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2022-07-15

第一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及转让有关问

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划拨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及转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对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需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开发或转让时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本通知下发后,按《划拨用地目录》新供应的划拨用地,应在该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如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由政府收回”。

二、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或转让划拨土地,改变或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需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或转让划拨土地,改变或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区、特区)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收回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四、需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收回的,按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为出让时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五、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若属于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必须由市(县、区、特区)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不属于经营性开发用地,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收回的,可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转让时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

优先购买权。

第二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

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

2.1项目验收依据

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

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

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

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

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

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

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2.2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完成情况,以及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图件、表格和影像资料等。具体可分为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及他项成果四个部分。

2.2.1项目工程成果主要包括《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

2.2.1.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包括新增耕地面积、耕作田块方向、长度、宽度、田面平整度、田土坎稳固性等,以及土层厚度、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等土壤基本理化性状指标。

2.2.1.2农田水利工程包括规划设计水利工程防洪、排涝(淹)工程等级标准、工程质量情况、灌溉保证率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

2.2.1.3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配套、路面级别、宽度、路面结构情况等。

2.2.1.4其它工程主要指生态防护工程和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工程,包括林带和草被布局、结构、方向、宽度及树、树(草)种选择和生长情况,建、构筑物工程质量等。

2.2.1.5新增耕地等级评定通过对项目新增耕地质量和相关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及其对农业生产的保障程度,按照省农用地等级序列标准评定新增耕地等级。

2.2.2文字成果文字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情况等的相关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结)算报告》、《土地权属情况报告》、《项目维护管理情况》等在本办法中所要求提交的各项文字成果。

2.2.3图表成果图表成果是指帮助说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所必须的各项图件、表格。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图表。

2.2.4他项成果他项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前、实施中的各项技术准备和记录资料,实施后的技术鉴定(监理)资料和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规划设计变更及批复、项目监理日志和报告、相关部门技术鉴定结论、项目实施前(中、后)土地利用影像等资料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基本农田划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他项成果验收还应包括对项目档案管理的验收。

3项目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并邀请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质量技术鉴定、检查,并按有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自检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项目验收基本程序如下:(1)提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验收申请;(2)资料移交验收机关将验收申请及资料移交给技术评定单位;(3)交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向技术评定单位交纳项目技术评定费(收取标准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4)资料审查技术评定单位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进行检查;(5)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达到合格标准的,技术评定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项目区对工程成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进行分析;(6)提交报告技术评定单位向验收机关提交项目技术评定报告;(7)结果确认经技术评定,项目工程成果、文字成果、图表成果和他项成果四项成果均达到合格标准的,验收机关组织对项目技术评定报告、评定程序及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合格的发放验收合格证。经技术评定,四项成果中任一项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由验收机关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

4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验收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资料可分为验收主件材料和验收附件材料两部分。

4.1验收主件材料验收主件材料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用于说明项目工程数量、质量完成情况的文字及图表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一);(2)《项目竣工报告》(要求详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3)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4)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其中权属调整报告需附当地村集体和项目涉及村民2/3以上人数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意见及签名);(5)工程质量监理报告;(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对堤防、桥涵、泵站、排灌渠、道路等工程质量的检测、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7)图件包括:A.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B.项目区位置图;C.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项目竣工图和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的测制标准依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项目区位置图可采用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小比例尺行政区划图标注。(8)表格包括: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表二);B.《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三);表

一、

二、三格式详见附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测绘成果检验报告。

4.2验收附件材料验收附件材料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用于说明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土壤质量、土地权属、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以及实施过程中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等。其中,自筹资金项目需提交的资料有:(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实施前的土壤检测报告;(3)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4)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县级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5)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实施完成后项目竣工图测量报告(《竣工图测量报告》需附图斑面积表、原土地利用现状与竣工后现状各图斑地类面积变化流向表以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6)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包括:A.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1/10000);B.项目实施前2年所涉图斑土地登记台帐表;(7)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8)项目所在县土地开发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章);(9)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影像资料。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2)项目预算文本、表格;(3)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及其批复意见;(4)项目招投标资料;(5)项目施工合同;以上材料中的《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资金结(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报告》、《项目竣工图》以及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图件和项目预算文本、表格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其中,文字部分要求WORD9

