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顾问规定范文

2022-06-12

第一篇:置业顾问规定范文

置业顾问工装管理规定

更新:2011-11-21 阅读: 栏目:地产制度

置业顾问工装管理规定提要:工装要注意保持清洁,做到无污渍、油渍、墨渍等各类不洁的痕迹。清洗后应作定期的熨烫,以保持服务的平整

文章来自 房 地产e网

置业顾问工装管理规定

一、目的: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加强企业形象与文化建设,展示企业的风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配置工装的员工。

三、规则:

1、所有置业顾问在岗工作时间内,必须按要求穿工装,包括衬衣、领带、西装外衣、裤(裙)。

2、工装要注意保持清洁,做到无污渍、油渍、墨渍等各类不洁的痕迹。清洗后应作定期的熨烫,以保持服务的平整。

3、置业顾问工装仅限于工作时间内穿着,工余时间不应着装离开售楼处。每日上下班时,可在销售现场更衣室更换服装。换下的工装应用衣架悬挂好,以维持服装的洁净和造型,保持服装的使用效果。

4、项目经理在销售现场办公、与开发商的正式工作对接、各类营销活动等场合时,须着职业装(工装);在公司总部办公时,如无上述情况时,可不着工装。

5、工装置装费用根据员工在正合公司的工龄长短,由个人承担不同的比例:

第一次置办制服扣款规定:

A、在绿程公司工龄不满一年的员工,个人承担50%的置装费。

B、在绿程公司工龄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员工,个人承担30%的置装费。

C、在绿程公司工龄满二年以上,个人不再承担置装费;

D、个人在公司统一发放工装之外要求添置的工装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E、新员工配置工装均按相应岗位工装标准配置,在工装制作未完成前,新员工上岗应整齐、职业,避免穿宽松、休闲装;

F、为确保员工的稳定性,控制成本支出。入职员工确因项目需要,制作工装时需有项目经理、事业部总经理需对员工制作工装申请进行签字、审批。

G、员工的置装费在提成金额里一次性扣出。

H、试用期员工若是自行添置职业装的,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或被辞退的,均不报销服装费用。同样情况,若是公司添置职业装的,则需留下服装即可。

第二次置办工装规定

A、确因工装使用时间过长导致严重破损,影响着装效果、整体形象的,其个人可以按正常程序提出申请要补做工装,经项目经理、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行政部下单制作。

B、工装的使用时间超过两年以上(满两年)的,个人承担40%;

C、工装使用时间未超过两年以上的,个人承担100%.

6、目前公司统一的工装配置为:

女装:夏装--套装一套(上衣+西裙);冬装--

男装:夏装--冬装--

8、新员工报到后,相关项目经理应及时到行政部填写《工装制作申请表》,由销售秘书负责联系厂家安排量身跟进制作工装。

9、在岗员工上班时间的着装情况是个人的考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使用及维护工装的,将在考评记录中备注。置业顾问着装不合格者经指正后仍不改正者的,将予以警告、记过直至取消上岗资格的处分。

四、置业顾问季节换装时间规定

夏装时间:

冬装时间:

项目经理无论是否为休息日,在销售现场工作、与开发商及相关公司开会时必须着职业装

第二篇:XX置业公司员工违纪处罚规定(大全)

关于对公司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处理的有关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XX置业公司所属各部室、分公司、物业处、小区办。各单位负责人为公司处罚第一责任人。

1、每人每次迟到罚款20元,每月累计达到3次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2、每人每次早退罚款20元,每月累计达到3次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3、每人每次旷工罚款50元,并取消当月效益奖金。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日的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4、工作时间有串岗、睡岗现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取消当月效益奖金。每月累计达到3次送当事人至“三违“学习班学习。有脱岗情况按照旷工相关处理规定处理;

5、有酒后上岗现象的罚款500元,送当事人至“三违“学习班学习。对管技人员处以免职或降职处理;

6 、工作时间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务或处理个人私事现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每月累计达到3次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7、工作时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要求着相应的工作服,佩戴公司胸牌。不按照公司要求正确着装、佩戴胸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8、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与同事或办事人员争吵、无理取闹,

