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采购方式分析论文

2022-04-26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装备采购方式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装备采购干部是装备建设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建立职业化装备采购干部队伍是适应军队改革,落实军人职业化制度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我国职业种类、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标准的内涵认识,分析了我国装备采购干部任职现状和存在问题,从职业资格制度、培训组织管理、培训体系和师资队伍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装备采购方式分析论文 篇1:

新形势下竞争性采购对装备价格管理的影响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阐述了新形势下在装备采购中建立竞争性采购机制的背景,论证了引入装备竞争性采购的可行性;其次从定价方法、管理职能和退出程序三个方面分析了装备竞争性采购对装备价格工作的影响;最后提出了装备价格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竞争性采购;装备价格管理

武器装备实行竞争性采购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尝试,在《装备采购条例》颁发后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期。尽管至今能够实行竞争性采购的装备数量与品种仍然十分有限,但是单一来源采购与竞争性采购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这两类不同的采购方式共同影响着装备价格,引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装备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

一、在装备采购中建立竞争性采购机制的背景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装备采购引入竞争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装备采购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指令性计划的订货模式已成为过去,军队订货部门与承制单位甲乙双方的合同制不断完善,并且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采购模式转变。国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政府采购法(初稿)》、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明确了军品采购“实行军事订货制度”,军队采购部门为武器装备的订货主体,已与承制单位之间是需方和供方的合同关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也都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一些军工企业已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竞争主体,原来的行业管理部门已经转变为企业集团,并有望成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更强的竞争者。

第二,我军装备管理体制实施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为装备采购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可靠保证。同时,加强了对武器装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尤其是在装备建设中建立“四个机制”,对装备采购管理、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理论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草案)》的相继出台,以法规形式明确了装备采购工作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效益最佳的要求组织实施”,使装备采购引入竞争机制有了法律依据。

第三,兵器工业实力雄厚的生产能力为装备采购引入竞争机制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经过建国50多年的建设,我国兵器系统拥有良好的工业基础。首先是结构布局比较合理,除我国台、港、澳以外,兵器工业厂家几乎遍布全国各地;其次是生产能力强,几乎所有种类产品都有两个以上的生产厂家。尤其是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批科研院所跻身到兵器工业科研生产领域,这些都为我们在军械装备采购中采用竞争采购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装备竞争性采购对装备价格工作的影响

第一,定价方法。在单一来源采购中,由承制单位提出报价方案,军方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购装备的生产使用维修保障要求和承制单位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对承制单位所报出的价格方案进行审核。这种承制单位报价后军方审核价格方案的方法即为审价。在竞争胜采购中,需要由军方组织编制价格标底或者价格方案。标底或者价格方案的编制,需要依据现行装备政策法规、采购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指标要求、装备使用维修保障中的需要、采购的数量、装备生产周期、配套设备状况、同类或类似装备的价格情况等诸多因素,对装备生产全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进行测算(对于军民通用装备和军选民用的装备还要在此基础上对利润、税金等进行估算)。制定的价格标底需要接受投标单位、评标专家等各方面的检验。制定的价格方案需要在竞争性采购过程中进行协调与调整后方能确定。在竞争性采购中使用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不再是装备价格方案审核,而更贴近于市场定价方法。

第二,管理职能。竞争性采购条件下,承制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特定的定价目标,对装备价格进行计算并且进行报价在承制单位形成报价的过程中,军事代表室并不参与。在招标单位组织制定标底,组织价格谈判。直至确定承制单位的过程中,军事代表室也不参与。对于军事代表局的职能,也有着类似的变化。军力由组织审价转变为组织竞争除定价;由在审核价格方案过程中注意承制单位是否存在提高报价、重复报价的问题,转为需要注意竞标方是否存在有意压低报价、恶意竞争等问题。依据装备价格管理目录,装备定价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装备价格,二是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工业部门同军队装备部门协商制定装备价格。在竞争性采购条件下,由于装备价格是在竞争采购过程中确定后报军队装备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军队装备部门和工业部门的装备价格管理职能都发生了变化。

第三,定价程序。在招标采购下,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各竞标单位的标书评审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组确定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装备价格,并报军队装备部门审批。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下,由谈判组在谈判结束以后,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候选成交的承制单位和装备价格,报军队装备部门批准。在询价采购下,询价组在询价的基础上,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候选成交的承制单位和装备价格,报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批准。可见在竞争性采购下,装备价格不同于单一来源下经层层审核报批后分不同管理权限确定,定价程序实际上已经发生很大改变。

