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2022-09-14

第一篇: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8]115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江府[2008]48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交通运输体系建设。2009年安排交通重点项目投资26亿元。加快推进广珠铁路和广珠城际轻轨江门段的工程建设,同时要配合推进西部沿海铁路、南沙铁路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快推进与港珠澳大桥连接项目前期工程,争取尽早动工(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等单位负责落实)。加快江肇高速公路江门段、江顺大桥、广佛雅瑶至佛开三堡段扩建工程江门段、鹤南西江大桥等项目建设。加快崖门水道5000吨级航道整治工程、新会港二期万吨级泊位等航道和港口项目建设。(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江门航道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2009年安排能源重点项目投资165亿元。加快推进台山核电、国华台电二期、双水发电厂热电联供机组项目,争取年内动工建设,促进台山上川岛风电场

一、

二、三期主体工程完成。落实电源项目出线走廊,做好规划布控和我市电

源输出线网工程建设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江门供电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快水利工程建设。2009年安排水利重点项目投资5亿元,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争2010年前完成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全市农村11.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加快推进全市19宗21项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力争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任务。2009年全市计划筹集资金11亿元,加快江海堤围达标加固、城市防洪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改造以及内河整治等工程建设。(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加快现代产业发展

(四)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2009年安排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投资40亿元。加快推动维达纸业(江门)有限公司、江门市益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等续建项目工程建设,抓紧开展广东华泰纸业有限公司项目、新会区丰顺造船等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2009年开工建设。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造纸、金属制品、食品、纺织、材料等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五)加大产业园区建设和产业招商力度。市级将投入7亿元,带动50亿元的资金投入,加快推进省级产业园区、开平和恩平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

革局、市财政局,新会区、开平市、恩平市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市级财政将增加重大项目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资金,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吸引重大投资和鼓励增资扩产。(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六)加快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2009年安排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11亿元,重点抓好江门市大昌慎昌保税加工物流园区、高保隆新会物流基地等续建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负责落实)和江海区海逸酒店、恩平盛林生态旅游项目等新建项目。(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江海区、恩平市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

(七)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发展农村沼气,扶持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网络。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扶贫力度,推进农村泥砖房改造工程建设,2009年力争完成800户泥砖房改造工程。做好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推动20亿元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工程建设,全力推动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确保2010年全市农村信息“村村通”。(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各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强宜居环境建设

(八)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抓好国家、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力争明年房地产投资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推进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引导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贷款额度,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

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

(九)加强生态环境建设。2009年安排环保重点项目投资12亿元。推进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截污管网工程,市级投入4亿元,重点支持文昌沙水质净化厂二期扩建、江海污水处理厂(首期)、潮连污水处理厂(首期)及截污管网等项目。2009年底前建成荷塘镇、双水镇、司前镇、古井镇、斗山镇、广海镇、海宴镇、水口镇、苍城镇、赤坎镇、雅瑶镇、址山镇、共和镇、沙湖镇等14个中心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加快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重点建设旗杆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鹤山市马山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改造及扩容首期工程等项目。(由市市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鹤山市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加快市政项目建设。2009年安排市政重点项目投资10亿元,重点推进市区路桥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滨江大道雁山出口互通立交、东海路至南环路连接线 (由市公路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单位负责落实)、东华大桥、滨江新区天沙河路、滨江新区新南路、跃进路扩宽改造等路桥建设项目。市级将投入7亿元,加快滨江新区建设。(由市市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路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四、促进企业发展

(十一)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在全市择优挑选100家高增长、有品牌、有市场、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帮助有竞争力和成长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解决困难,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市级财政将投入218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减轻企业负担。适当降低企业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对加工制造企业从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堤围防护费、减征土地使用税,切实帮助企业减负4.8亿元。(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加大金融保障支持力度。每月在全市范围内举办1次政银企信息交流会,促进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鼓励设立各类信贷公司,完善担保机制,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安排专项资金以创业补助、业绩奖励或风险补偿等方式扶持担保公司建设,增强实力和抵抗风险能力。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适时组建地方商业性银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恩平村镇银行的筹组工作。支持辖内5家农信联社改革。(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的有关措施,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缓解企业经营压力。重

