险业务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全球供应链从供给端和需求端均同步削弱,我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痛点已由复工复产难导致的供给不足,转向如何保市场、保订单、保客户。二是疫情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影响将日益显现,比如人员往来不畅导致项目商务、融资谈判受阻,还有传统市场主权债务问题凸显,债务减免申请将直接考验出口信保承压能力。下一步,信用保险机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积极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要切实把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帮助企业抵御金融风险的直接和间接冲击,大力扶持企业度过资金流动性危机,做好六稳六保任务,在宏观上增强我国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是推动化解企业面临的政治和商业风险。重点围绕助力出口企业保客户、保市场、保订单,全力開展各项工作。特别是针对市场反映较为集中的延长付款期限、延期报损等事宜,要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方案,既在疫情特殊时期采取超常规措施,满足市场的急迫需求。

三是协助出口企业平衡好业务发展和自身风险管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协助出口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测算,开展重点业务风险排查,实事求是评估测算风险,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加强常态化风险监测跟踪,加强风险研究、监测和预警,加大存量风险处置,开展压力测试,密切监控风险水平。

四是协助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发展重点。不断拓宽和优化客户结构、市场结构和主体结构,切实增强风险管控的基础和韧劲。

五是提供贸易融资渠道。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贷不到,以及银行不敢批、不敢贷的难题。进一步扩大保单融资规模,明确相应支持政策,加强与各地政府部门和银行的沟通,创新融资模式,为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多做贡献。

五、结束语

想要切实推动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发展,相关从业人员需要从整体以及单一个体两个方面,对出口信用保险对当前中国经济的影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下一步工作方向,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有效性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赵旸-《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

201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年报

参考文献:

[1]王稳,陈字旺,张阳,闫帅.新冠疫情、全球政治风险市场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创新发展[J].保险研究2020(10):20-33.

[2]林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调整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的动态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13(8):29-34.

[3]何慎远,李斌,庞淑娟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促进作用的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31(5):792-798.

作者:张田

信用保险行业研究管理论文 篇3:

中小企业商业保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商业保理可以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相当于无抵押、无担保获得需要的流动资金。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商业保理的两种传统模式,分析商业保理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寻求促进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商业保理  问题  对策

2012年6月我国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异军突起,截至2014年底已涌现了1 200余家商业保理公司(数据来源:《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4》)。保理就是卖方(销售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债务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类金融服务,主要看交易的真实性、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等,而非卖家本身的资质与实力,对抵押、担保没有过多的要求。但如何理性面对刚刚起步的商业保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如何规范保理市场,控制运作风险,真正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都值得我们思考。

一、国内商业保理的基本运行模式

目前国内保理市场上较为有代表性的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从卖方发起的保理”,即保理商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一般会受让该卖方的多个买方的应收账款,目的是掌控更多的资金来源,交易结构如下页图1所示。

国内保理基本以融资为目的,因此经营的是一项风险资产(融资业务),从内部控制流程上类似于银行,风控手段接近保险行业的“大数法则原理”。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虽然,保理商对每个买方都会进行信用核定,但不能保证每个买方都有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为了消除个别买方存在的不确定性(不付款损失),所以要受让不同单位的应收账款,从其他买方的回款中保证应收账款的自偿性,来平衡或抵消个别买方可能发生的损失。当保理商对买方不熟悉,无法核定信用额度时,通过向保险机构购买信用险也是这个道理。

第二种模式是“从买方发起的保理”,即保理商依托一个核心企业(买方),对其上游供应商(可以多个)提供保理(融资)服务,经核心企业的到期按时付款后解除供应商的保理融资风险,风险系数主要看核心买方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这种模式在银行界比较多见,商业银行基于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任(一般有较大的整体授信),给予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是债权人也是融资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债务人是核心企业。很多商业银行称之为“反向保理”,主要是因为对核心企业授信较大、较多,因为有核心企业的付款承诺,所以将核心企业的一部分信用转移给上游的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形式上也是授信贷款),货款到期时银行直接从核心企业账户上划款支付,从而扣回对中小企业的保理融资款本息;如果核心企业账户资金不足,则以对核心企业直接放贷的形式履行承诺代付。这种模式比较容易控制银行贷款风险,不仅满足了中小企业短期资金的需求,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稳定性和品质保证,而且有利于整个供应链的持续高效运作和价格竞争力。

二、国内商业保理开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应收账款转让人多以融资为目的

尽管保理商可提供很多服务方式,但国内中小企业选择保理主要满足其融资需求,而忽视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业务。如此一来,势必增加了保理商的业务风险,原因有:一是中小企业往往是银行常规贷款方式用足的情况下才考虑以保理方式解决,财务状况相对较差,追索的可能性较低;二是保理融资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买方配合度和支付能力,中小企业作为卖方总是处于弱势,在交易中对大型买方的话语权较弱,即使逾期也不敢催收;三是从事制造业的中小企业,生产能力有限,分散到单个买家的交易量较小,而且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很普遍,保理商作业成本很高,间接付款风险很大;四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难度较大,国内企业拖、扣货款较随意,遵守契约精神不够,尤其是在买方提出商业纠纷的情况下,保理商向买方提出付款请求权的效力大大降低。

