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组织部范文

2022-06-20

第一篇:吉林省委组织部范文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按照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党费管理的工作职责和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义务。

第三条 全省各级党费管理部门(单位)和党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本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l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l0000元以上者,交纳2%。

1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九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曰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州委组织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属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上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五条 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

2 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党支部(总支)应将党员当月交纳的党费在月底前上缴;基层党委、县(市、区)委及直属工委、市州委直属的党(工)委、全省各高校党委,应按季度上缴党费;各市州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应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底前,将向省委上缴的党费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第十九条 党费可以留存的单位为:县(市、区)以上地方党委,省委、市州委直属党(工)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直属党委。其他基层党委的党费应全部上缴上级党委。

第二十条 各级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具体上缴党费的比例为:

县(市、区)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20%;市州委直属的党(工)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70%;市州委向省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40%。长白山管委会工委及直属党委参照上述比例向上一级党组织上缴党费。

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的直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70%,省高校工委的直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50%;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向省委上缴党费的比例为下级缴纳总额的60%。

3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10%的比例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的比例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二十一条 有留存党费的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应通过银行存入上级党组织党费账户,不得交纳现金或坐收坐支。

第二十二条 上缴党费不得少交或拖延。对不足额或不如期缴纳的,上级党组织要进行催缴。被催缴的党组织自接到催缴通知之日起,须于30日内将所欠党费上缴,并书面报告欠缴原因。催缴不交的,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党员培训班、组织员培训班及购买、印刷培训教材的支出。

(2)订购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印制党课教材。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党费留存额的30%以内。禁止订购专业研究和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臵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4)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

4 (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6)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使用或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七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申请使用单位须向承办党费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申请报告,说明使用理由及金额,由党费管理的承办机构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严格按程序报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1)使用市州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组织部主管部领导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提交组织部部务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提交市州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2)使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工委委员会讨论审批。

(3)使用省直机关工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提交书记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提交工委委员会讨论审批。

(4)使用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所管党费,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审批。

(5)使用县(市、区)管党费,数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组织部主管部领导审批;数额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提交组织部部务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审批;数额在5万元以

5 上的提交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

(6)其他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使用党费,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报主管书记审批;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提交党委会讨论审批。

一汽集团公司党委、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党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党委、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党委及有关负责人审批使用党费的权限。

第二十八条 党费支出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使用“党费使用审批单”,支出在500元以上的,应有书面请示。

第二十九条 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支出或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以及500元以下的其他支出,方可使用现金,平时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元,除此以外,一律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不得编造用途,用转账、电汇等方式套取党费现金。因超过规定数额或管理不善致使党费现金丢失的,责任者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将使用情况向拨款的党(工)委组织部门写出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职责是:确定应开设的党费账户;起草使用或下拨党费的请示、报告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起草、印制使用或下拨党费的通知及拨付款项明细;起草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本级党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起草和上报向上一级党组织缴纳党费情况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定期了解和掌握本级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

6 导、监督和检查。不设组织部的有留存党费的党(工)委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和出纳分设。会计负责管理总账、明细账、党费管理财务专用章,出纳员负责管理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党费管理法人名章和办理银行往来业务。财务机构每季度须向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提供本级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开支的主要项目并附银行对账单,定期提供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明细。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等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并使用省委组织部“党费管理系统软件”对党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承担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严格按程序办事。每项党费支出,必须由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承担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方可办理党费款项的拨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批示或指令财务机构支出党费。

第三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含两个)党费账户,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将党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挪用、拆借和保留账外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费管理部门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财会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

7 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2月底前要就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各县(市、区)党委,长白山管委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一汽集团公司党委直属的党委,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工)委书面报告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经省委组织部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山东省滕州监狱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

察(公务员)7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录用公务员的要求,现将2006年山东省滕州监

狱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

报考山东省滕州监狱的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山东常

住户口(200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户口不限)。

(二)报考条件

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条件外,报考山东省滕州监狱人民警察(公

务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

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

2、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

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3、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

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6年3月1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

间出生);

5、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性别要求和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

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含选调生)不能报考;与滕州监狱在职公务

员有应回避关系的不能报考。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委培单位同意。

中小学教师报考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考山东省滕州监狱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现场认定的方

式进行。

报名时间:2006年4月19日-23日。

查询时间:2006年4月20日-25日。

报名网址:(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

身体初检、现场认定时间:2006年4月24日-26日。

身体初检、现场认定地点:枣庄市鲁南人才市场(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19号)

