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家高新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深圳国家高新范文

2018年深圳国家高新政策以及市高新申报时间出炉

2018年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三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高新认定申报工作于4月25日开始。其中,国家高新认定分为两批进行申报,深圳市高新认定分为三批进行申报,深圳市国家高新培育入库分成两批进行申报。各批次申报时间具体如图:

关于高新技术审批认定的条件和内容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审批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2015年及以前认定的需重新认定);

审批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3.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审批内容: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2015年及以前认定的需重新认定);

审批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审批内容: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定。

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

(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近两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申报流程

1:企业自我评价

2: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仅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 4:网上申报

5: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6: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 7: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查认定

8: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仅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9:社会公示 10:颁发证书

企业在拿到证书后申请高新技术贴息授信深高300万,国高500万,最高2000万。

第二篇:深圳高新

2016年申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条件、好处、证书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在深圳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了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申请了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一)第一批受理新申报、更名的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6年04月01日—2016年10月31日(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04月01日—2016年10月31日(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企业须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相关申报手续,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0755-26037122。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目录: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3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申请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的好处:

1.人才安居:可获得深圳市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工程项目的人才购房及租房补贴,补贴额深圳市补贴龙华新区80W(100%配套),宝安区48W(20%配套),光明新区55W(区每年补贴3W)其他区域均40W。。

2.资助项目:是申报各类型政府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3.用地方面: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很多地方政府还可以免费用地。 4.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5.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融资贷款: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的贷款。 7.是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注意事项: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至少3个月的前期辅导以及资料准备工作,请需要申请2016年第一批深圳市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尽快与我们联系,以便能及时做好申请准备。

深圳高新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重点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

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十个领域。 互联网产业:重点支持设备托管服务(IDC)、接入服务和网络加速服务(CDN)等互联网基础服务应用和产业化,支持下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新能源产业: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元器件与专用设备等领域。

生物产业: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生物环保、生物制造领域。 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纳米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领域。

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4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6个实用新型专利。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4、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第三篇:深圳高新申报条件及流程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除外):

1、电子信息及软件;

2、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5、环境保护;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7、航空航天;

8、现代农业;

9、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0、核应用;

11、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12、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13、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1、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2、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3、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2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6、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7、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窗口初审收件;

(三)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四)市科工贸信委和市财政委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五)讨论通过后由市科工贸信委和市财政委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

1、《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三个会计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的纳税证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或科工贸信委网站查询)。(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三个会计财务审计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提供:

(一)提供原件;

(二)审计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原审计单位印章和原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4、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6、企业有关管理制度(如:生产、技术、人员和财务等管理和保障制度)。

四、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申报。

五、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受理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六、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

七、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公章),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八、法律效力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九、年审

无年审,但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具体资料可参见

第四篇: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3月22日通过,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6年9月26日修正,现予公布。

2006年10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

第一节人才引进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外事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境的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事业人员,优先办理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

第二节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对完善高新区创新体系的支持和资助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发展。

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市政府出资设立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高新区设立深圳虚拟大学园,市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其发展,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设施及优惠的科研、教学、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活动,并可对其创新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市政府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设立为培养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者合伙成长的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

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市政府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三节风险投资

第十五条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高新区开展风险投资活动。

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六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后,可享受市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比例由市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市政府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的有高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的企业或者项目。

第十九条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鼓励高新区的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融资、经营、研发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节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高新区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建设用地与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的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绿地面积应当占高新区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的户外环境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规划与实施。

企业在高新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标识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有关企业应当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用地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并逐步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过渡为土地租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为入区的中小科技企业在高新区提供微利价厂房。

第二十五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高新区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初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者项目的申请提出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

申请人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减免土地使用权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无偿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未能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一年以上的,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高新区内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及其建筑物。

因破产、清算、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由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建筑物补偿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具体实施办法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拍卖、投标等非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的,该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但受让方和承租方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其资格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第三十条已取得高新区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企业,其控股权变更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其项目发生改变的,该企业应当自项目发生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认定入区资格。

第三十一条禁止改变高新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禁止将非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

第三十二条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高新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用于抵押的,经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土地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地价,建筑物抵押价格不得高于建筑物成本价减折旧价。实现抵押权需处分房地产的,房地产的处分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高新区内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调剂使用,但调剂部分不得超过其建筑物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使用调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认定。

调剂使用的费用标准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

调剂办法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微利租金的配套住房。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套住房的户型比例与功能要求。

第三十五条配套住房的分配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后,产权单位与申请租房的企业签定租赁合同。

高新区的配套住房应当出租给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不得出售或者转租。

第三章进入与迁出

第一节进入

第三十六条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需要申请高新区土地及厂房的,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

(二)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

(三)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本条前款规定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进入高新区的,应当从事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申请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或者项目入区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

需要向高新区申请用地或者厂房的企业或者项目,除提交本条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由出资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在高新区设立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决定。

对不予或者暂缓入区的申请人,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进入高新区的注册登记申请。

第四十一条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高新区内经营期满需延期经营的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前六十日内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进行入区资格审查的申请。

第二节迁出

第四十三条企业或者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迁出高新区:

(一)被市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项目资格的;

(二)经营到期的企业,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重新进行审查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重新提出入区资格申请的;

(三)已在高新区内设立,但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未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自行改变原申报项目,违反高新区产业规划的。

第四十四条迁出高新区的程序:

(一)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一)、

(二)项情形的企业,可以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暂缓迁出,暂缓期最长为二年。暂缓期内达到入区条件的,可恢复其入区资格。不申请暂缓迁出或者暂缓期满仍未重新取得入区资格的,应当自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送达迁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高新区。

(二)已在高新区内设立,但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企业,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三年。期满仍未达到入区资格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高新区。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机构和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管理高新区的相关事务。

第四十六条高新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高新区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三)审查高新区企业或者项目的用地;

(四)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七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高新区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高新区分区规划以下层次的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负责对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的审核;

(三)负责高新区内用地(包括用地位置与面积)的初审;

(四)负责市政府通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投入高新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市政府为高新区提供的配套住房的分配审核;

(六)负责高新区的有关统计工作;

(七)负责高新区的户外广告、标识设置的初审;

(八)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政府行为规范

第四十八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并确立高新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办理的原则。

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办公窗口,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为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办公窗口创造条件。

第四十九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公开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承诺及信息。

第五十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应当公开。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税务、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实行高新区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有关高新区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事项涉及高新区组织或者个人的,制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为完善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五条高新区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变更高新区的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出租高新区内房地产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拒不迁出高新区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侵害的;

(二)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享有的。

第五十八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高新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高新区的入区资格、土地使用权、配套住房和户外广告、标识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市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颁布的特区法规与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的,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6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宏德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

(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十)核应用;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

服务;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2、实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第三章申请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进行三次集中申报和审批,申报时间为三月、六月、九月第一个工作日至第十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和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网上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国税、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明确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

(四)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按照材料目录顺序订装成册,向市民中心市科技信息局窗口递交书面材料3套。

第五章复审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申请复审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三个会计年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的。

(四)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的。

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第九条

(三)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填报截止于前1个月的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每年4月份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每年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产品统计调查表》和国家的有关报表。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科信〔2007〕112号)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深科信(〔2007〕152号)同时废止。原根据上述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得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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