三、装备价格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加大“四个机制”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装备竞争采购的环境。一是加大装备竞争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军方的主导作用,把承研承制单位的积极性引导到以竞争为主体的六种装备采购方式上来。在《装备采购条例》的框架下,按照保密要求,邀请多家合格厂商投标,按预定的标准公开、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秀厂商签订合同,降低装备采购费用,提高装备采购质量和效益。要加速承研承制单位的设备折旧,增强军工企业基础,刺激承研承制单位加大对技术和设备的资金投入,促进承研承制单位科研、生产、检测设备现代化。二是加强评价机制建设。按照分级分层、管评分开的原则,合理设置评价机构,建立评价专家队伍,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增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装备采购的费效比。在评价重点上,要科学确定评价节点,优化评价程序,加强对装备的立项评价、经济评价、全系统全寿命评价以及项目的军事、技术、经济的综合评价工作,尤其要加强对装备研制各节点的经济性评价工作。要根据装备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用先进的评价技术和评价方法,建立适合我军装备建设的全周期费用评价模型。三是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要建立一支价格稽查监督队伍,加强对招标工作、审价工作以及价格管理干部的监督和审计力度,防止装备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违约程度实施相应的经济惩罚,情节严重的要终止合同,甚至取消装备的科研生产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和经济责任。四是加强激励机制建设。用利润作为诱饵,与承研承制单位签订装备激励型合同,调动承研承制单位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第二,要加强装备价格信息建设,为装备价格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加强装备价格信息建设,对装备招标工作成本标底的确定,装备审价工作的有效开展是特别重要和非常关键的。一是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搞好装备价格信息建设的顶层设计。装备价格信息建设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成本信息的分布范围广,涉及环节多,要求高,难度大。有的信息还涉及使用部队,如维修性费用,有的信息一般不被人员重视,轻易流失,收集的难度相当大;有的信息需要提取,经过艰苦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才能成为有很高实用价值的信息;有的信息,掌握信息的单位和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轻易提供。如果不加强统一领导,搞好顶层设计,把相关问题弄清、弄明,等到问题出现时再来研究,不仅达不到建设的目的,多走弯路,多费人力和物力,还会影响装备价格信息建设的进程。因此,在装备价格信息建设过程中,必须对装备价格信息建设的目标和途径、组织领导、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论证清楚,分析透彻,统一领导,缜密计划,搞好顶层设计。二是要突破装备信息建设的关键环节。装备信息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性、长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握难点。要加强军兵种装备价格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统一规划,实现同步建设,充分发挥军兵种价格信息集成的整体效能,使装备价格信息建设成为全军提高装备购置费的倍增器,坚持克服装备价格信息建设上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三是要加强装备价格信息的基础设施建设,为装备信息的传输和处理搭建通用的使用平台,使总部与军兵种、总部与使用部队、总部与军代局、军代局与军代室、军代局与使用部队、军代室与使用部队、军代室与承研承制单位之间的成本信息的传递和更新做到及时、快捷、准确,保证以第一时间准确传送到总部、军兵种、军代局、军代室,做到上下左右“一盘棋”,确保装备招标成本标底计算和装备审價的准确性。

第三,着眼装备竞争采购的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价格专家。一是加强装备价格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在装备价格建设中的指导地位,使之成为装备价格干部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强大精神支柱,不断增强抵御和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确保在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酒绿灯红”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二是对人才优化整合,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建立价格专家人才库,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益。以超前的思想,系统规划人才工程,实施人才战略。围绕军代表审价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攀高,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注重培训的超前性和协调性,强化培训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减少培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技术精湛、理论知识雄厚,实践能力强”的复合型价格专家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军代室要加强装备价格理论和价格知识的培训工作,把装备价格管理工作摆上军代室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握好质量、价格、进度的关系。同时要防止学用脱节的现象。三是落实军代室审价编制。把握人才的配备和调整,保持装备价格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为装备竞争采购奠定坚实的基础。编制未落实之前,各军代室要把好进人关,让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价格成本助理员,并要从制度來保证装备价格成本助理员的相对稳定,杜绝频繁换人的现象。