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较坏影响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9、无正当理由,不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原因影响整体工作完成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每月累计达到3次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10、工作中有责任心差、推诿责任、敷衍塞责情况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每月累计达到3次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11、受到客户投诉,经查明确属工作失误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每月累计达到3次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12、屡次犯相同或相似的错误,经常受到批评教育而拒不改正的,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13、对公司下发的文件,不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14、不服从领导指挥,攻击、谩骂领导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有殴打领导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15、在进行安全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每月累计达到3次取消当月效益奖金;

16、故意破坏企业办公设备,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有经查明的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盗窃公司财物超过500元的,除赔偿其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

责任;

17、安全意识薄弱,因不能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护工作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送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至“三违“学习班学习,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18、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针对某人某事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诋毁、污蔑他人的,经查明每人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19、有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行为的,经查明,除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20、有在社会上破坏公司形象或做出不利于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和影响公司发展的行为,经查明,除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21、有索要或收受贿赂,借职务之利中饱私囊情况的,经查明,除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22、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不当行为者,或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行骗者,经查明,除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23、挪用、贪污企业款项或虚支滥报费用,经查明,除赔偿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篇: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各营业部: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落实《规定》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规定》首次提出“投资顾问业务”的概念,通过明确投资顾问业务可以按照资产规模、差别佣金和服务期限等形式收取服务费,鼓励证券公司大力发展投资顾问业务,以改变目前券商单一的盈利模式和收入结构。请各分公司、各营业部(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认真学习《规定》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二、《规定》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报备、签约、服务、回访、投诉和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色阳光业务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营业网点应对照《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经纪事业部将对营业网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见附件二)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媒体宣传及报告会类活动报备工作指引》(见附件三)对金色阳光业务的签约和报备进行了规范,请各营业网点遵照执行。金色阳光业务自2011年2月1日起必须采用新的协议,新协议可采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中的范本,也可由营业网点根据需要自行设计;新协议经报批通过后方可使用,各营业网点应提前做好协议设计和报批工作。

未尽事宜,请咨询经纪事业部运行服务部王进(NOTES-ID:19001)、葛明睿(NOTES-ID:61064)。

特此通知。

附件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附件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签约指引

附件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媒体宣传及报告会类活动报备工作指引

经纪事业部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四篇:遵义市南部新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治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委会聘用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管委会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执业律师、法律专家中聘请法律顾问。管委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在法学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系、协调、选聘和事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考察等工作;

(二)拟草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三)联系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相关事宜,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四)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方式

第五条 法律顾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管委会委托,就管委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管委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管委会委托,代理管委会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管委会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涉及管委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受管委会委托,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受管委会委托,参与以管委会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谈判,审查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管委会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

(六)向管委会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受管委会委托,审查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的合同、方案,提供法律审查意见;

(八)办理管委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通过参加管委会各种会议(包括专题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或者参与商务

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向管委会提供法律咨询,除以会议方式进行的以外,应提供书面意见,送管委会办公室予以存档。

第八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间的费用,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法律顾问在代理管委会诉讼、调解、仲裁或重大项目谈判活动中,其报酬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标准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执行。聘用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法律顾问原则上实行“一对一”为管委会领导提供法律服务,重大法律咨询问题要由法律顾问集体研究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其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职务。

第三章

公开聘任

第十条 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一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实务、法学研究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近3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 分、行业处分;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审判、检察工作经历可计算在内),专业能力较强;

(三)具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法制审查等行政法律实务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依照下列程序聘任:

(一)管委会办公室将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公告公布在南部新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前来应聘人员递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

查,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并进行考察,择优选取法律顾问人选;

(三)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报管委会决定;

(四)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对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管委会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对非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则由管委会与法律顾问本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优先续聘。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管委会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依法维护管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四)与承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五)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六)不得以管委会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管委会交办的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八)个人名片不得印有管委会法律顾问字样;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管委会法律顾问工作以外业务时,不得以管委会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法律顾问中的律师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管委会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法律顾问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管委会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受管委会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管委会有利害冲突的事务,已经接受的;

