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管理范文

2022-06-11

第一篇:执法办案管理范文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案工作实际,借鉴系统规范执法经验做法,梳理成文,为使系统执法办案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提供参考。

【目录】

绪论

第一篇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执法办案机构规范

一、执法办案机构

二、执法办案人员

三、执法办案装备

四、执法办案职责

第二章执法办案行为规范

一、案源

二、案前调查

三、立(销)案

四、调查取证

五、强制措施

六、自由裁量

七、核审

八、告知

九、听证

十、处罚

十一、送达

十二、移送

十三、期限

十四、涉案物资

十五、执行

第三章执法办案内务规范

一、信息管理

二、录入管理

三、案卷管理

第四章执法办案考评规范

一、考核评议

二、奖励

三、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章执法办案制度规范

一、办案公开

二、案件主办人

三、集体通案

四、备案审查

五、********

六、案件回访

七、保密

八、监督

九、协查

十、罚缴分离

十一、复议诉讼

十二、举报奖励

十三、宣传教育提示

十四、行政指导建议

十五、轻微问题告诫

十六、突出问题约见

十七、案后规范服务

第二篇附则

第一章常用执法依据

一、市场准入规范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第二章适用强制措施法律依据

第三章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

第四章执法办案工作考评标准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表(表一) 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评查表(表二) 案件质量评查表(表三)

内务管理工作评查表(表四)

专项治理工作评查表(表五)

案件涉及物品单位(表六)

第二篇:《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公通〔2010〕218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

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讯问、询问、继续盘问、检查、辨认、采集相关信息、保管物证等执法办案活动的场所。

执法办案场所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听证室、聆询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第三条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执法办案工作需要确定。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执法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置人身安全检查室、辨认室。执法办案任务量大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按标准建立审讯中心,解决基层办案单位办案场所不足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标准设立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按标准设置候问室。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立醒酒室、辨认室。

第四条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名称,在醒目位置安装省厅统一规定的标示牌。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单位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由省辖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派出所设置的除候问室以外的执法办案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执法办案场所设置

第六条承担办案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办案区应当设置在平房院落靠里位置或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并与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物理隔离,有条件的可装设门禁系统。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醒酒室、信息采集室应当单独设置,并集中设置在办案区。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单独设置,可设在二楼以上办公区的安全位置,不得设在地下室。

第七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及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的门、窗应当安装防盗门、防护栏。

第八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地方,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实行全程监督。

讯问室、询问室、公开调解室应当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

第九条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应当进行必要软化、隔音设计,墙壁软包、室内

无硬质棱角或突出物体。室内无外露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其他有可能被直接用以悬挂、行凶、自杀、自残、自伤的物品、设施。

照明灯高置,开关置于室外,照明光源为嵌入式或加装安全防护罩,无电路外露。 室内所有物品应当固定,防止轻易搬动。

第十条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面积不低于10平米,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

第十一条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省厅统一制式的具有束缚功能的座具,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中间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栅栏;

(三)讯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第十二条询问室用于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询问、记录使用的桌、椅,安装固定于地面的坐具,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三)询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询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对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进行询问,可在执法办案单位的值班室、办公室进行。 第十三条候问室用于被继续盘问人在被继续盘问间隙期间等候盘问。候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

(二)室内应当配备固定的坐具、卧具;

(三)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四)候问室内墙上应悬挂被继续盘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

第十四条醒酒室用于对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醉酒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醒酒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室内有约束醉酒人的固定于室内地面的座具或卧具;

(三)室内配置约束带。

第十五条辨认室应设置单向镜等单向视觉设施,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室用于搜集管理各类公安工作涉及的案事件和人员信息。信息采集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与公安局域网接口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三脚架、身高测量标尺、指纹采集设备、掌纹采集工具、足迹和鞋印采集设备、DNA血样采集工具、音频、视频等信息采集设备;

(三)配置书写工具、物证袋、体重测量仪、标签、物品盛放专用器具。

(四)室内墙上应悬挂有关制度牌。

第十七条公开调解室用于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适用调解的案件、事故。公开调解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公开裁调的范围、程序、纪律和申诉、复议的有关规定等。

第十八条物证保管室用于物证保管。物证保管室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配置满足需要的物证架、物证箱和规范的、符合物证存放要求的专用物证袋;

