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高职法学教育论文

2022-04-28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政法高职法学教育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政法高职教育是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办好政法高职教育,一是坚持从行业职业出发,深化政法高职教育办学定位;二是坚持开放办学,深化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三是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深化政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四是坚持以服务政法为己任,深化多元化社会服务模式;五是坚持以现代职业教育为引领,全面推进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创新。

政法高职法学教育论文 篇1: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特征与人才培养规格的思考

摘要: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有着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的特征。本文通过对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规格的思考,指出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复合道路,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两大出路。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规格;法律思维能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许多院校纷纷开办法学专业,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也呈蓬勃发展态势。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政策的调整,法学教育进入了“寒冰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要发展就必须正视它的新特征,在此基础之上认真考虑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进而提出改革创新之路。

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特征

我们只有在对不同层次法学人才教育分析的基础上对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做出准确定位,把握其特征,才能正确定位人才培养规格,探寻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途径。我国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有以下几个特征:

市场需求的巨大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依法治国,需要大量熟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学人才明显不足。这就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

生存空间的狭隘性相对于市场需求的巨大性,我们还必须正视当前的社会现实。改革开放之初,法学人才的缺口非常大,高职高专法学人才的就业基本不成问题。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飞速发展与国家政策的调整,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生存空间日益狭隘。截止到2005年底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59所(经与教育部核实,这一数字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已经非常困难,高职高专就更困难了。国家政策的调整,即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门槛的提高(大学本科学历)又基本上把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学生堵在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大门之外。生存空间的狭隘性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必须转变思路,创新办学理念,根据市场需求,探索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

培养目标的实用性相比较于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法学精英人才的教育,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具有明显的实用性。2000年1月17日,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2005年,教育部在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时,将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归为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与司法技术类,使得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用性更为突出。培养目标的实用性要求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规格及相配套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都必须向实践性靠拢。

培训周期的短暂性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博士教育一般为3~4年,硕士为2~3年,本科教育为4年,高职高专为3年。从总体年限上看,似乎培训周期差不多。但其他类型的法学教育为纯法学教育,甚至是某一法学领域内的专业教育,而高职高专法学专业则基本上不是单纯的法学专业,多为交叉学科,培训课程除了法学课程之外,还有其他如经济学类、管理学类课程等。比较学制的长短、衡量培训课程的多寡,高职高专的培训时间就显得非常短暂,培训任务非常繁重。培训周期的短暂性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培养规格不可能像法学本科、硕士、博士那样强调知识结构的系统性、连贯性与完整性。

生源水平的参差不齐从学生素质来说,高职高专法学专业的生源水平参差不齐。以河南省2006年高招为例,在高职高专的生源分数段中,既有540分的高分学生,也有为数众多的380分左右的学生和在280分数线上的学生。以高职高专一批录取的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为例,第一志愿考生既有537的高分,也有刚过分数线的457分。再以高职高专二批录取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例,第一志愿考生最高分在520分以上,最低分在300分左右。生源水平的参差不齐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不可能是精英型教育,而必须是面向全体、照顾个体、培养应用型人才。

我国当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规格的思考

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引发了有关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大众化教育还是精英化教育问题的争论,甚至有人提出要取消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单靠精英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应用型的法学人才的市场需求还很大,只要定位准确,培训方法得当,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那么,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究竟应该怎么做、其出路到底在哪里?笔者认为,创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在于正确选择目标定位,正确定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要走复合道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优势不在于培养纯法律的人才,而在于根据培养目标的实用性和市场需求的巨大性来培养复合型人才,走复合道路。如上文所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弱势在于培训周期短和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的生存空间的狭隘性,单纯的法学教育很难有生存的空间。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有着明显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的优势:其一,复合型人才是市场经济对实用人才培养的要求,有助于学生拓展就业空间。其二,复合型知识结构对于法律知识与其他学科的知识有相互促进作用。美国著名大法官布兰代斯(Brandeis)曾经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社会公敌。”复合特色既有利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也有利于其他复合课程的学习。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重心要放在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上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走复合道路,就预示着学生的课程要增多,教学时数明显不足,这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任务的重心就要与普通法学教育有所不同。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任务重心应当放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理由如下:其一,著名的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其二,知识的掌握是有限的,而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立法会越来愈多。授人与鱼,不如授人与渔。这里的“渔”就是法律思维能力。其三,经过短暂的三年培训,让学生掌握整个法律体系是很不现实的,但是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是可能的。其四,就知识结构而言,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但会形成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的特色,而且对于复合知识的学习也大有裨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不但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在课程体系的构建、实践教学的安排方面都必须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在具体的课程体系安排和教学实践活动中,要通过概念的解析、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法律制度的比较、立法演变的介绍、案例教学等诸种手段来初步培养学生公法私法相区分的理念、私法自治的理念、程序正义的理念与公平的理念等,最终形成学生的初步的法律思维能力。

