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方式分析论文

2022-04-25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审判方式分析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行政审判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先进制度设计,通过“官”民矛盾诉讼程式上的处理,厘清纷争委曲,增进和解信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中国的行政审判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与改革开放同呼吸、共命运。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回顾中国行政审判走过的这20多年的历程,明确行政审判的发展方向,意义十分深远。

行政审判方式分析论文 篇1:

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问题和出路

摘 要: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愈发不能适应、处理复杂多样的行政争议案件。不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官民矛盾”只会更加激烈,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在众多改革的设想之中,设立行政法院是比较适当的选择。

关键词:行政审判;司法改革;行政法院

作者简介:尹晓庆(1990-),女,辽宁鞍山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我国现阶段的行政审判制度是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以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法庭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各类纠纷不断的增多,尤其是官民纠纷的益增形成了大量行政争议案件。但是,二十六年前确立的行政审判制度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和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反而引发了大量的涉诉信访,使得人民群众认为只有通过信访等途径才是维权的有效手段,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当中,人民应当是信任法律公正性的,当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选择司法渠道解决才符合法治的精神。遇事即选信访,首先就是对司法的不信任。在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弊端。为了正确充分的发挥行政诉讼维护权利、监督权力的作用,必须进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在制度上保障行政与审判分离,确立司法的权威。从行政审判的实践来看,中国行政审判的出路在于确立一整套全新的行政法院体系。

一、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现状分析

审理行政案件应该是独立的司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才能保证其公正性。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的特殊性和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特殊性,我国的现状是法官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司法并不独立。总结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审判的行政化。二是法官的专业性不足。

(一)行政审判的行政化

行政审判的行政化来源于外部和内部两个部分。外部主要是政府机关的干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独立的法院系统,实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分离,但是法院的人、财、物还都受制于政府,法官和法院的行政人员的选拔是由面对行政机关对其审判过程中的指手画脚,难免会有顾虑。在人事方面,政府通过编制管理、公务员资格考试控制法院的人事权。对于法官的性质、职责、任职条件、等各方面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按照现行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法院法官职位还要受到政府编制的约束。而且,在现实中绝大部分的法官是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的公务员资格考试上岗的,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突破法律规定,在事实上把法官纳入行政人事管理的范畴。在财务方面,我国实行“一级政权,一级预算”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人民法院财政预算也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其决定权掌握在同级人民政府手里。不但法院办公环境的改善、办公设备的添置决定于同级政府预算,就连法院人员工资开支、办公经费支出等也都要受制于同级政府。“吃着人家嘴短,拿着人家手短”,因此,法院有时面对行政机关的干预也无可奈何。内部是指法院内部的压力。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这样就难免会受到法院内部行政化的不合理干预。审理行政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合议庭的成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结果,需要上报庭长、分管院长、审判组织层层批准,这样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法官的专业性不足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争议种类繁多复杂,各种行政规章规定分工细致,必须需要专业的行政法官。但是我国各级法院中,还是以民邢法官为主,专业的行政法官较少,行政庭的法官以前因为行政案件少,所以行政庭的法官人数不足以应对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件。并且,在法院内部民行庭业务调动频繁,行政庭的法官大多来源于民庭,对于处理行政争议专业性不足。

二、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设想

我国也一直在探寻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出路,早期“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和“相对集中管辖”两种模式比较受到认同。这两种模式试图回避地方政府对同区划法院行政审判可能的干预,让审判更加独立,有个别试点法院试行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升,而行政机关败诉率也明显提高,改革的效果极为明显。但是,这两种做法只是权宜之策。基层法院的案件即便提级到中院审理,很多地方县(区)委书记是市委常委,县(区)里边的行政案件,如果书记给中院院长打招呼,中级法院仍然很难有能力排除这样的干预,如果还在老的系统内进行改革,出路并不是很大。设立一套完整的行政法院制度是目前来看比较适合的选择。设立行政法院,使法院的人事和财资独立出来。可以大幅度的提升审判的独立性,扭转目前行政审判中被干预严重的状况。

[ 参 考 文 献 ]

[1]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设立行政法院[J].法律适用,2013(7).

