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集体建设用地

2022-08-10

第一篇:预留集体建设用地

关于村级集体预留用地调研汇报材料

随着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张和一批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相继建成,**镇已全面融入城市发展框架,成为老城区连接市经济开发区的中心腹地,成为中心城区西片区投资开发的热土。从2003年**大道一期拓宽改造以来、**大道沿线各村分别承担着大量的征地、拆迁和安置任务。截止目前,**大道沿线的**、**、**、**、**五个村已被征用土地4342.5亩,涉及农户1338户,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有1100余户、约3500多人(其中绝地户数901户)。为逐步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些共性问题,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保值增值,为失地村(居)经济发展提供平台,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近年来我镇**、**两个村一直在积极争取享受预留用地政策,虽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当前面临的发展形势,力争该项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能有实质性突破并分步实施。现结合**大道沿线五个村的不同情况,建议以三种类型结合实际分头推进,具体如下:

类型

一、商业公建。

2006年以来,两村在**大道三期拓宽改造、**大道延伸段、**大道、**大桥等市重点工程建设,尤其在为开发区的加快发展上,做了大量的征地拆迁服务工作,目前两村符合享受预留用地政策条件且最具备条件实施。

在已建的**大道三期拆迁安置区和开发区安置区内原规划布局商业公建部分近70亩(后被**大道建设使用了一部分),近两年镇村两级在区政府的支持下,多次到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沟通,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领导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拿出方案上报研定,但至今尚无实质性进展。建议:请求区委、区政府继续关注支持,协调市规划部门拿出商业公建部分具体的规划方案,协调市国土部门拿出享受预留用地政策的建议和供地方案,一并报市政府上会批准。

类型

二、盘活利用型。

**社区和**村属于我镇被征地最早的村(居),截止目前两村(居)**大道两侧已基本绝地,除**村**大道南侧河滩片少量土地未征用外,其他地块几乎全部落实项目。两个村(居)利用2006年我区“村部建设年”的政策契机,先后建设了新的村部大楼,通过物业出租等方式给村集体带来一定的收益。鉴于两村所处的区位和目前剩余土地情况,建议:

1、少量已征未供土地能否争取预留用地政策,如**新村(一期)周边还有少量空闲地(约5亩),目前土地归属市城投公司;**村在已实施的项目之间还有部分边角地(面积约5亩);

2、在两村范围内正在规划即将建设的项目尤其是房地产项目中,能否考虑规划给予一定面积的社区管理用房。就如目前**项目规划布局中已建成800平方米的社区管理用房,按规定归属当地政府,建议划拨给**村,将成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的又一途径。

类型

三、村庄整理。

**村位于**大道中段,目前被规划确定为保留型村庄,铁路以南部分房屋密集,西为市廉租房项目、东为区廉租房项目、南为**二号路,我镇根据该村这一特殊区位和保留型村庄规划要求,编制完成了该村保留型村庄详规方案,一是逐步完善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二是规范控制农民建房行为;三是合理利用土地启动项目。建议:结合保留型村庄规划的批准实施,与市规划、国土等部门积极沟通,能否通过村庄规整出老建设用地(比如拆除现旧村部场所)或利用村内空闲地来争取享受预留用地政策,效仿**等村兴建农贸批发市场类项目。

第二篇:郴州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留安置用地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预留安置用地由享有预留地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依法依规取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或市政府依规成片征收储备的特定区域范围。

第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指导下,引导预留安置用地与农村居住小区适度集中,使预留安置用地与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以及征地拆迁实施公寓式安置用地统筹规划,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规划部门在制订区域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预留安置用

地纳入规划,留足预留安置用地。

第五条 预留安置用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可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和依政策所获预留安置用地,按城市规划,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调整置换,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安置用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预留安置用地用途根据规划用途确定,主要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二、三产业的用地。预留安置用地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土地的取得和供地方式

第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严格土地用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上备注“村(组)集体预留安置用地”字样。

第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应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需累积至6亩(含6亩)以上时方可申请使用,不足6亩的,可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确认书。特殊情况需要使用6亩以下的,经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十条 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和要求建住房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依规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商品房开发禁止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预留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第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预留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应尽快按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实施项目开发建设,超过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第十二条 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依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行。

第十三条 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不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居住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预留安置用地为集体所有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的,应当先按《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有关规定审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具体运行程序和要求,依《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无能力投资开发、长期无项目投资建设的预留安置用地、因偿还债务需处置预留安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研究同意基础上,将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要求,在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原属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办理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收回或组织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后依法处置。

