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考勤细则

2022-12-03

第一篇:中学教职工考勤细则

教职工考勤执行细则

伊庄中学教职工考勤细则

一、每天四次按时间段指纹机进行考勤,开例会点名时则不按指纹机,忘按或如指纹按不出则及时给值周组长说明。(忘记按指纹的时间段必须是在教学区)

二、每周值周人员要不定期抽查两次全体教职工上班情况,每次抽查时间段为一节课,每节课抽查两次,两次间隔时间为30分钟,连续抽查两次均不在则记为旷工一节。抽查结果每周由值周人员在考勤机旁进行公示。(后勤干杂活人员在第一节课进行抽查)

三、教职工事、病假应先写请假条,如特殊情况无法在离校前请假,可以先电话请假,并于病事假结束后及时补写假条。病事假离、归时还必须及时在指纹机上按指纹请、消假。(例会请假的按两节假算)

四、考勤机记录上没有记录的而又没有假条的圴以旷工记。

五、参加教育局会议等公差行为需有相关派出人员出示出差证明,并写明出差原由。

六、教职工出勤情况每周进行公示:张贴公示考勤机记录和全体教职工每周考勤情况汇总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学期末进行汇总并公示。

伊庄镇中心中学

2013-2-22

第二篇: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对请假的要求:

1、教职工因有事离岗,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事情紧急不能及时请假的,到校后必须及时补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2、请假须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一份处室备案,一份交值周干事,一份交本周签到领导(备于签到册上)。

3、请假一节视为半天,两节视为一天(按天请假的不再折算)。

4、教职工请假,必须对自己担任的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取得相应处室领导的同意后,报相应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5、假期结束后,要到签到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工。

6、会议请假指:学校集体性大会和各组、处室组织召开的常规会议请假。

7、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会议假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批,教学人员请假须教务处同意并签注意见后,报校长或副校长审批,教辅、工勤人员请假须由总务处同意并签注意见后报校长或副校长审批。

8、考勤每周一统计,每月一汇总,每学期一总结。

二、请假处理办法:

1、丧假(指直系亲属):父辈为一周,祖辈为三天,同辈为两天。请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规定天数须办理续假手续。

2、婚假为一周,请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规定天数须办理续假手续。

3、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正常假为90天,大龄为100天。请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规定天数须办理续假手续。

4、病假(指有市医院及以上住院手续的),病假5天(含)以内每天扣罚津贴15元。病假5天以上一个月(含)以内每天扣罚津贴10元。病假在一个月以上,按照青教发【XX】146号文件执行。

5、事假(含会议假):每天扣罚津贴20元,每节扣罚津贴10元。

6、签到假:一月内有二次请假扣罚1元。

7、大型集会或大型活动假:请假每次扣罚10元,劳动请假每天扣罚50元。

8、因公负伤请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旷工的处理办法:

1、旷工一天扣罚个人月工资总额的22分之1,旷工一节按半天计算扣罚。

2、旷会一次或自习旷辅一次扣罚10元。教师安排值班缺岗一次扣罚8元。

3、大型集会或大型活动旷工每次扣罚20元,劳动旷工每次扣罚80元。

4、会议迟到每次扣2元、早退每次扣罚5元,签到缺签每次扣罚1元。

5、当日查岗每次查出一次不在本岗上的扣罚5元。查堂不在岗按旷工处理,上课迟到或离岗一次扣罚10—15元。

6、升旗检查不在扣罚2元。一月内有5次不参加大课间活动扣罚5元。(请假不计)

7、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内旷工累计超过5天(含)以上等按照市劳动人事部门和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篇: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神池职业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区以及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请假的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劳动纪律,按作息时间表上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因无课而不按时上班。

第三条特殊岗位因工作需要需实行特殊工作时间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章请假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婚假

教职工需在学期中途请婚假的,原则上按法律规定的假期,超过规定假期的,一般上不予批准。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教职工请婚假的,自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丧假

教职工因处理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的的父母、配偶等)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丧假处理。教职工因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丧假一般为5天,对于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1—3天的往返路程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病假

(一)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或看病的,半天以内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年级组长批准;

