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设与管理局

2022-08-06

第一篇:厦门建设与管理局

关于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调

关于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1〕

118号)的实施意见

(文号:厦建价〔2012〕2号发稿时间:2012-2-9阅读次数:15500)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贯彻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1〕11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建筑〔2011〕118号中规定列入综合单价的人工单价执行现行我省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现行我省人工预算单价标准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11〕37号)。即闽建筑〔2011〕37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直接列入综合单价,作为计取管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并应计取相应的税金。同时取消厦建筑〔2011〕10号文中规定的福建省人工费价差的计取方式,《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中的表9“规费、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名称恢复为“规费与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并取消其中的“福建省人工费价差”一栏。

二、厦建筑〔2011〕118号文发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闽建筑〔2011〕37号文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差额部分的计算仍然按照厦建筑〔2010〕58号文规定,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增列“人工单价厦门地区差价”一栏计取。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前招标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第二篇: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最终版)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厦府办(2007)266号

发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8-1-1

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

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

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

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

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

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

理部门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向

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和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

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立项前,项目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

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

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

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

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

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按本市项目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

85-90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

90-100平方米。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计划时向市住宅办提出。第十八条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全市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

的规范、统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

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通过项目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

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

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

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

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各安置房项目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

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

系统。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

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

买安置房手续。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

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七)拆迁项目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

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计划,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

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

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

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

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第三十一条 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

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项目。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项目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

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

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安置房项目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

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

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篇: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

(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

性租赁房。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第八条 本市城镇户籍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承租廉租房。

第九条 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 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划分标准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定期颁布。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就近、轮候的配售、配租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证明。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出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

第十六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可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补助。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

第十八条 公务人员、引进人才及其它特殊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国土房产局应及时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及可分配房源的具体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

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追回已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超过半年的,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有权依法收回已配售、配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既不退出承租的住房又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因国家建设需要进行拆迁时,由拆迁单位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申请购买或承租同等面积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专人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查和租金补助金发放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市、区信访部门要及时受理涉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转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国土房产局依法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廉租房的建设、配售或配租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系统非典型肺炎防制应急预案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系统非典型肺炎

防制应急预案

为加强我局系统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非典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一旦我市或我局系统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一旦疫情发生,局机关、局系统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市防非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分别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协调与逐级分工相结合。局成立局系统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防控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实行法人负责制。

我局成立局系统防控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1、组

长:黄诗福(局长)

副组长:陈心田(副局长)

员:郭江河(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徐火营(综合执法局局长)

陶相木(办公室主任)

健(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处长)

洪国川(建筑业处处长)

董学智(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朱奖怀(城管处处长)

缪戈一(办公室副主任)

2、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陶相木(兼)

工作人员:

林国民(政治处)

范道进(办公室)

曾玉治(办公室)

联系电话:2201651(政治处)、2201615(办公室)

传真:2205514

局系统防控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应根据市防非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我局系统防控非典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局系统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遇有出差或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二)职责分工

1、工程建设管理处:制定全市建设工地防控非典应急措施,负责牵头协调组织落实全市建设工地防控非典工作。

2、建筑业处:负责牵头指导监督各建安企业建立相应的防控非典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全市建安企业防控非典应急措施。在建筑工地出现疑似病例时,及时做好人员防控等配合工作。

3、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配合社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做好全市居住社区防控非典工作,科学引导社区防控非典的宣传教育。

4、城管处:负责协调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卫生死角和安全隐患,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从源头上堵绝非典病源。

5、计财处:负责落实局系统防控非典专项基金的建立及基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

6、政治处:负责组织局系统防控非典工作的宣传教育,协调组建局系统防控非典应急队伍。

7、办公室:负责做好局系统防控非典工作的后勤保障以及局系统防非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报告制度。

8、综合执法局:负责组建建设系统防非应急处置队伍,协助做好系统防非各项工作,开展必要的防非应急演习和专业培训。

三、防控措施

(一)建立应急队伍

1、成立施工单位及建筑工地防非应急处置队伍,由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处、城管处负责组织协调,主要由机关工作人员、建筑业协会、城监支队、质监、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责任人:洪国川、董学智、朱奖怀

2、成立居住社区防非应急处置队伍,由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

3 理处负责组织协调,主要由机关工作人员、城监支队、房地产协会、物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部门组成,配合社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做好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责任人:矫健。

3、成立局系统防非综合应急处置队伍,由政治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主要由机关工作人员、城监支队、局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应急支援工作。

责任人:李与耀、缪戈一。

4、成立综合执法局(城监支队)防非应急处置队伍,由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主要由综合执法局机关及各大队、各区大队人员组成,担负建设管理系统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理工作。

责任人:徐火营。

(二)宣传教育

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非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布署,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的发生。制定印发有关非典的防治知识,公布各级医疗咨询电话、网站。

