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仓储服务合同

2022-10-31

第一篇:危险品仓储服务合同

仓储服务合同

本仓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16年 11 月10 日由以下双方共同签订:

存货委托人,熊彩全 公司 ,一家在四川某区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

仓储保管人,大邑工厂,一家四川某区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在。

鉴于:

(1) 仓储保管人拥有合法经营石化产品储存的营业资格并拥有将其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油罐提供给存货委托人的充分权利;

(2) 仓储保管人愿意向存货委托人提供其位于工厂内的库区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存货委托人提供存放燃料油等产品的相关服务,存货委托人接受仓储保管人提供的上述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89》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油品仓储和服务

1. 仓储保管人将利用其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油罐及相关设施,负责对存货委托人存储的油品提供仓储服务,具体包括:存货委托人油品的入库、出库等作业和油品汽车发运的灌装、计量等作业。

2. 仓储保管人保证为存货委托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油罐及相关设施已被授予进行油品的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所必须的所有法定许可证、行政批准和证照,包括消防安全、仓储资质等。存货委托人必须提供有效的 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合法经营,并承担违反国家法规、法律的责任。

3. 仓储保管人应做好为存货委托人代储油品的准备,在合同期限内可用储罐容量为300立方米(现有卧式罐4个、新建2个,其建造费用由存货委托人负责,合作期满后产权归仓储保管人)。存货委托人如需对仓储保管人的罐区进行改造,需要得到仓储保管人书面授权。

4. 仓储服务时间为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 2021年 10月18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外签订协议或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延长仓储服务期。

5、仓储保管人租赁给存货委托人卧式储罐6个,用作燃料油的储存。

第二条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服务

1. 仓储保管人应当以本合同第一条的目的为存货委托人提供前述的储存、接收、中转、装载、卸载及其他相关服务。

2. 对在仓储保管人油库存储和发运的油品,存货委托人应在油品抵达数量及批次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之仓储保管人,仓储保管人应根据存货委托人通知,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做好油品接卸及出入库准备。如因存货委托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信息,导致油品无法及时接卸及出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仓储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存货委托人人员进入仓储保管人油库,应严格遵守仓储保管人安全管理制度。 4. 如因仓储保管人装卸设施原因造成汽车滞期,产生的损失由仓储保管人承担。仓储保管人负责存货委托人汽车的发运工作,车到后应及时安排装车作业。

5、 仓储保管人为存货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配套专用输油管线、油泵应定期检修,

保证存货委托人收、发油过程中使用正常,如因仓储保管人原因造成存货委托人延迟发货而遭受损失的,由仓储保管人赔偿存货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6、仓储保管人应保证仓储设施的完好,确保存货委托人货物入库、出库的畅通。

7、仓储保管人应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得泄漏存货委托人客户信息、库存信息等相关商业机密;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卸货和发货;不得怠慢存货委托人提货客户,不得对存货委托人提货客户收任何费用(如加班费、灌装费等)。

第三条油品入库及发货管理约定

1、每批货物入库时,仓储保管人应与存货委托人就油品的数量和质量书面予以确认。仓储保管人就确认的入库数量向存货委托人出具《油品入库单》。双方对入库数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现场验收,委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所有油品发货或出库,仓储保管人必须凭加盖存货委托人发货专用印鉴的书面《提货通知单》为依据,该《提货通知单》样式为本合同的附件,如通知单样式发生变更,存货委托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仓储保管人。《提货通知单》可以传真形式发送,在此情况下,仓储保管人应与存货委托人指定电话核实后方可发货。存货委托人应在发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仓储保管人补充正式《提货通知单》。

3、存货委托人客户可凭《提货通知单》传真件到仓储保管人油库提货。凭传真件提货时按以下程序操作:

① 正常情况下,接收提货单传真时间:周一至周六(08:30~11:30;13:00~18:30)及周六上午(08:00~12:00)

② 仓储保管人收到存货委托人的提货单传真后,根据存货委托人所提供的样单(存货委托人样单及各要素﹑注意事项附后)对各项要素,包括提单出单日期、提单号、提货人、车号、数量、提单签发人等进行复核后发油,传真件不得有任何更改。仓储保管人收到传真件后即与存货委托人指定人员( :)电话联系,确认发货事项后方可发货,传真件当日有效。仓储保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下,对提货单传真件的真伪不负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存货委托人自行负责。

