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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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 篇1:

浅析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摘 要]我国于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加入WTO组织之后,致力于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先后于1991年及2001年颁布新旧两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配合著作权法对软件开发者的合法著作权的保护。但由于2002年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足点太过超前,过于盲从世界信息强国,忽视本国具体国情以及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导致其一经实施,就暴露出许多问题,引起各方强烈争论。因此,我国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过程申,必须遵循不违背我国现实国情以及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两大基本原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保护;WTO;最终用户;合理保护

[作者简介]严倩,中山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生,广东广州510006

身处21世纪,科学技术对于一国的影响力越来越突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了各国普遍承认的硬道理,在目前,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热门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在我国立法中尚未得到充分的解决。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电脑逐渐成为了中国家庭的必备物品之一,但我国正版软件的使用率仍然不高,随着我国加入WTO,正版软件的使用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线中,由此引发的法律案件也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在保护正版软件的合法版权同时,做到不伤害我国广大软件消费者的利益。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根据国家颁布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被赋予以下几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5)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赋予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著作权法也相应给出了一定的限制。

赋予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同时对其权利加以若干限制共同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软件具有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投资高,而复制容易、复制费用极低的特点。为了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合理权益,鼓励软件的开发与流通,广泛持久地推动计算机的应用,需要对软件实施法律保护,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的行为。在当今世界,各国主要是用以下三种方式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一是工业产权法;二是商业秘密法或合同法;三是著作权法。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中,同时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加以补充和完善。

第一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于2001年12月进行修正,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由2002年1月!日起施行至今。

自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至今,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足点应在何处,在法学界和民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功能性、工具性很强,很容易被复制的特点,使得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别的作品不同,不仅要在制造、销售领域予以保护,禁止违法复制和销售,而且要把法律延伸到最终用户的领域,对软件最终用户的非法复制和非法使用也要禁止。这一点可以在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得到体现。根据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规定,如果用户使用的计算机中含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软件,他们就认定为法定的侵权者。如此一来,造成的后果在中国,上至各级行政部门、执法部门、立法机关,下至千家万户的普通用户,都触犯了该法规。而根据旧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政府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应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使用者”,而这样的规定在新的软件保护条例中已经完全消失。

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对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该采取均衡手段:在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方面,应当在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保持均衡;在软件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当在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体方面,应当在生产商知识主权和消费者知识主权之间保持均衡;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应当在少数软件企业利益和软件产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执法效果方面,应当在保护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立法基点方面,应当在促进国内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的平衡协调发展、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识产权保护博弈方面,应当在某些外国超越WTO标准的保护水平要求和中国发展现状所要求的保护水平之间保持均衡。

根据第二种观点,对于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不能盲目跟从信息富国的国际趋势,而应该立足于本国国情,因地制宜地来制定能满足本国各方面需求的软件保护条例。在笔者看来,当今各国的信息网络化水平还很不平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在发展工业化的同时,还面临着信息化的重大战略问题。在立法上更应该立足于本国国情,只顾虑到软件开发者的利益,而忽略广大使用者,必将会对信息产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最终抑制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笔者较为赞赏第二种观点,即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要惠及开发者的利益,也要兼顾使用者的感受。没有“使用者”,何来“开发者”?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并以立法加以保障,是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目前要做的重要工作。

二、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近二十年间,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创建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为他人作嫁衣裳。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我们不断以与国际接轨的姿态,满足了西方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要求,但是,这种自我束缚的立法模式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甚至阻碍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点在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凸显的问题尤为严重。而2001年底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颁布,就成为了一条导火线,引发了各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巨大讨论。

新条例颁布之后,进行了这样的规定:如果电脑使用者的计算机中含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软件,他们就成为法定的侵权者。

这是一个关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在当今世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分成以下三种情况:

(1)在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软件问题上,法律保护水平的“第一台阶”是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WTO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属于“第一台阶”。

(2)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这是“第二台阶”。如区分是营利性使用还是非营利性使用,是商业目的使用还是非商业目的使用,是单位使用还是个人使用,等等。