[2]江必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研究——兼论我国行政法院体系构建的基础、依据及构想[J].行政法学研究,2013(4).

[3]金邦贵.法国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作者:尹晓庆

行政审判方式分析论文 篇2:

“官”民矛盾的和谐治理

行政审判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先进制度设计,通过“官”民矛盾诉讼程式上的处理,厘清纷争委曲,增进和解信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

中国的行政审判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与改革开放同呼吸、共命运。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回顾中国行政审判走过的这20多年的历程,明确行政审判的发展方向,意义十分深远。

成就不可低估

中国行政审判制度发端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确立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初步完善于世纪之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粗到细的不断完善的道路,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这些成绩和进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审判依据不断完善。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先后制定12部重要司法解释,发布8件重要的司法指导性文件,针对具体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作74件批复解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审判依据体系。

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种类达到50多种。行政案件收案数从1990年的13006件增加到2007年的101510件,增加了8.72倍。行政审判成为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并驾齐驱的三大审判之一。

审理方式不断规范。审理方式主要是指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实行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的问题。1989年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审判程序,各方咸称不便。1989年以后,统一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推行了审判方式的改革,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超职权主义的审理方式,审理方式不断规范。

审查范围不断扩展。审查范围的扩展主要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对于肯定式的列举作较为宽泛的的理解;二是对否定式的排除作较为严格的解释。此外,对有争议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有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权利;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合法性判断权和选择适用权。

审查程度不断加深。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滥用职权和显失公平的理由进行审查。法院对行政行为不仅要进行法律审查,对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也要进行适度的审查,并可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行政行为或撤销后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裁判方式不断齐备。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并重作)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四种行政裁判形式。其弊端之一是裁判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非原告的诉讼请求;弊端之二是裁判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非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效力无置喙之地。考虑到保护原告的主张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若干解释》就行政裁判方式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和确认合法、违法或者有效、无效的判决形式,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裁判方式体系。

审判机构不断健全。行政审判机构是随着行政审判制度的不断完善而不断健全的。截至1990年12月25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3277个,其中高级人民法院30个,中级人民法院343个,基层人民法院2904个。全国共建立独立的行政审判庭3037个,占92.68%,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全建,中级人民法院建庭340个,占99.13%,基层人民法院建庭2664个,占91.74%。截至2002年5月28日,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庭共计3227个。

审判队伍不断壮大。近年来,行政审判力量有所充实,行政审判法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基础。一大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进入行政审判队伍,行政审判法官的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到2002年5月28日,行政审判人员共计11720名。至2007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行政审判人员12034人,其中庭长1689人,副庭长1792人,审判员3961人,助理审判员1040人。

审判环境不断改善。行政审判涉及民告“官”,比较容易受非法干涉和不当干预,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阻力比较大。最高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案件的主管和管辖制度进行了改革。此外,一些法院还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配合有关政府进行依法行政绩效评估、依法制裁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代理人等方式帮助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纠正消极应诉等倾向。这些措施不仅使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的意识发生了积极变化,而且也改善了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

总之,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中国行政审判经历了不平常的历程,走过了西方一些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程,其成就不可低估。

功夫不可不深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行政审批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今后的发展历程中, 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审判的发展方向,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以下几方面下大功夫:

协调“官”民关系。要贯彻“和谐审判”的理念,加大协调的力度。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设身处地与诉讼双方进行沟通,以入情入理的分析帮助双方打开心结,化解对立情绪,寻找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才能实现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再次,要加强沟通、增进共识,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工作,引导诉讼双方使其对诉讼结果的期望更趋于理性化。最后,要以辨证的眼光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对错。

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要进一步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牢固树立保护相对人诉权的观念,树立“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司法理念,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坚持“宽进严出”的立案审查原则。为确保诉权设定有效的救济制度。大胆探索新类型案件的受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排除阻挠群众行使诉权的各种障碍。