(三)配置存放不宜干燥处理的生物物证的冰箱(或冰柜);

(四)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

(五)配置通风、降温、消毒、灭火等设备;

(六)物证登记、保管、移交等相关规定要上墙。

第十九条暂存物品保管室用于暂存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物品或其他需要暂存的物品。暂存物品保管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配备满足暂存物品需要的物架;

(三)设置必要的保质设施,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并摆放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在办案区设置独立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摆放物品。照明及室内装修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执法办案场所。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物品,应当区别情形妥善处理,确保人、物分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存入物证保管室保管,并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立即返还,不能立即返还的,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后存入暂存物品保管室妥为保管,不得侵吞、挪用或者损毁。对违禁品、危险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对监控数据资料按照规定妥善保存3个月以上,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

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进行公开调解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封存至涉案当事人行使救济程序完结,重特大案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在执法办案单位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室进行;讯问结束后严禁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在讯问室留滞。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在询问室进行;严禁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

候问室仅限用于被继续盘问人,严禁他用。

第二十五条候问室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候问室应当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二)候问室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候问室应当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四)候问室应当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严禁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同时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六)不得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送入候问室;

(七)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醒酒室在对醉酒人约束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食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被约束人员出现影响生命健康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醉酒人员醒酒后没有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解除所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约束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民警组织救助的情况,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第二十七条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建立物证、物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并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物证整齐有序。

第二十八条办案区没有厕所和卫生用具的,人民警察带领被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场所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讯问室、询问室应分别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看守所讯问室必须实现硬隔离,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拘留所、强制戒毒所询问室必须安装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洛杉矶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

2009年,全市工商系统按照市局提出的构建“大经检”的指导意见,从完善组织构架、明确职能职责、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运行机制和强化后勤保障等五个方面入手,按照“通盘考虑、整体谋划、统筹实施、快步推进”的原则,在市、县(区)、基层分局(所)三级,建立以经检机构为主体,层级职责明晰,职能统一明确,机制运转协调,资源信息共享,后勤保障有力的经检执法体系。截止2009年底,全市大经检格局基本形成。“大经检”的构建进一步理顺了办案体系,提升执法效能,为实现“工商强局”的宏伟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执法办案的纵向深入,执法办案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这些问题影响着全市执法办案工作。

一、执法现状

(一)“大经检”格局基本形成。

截止2009年10月底,在机构设立上,全市工商系统按照市局落实“大经检”格局的指导意见及调优配强的原则,逐级建立了市、县、所三级经检机构。县市级局在同级公平交易分局加挂经济检查大队牌匾,基层分局所全部成立了经济检查中队。在人员的配备上,按照作风硬、业务精、素质高、纪律严的要求进行选配执法办案人员。洛杉矶市局还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拔一批能力的执法人员到公平交易分局。在科室设立上,按照综合科、指导科、经检科三科室设立。综合科主要负责档案、财务、统计、绩效考评等内务管理工作,按2-3人配备。指导科主要负责执法办案指导、协调,执法信息资源汇集、交流,案件审查、备案、评查,及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整治等工作,按2-3人配备。经检科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办案单位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直接查处大要案件、疑难案件、新领域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按6-10人配备。洛杉矶县局还推行三级联动执法制。县局公平交易分局组织对大要案件、群发性案件的集中查处,其间,可以直接整合、调动系统经检力量,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办案;基层分局、所查办重大案件,如需要,公平交易分局委派人员协助查办;公平交易分局也适时组织基层分局(所)之间的联动办案、交叉办案,切实解决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合力不够的问题。

(二)执法办案“四大机制”基本落实。

1、案件资源共享机制。全市工商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基本原则,采用谁发现,谁办理,无权办理移交有权办理的方式建立案件资源共享机制;09年,全市各单位相互移交案件181件,案件研发机构研发12类案件供基层共享,各级公平交易机构指导基层办案140多件。

2、案件审批机制。凡一般程序案件,各办案机构负责人直接签字立案,简化原先报公平交易分局办理立案审批的手续;案件核审由法规科负责,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或有影响的案件报局长批准或案审会讨论。