(3)“第三台阶”则在我国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中体现出来。它所反映出的是一种“超世界水平保护”理念,就是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即不论单位、家庭还是个人,不问其使用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就构成侵权。

而根据我国经济条件和信息产业化进程,实施“第三台阶”,即“超世界水平保护”,都显得极不合理,在当今国情,宜采用“第一台阶”,并不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终用户,才是我国的最佳选择,以下将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1 国际条约的约——TRIPS协议和WCT。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出台,可以说从很大程度是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追赶世界信息富国的脚步,与欧美等大国在立法上进行妥协的产物,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符合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0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F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0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7reaty,WCT)①所确定的最终界限(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出租权)属于“第一台阶”;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立法原意出发确定的最终界限(即明知是侵权软件,为营利目的而持有,则构成侵权)也是属于“第一台阶”。

FRIPS协议已经生效,而我国如今作为W70成员国之一,必须遵守该条约的规定。WC了虽然目前在国际范围内约束力有限,但我国已经于2006年底经由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加入该条约,那么当WC7本身已经生效时,其就对我国的版权问题也具有约束力。

2 TRIPS协议和WCF的规定。在了RIPS协议的第10条以及WC了的第4条中,都根据<伯尔尼合约)的规定,认定不论计算机程序的表达形式为何,都将其作为(伯尔尼合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字作品来对待。同时,这两份文件也没有任何由于计算机程序具有特殊性而使得对它的保护必须不分对象、不问目的地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的规定,甚至没有必须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的规定。

因此,基于中国必须遵守了RIPS协议和WC了的规定,中国之需要将软件保护的标准定位在“第一阶梯”上即可。

3 参考标准——日本立法中的“第二阶梯”定位。日本现行著作权法于2000年5月8日修订,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业行为中,在计算机上使用通过侵犯程序作品著作权而制作的复制品的行为,视为侵犯该项著作权的行为,只要在获得这些复制品的使用权利根据时,使用者知道上述侵权。”因此,日本软件最终用户条款的规定就是:在商业行为中/在业务上,在计算机上使用侵权软件的行为,视为侵权,只要使用者明知是侵权软件,简而言之,即明知是侵权软件而在商业行为中/在业务上使用的,方可视为侵权。

日本就软件保护标准的界定定位在“第二阶梯”上,主要针对的是商业上的行为,而不像我国立法中对所有使用者全盘否定,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但日本如今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强国,我国与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上都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目前是否适合使用“第二阶梯”尚值得商榷。

综上可得出结论,我国立法采用“第三阶梯”的理论是不合理的。

而该条立法也暴露出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许多问题。

第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缺乏民意基础。在我国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太过于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简洁和通俗。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阅读和理解相关立法已经有较高难度,更不用说从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中寻找到快捷有效的救济方式或者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

1999年5月微软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在办公电脑中使用未经授权软件一案由传媒曝光,立即引起了我国传媒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此之前,我国大多数的电脑使用者对其自身使用盗版软件从未感到有何不妥,更不会联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这一方面是我国群众法律意识不够,对于法律知识了解不足;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保护机构高高在上,断绝了普通百姓了解它的机会,造成了普法不力、丧失群众基础的严重后果。那么,随着2002年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颁布,许多电脑用户在自身不知情的情形下,就成为了触犯法律者。由此更显示出了法律设置的不合理。

第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法律结构。但是,我国在借鉴和学习的同时,却没有对相关的理论和经验进行仔细的区分和消化吸收,而是不管是否适合我国国情,都加以全盘吸收。特别是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迫于国际贸易中美国等国的压力,以及渴望迅速发展国内信息产业化事业、成为世界信息强国的愿望,更是加快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程。

如此导致的结果就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问题上,出现了许多似是而非、不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无论是专利制度的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无论是计算机软件保护还是转基因产品申报,都没有明确的可操作规则,面对现实生活中越来越

多的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制度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表露无遗。在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侵权标准的规定即是体现该问题的典型实例。

第三,在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安定大局。在1995年初的《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提到:“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通过建立地方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执法小组及临时小组完成3~5年长期、持续的执法。”“依法严格禁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所有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机构应依法一视同仁。”在这份文件中只涉及到“所有公共、私人和非营利机构”,并未涉及家庭、个人。而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超世界水平论”则包括了所有单位、家庭和个人,这样,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原则如何体现?