第四,要加强装备价格管理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工作行为和程序。法规制度是装备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化的保证。当前装备价格制度具有一定的基础,但颁布实施的法规制度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竞争采购中,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非科学性。为提高装备购置费的使用效率,确保装备竞争采购的顺利实施和开展,必须加大装备价格法规制度建设的力度,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的进程。要在服从服务于国家军事订货的大前提下,针对装备竞争和市场经济特点,按照装备竞争采购的要求,对装备价格建设的法规制度进行需求分析,制定装备采购价格法规制度体系,并分类、分层次、分阶段地制定颁布实施。特别是要加快一些急需的法规制度制定工作。凡与《装备采购条例》不相适应的法规制度都应尽快加以修改,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增强装备价格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解决诸兵种价格政策理解上和操作上的分歧。对一时不能颁布出台的法规制度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暂行办法,以解决装备建设急需要法规制度的问题,保证装备价格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健,刘宝平.采购组合拍卖在装备竞争性采购中的应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2、刘健,刘宝平,田碧.基于采购组合拍卖的装备竞争性采购定价模型[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9).

3、谢家芾,郑绍钰.关于提高我军装备采购效率的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05(11).

4、舒本耀.军品价格规制中的合谋博弈分析及其治理[J].军事经济研究,2009(2).

5、徐君鹏,林菁,马岩.浅议军品质量成本管理[J].中国雷达,2009(2).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研究生二队)

作者:苏 桐 李晨尧 王泉泉

装备采购方式分析论文 篇2:

装备采购干部职业化发展与培训工作的思考

摘 要:装备采购干部是装备建设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建立职业化装备采购干部队伍是适应军队改革,落实军人职业化制度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我国职业种类、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标准的内涵认识,分析了我国装备采购干部任职现状和存在问题,从职业资格制度、培训组织管理、培训体系和师资队伍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装备采购干部;职业化;培训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完善与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相适应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装备采购干部是军队装备建设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军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装备采购干部职业资格制度,完善相应培训体系,为装备采购干部提供顺畅职业发展渠道,是适应装备采购制度改革和军事代表制度改革要求,是推动装备建设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概述

(一)我国职业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我国职业共分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共1838个职业。军人职业是我国8大职业的一种。该大典是国家参照国际通用的标准职业,基于工作性质同一性原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所有的职业进行统一划分归类,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家标准性质的职业分类大全。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进步,新的劳动方式和组织方式产生出了新的职业,固有的职业内涵会发生变更,大典的职业种类也随之增减。根据职业种类划分,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199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对规范人才就业市场,提高从业者的岗位任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军队人员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或个人发展,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经过考核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心理咨询师、设备监理师等,不仅专业技能得到了提高,也为部队的建设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标准

职业资格也称“任职资格”,是指对担任某一职务或者从事某一职业人员的最低要求。通常包括对任职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及能力素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资格制度是指对我国从事复杂技术或者通用性强以及涉及到国家安全、人身安全等职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职业资格标准是指根据不同职业种类、不同级别和职业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划定的最低“杠杆”,是从业人员就业必须跨过的“门槛”,也是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现有职业标准641个。

(三)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职务分类

军队专业技术干部是指从事技术工作的军队现役专业技术军官和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专业技术干部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文职级别来划分。专业技术职务分初中高三级,专业技术等级分1-14级。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和初中高三个等级评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专业技术干部按照编制范围,分为教育、科学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卫生技术、艺术、新闻、出版、翻译、体育教练等16个职务系列,共52个专业。

(四)装备采购干部职业分类

装备采购干部是指从事装备采购工作的各类、各级人员。从装备采购全寿命管理的角度,可把装备采购干部分为六类: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装备采购合同订立、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装备采购审计与支付、装备采购项目管理以及法律服务。其中法律服务类人员主要针对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民营企业不断进入军品市场和外购装备等装备采购现状,为军方提供法律咨询,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提高军队依法采购装备的能力。

二、装备采购干部任职现状和存在问题

2005年,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从全寿命角度,以军方正式文件提出装备“大采购”的概念,明确装备采购是涉及装备科研、购置、维修保障等一系列活动,与英文“defence acquisition”所表述的国防采办概念一致,为我军开展装备采购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以及对外交流提供了依据和便利。按照“大采购”概念,研究制定相应任职资格标准,建立装备采购干部职业资格制度,是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的重要举措。由于装备采购干部大多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现状进行分析。

