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里的材料

2022-07-28

第一篇:人事档案里的材料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一、收集范围及要求

●第一类 履历材料

凡是以反映个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均属本类。具体包括:

1.各类人员(如:职员、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工人、学员、学生等)的履历表(书)、简历表、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没有内容的项目要填“无”,需要本人签名的、单位审核盖章的要签名、盖章,必须有本人的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2.主要内容为个人简历的审查表、调查表;以履历为主,带有鉴定的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

3.个人从事革命活动的简历材料;

4.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5.本人填写的反映个人经历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1.本人历次所写自传(思想自传、历史自传、反省自传、小史、小传)及带有自传内容的材料;

2.以自传为主,带有自传的履历表(书)、简历表、鉴定表;

3.有自传内容的入党入团申请书(与申请书能分开的)。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1.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等材料;其中1994年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应齐全,有本人签名和组织盖章;

2.各类人员历年的鉴定(包括自我鉴定);

3.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

4.组织上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表现情况材料;

5.出国、出境、调动、学生毕业或结业的鉴定;

6.以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1.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材料;

2.具体要求:

⑴“文革”(1966年)以前毕业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⑵1970-1976年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⑶1977年以后入学的:

①大学本(专)科学历须有高校学生登记表、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②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学历材料中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③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4)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单、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单、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

(5)获得党校学历的,须有学历证明、学员登记表、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

(6)获得其他学历的,须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材料;

(7)三个月以上的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材料齐全;

(8)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材料齐全:须有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呈报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呈报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1.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2.家庭出身、家庭成员、本人成份、主要社会关系等政历情况的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爱人情况登记表。

3.入党、入团、参军、提干、出国的政审材料;高等学校学生考生政审表;

4.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1.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入党考察材料(如: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考察表等,归类时排在入党志愿书后);

2.中国共产党党员重新登记表、党员暂缓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3.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被劝退或除名党员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延长或取消预备党员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5.加入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批准加入组织的通知等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1.县(团)级以上单位正式命名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的决定、审批表、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

2.创造发明和各种业务、技术奖励、通报表扬、立功授勋与嘉奖材料;

3.有突出贡献和拔尖人员审批表;

●第八类 处分材料

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1.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保险福利待遇材料;1993年以后的工资材料齐全。

2.干部调配、干部任免(包括附件)材料,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有与任职经历相应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和考察材料,1996年以后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和考察材料齐全,平职调动的只需《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应逐栏逐项填写,不能出现空白。

3.军队授衔、提高职级待遇的登记表、审批表,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表、审批表,应征入伍登记表;警察晋衔、晋级,检察官、法官等级评定材料;

4.招工、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登记表;

5.退(离)休审批表,享受××级别待遇审批表;

6.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登记表;

7.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代表会、工青妇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等代表登记表及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历次运动的“思想总结”、“学习小结”或“检查反省”材料。

2.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因公负伤、职业病、可享受劳保待遇或提前退(离)休的依据及体检证明材料;

3.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善后处理情况、遗书等;

4.民事纠纷判决书、调解书。

二、收集方法

1.建立健全收集制度。

①移交制度。按照干管权限,凡各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应在材料形成10天内报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报送时应认真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并按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要求办理好交接手续。

②索要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季度、半年、1年)或不定期索要应归档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完全坐等有关单位送材料上门。

③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季度、半年、1年)对所管干部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不属于干部档案范围的材料,予以剔除或退回原单位处理;发现缺少的材料,应有计划地进行收集。

④补充制度。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2.定期、定向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一定的单位和部门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随时收集、追踪收集。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和规律,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归档要求

1.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使用16K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cm装订边。文字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4.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材料,不得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⑴属于“同名异人”、“张冠李戴”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

⑵虽属于本人的但不需归档的材料,如结婚证书、学生证、一般性学术论文、笔记本、奖状等;

⑶属于来往文书、资料、大小字报、会议记录等材料;

⑷凡规定由组织盖章而未盖章,应由本人签字而未签字,应说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而未说明等不完备的材料;

⑸重份和内容重复的材料,正、副本只各存一份,多余的应剔除;

⑹内容空洞、言之无物,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含糊其词,不着边际,不能作为凭证证据的材料,应予剔除,不归档。

5.剔除后不归档的材料通过鉴别后,分不同情况,可做转出、退回、留存、销毁处理。

四、监督检查

1.各部门应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把关、保守机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对违反本制度,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附录1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一、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四、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五、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六、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境)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七、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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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八、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

九、职业技能鉴定材料:职业资格等级审批材料、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审批及聘任材料。

十、专家聘任材料:管理、专业技术、技能专家聘任材料。 十

一、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专利、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十二、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专业培训认证等材料。

十三、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十四、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十五、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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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十六、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企事业单位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专项评选(评比、表彰)及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十七、涉法违纪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十八、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执行完成或终止执行的劳动合同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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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一般管理人员岗位聘任(解聘)材料;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二十一、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二十二、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十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二十四、基本社会保险与企业年金材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 18 —