如果一切诚如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来进行规制,在社会经济条件尚未普及到人人有经济能力购买正版软件的今天,是否对所有无力支付正版软件费用的用户,软件厂商都可以以法律法规作为武器来直接处罚那些“违背”法律的最终用户,执法部门也要同时配合软件厂商来对“违法者”加以制裁?如此一来,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将如何得到保障?信息市场安全还能得到确保吗?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来确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建议

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发展的20多年来,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经历了从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到2002年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更迭。从历史作用上来说,旧的<计算机保护条例}较符合我国国情,均衡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其产生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相较而言,2002年施行的新条例由于产生在刚刚加入WTO、受到世界舆论普遍关注的严峻环境下,产生了在立法时没有全盘考虑国情、盲目跟风欧美国家立法的问题。上文所提到的“超世界水平论”即是其中的显著表现之一。这是一种脱离民众立法造成的恶果,导致其条款在具体实施中暴露出严重的缺陷。而新的《计算机保护条例》最初的意图是在著作权法之外就软件著作权保护单独制定行政法规,而不是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立法框构内,这本身就应当被否定。

2002年《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问题上产生的严重分歧,后于2002年3月举办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得到了重视,民间呼吁也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作为对社会舆论和民间呼吁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5日起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司法解释在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上就将我国的软件保护水平明确定位在“第二台阶”。这是顺应民意、符合国情、遵循法理的重要规定。至此,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总体而言趋于合理。但此事也给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敲响了警钟。

在未来的软件著作权立法进程中,有以下几点是应当得到重视的:

第一,在学习外国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具体考虑我国国情,而不应将外国法律法规中的所有优秀因素照单全收。以此防止外国优秀法规在我国产生“水土不服”的后果。

第二,应当建立健全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记录,以供未来立法改革参考借鉴。

第三,在立法过程中,尽量将法律语言设置得通俗易懂,以确保大部分普通百姓能够接受和理解。

第四,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关于软件知识产权的普法活动,让广大群众形成基本的软件知识产权法律观念,提高他们在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

第五,在对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要遵循尊重并合理保护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并加以平衡。

综上,笔者认为,计算机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必须在不违背我国现实国情,且不违背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颖怡,知识产权法[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

[2]王先林,寿步,等,关于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妁呼吁 书[J],天涯,2002,(1),

[3]寿步,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进程[J]。信息网络安全。

2006,(2),

[责任编辑:清泉]

作者:严倩

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 篇2: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中软件应用课程建设与推广

摘要:伴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软件开发与应用能力在高等教育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科,应用专业软件解决地下水環境中的实际问题,成为本科甚至是研究生教育模式改革的需要,更是培养应用型和研究型人才的需要。本文结合桂林理工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中软件教学课程的建设与推广实例,总结分析了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课程建设、内容以及存在问题,对比分析不同毕业需求下需要掌握的主要专业软件,为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与实践教育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教学;课程建设