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部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执行。

5 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的方法和标准

5.1技术评定方法项目技术评定对文字成果、图表成果等进行室内检查评分,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采取现场样方抽检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评分标准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执行。《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评定细则》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制定。

5.2技术评定标准

5.2.1样方抽取标准进行技术评定现场踏勘时需对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林木成活率以及项目工程数量等按照抽样方法进行检测;具体抽样数量如下:(1)新增耕地数量、土层厚度、平整度按项目区面积小于200亩的,每5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200—500亩的,每1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500——1000亩的,每200亩抽取一块格田进行复核;项目区面积大于1000亩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但抽取的格田数量不得少于5块。(2)项目区土壤理化性状测试样点的数量和采样位置按有关行业标准执行。(3)线性工程长度在竣工图上100%量测;宽度和深度(高度)每条线性工程均要量测。5.2.2综合评分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考核评分,项目成果分文字成果、工程成果、图表成果、他项成果四项。项目技术评定评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由技术评定单位报验收机关组织进行结果确认(其中,评分80-89分为合格工程,90-94分为良好工程,95分以上的为优秀工程)。项目技术评定不到80分的,不能组织进行结果确认。通过结果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该按验收组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项目技术评定不合格或结果未被验收机关确认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技术评定单位组成复核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重新提交进行结果确认。

5.2.2.1文字成果技术标准文字成果技术评定主要是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编写。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章节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材料之间是否逻辑关系清晰。文字成果总分为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2.2.2项目工程成果技术评定标准 项目工程成果验收主要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所要求的数量、质量、等级进行施工及其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成果总分为60分,总分低于50分为不合格。项目工程按本办法第2.2.1款要求分为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四项工程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分项工程是否按《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所规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所要求的,保障项目完工后项目区新增耕地及其附属设施能够有效利用的各项工程内容予以完成。各分项工程所占分值按其投资比例进行确定,分项工程评分分值低于其所占分值的80%,则该项工程为不合格。

5.2.2.3图表成果技术评定标准图表成果主要检查项目竣工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包括面积量算统计表)。图件成果主要检查竣工图是否按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进行测制,是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要求图面配置合理,整饰美观大方,各要素、文字及数字注记清晰,线条光滑均匀、线条规格、符号和着色符合规范要求。表格填写规范,数据准确,表格间数据逻辑关系清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必须真实有效。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必须符合《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效支出范围。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单位成本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相当,支出范围参照《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图表成果总分20分,低于16分为不合格。

5.2.2.4他项成果技术评定标准项目他项成果主要检查: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技术档案及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准确性,项目权属管理和后续管护情况,项目成果与其他土地利用工作的衔接情况等。他项成果总分10分,低于8分为不合格。

5.3项目整改项目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应对项目技术评定及结果确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技术评定单位和验收机关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技术评定单位认为整改情况达到验收要求后报请验收机关予以确认。

6附则

6.1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数量、基础数据、结(决)算等相关报告、图件、表格时弄虚作假的单位、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6.2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附表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项目类型 开发:整理:复垦:综合: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设计批准文号(或备案项目号)立项时土地利用状况 旱地:水田:其他:项目区土地规划用途 旱地:水田:其他:竣工后土地现状 旱地:水田:其他:新增耕地面积 旱地 水田:其他:土地权属说明 权属现状 权属调整说明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年 月 日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年 月 日 附表

项 目 预算数(万元)实际数(万元)备注

一、资金来源

1、中央投资

2、地方投资

3、其他投资

二、资金使用

1、前期工作费 a.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 b.项目规划及可行性研究 c.项目施工设计 d.土地整理前清查费用 e.工程监理费 f.其他