账户转移材料,员工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材料,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不参加企业年金声明、自愿退出企业年金申请表,集团公司过渡年金待遇审批表、集团公司过渡年金信息变更表等。

二十五、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工伤认定申报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等工伤认定材料;

二十六、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十

七、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人事档案报送单;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十八、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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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档案正本材料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

第六类 入党入团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

第九类 工资、任免、退(离)休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一类 履历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是记载干部个人经历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

1、干部登记表、简历表、履历表;

第二类 自传材料

(一)归入自传材料的内容如下:

1、干部本人历次所写的自传;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包括:

1、各种经组织签注意见或认定的自我鉴定材料;

2、以鉴定或考察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

3、组织上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单行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如下:

1、第一小类:学历学位材料。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学历材料:报考高校学生登记表、高校学生成绩表(试卷不存档)、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限于大普),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在职教育有关材料:学员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表,学历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干部在职学历学位审批表;

2、第二小类: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所有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

3、第三小类:科研学术材料。

4、学习培训有关材料: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培训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是反映干部有关政治历史等方面问题的材料:

1、审查干部政治历史(党籍、被捕、参加反党团、法轮功、会道门、社会团体、在敌党、军、政、中任职等)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2、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3、入学、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机要人员、飞行员等政审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高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查表;

4、更改民族、年龄、家庭出身、国籍和更改参加工作、加入党团时间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入党入团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是反映干部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党及民主党派情况的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 3 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和超龄离团材料;

3、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4、被开除党、团籍的,其入党、团的材料仍保留在第六类,但需在入党、团志愿书封面上注明何年月日经和党委、纪委、团委开除党、团籍。

第七类 奖励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如下:

1、各种荣誉称号的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如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特级教师、优秀党员等,组织上给长期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登记表、审批表;

2、评选为先进工作者的登记表、审批表;立功授勋、嘉奖、“五好”战士的审批材料和事迹材料;

3、县团以上单位对干部个人的通报表扬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是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

1、党内外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及个人检查)、查证核实报告上 4 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

2、通报批评材料

3、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

4、刑事判决书;

5、撤销处分材料;

6、离婚材料;

7、本人确有错误,但程度轻微、组织上不给处分的诫勉材料、本人检查。

第九类 工资、任免、退(离)休等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如下:

1、工资情况的材料(第一小类): (1)干部工资变动登记表; (2)干部工资晋档、调级审批表; (3)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 (4)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审批表; (5)企业职工(干部)工资情况清理表;

(6)顶级和解决待遇、增加退(离)休费的审批材料。

2、任免材料(第二小类):

(1)入伍、招工、聘用、续聘、录用、转干、调动、复员或转业、辞职、

5 退职、辞退(解聘)、降级、降职、退离休材料,有任免审批手续的干部登记表、简历表,有用人单位意见的大学生就业推荐表,知青上山下乡登记表。 (2)干部任免呈报表。以及与干部任免职务变更相关的考察材料和闲时表现材料归入第九类二小类相关职务变更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后面,单独作为一份材料进行编号。(其他的考察材料还是归在第三类)。 (3)干部提调呈报表;

(4)军(警)衔、法官、检察官等级审批表; (5)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参照公务员过渡审批表。

3、出国、出境材料(第三小类): 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登记表。

4、其他材料(第四小类):

第十类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一)归入本类的材料是以上九类不能包括,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材料:

1、干部有残疾的,应有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

2、因公受伤的证明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遗书等;

3、已存入档案的工会会员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

第四篇: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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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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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类:履历材料

1、干部、后备干部(提拔)、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工人。教师、学生、公安人员、医务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队员、学员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

登记表、简历表;

2、军人履历书,在重新装订时可按履历、自传、鉴定、政历问题审查结构四个部分分别归入

一、

二、

三、五类。其第一类履历部分可包括本人履历、家庭情况、爱人情况、社会关系。军衔等级登记表等项、中间空白页如不影响材料内容的可以取出。

3、主要反映个人经历的各类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

4、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简历材料;

5、更改姓名材料(包括个人报告、组织批复、旁证材料);

6、其他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经历情况的各种表格;

7、履历表、简历表中兼有组织鉴定、意见等其他内容的,可按其主要内容、材料性质归入第

一、

三、九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

1、干部本人在各个时期所写的自传;

2、其他由本人写的叙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1、个人鉴定;

2、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党员、团员、学生等各类人员的鉴定材料;

5、毕业、结业、出国、出境、调动、疗养、劳动鉴定及其他一些鉴定性质的材料;

4、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干部表现情况材料;

5、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6、党员民主评议表;

7、干部任职考察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附干部任免表后的归入九类);

8、领导干部工作考核表,考核登记表(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9、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察表;