点支持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和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农轻纺等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扩大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的商品出口。(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江门海关、市国税局、市外汇管理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设立企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鼓励内外源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需。推进加工贸易特别是港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扩大内销。(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 (十六)优化投资软环境。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致力打造民本政府、法治政府、人民群众满意政府(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法制局等单位负责落实);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法制环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权益 (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文广新局等单位负责落实);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持续培育蓝领人才,建立完善的教育体系。(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五、推进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

(十七)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城镇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大力实施“千企扶千村”就业工程,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明年免费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4万人,实现转移就业3万人,促进农民增

加非农收入(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制度,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业集约经营效益。(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粮食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 (十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明年安排安居工程项目投资3亿元,加快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以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关爱困难群众,完善五保供养机制(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落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增加劳动欠薪准备金,防止企业劳动欠薪引发的社会问题。〖HTK〗(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加快医疗卫生发展。市级投入3亿元推进医疗卫生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江门市妇幼保健院北新区新院、 江门市基层中医药人才临床培训基地项目、江门市中心医院外科住院大楼、新会人民医院综合住院大楼等项目建设。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疾病防控体系,健全城乡卫生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名市建设和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市级投入2500万元,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分别提高到80%和95%以上。(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市、区政府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加快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市级投入1亿元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和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等项目建设 (由市教育局牵头落实)。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农家书屋和新家庭文化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投入5000万元,加快建设五邑华人华侨博物馆项目、江门市青少年宫二期、开平碉楼与村落保护设施等项目建设。(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局、市信息产业局、团市委,各市、区等单位负责落实)

为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成立各专责工作小组,由牵头单位分管市领导任组长,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必须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二篇:厦门市总工会文件

厦工„2014‟11号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现将《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总工会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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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各级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各级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 2 —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1、工会会员会费;

2、基层单位拨缴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

4、政府或行政补助;

5、其他收入。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重点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开展教育、文体、宣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场地使用费;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文化活动、联谊联欢、体育健身等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场地使用、布置费;文体活动的演出补贴、比赛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各类讲座、报告会等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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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活动;组织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职工书屋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劳动竞赛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岗位练兵等活动所需的场地使用、耗材、比赛奖励、工作人员费用等。

5、职工疗休养方面。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员工、患职业病职工疗休养活动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开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艰苦岗位、特殊工作岗位职工的疗休养经费,可采取单位补助和个人自付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职工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主要包括:

1、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活动所需工作经费;

2、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对露天、高温一线职工、班组的防暑降温慰问;对困难职工子女就学的助学活动;对病困职工的慰问等;

3、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如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工作经费;

第七条 工会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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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费、讲课酬金以及餐费补助等;

2、工会开展评优评先活动的奖励;

3、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女工委员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等所需的会议资料、场地使用、会场布置及相关费用;

4、开展外事活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支出;

5、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经费;

6、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经费;

7、经审专用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 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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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体福利支出。指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该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建立预算、决算制度,独立进行核算。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禁乱支滥用工会经费;严禁扩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严禁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禁工会帐户成为行政违法违纪开支的“防空洞”;严禁做假帐、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严格控制行政性和资本性开支。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经费支出审批、费用控制和票据管理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 — 6 —

计、出纳要分设,钱、帐、物要分管,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切费用报销都必须附有关单据、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先经工会会计人员审核后报工会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监督。严格执行工会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经审组织的作用,在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方面主动接受本级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工会的预决算要向同级经审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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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

2014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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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厦国税发„2010‟35 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对企业所得税全年各项工作的一次检验。2009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年,也是新税法实施后新政出台最多的一年,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2009年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

- 1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补充纳税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纳税人应当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②2009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税审报告);