3、案件执行机制。2009年,全市共办理各类经济违法案件 件,执行率 %,执行到位率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件,申请法院执行到位金额 元,占应处罚金额的 %。执法效能明显提升。应城市局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由办案单位负责,各办案单位在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下达执行劝告书,逾期仍不执行的,由办案单位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经公平交易分局审核、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统一由公平交易分局向人民法院办理和协调案件的强制执行。

4、奖惩激励机制。2009年,全市各级工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奖励执法办案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局表彰1个执法办案先进单位、1个进步单位和 位执法办案能手。应城市局将省局下达的预算罚没收入的20%作为奖励基金。凡实现预算的单位,市局将其入库罚没收入的20%(公平交易分局和专业市场分局为15%)划拨该单位作为执法办案奖,其中1/4用于对案件承办人的奖励,其余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设备购置和执法办案辅助人员的奖励。09年,全局到位罚没金额240万元,划拨各单位执法办案奖48万元。洛杉矶市局还进一步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办案单位之间的联合办案,入库执法办案收入按5:5的比例分配;对提供案源的,办案单位与提供案源单位按7:3的比例分配;抽调人员参与专项整治办案的,办案单位与抽调人员单位按6:4比例分配;基层分局(所)巡查队负责查办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移交经检队查办,巡查队只提供案源的,按2:8的比例分配;联合办案的,按5:5的比例分配。

(三)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执法办案队伍能力建设不断加强,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2009年,在全市所办案件中,没有一件因行政复议改处,也没有一件因行政诉讼败诉。没有出现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

(四)执法保障明显强化。

执法办案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逐步实现交通运输机械化、通讯联络现代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全市所有基层分局(所)都配备了执法车辆,两级公平交易机构和基层分局(所)有一台专用执法办案电脑、一部数码照相机、一支录音笔。

二、主要问题

(一)执法办案的监管领域不够深。从去年统计来看,全市系统共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1686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7602件,占65%,一般程序案件4084件,占35%。在查处的一般程序案件中,超范围经营、无照经营、“两虚一逃”等方面的案件2786件,占8.5%,在所办案件中占的比例最高;商业贿赂领域的案件仅限于医疗、教育等传统领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仅限于上级组织的检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仅限于表层监管,对《食品安全法》没有读懂、读精、读深;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新领域仍旧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办案领域不够深、办案层次不够高成为影响执法办案效能的“软胁”。

(二)执法办案的队伍素质不够强。一是办案队伍思想不稳。有的认为停征“两费”后,基层任务减轻了,工资有保障了,办案存在风险,不积极主动地监管,上级不催,下级不办,有时,上级下了文件,基层“地对空”、“空对空”,不实施、不落实。去年省局部署的“严打”就是最好见证。有的认为政治无望,干死、累死还混不上个“副科”,造成很多有上进心的同志不满,只好混混日子。二是办案骨干不够多。自2004年开展“执法办案能手”评比活动以来,全市系统被市局评为“执法办案能手”的仅137人,严格按照“执法办案能手”评选标准,有的县市没有一个,事实证明,“执法办案能手”多的地方,执法办案工作扎实(如洛杉矶市局),“执法办案能手”少的地方,执法办案工作相对滞后。三是办案知识面不够宽。市场监管,不仅要掌握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要掌握必要的金融管理、商品质量、市场营销、财会等相关知识,只有把这两方面的知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拓宽视野,拓展领域。目前,全市系统具备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极少,加强干部队伍执法能力建设任重道远。

(三)执法办案的强制手段不硬。一是强制措施少。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力,特别是《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废止使工商机关查询、冻结、划拔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的执法权灭失,另外可以行使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也少得可怜。强制措施很少,致使对有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例如:在执法中经常遇到对无照经营的“取缔”,具体应该如何操作,缺少规定,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如在开展打击无照经营的专项活动中,对一无照经营药品业务的案件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对无照经营的药品既无扣留权,又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没收或收购,致使办案人员无从下手。“作案多样化、手段现代化、方法神秘化”本来给办案工作增加了相当的难度,而相对相对滞后法律法规,既影响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又难以保证监管到位。二是调查取证难。执法实践中,调查取证是第一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但是,当事人不配合、不如实回答或者不回答执法人员却无可奈何。三是案件执行难。有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当事人消失;有的当事人故意不履行处罚决定;有的案件在强制执行中,得不到司法部门的配合;还有的是因为说情风影响了案件的执行。四是地方政府干预严重。有的案件因为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不能查处,或者结案后不能执行。