③提货传真件到达仓储保管人后,存货委托人因客户要求更改车号﹑吨位,作废传真件必须传真说明或其他调整单据等。不能在原提货传真件上作任何更改。否则,仓储保管人会将视此传真件为无效传真件,不予发货。

4、特例情况(周六下午,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发货必须凭存货委托人()手机短信和电话才能发货,仓储保管人现场操作人员按仓储保管人电话指令执行。存货委托人应在发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仓储保管人补充正式《提货通知单》,双方可验证信息,仓储保管人应保留至获得正式提单之时,在此特例情况下,存货委托人每天发货数量不超过150吨。 第四条费用与结算

1、仓储服务费

仓储费收取的费用为万 元/年,主要包括装车费、卸车费、储罐使用费,人工水电费等。采取按6个月征收的方式。

2、仓储服务费结算

仓储费以现金的方法由存货委托人汇入仓储保管人指定账户。

3、仓储保管人指定的账户为:

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仓储保管人应对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仓储保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计量、质量交接约定

1、计量交接范围、储存地点及计量账务

计量交接标的物仅限于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代收代储的燃料油,储存地点为工厂厂区油库,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储存过程中的油品数量交接和计量账务管理。存货委托人指派相关人员协调仓储保管人对油品数量的交接和计量账务管理。装卸车数量以仓储保管人磅秤为准,仓储保管人提供磅秤检验合格证,存货委托人也可聘请仓储保管人认可权威机构对磅秤进行校检。

2、计量交接点和交接量的确认 (1)入库交接

入库油品,均以每车实际卸货数量作为计量交接,交接量以存货委托人、仓储保管人双方共同监测数据为准,如有异议,可复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交。入库交接必须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按照本条第7款关于油品进库的相关程序进行。

(2)出库交接:汽车槽车发油以仓储保管人磅秤作为发运数量依据。

3、储存损耗和发货损耗

燃料油的定额储存损耗量为1‰。

4、出货量

⑴、出货量=《油品入库单》交接量—定额储存损耗量。

⑵、经仓储保管人同意,存货委托人可定期对仓储油品数量进行核对。

5、数质量纠纷处理

(1)出、入库的油品出现卸、装车超耗时,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共同查找原因,超耗由责任方承担。出现计量、质量纠纷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赔偿依据为异议提出当日中油品同等型号当地价格。 (2)如发生仓储保管人擅自处理存货委托人油品的违约行为,仓储保管人除按该种油品当期最高市场价格及时赔偿存货委托人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质量要求 (1)进库

① 存货委托人向仓储保管人提供随货同行的 分析质量检验报告书和货物运单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② 卸车完成后,第三方检验机构或船方(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人员共同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油罐取样,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同时封样留存。

③ 存货委托人和仓储保管人最终的入库油品的数量由双方书面予以确认。 (2)取样、留样

① 取样执行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所有油样经交接双方签字,由第三方检验机构(由存货委托人委托)、仓储保管人双方负责保存,油样保存有效期90天。 (3)出库

①存货委托人销售油品后,用户在仓储保管人油库提油,如果因计量、质量出现争议,应在油库现场内提出异议,仓储保管人有义务积极处理,因仓储保管人责任,造成的后果由仓储保管人承担。仓储保管人使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在有效检定周期范围内。 第六条健康、安全与环保

1. 仓储保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 存货委托人可以对仓储保管人的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仓储保管人应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如因仓储保管人在健康、安全和环保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存货委托人财产和人员损失,应由仓储保管人承担法定责任。

3. 存货委托人保证其指定到仓储保管人的设施提取、装运产品的车辆符合有关健康、安全和环保的法律和部委规章的规定。这些车辆在设施内的活动必须符合存货委托人关于健康、安全和环保的合理要求,否则仓储保管人有权拒绝装卸油品。 第七条保证

1. 仓储保管人应保证仓储的油品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库标准。

2. 仓储保管人应确保仓储油品的安全,如有异常,仓储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委托人,同时尽力进行调查处理。