总而言之,高职高专法学教育面临着严重危机,但是也有大好机遇。只要我们能够正确看清形势,清醒认识误区并加以校正,正确定位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复合特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创新特色,则既可以使学生快速适应社会需求,走上就业岗位,也可以继续深造、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参考文献:

[1]陈虹伟.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 如何评估质量专家细说标准[OL].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6-01/19/content_ 254864.htm.

[2]200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高职高专一批第一志愿分数段统计(文科)[OL],http://www.heao.com.cn/main/Html/UpLoadFiles/2006年专科1批_文科.htm.

[3]200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高职高专二批第一志愿分数段统计(文科)[OL],http://www.heao.com.cn/main/Html/UpLoadFiles/2006年专科2批_文科.htm.

[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作者简介:

孟俊红(1969—),男,河南伊川人,法学硕士,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作者:孟俊红

政法高职法学教育论文 篇2:

政法高职教育办学理念及发展目标任务的调研与思考

摘要:政法高职教育是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办好政法高职教育,一是坚持从行业职业出发,深化政法高职教育办学定位;二是坚持开放办学,深化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三是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深化政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四是坚持以服务政法为己任,深化多元化社会服务模式;五是坚持以现代职业教育为引领,全面推进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创新。

关键词:政法;高职教育;调研;思考

政法高职教育是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办好政法高职教育,不仅要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一般规律,还要结合政法行业发展的特殊需求,确立具有自身特点的办学思想、办学定位与发展思路,才能体现其特有的办学功能和价值,走出一条优质、特色发展之路。

一、坚持从行业职业出发,深化政法高职教育办学定位

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是职业,没有法律职业的需求就没有政法高职教育。如果仅从教育的一般规律来看政法高职教育,就会极大地降低政法高职教育的吸引力、矮化政法高职教育功能、限制政法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因此,办好政法高职教育,首先要确立立足政法、服务政法的办学宗旨,把满足政法行业需求、服务政法行业发展作为办好政法高职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做好人才培养和行业服务工作。其次要从法律职业出发,不断深化政法高职教育专业建设定位。政法高职教育是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尤其随着社会矛盾多元调节、劳动争议调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社区乡镇基层组织服务管理等体系建设一系列新举措的出台,我国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已深化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初步形成政法部门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服务管理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相互依托的新的紧密型工作格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设置培养选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法律人才,尤其是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基层法律事务型人才、法律辅助性人才是调整法律人才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同时,从区域特点来看,首都北京是全国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是特大型城市和世界城市,其特殊地位和面临的复杂形势决定了北京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决定了维护稳定是北京压倒一切的长期的政治任务。深化平安北京建设,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仍是北京将长期面临的艰巨而光荣的政治任务。首都北京这种独特的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一方面尚需大批的中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同时更需要大量高素质技能型的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基层法律实务工作人才、中高级安保人才。政法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就应该定位到这些领域,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在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从事书记员、司法秘书、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人民调解员等法律辅助工作,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各类经济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和安保管理工作等。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找准在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在大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法律辅助人才、中高级安保人才上下功夫,就能走出一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之路,凸显政法高职教育的价值功能。