(一)装备采购干部任职与考核现状

装备采购干部分为行政职务和技术岗位。按行政职务划分,主要有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处长、总(副总)军事代表、参谋等,行政职务的装备采购干部考核按照军队指挥干部管理考核标准和规定执行。目前,指挥干部任职考核标准相对比较完善和规范,对经历、学历和参加培训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按照技术岗位划分,一部分装备采购干部归为工程技术类人员,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四个等级;少部分从事财务、会计类职务的装备采购干部,统一归为会(审)计类人员,分为高级会(审)计师、会(审)计师、助理会(审)计、会(审)计师和会(审)计员四个等级。技术岗位的装备采购干部考核按照军队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考核标准和规定执行。

相对指挥干部任职考评,由于技术干部岗位种类较多,考核标准不可能划分过细,统一考核更多关注的通用标准,先后建立形成了一系列任职考评办法;同时,为激励装备采购干部积极努力工作,任职考评结果与干部立功受奖、培养使用和晋职晋级等挂钩,考评优秀者给予优先考虑。这些文件的出台,完善了我军干部任职考评体系,是军队干部考核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科学评价和合理选用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快速发展,任职考评结果对装备采购干部职务、职级晋升结合越来越紧密,干部更加关注考评标准的科学性和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因此,考核标准能否充分反映被评人在本职岗位的工作成绩,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现有考评标准的通用性和统一性,对专业技术等级考核通用标准,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价,其中“绩”要求科研成果,对发表论文数质量有着严格要求。因此,相对一些特殊专业群体,如军事代表,主要工作是装备合同履行监督和检验验收,日常工作主要是呆在装备研制生产一线,是装备建设的“质量卫士”。随着我军装备建设的飞速发展,装备采购经费大幅增加,装备采购工作量急剧增强,任务重、人手少的矛盾突出,军事代表常常需要加班加点工作,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现有考核标准中对“绩”的考核,没有突出体现军事代表的中心工作,缺乏针对性,工作绩效评估还不够科学,影响了一线军事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尽管总部主管机关在开展军事代表职称考评时,把“装备质量监督奖”纳入考评成果奖范畴,但对于承担非重大、非新型装备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的军事代表,由于难以创新,获得此类奖项难度很大,这从另一方面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如何建立科学的任职考核标准,值得相关部门思考和完善。

(二)装备采购干部职业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业资格制度尚未出台。2005年,中央军委颁发关于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建立军事代表职业资格制度,2009年四总部又下发了关于装备采购制度和军事代表工作的调整改革意见,对加快建立军事代表职业资格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文件内容相对宏观,装备采购干部的职业发展渠道不畅,从业资格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仍处于研究探讨阶段,职业资格制度尚未正式出台。

二是数量偏少和结构单一。负责价格审核和计划、管理的装备采购干部偏少,合同管理、招投标、费用分析等急需人才缺乏;装备采购干部经历、能力单一,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没有完全改变。按照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监督职能相对分开,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管理体制的总要求,装备采购干部的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任职岗位划分不够精细。现有装备采购干部的任职岗位基本还是以传统的职位为基础设立。以专业技术为主的装备采购干部任职考评,仍按照全军统一的工程技术类人员考核标准执行,任职岗位考核标准划分还比较粗,忽视了装备采购干部的这一特殊人群的工作性质,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

四是职业化培训制度不完善。对指挥干部而言,《现役军官法》《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等对晋升年龄、任职时间和经历以及培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逐级培训制度相对比较完善。现有《专业技术干部任期考评办法》,只对技术干部任期内的工作进行统一考评,对干部职业化发展所必须的教育培训,规定尚不明确;参加培训与否尚未与干部职业发展挂钩,导致部分单位和人员送训、参训的积极性不高,影响学习效果。

探索建立装备采购干部职业化制度,科学制定不同职种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健全完善职业化培训体系,对激励装备采购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有效性,提高采办质量和效益,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一)以军事代表为突破口,抓紧建立装备采购干部职业资格制度

建立任职资格制度,有利于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努力学习,扎实工作,促使个人在职业生涯中更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由于军事代表是装备采购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把军事代表作为突破口,抓紧研究制订军事代表职业资格标准,成立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编印军事代表培训系列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科学设定各级军事代表的进入“门槛”:初级人员的任职标准,注重基础知识技能和法规标准,通过规定的培训和学习,掌握装备质量监督的基本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相关法规标准等;中级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应标准,通过地方培训和考试获取国家设备监理师任职资格,并作为军事代表晋职晋级的优先条件。军事代表职业资格制度,应在军队干部政策制度的大框架下建立,不能违背军队现有干部政策制度。

