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市场化论文

2022-05-09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资产评估市场化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为落实中央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促进林业产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加快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资产评估市场化论文 篇1:

资评准则修订全面完成 专业人员有证无证均受约束

为了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加强资产评估执业监管,推动《资产评估准则》建设,2017年8月23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简称“中评协”)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与基本准则一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资产评估准则》完成全面修订。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分别从业务和职业道德两方面系统的规范资产评估行为。财政部负责基本准则的制定工作,中评协负责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工作。

那么,《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基于什么样的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修订后将对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财会信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并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业界专家。

《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及实施环境的变化

2016年发布的《资产评估法》9处提到了评估准则,提高了评估准则地位,也对评估准则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86号令也对《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和监管做出了规定。同时,当前《资产评估准则》实施环境在法律、监管、实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为此,在财政部指导下,中评协启动了《资产评估准则》全面修订工作,这是资产评估行业加强《资产评估法》配套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国春介绍,《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一是《资产评估法》的要求。《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评估准则;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评估准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资产评估法》还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准则中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规定。《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与《资产评估法》衔接。

二是评估实践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服务行业,需要以专业赢得市场、以专业赢得尊重。《资产评估准则》是重要的支撑。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资产评估服务的市场属性进一步显现、资产评估服务的市场范围进一步拓宽、资产类型进一步增加。市场化发展对《资产评估准则》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及时地更新和完善。另外,《资产评估准则》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准则中部分不适应资产评估发展的地方逐渐显现,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是加强监管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86号令)规定,财政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资产评估准则》为依据,对评估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价值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检查。在监管强度增加、监管方式改变的环境下,《资产评估准则》需要针对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档案等重点监管环节细化准则条款,增加准则的可操作性。

四是完善准则体系的要求。自2001年第一项《资产评估准则》发布,到后来陆续发布新的《资产评估准则》,至今已经16年。多年来,国际主要评估准则经过了多次修订,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一直未进行全面修订和整合。由于部分准则发布较早,受发布时的政策市场环境、评估理论技术认识所限,有些准则条款不够完善、有些准则条款文字表述不够准确;《资产评估准则》逐年逐项发布也导致了准则间有些内容的交错重叠,有的格式不统一,不利于准则间的协调。为加强准则建设,需要对准则内容和准则体系进行完善。

张国春还介绍了《资产评估准则》修订的原则。他指出,《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兼具复杂性和系统性,为了保证准则修订质量,准则修订工作坚持了三个原则。

首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资产评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现、揭示资产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提供资产价值专业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既要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资产评估准则》需要以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规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和职业道德行为。其次,有效衔接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都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应体现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监管主体的相关要求。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结合86号令的规定,在制定理念、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保持协调统一。再者,吸收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资产评估准则》修订要注重吸收评估理论和实践发展成果,研究和借鉴国内外相关评估业务标准和准则的经验,关注当前评估市场及业务特点,探索解决执业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体现《资产评估准则》修订的专业水准。修订时应保留已实施准则中符合行业实际、行之有效的内容,保持准则体系和内容基本稳定;增加和调整因市场、法律和专业环境变化而确有必要补充和调整的内容,从立足行业整体发展着眼进行修改完善。

調整了准则体系及规范了主体

据了解,根据《资产评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准则修订工作主要从每项准则自身、准则间的协调和准则整个体系构建三个角度入手,在准则制定理念、专业术语使用和内容表述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基本实现了从体系、内容到文字和格式的全面优化。

一是调整准则体系。修订前,准则体系由28项准则组成,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部分。业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四个层次;职业道德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其中业务准则共26项,职业道德准则2项。修订后,准则体系由27项准则组成,包括基本准则、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三个部分,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目前执业准则共25项。

二是调整准则规范主体。修订前,准则规范的主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2014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改革,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许可,《资产评估法》吸收了改革成果。此次修订,将准则规范的主体修订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规定了其内涵,全面涵盖了对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其中“资产评估机构”特指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法定评估业务的规范主体为“资产评估师”。

三是聚焦业务要求。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资产评估准则》中包含了部分行政管理和其他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内容,此次修订将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资产评估师会员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签字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等内容删除,明确《资产评估准则》主要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目的是建立评估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操作标准,不涉及前期的主体管理和后期的违规惩戒。