一、引言

桂林理工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管理为主的高校。学校源于1956年原国家重工业部在广西组建的桂林地质学校,历经五改归属、十易校名的发展历程,其中,1978年更名为桂林冶金地质学院,1993年更名为桂林工学院,2009年正式更名为桂林理工大学[1]。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依托学校地学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该专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样性的需要,培养侧重于地下水资源和地下水工程研究,突出地下水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管理学术型人才及地下水环境和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1,2]。学生毕业后从业适应面广,主要从事国土资源、水利、城建、环保、煤炭、冶金、交通等部门的相关单位(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电力设计研究院、煤炭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地热开发设计院及各种工程施工单位等)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教育部门、部队的相关领域的与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的科研、教学、管理、设计和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经过长期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桂林理工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形成了一系列主干课程,包括综合地质学、水文地质学基础、地下水动力学、水文地质勘察、水文地球化学、水文地质数值法、工程地质学、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工程地质勘察和环境地质学。系统地构建了集中性实践教学课程,包括测量实习、综合地质实习、生产实习、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和毕业实习[3]。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采用传统学科的讲授与野外实践教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人才的需求。无论是研究型机构,还是应用型单位,越发迫切的需要大量熟练操作专业软件的人才进行专业的数据处理与分析、建设地下水环境相关的综合数据库(地下水水质、水位实时监测等信息),甚至是基于特定的应用目的进行软件的二次开发,而这些恰恰是高校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比较薄弱的环节[4-6]。因此,本文以桂林理工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为例,结合其在专业软件应用课程方面的建设与推广过程,总结分析了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课程的建设与内容,揭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比分析不同毕业需求下需要掌握的主要专业软件,为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和实践教育提供理论基础。

二、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应用课程建设

与其他高校不同的是,桂林理工大学的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保留了学科前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办学的模式,重点针对广西等西南岩溶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问题与解决进行了专业建设与学生培养[1]。作为广西唯一的学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年100%。尽管该学科办学早,教学制度成熟,师资力量强,但受计算机信息教育条件所限,该学科中专业软件应用教学建设直到近几年才得到重视和发展。目前,该学科的软件应用教学主要包括三方面:图像绘制与处理软件的操作与应用、以地下水动力学为主的软件操作与应用以及水文地球化学方面的软件教学与应用。对软件的二次开发与应用则主要以学生自学和小班研究型课程为主。

1.图像绘制与处理软件的操作与应用。本科学习的第二年,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开设了CAD软件制图等必修课程,需要掌握CAD软件操作的基本能力,包括利用软件绘制水文地质钻孔图、地下水流等值线图、地形图等。第三或第四年设立GIS软件原理与应用选修课,选用MAPGIS和ARCGIS两款软件作为教学工具,要求学生能利用GIS软件提取地形图中的点、线、面等信息,熟练进行不同坐标系的转换。

2.以地下水动力学为主的软件教学与应用。在学习水文地质学、地下水动力学、水文地质数值法课程的基础上,开设Visual modflow为主的软件操作应用课程,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适时增加与此类似的专业软件操作教学,例如GMS等。Visual Modflow是目前国际上最流行且被各国一致认可的三维地下水流和溶质运移模拟评价的标准可视化专业软件系统。该系统是由加拿大Waterloo水文地质公司在原Modflow软件的基础上应用现代可视化技术开发研制的。这个软件包由Modflow(水流评价)、Modpath(平面和剖面流线示踪分析)和MT3D(溶质运移评价)三大部分组成,并且具有强大的图形可视界面功能。设计新颖的菜单结构允许用户非常容易地在计算机上直接圈定模型区域和剖分计算单元,并可方便地为各剖分单元和边界条件直接在机上赋值。掌握该软件的操作与应用,有助于学生从事研究型和应用型的工作,例如,对水文地质调查区进行三维建模,根据实验数据预测水流、水质的演化,进行有效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

3.水文地球化学方面的软件教学与应用。在学习地下水污染与防治、水文地球化学课程的基础上,设立phreeqc软件应用课程的教学实习。Phreeqc是一个用于计算多种低温水文地球化学反应的计算机软件。Phreeqc最简单的应用就是计算溶液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分布以及溶液中矿物质与气体的饱和状态。反演模拟功能可推导和量化在流动过程中能够反映化学物质变化的化学反应方程。Phreeqc能够处理的反应方程包括建立矿物、表面络合物、阳离子交换剂、土壤溶液、气体组分单位分压、固定压强或固定体积气相间平衡的物质运移反应。Phreeqc在未污染和污染环境的调查中,在实验室、野外和区域调查中也是有用的。Phreeqc能够调查各种自然和受人类影响的环境的地球化学反应,包括酸性矿水排放、放射性废物隔离、污染物运移、营养物富集、含水层自然及人工修复、含水层储量恢复、饮用水处理、室内实验和区域含水层系统等。在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学过程中,该软件的教学课程包括软件的所有操作功能,主要以简单的矿物平衡、混合反应、新物种的形成与逆向模拟等四个功能的应用操作为主。