(二)建立终身学习制度,扎实推进装备采购干部任职培训组织管理

2003年,成立了全军装备采购干部院校教学协作组,6所协作院校共同培训装备采购干部,各协作院校保持原有隶属关系不变,相互之间是横向平等的协作关系。装备采购干部年度任职培训计划,由总部统一下达,各协作院校具体组织实施。随着武器装备更新换代的时间大大缩短,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涌现,建立终身教育制度,进一步加强装备采购干部培训的组织管理,全面提升人才培训质量,是装备采购干部职业化建设的新要求。由于装备采购干部专业领域广泛,现有培训组织管理体系,尚不能完全满足装备快速发展对装备采购干部的迫切需求。因此,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协作范围,将与装备采购联系紧密、学科专业强的军队综合类技术院校和地方重点院校纳入教学协作组,共同培训装备采购干部;另一方面可充分发挥各军兵种机关和军事代表系统的力量,进一步加强总部、军兵种和军代系统三级培训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机关管理职责,形成总部统一领导、军兵种和军事代表系统分工负责、联合育人的培训组织管理体系。

(三)围绕装备全寿命过程,健全完善装备采购干部全员培训体系

装备采购干部工作岗位涵盖了装备需求论证、预研、科研、购置、维修保障等各个阶段,专业面广,同类专业涉及人员较少,给培训工作带来困难。现有装备采购干部培训的专业覆盖面还比较窄,任职培训规模还较小,培训内容与武器装备快速发展引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变化还不相适应。因此,应抓紧将装备论证类、装备采购、装备维修保障等人员培训统一纳入培训体系,健全任职培训体系,实现装备采购干部职业发展过程的全过程培训;同时,要认真分析不同岗位装备采购干部能力素质和职业发展要求,制定涵盖各类、各层次人员的任职培训规划计划,优化教育资源,细化专业岗位和课程,建立完善的培训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根据国装备采购干部职业生涯的培训需求,以及任职培训的客观规律,统筹抓好装备采购干部的培训管理,提高装备采购干部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坚持专兼并重,努力打造高水平装备采购干部培训师资队伍

教员是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者,其自身能力素质尤其是教学能力直接影响到培养的人才能否胜任工作岗位。装备采购干部任职培训具有时间短、内容多、专业性强等特点,涵盖了装备全寿命过程和不同学科领域;培训层次多样,既有新任军事代表培训,又有师、团职领导干部培训;参训人员来源广泛、起点高,对培训教员的能力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应加快推进教官制,建立从军事代表系统和一线部队优选院校教员制度;优化整合师资力量资源配置,改变过去以专为主的专兼结合模式,大胆向专兼并重,个别培训班次以兼为主模式转变;充分发挥军地院校和科研院所人力资源优势,结合培训需求,动态聘用一批高水平的兼职教员,共同参与教学和科研;进一步拓宽学科交叉范围,打破院校自我封闭状态,实现院校教员与教官的“无缝隙”联合;建立特色学科的专家库,打造高精尖的学科带头人队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装备采购干部培训师资力量的全方位联合,教学质量水平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赵咏梅,宋志强,罗元.建立装备采购干部任职资格制度提高装备采购人才队伍水平[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10(2).

[4]汤奇等.军队干部工作手册[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赵咏梅

装备采购方式分析论文 篇3:

装备采购干部军民融合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

摘 要: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干部是现代教育理念的具体体现,是着力开展实战化培训和有效解决院校教学资源局限的必然要求。利用装备承制单位优势资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在融合育人模式设计、融合教学运行机制构建、教学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创建了军民融合共育装备采购干部的培养模式,建立了协调畅通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拓展了师资能力培养渠道,丰富了教学科研软硬件资源,改进了实践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有效地提高了装备采购干部培养质量和效益。