二、坚持开放办学,深化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增强办学活力的必由路径与方法。但是,由于政法高职教育特质所决定,政法高职教育要通过不断创新“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来探索充满活力的多元办学模式。理工类高职教育主要为生产、制造与加工为主的第二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所以,在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建设上,强调以企业合作为主导。由于政法高职教育服务对象和人才培养定位的特殊性,决定其在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建设上,必须以政府支持、行业支撑为主导,搭建“校、政、企、行”合作联盟平台。一是要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府委托或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施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定向”培养和退役士兵的“定制”培养。二是要依托政法行业优势,与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共同确定招生的标准、人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基地,共同实施考核,实现书记员等法律辅助人才的“定向”培养。三是要以知名安保企业为龙头,合作育人过程与安保服务过程相结合,实现安保人才的“订单”培养。四是要融入社会,与城乡基层组织进行密切合作,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服务、送法下乡、法治宣传、社区矫正等活动,实现专业学习与社会基层服务的“一体化”。五是积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司法职业教育标准和经验,融合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为学生搭建国际、国内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交融的学习就业平台,促进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深化政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

一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推进教育内容改革。作为管理服务性的政法高职教育与操作生产性的理工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不同,理工类高职教育所涉及的职业技能技术含量要求较高,学生将来面对的是和学校学习一致的机器或作业流程,方向越单一,训练得越精细越熟练,学生的能力也就越高,教育的职业性特征相对明显。而政法高职教育所涉及的职业技能技术含量相对比较低,且变化性也比较大,学生将来面对的工作情景就不一定和学习过的流程一样,有的甚至完全不同,需要更多的运用综合知识与能力,乃至用跨专业的视角解决问题,尤其需要掌握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高等性特征相对明显。因而政法高职教育要着力解决好职业性和教育性紧密结合的问题,在强调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的同时,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教学。要按照“学法为基,知法为本,守法为尺,用法为度”的原则,构建起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能力紧密衔接的全新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基本知识教学,把基础性和针对性、实用性有机统一起来,为学生将来从事实际工作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如何教知识、教法理、教方法,把握好高等性的同时,在破解学科体系过程中,要有效解决好以实践为导向,以职业性为基本要求,将法学学科知识体系教学转变到以典型工作任务、项目为载体、为导向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突出体现法律适用功能,根据“庭前、庭中、庭后”等工作过程、流程、任务,在研究如何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上下工夫,重点培养学生的档案整理与装订、汉字录入、法律文书处理、当事人接待、办公设备使用、卷宗分析、外出办案等实用技能。

二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推进教育模式改革。政法类高职毕业生与理工类高职毕业生工作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别,工作过程不呈现流水线作业的程序化特征,教学做场所的生产性、物质性、直观性特征相对不明显。这就决定了政法类高职教育模式虽与其他类别高职教育模式有其共通之处,但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既不能继续沿袭普通法学教育模式,也不能直接援引理工类高职教育模式的成例,必须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本着虚(虚拟)实(真实)结合、工作性和仿真性结合的原则,构建较为符合政法类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点的“校内仿真模拟、校外顶岗实战”的教育模式。一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发如多媒体模拟庭审、仿真工作流程、工作项目、现场情景再现、岗位综合技能模拟培训等软件及课件,构建“真实庭审模拟化、工作流程仿真化、工作项目虚拟化”的校内实践教学环境。二是推进如现场式、案例式、项目式、仿真式等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改革,融“教、学、做”为一体,让学生进行观察、体验,感受职业氛围,提高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增强对未来职业的感性认识,激发其职业兴趣。三是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宣传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实践教育,使培养的人才能够很快适应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四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法院庭审的旁听、社区活动的观摩,巩固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观察力、思考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是通过学生在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安保公司、社区等处顶岗实习,直接参与实际事务,以实战促实训,以实训练本领,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将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全面融合,形成具有职业特色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深化学生职业素养教育体系创新。由于政法类高职毕业生的工作对象主要侧重于对人的管理与服务,对其政治品德和社会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在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培养上,要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三意识与四能力”(即忠诚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爱岗敬业意识与学习认知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处理能力、解决具体问题能力)培养为核心,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人才培养特色,通过职业发展规划教育指导平台、职业技能训赛平台、校企共融校园文化活动平台、社会实践服务平台、职业素养证书考评机制,一、二、三课堂联动递进,构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培养体系,实现从职业能力培养到职业素养内化的价值超越。