1、网上报名具体办法:

(1)报考人员登陆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本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每人限报一个部门或职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确认前多次登陆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滕州监狱初审确认,不能更改。

(2)滕州监狱在报名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内,在网上查看本单位的报名情况,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确认结果;如果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确认。网上报名期间,滕州监狱指定专人负责初审工作,节假日不休息。

(3)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登陆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枣庄市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和《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身体初检、现场认定手续。

2.身体初检、现场认定的具体程序:

(1)参加身体初检、现场认定的人员必须通过滕州监狱网上初审确认。

(2)提供本人报名序号。

(3)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枣庄市机关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亲笔签名的《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

(4)身体初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认定。身体初检、现场认定由枣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滕州监狱组织实施。

(5)经身体初检合格、现场认定无误的,缴纳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40元(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规定的免收报名费考务费的除外,下同) 。

(6)下载准考证。报考人员现场认定后,于5月8日-5月13日登录枣庄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7)报考人员身体初检、现场认定手续, 不得由他人代办。报名资格一经认定,不能更改。逾期不到现场办理认定手续的,视作放弃。

(二)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滕州监狱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时间为:6月2日-6月3日。地点:山东省滕州监狱(滕州市姜屯镇:滕州市汽车总站乘5路车到滕州监狱机关院下车)。

进入面试的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以后,需向报考单位提交本人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

(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参加工作或从业时间、本人现身份、同意报考公务员)、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单位介绍信应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报考人员系中小学教师的,还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属于人事代理形式管理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和人事代理部门共同出具。

报考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应提交身份证、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报考职位有其他要求的,均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取得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2天仍未向招考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包括非应届毕业生面试资格审查时不能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我省选派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报考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4分。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现场认定时,除出具当年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签发到西部或农村、社区工作的报到证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的毕业生要出具县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滕州监狱在进行现场认定时初审,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认,在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加分。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内容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

笔试时间为5月14日。

上午8:00-11:00申论

下午2:30-4:OO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考点、考场见准考证。笔试结束后,按申论占6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的省直机关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人数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普通管理职位招考的,按部门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部门和职位,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张榜公布。

(二)面试

面试时间为6月6日-7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00- 6:00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担任监狱机关人民警察所必备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试题分为通用和体现部门职业特点两部分,前者所占比例为70%左右,由省人事厅统一命制;后者所占比例为30%左右,由省人事厅、司法厅统一命制。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面试由枣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滕州监狱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由招考单位通知考生,向考生发面试通知书。面试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证件,交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张榜公布。

四、考核政审与体检

报考山东省滕州监狱人员的体检、政审工作在枣庄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滕州监狱组织实施。

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体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全面情况。如1个录用计划中出现2名应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人选。对考核合格人员,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招考条件中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要求,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组织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如考核、体检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进行考核、体检。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须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从其他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录用与管理

经考核政审和体检合格,拟录用为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的人员,由滕州监狱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经省司法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对拟录用的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手续。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正式任职,并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并凭《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监狱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培训期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费参加下一期培训,期满考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本简章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鲁人发[2006]8号和省人事厅、省

司法厅鲁人办发〔2006〕6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2006年滕州监狱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录用计划及招考职位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 庄 市 人 事局山东省滕州监狱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三篇: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文件

川人发〔2006〕43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政府人事局、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局、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州)政府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中,市(州)、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一式三份); 3.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 5.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我省有关规定,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登记工作应当在核定的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登记对象必须是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新录用的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后违规进入的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登记。

(二)登记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予以登记;对不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登记:对现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现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登记考试,考试合格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在单位编制和职数空缺内予以登记,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新审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登记也要严格按此办法进行。

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三)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各市(州)应在完成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审批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连同登记备案说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登记工作的要求

1.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集中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严格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及时开展人员登记等工作。 对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新申请参照管理的,原则上在省级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再开展申报、审批工作。

2.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地在开展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对审核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审核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各地要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对各地其他事业单位新申报参照管理的,可在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审核和报批。

3.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应当参加登记考试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适时组织全省统一的登记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和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使参照管理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

1.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务员法实施

参照管理

事业单位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27日印发

第四篇: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

资源开发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0年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中央在闽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现将2010年开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以下简称高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含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中与产业紧密结合并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主要指省部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

