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2-11-29

第一篇:浙江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数学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数学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会(以下简称数信系学生会)是在院系党组织领导下,院系团委指导下,健康向上的优秀学生群众组织,它代表并服务于同学,是数信系开展群众性德、智、体、美、艺等各项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一支骨干队伍。

数信系学生会,坚决执行院系党委、团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完成学校党委、团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开展各项活动,为实现数信系的辉煌而奋斗。

数信系学生会要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广大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全局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青年学生的利益,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文化、科技、体育类活动,关心同学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切实为同学们服务。

第二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数信系学生会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会员对学生会的决议有保留和上诉的权利,但在决议生效期间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参加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和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接受学生会的教育和培训;

2、宣传执行党委和团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虚心学习,帮助和团结广大青年学生,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不搞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要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广大同学的利益。

5.学生会成员时刻注意自身形象,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对外树立良好的数信系学生会成员形象。

第三章 学生会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三条 1. 数信系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团委宣传部、团委组织部、办公室、纪检部、网络部、体育部、外联部、宣传部、生活部、女工部、学习部、文艺部。

2.主席团设正主席一名,副主席1-3名,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1-2名。人员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二节 主席团

第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全局事务。

第五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六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 第七条 副主席分管各部,负责分管部门日常工作的监督、落实,以及部门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

考核各职能部门常规工作和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节 职能部门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一职空缺时,由副部长主持)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条 团委宣传部职责 1.管理团委所属的宣传板报。

2.通过各种形式向大家宣传团委主办的各种活动; 3.负责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团的上级领导和部门)提供材料,扩大影响,赢得广泛的了解和支持。其中主要是学生会活动后简报的编写。

4.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团委组织部职责

1.熟悉掌握全系团组织的基本情况,了解基层团组织的活动、组织生活、团总支委员情况。

2.严格做好团员的发展工作,团员证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做好团员登记、团费收缴、团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3.督促检查团总支、团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协助团委做好评先工作和团总支平时考核工作,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4.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并协助做好具体考查工作;做好团组织、团员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做好组织工作的各种数据统计和材料收集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职责 1.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协助主席团健全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起草学生会有关文件; 4.负责学生会相关档案的管理工作;

5.及时向各部处传达主席团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向主席团汇报各部处有关工作情况; 6.对外进行联络、促进兄弟系之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习部职责

1.积极主动地帮助同学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疑惑;

2.组织各类学习竞赛和知识讲座,活跃第二课堂,扩大同学的知识面; 3.组织、邀请优秀学生进行经验交流;

5.及时为同学提供有关学习的重要信息,促进同学学习和就业;

6.主动听取教务部门的各种建议,建立学生与各教研室及广大教师的联系。

第十四条 纪检部职责

1.检查、督促学生遵守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负责执行学生会章程的各项纪律制度。 3.负责各项活动,和大型晚会的纪律工作。 3.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生活部职责

1.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 2.督促各寝室卫生以及大功率用电器的使用;

3.收集同学对其它生活条件的反馈信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推进文化生活建设;

4.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体育部职责

1.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体育常规比赛(运动会、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等),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 2.组建各运动团队,组织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

3.了解同学对体育工作及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4.通过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体育骨干,加强体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文艺部职责

1.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全校性文艺活动,以及本系文艺活动的开展。 2.负责学校常规性文艺演出的组织工作。

4.通过组织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文化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同学自身修养,提高学生艺术水准、文明礼仪意识,强化团队精神,为学校培养具有艺术特长的人才。

第十八条 宣传部职责

1.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海报的制作、更新工作; 2.积极对外宣传系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外联部职责

1.增加同学与社会的直接接触机会,同时为同学们提供社会实践机会;促进学院与外界进行学术、文化、艺术、文娱等方面交流。

2.平时与兄弟系、学校、学院密切联系,把各兄弟院校的成功的拉赞助经验和优秀的活动引进学生会,为其他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提供经济和形式支持。

3.发挥本部门特色,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联系共同搞好学生活动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和理论学习,提高自身能力与业务素质,解决学生会的经费问题。

4.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网络部职责

1.网络部主要负责各部门的活动记录的日常建设和维护,组织各项科技活动。为其它活动提供幻灯片、DV等视听资料。

2.网络部帮助同学们解决各种科技疑难问题,向同学们宣传科技知识,使同学们在科技时代引领科技潮流。

4.协助其他部门开展活动,记录好活动的相片与视频资料。

第二十一条 女工部职责

1.加强女生"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教育,提高女生自身修养。在女生中宣传国家有关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女生的实际意愿和需要,维护广大女生的权益,真正为女生排忧解难。