(四)执法办案的执行机制不全。一是运行机制不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批、决定等环节没有一个规范的流程和相应的机构,从立案到处罚决定办案单位找相关科室签字盖章效率不高(包括网上审批),影响了基层办案的积极性。“大经检”制度在细节还不明确,基层经检队是名义上的双重管理,在专项整治和执法办案调度上还需要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约束机制不健全。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有案不立,大案化小,小案简办,查而不办等现象,对案件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三是激励机制不健全。存在办不办案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等现象。有的地方办案奖惩激励机制没有完全兑现。基层分局普遍反映有的完成了任务,奖励没有完全兑现,做事与不做事一个样。当然,这与各基层分局任务完成情况,县局人事管理机制,奖惩激励机制等的完善密切相关,没有充分调动积极性。四是保障机制不健全。执法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使办案人员在办案有后顾之忧。有的案件因为没有差旅费、鉴定费、检测费等办案费用,而不了了之。

三、对策

(一)加强教育。一是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是一个人的灵魂,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不可能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只有良好的道德水平,才能认真履责,干好各自的本职工作。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在职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商队伍监管服务能力。一方面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坚持走课堂教育与网上教育相结合、组织集训与上门送教相结合、自力办学与借力办学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等“四个结合”教育培训路子,不断拓宽教育培训覆盖面,实现全员培训目标。另一方面坚持“需求牵引、按需培训”原则,科学设置与调整教育培训内容,加强新增职能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培养出更多专业化的人才。三是继续加强对案件的研发。拓宽监管的领域,指导全市办案。

(二)健全机制。一是推行襄樊市局的“五分离”办案运行机制。办案“五分离”是指立案、调查、核审、审批和执行五个环节的相分离,做到立案机构不负责案件的调查,案件调查机构不负责案件的核审,案件审理机构不负责案件的审批,案件审批机构不负责案件的执行,案件执行机构不负责案件的决定。做到立案集中管理,调查指定办理,核审统一把关,审批分级决定,执行集中实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法办案运行机制。这“五分离”办案运行机制是:立案实行集中管理、案件实行指定调查、核审实行统一办理、落实案件分级审批、案件实行集中执行,提升办案效能。二是完善保障制度。对一线办案人员办理人身意外安全保险,适当提高办案经费。三是完善激励机制。鼓励人人办案,提倡协作办案,激发办案活力。

(三)推广专业化监管。“两费”停收以后,工商部门如何转型去应对监管,采取何种方式监管,一直是个热门话题。有的推行网格化,有实行标准化。但我们认为,转型后的工商应该走专业化的道路。工商部门虽不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部门,但它的职能工作,如食品安全监管、电子商务、网络监管、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传销、垄断行业的监管等却相当专一,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掌握专门技能的专业人才来担当,没有专业化的知识是难以监管好流通领域,专业化监管是工商部门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四)协调关系。一是要协调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要围绕各级政府的中心开展工商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重大案件、重大事件积极主动提前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二是要协调好与公检法的关系。必要时适当投入经费,争取司法部门支持,加大办案的力度。三是要协调好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关系。避免交叉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第四篇:执法办案

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准确把握“十二五”规划建议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江必新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要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努力使三项重点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结合点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新亮点。二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既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案件质效。三要抓好审判管理,完善管理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四要抓好改革创新,积极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五要抓好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改进人民法院的司法作风。六要抓好硬件建设,增强司法保障力度,为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抓紧落实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功能设置,使立案信访窗口具备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8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新建的审判楼,一定要单设立案信访窗口,原建的审判楼也要改建。通过改进完善,使立案信访窗口单设,拓宽便民利民的便利通道,减轻各族群众的诉讼成本,让他们真正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引导信访下移,督促地方法院依法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监督指导。完善培训制度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出台便民新举措,满足新形势下诉讼工作需求。