四、坚持以服务政法为己任,深化多元化社会服务模式

政法高职教育是在我国政法事业发展进程中诞生、成长、壮大起来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从其诞生的第一天,就打上了鲜明的时代和行业烙印。因此,政法高职教育必须围绕政法工作“三大建设”,以培养政法行业一线人才、解决政法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服务政法行业改革发展为切入点,面向社会基层,完善多元化的服务体制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围绕政法队伍建设,大力开发行业社会急需的司法警察、中高层次安保、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等培训项目,构建面向首都政法及社会基层的法律职业、法律辅助、社会工作等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形成品牌,创出特色。二是围绕司法执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区矫正、法律语言应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应用法律研究,参与决策咨询,形成一批有重要影响力和行业推广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三是围绕平安北京、法治北京建设,积极面向社会基层开展法律服务和社会服务,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积极参加重大活动安保和志愿服务,不断完善面向首都政法及社会基层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体系,不断提高政法高职教育的影响力、话语权,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坚持以现代职业教育为引领,全面推进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创新

(一)探索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把建设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作为政法高职教育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主动适应法律职业教育与政法及法律服务行业协调发展的新需求,积极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力争在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上有所作为、有所突破。一是按照系统培养法律技能型人才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以课程衔接为重点,统筹设计中高职衔接的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逐步完善符合法律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中高职衔接制度。二是按照法律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层次性和职业教育规律特点,积极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实验,逐步探索形成自下而上“培养目标和规格”逐级递进、“教育内容和要求”顺畅衔接、“入学制度和形式”开放灵活、“质量保障和评价”科学严谨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三是按照法律职业人才需求层次提升的要求,积极推动普通法学教育与政法高职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互相开放课程与教学资源,大力探索政法高职院校与普通法学教育院校在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上的合作,满足法律职业人才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

(二)深度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多层次多渠道运作,进一步夯实校企合作基础,拓宽校企合作模式。加快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以多元参与、共同发展为原则,建立有政府官员、行业专家、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各方人员参加的“校政企行战略合作理事会”,健全校政企行合作管理制度,完善校政企行合作项目质量考核与评价体系,最终形成较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探索学校与知名大型企业的深度合作模式,如在校内建立以知名企业冠名的“校中企”,在企业建立教师工作站等,从合作内容到合作形式,形成体系,不断深化。

(三)着力加强内涵、质量、特色建设

坚持把特品专业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建设一批“校企合作紧密、培养模式先进、办学条件优良、就业优势明显”,在区域或全国领先的特品专业,提升专业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办出自己特色。以专业核心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为重点,推进课程建设与改革,建立校企共同开发建设课程新机制,建设一批教改课程、优质课程、网络课程。进一步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适合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积极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毕业生质量评价,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着力加强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改革,在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创新、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上取得新突破,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团队、毕业生、社会服务品牌。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以专业为纽带,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办学经验,引进国外优质课程、教师、教材等教学资源,拓展境外升学、就业渠道,建成一批国际化特色专业,提升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和质量。积极开拓国际教育市场,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外国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推进留学生教育健康发展。

政法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除了自身加强改革创新外,还需要在宏观政策层面给予支持。一是建议根据法律职业人才的特殊需求和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国家司法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出台开办高职法律类本科专业的政策。二是建议根据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共同利益需求,研究出台具有法律性、约束性的政策规章。三是建议研究制定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和配套政策。四是建议研究制定高职学业学历与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互通的有关政策。

作者:张景荪 杨玉泉

政法高职法学教育论文 篇3:

法治中国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摘 要:全面依法治国给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课题,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是依法治国的智力支撑。法学教育为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应更加注重其“本土化”和质量,明确其职业性质,重视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协同创新。为满足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应构建知识与能力全面发展的卓越型人才培养模式,具体包括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对接的培养模式,优化教学内容下的知识与技能培养模式,课堂延伸下的探究型培养模式和法学师资优化下的教学相长培养模式。

关键词:法治中国 法学教育 法治人才 培养模式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5.04.26

教育最基本的功能是为社会培养各领域的人才,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人才体系,并以此为媒介发挥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的影响和作用。然而,教育功能的形成与发挥分属两个不同的过程,其发挥不仅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也与结果本身有关,故通过教育系统内外的相互协调,才能提高教育功能的实现水平。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分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教育,两个层次共同构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也决定着各自的教育理念和具体的培养模式。法学教育的目标是确立和传播法治理念,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法学教育内在功能的实现对创新社会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发展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仍然很难满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因此,为新形势下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及实现法学教育的内在功能,有必要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

