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

2022-06-21

第一篇:劳动法基本原则范文

论劳动法基本原则

目录

内容摘要………………………………………………………………………2 引言……………………………………………………………………………2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2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及其确立依据…………………………………9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1 结语……………………………………………………………………………11 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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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基本原则

内容摘要:

劳动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基本原则则是劳动法的根本,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处理劳动法律关系问题的依据,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它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并不是为了向人们指明具体的行为方式,而是要为劳动法指引前进的方向,决定了劳动法基本原则适用的范围的广度,具有统一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是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认识劳动法并正确学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我国相关部门的司法、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

引言:

劳动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稳定国家政局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劳动法的产生和实施,劳动法基本原则则对功不可没,它发挥着对劳动法条文进行弥补和解释等重要功能。对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首先是保障劳动权原则。这是最基本原则的保护,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劳动权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物质帮助权等,都是以劳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整个劳动法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础。

再次是侧重的保护,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综合的保护。中国将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即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既保护劳动者法定权利,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权利。这主要是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主要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基于保护弱者、基于我们的国情、基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迫切需要。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基于保护弱者,基于我们的国情,基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迫切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是劳动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宗旨。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典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物质帮助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

保障劳动权原则是最基本原则的保护,也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劳动权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都是以劳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整个劳

动法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大量事实证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劳动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权的保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种劳动权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基本保护

所谓基本保护,即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具体表现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人身安全及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利益属于基本利益,保护劳动者首先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

2.全面保护

所谓全面保护,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要臵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3.偏重保护

所谓偏重保护,即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4.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指所有劳动者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劳动关系的性质的不同,而影响其法律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但这种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对特殊劳动者群体如未成年工、女工等的特殊保护。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等于用人单位放弃自己的权益,不予重视。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劳动法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在维护用人单位权益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劳动法立法宗旨,在劳动法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只能兼顾。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通过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是直接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如《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劳动法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义务规定来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劳动法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一种倾斜性保护,故应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

(二)三方性原则

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形式的组织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他们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主体。关于三方原则在西方国家早有提出,全称是三方协商决定劳动标准和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具体是指在劳动标准的确定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由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这一原则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普遍实行这一原则。三方原则对于解决劳动问题、协调劳动关系、避免社会动荡的发生有着积极的意义。国际劳工组织在1976年通过了《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建议书》,即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和152号建议书。1990年9月7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这一公约,这就为我国实行“三方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市场经济还不规范,对于三方原则完全照搬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三方原则。

1.在立法活动中应体现三方原则。

在制定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共同参与,政府在立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立法时必须听取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采

纳其合理建议。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参与立法,能够及时的反映劳动关系参与者的意愿,使立法内容更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执行性;而且,也使政府的劳动政策和重大决策对工会和企业组织的活动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便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三方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正是通过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政策,规定劳动条件、劳动标准来实现的。

2.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谈判要体现三方原则。

现行《劳动法》第

33、第

34、第

35、第84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规定,但体现政府部门必须参与的事项有欠缺。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协商谈判一定要体现由政府宏观指导和调控,因为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对一些具体的劳动关系政府部门有必要施加一定影响,如工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等方面应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这是对劳动者在权益上的一个保证。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谈判由政府进行指导、协调,能够及时化解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避免集体争议的出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要环节,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但集体协商的标准在劳动法中应有界限性规定,政府在宏观上应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协调。

3.三方共同监督劳动法的执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一些重大的劳动争议和突发性的劳动事件,解决不好,会影响到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通过三方协调和斡旋,可以使其得到化解,避免社会动荡。政府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劳动执法,依法进行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正是其国家权力的体现;工会通过三方协调机制,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企业通过三方机制也可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如劳动法第27条规定就很到位,今后在劳动法修订中这样的条款应多一些。三方原则的内容、组织机构和程序在我国立法中体现不充实,应该说实行三方原则目前还有一定难度,有待于完善,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有一定的超前性,要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打下扎实的基础;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规范,实行三方原则越来越有其必要性。

(三)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权是关系到公民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劳动者聪明才智发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种劳动义务,按时按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法学上,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劳动法的具体

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因此,这个原则也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谈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明白如何正确使用劳动法、掌握劳动法,仅此一方面还不够,我们还应该了解一下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和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有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性收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的权利,即在就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劳动就业者获得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益。而报酬的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益,劳动者有获得休假的权益。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有权提出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谈了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下面我们谈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有结社权,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是指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罢工权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为。劳动者的参与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劳动者除以上劳动权利外还有一定的劳动义务。劳动者的义务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它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上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联。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及其确立依据

要想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先找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也就是必须明确要成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所应具备的条件。如果没有这些条件和标准,劳动法基本原则就无法确立起来,至少无法得到清晰统一的结论,从而也就失去了指导力和准据力,缺乏权威性。

全面涵盖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该具有基础性地位,应该贯穿于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全部环节,得到普遍遵循。