3. 仓储保管人应确保其储存罐及油泵等设施于装车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装车。如由于仓储保管人储存罐或油泵原因致使存货委托人装油船只延误,而使存货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仓储保管人应赔偿存货委托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所有权、责任、赔偿、保障、风险与保险 1. 本合同项下的油品一切时候都属于存货委托人所有。

2. 油品在进入油罐或仓储保管人的公用设施后,交付给存货委托人指定的提货人之前,油品的毁损、灭失法定风险由仓储保管人承担。

3. 仓储保管人保证其与油品的储存、装卸、中转有关的操作人员全部持有合法合格的上岗证,并应持续接受严格的岗位培训。 4. 双方保证一切方面均应遵守与油品有关的法律、法规。

5. 若提货人向存货委托人提起关于在提货区域提货时间造成伤害、损失或损害的赔偿、控告或诉讼,而上述伤害、损失或损害是由于仓储保管人或其雇员或其承包商的疏忽、渎职、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仓储保管人应赔偿存货委托人的由此引起的法定损失。上述赔偿责任应包括支付存货委托人在应对任何前述控告或索偿的辩护中产生的合理律师费。若前述伤害、损失或损害是由于前述提货人违反仓储保管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仓储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 在租期内和任何延续租期内,仓储保管人应向一家保险公司投购和维持火险及扩大财产责任保险,并保证货物足额保险。仓储保管人还应购买和保有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用由仓储保管人承担。存货委托人应为购买和保有上述保险提供需要的相关文件等协助。上述保险均以仓储保管人为受益人,费用由仓储保管人支付。在签订本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应及时向存货委托人提供上述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到期前提供新的保险凭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仓储保管人过错造成存货委托人的油品损失,仓储保管人应按油品实际损失(当月存货委托人该品号油品销售单价×油品实际损失数量)向存货委托人做出赔偿。

2.存货委托人若未按时向仓储保管人支付仓储费,存货委托人应在限期内补齐外,同时,还应每逾期一天按拖欠费用的万分之一向仓储保管人支付滞纳金。在超过规定时间七天仍不付仓储费,则仓储保管人有权扣押与存货委托人所欠仓储费同等价值的油品,直至存货委托人付清仓储费和滞纳金为止。但因仓储保管人原因造成的上述情况除外。

3. 仓储保管人没有按照本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因此给存货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就本合同目的而言,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下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天灾、地震、雷击、风暴、台风、龙卷风、飓风、山崩、严重干旱、冲毁或瘟疫;

(2) 战争、暴动、内战、封锁、禁运、叛乱、故意破坏、公敌行为、内乱。 任何政府、民事或军事部门的命令、判决、裁决、决定或其它行为或不采取行动不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范围和可能持续的时间及其对履行本合同的障碍或影响通知另一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及时恢复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活动及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且在此类事件或情况结束后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3. 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的合同履行的延误、中止或不能完全履行,不视为合同违约,由此造成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损失,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4. 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导致受影响方延迟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且延迟持续时间超过六 (6) 个月,则另一方有权通知受影响方终止本合同。 任何此类通知不可撤回,并且通知中应指定合同终止的生效日期,此日期应在此通知发出后的 [十四 (14)] 日之后。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其有效性、适用、解释与执行以及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偿的是非曲直)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 因本合同而导致的、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效力、履行、终止和违约的争议,应通过本合同缔约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当地法院解决争议。

3. 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与争议事项合理相关的任何事项之外,缔约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通知

1.缔约双方依据本合同规定需要发送给另外一方的一切通知及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传或传真发出,书面通知可以通过人工交付,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快递方式送达下列指定地址,或缔约双方此后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它地址。 存货委托人: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仓储保管人: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2、如果通过人工交付或快递发送,通知将被视为在签收之日送抵收件人地址。 如 果通过传真发送,通知在发送之日经确认后将被视为送达收件人处。如果于任何营业日下午五时三十分之后(收件人地址所在地的当地时间)或者于周六12:00以后、周日或国家法定假期的任何时间通过传真发送任何通知,该通知将被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九点送达。

第十三条其他

1. 对本合同的中止、变更、终止及解除应当进行约定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做出。