一、全面依法治国给法学教育提出新课题

法学教育的社会发展功能要通过一种间接的途径来实现,也就是必须通过促进个体的发展、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来实现。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在为社会所需的同时,也为社会治理所检验,面临着新的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而全面依法治国更强调了对高素质法治人才需求。高素质法治人才又与高等法学教育密切相关。因此,依法治国必然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而高等法学教育也承担了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任务。

(一)更加注重法学教育的“本土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我国法治建设的蓝图更加全面和完整。这次《决定》提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等,都是对我国法治思想之精华的提炼和总结,也为法学教育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因素、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提供了依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法律体系深受前苏联法律体系的影响,之后,又大量借鉴日本、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法学教育是在这样被动的情况下发展的。因此,在新形势下,法学教育的“本土化”应该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内容,加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教育,大力宏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二)更加注重法学教育的质量

法律人才都应该接受严格的法学教育,这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已有所体现。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素质教育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主导目标,在此价值取向的指导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笼统地定义为素质教育,但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具体内容却十分模糊。一直以来,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总是简单地表述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专门的法律人才,并没有对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实践能力、法律精神、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办学成本低、准入门槛不高,法律人才总体质量不高等顽疾。当社会开始认真对待法律知识和技能时,法学教育理应进入真正的“黄金时代”,但实际上却面临着饱和危机和巨大的竞争压力。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出现严重失衡,一方面,法学教育低层次盲目发展,难以有效提升学生专业基础和实践能力,无法达到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致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处于走低的态势;另一方面,建设法治国家急需一批既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又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法学教育的质与量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量的泛化必然导致质的下降,未来法学教育应是两者均衡发展。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更加注重法学教育质量,夯实建设法治国家的人才基础。高等法学教育改革迫在眉捷。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全局性问题,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我们要系统思考每一个阶段、每一种类型、每一层面的法学教育的特点和要求,并注意吸收国内外的经验。就法学教育整体而言,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法学教育规模、结构,逐步建立和完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从学校层面而言,要根据学科、师资等实际情况,明确本科生、学术型研究生、法律硕士生的不同培养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培养机制,不仅要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应有的综合素质,还要培养其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知识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引导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将其培养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更加明确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质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针对中国当下法学教育的困境,重新明确法学教育的性质,让其回归职业精英教育本源,是推动中国法治人才教育变革逻辑起点。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精英人才,国家和社会需要各种职业的专门人才,决定法学教育的性质是职业教育,是培养精通某一领域的专门人才,而不是通识教育。但近三十年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通识教育而不是法律职业精英教育。通识教育是面向所有大学生的非专业教育,它为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提供必要的综合知识储备,但通识教育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为:单一的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特殊性不符,导致毕业生缺乏较强的职业能力,难以在短时间内胜任检察业务、审判业务、律师业务等法律业务。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已经在深层次上制约、影响甚至阻碍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法学关注世俗事务,服务于法律制度的切实需要,这表明法学本身是一门实用性的学科,只有受专门的法学训练并具有强大理性思维的人才能从事法学职业。职业教育是法学自身属性的反映,法学教育就是彰显法学自身属性的工具,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群体提供基本的教育和训练,进而产生为法律实务部门所需的法律专业人才。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非常明确其法学教育之职业教育性质。在英美国家,法科学生接受法学院职业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在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由此,法学教育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为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级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当下,针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更多合格的职业法律人,应当更加明确法学教育之职业性。

(四)更加重视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协同创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教育应更加注重提升法治人才的质量,明确其职业教育之性质,而法学教育要达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核心在于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同时,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应建立在提升法治人才质量的基础之上并以中国社会的实际需求为依据。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提出与以往不同的法律人才的需求。当下社会要妥善处理好各种法律事务,往往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两个以上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单一的法律知识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的政治理论、不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因此,法学教育要求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应更加注重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协同创新,建立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其具体表现为:第一,各高校法学院(系)之间共建办学,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加强各法律院(系)与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的合作,开展法律实践活动;第三,在法科生的课程设置上力求科学化,增加实务课程,为法科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提升空间;第四,构建多学科平台,重视法学与非法法学科的融合。创新法治人才模式的协同创新为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将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法治中国视阈下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建设法治国家的趋势意味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都需要法律人才。接受过法学教育的学生,不仅可以进入公检法司、律所和政府部门,还可以进入基层,去农村当村官、居委会做干事、西部服务国家基础建设等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法治国家”。要实现法律人才深入到国家各领域,身体力行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解决法学教育现存的突出问题。