③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

④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税务机关工作要求

(1)准备阶段。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最终检验,各

- 3⑤审核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确认其实际预缴的数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是否符合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关于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的规定。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5)汇总报表阶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审核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上报阶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按照汇算清缴汇总表的口径、结构和内容,认真审核并汇总有关报表,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分析,于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和汇算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为确保汇算数据的质量,市局将对各主管税务机关汇算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予以通报。各主管税务机关的汇算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②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③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汇算清缴的后续管理

- 5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对象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厦门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

2.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所得税汇算 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月31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等事项。

(三)申报和汇缴 1.关于申报表

各单位应做好申报辅导,确保非居民企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报表的通知‣

- 7(2)非居民企业汇算申报数据报送征收部门。企业人员持管理员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主表、附表)到征收部门,征收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文件读入到CTAIS中,经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

3.税务机关审核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非居民企业提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4.做好汇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办法及规程要求,加大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纳税人宣传辅导,对于无法联系的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确保汇缴面达到100%。同时各单位应继续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汇算清缴数据审核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的各种逻辑性、常识性错误,防止垃圾数据进入系统,把好数据质量关,同时及时弥补缺失的汇算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

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数据上报给市局国际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规定的内容报送,特别要对汇算数据进行汇总和说明,包括对汇算数据变化原因及影响因素的分析。直属局、思明局和湖里局还需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典型案例一个。

三、关于2009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要求

- 9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的同时应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从重点审核对象中选取关联交易造成历年经营状况异常的企业、存在关联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企业或者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的企业作为2009避税嫌疑企业(经营状况异常标准见附件2)。每个单位选取的避税嫌疑户应不少于4户,其中至少选择1户与境外关联方的业务往来金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

各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数据上报、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3和附件4)及上述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届时将对各单位的工作完成进度、户数和质量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附件:1.避税港名单

2.历年经营状况异常标准 3.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基本格式 4.企业关联交易财务分析表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发

- 11

第四篇: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

一、单位基本情况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全市信息产业(含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无线电业、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办公室、产业管理和科技科、信息化推进科、无线电与通信管理科等4个职能科室,下辖信息中心及无线电监测站2个事业单位。

二、信息化建设内容

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呼叫中心结合门户网站和业务流程整合,创新了电子政务应用模式,将传统的电话服务和互联网技术、CTI(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网站信息管理及协同办公工作流程技术等先进技术结合在一起,建立了统一的面向公众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实现“一站式”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任何一种方式接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就可以对城建、教育、环保、卫生等问题进行咨询、建议和投诉。服务热线每天可处理四千多条信息,同时支持多达上万人次的网上访问,从2003年7月1日开通以来,服务热线共收到各类接入事项70.3万个,其中被各业务部门受理的有效事项有15,910个,投诉事项办结率及市民对事项处理满意度均在95%以上,处理了数以万计的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些难点问题也据此得到了妥善处理,成为一条畅通无阻、反映群众心声的“绿色通道”。

三、信息化应用的效果

“12345”政府服务热线项目的实施,丰富了江门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不但从技术层面提高了政府为民、便民、利民能力和手段,拉近政府与企业、市民之间的距离,解决政府与企业、市民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矛盾摩擦,更有效地提供了政府公共服务,实现了政府资源共享,而且从体制上促进了政府加快体制创新,打造了民本政府,提高了执政能力。

(一)促进了政务公开。政府服务热线将受理的投诉事项全部上网公开,哪个部门受理、处理结果如何在网上一清二楚,群众和政府主管部门随时在网上监督办事流程,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在政府服务热线建设过程中,一位政府部门领导深有感触地说:“以前老百姓没有枪,就算有枪也不知道往哪里打,现在“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不仅把枪交给了老百姓,而且把靶子挂在我们的胸前,告诉群众怎么打。”服务热线每天自动统计并滚动式公布最近30天市民关注的热点事项,以前长期存在的城市噪音、乱摆乱卖、环境污染等问题被作为热点事项反映出来以后,立即引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把解决热点问题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现在江门市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城市建设上了一个层次,受到市民好评。在11月上旬结束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中,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率超过90%,达到96.3%。

