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论文

2022-04-13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本文要试谈使用應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论文 篇1: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在税务核算方面有较大的规范,但是仍不能完全避免部分舞弊行为,包括偷税漏税。以新会计准则体系为依据,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会计准则下规范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

一、新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存在问题

首先,在目前中国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在实质上逐渐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利润确实受到公允价值使用的影响,存在偷税漏税的空间,虽然新准则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和确认的条件都做了限定,例如,在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明确说明了其要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要可靠计量,但是虽然有这么多的规定,但是对公允价值的规范使用依然不能达到很好的预期。

其次,新准则中流动资产的跌价减值准备仍然可以转回,只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法计量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矿区权益等9项不能冲回,而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等6项资产减值这些项目可以冲回。这样,利润就比较容易操作。

再次,新准则使得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了。原借款费用准则中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了,借款费用不仅包括了固定资产,一些长时间才能收回的存货以及投资性的房地产也包括在内了。这些产品在待售阶段,把借款费用资本化就会让公司的利润增高。因此,这个条款就导致了一些企业可能存在人为地操纵企业的利润。

综上几点,企业存在操纵利润的空间,其所得税的核算必然也存在可操纵性,也存在偷税漏税的空间。

二、以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算为例

以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核算为例,新准则颁布实施后,各行业中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房地产行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了。由于房地产行业属于暴利行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房地产全行业都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的行为。尽管国税系统把房地产行业列为税收专项检查内容,但是其偷税行为愈演愈烈。房地产行业偷税问题已经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一些无良开发商运用更加多样化、专业化、隐蔽化的手段进行偷税漏税。下面就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分析新准则下企业主要的偷税手段及其形式:

(一)隐匿应税收入

其主要方法是:(1)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少列收入坐支现金现象严重,有的直接进入企业小金库不入账。对银行按揭款项不及时入账,或者把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2)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为由,将已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3)隐匿销售车库、储藏室等附属配套设施的收入和面积,由于这两项收入不好办房产证,开发商往往不记收入。

(二)挤占、多提、虚列成本

其主要方法有:(1)不遵循配比原则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正确归集与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等,将前述费用全部挤占完工产品成本;(2)以工程完工未结算为由,高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将其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科目,虚增成本。

(三)超标准列支或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

主要项目内容包括:(1)注册资本金不到位,将应缴资本的支出和利息作为经营性费用扣除;(2)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3)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和广告费;(4)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各类捐赠和赞助支出等。

(四)纳税申报不及时

纳税申报不及时,不按预收房款申报预售收入依据利润率(或毛利率)缴纳所得税,或干脆就不申报,甚至作虚假申报,等等。

房地产行业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来源。管好房地产就管住了所得税的大头,就控制住了所得税税收流失的风险。

三、对新准则下所得税核算的建议

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诚然会有人利用这一过程操纵利润。但是事物的发展和完善总要有一个过程,会计准则也在监管中不断的完善。

(一)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在总体上要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谨慎、适度地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决策体系,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各负其责。

(二)合理制定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公司也应对新的会计准则有全面的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执行新的会计准则。深入理解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各项规定,并结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会计政策。

(三)重点审查因实施新准则利润异常的企业

审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是新准则顺利实施强有力的后盾,在新准则实施特别是新旧准则衔接时期要重点审查因实施新准则利润异常的企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陈娟.新所得税准则下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

[3]秦岩.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J].时代经贸,2006,12(04).

[4]黄董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税务与会计-涉外税务,31-001.

作者简介:张蕾,教师,就职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

(责任编辑:刘晶晶)

作者:张蕾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论文 篇2: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摘要:本文要试谈使用應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 处理

0 引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时确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绝大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本文要试谈使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 资产负债债务法理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1.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企业取得资产和负债时的金额确定其计税基础,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进行比较,所产生的差异称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2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1.3 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2 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处理

2.1 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计算计税基础进行比较,重点检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固定资产和没有实际发生的预计负债等项目,分别计算出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和公司目前执行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递延所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2.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递延所得税税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单独列示,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非流动负债单独列示,将两者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所得税率33%,2006年末公司按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30万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为5%。扣除金额为3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暂时性差异500(5470-597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65(500×33%)万元;公司某机器设备原值500万元,2006年末会计折旧2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300-200)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33(100×33%)万元;假设公司除以上两项以外没有其他暂时差异。在编制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在非流动资产项列示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非流动负债项列示3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上年末留存收益132(165-33)万元。