第四章 土地收益和监管

第十八条 预留安置用地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依省以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预留安置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流转增值收益等土地收入,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分配的协调管理。区政府、乡(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负有依规管理,纠纷调处,维护权益,检查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篇: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理由,法律上说了,是为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本文所说的农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所说的转成建设用地,是指转用后的建设用地仍属集体所有性质,而不是转成国家所有性质,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不属国家,所以这里不涉及到征收土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或叫工商业用地)和公益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所以,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

1、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

2、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3、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重点为后两种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如果未办妥这种审批手续,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则属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者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如何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包含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根据政府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属于征地留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规定持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补办手续,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应首先核减留用地指标。

1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和用地供应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供应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项目单位持用地批复意见、规划许可文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二、如何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

此处的公益用地也包含两种情况: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学校、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公共厕所用地。 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的程序,与转成乡镇企业用地的程序是一致的。

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工商业用地)或公益用地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之后,使用人对使用的土地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有权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用于非农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可依法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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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政策和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 2008年4月18日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

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帐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 西 省 农 业 厅

陕国土资发〔2009〕40号

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 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贯彻落实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8号)及检查工作方案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全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

按照国家四部门检查通知和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们成立了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领导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相关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国办发[2007]71号文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08]134号),就检查的内容范围、方法步骤作了具体的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据了解,各市对这次检查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迅速安排部署。有的市还组织召开了国土、建设、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联席会议,明确任务,研究抓好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搞好工作衔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次检查工作任务。

二、突出重点,严格自查自纠

这次检查工作重点以市、县两级的自查自纠为主,我省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情况的自查自纠、总结整改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从我们检查和各市上报的自查情况看,各市、县能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08]15号、陕国土资发[2008]7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抓好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注意加强文件的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依法办理集体土地的使用手续;坚决制止和查处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规违法行为。结合这次国办发[2007]71号文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活动,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查处及督办工作。经检查发现,个别市、县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以及借农业园区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宗进行调查核实,统一登记填表;对查出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据检查统计,我省农村建设圈占土地2658.75亩,其中耕地面积343.755亩,经批准的2289.01亩,未批准的369.74亩;实际使用面积2088.51亩,其中耕地面积343.755亩;用于农业开发用地475.03亩,其中耕地409.44亩,经批准的77.93亩,未批准的397.1亩;“以租代征”面积846.68亩,实际占地面积764.4亩,其中耕地面积500.67亩,不符合规划面积267.33亩。截止目前,在本次检查中查出的违规用地问题已全部得到纠正和处理。

三、认真总结整改,完善制度措施

针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检查活动中查找出的问题,我们要求各市、县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的经验教训,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认真进行整改,在摸清情况、查清问题、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努力抓好市、县整改工作的落实,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纠正不力、整改不彻底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省国土资源厅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发[2008]15号两个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意识。

二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提前介入,加强批后监管。研究制定对各级政府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考评办法,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情况列入政府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和通报批评。

三是加大集体建设用地执法监察力度。协调各市政府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土地联合执法机制,促使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切实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7〕71号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意见》强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一是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二是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三是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意见》要求,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一是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

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7〕4号

8.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我省农村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利用效率不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现有的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科学制订旧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的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以盘活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搞好内部挖潜,提高利用率。

11.稳步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节省出来的存量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要求,在符合规划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下,引入市场化机制,积极消化利用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要努力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的新机制,缓解农村建设用地矛盾,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五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

一、土地资源基本情况

农村土地中包括居民点用地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极低,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土地的闲置浪费。这就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概述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租赁、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即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再转移土地权利的行为。

在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和管理制度下,我国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经依法征收后新增的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以外以及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住宅用地等,一般使用的是集体所有土地;而城市企业、城市居民等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使用。这样,我国形成了以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身份、用地者性质相挂钩,长期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典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双轨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根据项目性质、用途及效益情况,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投资者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协商的方式选择确定以下流转供地方式:一是年租制,租期一般为3—5年,租金按支付,续租优先;二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实行一次性流转转让,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三是作价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评估显化土地资产后入股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四是使用权抵押。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在信贷机构进行抵押融资。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关法律规定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土地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等等。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本质属性,宏观上加强了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也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制订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我局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增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并以市国土房管局文件转发了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据调查,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均制订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了管理办法、程序和标准。目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市各地普遍提出了建设农民“新居工程”的相关措施,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县城、重点镇、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将原有宅基地进行整理复垦,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集中度和利用率。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意义及必要性