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3.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存货委托人: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仓储保管人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成都

帐号: 时间:

第二篇:仓储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一致同意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仓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 库房结构及设施要求

1. 该仓库建筑符合中国有关的建筑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供乙方作为仓库。

2. 库房需安装雨篷、采光板,保证库房外有足够的作业场地、装卸货场地、停车位等。

3.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消防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装警示牌等。保证拥有符合国家消防规定的建筑物和设施配备,管理检修更换消防器材和设施,对乙方使用的库区的消防安全负责,确保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

二、 甲方承渃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全天24小时收发货的服务承诺,并保证当天所有收发货车辆全部装卸完毕。

2. 甲方保证仓库的内部环境适合存放普通货品。

3. 甲方必须每日执行日清日洁工作,保证库房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4.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仓库所在区域不是交通管制区域,保证乙方车辆的进出。

三、 仓库概况及约定

1、 甲方的仓库位于:市,仓库名称:。

2、 乙方按实际使用的面积支付仓储费。

四、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 费用结算

1. 费用标准

仓储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装卸费:______

入库费:______

出库费:______

操作费用: ______

2. 费用结算

所有费用每月(按日历月)结算一次。甲方需于每月日前开具上月费用的正规税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时间内,将所有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号。如因乙方原因拖欠费用,甲方有权每日按拖欠费用的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3.押金: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押金元,于合同签订后天内一次性缴纳。期满后,如双方无争议,甲方将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押金。

六、 库房管理、商品保管及相应的要求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库房均由甲方人员进行管理,甲方应根据储存商品的属性及乙方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重新划分仓间,保证库房内库位划分合理、标识清晰,并根据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仓位,保证产品的“先进先出”原则;甲方应搞好库房卫生和商品物流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商品型号、数量正确,质量完好。

1. 乙方有权对甲方仓储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符合仓储要求的行为进行考核并要求甲

方进行相应整改。

2. 甲方保管员必须每日盘点对账,日清日结,保证账卡、账账、账物相符。

3. 产品入库后若出现产品批次质量问题,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提供的批号确定对应的产品,并将其单

独存放等待处理。

4. 仓库必须门窗封闭,有通风设施,仓库每日保持通风干燥,库房和产品包装箱的灰尘要及时打扫,

避免有灰尘。

5. 产品码放实行定置管理,不同产品,不同型号、不同规格必须分开存储并设置标识牌,产品严禁侧

放倒置,码放时必须按指示箭头朝上,码放整齐;产品码高层数必须按乙方提供标准进行码放。库存产品需分类分区域按货位摆放,按乙方要求标准留出墙距、货位间距及盘点通道,以备盘库清点;零散或不可发产品(包装箱破损、受潮、发霉、机损等)需设立暂存区域,设置单独的标示牌。

6. 甲方仓库应当配备满足货物装卸的工具(如叉车、夹板车、液压叉车、小推车、托盘等)。所使用

的工具应保持完好状态,对机器无损伤。

七、 商品入库

对于商品入库必须依照:及时码放、及时验收、及时返单的原则:

1. 乙方负责提供货物入库票据、样本和印模,甲方凭乙方规定的正式入库凭证办理入库业务。

2. 商品入库前,乙方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仓库应做好记录,安排入库计划。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

书面的,准确的,可操作的有关乙方货物之验收标准与方法,若入库货品与验收标准不符或破损包装等问题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货物入库。

3. 甲方不对包装箱内在货品质量问题负责,但乙方须提供相关的全面的书面的保管方式和码放标准之

资料,以便甲方确立正确的货品码放和保管方式。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给甲方相关资料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而货物短缺、损坏或货物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 如乙方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腐蚀、易变质等特殊物

品,乙方必须事先如实向甲方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由甲方决定是否接收。乙方不得在货物中夹带前述危险物品或特殊物品。否则,甲方有权随时根据情况采取销毁、使之不能危害等紧急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 商品出库

1. 仓库中所有产品出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保证产品数量、型号、品牌准确的原则。

2. 商品出库,提货人必须凭正式提货凭证(提货单、领用单)提货,提货凭证必须是乙方向甲方仓库备

案的提货凭证,同时单据上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印鉴和签名,同时不论是自提还是直送货,提货单上必须同时有提货人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否则甲方可拒绝发货。