(二)因身体不适需请假休息半天或看病,需要安排代课或调整课务的,须到教导处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由年级组安排代课;其他人员需有人顶替其岗位或代为完成工作的,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

负责安排工作。

(三)因病需要休息三天以上,应凭区级以上医院或其下属的门诊部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到教导处,非教学人员到本人所在部门)。

(四)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后凭住院证明,按本人的隶属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事假

(一)因事需请假的,半天以内不影响工作的,教师由级组长批准,其他人员由请假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调整课务的,按第七条第2款办理。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处(室)副主任、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副校长由校长批准。

(二)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由教导处负责人提出意见并做好人员安排,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应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未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教工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回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又无法证明回校上班时间的,均以办理销假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教职工请假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考勤津贴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除工作性津贴;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扣除半天工作性津贴;超过1小时的,扣除1天工作性津贴。

第十四条教职工请婚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请丧假的,规定的期限内,不扣发任何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请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术后假等,按上级教育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工作性津贴按75%计发。

第十七条教职工请短期病假的,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0天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达2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作性津贴全额发给。因病休假一个月以上的,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教职工请短期事假的,当月请事假在1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性津贴不予扣除;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性津贴;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工作性津贴全部扣除。

第十九条鉴于学校每月工资及津贴补贴均为月初发放,每月的实际考勤时间应从上个月26日计起,至当月25日为每月的考勤。当月的考勤结果在下个月的津贴补贴发放中执行。

第四章旷工及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停课的;

(三)上班时间因无课而不来校上班的;

(四)因赌气、闹情绪而不上课或不上班的;

(五)请假未获批准但未上课或上班的;

(六)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的。第二十一条对旷工旷课的处罚

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集体活动迟到、缺席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请假而未参加下列集体活动的,按缺席处理:

(一)升旗仪式;

(二)教职工大会;

(三)班主任会议;

(四)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会议;

(五)科组教研活动;

(六)规定应参加的学习或培训;

(七) 其他应当参加的集体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属于缺席的,按《新梓学校临时岗位津贴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指“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中学教职工考勤办法(精)

宁波市XX 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2013年7月5日十三届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强化教职工的“岗位”意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市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甬人社发【2013】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宁波市XX 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一、各类人员工作时间与要求:

1、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天坐班工作制管理和弹性坐班工作制管理。

2、实行全天坐班工作制的对象为: 6年(含)教龄以下的教师、教辅人员、职员、职工(含外聘)。中层及以上干部和班主任原则上实行全天坐班工作制。 实行弹性坐班工作制的对象为:6年(含)教龄以上的教师。

3、全天坐班工作制的具体要求:

⑴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坐班时间:上午7:40至11:30,下午13:00至16:40。

⑵因工作需要,中午需为学生服务的部门,在保证每天七个半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可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具体由相关处室负责人设定。

⑶全天坐班工作制人员偶因急事,在不影响工作并事先向考勤人员说明的前提下,每次外出不超出2小时,月累计不超过4次,可视为正常上班。

4、弹性坐班工作制的具体要求:

⑴弹性坐班制是指教师在完成授课、学校集体活动、升旗仪式、会议及教研活动等前提下,原则上要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但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许多教

师还利用休息时间辅导学生,在家备课、批作等实际情况,对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管理。

⑵弹性坐班制要求教师有更高的自觉性,弹性要有一定的限度。教师因私事外出,在不影响工作并事先向考勤人员说明的前提下,每次外出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超过半天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5、女教职工哺乳期间,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并事先向考勤人员说明的前提下,上下班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各推后、提前1个小时。

6、值周教师:上午7:00到校,下午清校后离校。

7、校办每月将对教职工上下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考勤负责人

1、教师:教研组长。

2、教辅人员、职员、职工(含外聘):处室负责人。

3、教研组长:教务主任。

4、校级领导、行政处室正副主任:校办主任。

5、涉及全校性大会、升旗等活动的考勤由校办负责,有事者需向书记请假。校本培训的考勤由教科室负责,有事者需向分管校长请假。

考勤负责人要严以律己,处事公正,认真考勤,如实填写登记表;根据批假权限接收和办理请假手续,如实做好记录;每月底认真汇总月考勤情况表,于下月3日前将考勤汇总表、请假条交校办人事。