关键词:装备采购干部;军民融合;任职培训

装备采购是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重要环节,采购干部的素质、能力直接影响装备采购工作和军队装备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为此,四总部专门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全军装备采购干部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赋予部分院校承担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采购干部的培训任务。依托院校培养采购干部,有效发挥了院校资源集中优势,进一步增强了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培训监管力度、完善培训教学与内容,全军装备采购干部培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采购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但与我军武器装备建设发展、装备采购岗位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参与采购干部培养的院校存在的问题有:实践教学软硬件资源不足、所占比重偏低,实践教学师资能力偏弱、教学模式单一、实践教学组织渠道不畅、内容不能适应装备发展需求等。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国家、军队领导人也做出了一系列军民融合式培养军事人才的指示,为装备采购人才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针对采购干部培养存在的问题,结合采购干部尤其是基层军事代表的主要工作、战斗的岗位就在装备承制单位的特点,从面向实战化的培训角度出发,充分利用驻地装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机构的优势资源,探索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干部的路径;从突出军事需求、统筹规划融合对象,健全组织制度、完善融合培养机制,挖掘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方法,融合共建师资、提高人才培养效益,拓展合作空间、实现军民互惠共赢等方面开展研究与实践,着力提高采购干部培训的军民融合度,发挥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在采购干部培养中的作用,提升装备采购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益。

一、装备采购干部军民融合培养需求分析

军民融合是当今军队、国家乃至世界发展的潮流。在此背景下,开展军队院校与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融合培养装备采购人才是大势所趋,也是现代教育理念在采购干部任职培训中的具体体现。开展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人才,体现了共生、效益、开放的现代教育理念。装备采购人才成长离不开社会这个共生系统,仅靠军队院校自身教育资源将导致采购人才成长因缺少共生环境、养分欠缺而先天不足,充分利用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资源培养采购人才,是共生理念的体现;依托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资源培养装备采购人才,与军队院校单打独斗自己培养人才相比,投入少、收效高,效益明显,是效益理念的体现;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装备采购人才培养应当是开放的,军队院校聘请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专家讲学授课,进行科研联合攻关,开展学术交流、宣传国防理念,是开放理念的体现。

实战化训练的要求决定了装备采购干部任职培训必须开展军民融合培养。采购干部尤其是基层军事代表的主要战场就在装备承制单位,从实战培训的角度装备采购干部任职培训不仅进行理论学习,更重要的是必须到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开展学习、研究、观摩等活动,才能使学员获得适应其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因此,开展军队院校与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融合培养装备采购人才是实战化训练的具体体现。国家、军队制订了相关政策对培训的实践教学予以引导,总部明确要求“各培训班次实践教学不低于总教学时间的60%。”这些都为军队院校与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开展军民融合式培养采购干部提供了依据。

开展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干部是有效解决军队院校教学资源局限性的必然要求。采购干部任职教育中,装备实践教学需求旺盛,院校教学资源的局限客观上制约着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如院校不具备开展一些针对性较强的装备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一些大型、特殊设备、场地不可能拥有;教材、案例编写脱离实际;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偏弱,教学方法单一;配套管理机制不健全,依靠教研室或教员个人联系外出实践教学,组织难度大,教学任务落实有困难等。这些都迫切需要院校能将装备实践教学的个人行为,变为由院校统一协调的组织行为,确保装备实践教学的内容、时间、质量。同时,军队院校教员在科研项目联合攻关,产品试验验证、人才联合培养等方面也需要與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开展密切合作、相互支持。

二、装备采购干部军民融合培养模式设计

在上级装备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军事代表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第二炮兵工程大学与西安地区多家装备承制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合作,探索、设计形成了“需求牵引、三方联动、分工明确、合作共赢”的军民融合式培养装备采购干部的模式。

(一)需求牵引、统筹规划融合对象

装备采购干部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任务,根据装备采购人才的军事需求和装备承制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军民融合式培养工作,是实现采购干部培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1.贴近采购干部培训军事需求选择合作单位

根据各类型、各层次采购干部培训目标的要求,结合培训教学内容,对西安地区众多装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机构进行调查研究,选择与培训需求联系紧密的装备承制单位作为候选合作对象。同时,还考虑:装备承制单位有驻厂军事代表室和人员且愿意与学校合作,便于通过军事代表协调,建立顺畅的沟通交流渠道;装备承制单位能提供适合装备人才培养需求的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装备实践教学内容,扩大受益面,提高使用效益;在地理位置上不超出西安和咸阳两市,便于组织教学。

2.采取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办法遴选合作对象

学校机关明确遴选的条件和标准,教研室、任课教员根据装备人才培养需求,推荐候选对象。机关通过与专家教授沟通和征求各军兵种驻西安地区军事代表机构意见等方式,综合论证、统筹规划,最终确定开展融合式培养装备采购人才的合作对象,与航天科技集团第四研究院等9家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备忘录》,建立装备实践教学基地。

(二)三方联动、共同参与融合培养

学校与装备承制单位、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商定了装备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规定了各方义务和责任,确定了融合培养运行机制和保障方式。