提高审判质效。一是要建立健全以立案准确率、申诉率、上诉率、二审开庭率、协调成功率、审限内结案率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的行政审判工作评价体系,量化评价方式;二是要严格监控结案周期、结案率、上诉率、申诉率等影响审判质效的主要指标,合理确定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和结案率,采取合法而理性的措施降低行政诉讼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和申诉率;三是要在健全审判质效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排位通报制度;四是要切实树立“精品”意识,做到案件处理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无懈可击。

改革审判方式。一是要彻底将审理的重心转移到被诉行为的合法性上来,改变法院和被告一起审原告的作法;二是要切实贯彻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三是要尽可能地增加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厉行开庭审判制度,提高公开开庭审判率和当庭宣判率;四是要适当调整庭审结构,提高审判效力;五是要合理配置审判权与诉讼权利,适当加大诉讼权利对审判权的制约力度;六是要正确处理各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强化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七是要确立合并审理和并案审理制度,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和集团诉讼制度。

优化维权环境。一要把优化维权环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改善司法环境的规划,专人研究,专人负责。上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不仅要改善自身的环境,而且要帮助下级法院改善环境;二要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切实降低维权成本;三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行政审判的裁判公正率,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度;四要确保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不受打击报复;五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提高队伍素质。一是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行政法官要走“少而精”的道路。同时,要净化法官的职能;二是要着力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特别注意增强政治智慧和适用法律的智慧,不断培养和提高协调“官”民关系的特殊本领;三是要着力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能力;四是要更加注重廉洁自律;五是要加大在职培训力度。

强化审判管理。实行全面的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行政审判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现人性化管理。(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作者:江必新

行政审判方式分析论文 篇3:

“行政法院”呼声渐起

延续了24年的行政审判体制终于面临改革。记者获知,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分别在北京和福建主持相关座谈会,调研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案,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支持。

现行《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从未有过修改,此间,中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极大的变化。

两次座谈会均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万鄂湘主持,参加者包括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各省高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以及行政法学界学者。

“行政审判体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此次修法,核心要旨是如何建立起一套行政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司法监督的审判体系,以回应对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权力监督讲话的具体落实。”

行政审判外部压力巨大

一位资深行政审判法官在会议上坦露心迹,“从事行政审判十余年,感慨非常多,越干行政审判越感到困惑,因为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越来越低。”

这位法官所在的省份,2012年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1.37%,二审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上升3.7%,申请再审案件却占9%,而进京登记上访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15%。

“数据说明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极低,完全成了倒金字塔型。”上述法官说。

全国范围内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记者获知, 最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的案件之中,申诉案件比例为整体案件数量的1%至2%,但行政申诉案件却占到全部申诉案件的19%左右。这类申诉中,行政机关申诉的案件极少,99%的行政案件申诉人都是普通百姓。

申诉率过高的结果表明,“民告官”案件中,行政审判的实际效用较低,中国的行政权力过于强大且难受监督。矛盾无法在当地通过行政审判解决,普通百姓便大量通过申诉、信访渠道寻求中央救济。

目前行政审判均与原有审判体系相同,按照行政区划逐级建立,并由此建立起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尴尬在于,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地方政府提供,民众起诉当地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却要这个由当地政府养活的法院来审理,这本身就不符合权力监督的制度逻辑。

在不同的渠道,记者获得了这方面的案例

山东某市有涉及到市政府的案件,法院准备立案,市委书记交代不能立案。当事人不服,到该省高院上访。省高院慎重研究后认为下级法院应当立案,但即便得到上级法院支持,当地法院仍然不敢立案。

不仅是对案件干预,更为极端是针对法官本身的措施。东北某省法院一位行政庭的领导准备到北京出差,还没走到火车站却被紧急叫了回去。原来在此之前该省某基层法院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处基层政府败诉,当地政府遂以法官涉嫌违纪为由,当地检察机关介入案件调查。政府部门要求上级法院启动再审,否则将进一步采取措施。