责任人:郭江河、陶相木

(三)建立局系统防控非典应急基金

局机关专门拨出2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建筑工地也要拨出一定专款作为应急基金,主要用于非典的防控、消毒、救治及药品、器械的采购储备。

责任人:沈保能

(四)后勤保障

1、做好局系统防控非典必要的药品、器械的采购储备工作,组织对机关办公场所、招投标中心、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环境。

2、加强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合理安排值班人员,确保随时有人在岗值班;建立防非报告制度,做好及时上传下达工作,畅通信息渠道。

3、做好应急车辆的消毒和保障。

责任人:缪戈一

(五)检查监督

1、定期组织对全市建设工地进行防非及文明施工大检查,全面落实各建设、施工单位及建筑工地的防非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责任人:董学智、洪国川

2、配合社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对全市居住社区进行防非及爱国卫生大检查,全面落实居住社区的防非措施,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防疫能力。

责任人:矫健

3、组织对局属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的防非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非领导机制和应急措施。

责任人:郭江河、陶相木

第五篇: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评选与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工程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一系列建设施工生产活动行为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工地实现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绿色施工、安全发展、和谐建设,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同工程质量创优等评选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并享有以下待遇:

(一)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省工程质量“闽江杯”和部、省级文明工地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推荐条件之一;

(二)有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活动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推荐条件之一;

(三)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加分条件之一。

第六条 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应当坚持“企业组织创建、过程考评管理、成果择优评定”原则。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监理,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共同推进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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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创建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程序:

(一)施工单位编制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一);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是否符合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的同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建申报,并提交《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和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

(四)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创建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资料中签署核查意见并予以发放“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

(五)施工单位领取“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后,及时张挂在工地大门或其它醒目处,接受监督;

(六)创建过程考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检查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阶段性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等情况跟踪抽查和考评,阶段性跟踪抽查和考评频率见第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

(七)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选申报。

第九条 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施工单项合同中,累计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二)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工程或二次装修工程;

(三)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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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 市管工程向市质安站进行创建申报,区管工程向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建申报。市质安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将当月同意列入“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的项目清单,于下月上旬前汇总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的格式、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评选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已被确定为“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并在建设中积极推广《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图集》做法;

(三)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行为;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查综合得分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市质安站阶段性或动态管理抽查平均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其中仅允许一次综合得分小于80分但大于75分;

(五)安全施工或文明施工单项检查分数不低于85分;

(六)已通过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且为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期间竣工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符合评选条件的,经市质安站、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签署相关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评选材料。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工地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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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三)创建文明工地书面总结材料一份;

(四)创建过程检查记录。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工备案)、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高层建筑按每十二层作为阶段抽查批)、装修装饰阶段自检记录和监督抽查记录;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工备案)、管道与路基或桥梁基础施工阶段、路面或桥梁主体施工阶段、附属设施施工阶段自检记录和监督抽查记录;

3、其它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交。

上述自检记录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提交,监督抽查记录由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提供。

(五)各施工阶段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录像资料各一份(采用光盘制作,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每半年一次,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4月份期间竣工的工地评选申报时间为本年度年5月1日至15日,本年度4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竣工的工地评选申报时间为本年度11月1日至15日。

第四章 检查内容和标准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工地检查采用评分制,评分内容分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等3个分项,其中“四新”技术应用作为评审加分项。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分实行百分制,分项分值比重为: “安全施工”占40% ,“文明施工”占60%,;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检查表中,满分值设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并按分值比重换算综合得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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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应用“四新”技术的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加分,每个项目加0.5分,满分为5分,采用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每个项目扣0.5分,使用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倒扣5分。

第十九条 市级文明工地综合得分=安全施工分值×40%+文明施工分值×60%+应用“四新”技术得分。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程序: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抽查核实;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评选委员会;

(三)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确定市级文明工地和推荐省级文明工地候选工程。

第二十一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实行公示制,对评选委员会确定的市级文明工地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市级文明工地名单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授牌。

第二十二条 文明工地评选每半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5~6月份和11~12月份。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表彰:

(一)授予申报单位《市级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一并通报表扬,记入信用档案;

(二)获奖工地作为企业浮动建筑意外伤害险费率、年终安全文明生产评比激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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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提倡建设单位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予以一定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质安站、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工地工作的培植指导,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 牌匾的创建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监督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市质安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按要求进行阶段性动态抽查,建立检查记录台帐,记录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填写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汇总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该工地评审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社会环境存在严重问题的,可实施摘除“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 牌匾处理,并发出书面通知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摘除“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以下简称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临时性摘牌处理: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各级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5分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行为;

(二)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申报和评选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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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 附件二:《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表》 附件三:

1、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安全施工)(表1-1~表1-3)

2、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文明施工)(表2-1~表2-4)

3、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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