(二)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政府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的投诉、建议和咨询,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成 ,层层落寮,责任明确,消除了以前拖拉、相互推诿的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统计显示,除了个别事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处理处,95%以上的投诉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了处理,且市民对事项处理满意度也在95%以上。

(三)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效益。服务热线建成后,逐步将原来已设立的各部门热线如市长热线、投诉中心热线等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平台上,结束各自为政、效率低、重复处理的局面,节约了行政资源。同时,采用政务外包的方式,大大降低了政府在服务热线前期建设、系统维护、人员等方面的投入。

(四)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务服务热线的开通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服务职能,密切了干群关系,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如拖欠工资、土地征用、劳动就业、教育收费、环境保护等得到了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开通以来共受理有关拖欠工资的投诉事项22起,每一起都得到了及时处理,不至于酿成上访和群访事件。

四、信息化建设应用体会和示范意义

电子政务建设重在应用,重在服务;电子政务建设也要讲“政治”,要便民、利民、惠民。“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建成,在促进市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打造民本政府、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做法:

(一)强调整体性和开放性

我市把政府服务热线的建设纳入全市电子政务系统的范畴,明确要求必须能与已建或待建的电子政务系统方便地进行数据交换,避免出现“建一个信息系统,多一个信息岛”的现象。同时,坚持开放式设计的思想,具备较强的兼容性和扩展能力,集成呼叫中心技术、互联网技术、知识管理技术、协同办公工作流技术等于一休,提供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表单等多种方式接入,并能处理群众来访和信访材料,方便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使用。

(二)构建完整的“闭环”服务体系

“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由呼叫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站和业务流程系统三大部分组成,实现呼叫中心、“12345”网站和业务流程系统有机结合。

呼叫中心实现了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表单等多种方式接入,公众可在线或离线进行咨询、投诉或求助。

“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站及时公开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业务流程系统将热线收到的请求按照不同的事项流程处理。对于咨询事项,通过检索知识库直接回答市民或较交责任部门后再回复;对于普通事项投诉,通过网络传递到责任单位并用短信通知责任人;对于紧急和特急事项,同时启动网络、电话、短信等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责任人,限期办理,特急事项还要直接通知责任部门第一把手或主管市领导,立即办理;对于表扬、求助或超出受理范围的事项,分别转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所有事项从受理、分发、处理到最后回复,形成一个“公众-服务热线-责任部门-公众”的完整的闭环。

(三)采用知识管理方法,提高数据利用率

为了充分利用服务热线累积的大量数据,系统还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累积的数据自动进行分析,统计,自动生成各种统计表格和近期市民关心的十大热点事项,在网站上公布。并定期将热线运行数据、热点事项及分析、热线运行出现的问题、所反映的社情民意等及时报告市政府,为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构筑了一个高效率的数据应用网络。

(四)推行电子政务服务外包

采用了政府主导、服务外包的方式,政府对热线的建设和服务提出要求,系统的维护和营运经过公开招标,由中标公司承担,政府和企业优势互补,减轻了政府在系统维护、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压力,也提高了服务的效率。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该市成立了以市主要领导为组长、政府52个组成部门参与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 了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保证“12345”政府服务热线正常运行,如对重复投诉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次重复投诉报部门主管领导,二次重复报部门第一把手,三次及三次以上重复投诉报市府办,由市府办转有关领导;又如设立事项处理的满意度、办结率和重复投诉率指标,并与市政府每年进行的机关作风考核和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结合起来,从而大大提高了投诉事项处理的质量和处理速度。次外,系统也为公众提供了有效的监督渠道,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站,公众可随时监督任何事项办理的情况。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开通以来,得到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高度评价,被省信息产业厅评为信息化试点示范项目,被省建设厅评为广东省“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示范项目,2004年《互联网周刊》评为“国内电子政务优秀案例20”之一。该市还将对政府服务热线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扩大应用范围,推动网上审批、政府办公自动化、企业信用查询、政府决策支持等应用,形成统一的全市电子政务应用平台。