2.负责组织全校女生开展女性特色的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定期举办关于女性知识形体礼仪等系列讲座女生节等活动,丰富女生生活,提高女生整体素质。

3.深入了解女生情况,收集意见及建议,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为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排忧解难,帮助女生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关心女生学习、生活情况,提高女生动手能力,培养其自立、自强、自爱的现代女性意识。

4.负责组织、管理、培训系礼仪队,在学校及学生会各大活动中担任迎宾、引导、颁奖等工作,展示我校女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四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吸纳新成员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

2.根据学生申请,学生会派人进行了解、考核,满意率达2/3以上方可确定为竞选候选人; 3.确定竞选候选人后,组织各级学生代表公开竞选; 4.确定新成员,并宣布新成员的考察期(为期一个月);

5.新成员考察进行校内公示合格后,方可正式加入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成员离职程序 1.申请离职人向主席团提交离职申请书。

2.由主席团将申请书呈交学生会指导老师签署意见。 3.工作交接完成后方可离开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成员能效考核

1.由主席团对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进行考核。各部门干事由部长副部长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日常积极性,处理事情的能力,完成交办工作的效率等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各项能力。 3.考核应该公平、公正,不夹杂个人情感。如发现考核过程中不能公平公正,主席团将考虑其职位问题。 4.考核每两周进行一次,考核结果由办公室负责统计、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成员请假制度

1.如学生会成员有任何正当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等必须请假。 2.请假必须为书面请假或本人短信请假,部长需将请假条或请假信息转交办公室。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因工作可能产生的经费,必须向主席团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报销费用必须属实,并且有报销凭据。

第二十八条 需要报销的费用应由指导老师签名后,方可到办公室报销。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评先推优等工作以能效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学生会每学期评出优秀部长3名,优秀干事5名,颁发证书或奖状并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 在职成员,如有工作不认真、推拖工作等行为由主席团进行谈话。情况严重者主席团将报系团委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成员如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等,均被认为自行脱离学生会,学生会将报系团委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成员借用学生会工作名义,做出任何与学生会无关、违纪等事情一经发现由主席团进行谈话,情节严重者报系团委批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未能按时完成交办任务超过两次的考虑此部门部长的职位问题。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所报经费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成分,立即开除经办人。 第三十五条 被学生会开除的,结果将通报给所在班级和辅导员老师。 注: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数学与信息工程系学生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

第二篇:大学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院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为了配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加强纪检部自身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构,维护其内部正常秩序,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石河子大学商学院院学生会纪检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纪检部隶属于院学生会,在院团委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目标是打造服务师生第一团体,关注学院学生的日常生活,解决广大师生最切身的问题,以立足同学生活、提高生活品质为主。

纪检部在团委学生会的号召下,求真务实、积极创新,做好基础工作、创办精品活动,主要围绕学生的切身利益展开,及时汇集同学们的意见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本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干事若干名。

二、部门职责

1.纪检部部长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全面统筹处理部门常规事务,及时处理干事提出的各类意见,有义务对本部干事或其他同学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并提出解决方案;

(3)定期召集并主持部门例会

(4)受理并审批纪检部成员离职事项;

(5)部长直接对院团委学生会负责,在工作中应与副部长共同起带头作用,与副部长共同负责制定纪检部工作计划、任务,并完成纪检部工作总结,监督和督促副部长及干事的工作;

(6)提出并执行有关学生生活的工作,配合学校及学院为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

(7)收集同学们的各项建议、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便问题得到良好解决;

(8)代表纪检部配合院学生会的其他部门开展各类大型活动,做好后勤工作;

(9)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院领导反映同学意见。

2.纪检部副部长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副部长直接对部长负责,负责传达上级的工作要求,指导干事并且参与到完成分配的工作中,并主动提出新思路、新想法; (3)协助部长处理部门常规事务,认真完成部长分配的任务;

(4)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学生意见; (5)协助部长制定纪检部工作计划、任务,并定期总结例会工作;

(6)服务同学,密切关注校园生活动向,了解同学生活的难题,给力所能及的帮助。

3 纪检部干事职责

(1)须严格遵守石河子大学商学院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部长,副部长分配的工作;

(3)及时将意见或想法反映给部长或副部长,以保证纪检部的先进性;

(4)部内须团结一致,当其他部门需要协调或帮助时,应当积极配合,忌借口托辞,推三阻四;

(5)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应与集体协商解决,忌单独行动,擅自作主;

(6)须按时参加纪检部会议;