城乡统筹的过程也是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在现行管理制度下,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高压线”,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粗放、效益不高的情况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必须利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新增建设用地和农地转用规模国家又控制得很严。同时,在推进城镇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还没有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得到根本的保证,其长远生计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应该说,土地的二元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要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就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和制度框架下,积极创新,探索摆脱土地二元管理体制的束缚,较为公平地对待两种所有权性质的土地的有效方式,妥善处理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依法、积极、规范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利于逐步破除土地管理二元体制,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有利于调动广泛积极性推动发展,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

(一)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过程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的土地收益,使农民能够共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持续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三产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对土地需求越来越大,土地非农用价值越来越高,农民对土地的价值及其今后的作用已经有高度的认识和觉醒,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序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上缴各项相关税费后,土地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而且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地租。

(二)有利于降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一次性土地成本,也可以降低中小创业者和发展农村经济起步的难度。同时,还有利于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三)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将农民利益和土地利益紧密结合后,可以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的频率,大大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轻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压力。

(四)有利于逐步建立城乡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利用的体系。通过制度的建立,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体系,提高农村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水平,建立城乡统筹的土地管理和利用体系,为实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提供平台,真正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改变过去无序的状态。

总之,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导致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及伴存的种种问题,对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而,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纳入调整范畴并合理规制已势在必行。

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建设用地量大面广,地块小而分散,利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低下,存在大量荒芜、闲置或低效利用的情况。而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突飞猛进,用地需求急剧扩张,城市和城市周边地区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无地可用或供求关系紧张。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基本保护面积不减少、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实现统筹城乡土地规划与利用,优化调整城乡土地布局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就为探索农村建设用地的规范合理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广阔空间,也使得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需求。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历史、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从历史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历了渐进的发展过程。它产生和发展的动因较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第

二、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加快;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式上比较利益差距加大;三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手续繁琐;四是乡村行政权利对集体土地产权限制过大。

从全国其他省市情况看,苏州作为集体土地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从1996年就开始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探索和实践。安徽芜湖作为国土资源部批准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城市,从2000年就开始了试点工作。2003年4月,国土资源部在该市召开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总结研讨会,并专门发出了〔2003〕48号会议纪要,充分肯定了芜湖市流转试点的成果。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5年6月,广东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第100号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据统计,到2006年底,广东省共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近2100宗,涉及面积1552公顷,涉及金额超过20亿元,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超过50%,粤东、粤西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了20%。与此同时,全国其他部分省市也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我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始于2002年,部分区县在充分调研和全面论证的基础上,小范围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少数区县还以县政府或国土部门的名义,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从现状看,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下入市流转的只限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流转的制度已经与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小城镇建设与发展形成严重地不适应,严重地阻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之路。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地波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高额利润的驱动下,农村“以地生财”的现象开始出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原则、无条件流转的情况愈来愈普遍,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各种形式进入市场,大大扰乱了土地市场的秩序,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带来了新的土地问题,成为了土地市场的一个“灰色地带”。

(三)从问题看,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普遍存在无原则、无条件、无规范的流转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

1、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无序流转,导致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被削弱,难以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冲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造成土地利用混乱,土地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主要表现在:一是“管”与“用”之间的矛盾突出。管理者强调少用或不用、不批或少批集体建设用地,忽略了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程序过于繁杂,门坎太高,而使用者因利益驱使只顾眼前利益,无视土地管理政策,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较为普遍。二是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原有的政策规章跟不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原有的管理制度和方式与基层管理创新的愿望不相适应。三是对违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按现行司法程序申请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违法用地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罚。

2、隐形市场活跃,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耕地保护受到冲击。受流转利益驱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地保护的意识淡薄,不愿意承担耕地保护的义务。未经批准随意占用耕地并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或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农村集体土地,交易行为扭曲,工业用地以联营为名行转让、出租之实,住宅用地则借房屋出租或私自转让进行市场交易。造成部分村内大量出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空闲住宅和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的现象。如:我们在对城郊结合部的九龙坡区、经济相对较发达的江津区、以农业为主的垫江县等3个区县的17个村(社)调查中,发现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以农业为主的地区由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重新建房或进城购房,造成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空闲住宅增多,近年来仍有不断加大的趋势。由于城乡结合部经济较为发达,流动人口量大,存在较大的房屋租赁市场,甚至是供不应求,从而滋生了擅自建房或违法超标准用地的事件,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地成为一种趋势。在主城区部分城乡结合部,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情况甚至占到农民总户数的49%。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权利缺乏可靠保障,交易不安全。由于集体土地依法不允许出租,对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等缺乏明确规定,难以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导致土地权属管理混乱。加之流转主体(主要是集体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流转程序失范,对建设投资者也不利,还会波及到其他利害关系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权利设定缺乏合法依据,由此引致流转法律纠纷不断,一旦调处失当,极易酿成社会问题。