高度权威性。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要有一定的“高度和地位”,所以,劳动法基本原则是高于劳动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相对稳定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稳定性,只要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劳动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其一经确定便不应随便发生变化,即使是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也是如此。

一般规范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是指其应当具有一般规范性内容,即体现劳动权利(力)和义务的要求。劳动法基本原则通常是将其一般化的规范性内容具体化为劳动法律规范,从而间接实现起强制性要求。因此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带来

直接的法律后果,除非是在法律规范出现缺位或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承认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可诉性也正基于此。

独有性。既然是“劳动法”基本原则,就应该是劳动法律部门所特有的,而不应该是各类法律部门所通用的一般性法律原则,即要体现劳动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共通之处。

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

宪法依据。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它和各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同时宪法也需要通过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才能贯彻实施[⑨].因此,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现行宪法中应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另一方面则是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按劳分配,职工民主管理权,劳动就业方针,男女同工同酬,社会保障,职业教育,遵守劳动纪律等等。

基本劳动政策依据。有人认为,劳动政策首先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其次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宏观意图的变化而不能持久永远,因此不宜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此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有失偏颇。记得老师曾说过,劳动政策有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具体劳动政策正如上所言,不具有稳定性,易多变,只能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现实情况和国家意图,这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相对稳定性是相矛盾的,确实不能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但基本劳动政策则不然,它往往是关于劳动方面的根本性或总体性问题的规定,属于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纲领,是可以作为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的。

现实依据。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劳动法规更好的在劳动立法,守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因此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根源于现实,正确反映劳动实践中的现状和要求。中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以现阶段基本国情,以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为依据。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立法时必须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通过法律原则将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规范组织起来,使之相互关联、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成为统一的整体而发挥作用。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引体现为:一方面,将原则的基本精神渗透在一切法律的具体规则当中,使得具体的法律规范能够相互配合、和谐共存,从而形成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另一方面,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规范体系性,当劳动法律规范因为时过境迁而不合时宜时,则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劳动法律体系得以为继的根本,劳动法原则通过其效力的根本性来否定旧规范的可适用性,从而维持劳动法律体系的秩序和价值的一致性。

(二)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劳动法基本原则对于劳动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补漏以及解释的作用,当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法律冲突或者存在立法空白时,劳动法基本原则是适用者用以救济、补充法律漏洞以及协调法律规范的基本机制。

(三)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在劳动法具体规范模糊不定时,劳动法基本原则在更为“宏大”意义上的确定,至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和解释模糊的法律规则的参照,进而使劳动法律规范从模糊走向明晰,从而为劳动关系当事人“提供基本的行为方向和行为模式”。

结语

在劳动立法与现实生活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距,经济生活的发展速度往往超前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在缺少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对某些劳动关系作出解释,从而解决人们在认识相关理论和实践生活中中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⑴互动百科:词条“劳动法基本原则”, 2010年3月1日订。

⑵金英杰:《劳动法基本原则初探》,载《政法论坛》1998(2)

⑶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的《劳动法学》。2003年版。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⑸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

⑹期刊论文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师》2008 ( 6 )

⑺许建宇:《劳动法新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二篇:劳动法基本内容

劳动法基本情况

1. 试工期一个月,合同签订1年,试工期2个月,合同签订3年,试工期个3

个月,合同签订3年。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本同岗位最低员工工资的百分之80.

不得低于吴江市最低工资。目前1530

2. 合同分为3种,国定合(同有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开始无结束),以

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的期限。

3. 国假11天,国假期间3倍工资。

4. 吴江最低工资1530,一小时8.8元,一天70.4元,钟点工13元/小时

5. 员工试工期结束后必须签订合同,否则双倍工资给员工。

6. 合同双方签字为有效合同。必须员工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否则无效。

7. 合同需要保存在档案室,科学的管理。

8. 员工签订合同后突然消失,电话联系不到的情况下必须发快递当他身份证所

在的。如果员工出现要结工资,工资还是必须要结给他的,最多按旷工处理,旷工处罚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正常工资的百分之20。突然离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合同中应该写明。

9. 公司骨干人员和技术人员掌握公司机密的人员,要求签订公司机密合同,不

得泄露和外传公司机密。

10. 宿舍中员工子女发生伤害事故的,与公司无关,最好入住时提前写好协议,

不得子女入住,如果自己把子女入住宿舍,子女发生意外,与公司无关。不是公司员工不得进入厂区工作区域,

11. 工作时工伤事故的,由

12.