一位资深法官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有的地方判处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最初能达到整体受案数量的60%左右,后来逐步降低,现在包括各种方式,加起来能让行政机关改变的也不到10%。”

在学界看来,大量数据和案例表明,现有行政审判体制下,制度上抵制外部干预无能为力。一方面,原告的诉权难以得到保障,很多案件在各种干预之下无法立案;另一方面,即便立案之后,法院也难以独立公正做出裁判。

“系统内改革出路不大”

2002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推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该院规定,对于被告为县级政府和1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由中院直接受理,并依法指定给被告所在地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判。

这样做试图回避地方政府对同区划法院行政审判可能的干预,让审判更加独立。在推行此种模式的当年,台州各基层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81件,审结生效45件。其中政府败诉案件29件,败诉率为64.4%,同比上升了51.3个百分点。

此后2007年9月,浙江丽水中院在时任分管副院长叶赞平的主导下,启动了“行政诉讼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制度”。

2013年年初,已升任山东省高院副院长的叶赞平对记者說,“做法很简单,一是当事人在立案时提出指定管辖申请,二是受案法院认为不适宜由本地法院管辖。两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一,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改革的效果极为明显。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升,2006年和2007年丽水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数分别是110件和111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后的2008年和2009年增加到191件和201件,上升了74%以上。

而行政机关败诉率也明显提高,2008年丽水市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6.9%,居浙江省第一。2008年集中指定管辖的56件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有20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达35.7%,远远高于全市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的败诉率。

总体而言,这两种做法仍是权宜之策。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多种改革方案中,被普遍认为可行的方案是,在现有法院体系下,打破行政区划,单独设立行政法院体系,“使行政审判管辖体制与行政区划相脱离。”

现行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院并非新的创举。现行的军事法院、铁路法院与海事法院均为专门法院,其特点是在组织、受案、审判方面不受行政区划约束,摆脱了人财物的对行政区划的依赖,外部要对其施加干预的难度就大得多。

马怀德说,设置行政法院要打破司法辖区附属于行政区划的现状,目前可行的做法是设立三级行政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一个上诉行政法院和若干行政法院。”

“考虑不同地区的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交通条件、行政案件数量等实际需要,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可以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设立若干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由所属行政法院法官组成,主要组成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所属行政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马怀德说。

尽管如此,重新设立一套体系仍然令人存有疑虑。有观点认为“与行政区划相脱离将会使行政审判失去监督”。

记者获知,最高法院曾长期跟踪这一问题。结果显示,海事法院与行政区划脱离,并未带来监督上的弱化和司法公正程度的降低,相反,海事法院申诉远远低于其他法院,而海事法院多年来也未发生过司法腐败的案件。分析结果显示,监督和行政区划并不正相关。

马怀德认为,“设立行政法院并不回避人大对于行政审判的监督,在做法上只是改变目前行政审判法官的任命层级,各级行政法院由院长一人和法官若干人组成。高等行政法院院长和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院长、法官由高等行政法院院长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马怀德告诉记者,“各级行政法院的经费都应当来源于中央财政,由最高行政法院汇总各级行政法院的初步预算方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提出,具体内容如预算的确定、经费的管理、拨付等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

除了现行体制改革,行政审判的法治环境问题也被提出来,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刘莘认为,“不仅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审判,还应当确立起党委不干预具体司法过程、司法个案的禁止性规定,党委常委会上不要干预,党委成员私下不能干预,这个规定确定下来之后,我想法院受干扰问题上会有很大程度改进。”

多位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则提出,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有干预司法的天然冲动,肯定动员一切资源说服法官,或者压服法官。这种情况下,应该将所有因素、所有情况都在法庭上说明,以求原被告在法庭上地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成立行政法院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让行政权力没有寻求干预的渠道,行政机关回归到当事人的位置上,所有东西都要回归法庭。

“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一个上诉行政法院和若干行政法院。”

作者:申欣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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