2、项目工程费 a.土地平整 b.农田水利 c.田间道路配套 d.其他工程 e.设备购置 f.拆迁费 g.其他

3、竣工验收费 a.竣工验收与决算 b.项目决算审计 c.土地重估与登记 d.基本农田重划与标记设定 e.其他

4、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a.管理费 b.不可预见费 附表3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单位:公顷地类 开发整理前面积 土地开发整理后结构变化 前后减少面积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未利用土地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水 域 未利用土地 开发整理后面积 前后增加面积 净增减面积

第三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99号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2007-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黔府办发〔2007〕9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决定,集中100天时间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集中清理、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对“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查清本辖区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查处权限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此次重点整治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充分利用我省近两年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和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的基础清理成果,全面查清问题。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查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针对本地实际,书面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意见或建议。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负责督察所属县(市、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工作,检查率要达到百分之百。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星图片检查中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成立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2007年以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厅局(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进一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专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不认真组织查处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008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不予安排。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共同研究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移送力度。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

(六)及时总结,报告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前(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25日以前,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上报本行政区域开展百日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所有相关报表(报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另文制定下发)。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纳入所在市(州、地)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所在地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2005-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

通知

(黔府办发〔2005〕9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12月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持续进行了规模较大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布局渐趋合理,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矿业总产值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矿山“散、乱、小”,管理“粗、软、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圈而不探、以探代采、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我省矿业长期存在的“散、乱、小”和管理“粗、软、松”问题,调整矿业经济结构,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行动;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磷、铝、金、锰等矿种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我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现象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的主要任务。

1?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集中严厉打击,有效制止和及时查处各类无证勘查和开采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查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达不到整顿和规范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5?切实采取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6?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规划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稀缺矿种、优势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水利设施安全的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规范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行政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2?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磷、铝、金、锰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3?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与使用管理的规定。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6?强化探矿权、采矿权批后监管,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强化和充实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力量,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工作。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规范的相关工作;2007年1月至12月,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具体工作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 成立机构、宣传动员阶段。(2005年10月至12月)。

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远程教育等载体和以标语、街头集市宣传、乡村流动宣传等形式开展对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资源节约意识、依法办矿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

(二) 清理检查阶段(2006年1月至2006年4月)。

1?省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商务、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直属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

2?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清理检查工作。

(1)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管、工商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以逐个检查并登记造册的方式,对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其内容和重点是:辖区内采矿权人是否有越层越界开采、未按期施工、非法转让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及破坏浪费资源等行为;辖区内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探代采、非法转让探矿权、未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县级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遵守和执行煤炭管理、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3?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清理检查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各县清理检查情况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汇总后,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4?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清理检查情况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三)整顿、查处阶段(2006年4月至12月)。

1?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于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县级国土资源、煤管、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予以严厉打击,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关闭取缔的非法无证矿山,要制定巩固关闭取缔成果的有效措施,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

2?对持证有违法行为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达到法定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证照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3?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对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规定和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灾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立即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关闭。

4?各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商务、监察、煤管、安全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领导干部非法插手干预矿权设置、开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5?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经贸、煤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在2006年8月底提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方案报省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四)规范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经贸、煤管等部门对全省矿山特别是煤、磷、铝、金、锰矿山的布局、资源配置、供需结构进行清理检查和认真分析,结合各地上报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划定大型煤炭基地、特种煤炭基地、“西电东送”电煤基地规划区或保护区、应急电煤储备煤源区。各地要结合实际,以煤、磷、铝、金、锰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采取由大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通过这次整合,矿山数量要力争减少20―30%。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和完善几项制度:

1?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凡国家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申请、延续、转让,一律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

2?建立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周转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国家投资完成电煤基地及其他煤炭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磷、铝、金、锰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的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

3?制定规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三率”指标不达标及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4?建立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和完善矿山督察制度。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价、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强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5?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及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治理与恢复进度。

6?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年检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矿山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9月至10月)。

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在2007年9月底完成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组织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点

重点矿种:煤、铝土、磷、金、锰。

保护性开采及稀缺矿种、优势矿种:锑矿、镍、钼、钒、重晶石。

重点矿区:

(一)煤矿区:六盘水、毕节、遵义、黔西南、安顺、黔南六大产煤地区。

(二)国家规划矿区:清镇市麦格铝土矿区、猫场铝土矿区,白云区斗蓬山铝土矿区,遵义县苟江、后曹铝土矿区,开阳磷矿区。

(三)金矿区:黔西南自治州各县(市)金矿区,天柱县、锦屏县金矿区,江口县、印江县金矿区。

(四)锑矿区:晴隆县大厂锑矿区,独山县东风锑矿区。

(五)其它矿区:遵义县松林镍钼矿区,威宁县、赫章县铅锌矿区,省内高等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采砂区。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分工配合。

各地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国土资源、监察、发展改革、煤管、经贸、公安、安全监管、环保、工商、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要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的,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加强联络和沟通。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信息反馈和交流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和交流推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验。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市(州、地)对县(市、区)所开展的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要进行认真检查,各阶段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不能转入下阶段的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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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省国土资源厅:

2006-2010年,我局的“五五”普法工作,在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和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的要求和部署,认真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自贡市《五五普法规划》和《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2006-2010)》,紧密围绕全市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加强领导,强化保障,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创新形式,积极开展了普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44号)的要求,我局经过认真自查,自查得分为{}分。现将有关工作开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确保“五个到位”

(一)组织领导到位。局党委、行政高度重视“五五”普法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并建立了专门的领导及办事机构。及时成立“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组,“一把手”局党委书记、局长常玉华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区县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人员变化的情况两次进行调整),将局办公室确定为“五五”普法工作专门办公室,选择优秀干部全面负责普法工作的日常事务,同时,相应成立了调解工作小组、矛盾纠纷排查小组、信息小组等组织,为“五五”普法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规划落实到位。“五五”普法启动之初,我局在认真总结“四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就如何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结合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了《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明确了我局“五五”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教育对象、工作要求、方法和实施步骤,全面指导“五五”时期普法工作。在此基础上,每年还根据当年主要工作任务,制定了年度工作规划,还做到普法工作每年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使 “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得到具体落实,有效的促进了整体普法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三)制度建设到位。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和特点,根据“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定期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制度。我局于2006年制定并印发了《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普法学习、检查、督促、考核、总结制度》,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加强“五五”普法工作。在各个年份我局还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对规划作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并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工作计划,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四)夯实基础到位。一是及时征订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书籍和报刊,为大家“充电”提供充足的“精神食粮”。二是设立并公布“12336”咨询电话,对外提供国土资源法律咨询,并建立了网站接受社会咨询和投诉,畅通与群众交流的渠道。三是购置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宣传车辆,为普法宣传提供物质保障。

(五)经费保障到位。我局每年将普法经费纳入财务预算,确保了“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了普法宣传资料征订、网站正常运营、宣传用车、普法培训班等工作落到实处,为普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五五”普法期间,共投入经费近40万元,仅2009年6月25日举办“大地颂歌”第19个全国土地日法制宣传晚会就投入经费10万元。

二、突出地方特色,狠抓普法宣传,注重“五个结合”

为加大国土资源普法宣传,使全社会理解、关注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我局在坚持日常宣传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 “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和“12.4”法制宣传日等三大国土资源宣传平台,突出自贡市作为“龙之乡”、“灯之城”、“盐之都”的特点,扎实开展特色宣传,积极开展“送法工程”,积极推广普法先进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五个结合”:

(一)结合依法行政,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我局领导在坚持集中有计划地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物权法、拍卖法、公证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行政法规作为普法教育培训重点同时,做到了普法从领导开始。局党委书记、局长常玉华多次亲自上门为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政府市长、市政府主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等及时送去整套国土资源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促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同时,组织编印国土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小册子,深入农村和矿山企业,把法律送到企业主和农民手中。编制国土普法小人书和宣传手册送法进学校进课堂,普法工作从娃娃抓起。

(二)结合“阳光政务”和“行风热线”,开展普法宣传。积极组织人员收省厅举办的“阳光政务”,局领导亲自带队到市广播电台直播室,与全市听众进行交流。以此为契机,以听众咨询和反应的问题为载体,加强了国土资源法律的宣传,社会反响较好,宣传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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