13.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订立的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四篇: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

一、安全教育的目的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广大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他们素质和防范灾害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发生伤亡事故,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根据我国历年职工因伤亡事故分析,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70%以上,可见控制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伤亡事故是极为重要的。安全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因此,安全教育对减少伤亡事故来说,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通过安全教育,可以使广大劳动者正确地按客观规律办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认识和掌握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和伤亡事故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以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安全生产。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

安全教育的内容,大致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制教育,新工人人厂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日常安全教育,一般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继续工程教育,以及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的安全教育等,以下作分别讲述。

(一)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制教育。这是使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让广大劳动者懂得并成为自觉行动的教育方法。主要宣传教育的内容,是把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交给每一位劳动者,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

(二)新工人人厂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进入厂(矿)企业上岗之前,分别在厂(矿)、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

现代工业生产对操作者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每个劳动者不但要掌握生产技术,更要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这是保护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也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因此,企业对每个新入厂工人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的三级安全教育,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首要环节。做得是否认真、严格,是衡量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好不好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的企业只顾抓一时的产量,不重视安全生产。新工人入厂后,只进行单纯的生产技术训练,就派到车间劳动。由于新工人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不懂安全技术知识,常常工作不久就发生事故,造成伤亡。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给受伤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人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其进入操作岗位。”这就要求企业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地对新入厂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使他们在上岗前先懂得基本的安全知识。

1.厂级安全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在分配到车间工作以前,首先要由厂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工厂概况及本厂的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厂内的重点危险部位。最后,要进行安全技术知识考试。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分配到车间。成绩不合格者,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2.车间级安全教育。新入厂的职工,在分配到车间后,必须先经过车间级安全教育,然后才能到班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分管安全工作的主任和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进行,时间一般为1-2天。车间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车间的生产性质、任务、工艺

流程和主要设备的情况,车间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和劳动纪律,车间的危险部位、尘毒危害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等。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后,也要进行考试,合格者才能分配到班组,否则要重新进行教育。

3.现场(班组)安全教育。新工人由车间分配到班组后,不允许立即独立上岗作业,先由班组长组织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以及本班组在车间、工厂中的地位,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危险部位、工作地点环境及有毒有害因素,将要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的性能,操作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岗位的职责范围、纪律和制度,各种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以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方法等使用。现场安全教育一般采用边讲边实习,以老带新的方法,由班组长指定师傅带领新工人实行包教包学。经考核,确认新工人能够独立操作后,才能在师傅带领下参加生产劳动。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后,经考核认为具有独立操作能力,准许独立操作。 这里所讲的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入厂的工人,同样包括到厂实习的人员,外来代为培训的人员和新调动工作的人员。对新调动工作的人员,可分别按厂内调动、车间调动和岗位调动酌情进行教育,基本目的是让他们对将近的工作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的概念。对操作者要领,尤其对他人和周围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和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及以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基他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的意义。属于特种作业的工种,在安全程度上与其他工种有很大差别。他们工作接触的不安全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本人,而且会对周围的人和设施造成很大危害。据对1516起伤亡事故的调查,其中属特种作业人员伤亡或因特种作业人员的失误而伤亡的事故有570起,占总数的37.6%,其中死亡人数占49.5%,重伤人数占32.7%,由此可以看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定的培训、教育,减少他们的失误,对减少伤亡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国家标准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工作采取企业自行培训、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与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和培训的时间,根据国家相应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主要以本工种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技术,以及灾害、事故的案例和预防措施为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除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和轮机操作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以外,其他工种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培训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重新进行培训。只有取得操作证者才允许上岗操作,并要做到持证操作。

(四)日常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应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要使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制度是一种较好的组织形式。为此,国务院在一个文件中规定:“企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班组是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组织,是安全工作的基础。其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坚持如何,工作扎实不扎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企业的安全教育

状况。无数实践证明,凡是车间、班组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教育搞得好,各种事故就少;反之,就容易发生事故。所以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的安全工作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是实现持久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五)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包括一般性的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我们讲的安全,是指生产劳动中的安全,这种安全是寓于生产之中的,所以统称为安全生产。因此,安全技术知识是生产技术知识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寓于生产技术知识之中。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时,必须把生产技术知识同安全技术知识结合起来进行,才能融汇贯通,效果会更好。

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使用,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以及发生事故时的急救措施等。安全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目前普遍采用的形式,有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活动日、安全考试、安全板报、安全生产简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放映安全教育电影、播放电视录相和广播、报刊杂志、宣传画、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展览等多种形式。不甘落后,要避免形式主义。主要应从教育的内容和效果出发,既起到增强职工安全素质的作用,又能引起职工经常提高警觉;既要有各种各样的实际内容,又要寓教于乐,为广大职工所乐于接受。

第五篇:保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文章标题:保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这是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所必有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工作与休息时间和试工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

工作为期限三类。

二、工作内容。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以及工作上应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等。这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是双方缔结劳动合同的基石。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操作工具、工作场合、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障等有关工作条件。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

四、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是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经济利益的重要条款。

五、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包括厂规厂纪、生产标准、工作范围等。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终止和其他终止的条件等。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合同的一方一旦违反某项条款,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而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或司法制裁。根据情节轻重可分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急追究刑事责任等。

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定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于保姆来说,签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根据所处的时代、地区及面临的就业环境等具体情况而定,但都必须包含以上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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