(一)法学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教育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使个体社会化和个性化的实践活动。教育使个体和社会融合的程度的高低,不仅与受教育者自身的因素有关,还与作为个体与社会媒介的教育系统的运行情况分不开。法律人才是面向社会各领域的实践性专门人才,但长期饱受处在“象牙塔”而远离社会的诟病。法学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是这种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一,我国法学教育办学层次过低,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招收的学生大部分刚刚步入成年,没有社会经验、社会知识匮乏的高中毕业生;学生个体社会阅历的虚无,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学教育的社会元素属于真空状态。其二,设立法律院校(系)的要求不高,我国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除了原有法律院校(系)、法律科研院(所)外,其他各类财经、理工、师范、农林、医学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学专业,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局面。在办学软硬件设施不能与法学教育开办条件相匹配的情况下,盲目招生下培养的法律人才势必与法律职业要求的相去甚远。其三,目前的法学教育没有明确法学本科生、学术型研究生、法律硕士不同的培养目标和相应的培养体制。其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对接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实现统一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是对法治工作队伍的基本要求,而上述法学教育体制的弊端却使得当前的法学教育难以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要实现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必须使法学教育体制与法律职业有效对接。

(二)法学教育内容存在缺失

法治中国背景下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具有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理论功底深厚、能力素质全面的法治人才。这就要求,第一,在介绍西方法学理论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学教育的“本土化”,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第二,教学要与实践相结合,法学理论的灌输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相结合。“法律是和人打交道的,人是最难把握的东西,要解决人的纠纷需要懂得很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既然是和人打交道,那么仅仅掌握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力。但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内容一直是对知识结构的追求,这就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能力素质的培养。要使法学教育中知识结构与能力素质的培养达到平衡,就必须优化课程结构体系。现行的课程结构体系,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缺失:第一,法学核心课程体不够优化。开展任何法律活动,都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思维,否则就成为了“工匠式”的职业行为。目前中国法学专业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专业思维能力,但这些课程却没有实现其开设的初衷,大多都沦为庸俗的技术和技巧教育,法学专业理论学习和高层次精神理念的传授都被忽视。第二,职业技能课程不够规范。法律学生是医治社会的医生,要成为真正有真才实学的职业家,就必须进行实习培训,法学教育必须面向实践。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联系起来的桥梁,但综观中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是以教授理论知识为主,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或者说,虽然有大多数院校都开设了职业技能课程,却没有起到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作用,因此,对法学专业职业技能课程进行改革势在必行。第三,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处于空白状态。现代法律职业精英,除了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外,还必须提高其职业道与人文素养。“对法律人才,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中道义性成分发挥到最高程度,并通过职业伦理来抑制其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性成分,使之降到最低程度。”不过,我国目前法科学生的课程体系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几乎是处于空白状态。目前,中国司法系统腐败问题严重和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开设程度低有很大的关系。综上所述,丰富课程体系,完善法律人才的知识、能力和道德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任务。