3. 甲方必须按乙方单据指定的项目号、品名、数量、库位、批号发货,不得擅自改动;仓库必须按照

发运提单所规定的内容检查产品的装车数量。

4. 装货时必须检查产品状态,避免破损产品装车;如果仓库库存与发货数量相同,破损产品又无可替

代产品,甲方必须通知乙方,等待进一步指示 。

5. 甲方仓管员必须及时把提货凭证方留存的联次返给乙方,以便乙方在其物流系统出库。

6. 对于当天已出过货的产品应及时盘点,同时应及时与乙方系统数据进行核对,以便有效的避免货差

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九、 货物盘点

1. 甲方应定期(不低于每月一次)进行大范围实物盘点,同时提供由保管员、复核人员签名和单位盖章

的盘点报告,并交乙方备案(盘点表格形式由乙方提供),

2. 甲方应每天对当天出货的产品进行盘点,将每天的仓库动态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给

乙方。

十、 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1. 仓库由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商品负保管责任,即从乙方货品进入甲方仓库保存至出库,不包括从

乙方处运至甲方仓库。

2. 货物交换手续: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章确认的年月日库存盘点表中所列各型号数量

对应货物为准,乙方将该批货物仓储保管权一次性交接给甲方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仓储商品,乙方商品进出货的有关单据及流程由乙方设计提供;甲方保管人员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操作。

3. 甲方严格凭甲乙双方确认的单据发货,如发现提货单不符,字迹不清、手续不全(相关主管人员的

签字、发货印章、提货人的签字和身份证号),错开或冒开票,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4. 乙方有权对仓库货物进行不定时盘点,如发生错误或短少,甲方应进行赔偿。

5. 甲方应无偿提供在雨季装车时所需的保护装置,以便保证乙方的正常进出货。

6. 甲方按乙方要求管理仓库,根据储存产品的属性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养措施,确保货物的完好

无损,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收发业务,若在高峰期,库容超出原定协议的地方,甲方有义务代为储存,费用照实际使用面积及天数计算向乙方收取。

7. 经甲乙双方确定仓库的地址方位后,甲方不得随意调整乙方所使用仓库的地址和方位,经双方协商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除外。

8. 在仓储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协议,提前收回该仓库,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仓储费的违

约金。

9. 在仓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仓储费的违约金。 十

一、 合同期满时的约定

1、 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希望延长本合同期限,双方应随即就延期进行谈判,乙方具有优先权,并沿

用本合同条款。

2、 本合同到期尚未签订新合同前,但双方仍在合作当中,则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3、 此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仓库,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间仍

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及费率执行,按甲方实际使用面积及天数结算仓储费。

4、 如果本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需要乙方迁移仓库,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搬舱。

5、 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仓库,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提前安排新的仓储资源。 十

二、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本合同生效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2、 乙方在经营使用期间发现库房有严重的结构问题,经双方认可的房屋检测机关鉴定后,以书面形

式证明不合适继续做仓库使用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3、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仓库如遇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依政

府规定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4、 合同在有效期内如一方确有实际困难或不可抗力的外来因素,不能使合同正常履行时,可以书面

陈述情况提出要求,提前中止合同,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5、 在租赁期间,如因乙方业务发生变化需提前中止合同,则乙方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

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6、 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合作时,经甲乙双方确认无帐物差异,甲方与乙方核对合同期内所有

未结算的费用明细,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的80%汇至甲方账户(凭银行汇款证明),乙方方可开展移(撤)库工作;剩余20%费用乙方将在移(撤)库结束当日前汇至甲方账户(凭银行汇款证明)。

十三、 其他规定

1.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4.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三篇:仓储运输服务合同

承租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仓储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面积、时间及费用计算方法、结算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仓储地址: ,仓储面积为

平方米,库房租金为:

/月。

2、库房租用时间为: 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乙 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

