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2022-08-21

第一篇: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18、参与赌博,偷税漏税,失职渎职,违法经营,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有庇护、支持亲友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二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附件7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

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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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研究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五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第五条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六条

处臵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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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对象。结合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党员个人表现情况,由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确定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2、调查取证。由党支部确定2-3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调查组,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及错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证明人的身份,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等叙述清楚。调查的笔录应向证明人宣读,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摘抄的材料要由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

查证时,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并表明态度、写出自我检查材料;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3、撰写材料。(1)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材料,并报党支部审查。(2)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和经党支部审查确认的事实,撰写不合格党员综合考评鉴定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所犯错误或存在问题、民主评议结果、事实认定依据、本人态度等内容。(3)说明材料。综合考评鉴定材料形成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不合格党员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由调查组形成说明材料。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和说明材料,要

认真研究核实,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4、支委会讨论。结论材料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后,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政策界限、处臵原则、处臵方式,慎重分析研究,提出对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处臵意见。对党员所犯错误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处臵意见。

初步处臵意见形成后,党支部要派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将支委会的初步处臵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作好谈话记录。如果不合格党员对组织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支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如提出无理要求,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党组织应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及本人态度,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5、支部大会表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党员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议主要程序为:(1)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事实依据、“双评议”结果、本人态度、支部初步处臵意见等。(2)听取不合格党员的自我检查或说明、申辩。如不合格党员不参加会议,由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情况。(3)参会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所犯错误事实、性质认定、处臵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为其辩护。(4)参会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逐一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处臵决定;因故不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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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4)《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5)综合考评鉴定材料;(6)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7)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8)宣布党(工)委处臵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党(工)委派人谈话的记录;(9)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10)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党(工)委对不合格党员形成处臵决定后,要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自行脱党、退党和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其档案材料由党(工)委保管,并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较差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下营乡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

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

或劝退、除名。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处臵原则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

(二)处臵措施

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应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

(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6)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7)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受除名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第四篇:合格党员标准 不合格党员表现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2)怀疑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3)思想空虚,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或邪教活动;(4)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思想消极落后;(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

2、宗旨观念淡薄(6)高居群众之上,以权压民,以权欺民,对群众缺乏感情,态度冷横硬;(7)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8)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9)为个人名利或部门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民争利;

3、党性觉悟差(10)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11)不主张正义,对坏人坏事不揭发、不斗争;(12)不讲原则,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好人主义严重,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团和气;(13)不讲大局,不维护党的团结,不服从组织决定;(14)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或以其它非组织手段企图达到个人目的;(15)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

4、组织纪律涣散(1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1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1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19)自由主义严重,对组织的决定阳奉阴违,言行不一,故意使绊子、添乱子;(20)搞派别活动或搞其它非组织活动;(2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22)不按组织程序和《信访条例》办事,带头、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23)有违反党规或国家政策法令或行业规定的行为;

5、道德行为扭曲(24)聚众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25)参与制黄、贩黄活动;(26)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所;(27)参与吸毒、贩毒活动;(28)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29)铺张浪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30)不赡养老人;(31)不抚养未成年子女;(32)虐待家庭成员,道德败坏;(33)诽谤、诬谄他人;

6、廉洁自律松懈(34)不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3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36)长期与同志闹无原则纠纷,经常搬弄是非,酗酒闹事,贻误工作;

7、工作作风飘浮(37)不深入基层,习惯做表面文章,哗众取宠,应付上级,应付群众;(38)不实事求是,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和问题;(39)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名利,劳民伤财;(40)明哲保身,工作不“踩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一切为了保官;(41)工作拈轻怕重,不愿钻研业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42)事业心不强,主观努力不够使本职工作在本单位综合考核中长期落后;(43)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8、落实“第一要务”不力(44)只讲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不讲全局利益,对党委政府加快发展的政策规定,明顶暗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45)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对被管理或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46)办事不公,执法不严,不履行职责,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不制止、不处理。

9、其他方面不合格的表现分类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归纳为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等不履行党员义务,从事迷信活动、信仰宗教等理想信念动摇,参与阻工闹事、非法集资等破坏党的形象对于近期开展的“两学一做”中,青年干部应该怎么做。我从自身实际出发,为自己提出八字“座右铭”,即“真学真做,学必致用”,既然要学,就要学到位,学到手,党章党规熟读,系列讲话熟知,避免学而无感、学而无思,学而无用,充分体现知行合一。

第五篇:“合格党员具体标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

大讨论发言稿

我对照党章党规党纪,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实际,认真对照“学校合格党员的标准”寻找了自身的优点和差距,对照“学校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反思了自己不足。我结合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制定个人行动整改计划。我通过学习“新时期合格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的相关文件,按照“两学一做”的要求,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了书面归纳整理,我认为教师“合格党员具体标准与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如下 我认为合格党员标准: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教育观,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2.维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学校团结、稳定的大局,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3.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党支部和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改革任务。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学生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依法治园、依法执教的楷模。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为人师表。 6.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廉洁从教,不以教谋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及家长。

7.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工作高标准、高效率,争做“五星党员”。

8.立足本职岗位,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具有创新意识,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

9.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帮扶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并在群众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我认为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

1.不拥护、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与党组织、政府或学校唱反调,经教育仍不改正。

2.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国家、学校集体利益面临重大损失或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

3.在学校搬弄是非,阳奉阴违,拉帮结派,严重违反工作、劳动和组织纪律,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支部或退休党小组生活、不执行学校或党支部决定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黄、赌、毒活动,参与邪教组织,信仰非法宗教。

6.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规从事有偿家教,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 7.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作风霸道,或打击报复,侵犯集体、学校和师生权益,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

8.缺少奉献精神,私心严重,思想狭隘,嫉贤妒能,拒不参与教育教学业务学习与研究,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 9.廉洁纪律意识淡薄,违反“八项规定”,在学校基建、招生、物资采购、选拔干部、评职晋级、评优选先等“微权力”事项中违反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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