(7)密切联系同学、深入同学当中,帮助同学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同学意见。

第三章 制度汇编

一、例会制度

1.定期会议

纪检部每周由部长召集并召开一次部内例会,全体成员须出席,若有特殊情况,经部长允许方可请假;

2.临时会议

如有突发、紧急情况,部长召集部内全体或者部分成员召开临时会议,并在讨论协商后对事务进行妥善处理。

3.其他

由部门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考勤及会议记录,并注意资料的保管和存档。

二、工作制度

1.负责对学生生活环境及同学们的到寝情况进行检查。 2.通过对学院食堂、水房、澡堂、宿舍等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方面进行一系列监督工作,不断改善学院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3.开辟多样化收集意见的方式,权益信箱、收发权益反映表,并整理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出简报发布消息。

4.负责将所收集的相关意见、建议、要求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方法。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得到有效答复的,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到同学所提出的问题得到合理答复。

5.本部门将以电子邮件、网站、展板、海报、上门答复等方式对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及时回复。

6.定期评出热点话题和典型案例进行网上和简报公布。

7.各职能小组定期向院学生会主席、纪检部部长汇报工作,接受检查监督。各小组严格分工,协调一致,互相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某些一时难以解决或需逐步解决的问题,本部门将有专人负责,跟踪了解情况,传递相关信息。

三、值班制度 1.学生会实行干部值班制。由部门秘书进行值班安排。

2.值班人员不得无故出现不值、迟到或早退现象,有事应向部长请假。 3.该项记录算入部门干部考核。

四、考核制度

1.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的素质,真正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考核办法:

本考核制度主要是考证于每次例会的到勤率,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平时的表现进行考评。

考核对象:院纪检部所有干事

五、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调动广大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特制定此项制度。

1.奖励:每月评出一名明星干事,每学期评选一名优秀干事。 2.惩罚

(1)例会未准假迟到两次以上者给与警告。

(2)内部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将其开除。 (3)违反纪律或作弊者,一经查实,自动退出本部。 3.学生会评优制度

(1)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各部由部长及副部长确定两名优秀干事人选。 (2)优秀干事人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会议缺勤不得超过两次

②积极配合各部长及副部长进行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能提出对所开展工作有建设性的建议,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

③不得有违纪行为,尊重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学生会其他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纪检部保留其修改权。

二、本章程在试行过程中欢迎广大同学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最终释权归纪检部

三、以上制度对纪检部全体成员有效。若以上制度与院学生会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院学生会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篇: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复旦大学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复旦大学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复旦大学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复旦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复旦大学学生会接受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复旦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复旦大学学生会对外由学生会主席代表。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上届学生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八条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二)监督《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收集学生提案并要求、督促有关机构予以答复;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任期两年,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在必要时有权依照规则更换代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

(三)自取得复旦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对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审议和表决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四)有就学校工作提出建议、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主动了解本院系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第三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其行使权力的常设机关。学生委员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召集,由学生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必要时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改意见;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五)授权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建立学生会的各类工作机构;

(六)根据学生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各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七)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监督学生会工作,有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力;

(八)应当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两年,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具体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

学生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二)有审议和表决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有对学生会各部门提出建议、质询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就复旦大学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督促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五)在必要时,五分之一或以上的正式委员联名向学生委员会主任要求召开学生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学生委员会候补委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学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行使学生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学生委员职责;

(二)主动了解本院系学生的需求,并提出相关提案,积极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

(三)认真参加学生委员会各种相关会议和活动。

当委员因故无法正常履职时,由学生委员会会议免去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从不在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对外代表学生委员会。

第十六条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四)处理学生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当学生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任代为执行。

第四章 学生会

第十七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委会的监督。

学生会的组成人员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和干事。 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学生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二)决定除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学生会重大问题;

(三)公开选拔并向学生委员会会议提名学生会各类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学生会全体会议;

(五)组织开展学生会各类活动;

(六)其他应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开展的工作。

第十九条枫林校区、张江校区增设学生会校区办公室,在学生会组织构架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能部门,报学生委员会审批。

学生会根据工作职能,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对原有部门设置进行调整时,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和具体调整方案,报请学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复旦大学在校本专科生组成的学生社团以团体会员身份归属学生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设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若干名。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学生会部长及其以下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老师中聘请一名担任学生会秘书长,任期为一学期,并报请学生委员会通过。秘书长作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代表出席学生会主席团会议,指导主席团工作。 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出席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并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和提议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监督学生会财务纪律、管理学生会各项资金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根据学生会有关规定,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和学生会全体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所规定的“大会”、“会议”及其它所需涉及表决的会议,凡与会人员超过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即为有效。对于一般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二分之一,即为有效。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赞同人数须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出席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相关部门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修订草案,提交2002年6月1日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清华大学学生会是清华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清华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清华大学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系(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清华大学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学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凡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乐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设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是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设代表会议负责召集。