10、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1、各类学校的报考书、报考表;

2、各类学校选拔学生登记表、审查表;

3、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登记表;

4、学习成绩单、记分册(包括自学考试、业务培训成绩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

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6、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

7、干部本人业务自传;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9、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称)审批表、登记表;

10、干部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毕业论文的评语及论文获奖通知书;

12、各大学毕业生学位评定书、晋升学位审批表;

13、反映千部学历才识、专业技术方面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1、有关干部本人历史重要关节问题的审查材料(审查材料是指包括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2、党籍、党龄、国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3、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家庭出身、本人成份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主要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平反通知、平反决定或复查意见等(父母亲走资派平反通知、平反决定归入十类);

5、带有组织上政治历史审查意见的登记表、调查表、审查表;

6、各类学校学生(考生〕政治情况审查表;

7、应征公民政治情况登记表;

8、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

9、入伍时间批注、入伍时间证明;

10、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放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的,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六类:参加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报告和上级团组织批复;

2、团员登记表、团员民主评议申请登记表;

3、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转正申请书;

4、培养对象考察表;

5、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党员重新登记表;

6、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

7、党员暂缓登记表,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8、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如果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时,没有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只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其“入党志愿书”归干部档案(并在目录上注明已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以备查考。凡是单行材料中已明确取消预备党员的,只收集单行材料归档,不再收集“人党志愿书”归档。

9、保留中国共产党党员籍的批复及报告;

10、退党材料;

11、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一般只收集一份登记表(申请书或批准吸收为该党派人员的通知材料)之类的材料即可,不需要收集全部过程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1、正式命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和事迹材料,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

2、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事迹材料;

3、立功受勋,嘉奖表彰材料;

4、创造发明事迹奖励材料;

5、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6、授予各系统三十年荣誉证书登记表。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

1、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上报批复,本人对处分、处理的意见和检查、交代材料;

2、清查“文革”中“三种人”的审查结论,综合报告,处分决定,上报批复,本人对审查结论、处分的意见及检查材料。

3、“文革”中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上级批复、决定、报告、专题考察材料。主要证明材料;

4、行政处分材料,如记过、记大过等材料;

5、通报批评材料;

6、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7、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8、撤销处分材料;

9、虽不作处分,但错误比较严重,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等问题,并经组织查实,本人也有交代的材料;

10、原定“右派”、“中右”或因“右派言行”受处分,经复查改正的,其复查结论、报告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以及原结论(或决定)材料(其他材料抽出销毁,其中少数有其他问题的,有关的原主要证明材料,仍应存于本人档案);经复查仍维持原结论的,其档案材料不做处理。

11、原定为“右倾机会主义”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者”,经平反、改正后,其平反改正结论材料(原组织结论、决定,调查报告、调查证明材料、揭发批判材料,抽出销毁);如果过去已经甄别平反,本人对甄别结论没有意见,或这次复查仍维持甄别结论的,只保留甄别结论。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等材料

1、工资

(1)工资级别登记表,工资核定表;

(2)见习期、试用期、定级、晋级、升级等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

(3)关于工龄津贴年限说明;

(4)奖励工资登记表、审批表;

(5)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

2、任免

(1)录用、招聘、选举、提拔、转干等登记表、审批表;

(2)干部任免、调动、辞退、退职、离休、退休、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

(3)公务员过渡登记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解聘审批材料;

(4)上山下乡人员登记表,兵役(入伍)登记表,入伍、退伍审批表;

(5)军(警)衔晋升、评级登记表,审批表;

(6)复员军人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7)组织员、纪委委员、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呈报表、登记表。

5、出国、出境

(1)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2) 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4、其他

(1)出席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妇联、共青团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会议代表登记表;

(2)政协委员提名表。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验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残废等级材料;

2、新录用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

5、民事纠纷调解书、判决书、离婚材料;

4、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

5、领取《独生子女证》登记表;

6、历次运动中普遍写的思想总结、思想检查(有组织鉴定的归第三类);

7、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及讣告、悼词或生平;

8、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

9、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记载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1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五篇: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6-4-5 0:00:00 浏览次数:1155次

组通字(1996)14号1996.4.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历史地 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实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 品德作风、 业务能力、 学识水平、 工作实绩等材料充实档案,有效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人事决策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收集范围

第四条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立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五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六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材料。

第九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十一条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

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 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

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第十二条更改姓名、民主、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

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

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

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

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

归档);退党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三)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

(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

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

材料。

第十五条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

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

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第十六条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

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

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 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

材料。

第十七条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

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第十八条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

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九条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

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

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简

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登记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

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三条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方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

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 主

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

失时机的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

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第二十八条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

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章归档要求

第二十九条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

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三十条归档的材料,凡规定有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

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

的,可有组织注明。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

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兰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

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熟悉业务、掌握政策、认真鉴别、严格

把关、保守机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

作。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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