三、请假手续办理

教职工因公、因私、因病、因婚、分娩、丧假、探亲等必须办理请(补、续、销)假手续。

1、教师请假半天由教研组长审批,职工、职员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教师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职工、职员由分管行政后勤副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校长请假,由书记审批。

2、请假人员必须凭请假条请假(因公需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将请假条交人事或考勤负责人,由教研组组长或处室负责人安排好相关工作,代课安排还需报教务处备案。病假者还须在销假之前将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或病历复印件或校医务室证明)交人事。因紧急情况口头或电话请假的应及时补全请假手续。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假期满后,请假当事人应向人事室和考勤负责人销假。长病假者(一个月以上)应持原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室审核后才可复工。

四、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

1、病假

⑴每月请假累计3个工作日及以下,病假教职工按每天扣发考勤奖60元。 ⑵每月请假累计在3个工作日以上,不发考勤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 {(工作量(课时)津贴+管理岗位津贴}*请假天数/21.75扣发。若连续病假或累计1个月及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助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⑶年累计病假在15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年考核奖。超过15天以上,每超过15天扣除1/10考核奖。

⑷当年病假累计在15天及以上者考核不能评优。

⑸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能正常晋升。 ⑹病假期间,如遇上节假日可扣除相应天数。

2、事假

⑴每月请假累计2天及2天以内,事假教职工按每天扣发考勤奖100元。 ⑵事假月累计在2个工作日以上,不发考勤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 {(工作量(课时)津贴+管理岗位津贴)}*请假天数/21.75扣发;若连续事假或累计5天及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贴按同期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发,岗位津贴按其当月在岗情况发放(日岗位津贴=本人岗位津贴标准/21.75)。

⑶年累计事假在5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年考核奖。超过5天以上,每超过5天扣除1/10考核奖。

⑷事假累计5天及以上的,考核不能评优。 ⑸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能正常晋升。 ⑹事假期间,如遇上节假日可扣除相应天数。

3、产假

⑴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⑵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8天。

⑶产假不享受期间的课时津贴、管理岗位津贴、考勤奖。 ⑷当年请产假年考核奖发应发的2/3,考核不能评优。

4、婚假

⑴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⑵婚假不享受期间的课时津贴和岗位津贴,如提前上班,上课1节增津贴1课时。利用假期结婚或不请婚假,不影响教学工作,一次性奖励800元。

5、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⑴假期:1-3天。

⑵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报校长室同意,可另给予路途假。 ⑶丧假不享受期间的课时津贴。

五、迟到、早退、缺席及旷工的处理

1、教职工大会、升旗仪式等学校集体性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50元(第一次警告),因私事请假未能参加的每次扣20元。无故不参加全年累计5次(含)以内,考核不能评优;全年累计6次,考核直接进入合格;全年累计7次及以上,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全年累计8次(含)以上考核奖全部扣除,当年不得晋升。

2、教辅人员、职员、职工上下班迟到或早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教职工期中期终监考迟到,每次扣发50元。职员无故迟到、早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全年累计10次(含)以内,考核不能评优;全年累计11次,考核直接进入合格;全年累计12次及以上,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全年累计13次以上考核奖全部扣除,当年不得晋升。

3、无故缺课、擅自离岗、监考不到者每次扣100元。全年累计3次(含)以内,考核不能评优;全年累计4次,考核直接进入合格;全年累计5次及以上,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全年累计6次(含)以上考核奖全部扣除,当年不得晋升。

4、 旷工1天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发当月考勤奖;旷工2天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发当月考勤奖,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旷工3天者,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

六、其它

1. 为鼓励教职工业务培训及学历进修,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外进修时间在15天以内的,不扣发各项奖金、福利。超过15天的,按实际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量津贴、岗位津贴、考勤奖,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年考核奖照发。

2. 方案的解释权在校长室。经宁波市XX 中学第十三届第六次教代会通过后,自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与学校其它规定有冲突的,其它规定作废,以本方案为准执行。如上级机关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宁波市XX 中学 二零一三年七月