三、软件应用课程推广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软件应用课程的推广过程需要考虑诸多方面,例如專业软件的筛选、场地建设、计算机系统、软件的版权问题等。

1.软件筛选。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科涉及的软件专业性强、种类丰富、各有特色。在软件应用课程的建设与推广中,选择合适的软件进行教学尤为重要。例如,目前国内外常用的几个水文地球化学模拟软件有PHREEQC、TOUHG2TOUGHT2 & TOUGH REACT、Visual MINTEQ、CHEAQS、CHESS and JCHESS和WATEQ4F等,每款软件都有自己的特色和局限性。现在许多高校以开设PHREEQC软件教学为主,部分研究生课程会增加TOUHG2TOUGHT2& TOUGH REACT软件操作。此外,由于软件的各个开发公司不定期更新数据库,需要操作者实时对软件的版本进行更新。软件应用教学的课程也相应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有针对性的调整课程内容或者增减相应软件操作的课程。

2.硬件设施。场地和计算机系统要求是专业软件课程建设和推广必不可少的硬件条件。国外很多高校针对地下水学科的软件开发与应用,单独设立数据库和机房,组装多个处理器进行快速计算。国内近几年来对计算机计算能力建设方面日益重视,例如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高校均设立了处理器机房并进行计算。

3.版权购买。在软件应用课程推广方面,版权费的投入是巨大的。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相关的软件,大多由国外的公司开发,费用昂贵,大部分需要进行采购,在这方面学校需要投入较多的财力进行课程建设和推广。

四、问题与分析

近几年来,桂林理工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软件教学与应用课程建设和推广方面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在课程的建设推广中,迫切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不仅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学科建设更多地强调通过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而专业建设则更侧重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为了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两者缺一不可。有了一支好的师资队伍,教学质量才有保证,才可能办出高水平的专业。在科学研究时强调学术梯队建设,在专业建设时需要强调教学梯队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1]。当前的师资力量主要集中在软件操作与应用方面的教学,在二次开发与利用,尤其是编程方面缺少人才,主要原因是计算机能力强的教师缺少专业积累,而专业能力强的教师主要是老教授,缺少计算机能力。

目前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1)通过对现有的师资力量,特别是对青年师资力量到各软件公司设立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提高师资质量,为教师创造更多的深造机会,帮助教师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批具有强劲竞争力的师资队伍。(2)积极引进本专业相关的专家,实现以老带新的良好发展梯队,为此桂林理工大学出台了一系列引进专业教师的高薪待遇。

五、展望

水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两个重大问题。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建立与发展将对人类生存、生活、生产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地下水科学与工程课程的合理建设与人才培养,对于国家发展和地下水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至关重要[1]。计算机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对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助力。针对性的建设和推广社会需要的软件应用型人才,加强研究型人才的软件开发能力建设,成为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未来发展所需。此外,具备一定专业基础的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都日益认识到掌握专业软件的操作与应用的重要性,对于未来从事社会工作以及科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越发迫切需要学习相关内容。

参考文献:

[1]蒋亚萍,陈余道,程亚平,刘汉乐,夏源,黄月群,蓝俊康.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建设实践与探讨——以桂林理工大学为例[J].大众科技,2014,16(02):134-135,139.

[2]夏源,刘汉乐,陈余道.地下水数值模拟的本科教学改革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11):93-94.

[3]陈余道,蒋亚萍,朱义年.地方高等院校“水—工—环”学科办学的调整、适应与未来——以桂林理工大学为例[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4(11):1-2.

[4]肖长来,梁秀娟,高淑贞,苏小四,段长春.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改革与实践[J].中国地质教育,2012,21(01):28-33.

