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2022-11-02

第一篇: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十七大的党章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15条

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共有15条,既充分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又充实了论述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充实了党的建设的内容

新党章在总纲和条文两个部分共15项内容进行了修改。总纲部分修改了10项内容:

一是增加了第七自然段,增写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实践进程的内容,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是增加了第八自然段,增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

三是在第九自然段中增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总纲第十四至第十七自然段分别阐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四是充实了论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把奋斗目标表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增写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等内容;

五是整合了总纲原阐述“一个中心”的自然段关于经济建设的有关内容,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调要实现五个统筹等内容;

六是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

七是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容,增写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共 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内容;

八是第十七自然段增写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强调了和谐社会总要求和共建共享等内容;

九是充实了军队建设、民族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

十是充实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内容,增写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等内容。

条文部分修改了5项内容:

一是对党员义务作了适当补充,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

二是增写了党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新规定,增加了党务公开、党代表任期制、巡视制度等内容;

三是充实了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工作制度,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常委会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

四是增写了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新要求,包括基层党组织人选产生办法、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对流动党员管理等内容;

五是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强道德修养等内容。

对于以上新党章中新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我们要重点学习掌握。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一方面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个方面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此外,考虑到《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法律制度在交通运输等领域执行不好,很多生产经营单位认为不需要遵循《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还有学校等公益性单位频发事故,但又没有相应的安全要求。为此,送审稿对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第一,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第二,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第二条)。第三,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二)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为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本质化水平,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有效实施,送审稿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针对近几年冶金、化工企业事故较多的情况,除现行规定的高危企业外,新增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第二十八条第二款)。(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二十九条)。(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第三

十、三十一条)。(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条)。(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第三十条)。(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

十、三十一条)。

(三)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加强文化建设精神和要求。送审稿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第三十二条)。(3)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八十条)。(4)发生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送审稿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八十二条)。(2)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第八十三条)。(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八十四条)。(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第八十八条)。(5)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第八十九条)。

(五)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送审稿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1)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十八条)。(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第二十条第四款)。(3)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第二十五条)。(4)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四十一条)。(5)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条)。(6)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第四十五条)。(7)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第六十三条)。

(六)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安全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送审稿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第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第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第四十七条)。

(七)补充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近几年,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从而导

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例如,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因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和失踪43人。为了保障安全监管强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送审稿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补充规定:第一,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强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此外,送审稿还对乡镇(街道)的安全监管执法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重要概念作出了规定。

第三篇:宪法修正案学习

一、宪法修正案共21条、包括12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

(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10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12)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宪法修正案全面体现了自上一次修宪以来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使其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确保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得到全面贯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把这个宏伟目标载入宪法序言,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宪法序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宪法层面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新内涵。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重在确保社会形成由规则治理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法治秩序。在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已经成为尊重宪法、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实践。宪法修正案还将宪法第七十条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规定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进入新阶段。

4、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我国宪法序言已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历史叙事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现在把党的领导写进总纲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款,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把党的执政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内在统一起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说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

5、修改第七十九条关于国家主席任职期限方面的规定。这是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在修改宪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各方面普遍认为,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是非常必要的、重要的。这样修改,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6、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依据和遵循,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完善,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进步。本次宪法修改21条修正案,有11条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监督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等,为监察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发展道路的一致性。

三、这次宪法修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重大历史意义非同寻常。

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完善了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了统一战线制度,建立健全了国家监察制度等等。

1、它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宪法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通过修改宪法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这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至关重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经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2、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提供了宪法保障。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3、为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宪法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把党的领导载入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4、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宪法保障。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以宪法为准绳,才能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5、为支持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宪法保障。宪法修改完善国家立法体制,进一步健全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强化了人民主体地位,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四篇:宪法修正案记忆口诀

历次宪法修正记忆口诀

88年:

土地使用依法转,私营补充引监管.(私营经济是补充,引导,监督,管理)

93年:

93正处初阶段,多党协商特理论.

改革开放富文民,县级3年改5年.

国有集体自主经,市场国有联产包

.解释:

93正处初阶段,

多党协商特理论.(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改革开放富文民,(坚持改革开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县级3年改5年.

国有集体自主经,(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

市场国有联产包.(“市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联产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99年:

99长处初阶段,非公重要双层营.

经济分配多方式,个体私营引监管

发展市场邓特路,依法治国危国安.