歙县法院继开设交通法庭、巡回法庭后,又在王村镇首推“午间便民法庭”。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方针,坚持重心下移,不断强化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服务和保障一是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确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庭庭训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开展了司法作风大检查,积极宣传陈燕萍等先进典型,广大基层法官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解和实践进一步深化,基层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更加坚定,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坚决,“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二是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按照“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基层法官培训工作,共组织培训人民法庭庭长8899人,自2009年起举办了12期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培训院长3622人。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探索立案调解、委托调解等调解的新方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2010年基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9337669件,占人民法院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4.89%,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3990746件,调解撤诉率为65.29%。

三是司法便民措施进一步完善。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符合国情、群众欢迎、简便易行、公正高效”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践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普遍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认真做好立案信访接待、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活动引导、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审判法庭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诉讼。合理布局人民法庭,大力推广巡回审判,通过“流动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方式,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四是物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改革,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和《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经费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和投资补助力度,对基层法院所需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及“两庭”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更大的支付责任和比例。2010年中央财政对基层法院转移支付资金68.8亿元,较前年增加7.5%。截至2010年底,全国80%的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建设,一大批基层法院完成了审判法庭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同时新建、改建人民法庭6000余个,总投资54.6亿元。一是着力提高基层法院执法办案水平。继续加大对基层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除了对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培训外,还要把会做、善做群众工作,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贯穿于基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始终,建立基层法官轮训制度,逐步构建多形式、全覆盖的基层队伍全员培训体系。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重点案件跟踪督办、审级监督、发改案件分析通报以及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有效性,帮助基层法院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

二是着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官职业规范、司法作风和文化建设,认真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推进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和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法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政策,努力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来源不足、断层严重、人才匮乏等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保障机制改革,适当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和政治待遇,逐步完善法院工作人员津补贴制度。研究制定实施基层聚才工程规划,形成优秀人才向基层聚集,优秀干部在基层产生、成长和锻炼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体恤干警,激励大家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是着力提高基层物质装备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经费保障措施,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继续推进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改善基层经费保障状况。加快装备更新,尽快实现审判法庭专业设备、档案存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安全保卫装备等标准化配置。建设覆盖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局域网络,全面应用司法审判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广远程立案申诉、电子签章等措施,努力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全省人民法庭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独特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各项工作得以稳步提升。全省人民法庭要继续抓好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大排查、大调解、大调研”活动,抓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在各个程序和方面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形成上下齐心、内外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推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扩大“庭所共建”的签约面并将工作重心放到落实共建协议上,发挥其矛盾纠纷的提前预防与合力化解作用;要切实提升公正廉洁司法形象,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审执配合和监督制约,切实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王胜俊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基层工作方针,着力完善基层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司法能力,改善基层司法环境,确保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去年以来已完成对三千多名基层法院院长的轮训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对一万余名人民法庭庭长的轮训,着重提高院长和庭长把握工作大局、善于做群众工作、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

必须坚持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最基层,其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息息相关,尤其是与党的“三农”政策的落实和基层的稳定密切相连。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配合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党委的肯定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发展的生命力。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职能发挥和自我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实践证明,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才能够取得实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及时得到解决,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要在司法领域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庭的设置必须按照“两便”原则的要求进行,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必须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必须采取符合审判规律的各种司法为民的措施。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人民法庭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必须坚持做好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加大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才能有效地运用社会力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让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更好的作用。

必须坚持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管理。人民法庭设置在最基层,绝大多数远离基层法院机关,法官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管理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才能保证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庭长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和勤于管理。要建立科学的制度进行管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是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制度保证。