[5]卢丹美.地下水数值模型和软件的特点及在我国的应用现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13(01):107-109.

[6]丁继红,周德亮,马生忠.国外地下水模拟软件的发展现状与趋势[J].勘察科学技术,2002,(01):37-42.

软件开发版权问题论文 篇3:

大数据时代,聚合型网络广播APP的发展策略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智能手机的发展,网络广播APP迅速崛起。但现阶段面临着盈利困难和内容同质化的问题。笔者结合实践经历和文本研究,提出了多元的聚合型网络广播APP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 广播 APP

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网络世界飞速发展的十年,也是信息爆炸式发展的十年,人类社会逐步迈进了大数据时代。2014年7月2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上网设备中,手机使用率达83.4%,首次超越传统个人电脑整体80.9%的使用率,这意味着手机成为了为第一大上网终端。广播借助互联网与手机终端,获得了新生,广大网络广播APP应运而生。

一、网络广播APP的分类与内容

当前我国网络广播APP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传统广播电台的APP:如楚天交通广播、山东经济广播、西安FM等。二是网络广播电台APP:指的是私人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等成立的网络广播电台,如青檬音乐台、iRadio网络音乐台。三是聚合型网络广播APP:指的是由专业的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聚合各类电台的平台类的APP。在这个平台上你可以收听到国内外众多电台的节目。如:优听Radio网络收音机、叮叮网络电台收音机、喜马拉雅、窄播、龙卷风网络收音机、蜻蜓FM、彩虹收音机等等。本文探讨的是聚合型网络广播APP。

二、聚合型网络广播APP的发展瓶颈

1、盈利困难

全球范围内APP Store的应用数量已超过100万。但是在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有四成的开发者还处于亏损状态。中国网民一直习惯免费使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服务,不愿意花钱购买应用程序。因此开发者大多使用免费下载+应用类广告的盈利模式。而凭借这单一的盈利模式,盈利非常有限,难以平衡收支。

2、内容同质化

聚合型网络广播APP的主要特征就是拥有国内外多家电台资源,广播内容丰富。作为一个广播聚合平台,它的主要功能是电台的聚合、分类、播放。中国目前受众较多的聚合型网络广播APP,如喜马拉雅、考拉FM、龙卷风网络收音机、蜻蜓FM等都拥有着成百上千家相同的电台资源。聚合型网络广播APP的原创性低,鲜有独家的品牌节目,这更加剧了同质化的程度。

三、聚合型网络广播APP的发展策略

聚合型网络广播APP当前举步维艰。笔者通过使用和研究多款国内外聚合型网络广播APP,并以实地工作经验为依托,总结出以下聚合型网络广播APP的发展策略。

1、软件设计方面

(1)以用户体验为导向,设计应用软件界面。ISO 9241-210标准将用户体验(User Experience,简称UE/UX)定义为“人们对于针对使用或期望使用的产品、系统或者服务的认知印象和回应”。通俗来讲就是指用户在使用一个产品或系统之前、使用期间和使用之后的全部感受。以用户体验为导向的应用软件界面能够抓住用户,增加新用户,增强老用户的忠实度。好的广播APP应用软件界面应当达到以下几点要求:①界面清晰,设计简洁,色彩搭配合理,视觉效果好;②使用操作便捷,能够迅速找到想要的内容;③便于受众提出的问题的解答和受众意见的反馈。

(2)利用压缩码率,节省流量。音频流媒体对于带宽要求比较高,蜻蜓FM运用云服务技术,音频处理技术和压缩技术,对传统网络流媒体进行了无损的压缩,降低了80%以上的带宽消耗。在没有WIFI的情况下使用蜻蜓FM,耗费的流量也并不多。如果是其他的应用,一小时可能消耗100兆以上流量,最新的蜻蜓FM的APP则在12兆左右。另外,蜻蜓FM有免流量收听模式,依靠调用手机上自有的FM接收电台。还可以下载电台节目,任意零流量收听。