第十九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得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管委会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定,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情节较轻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管委会可以提前解聘,并取消相应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本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可向管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其中,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017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年12月5日

第五篇:置业顾问实习报告-置业顾问实习报告 置业顾问实习总结

置业顾问实习总结整理了从事置业顾问的实习生在结束工作实习之后的总结报告。置业顾问是引导客户购买,促进楼盘销售的一项综合性房地产销售工作。

置业顾问实习总结

通过这几个月的实习让我对房地产的兴趣越来越浓厚,从之前的不了解、感兴趣到现在的越来越喜欢,在这段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房地产方面的知识和销售技能和一系列购房流程。因为在这个部门里干所有事都得亲力亲为,从约客户到后面的签购房合同都得自己

办,所以学的东西也多,不仅要熟悉自己公司的楼盘还得了解其他的楼盘。包括地段、配套设施等一系列全方位的知识。我主要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1.在该公司的这段时间里我对这家公司的各个部门的职能,负责人,人员构成有了详细的了解。当然,对你所在的销售部门进行细致的分析可以很准确的定位自己在这家公司或这个部门的位置。有助于我很快适应这个新环境融入这个团体。

2.我必须在最短的时间里学习到最多的知识还要尽快的掌握所有的知识把它应用到实践当中。不然你到哪里,做多久永远只能是销售。这个目标是没有任何捷径和秘诀的,就是得比别人多接一个客户,多对客户报以笑容和责任心,多思考,多跟同事搞好关系。就是要比别人活得累一点,正确一点。

3.不管自己的内心多么的胆怯,你都要把很自信,精力充沛的,大方得体,整洁干练的一面展现给大家,展现给你

的客户看。置业顾问实习报告不要把自己的任何感情强加在同事、客户身上,这里不比学校有同事也不是朋友,你必须用你阳光的一面去影响别人,这样别人才会去欣赏你,认可你。

4.自己一定要把自己的客户看牢,要让客户记住你给客户留个好印象。当你碰到撞单或者别人想抢你客户的时候,不要显得很无所谓,不在乎。也不要争得面红耳赤,毫不讲理。要学会利用公司制度和同事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5.当自己业绩不好的时候千万别怀疑自己,甚至去埋怨别人或者说自己运气不好,要以一颗平常心对待。不要让人感觉出你有任何情绪波动。善于学习别人的销售经验,多向销售好的同事多多学习。经常与同事分享你的工作经验,学会取长补短这样你会发现同事的经验对你是很有帮助的,你的进步会越来越快。地产销售不只是只要自己努力就有回报的工作,你要知道别人跟你是

站在一个平台的,别人的业绩好是因为那个人比你努力或者比你做得时间长,比你的经验多,比你客户多,做事的方法好等等。要克服这些,你必须多思考。

6.地产销售竞争激烈,一般采取末尾淘汰制。心态真的很重要,不管你在这个行业成功与否都不要太在意,重要的是你在学习当中你有没有浪费时间有没有学到东西有没有后悔自己当初的选择。所以自己一定要给自己做一个人生规划任何一个工作等做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一些疲态,客户也不想接,电话也不想接。靠老客户介绍业绩已经很不错了。没有激情了。这个时候不是因为你的激情用光了。是因为你内心的目标已经实现了。一个人实现目标的时候往往会迷失方向,这个时候你要迅速的设立新的目标,使自己的人生有正确的方向。

总之,在这次实习中,我努力尝试新的事物,其实只要你敢尝试,没有什么你不会的,如果我们够坚持,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是最厉害的那个佼佼者,

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我遵守了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我真的是受益非浅。

同时,在和客户交往过程中,我总能学到不少东西,但也看到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主要如下:

a、知识量少搭不上话。

b、知识结合实际工作慢跟不上。

c、房地产企业方面的知识很少。置业顾问实习报告

这些都是我在日后工作中需要加强的,我相信我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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