四是明确准则适用范围。修订后,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接受财政部监管,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遵守《资产评估准则》,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完善评估程序要求。《资产评估准则》完善了评估程序要求,要求依法对在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证明及其他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核查和验证方式进行了列举,对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核查和验证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要求重大或者特殊项目的评估档案归档时限不晚于资产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后30日。要求资产评估档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等。

六是明确评估方法选择范围。《资产评估法》规定,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规定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准则》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对资产评估方法选择做出规定,同时将《资产评估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方法的范围明确为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七是调整出具评估报告要求。修订后,在资产评估报告扉页上和声明中强调依据准则编制,在声明中增加使用人、使用责任、正确理解评估结论等内容以达到规范和引导报告正确使用,避免内容误导的目的。在签章上对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做出差别化规定,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签署非法定业务,法定业务需承办的资产评估师签名。86号令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删除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报告的规定等。

八是准则之间格式和内容的协调。此次修订,将实体性准则中涉及评估定义的表述进行统一,删除由于准则发布的时间先后问题导致专项准则与部分实体准则重复的内容,将准则间交错的内容进行调整。另外,在基本准则中提出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在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中分别做出具体的规定,既涵盖了业务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又将两者的要求在准则间进行协调。

九是文字方面的优化。在准则征集意见过程中,中评协收到了近千条文字优化建议,中评协结合法律法规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后对大部分合理建议进行吸收,对资产评估相关术语名称、表述进行调整和优化,使表述更加准确,符合专业和文字要求。本次修订涉及文字方面的优化超过800处。

无证专业人员列入准则约束范围

“此次《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对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相关各方包括理论研究者、实践工作者以及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委托单位都将带来实质性的影响。”教育部高等学校金融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重庆理工大学MBA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邱冬阳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总体上看,修订准则会对资产评估行业带来积极、有利于行业规范发展、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当然,可以预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资产评估实践的发展以及技术手段的进步,《资产评估准则》在十年、二十年后还会进行再修改,但本次修订是首次修订,对资产评估后续的修订有着样本意义。

对于《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将会产生的影响,邱冬阳认为,首先是对主体的影响,即使用和执行准则的人员。由于国家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许可考试制度的变化,此次修订对资产评估主体的范围做了一些调整,把资产评估师调整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范围更宽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邱冬阳介绍,在资产评估实务中,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没有证书的人员是有区别的,即注册和非注册的区别。修订前的准则只针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参与评估工作的其他人员没有明确要求。而在实际操作运行中,一些参与资产评估的辅助人员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没有证书便没有资格签字盖章,也就可以不受准则的约束。实际上,这些没有证书的从业人员对准则的理解或者是对准则的执行情况,会反过来对评估结果、评估报告、评估行业带来影响。准则修订前签字负责、不签字不负责的规定,在当时的背景下可行,但放开以后可能就不太合适了。在参加资产评估业务合作过程中,只要是专业人员都应该负相应的责任,按照《职业道德准则》、《执业准则》要求自己。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大家共同遵守准则,也避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其他人员不签字之间的委托代理或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邱冬阳表示,主体范围扩大的修订非常值得肯定。

其次是对实务操作的影响,即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报告的修订变化,涉及面比较宽。邱冬阳指出,一是修订了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修订后对出具报告以后上交的期限规定为30天,资产评估报告保存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别为15年、30年,这与国家相关规定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二是根据不同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可以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这符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尤其是提到三种评估方法的衍生方法,为资产评估方法的拓展留下了空间。邱冬阳表示,可以预见,评估实务中用得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成熟的方法,比如实物期权法等将逐步得到全面认可。评估方法及两种评估方法相互印证的修订,以使资产评估的结果更可靠、更真实,或者站在交易买卖方不同角度评定的结果,对于资产评估报告的可行性、准确度,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可信度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三是格式化方面的修订包括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范围、格式都做了一些具体的调整。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导向,就是对于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方、报告人、监管方以及撰写报告各方的责任有了相对的划分。这种划分比以前更清晰,有利于大家共同遵守准则,资产评估机构只需要按规定严格执行。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总裁胡智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发布的资产评估系列准则,将原准则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拓展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即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以及其他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一方面将准则的约束范围,从原本的仅针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拓展到全部具备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能力提供资产评估相关服务人员,有利于推进资产评估准则在资产评估相关领域的普适性;另一方面也以准则的形式为各种多元化资产评估专业服务及专业人员的行为提供了指引,保障了资产评估准则的动态有效性。

