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赠送保险

2022-07-28

第一篇:人身保险赠送保险

赠送保险简介

1、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50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8000元

(100元免赔,80%赔付)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20/天,最高180天

2、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意外伤残保险金:100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10000元

(100元免赔,80%赔付)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30/天,最高180天

服务须知

理赔保险金申请资料:

需要理赔时,请您根据申请的保险金类别准备以下保险金申请资料:保险金类别申请资料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1)(2)(4)(6)意外住院费用保险金(1)(3)(4)(6)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1)(3)(4)(6)(10)意外伤残保险金(1)(5)(6)(10)意外身故保险金(1)(6)(7)(8)(9)(10)

(1)被保人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和病历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个病历,如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明细清单

(5)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人体残疾或烧伤成都鉴定书

(6)意外事故证明(凡主张意外伤害引起的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7)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8)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9)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赠送的保险内容以相关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第二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论文农村保险论文敢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路在何方—浅议金融危机下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论文农村保险论文

敢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路在何方 ——浅析金融危机下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

摘要:农村信社改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第一轮改革初见成效,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正是基于中国处于经济战略转型的基本现状,依然就围绕农村金融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政策方针,其中特别强调继续推进农村小额保险的试行,本文阐述了在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新局势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的变化情况,以及其进一步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就保险公司涉足该领域之后却是举步维艰等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关键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经济转型;发展建议 长期以来,金融服务业尤其是信贷服务的缺乏一直是制约农村经济市场发展的瓶颈,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正在日益凸显着自身的重要性,同时也是我国在金融危机的宏观环境下的经济战略转型是否成功,“三农”问题是否能进一步推进的关键。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理论分析

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根据国际贫困扶住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特定风险事件的风险保障,同时低收入人群要按照承保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支付一定保费的保险服务。从世界上各地区的实践来看,其要成功发展,产品的设计和服务必须要符合低收入人群的需要,适当的确定保险的保障范围,可承受度,可获得性等。

而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同,人们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也收到面临风险大小,个体风险承受能力,个人财富以及保险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最优保险需求模型:

maxI{(1-P1-P2)U(W-(P1+C))+P1U(W-(P1+C)-L1+min(I,L1))

+P2U(W-P1+C)-L2+min(I,L2)}„„① W(-P1+C)>W1„„②

其中,U为投保人的效用函数,W为财富,P1,P2分别为未来损失L1,L2(L1

根据①可知,在不考虑基本生活需求的财富约束时,投保人的最优保险金额是处于两种可能的损失金额之间,即L1

P(1-P2)U(1W-(P1+C)=P(21-p)U(1W-(P1+C)-L2+I)„„③

但如果考虑到基本生活需求的约束时,对于低收入人群,他们可以承受的保险金额则只能由基本生活需求的约束方程式决定,即受到条件○2的限制:

L*Low(W-W1-C)/P„„④

因此,由以上①至④所列的模型可知,面临风险的水平越高(包括出险概率越高以及出险之后损失越多),个体的风险承受能力越低,人们的潜在保险需求越大。保险成本越高,收入水平越低,即使潜在的保险需求很高,人们所能承担的保险金额也就很低。可以看出,低收入人群巨大的潜在保险需求和受到抑制的实际保险需求之间的反差,给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合适的空间。小额人身保险则恰恰满足了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同时又为农村消费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使之最终能成为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的推动力之一。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分析

(一)面临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的宏观经济环境

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依然在不断的加深,中国以往过度依赖出口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脆弱性告诉我们,当务之急,中国必须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出口导向型转向内外需并重,以不断的扩大内在市场——尤其是在其中站决定性作用的农村消费市场来谋求长期的生存,但是,这种经济的转型必定要经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

其中最主要的阻力是中国的广大的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不强,相对于消费能力的消费意愿也更加低迷。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传统的高储蓄习惯,这种储蓄习惯又源于居民对于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这种状况在现在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转

变。当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传导到中国实体经济层面——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失业返乡的时候,这种储蓄的意愿就会达到一个顶点,相应的,消费的信心和意愿也降到了最低点,这种情况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之前,可以预见诸如“汽车下乡之类的下乡活动虽然在初期由于财政的补贴等会有一些效果,但是仍难以真正的活跃农村消费市场,达到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的目的。

从根本上来说,农村消费市场的活跃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农民的收入水平真正大幅上升,另一个就是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的储蓄需求。前者是一个缓慢的历史进程,而后者则是需要国家在政策上进行大动作,彻底改变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状况,其根本的立足点又在于建立并且健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机制,使农民真正的享受到党在十七大提出的“使全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带来的乐趣,农民们才能真正能够放心的进行消费而不用储备大量的现金以防万一,整个农村消费市场才能够真正活跃起来,为庞大的“中国制造”提供庞大的市场,改变我国过度依赖于出口的经济结构,实现国家经济的战略转型。

(二)低收入人群转移风险,稳定保障需求空间巨大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城市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体系并没在现行机制下在广大农村普及,农村新农合的保障程度依然十分有限,农民人身或是财产损失补偿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农村保险业务