解释:99长处初阶段,

非公重要双层营.(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

个体私营引监管,(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经济分配多方式.(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发展市场邓特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依法治国危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04年:

三个文明三代表,

特色道路政策好;

四国战线容大款

特区选了当代表;

征收征用土地难

公益依法要补偿;

私营经济要鼓捣,

监管在后别忘了;

不侵私产保人权,

社会保障要健全;

主席访问不戒严,

乡长一曲唱五年.

解释:

三个文明三代表,

特色道路政策好;

(这里记忆以上三个关键词就可以啦.

引用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国战壕出老板

特区选人当代表;

(有二个知识点,注解:04年增加了“在爱国统一战线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样,现在就一共有“四个者”啦,

所以大家记为“四国战线”;大家不禁要问:“建设者”和“劳动者”啥区别?通俗易懂滴说,

“劳动者”是挣工分的,

“建设者”可以是赚利润的.)

(04宪法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原文引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私营经济要鼓捣,

监管在后别忘了;

(注解:“鼓励、支持和引导”,浓缩记忆为“鼓捣,”

“捣”是“支持”的“持”半个加“引导”.对于私营经济,大家可以对照82年原文,88,99年的修正,感受国家对私营经济地位的逐步提升.

引用04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公益土地依法律,

征收征用要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俺的课堂笔记请大家注意几个知识点:

1)只有在符合”

公共利益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这两个前提下,才能”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里只有法律,没有法规,小心!另外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折迁办”用的都是“条例”,可能违宪的,也许大家写小论文用的着.

2)

这里的“征收”指的是所有权,

“征用”指的是使用权.

不侵私产保人权,

(有二个知识点,

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社会保障要健全;

(一个知识点,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主席访问不戒严,:

(有二个知识点,注解:

04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另外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利.”)

04宪法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乡长一曲唱五年.

(注解:乡长为何能唱”五年”?

04宪法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以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三年).

乡长唱的啥”曲”呢?

04

宪法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五篇:《宪法修正案》学习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非凡的政治智慧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实现了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更是宣告了实现伟大梦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这一伟大新时代的来临。

2018年3月11日,随着全国两会的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全国各地广大干部群众纷纷表示完全赞成并坚决拥护《修正案》,迅速掀起学习热潮。作为一名政法工作者,我深受鼓舞,倍感振奋,立即就宪法修正案修改前后的条文逐条对比、认真学习。我深知,唯有不断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才能真正做好宪法信仰的崇尚者、宪法精神的弘扬者、宪法权威的捍卫者和宪法实施的推动者。

(一)深入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

学宪法知法则,是政法机关干部的基本功,就如领导在报告中说到,政法委是管政法干部的干部,因而,深入学习宪法更是当务之急。通过深入学习我国宪法发展历程,我更加深刻领会到我国宪法的实质,深刻体会到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与现实意义。“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修改宪法是历史的必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具体表现,更也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自觉遵守宪法,牢记宪法权威

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通过学习,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要增强宪法权威、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关键还要理解宪法、拥护宪法、信仰宪法,自觉做学法守法尊法用法的模范。而拥护中央决定,落实宪法精神,强化法治思维,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公正执法,则是我们每一名政法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和光荣职责

(三)切实维护宪法,捍卫宪法尊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政法工作战线上,遵守宪法更加不能成为一句空话。我们更要严格实施宪法法律,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不徇私枉法、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知法犯法。

(四)积极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时代发展需要修改宪法,人民幸福也需要完善宪法。共筑民族复兴中国梦,更离不开宪法保驾护航。通过学习,我更加认识到,在政法工作战线上的我们不仅仅是宪法的践行者和捍卫者、更应该是宪法精神的传播者和维护者。只有不断加深人民群众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同,才能让他们更好地领会依法治国的丰富内涵,在身边乃至全社会形成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的良好氛围。

30多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了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如今,中国正以昂扬的姿态走进世界舞台中央,国家发展成就前所未有,综合国力增长前所未有,民族凝聚力增强前所未有,中国的国际地位提升前所未有。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的问题仍较突出;广大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名政法工作者,我深知,必须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宪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必须要从思想上、行动上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按照党性原则,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的宗旨,以“工匠精神”面对各种艰巨的任务、复杂的困难和挑战,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用实际行动去践行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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