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2023-01-16

第一篇: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一)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举报人

500元奖励。

(二)涉案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五)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及协助查证对案件侦破所起作用大小,综合分析评定为不同等级,达到三级奖励标准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达到一、二级奖励标准的,再给予举报人进一步奖励。

第九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条县区处非办及其成员单位均可受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并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受理举报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对于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应及时向县处非办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奖励条件的认定、举报证据与案件查处帮助程度的认定等内容。县区处非办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办理案件的公安部门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县处非办提出奖励申请。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举报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等书面材料。

举报奖励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保障,列入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预算,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实施奖励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十六条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县处非办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篇:城阳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有效线索,将风险隐患控制、化解在早期和影响较小阶段,切实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省金融办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9 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金办规„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城阳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本细则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城阳区。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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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6‰给予奖励, 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3000 元的按3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 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 元的按 2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九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城阳区接受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为城阳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公安、市场监督、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应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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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拨付发放相应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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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奖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纪发〔2010〕35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

现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财

政厅

2010年11月15日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依纪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姓名、确切联系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

(二)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四)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起重要作用的;

(五)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奖金计算标准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项,对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二)、(三)、(四)、

(五)项之一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分级负责实施,由批准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对该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和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所办案件,由派驻机构报其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径报信访举报部门)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且不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其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室(机构)提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将举报材料、调查报告、违纪违法人员处分决定书、违纪违法款缴(交)票据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信访室;

(二)信访室对举报奖励申请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四)信访室凭举报奖励有功人员批准函件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奖金;

(五)信访室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六)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领取举报奖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信访室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汇或派员送达等方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由检察机关实施奖励的,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填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送举报中心;

(二)举报中心报主管检察长审核;

(三)举报中心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部门统一代领举报奖金;

(四)举报中心寄发《举报奖励通知书》或以其他形式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五)举报有功人员凭《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举报奖金,检察机关举报中心也可以其他方式送交举报有功人员。

第八条 对同一事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发放举报奖金。

(一)同一举报事项,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给予举报奖励的,不再发放举报奖金;

(二)同一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的一项计发奖金,其他各项不再给予奖励;

(三)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对象),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立案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一并给予奖励,奖金总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计算,各举报人的奖金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机构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事项对查办案件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

(四)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1-2名代表,凭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在本人或受委托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二个月内未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且无法通过邮寄、电汇等其他方式送达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金的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评审。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要建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依纪依法检举、控告,不得影响和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处理。违者,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取消其举报有功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经费在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1996年4月12日制定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湘纪发〔1996〕年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体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隐瞒或未被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作业行为,避免事故发生。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 发放:

程序:

第一条 生产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进行非法违法作业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未发现处理的,任何员工均有权向公司EHS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 公司EHS办公室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员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作业行为,主要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安全隐患,其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 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危险作业的;

(二) 未落实安全作业方案或防护措施的;

(三)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 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携带违禁物品搭乘公司班车,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内吸烟、擅自携带火种等;

(六) 在岗期间,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七) 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纪行为;

(八)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审核验收擅自启用的违规行为;

(十) 机、电、仪、消防、检测、监控、安全设施、附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还未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公布生产安全举报就电话、 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公司EHS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二) 属于EHS办公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将相关整改任务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部门。

(三) 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公司EHS办公室。

(四)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表彰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岗位。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元。

(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

元。

第十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多人多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由公司EHS办公室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EHS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预算。 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本办法由公司EHS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2〕2号)和《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政办〔2012〕113号印发)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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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涉案地县(市、区)政府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是指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环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工作,并牵头做好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置、事后完善。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是指领导小组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查处进行组织协调、督查督办。

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平顶山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河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等要求,妥善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监测、案件查处、性质认定、资产清理、资金清退、舆论引导、信息审读、信访接待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市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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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对辖区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牵头地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配合地政府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牵头部门和处置时限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八)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发生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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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能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事项的;

(十二)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宣传教育、举报登记、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的;

(二)对主(监)管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履行监测预警、形势分析、风险排查职责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牵头单位职责,造成工作延误的;

(五)未按规定积极配合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造成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非法集资信访事项或者采取维稳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紧急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妥善处置,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处理非法集资善后工作中,因推诿、拖延、敷衍等行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导致本行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十)其他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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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本办法第

五、

六、七条规定情形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同时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向本级领导小组进行通报,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条 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供《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追究建议书》和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请。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复核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据领导小组的复核建议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或本行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责任追究建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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