(三)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太过单一

法学专业为社会培养的是治国理政之精英人才,因而,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从优选择。单一的教学方法使知识的传授限制在象牙塔里,学生只能以网络来感知复杂的社会,网络材料真假难分,网络环境复杂,一些学生的观点与社会主流价值难免会背道而弛。但我国目前的教学方法大多采用单一的灌输式,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听课,师生间缺乏启迪与互动。教学内容大部分都只是对法条内容进行讲解,并结合抽象的法律理论来讲解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至于实践如何操作,不过是用冠冕堂皇的案例教学来使其更加生动一些。至于模拟审判也几乎是走过场,缺少实际体验,而且大部分学生都不能参加,完全处于被动学习的状态。对于学生的成绩考核,无外乎是一张试卷或者一篇小论文。从当前法学教学的方法、方式与内容来看,存在十分突出的重理论轻实务的问题,因此引入实证教学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四)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大学是“学者的职业共同体”,大学的基本功能是“探索和传播普遍和高深的学问”,所以,大学教师是大学的立校之基、力量之源,大学师资代表着一所学校的品位和水平,而对于一所法学院来说,也是如此。那么,什么样的法学教师才能称得上是优秀的法学师资呢?在笔者看来,一个优秀的法学教师应该既是一个通晓法律制度、掌握法律职业技巧、能够娴熟运用法律及法律知识的法律专家,又是一个具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者。但在目前大学法学院中,这样优秀的教师并不多。首先,师资配备的数量并不能满足当前法科生的需求,很多教师是身兼数职,比如明明是学民法出身的教师被迫安排去教国际法,甚至教更多门课程。这样的教师队伍很难保证其专业性,培养出来的学生也势必营养不良。其次,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求教师不仅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当前,我国的法学教师队伍因为职业考核制度的存在使得大部分教师疲于科研,而对教学实践的关注缺乏热情,通常只是照本宣科地念教科书,不能与学生进行有效互动,这显然不能适应法学教育的培养要求。再次,当今社会充满着五光十色的诱惑,很多大学教师在知识的追求和使用上总是充斥着功利主义,成为知识的贩卖者,缺乏一种“以身殉道”的学者精神。一个不能耐住“高楼独望天涯路”的寂寞、“衣带渐宽终不悔”的艰辛,没有“众里寻她千百度”的忠于学术品质的人,怎么会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呢?怎么能够伸张法律之正义品质?怎么能够培养出具有深厚法律信仰、法律知识与人文知识的法治人才呢?

三、卓越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教育是为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服务,因此法学教育也要结合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培养卓越型法律人才,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学界既有宏观的谋划,也有对培养机制的具体设计。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出发,从法学教育远离社会的难题入手,整合教育资源,构建知识与能力全面发展的卓越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而满足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对接的培养模式

法治中国背景下,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必须以培养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基准,回应社会需求,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对接。其一,建立和完善法学教育市场准入、评估及结果处理机制。当前法学教育市场准入不严格、办学成本低,导致法学教育泛化,培养的法治人才综合素质不高,就业率走低。因此,很有必要明确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师资、图书资料以及教育设施等标准,对没有达到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标准的院校,取消其设置法学专业的资格,以减少法学院系无限制地盲目扩张。同时,在已经具备开办法学专业条件的院校当中,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不再具备办学条件的院校或单位予以淘汰或严格限制其发展。其二,实行法科学生分类培养模式。我国法学教育分为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服务于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知识创造,探索法律发展方向并为法律制度设计和改革提供理论基础、确立价值准则、出具立法意见,是在大学本科教育基础上所进行的专门化、理论化的学习和研究,因此,学术型法学研究生应采取专业化模式,按照学有所专、学有所精、进而学有所博标准,将学术型法学研究生培养成为法律职业阶层的中坚力量。法学本科教育要求本科生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应采取非专门化模式,即要求受教育者系统学习各主要部门法学的理论和知识,各部门法学没有重要性与否的分别。其三,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2011年,针对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要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法学教育应该以此为契机,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一方面,制定共同的培养目标,使教学活动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实务,使司法教育真正走入社会。另一方面,健全法学理论机构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鼓励法律实务部门优秀人才担任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教师,承担法学实务课程教学任务;同时鼓励支持高校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参与实务工作,为实务工作者讲解法学理论,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提高法治队伍素质。

(二)优化教学内容下的知识技能培养模式

现代社会治理活动的专业性、复杂性对法治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职业素质要求,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厚的人文素养、广阔的思维维度是新时期法治人才应具备的条件。培养这种卓越型的法治人才,要求优化法学教学内容。一方面,必须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在全国普遍开设法治常识小学课程和法治基本知识中学课程,组织编写形式活泼、内容丰富、故事性强、有吸引力的教科书,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血液,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热爱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深化专业理论知识传授,培养学生的怀疑精神和探索精神,造就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注重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规范法律职业技能课程。法学教育终要面对实践,开设包括法律推理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诉讼技能等法律职业技能课程很有必要。法律职业技能课程在时间安排上应与理论课程相协调,相间进行,不应安排在学生准备、参加重大考试或进行求职期间,以防止因时间冲突而流于形式。在日常教学中,可通过分组讨论、模拟法庭审判、法律诊所等知识与技能高度整合的方式训练学生将知识用于实例。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及与法学相邻的学科课程。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法学课程设置中近乎是空白状态,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法官具有较高职业伦理道德。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内心认知,更是一种能力,其形成需要知识的积累和职业伦理的熏陶,因此在法学教育中不仅要开设相应的伦理课程,而且应在法学教育课程中全面渗透伦理教育,通过设计课程体系,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并自觉践行职业伦理。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除开设法学院的专业课程以外,还要增开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一些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多样化知识背景,不仅有助于开阔学生视野,丰富学生人文知识与科学素养,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学科背景出发整合思路、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处理好法律实务。