3、甲方应于合同签订 日内将首月租金 元、押金 元(以 个月的房租计) 交付乙方,其余租金应每月8日前付清当月租金。甲方按月缴纳租金,每月交纳的租金以当月实际 占用仓储面积所需费用为准。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产生的相应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月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将货物寄托与甲方营业的仓库堆藏及保管和运输,甲方负保管该货物的义务,并根据乙方要求负责货物的运输,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仓储费用及运输费用。

第三条:货物入库验收及发货方法

1、货物进出乙方仓库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批次货物的清单(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

2、货物进入乙方仓库时,由乙方库管员同甲方人员对货物进行清点及办理入库手续,货物入库后乙方应为甲方开具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后发给甲方,双方以此为准进行记账。

3、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提前按发货数量及到货地点等相应要求制作发货通知单,盖章后邮件或传真给乙方,乙方根据发货通知单办理出库手续,并把运输货物的运输凭证于发货当天邮件或传真给甲方,运输凭证需注明日期、收件人、目的站、数量、结算金额等,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库房管理

1、甲方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并应保证符合安全运输和安全储存的要求。

2、乙方负责甲方储存货物库房的安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将由乙方按约定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货物的合理损耗、甲方的责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五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

1、甲方货物需要出入库时,乙方凭甲方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签字或规定人员手书签字的通知方可办理,其他甲方人员均无权要求出入库。

2、《入库单》需经乙方和送货方签字,《出库单》由乙方根据甲方发货通知单制作并签字;该记录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更换管理员,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货物盘存

1、每月的 日为库房盘存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乙方在每月的 日向甲方提供一份截止上月底最后一天的货物库存明细和货物发放明细(需签字和盖章),甲方收到明细后的 日内需将明细单签字盖章确认后回传至乙方操作地,如5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

2、甲乙双方统一记账方式,出库数量均以乙方实际支付甲方货物的数量为准进行记账,当数量不符时,乙方需在提供给甲方的库存明细单中注明差异原因,并得到甲方的确认。

2、 鉴于甲方货物的特性,乙方需在库房盘点和出入库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

3、 产品库房内的自然损耗应控制在 ‰以内(不可抗力除外)。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条件和保管要求,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 的,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2)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甲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3)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应按期发货,不能按期发货的,应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违约方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 个月租金或 倍劳务费。

2、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时,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

其差额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

2、 不可抗力事故: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

详情及不能履行的理由及相关证明,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变更或解除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答复。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

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合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信件、传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书面指定本合同的实施人,其行为视为公司行为。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四篇:物流仓储服务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物流仓储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本合同合作内容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仓储服务。甲方将其货物委托给乙方管理和操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为本业务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本业务内容如下:

1.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仓库;

2. 仓储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日常管理,日常盘点等服务;

3. 单据及数据服务: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仓储管理报表,并妥善保留业务单据;

4. 仓储增值服务:当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除仓储管理之外的增值服务,如:打码、更换包装、

二次包装、销毁等服务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对服务标准及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提供上述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义务

1. 甲方义务:

1) 甲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力能力及主体资格;

2)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甲方应遵守乙方执行仓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4)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不得含有危险品、污染品、违禁品等有害或违法物品,如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货物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损害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各项费用;

第1 页/共 4页

2. 乙方义务:

1) 乙方保证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

2) 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经营;

3) 乙方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货物存储标准对货物进行保管。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代甲方为其存储在乙方仓库内的货物购买保险,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委托货物的货损,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货值表》进行相应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货物遭受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包括:战争、**、飞行物体坠落、商品自身问题或温湿度引起的变质、变色、发霉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洪水、雪、地震等。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标准

1. 本业务的具体费用标准详见《物流服务收费标准》。

2. 本业务费用决定的前提条件

1) 本业务相关的报价(以下称“本报价”)表示的前提条件是《仓配物流收费标准》中指定的服务内容,如果超出指定的服务内容之外,报价另行商定。

2) 甲方在本报价的货品因特殊要求而另需增加设备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 结算方式:

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即:乙方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发生的《物流费用结算表》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邮件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知乙方开立发票,逾期不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月《物流费用结算表》存在异议,其应在收到上述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乙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通知乙方开立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日内付款; 2. 付款方式:甲方以银行转帐形式汇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 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物流服务费用的,则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违约金总金额=甲方应付当期物流服务费总金额×0.5%×逾期天数。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物流服务费用超过60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因