胡智表示,本次发布的资产评估系列准则,将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法定评估业务进行了明确,即资产评估法中定义的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同时对法定评估业务的签章制度给予了具体规范。对法定评估业务及相应签章制度的明确,从准则指引的层面上,保障了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相关事项资产评估的执业质量和规范性。同时,法定业务的明确界定也标志著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务领域、服务范畴超出法定评估领域这一客观事实已经得到准则的进一步认可,并已明确纳入评估准则指引和规范的体系中,进一步拓展了评估准则的指引范畴,也促进了资产评估专业服务在准则规范下的良性发展。

除准则对行业产生的影响外,邱冬阳提出,准则不能代替法律,它介于法律和资产评估实际操作的中间环节,此次修订对于可能出现不执行准则或执行有偏差等问题该怎么办规定的不是很具体,有待在实际中发生问题后逐步归纳、总结、完善。

此外,邱冬阳还提出,准则的修订是资产评估相关各方参与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凡是关心资产评估行业的人员包含从业人员、研究人员,都要积极主动地宣传推广。在宣传推广时尤其需要强调、重视对设置资产评估本、专科专业、设置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点(MV)的高等院校的宣传,因其培养的是即将进入资产评估行业的学生们,这些潜在的入职者对准则的认可、理解和宣传非常重要。对高校或者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一些考试培训,要把修订后的准则作为教学、考试、培训的内容,这样更利于大家理解、便于宣传。

胡智最后表示,资产评估系列准则以《资产评估法》为规范和指引,以市场需求和专业服务为导向和标准,为评估行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行为提供了有法可依、与时俱进、相对具体的执业准则和指南,有利于行业的长效、健康发展,有利于机构、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有利于评估执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价值发现功能提供了强大和坚实的专业基础。

作者:滕娟

资产评估市场化论文 篇2:

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二)

为落实中央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促进林业产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加快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和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程序及具体事项;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和操作规范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我国稳步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了广大林农造林积极性,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但也出现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流转操作不规范、评估市场混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等问题,现行资产评估机构难以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产生积极的作用,使资产评估更好地为国家林权制度改革服务。

上期全文刊发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八条的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对《暂行规定》中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的资质和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本期将选登专业人士学习《暂行规定》的体会。以期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内容和作用。

——本刊编辑部

资产评估市场化论文 篇3:

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一)

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一)

为落实中央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促进林业产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加快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和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程序及具体事项;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和操作规范提出了要求。

近年来,我国稳步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了广大林农造林积极性,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但也出现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流转操作不规范、评估市场混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等问题,现行资产评估机构难以满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快速增长的需要。《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对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产生积极的作用,使资产评估更好地为国家林权制度改革服务。

本期全文刊发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共六章二十八条的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对《暂行规定》中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的资质和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下期还将选登专业人士学习《暂行规定》的体会。以期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暂行规定》的内容和作用。

——本刊编辑部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发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附表等略)

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一、《暂行规定》明确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使资产评估能够更好地满足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

《暂行规定》全面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联营或进行中外合资合作;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从事租赁经营、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涉及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诉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等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此外,《暂行规定》还提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因自然灾害、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上述规定,充分发挥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价值发现功能,全面服务于林权的各类经济行为,发挥了资产评估在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

二、《暂行规定》强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的资质和规范要求

当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体较为混乱,既有专职评估机构,也有兼营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有一些没有评估资质、不具有评估能力的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林业相关的科研院校和设计单位。由于缺乏专门的评估人员和评估规范,导致随意评估林权价值,给林权所有人及相关利益方造成了损失,并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暂行规定》考虑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明确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从事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当依法具有资产评估资质,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部门有关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暂行规定》对资产评估提出了规范要求,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或有关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

三、《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的重要举措,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暂行规定》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和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要求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同时,《暂行规定》要求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库,共同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培训、后续教育,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作者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作者: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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