(二)保理商不能作为直接抵押权人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企业贷款而需要房产抵押, 抵押权人应是银行,即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证书》的机构,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商业保理公司是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没有金融机构牌照,不能接受担保品的直接抵押,如果在提供保理融资时,保理商认为买方资信不足,需要卖方提供实物抵押来增信的,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而不能直接抵押到保理公司名下。这样,不仅手续更加麻烦,影响工作效率,还因为多了一个通道,增加了中间成本,保理融资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三)保理行业税收政策不明晰

我国在加强准入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一些经济较发达省市逐步放开商业保理试点,截至2014年底已经不少于17个省市批准成立商业保理企业,另有9个省设立了保理公司分支机构。我国对保理行业税收政策并不统一,营业税差额征收都出于地方政策,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重庆两江等地曾经出台相关政策,在利息收入上给予保理公司差额征税待遇,但在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是找不到依据的,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财政、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明确,严格地说,这个政策并无上位法,只能说是支持保理业发展的一个特殊安排。

随着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出台,天津、深圳、上海(未实施)已经暂停实施这项差额征收政策,无疑给保理企业一个沉重打击。在其他税收方面,如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风险准备金?印花税征收如何操作?资产证券化后差额征收税基应当如何确定?保理手续费和利息收入作为一次性收入还是分摊入每一期?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非常明确。

(四)保理商不能作为直接投保人

卖方因为担忧买方倒闭或破产,一般会对买方投保买方信用险,这在出口贸易中比较常见(出口信用险)。从法律上看,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应该同时取得从权利,承接了卖方转移的买家信用保险权利。但保险受益权转让后,如果买方出现到期不支付货款状况,保理商维权需要卖方积极配合,包括提供合同、发票正本及违约事实举证,操作难度非常大。

现有法律尚不支持保理商直接作为信用险投保人,而且国内保险公司也还没有成熟的“买方信用保险”产品。实践操作中,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可以作为信用保险的受益人(仅此而已),比较常见的是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企业(卖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转移受益权给保理商,可以缓释一部分风险。但在进口保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第三方转移风险的途径很少,大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合作,主要还是对国内企业信用较难评估的原因。

三、推进国内商业保理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完善保理市场经营环境

1.进一步完善保理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开展商业保理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物权法》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较为笼统,针对性不强,某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需要通过其他法则来补充调整,比如《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转让不得牟利”,而《合同法》认为是合法的;又如《担保法》第75条中“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没有包括应收账款债权”,而《物权法》第223、228条明确应收账款在担保融资时能够用来设立质权。另外,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会计司、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破解存在的各种限制规定,为商业保理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进一步完善行业引导机制。目前我国缺乏对保理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业管理,保理公司鱼龙混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盲目操作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难以与国际保理接轨,主管部门应该多举办人才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积极推进制定行业标准、编制操作指南、统一行为规范、行业预警等,使保理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够有章可循。随着我国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数量和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的不断上升,行业管理不能仅限于商业保理行业的规模统计、企业信息、年审制度等事务性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对商业保理行业的管理思路和监管方式、手段,以及对新产生的问题及时指导或协调解决,这对推动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基础是建立在信用交易之上,主管部门要根据保理企业每月申报的业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及时披露买方信用情况,包括企业征信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利于防范保理融资风险。从宏观上说,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风险评估技术建设,有助于规范保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从微观来说,加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助于买卖双方企业信息共享,较易识别商品交易风险,减少企业信用调查成本,是商业保理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科学、更优质服务的基础。

(二)充分发挥商业保理的特性优势

1.“专业化” 优势。预计2015年底我国从事商业保理的公司将超过2 000家,现阶段处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无序竞争状态。商业保理公司应致力成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家,遵循国际保理理念,按照国内《合同法》《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坚持开展“专业化保理”。

2.“差异化” 优势。相比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实力、融资成本等都处于劣势,公司必须要聚焦于某个行业,熟悉这个行业,深耕这个行业,发挥商业保理企业更专业、更接地气的优势,比如要更了解企业的生产能力(订单)和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质量与价格);要更具灵活性和创新性,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保理品种,争取做到无抵押、无担保地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问题;要有更强的应收账款管理能力和调查买方信用能力等等。

3.“区域性” 优势。保理公司是经营风险资产,主要解决流通领域的信用管理问题,风险控制的抓手是对买方企业的信任,相信买方有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因此在买方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熟悉买方的企业进行合作,更好地掌握买方的正常运行和财务资信情况。

4.“创新性”优势。保理创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保理产品的创新。目前在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多是通知、对账、银行承兑汇票回款等问题,如果买方不配合(没有强制性),墨守成规的保理公司很难开展业务。二是金融创新。低成本是保理最大优势,如何通过保理的方式把境外资金引入到国内来,降低资金成本,进而降低客户的融资成本,增加与优质企业合作的机会,是金融创新的关键。

(三)抓紧培养保理专业人才

保理业务的专业化程度高,需要大批熟悉金融、会计、贸易流通、应收账款管理和法律方面的人才,从事国际保理还需要熟悉国际保理规则和惯例、精通行业英语等。随着保理行业的高速发展,加快人才培养非常迫切。加强与银行保理部门的合作,这是商业保理公司短期内解决缺乏保理专业人才问题最具效率的方法。高校应该开设保理专业的课程,培养更多的“科班”保理专业学生。今后商业保理委员会也可以考虑建立资格考试和行业准入制度,通过网络授课、培训、考试的方式使新人员具备初步的保理基础知识和从业素质。Z

参考文献:

[1]曹广军.关于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思考[J].中国发展观察,2010,(12).

[2]张弛.我国商业保理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商业会计,2013,(10).

作者:陈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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