第五篇:1-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银监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银监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教局办[2006]56号

市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厦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现将新的《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成员名单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银监局

二ΟΟ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

为促进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帮助我市高校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

(一)为保证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重新调整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协调小组由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组成,组长由厦门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办公室为协调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见附件1)。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厦门市教育局财务处、高教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报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管理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见附件2)。

(二) 各高等院校必须指定一名主要党政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迅速落实并设立独立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指定和授权基层分支机构及部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市属、省属、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工作;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三考核”工作,并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拨付办法,审核审批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申请贷款学校要接受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督促,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负责选定经办银行和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发放和催收贷款,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并主动及时反馈学生变动情况及统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经办银行要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要求,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四)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动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展。

二、落实“四定”工作

(一)定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确定本市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名单,每学年公布一次。

(二)定银行。各普通高校应选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本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已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可以继续保持原有合作关系;目前还没有达成协议,学校无法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或由有关机构组织招投标。

(三)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限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定额度。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不超过签约学校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校基本生活费标准。

(五) 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新学年应组织各高校开展学生贷款需求调查测算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下达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并抄送有关商业银行分行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下达计划额度并监督其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计划。

三、落实“三考核”工作

(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与厦门市教育局按照“三考核”要求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情况,具体填报表式和要求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另行下发。

(二)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责任制,建立对基层分支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考核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在资金与贷款限额方面优先予以保证,助学贷款经营状况暂不纳入综合效益考核范围。

(三) 厦门银监局要联合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督促检查。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要不定期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对商业银行和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跟踪调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商业银行以及不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不履行义务的高等院校将予以警告,并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警告后仍不落实的,将向省、市政府报告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确保我市贫困家庭新生顺利入学。

四、贷款管理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4.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5.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6.已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有关信用教育,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前,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或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四)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列入贷款合同,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的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五)高校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应按期向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贷款申请报告与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情况,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的变更、终止及毕业生债务确认等贷后管理工作,并为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咨询和有关信用宣传教育服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学校应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对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六)经办银行应及时审核借款学生申请资料,一般应在收到经高校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资料15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的应通过高校专设机构(或部门)告之其理由。要简化办理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和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应写明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二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七)借款学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经办银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一)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二)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建立借款学生违约记录通报制度。按期将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并将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管理规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六、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申报与拨付

(一)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教育主管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属高校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不含非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贴息资金列入预算,并根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生额结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经办银行应按季准确填报《福建省(厦门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核对汇总表》,并经签约高校核对后,于每季结息日后的7日内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市分行。市属高校由市分行汇总。高校由各经办银行基层行报所属省分行汇总填报《福建省(厦门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申报表》,并按贴息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教育局或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市教育局根据学校和经办银行市分行提供的报表核实无误后,并经财政审核,将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学校划入由市分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专用账户。

(四)各经办银行必须如实准确填报贴息资金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银行,一经认定,停止拨付下一季度贴息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银监字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

组长:赖

(厦门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王妃嫣

(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陈马宝

(厦门银监局副局长)

李建发

(厦门大学副校长)

邱元拔

(集美大学副校长)

朱文章

(厦门理工学院副院长)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副书记)

二、办公室成员

苏水发

(厦门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

廖河树

(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

王南榕

(厦门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

李世荣

(人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

王福明

(厦门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副处长)

林东伟

(厦门大学学生处副处长)

王益丁

(集美大学学生处副处长)

陈集寒

(工行个人金融业务处副处长)

羊荔忠

(农行个人业务处处长)

(建行住房与个人信贷部总经理助理)

林虹葆

(中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杨丽芳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处处长)

王育培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处处长)

附件2:

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成员名单

苏水发

(厦门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

廖河树

(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

刘文岗

(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

办公室电话:2135625

213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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