一是成立融合培养运行组织架构。确定学校、装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机构三方在决策、管理、实施各层面的教学负责人与联络人,便于沟通协调。

二是建立聯席会制度。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三方共同参加的工作会议,联络交流,加强沟通,解决培训教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建立教学计划协调机制。每学期结束前根据下学期培训任务,提前将教学计划通报装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教学单位、时间及参训人数。

四是每次组织教学活动。学校联络员预先一周联系装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机构,再次确认教学计划,协调安排师资、场地和教学内容。学校、装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机构三方在融合培养采购干部中,密切协同,保证了融合培养活动顺利开展。

(三)分工明确、保障融合培养实施

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干部在学校内部涉及机关、学员队、教研室,外部与装备承制单位机关、车间、试验机构以及驻厂军事代表局(办)、室密切相关,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涉及人员多、难度大,参与人员必须分工负责、责任明确,才能保障融合培养教学活动顺利组织。学校机关负责对外协调师资、场地以及车辆保障,教研室负责制定教学实施方案,任课教员负责带队前往实践教学基地实施教学,学员队干部协助教员负责实践教学期间的教学组织和安全工作。教学活动结束后,带队教员对实践教学实施情况进行讲评。装备承制单位负责组织讲解人员、教学师资,提供培训使用的仪器、设备、场地等资源,承担实践教学的授课、讲解、示范、指导等任务;军代表机构负责协调、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准备培训的仪器、设备、场地的落实以及担负教学授课工作。

(四)拓展合作、实现军民互惠共赢

学校与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的合作在培养装备采购干部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科研项目联合攻关、产品试验验证、新产品定型生产、承制单位人才联合培养、维修技术服务、员工国防教育等方面,不断提高军民融合度,补偿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在融合培养人才中软硬件资源使用上的付出,实现互惠共赢,促进了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人才持续、健康发展。

学校刘小方等教授利用装备承制单位具有国家、总装认证资质的实验室开展装备定型环境适应性试验、新材料性能测试试验、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等工作;学校与航天科技集团第四研究院签订了博士联合培养计划,多名研究院骨干和军事代表报考学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校教员应邀到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室开展学术交流、专题授课,共同研究、解决装备质量问题;学校还与骊山微电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培训教材编写、案例开发、维修服务等方面保持着合作关系,共同撰写了5部教材、专著和12个教学案例,其中《装备软件质量检验与监督》等3部著作公开出版,5个案例被收入全军装备采购干部院校教学案例库。同时,装备承制单位利用学校军事资源,多次组织员工来校开展国防教育、军事日等活动,强化员工国防观念。

三、装备采购干部军民融合培养运行机制建立

军民融合式培养装备采购干部教学培训活动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近年来,学校与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通过融合培养工作的探索与实践,逐步建立形成了“共育协调、资源共享、人才共用、共同管理”的军民融合式培养采购干部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军地共育协调机制

依托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资源培养装备采购干部是装备采购人才队伍建设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军队院校与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加强协调、通盘考虑,形成合力。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增强依托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培养装备采购干部的制度化和规范性,使区域性的军民融合协作关系更加紧密、牢固,从而保证采购干部培养的质量。

(二)建立军地资源共享机制

开展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干部需要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针对基层采购干部主要工作在装备承制单位的特点,充分发挥装备承制单位管理氛围、仪器、设备、场地等资源方面的优势,加大共育力度,使广大采购干部了解工作对象的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增强对任职工作的认识和信心。同时,军队院校发挥自身军事训练与教育力量强的优势,协助装备承制单位开展相关军政教育训练、国防教育。

(三)建立军地人才共用机制

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装备采购干部任职培训的关键,但仅靠军队院校师资难以保证采购干部任职培训的质量。军民融合不仅是物资资源的融合,更重要的是人力资源的融合。从培养采购干部的需求出发,通过制订准入、考核、调整等管理制度,把乐意奉献与采购干部培养事业的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的优秀人才吸纳入培训师资队伍,把院校优秀人才推向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深化科研攻关、学术交流等合作,促使优秀人才为军地双方共用。

(四)建立军地共育责任管理机制

依靠法规制度,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努力形成军地共抓装备采购干部培训的良好局面。制订完善军地共育人才的相关责任管理制度,以合作协议形式明确军地各级、各部门在军民融合培养采购干部上的职责,在院校内部通过完善责任管理制度,加强融合培养的管理,实现军地共育人才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装备采购干部军民融合培养的具体措施