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由于缺乏依法监管与市场机制,土地市场价值和资产资源属性在流转中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国家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无流转对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所得的收益的一部分,应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带来的。但在无规范的流转中,国家应得的收益并没有得到体现。国家土地税费流失严重,加上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集体经济组织结构不完善,使得本属于农民集体及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亦难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造成了集体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分配权,引发经济纠纷,危及农村社会稳定。

5、引发了地价管理失控。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地价基本上是流转双方协商确定的,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有的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有的没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也由双方先签订了流转协议以后,才到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往往只考虑各种税费成本,没有规范的价格估算标准,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租金价格往往极低,致使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隐形交易,低价入市,进而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地价普遍低于国有土地市场的地价,影响了国有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6、冲击了现行征地制度。用地者可以随意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建设用地,或者说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提供给社会,建设用地供应的主渠道将会从以国有土地变为集体土地为主,冲击现行征地制度的实施;同时,由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比征地补偿收益高,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为追求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高增值收益,对国家建设征地的抵触程度会增加,国家建设征地将会变得越来越难,而且会加大征地成本。

7、不利于国有土地市场的管理。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决定了两个不同的土地市场,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展到今天,已走上了统

一、规范、有序的轨道。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却不完善,不规范,基本上还处于自发、隐形、无序的状态。目前,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和城郊结合部,以低价私下签订协议转让、出租等形式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市场,影响了国有土地市场的管理。

由此可见,目前无原则、无条件、无规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没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进行,纯粹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它影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导致土地管理制度和规定在特定范围内没有得到落实。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把握的原则和要求

通过调查研究,在借鉴其他省市有益经验,总结我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有序流转。要在切实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综合生产能力有提高,有序推进流转工作。

2、坚持土地所用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保持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规范流转。

3、坚持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稳定所有权、放开经营权、拓宽使用权、维护收益权,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本着“放权让利”的精神,按照市场的原则处理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益权。

4、坚持依照规划、按照程序流转。要在科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的基础上,强化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审批续后方可实施流转,有序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流转。

5、坚持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无论是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还是利用符合规划增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各类企业,包括镇企业、村办企业、私有企业、国有企业等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6、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占补平衡”制度。在流转中切实落实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等制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注意处理好三个结合

1、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产业发展、村镇建设、公共服务相结合。土地流转要优先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企业化经营,优先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新村,优先发展农村社会公共服务。

2、和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优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布局,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和产出效率。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置换、折抵政策,为拓宽建设用地提供支撑。

3、和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的市场化配置相结合。通过集约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指标,可以通过协商和市场的方式,实行跨区县有偿交易,优化配置,满足不同区域的用地或利益需求。

(三)规范流转管理的重点

在制定规范流转管理的相关规定时,要重点考虑把好“六个关”。

1、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关。凡纳入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允许流转;二是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无权属纠纷,且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合法权证和地上建筑的合法证明;三是已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或已经依法批准农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四是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五是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2、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划关。从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出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原则上应该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土地。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使用计划来统一协调城乡土地的规划及计划利用,对土地供应总量、范围、用途、布局进行控制,使土地供给与城乡规划相一致,使“弹性”过大的城乡规划增加“刚性”。在流转过程要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管制。

3、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模式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模式应坚持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者自愿的原则,对城市、城镇规划区内外既可采取“转权让利”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征为国有后,再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也可以采取“保权留利”的方式,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由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一定的年限转让、出租、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所有权者从其中获得土地收益。

4、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年限一般应与项目的经营期限一致。采取转权让利方式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第55号令规定的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采取租赁方式的,一般不超过8年;采取其他方式的,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年限。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的起算时间应从批准流转之日起算。

5、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可采取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联营、抵押、法院判决等流转方式。同时,为了推进农村村庄整理和农居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还可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对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坚持公开交易,特别要界定哪些项目或用途可以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不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6、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关。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利益。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核心问题。土地收益的分配应按土地所有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同时还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土地利益关系,明确规定再流转时土地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处分等问题。这是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高效流转的前提保证。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方案设计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

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必须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范围和规模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出现农用地大量转为建设用地。因此,纳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集体土地中只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才能作为建设用地和流转。不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扩建、改建、也不允许进行流转。

2、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没有纠纷。即已经依法确权,明确了集体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面积准确,领有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3、已经依法批准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或已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4、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具体土地用途要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商业性房地产的土地供应总量要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搞商业性房地产。

5、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只适用于试点区、县、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建制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

1、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转让,采取“转权让利”,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收取的土地收益大部份返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可以考虑按

