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考

2022-09-13

一、同性婚姻概念的由来

同性婚姻的概念是基于同性恋而产生的。同性恋一词于1869 年从欧洲传出, 意指在医学上人类被性别相同的人吸引, 产生好感。这意味着, 在十九世纪同性间的情感已经正式步入世界的舞台。

经过漫长的抗争, 同性间情感于2000 年在荷兰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对同性婚姻的立法确认是趋势, 为保护同性恋类人间的合法权益, 许多国家已经陆陆续续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建立了相关的规范。故此, 同性婚姻一词的概念即为, 在一般婚姻的概念上, 剔除一男一女的束缚, 承认男性间或女性间也存在相互结合的民事缔约。

二、同性婚姻的现状

( 一) 国外现状

如上所述, 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但这也是同性恋群体历经千辛万苦争取到的。1989 年, 两对同性情侣前后向最荷兰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但最终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起诉。法院认为, 同性婚姻的普及度尚不能颠覆传统婚姻中一夫一妻的设定, 婚姻即为自然的结合, 繁衍后代。虽然判决不尽如人意, 但却恰恰表明了同性恋人群也有着强烈的权利保护意识, 这也为后来《共同生活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性恋者们并没有因为判决而气馁, 他们仍不断地努力地告诉人们, 同样作为荷兰的公民, 他们应享有与一般公民同等的权利。终于在1993 年, 荷兰政府作出了让步, 出台了《共同生活协议》, 该协议承认了同性间的配偶权与继承权。这是历史质的飞跃, 在这基础上, 同性恋人群积极进取, 终在2001 年4 月1 日, 《婚姻开放法案》《同性配偶收养法案》以及《调整法案》在荷兰生效, 这三个法案的生效, 使得同性婚姻在事实上挣脱了理论的束缚, 得到了落实。

有了各方面的认可和促进, 巴西、法国、乌拉圭、纽西兰、英国先后也通过同性婚姻法, 使全球共有15 个国家完全承认了同性婚姻, 而美国也有12 个州 ( 美国由各州自主管辖婚姻事务) 及首都华盛顿、墨西哥首都也承认并准予注册。另外, 十九个国家及四个国家内的司法区域承认了有婚姻之实而无婚姻之名的“民事结合”。时至今日, 已有二十多个国家给予了同性恋人群与正常公民同等的配偶权。

( 二) 国内现状

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 同时也是同性恋者人口最多的国家。社会在同性议题上趋向保守。根据CGSS ( 中国综合社会调查) 一项截至2010 年的综合调查, 数据显示:针对同性间的性行为有82. 27% 的人认为总是不对的, 4.42% 的人认为大多数是不对的, 10. 62% 的人认为说不上对不对, 0. 95% 的人认为有时是对的, 有0. 53% 的人认为总是对的。虽然这项调查的数据不能为如今所用, 但这是我们意识到, 早在五年前, 社会已经对同性间的性行为有了意识, 而不是停留在同性间意识形态的好感上的认知。2012年, 另一项社会调查研究人们对于同性恋这一现象的看法:24. 71% 的人保持着传统的看法; 44. 79% 的人保持中立的态度, 余下30. 48% 的人群对此抱着开放的态度。

以上两项调查人群广泛, 年龄层次、学历层次、男女比例、地域等社会背景均无集中, 是值得我们参照的数据。

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促进下, 使得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的认知得到有力的传播。例如一些新兴的同性恋聊天交友APP软件: lesdo、同同等; 还有一些同性恋微电影的播出:夏雪薇安等。人们从厌恶、极力否定等态度逐步转化为漠视、默认, 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保持着支持的态度。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合理性

( 一)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障碍

1. 传统观念的束缚

在许多野史中, 古代上至君王将相下至平民百姓, 都有同性间的恋情被记载。说明即使在过去, 同性恋已经存在, 这并不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但是, 由于君王统治的需要, 宗教教化的需求等, 并不具备将同性恋情曝露在阳光下的条件, 使得异性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根深蒂固, 加之过去的人们妖魔化同性恋人群, 让同性恋在老一辈人们的思想里与烧杀抢掠一般十恶不赦。

但这并不是坚不可摧的。比如说, 过去重男轻女的思想也曾深深的在老一辈的人们心中扎根, 随着时代的进步, 一个个杰出女性代表也如同雨后春笋冒出, 且国外许多民主的声音召唤男女平等影响着国内民主人士, 国家政府也随之号召“生男生女都一样”, 让所谓的重男轻女的时代一去不复返。同样的, 现如今, 越来越多的同性恋人群登到了各个领域的先锋, 更有某国家总理公开自己的同性伴侣的身份, 而国内, 同性恋人群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相信, 在不久的将来, 老一辈对于同性恋的传统观念将被打破。