(一)挖掘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效益

装备承制单位所拥有的装备研制生产现场环境与质量管理氛围、生产试验设备、计量检测仪器、各类专业人才资源都是军队院校所无可比拟的,也是培养装备采购人才迫切需求的。

一是结合培训理论教学内容,充分利用实践教学基地特有的仪器、设备、设施,直观展示、操作,开展在院校无法进行的有关实践教学活动,促进学员所学习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工作能力。

二是利用装备研制、生产现场严谨的管理理念、文化氛围,将学员置身于真实环境中潜移默化地熏陶,吸取先进理念,开阔学员工作思路,促进学员素质能力全面提高。

三是利用裝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室的专业人才资源优势,现场请教、释疑、交流,了解装备前沿科学技术,及时运用于军事装备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

四是与装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室专家合作编写培训教材、研讨案例,丰富培训软件资源。通过挖掘装备承制单位软硬件资源,拓展了采购干部培训的教学资源,实现了教学场所由军队院校教室、实验室向装备研制生产一线的延伸,将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室的仪器设备、研制生产环境、企业文化、专业人才等资源充实到装备采购干部培训教学中,解决军队院校教学资源与培训需求的供需矛盾,提高人才培养效益。

(二)融合共建师资、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装备采购干部培训既有理论教学,更要求有大量装备实践内容,对师资队伍要求较高,从事培训教学的教员不仅应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装备采购相关实践经验。为解决培训教学师资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一方面利用装备承制单位及军事代表机构优秀专业人才资源,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与深厚理论功底的专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师资队伍;建立兼职师资的准入和考核机制,明确准入资格,定期考核教学效果,不断吸纳优秀人才,动态调整兼职师资。另一方面,加强院校师资培养,提高院校教员装备实践教学能力。要求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员有计划地跟随学员到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装备实践教学活动,与装备承制单位研制生产人员、军事代表进行现场交流,体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学习兼职教员组织、实施装备实践教学活动的方法,了解实践教学内容、现场设备、技术运用、组织管理等情况,不仅有利于提高实践教学能力,而且获取了更多装备教学实例,提高了教学能力。

通过共同建设,造就一支融合军队院校、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人员于一体的高水平装备采购干部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学校教员实践教学能力,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满足培训教学对师资能力素质的要求,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三)丰富教学内容方法、改善培训教学效果

装备承制单位的丰富资源,使以前无法开展的培训内容能够顺利实施,使得所制订的培训方案更为合理、完善。同时,院校与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融合式培养极大地丰富了培训教学的形式,受到学员普遍欢迎。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员学习兴趣,增强教学的针对性,显著提升教学效果;根据装备承制单位科研生产的实际情况,有时合并培训班次的教学活动,减少对承制单位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有时采取分组教学、交叉滚动安排,重在改善培训效果。

通过丰富装备采购干部任职培训的教学内容与方式方法,有效地调动了学员学习积极性,密切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拉近了装备使用与研制、生产的距离,促进了学员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培训教学效果良好。

五、结语

军民融合式培训装备采购干部主要是针对采购干部实战化训练要求和培训实践教学的需求,利用西安地区装备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的优势资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在融合育人模式、运行机制、教学资源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有效提高装备采购干部培养质量。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在装备采购干部培训领域首次创建了军民融合共育人才的培养模式,建立了协调畅通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拓展了师资能力培养渠道,丰富了教学科研软硬件资源,改进了实践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实现了院校、装备承制单位和军事代表机构三方的协作共赢。以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人才教学活动为支撑的“装备检验技术”课程、“全军装备采购干部质量监督检验技术”培训班分别于2012年、2013年被评为全军装备采购干部院校教学精品课程、精品班次。

在未来的装备采购干部军民融合培养工作中,将进一步扩大融合范围,引入其他军兵种院校和更多的装备承制单位,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一家建设、多家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目标,不断提高军民融合培养装备采购干部的质量与效益。

参考文献

[1]程达刚,姚琛臣,田祖良.建立军民融合式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应着重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1,(1).

[2]彭爱华.积极构建军民融合式军队人才培养体系[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11).

[3]刘小方,陈桂明,周风成.装备采购干部质量检验技术培训教学研究[J].装备采购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集,2014.

作者:刘小方 陈桂明 赵洪涛 周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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