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

2023-05-25

第一篇: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

关于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期遇到的问题及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1)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疑似职业病人的劳动合同,应该怎样处理?

答: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二、如果疑似职业病人向卫生部门投诉,称用人单位未支付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期的基本工资及生活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释义,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当包括:工作场所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费用、健康损害体检费用、实验室检查费用、诊断性治疗费用及住院费等。对诊断期间的基本工资及生活费用并未明确,也就是法律没有赋权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该具体事项,但我们会尽力帮助协调。

建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可以将“用人单位未支付其在职业病诊断期间的基本工资的情况”告知劳动部门。

第二篇: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第一条为了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提高传染病诊疗水

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

剖查验

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

验资质的机构f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

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

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

构。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

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1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

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

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

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f三1 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四)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

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 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

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

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

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

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

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七条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

第八条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

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临床资料复印件,

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查验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检人员。查验人员在尸

体解剖查验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

第十一条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

范和常规.并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定。

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解剖查验过程中采集的标本.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

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病理专业技术人员

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

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环境污染造成疫病

播散。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查验报告,并及时

反馈相应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根据初步查验报告、病理报告和病原学检验报

告,综合临床表现,尽快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五条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

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

埋。

第十六条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场所、专

用运输工具以及使用过的单体冰柜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

第三篇:疑似职业病报告

疑似职业病报告、通知制度

一、报告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

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

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15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5、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管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发现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在30日内书面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职业病报告卡

1、职业病病人报告卡

①职业病报告卡,用作除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以外的职业病报告;

②尘肺病报告卡,用作尘肺病的报告;

③农药中毒报告卡,用作除农业生产中毒以外的农药中毒的报告;

④放射性职业病报告卡(试行),用作放射性职业病的报告。

2、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①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试行);

②疑似尘肺病报告卡(试行)。

五、报告程序

根据《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地方逐级上报程序(即报告责任主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单位汇总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各地统计报告管理机构请在详见“陕西省卫生监督信息管理通讯录”

第四篇: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医院是职业病报告负责主体责人。科长和分管领导是报告工作的管理负责人。

2、职业健康体检科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由科长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3、对尘肺病例的升级应按规定进行更正报告。

4、任何人不得对职业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职业病报表。

5、职业病报告和报告卡应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二、急性职业病报告

1、接到厂矿急性职业病报告后

应在12-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1名以上职业病经具有诊断资质机构初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急性中毒紧急报告后

三、非急性和疑似职业病

1、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病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告15日内

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上报。

3、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类别填写意思职业病报告卡或疑似尘肺病报告卡。

第五篇: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xiexiebang推荐)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医院是职业病报告负责主体,主办职业病报告的科员是报告的直接负责人。科长和分管领导是报告工作的管理负责人。

2、职业健康体检科确定专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由科长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抽查、督导。

3、对尘肺病例的升级应按规定进行更正报告。

4、任何人不得对职业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按规范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职业病报表。

5、职业病报告和报告卡,要填写完整,报告人、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应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二、急性职业病报告

1、接到厂矿急性职业病报告后,应在12-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病中毒以及1名以上职业病,经具有诊断资质机构初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急性中毒紧急报告后,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上报。

三、非急性和疑似职业病

1、体检中发现职业病病人,并经具有诊断自治机构确诊后。应在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快到医院进行职业病确诊。

3、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类别填写意思职业病报告卡或疑似尘肺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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