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系(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资格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常设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常设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九条:常代会采用席位制,每个系(院)均有一个常设代表席位,由该系(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各系(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代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定期召开常设代表会议。全体会议由常设代表会议轮值代表召集并主持。常设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常设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讨论决定学生会主席团副主席的任免。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及各系(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三)常代会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常代会成员有权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工作会议。

(四)评议常设代表和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可形成对学生会主席的不信任案决议。

(六)负责筹备学代会的召开,并向学代会汇报工作。

(七)负责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八)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二条:常设代表会议轮值代表由常设代表轮流担任。第一次全体会议学生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并讨论通过本届常设代表轮值顺序。

第二十三条:常设代表有下列职权:

(一)在常代会上有发表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拥有表决权。

(二)如遇特殊情况,经五分之一以上的常设代表联名,可以申请提前召开常设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设代表有下列义务:

(一)反映同学呼声,代表同学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常设代表会议。

第五章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常代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常代会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和常代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清华大学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各系(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系(院)学生会

第三十二条:系(院)学生会是本会的系级组织,接受所在系(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系(院)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系(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系(院)学生会主席由系(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系(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系(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系(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系(院)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院)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系(院)学生会开展工作,系(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七章班委会

第三十九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

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系(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四十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四十一条: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院)学生会规定。

第八章财务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清华大学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常代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学生会必须向大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大学学生社团章程

动漫协会 协会章程

动漫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动漫协会是由在籍学生因为共同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并接受社联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 组织原则

1.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制度。

2.遵循学校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工作。

3.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校同学服务。

4.社团工作在学院组织领导下由学生会具体负责。 5.社团的一切活动申报上级组织经批准开展。

第三条

宗旨

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充分利用学生课余时间,有组织地、有创造性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社会公益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二章 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学生会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本社团特请相关专业老师刘海波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全面指导本社团工作。

第六条

本社团的组织机构由社长、副社长及各部部长组成。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职责:

1.选举社团社长和组织机构成员;

2.审议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3.负责组织召开组织机构例会,检查社团工作进度和活动的开展;

4.负责社团所有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本社团将制定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学生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三章 社团注册与招新

第九条

本社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根据团委的同意安排到学生会进行注册,以利于学生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第十条

本社团原则上在学期初向学生会提交招新报告,参加社联统一招新工作,招新海报或材料必须清楚明确,必须向招聘会员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干部干事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不符。社团在招新之后向社联报告招新人数。

第十一 条

学期中社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新,须向学生会提出申请,按照学生会排部署具体事宜,进行自主招新,招新工作必须与统一招新相同,并在招新之后向学生会报告招新人数。

第四章 社团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七条

本社团分别设立的人事部、宣传部、策划部,部门所设相应职务。

第十八条

本社团组织机构由社长,副社长,各部部长及副部长组成,并参加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各部门的职能。 人事部:负责社团成员的考核和管理,以及后期成员的招新;策划部负责每次活动各项策划,准确无误后部长审核通过;宣传部:负责社团各项板报等宣传工作。

第五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条

本社团社长的产生、任职与更换;

1.本社团社长任期为为一年。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学生会有权请学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2.换届时间是每学年第一学期末,社团工作结束前的一个月。

3.在全面总结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任社长向学生会提交工作总结和换届申请。

4.下届社长候选人可由上届社长推荐、社团成员推荐或自荐,经社团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差额选举产生,得票数必须超过总选票半数方能当选。候选人必须是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必须向学生会递交竞职申请书。

5.社团的新任社长原则上需通过学生会的考察。

6.新任社长有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社团成员有权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留任。

7.社团社长不得在其他学生组织中兼职。

8.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学生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享有组织管理所在社团的权利,享有组织所在社团开展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享有向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社长的义务:必须遵守学生会章程,实践学生会宗旨;必须按时参加学生会召开的会议,汇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向会员说明社团发展现状,并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必须积极参加学生会的各种活动,执行学生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社长;

1.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2.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纪处分者;

3.有其他违反法纪法规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主要干部就由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会员认可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社团联合会考核认可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社会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社团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五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会员,关心会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学期或学年进行改选或调理,社团联合会经校团委批准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XX协会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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