(三)课堂延伸下的探究型培养模式

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每一项工作都具有自主性与协同性兼具的特点,法治人才既要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勇于探索的精神,又要善于沟通、交流与合作。因此,法治人才的培养过程绝不能满足于课堂,法学教育应该为培养学生能力素质创造更多课下条件。而所谓的探究型教学模式就是在课堂之外组建研究组,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将学生全部纳入其中,重新配置师资力量,构建课堂教学与课下教学相结合的研究型教学模式。其具体表现为,实施法律服务项目主与参与科研项目。第一,实施法律服务项目一般是指学生进行公益性法律服务,为特殊人群、社区穷人等提供法律帮助。实施这类项目,学生可以在教学人员及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通过参与处理具体案件,不仅增强了法律技能,更培养了社会责任意识。第二,通过参与科研项目,实现科研与教学的整合。科研项目的指导老师,可以结合自身的科研领域,向学生介绍某一热点问题在学界的研究现状及最新动态,指点研究路径与方法,同时可将收集课题资料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交给学生,巩固学生的课堂知识,并将教师的科研成果与教学相结合,同时培养了学生的科学精神,把教师的高尚学术品格融入骨髓,也为爱科研的法学人才奠定了学术基础,最终实现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而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四)法学师资优化下的教学相长培养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是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要优化法学师资队伍,实现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教学相长,首先要坚定教师的理想信念,使每位法学教师都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其次要优化师资结构,各高校法学院(系)要根据自身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及课程体系,配备与之相应的师资力量,使法学教师所学专业与其所授课程相一致,实现法学师资的专业性。再次要完善法学教师的遴选和考评机制。大学教师应该是具有“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者,有为学术献身的“殉道精神”,但是这种学者的内涵精神却很难像其所持有的学历文凭和科研成果一样短时间内得到验证,所以,“长期试用、全面考量、同行评议”的教师遴选制度值得借鉴。当前,对法学教师的考评总体上包括监督、激励与约束三种机制,基本上与企业对员工的考评管理一样,大学是“学者的职业共同体”这种不宽容的考评机制,不但不利于大学教师学者精神的养成,还会对学者精神起到一种破坏作用。如“学评教”的监督机制,导致了教学一体变成教室里的教学与书斋里的学术,又如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却营造了浮躁与功利,逐渐瓦解了大学教师作为学者的人格特质,因此,采用一种宽容和信任的法学教师考评机制,对教师把科研和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相长大有裨益。最后,完善法治队伍的人才交流机制,聘用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到高校兼职,为法科学生讲解实务,让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为法治一线工作人员传授法学理论,进而建立一支具备理论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重大任务,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新形势下法治人才的历史使命,中国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的体制正面临着巨大变化,卓越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是法学教育发展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傅维利.论教育功能的释放与阻滞[J].教育科学,1989,(1).

[2]何勤华.法治中国呼唤法学教育改革[N].解放日报,2014-11-27.

[3]季卫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行业需求[J].学习与探索,2014,(9).

[4]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J].中外法学,2008,(1).

[5]蔡镇顺.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J].太平洋学报,2008,(2).

[6]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7][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岳彩申,盛学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9]郭明瑞,王福华.创新法学教育 推进依法治国[J].法学论坛,2001,(5).

[10]江平.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1).

[11]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2001(4).

[12]吴跃章.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

[收稿日期]2015-05-21

[作者简介]吴娟梅(1989—),女,江西赣县人,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2014级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责任编辑:秦利民

作者:吴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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