3 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正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3.1 公司在资产取得或负债发生时,确认其计价基础是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对于存在差异的,就按照公司适应的所得税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并根据该影响的金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例:上例中该公司2007年末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仍为6000万元和530万元,2008年所得税率为25%,没有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165-500×25%)万元。

3.2 在会计期末,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复核,判断资产的价值是否下跌,并对于下跌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也就是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价,当某一资产或负债的重新计价基础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则计算确定其计价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提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性差异,应当确认其纳税影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3.3 在会计期末,公司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当发现在未来期间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润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相应的减记。

3.4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各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作者:王秀红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论文 篇3:

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的创新

摘要:2006年2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执行。本文通过对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比较,着重分析介绍了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理论的重大变化,提出了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 暂时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计算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并定期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了所得税扣除办法,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而财政部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于2006年2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执行,新准则与旧规范比较,在会计理论方面有了很大变化,真正体现了会计的真实、公允原则。本章为此对旧制度与新准则规范的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比较与分析。

1.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理论分析

1.1 所得税的性质

所得税“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分配的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费用观”则认为,在会计报表中,企业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如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处理,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另外把所得税看作费用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1.2 所得税会计的假设

(1)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所得税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其目标是向外界披露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信息,因此所得税会计的执行主体是企事业单位。(2)会计分期假设。从理论上讲,只有企业各种活动终结时,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配比进行恰当的计算。但是税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企业必须将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相等期间来分期计算损益,计算交纳税金。

1.3 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的子系统。财务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做出科学合理决策的会计信息,而所得税会计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而产生的,这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必须围绕财务会计的总目标服务,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间的差异。

1.4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原则

所得税会计原则内在的关键性要素至少应包括时间性、一贯性、确定性、可预见性四项。据此可归纳出,在财务报告日期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非获得批准,纳税人必须一贯地采用某些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地反映纳税人的所得;对于已在会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所纳税款,以确认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须预计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

1.5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法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法,是指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两大类,在纳税影响法下,又有递延法和负债法之分。(1)应付税款法,是指将本期税前帐面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方法。(2)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3)负债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变化时转销的一种方法。

2.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理论的创新

2006年2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新准则与旧规范比较,从会计理论到会计方法都有了很大变化,真正体现了会计的真实、公允原则。

2.1 促使财务会计转向资产负债观

现代财务会计是面向资本市场的会计,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需求主导着财务会计变革的方向。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体现为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作用,对受托人的任命、激励和解聘以及对企业有价证券的买人和卖出行动,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两种渠道。为了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对市场价值信息的需求,财务会计向着基于价值的方向演变,会计报表的基石从原来的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收益由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四个要素来确认,并与业主投资和分配业主利润相区别,企业收益理念由营业收益转向综合收益,会计要素的计量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现金流量等市场价值计量基础。修正后的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清晰地显示出企业净资产变化和收益构成,也便于对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进行考核。

2.2 重设会计科目

在损益表债务法下只设有“递延税款”一个科目来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内容。该科目的余额是贷方与借方相抵后的净额,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也无法反映出非时间性暂时差异的纳税影响。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课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课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此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具体核算内容包括:发生的可抵减性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一已转回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调整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课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课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以此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具体核算内容包括: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已转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调整额。这两个科目核算的性质、内容很清楚,分别代表实际预交的所得税资产和应交的所得税负债。

2.3 规范了对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原制度规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此方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归属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资产。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大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负债。

2.4 重新界定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可分为时间性暂时差异和非时间性暂时差异,前者是因收入或费用损失在会计上确认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申报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后者则是因非时间因素使得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它把暂时性差异分为:(1)先列入会计收益,后列入应税收益的收入或利得;(2)先列入应税收益,后列入会计收益的收入或利得;(3)先列入会计收益,后列入应税收益的费用或损失;(4)先列入应税收益,后列入会计收益的费用或损失;(5)税款减免减少计税基数,从而导致资产纳税基数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差额。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中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做了界定,认为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以上定义基本上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界定大致相同,此规范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正在和国际惯例逐渐接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正是这一事实的体现。同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会计人员不能满足于以前那套熟悉的会计处理方法,要对新会计准则从整体上全面了解和把握,从会计核算到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从根本上重新认识。因此必须加强对专业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财务人员深刻理解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及对会计业务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于晓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用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 黄董良.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涉外税务.2007,(1):69-72.

[5] 于长春,宗文龙.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6,(3):24-25.□

作者:朱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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