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协议有效期及终止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对方可立即停止履行本协议;

3. 在甲、乙任何一方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如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本合同结束后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 本合同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合同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一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了解的对方企业信息,即使本合同终止后,在事先没有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的解决方案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服务协议与补充协议相冲突的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3. 如双方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八条其他

1.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对本合同任何变更、补充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确认。

3.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第五篇:第三方物流仓储及物流服务合同

仓储及物流服务合同书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仓储、货物管理及配送等事宜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仓储货物

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并依甲方的指令配送其交付给乙方的货物,货物的具体品名、款式、颜色、规格、数量以甲乙双方每次交付保管时的入库验收单为准。

甲方保证,其依本合同交付的仓储货物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甲方依法有权将其交由乙方运输或仓储管理;乙方因甲方货物权利瑕疵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将由甲方实际承担。

二、仓储场所

(一)仓库地址:北京市。

(二)乙方应保证随时提供足够的仓储面积供甲方货物仓储之用。

三、仓储期限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如果本合同届满前六十天,任何一方未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十二个月。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任何条款进行了修正,

则在延续执行本合同期间,按双方同意的修正条款执行,否则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四、货物进出库

(一)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9:00-18:00),甲方应提前4小时以双方商定的进、出库指令标准格式文本向乙方送达准确详尽合理的进、出库指令,甲方每日的指令下达截止时间为下午16点。进、出库指令应注明进、出库的日期,进、出库货物的名称、款号、颜色、规格、件数、数量、包装及收件人的详细姓名、地址及电话等,并由甲方授权人员签署或加盖公章。进出库具体流程由双方于本合同签署第 1 页 共 6页

后另行协商确定。

针对从事商品网销网购经营业态,甲方的商品入库指令遵循上述约定,甲方当日的配货出库指令随时以多频次小批量的形式下发执行,甲方每日的出库指令下达截止时间为下午17点。出库具体流程由双方于本合同签署后另行协商确定。

(二)货物入库时,乙方对于甲方到库的货物应当按照入库指令(即到货装箱单)进行

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货物的品名、款号、颜色、规格、包装、数量、外包装情况及无须开箱或拆捆直观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款式、颜色、规格、数量以货物外包装的标记为准。乙方根据验收情况填写入库验收单,货物实际入库情况,以入库验收单为准。每批次货物到库后,乙方均应在收到货物48小时内将验收单书面反馈给甲方指定负责人。

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有货物外包装破损且破损包装内货物短少的情况,乙方应在

24小时内将货损货差情况告知甲方,并对验货现场和破损外包装物进行拍照,乙方对原外包装物的保存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三)货物出库或配送交付时,由乙方会同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根据出库指令进行出库验收或交付验收,在出库验收单或收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

验交的项目包括货物的品名、款号、颜色、规格、数量、外包装情况及无须开箱或拆捆直观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款号、颜色、规格、数量以货物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验收时如发现验收单上的货物与内部实际货物不符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按正确指令更换货物;验交后,如发现验收单上的货物与内部实际货物不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全天24小时提供出库装运服务,并保证在收到指令的24小时内出库完成。

(五)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9:00-18:00)提供入库服务,在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外到达的送货车辆,乙方有权第二天做入库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加班入库的,甲方需要提前向乙方说明。

(六)乙方应按专业装卸标准进行装卸运作,甲方可就此提供建议。

(七)乙方应按专业码放标准进行货物的码放,甲方可就此提供建议。

(八)甲方于每月号到号间委派甲方相关人员持甲方有效授权证明及证件到乙方

仓库对甲方货物进行盘点,确认盘点数字后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如双方确定有货品数量损失,乙方将承担甲方损失货物进货成本价格的赔偿责任。

五、货物包装

(一)甲方应保证入库货物符合一般仓储保管和运输要求的包装。

(二)乙方对入库后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可以进行符合一般仓储保管和运输要求的

包装。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货物保险

货物仓储和货物仓储保险

(一)甲方可委托乙方或甲方自行为货物办理附加的商业保险(费用由甲方预先支付),

如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协助甲方索赔;如货物毁损是由乙方过错造成的,乙方将承担甲方受损货物进货成本价格的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