2. 艾滋等疾病的影响

上个世纪, 患有艾滋病的人群中, 同性恋人群所占比例及其高, 后为防止疾病的传播, 政府出台其中一条措施为:严禁搞同性恋。这一措施使得同性恋变得让人深恶痛绝。但2008 年, 根据艾滋病传播途径调查, 艾滋通过异性性传播的占40. 4% , 同性性行为传播仅占5. 1% 。根据更多的科学及医学的调研, 同性性行为等于艾滋病的说法不攻自破, 但由于观念上的转变不能及时的普及与改变, 所以依然有人愚昧得将同性性行为等同于艾滋等性病的传播。

艾滋等性疾病的产生, 并不是由于同性性行为的出现而出现, 新型病种的治疗力度也并不是同性性行为的出现而降低, 而是因为社会的进步, 病种的变异等综合原因使得治疗手段尚不能跟上病毒变异的速度。

所以, 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同性人群浮出水面与疾病的突变同时出现就片面的认为两者是等同的关系。应该恰恰认为, 这是迫使医疗水平提升的社会条件。

( 二)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

1.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人权地位的提升

人权, 指在世界范围以内, 在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制度的同时, 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是现代立法所遵循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同性恋人群当然属于人类的范畴。在这样社会基础之上, 同性恋人群自愿得表达自身的诉求, 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2.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遵循了我国宪法精神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公民的婚姻、家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宪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婚姻、家庭仅指以异性恋为基础, 宪法也没有明确禁止同性恋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同性恋公民和异性恋公民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同性恋者也享有婚姻自由和组建同性家庭的权利, 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合宪的。

3. 同性婚姻合法化维护了社会秩序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在中国可以缓解人口增长的态势, 减少性病的传播, 缓解同志的压力, 促人类心理生理上的健康发展。同性恋人群是社会的组成人员, 虽然他们并不占大多数, 但支持他们的社会成员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多。社会秩序的稳定不能仅仅靠保障社会主流成员的合法权利来维持, 区别对待小众人群是歧视的表现。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 这样的表现与我们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是背道而驰法人, 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是不能稳定人心的。4.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符合立法法的要求立法的首要原则是宪法原则, 上述中已论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合宪的, 这也符合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中还要遵循法治原则, 同性婚姻的权利义务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 不能因为这是个敏感话题就任由同性恋人群的合法权利义务被践踏、忽视, 这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立法还要遵循民主原则,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我国国内也越来越多社会活动、社会舆论声援同性恋人群, 所以,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仅符合立法中基本原则, 也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四、倡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

中国目前是同性恋人最多的国家, 现行社会上同性恋人群还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世界范围内, 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越来越多, 在国内, 支持同性恋人群的基数也日渐上升, 且我国的人们生活水平也不断地提高, 科技、基础设施等条件日益成熟, 我们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会条件已初步具备。在此基础上, 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为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添一份动力:

( 一) 吸收国外成功经验, 先承认同性恋人群在法律上是民事伴侣关系, 将他们的配偶权、继承权等落到实处, 无限靠近与异性伴侣, 但有区别于异性伴侣的民事权利。既修改婚姻法, 将婚姻法中“夫妻”二字扩大解释, 或者用其他字眼代替, 也可以出台新的单行法律法规, 实实在在的保障同性恋人群的合法权益。

( 二) 允许同性伴侣婚姻登记, 在形式上给于同性恋人群缔结的保护, 既是婚姻形式多样化的体现, 又能够便于有效的管理同志, 助于同志伦理的形成, 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首先, 承认同性恋人群的同居与异性恋人群的同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再进一步允许同性伴侣登记。这一建议区别于第一点在于并不急忙的将同性婚姻的落实到法律条文上, 而是属于试验阶段, 这也有利于立法者吸收经验, 为将来同性婚姻的相关立法打下基础。

( 三) 在中国如今有许多支持同性恋的社会组织, 这类组织对促进同性恋的合法化也有巨大贡献, 她们一直致力于不断的推广和宣传同性恋, 化解人们对同性恋错误的认识, 更方便大家对同性恋有新的认识。政府应该不仅在立场上表明对于同性恋人群积极的态度, 在行动上也给予同性恋组织希望支持, 从政策上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

摘要:近年来同性婚姻合法化议题在全球范围愈来愈受到广泛的讨论, 接受同性婚姻的国家如雨后春笋迅速扩大。中国作为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 同时也是同性恋者人口最多的国家。但是在同性议题上趋于保守, 所以让同性婚姻合法化更是任重而道远。笔者首先通过对同性婚姻的概念的由来进行简要介绍, 再而对同性婚姻国内外的现状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合理性进行观点分析, 最后提出系列的倡导与建议。

关键词:同性婚姻,同性恋,合法,人权

参考文献

[1] 李霞.论同性婚姻合法化[J].河北法学, 2008, 26 (3) :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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