进程缓慢,根本上的制约了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小额人身保险作为一种有着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同时有兼有商业保险的高效运作方式的保险措施,极大的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险需求,其能够在没有适合农村社会的保险项目的情况之下向农民提供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保护服务,也能够在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向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商业性质的保险,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全面小康发展报告(2006)》,很大一部分人口集中在城市边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农民工。作为农村大量流动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出口,农民工的季节性流动,游击性流动大,使得政府无法采用简单的城镇保障方式保障其的风险。然而,年龄在18-50岁的青壮年农民工人口占到农民工人口总数的97%以上,96%以上从事的是工作强度大,风险系数高的第二,第三产业,女性农民工从事生产工作强度大的流水线工作,男农民工则聚集在意外事故风险极高的建筑业,冶金矿产业。这一低收入人群在风险面前非常脆弱,除政府救济之外,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缺失严重,应对风险的措施也相当有限。小额人身保险能够较好的满足他们在工作期间的人身保障需求,有效的转移其的风险,弥补由于风险管理手段的薄弱和滞后造成的相对贫困。

(三)保险公司涉足农村保险市场动力不足

从试点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涉足农村

保险市场动力不足造成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的供求失衡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不利因素。虽然保监会出台了较多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也只有不到十家公司申请了小额保险业务。究其原因: ①城市市场相对较完善,农村市场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 ②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在费率厘定,保费收取,保险理赔等环节也存在困难。

③保险公司很多都以城市为中心,不善于开发适合农村的产品,致使现有的小额保险险种缺乏对农村市场的适应性,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建议

(一)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小额保险是扩大社会保护的有效工具,很多国家已经将小额人身保险纳入综合的社会保障体系,极大的激发了农民,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社会积极性,为社会发展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切实的保证。国际经验表明,小额保险可以,并且应当纳入社会保障系统,同时,政府也应当给予巨大的扶持。①政府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小额保险市场,对于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公司,实行切实的优惠政策。适当的优惠政策和广阔的农村市场能够吸引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投身到小额保险之中。②政府对农民进行一定的保费补贴。一方面可以缓解了农民因收入原因而无法购买小额保险情况,一方面有助于扩大小额保险的覆盖面,推动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

(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保险是一种引致性的需求,不是自发形成的,这就需要不断向农民普及保险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启蒙他们的保险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一方面,政府以及大型的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开展小额人身保险教育,帮助低收入人群了解保险,熟悉保险,并且运用保险知识,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激发他们潜在的保险需求,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的购买行为,使之参与到现代文明建设的进程当中。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努力塑造自身的良好的形象,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又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投资建立农村的民心工程,例如修建希望小学,或是以公司的名义在乡镇小学设立奖学金,使农民对保险公司产生一种信赖感,进而使得保险事业真正的深入民心。当然,笔者在此还需指出的是,宣传的持久性的必要,只有通过“零距离”的贴心宣传,反复宣传,才能真正的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促使他们保险消费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三)保证以及优化的保险服务

农村保险市场的脆弱性和原生态的特征,促使政府以及相关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服务的设置和推广上,更应该注重服务本身的优质性和合理性,建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基层体系。也就是说,要以村为最小单位,以村委会、村卫生所等村级机关为依托,设立小额保险专员和临时理赔点等构建基层服务体系。一是在县级保险公司设立小额保险管理机构,设专人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参保人数、地区等设立保险专员,由县一级的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二是针对农村小额

保险可能存在集中理赔的问题,可以建立临时理赔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保险公司派人进行理赔,平时则由保险专员负责理赔。保费收缴可引进高科技产品。进而,力求小额人身保险服务达到一个简单化,可操作化和可实现化的“三化”标准,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帮助农民在受到意外风险后能够尽快的回复生产和生活,享受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切实实惠,从而也将进一步的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峰,王珺.小额保险需求分析.保险研究.2008(10). [2]张文庆.论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面临的机遇和对策.经济师.2009(7). [3]王文军.农村小额保险情况调查.中国保险.2009(4).

第三篇:人身保险重点

名词解释: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次标准体保险、人身保险核保、自杀条款、健康保险、两全保险

简单题:

1、简述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方义务?

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3、人身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与《保险法》中相关规定。

5、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6、定期死亡保险的特点与适合购买人群?

7、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第四篇:人身保险作业

项目六人身保险作业

人身保险产品介绍

请上网或实地调研,了解一种人身保险产品,并以PPT形式介绍,个人完成。要求涵盖以下内容:

1.产品5大要素

投保条件——什么人可以投保?

保险期间——能保障多长时间?

缴费方式——保险费要怎么缴?

保险金额——保障额度有多高?

保险责任——投了以后保什么?

2.投保示例

3.产品特色

时间:5分钟

从下周开始,每节课上课前抽两位同学上去介绍。

第五篇: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识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才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接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

保险费收据;

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突起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本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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