(一)乙方依甲方的指示代办托运,承运人由甲方指定。乙方办理完托运手续时,即视

为货物完全交付。

(二)甲方可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及保险金额由甲方指定,保险费率

由甲方和保险公司直接协商确定,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乙方协助、配合的,乙方应积极协助,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甲方未委托乙方办理运输保险的,甲方将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三)本埠运输配送的承运人为乙方,如运输途中货物毁损,乙方将承担甲方受损货物

进货成本价格的赔偿责任。

七、货物安全

(一)乙方应保持仓库清洁卫生、通风和干燥,保证货品码放整齐,符合甲方货物的要求,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损和防污等工作。

(二)乙方应有效执行安全保卫规范,确保货物的安全。

八、信息通报

乙方同意甲方授权的人员对入库货物的状态进行随时监控,并及时处理甲方的

投诉。在甲方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实时通报仓储的进展情况。

九、保密

(一)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为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上述信息,且不得公开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应负责

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 2 年,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十、费用及结算

(一)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二)甲方的各项费用需要在次月10日前向乙方结清,乙方应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一个月各项费用的所有的结费清单交给甲方。如甲方对结费清单有异议,应在收到清单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三)甲方收到结费清单并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10日前以汇款的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全额款项。

(四)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应按国家规定在3日内开具相应的发票。

仓储费、操作费、配送费为服务业发票,发票内容为物流服务费。

(五)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任何费用,则应按每迟延一日向乙方

交纳未交付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六)如果甲方不按期支付相关费用,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催付通知30天后,甲方仍不

支付,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乙方有权依法留臵存放的货物,以该批货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批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甲方对存放于乙方仓库中存放的所有货物具有所有权,除本条第

(六)款规定的

情形外,乙方无权非法或违反本合同自行处臵。

十一、违约及其他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出、入库指令或提供的出、入库指令不全、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

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物流专员要努力完善货品出入库指令下达的管理规范,要做到及时、准确,如一个月累计发生三次出入库指令下达错误或信息不全或信息有误情况,乙方有权给

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2、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藏、匿报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品或其它违反危险

品存储规定的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损失,若因此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或造成乙方对任何第三方负有责任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情况下,非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损坏

或货物唛头标明的品名、款式、颜色、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自营店铺要努力完善店中货品管理规范,对于鞋类商品要做到原鞋配原盒,对于服装类商品要有外塑料包装袋封装,所有商品的相关附加标识要保存完好(如商品吊牌等),如自营店铺返库商品中经常存在上述货品管理问题,乙方有权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4、货物出库期或合同期已到,由于甲方原因货物不能如期撤出仓库的,甲方应承担滞

仓的各项相关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免责

1、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甲方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的,导致无法正常销售的,乙方将承担甲方受损货物进货成本价格的赔偿责任。

2、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甲方指令所列的正确的货号、颜色、规格、数量等配送至正

确的地点,乙方应尽快完成调换,并承担因调换正确货物到正确地址所发生的包括操作费、包装费、运输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乙方要努力完善内部的货品出入库管理规范,如一个月累计发生三次出入库及配送的操作失误情况,甲方有权并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三)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应向对方交纳发出通知前一个月的物流服务费作为违约金;没有提前三个月通知的,应向对方交纳合同终止前三个月的物流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十二、送达

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如下:

甲方:

通信地址及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乙方:

通信地址及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双方确认,任何通知以上述联系方式送达上述联系人或通信地址即为妥当送达。若任何一方联系方式或联系人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十

三、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十四、修改与补充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和补充,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

建议和理由,双方可以对修改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如另一方在收到书面建议后30天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新条款于建议发出30天后自动生效。

(二)在修改或补充未生效之前,仍应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十五、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需履行已开始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责任与义务。

十六、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七、关于不可抗力

(一)由于洪水、地震、火山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乙任何一方无

法履行合同条款时,不视为违约,但遭遇不可抗力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尽量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一方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由于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十

八、其它

(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的人员做出的履行行为即为甲乙双方各自的履行行为。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有权代表:有权代表:

日期:日期:

合同附件一

费用计算标准(此报价均为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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