必须坚持对人民法庭实行分类指导。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文化差异大,与此相适应,各地人民法庭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既要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要求,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既要着眼未来,制定整体规划,又要注意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对策,实行分类指导,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才切实可行,对人民法庭的指导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人民法庭队伍。要实现这一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必须加强思想建设。人民法庭队伍的思想建设,重点是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武器,牢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思想建设活动,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让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加强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要通过思想建设,加强人民法庭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必须加强业务建设。法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质量的高低。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首先,要重视人民法庭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人民法庭的法官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相关联的传统民事案件,他们迫切需要掌握与处理这些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房屋租赁、相邻关系、土地承包、货物买卖、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以及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对于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提高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能力,也是他们的迫切需要。其次,要注意对他们进行法学基本理论的培训。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整个法律知识体系的基础。如果能够比较系统地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就有了掌握整个法律知识的基本功。因此,我们在进行业务建设时,不能满足于急功近利式的培训,应当具有长远目光;既要授人以鱼,以解其一时之求,更要授人以渔,以足其一世之需。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培训的法官就始终只会吃鱼而不会捕鱼,始终只会当徒弟而不能当师傅。同时,审判又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官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因此,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还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加强对中国和当地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习惯习俗的了解,要尽量用通俗的、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去解读法律,让有理的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无理的当事人输得口服心服,旁听的人觉得明明白白。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必须加强组织建设。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要抓好人民法庭的党组织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党组织建设在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法庭的党组织建设抓紧抓好。能够设立支部的要设立支部,不能设立支部的要设立党小组。基层人民法院党组和机关党委,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党组织的领导,以保证其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其次,要解决好人民法庭的职级问题。目前,不少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协调,已经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的问题,有的地方还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的副处级待遇。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这一问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正在抓紧做这方面的工作,争取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再次,要把人民法庭办成人民法院干部成长的基地。今后在干部任用上,基层人民法院推荐的院领导人选一般应有人民法庭庭长的任职经历,选任基层法院业务庭的中层干部,一般应有不低于二年的人民法庭工作经历;新分配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要安排到人民法庭锻炼;要鼓励高素质的人才到人民法庭工作。

必须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做到规范执法;要树立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做到文明执法;要模范地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艰苦奋斗,做到廉洁执法;要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少数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把人民法庭建设成“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审判机关。

要关心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和生活。人民法庭干警工作在最基层,条件最艰苦。他们有的夫妻两地分居,小孩上学在县城;有的父母或子女不在身边,家属没有工作;不少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干警不能按时领到工资,甚至出差办案费用和生病后的医药费不能报销。虽然如此,他们仍然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工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法院领导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一定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他们安心工作;既要用感情留人,用事业留人,也要力争用待遇留人。

(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人民法庭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也是党和国家的基层基础工作。各地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汇报人民法庭工作,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要及时就人民法庭工作的情况同政府沟通,争取政府对人民法庭工作特别是物质经费保障工作的支持。

为了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民一庭等相关业务庭的负责人、政工部门、行政装备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决定本辖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务,检查和考核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除基层人民法院外,高、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法院办公室可设为占编制的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法院,办公室可依托在民一庭,但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研究。为使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各级法院领导都要转变作风,重心下移,深入人民法庭开展调查研究。人民法庭的同志对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以便上级人民法院及时掌握和指导。

以上是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如果我讲的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有不一致的,以决定为准。

同志们,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五篇:执法办案工作计划

一、上年同期数

截止2010年12月底,草河工商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件(一般程序××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其中无照经营案件××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超范围经营案件××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销售过期食品案件××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

截止2011年12月底,草河工商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其中无照经营××户,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案件××件,罚没款××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减少了××件,同比下降 ×× %,罚没款上涨了××万元,同比增长 ×× %。

二、下降与增长原因

案件数量下降是由于今年初执法办案工作没有及时得到合理安排,导致执法办案工作相对滞后,所以截止4月底,分局只办理了××件案件,但罚没款比去年同期有所上涨,因为今年我所加大了罚没款的处理力度,抓大放小,对以前未涉及的领域进行突破,今年就办理企业案件××件,罚没款××万元,实现零的突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注重程序,办阳光案,执法办案更加透明度。通过办事窗口和各类公示栏,公开个案处罚的事实、理由、结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办审定分离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告知及听证制度,防止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发生,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相似区域的案件处罚标准保持相对平衡,防止处罚结果畸轻畸重,做到了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

2、以人为本,办和谐案,执法办案更加人性化。在案前、案中、案后实施行政指导。一是警示轻微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现场谈话、限期改正通知书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时提醒、规劝纠正违法行为。

3、抓绩效考核,执法办案工作实现目标管理。创建科学绩效考核体系,把执法办案工作逐一细化,酌量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一岗位、每一人员,明确目标、任务,半年或年终予以考评。考评内容将执法办案工作量和执法绩效相结合,考评指标体现科学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绩效考核实现量与质的有机统一,在执法案件中发挥导向作用。

××工商分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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