第五篇: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管理,改进教职工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完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长效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

每位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本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岗到位,参加会议和公益活动等,必须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特殊应急情况也须第一时间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学校,事后补交请假条。若本人不能当面请假,可委托他人办理。经审查批准后,方予认可。事后坚持销假制度,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考勤及请假程序

1、学校教职工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填写月统计表,按月将考勤情况在校内公布,办公室将月统计表备份保存,并提供一份给教务处,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2、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要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和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班主任实行弹性坐班制,须按照德育处和年级组的管理要求按时到岗。行政人员和职工实行坐班制,须在每天上午和下午第一节课的前十分钟到岗,最后一节课下课五分钟后才能离岗。

凡未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每月迟到、早退达到10次者,等同于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其次数作为期末考核的依据之一;早读缺旷按旷工1/4个工作日处理;晚修、不足半天的会议或活动的缺旷按旷工1/3个工作日处理;缺课一节按旷工1/2个工作日处理。

3、需请假时,教师须向教务主任请假,职工均按管理权属向分管主任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写好请假条由分管主任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临时工由分管主任或分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分管主任审核,由校长室审批,假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和学校活动后的休息,均不另扣除。行政干部请假直接由校长室审批。校长外出不在校,由其指定的校级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分管主任审核,校长室核准,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存档备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4、请婚假、产假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的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会审核,校长室核准。

5、请丧假,由教职工本人申请,由工会审核,校长室核准,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存档备查。

6、教职员工外出开会、学习等须凭有关部门通知,并向主管领导告知

7、教师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等教师集体活动的请假,由年级组长审核,由校长或学习、大会主持人审批。

8、请假批准后,须持请假条到分管主任处登记备案,再将请假条交于办公室。

9、上述分管主任(审核人)负责所管辖范围的考勤登记,即负责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等登记。按月将考勤情况提供一份到办公室,便于统计公示。如部门主任(审核人)未做到如实考核,一经查实,将追究部门主任失职的责任。

三、请假管理细则

(一)病假

教职员工确属有病且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要有医 1

生诊断书,病假的认定需有市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并通过规定程序审批。

(二)婚、丧假

1、教职员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增加晚婚假10天,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再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3天。

3、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可根据路程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请产假的需提供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市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准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3、已婚女性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天;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母亲增加产假90天,准予男方护理假10天。

4、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6、不按计划生育要求的女教职工正产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以上的70天。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7、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8、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

9、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事假

处理私事或参加学历提升及其它培训学习需要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参加学历提升及其它培训学习的,要附面授、考试或培训通知),按程序审批。处理私事所请事假,非特殊情况前提下,每位教职工当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三次共三天。特殊情况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师临时请假,经批准可用调课办法解决,

四、请假期间待遇规定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4、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6、对间断休病假的,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7、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学期单位对应职务人员的平均值发放:

(2)其它病假,按其请假天数或节数的0.5倍扣除应得分值(因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除外);

(二)、婚、产、丧、探亲假

1、本人婚假,女教师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内的产假,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2、直系亲属(限指其父母、配偶、子女)婚、丧、嫁、娶、上大学第一次入校的事假在七天内,可不影响工资待遇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3-14),探亲假须安排在寒暑假,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给假一次)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报销。

(三)事假

1、因开会、报表、讲学讲课,选送培训,办理其它公务等公差,必须由校长审批同意。不影响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

2、其它事假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请假天数或节数的1倍扣除应得分值;

(四)、旷工的处理规定

1、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

教职工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旷工天数或节数的2倍扣除应得分值。

2、扣除工资部分

教职工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旷工期间的日均工资(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3、停发工资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立即停发工资并给予解聘或辞退。

(1)学校向市财政局提出停发工资的书面申请,并抄送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并派人到市财政局和人社局办理停发工资手续。

(2)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核查后,提交局党组研究;经研究后向学校作出批复;抄送市编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备案;撤销编制。

4、旷工经敦促后返岗教职工的处理

教职工旷工达到2个工作日及以上者,该学期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取消当评优和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并作为续聘与否的依据之一。

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学校,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五、其他

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或省、市的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或省、市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本制度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3、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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