3、

3、4比例分配,市、区、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即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定期向使用者收取租金,土地使用者取得承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式入股,即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式入股方式投入企业,并按出资额或股份分红,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作、联营,即集体土地所有者,以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兴办企业。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申报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管理办法和程序办理。 以村民经济组织为单位,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土地,均可按以下程度将该社全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流转。

1、流转许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持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复或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证、接受流转方的项目批文和有关部门的规划意见,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证明,向当地镇政府提出流转申请,镇政府根据村镇规划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重点审查权属是否清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流转农民是否自愿后,报送区国土资源分局复审。复审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流转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地价评估;评估地价经审核确定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者与土地使用者根据不同的流转方式草签相应的土地流转合同。

2、流转许可。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区县规划、农业、民政、劳动部门进行流转会审,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证》。

3、签订流转合同。集体土地所有者取得流转许可后,应将待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式协议方式,确定使用者、流转方式、土地收益等。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文本,针对土地流转方式,相应制定集体建设用地转让、作价入股和出租等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流转合同。集体建设用地第一次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与接受流转的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第一次流转后的再次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与接受流转的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4、办理土地流转登记。双方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持合同原本,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在履行“占补平衡”义务或缴纳耕地开垦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土地价款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接受流转方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出租方领取土地出租许可证。

5、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同时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为动产流转的除外。

(四)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申报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再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土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投资后,在使用年期内,将余期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

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持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流转合同,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申请地价评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将待流转的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用地者。

2、用地者确定后,向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3、对因各种原因占用耕地已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村、镇规划,在实施“占补平衡”后都可以流转,同时补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再次流转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后的剩余年限。

六、完善集体建设用流转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把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纳入土地一级市场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中统筹考虑。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土地一级市场制度体系。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在《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的有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原则下,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即国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土地,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其他用地不得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市场解决。

(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流转提供法律支撑

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土地物权制度,废除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相关权益的歧视性规定,明确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全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维护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禁止土地所有权买卖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向用地单位有偿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其进行开发建设,建立统

一、开放、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凡不属于法律明确的公共利益范畴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国有土地可以提供的,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取得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在允许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同时,探索建立对农民集体土地收益的税费调节机制,防止形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强化土地管理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基础服务

一是要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和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土地规划体系,全面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充实发挥土地规划在引导和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的作用;二是要加强土地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步伐,确保农民集体土地在进入市场前产权明晰,没有权属争议。要逐步创造条件将土地所有权明确到村民小组一级,并核发土地证书,为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提供完善准确的权属保障。同时,适当放宽集体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限制政策。建议在农村房地产交易、转让的政策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适当放宽限制条件。此外,可逐步探索建立农村房地产进入市场流通的体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现土地资源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市场化配置。三是适当放宽农民建房、购房条件。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建议在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新建住宅的基础上,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居民的购房、建房,可以突破本社、本村甚至本镇地域范围的限制,同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四是建议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的抵押。建议认定农村房地产抵押有效,农村房地产所占用的是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给村民使用。作为农村房屋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取得的住宅用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利用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使用权人。村民抵押房屋所有权,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如果不允许地随房抵押,则村民仅能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权利。农村房屋应比同城镇房屋实行地随房抵押,才有利于农村房屋步入市场,减少纠纷。

(四)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有序推进流转

一是建立农民应得土地收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监督机制,加快建立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以及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配套政策;二是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评估体系,包括转让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等,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体系;三是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最低价保护制度,以及土地价格评估备案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复基置换机制,切实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遗留问题。当前,一方面是农村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量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在解决农村用地矛盾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置换制度,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通过按照规划要求对大量零星、闲置、空置地(含闲置宅基地)进行整理复耕,既能解决农村建设发展用地的需求,又能有效保护耕地,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五是调整税收政策,使集体土地的流转和国有土地的流转都需要缴纳相同的税种、税额,为达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为集体土地市场和国有土地市场搭建同一平台的最终目标奠定基础;六是搞好信息公开查询工作、指导签订各有关文书、产权变更登记政策咨询等相关配套工作。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执法监督网络建设,依法整治违法行为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村土地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民或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问题,也有宣传、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应切实加大土地执法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网络体系。特别要加强区县级土地管理三级执法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村社配备兼职的土地监察信息员,镇街国土管理所配备专职人员,区县国土部门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力量充足的执法监察队伍,切实做到服务第一,依法行政,有效管理,查处有力,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六)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共同营造促进流转的环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新生事物,是一项改革和创新,涉及到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金融、农业、财政、审计、民政、司法等多个部门,因此,应加强政府的领导,各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协调,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出让最低价的制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管理办法;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使用的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出处华夏土地网:http://bbs.hxland.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37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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