二、申报条件

海西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省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加强培养和引进,形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我省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拥有1名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域)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二)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的创新成果;

(三)团队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团结协作氛围浓厚。近几年来持续承担科研项目(课题)。

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应符合我省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企业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

3、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以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平台为主体的产业人才高地,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技术,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

2、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申报指标

本次人才高地建设申报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推荐指标和申报条件,认真开展申报推荐工作。既要注意产业结构特点和优势,又要考虑不同产业的分布,对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优先推荐。

中属和省属企业申报人才高地可在属地进行,不占所在地申报指标。

四、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对象填写《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附件2,可从省公务员局网站http://

附件:

1、2010年海西产业人才高地申报推荐指标

2、《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

3、《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4、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第五篇: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

吉林市人事局 2007年吉林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2007年吉林市各级党政机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考试录用科员及以下公务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招录计划

2007年吉林市各级党政机关共招录公务员130人。详见《2007年吉林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一览表》。

二、报考资格条件及资格审查

(一)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89年4月28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2年4月28日以后出生)。

6、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考单位。

7、报考乡镇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07年全日制应届统招毕业生和已经获得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

8、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其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7年4月28日前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县乡机关及农村、城市街道、社区工作时间累计2年以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9、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以往我省各级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资格审查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报名须知

(一)报名采取考生现场报名的方式。

(二)报名地点: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交流大厅

地址:吉林市解放北路人才大厦 联系电话:市委组织部:0432-2010304

市人事局:0432-2048882

联系人:市委组织部:单 良

市人事局:王影楠

(三)报名时间:4月27日—4月28日,每天上午8:30时至下午16:00时。

(四)报名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2007年全日制统招应届毕业生可持学生证)和二张近期2寸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2B铅笔及钢笔(碳素笔、圆珠笔),到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考试报名登记表可自行在网上下载(也可在报名现场领取),考生姓名汉字区位码可到网上查询(注:计算机中没有的汉字用“*”符号代替)。

网址: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jlgwy.net)

(五)考试收费标准:按吉省价收函字[200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实行报名费减免政策。

减免所需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携带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市考试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免缴其考试考务费用。

(六)其它事宜。报名人数不足录用计划数5倍的职位,要按1:3的比例核减录用计划。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原则上不组织考试,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职位。

面向乡镇优秀村党支部书记招考的职位,报名的考生应为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具备任村党支部书记1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左右(1970年4月28日以后出生),本人自愿报名,经乡镇党委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安排

(一)公共科目笔试

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采取分级考试的形式进行。报考省直、市直机关的考试等级为甲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甲)和《申论》(甲)。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的考试等级为乙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乙)和《申论》(乙)。

(二)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及格线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7年5月19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考生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格线为120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必须达到60分以上。各招考单位在公共科目笔试及格线以上且《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在60分以上的人员中,按照录用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专业考试或面试人选。如考生成绩总分相同,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者优先;如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均相同的,一并进入专业考试或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复习大纲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可免费下载。

(三)专业考试和面试

1、专业考试

部分招考职位确需进行专业考试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省或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专业考试由招考部门负责在面试前组织,并向社会公布专业考试的相关事宜。特殊职位的专业考试,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务于4月21日组织实施,并于4月22日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2、面试

面试在专业考试之后进行。面试试题由省人事厅统一命制。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当场公布面试成绩。面试由组织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

招考部门要在专业考试或面试前三天负责对参加专业考试或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招考简章和职位条件一览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其中2007年全日制应届统招毕业生需将《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此表可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下载)送交招考部门,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等。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专业考试或面试人选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报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三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分别占30%、20%、50%(即:折算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面试成绩满分分别为30分、20分、50分);不需要组织专业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即:折算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满分分别为50分、50分)。

五、体检与考核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在及格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总成绩相同,依次以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

体检人选确定后,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体检医院,分级负责,统一组织体检。报考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考生参加省里组织的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选由招考部门按照《吉林省录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法组织考核。对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拟录用人选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且考试总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考部门对体检、考核合格的拟录用人选进行复核后,在当地政府人事网站或以其他方式,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其拟录用人选资格,从报考同一职位考试总成绩在及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录用审批及登记、备案

拟录用人员确定后,由招考部门填写《吉林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附考察材料、体检表、《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市直及其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局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拟录用人员,由省级主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各级法院、检察院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查、汇总并分别经省法院、省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登记或备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由用人部门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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