(3)拓展软件功能。好的软件应当满足用户的需求。闹钟在网络广播APP的用户里有很强烈的需求。因此把闹钟功能做好成为了网络广播APP的目标。蜻蜓FM不仅仅可以把某一档节目设为起床的闹钟,还有很多主持人原创的声音闹钟。闹钟开起听到主持人的声音然后再播电台的节目内容。

2、产品内容方面

(1)打造特色内容,创建品牌节目。对媒体来说,永远是内容为王。对聚合型网络广播APP来说也是如此。如今市场上的聚合型网络广播APP数不胜数,如何在同质化程度如此高的领域里发展出自己的特色是关键点。

蜻蜓FM为了创建品牌节目,制作了明星专访节目。蜻蜓FM邀请知名歌手进入直播间,在音乐声中和明星畅聊,兼具音乐性和娱乐性。明星作为具有强大号召力和吸引力的要素,为蜻蜓FM增加了一大批用户。此节目也成为了蜻蜓FM独有的优势资源。

(2)加大线上线下互动。传统电台通过打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进行互动。现在微博互动与微信互动兴起,电台主持人在电台里面跟听众有了更多的互动。这种互动更多是线上,不是线下。蜻蜓FM邀请大量主播入驻广播APP平台,设立了“直播间”这样一个产品,帮助电台跟它的用户之间进行互动。听众可以在页面上和别的听众在线聊天。

同时,蜻蜓FM利用微博推送精彩节目和新鲜话题。为用户提供优质节目内容,吸引用户,增加日活跃用户数。

(3)利用大数据聚合内容,进行个性化推荐。与其他网络电台APP不同的是,考拉FM采用的是个性化推荐音频的播放方式,在用户未进行主动选择的情况下,依旧能够收听到心仪的节目。考拉FM通过独特的算法编排把声音串起来,努力让音频流达到既让用户想听又优质的效果,从而达到音频个性化推荐。为了更好的进行个性化推荐,就需要将后台的内容进行多元化分类和多维度标签处理。同时,为了了解用户喜好和习惯,要收集和上传很多用户数据,比如地域、收听时间,浏览路径,收听顺序,是否使用快进和快退等。所有这些数据都是具体了解用户对节目的需求或用户使用习惯的基础。进行用户分析后,接下来做兴趣分析,建立兴趣图谱。针对每个用户建立一个推荐节目的列表,把优质的用户感兴趣的音频推荐给用户。利用大数据聚合内容,进行个性化推荐,使得软件更加智能和人性化,更好地服务听众。

(4)UGC(用户生产内容)模式的运用。按照内容划分,目前电台类产品包括纯PGC(专业生产内容)和PGC+UGC(用户生产内容)两大阵营,第一阵营包括蜻蜓FM、考拉FM、窄播、懒人听书等,另一阵营以喜马拉雅电台、荔枝FM等为主。

目前PGC内容获取方式包括四种:与电台、电视台授权合作;版权购买;艺人、主播、评论人士等专业人士自制上传;自制节目。PGC内容中优质内容稀缺,内容同质化严重,将来可能因为版权问题引发争夺战,还可能导致在购买版权上耗费大量资金。因此,UGC(用户生产内容)模式更容易创造盈利点并减少版权问题的纠纷和支出。

喜马拉雅的定位为UGC(用户生产内容)模式。目前喜马拉雅上来自购买和合作的内容占到40%,其余的均来自UGC。从长远来看,UGC将是一大突破点。喜马拉雅将从UGC中发掘了一部分优质内容,把这部分优质的UGC内容进行聚合,然后作为PGC内容进行推荐。

UGC模式还能提高用户对于软件的兴趣,增强用户粘性,增加用户转移成本。增加用户转移成本就是先培养用户使用习惯,其次让用户在里面有付出有积累,让用户获得荣誉、朋友、地位、特权等等层面的东西。因此抬高了他的转移成本,增强了用户粘性。

3、盈利模式方面

(1)建立中长线视野。APP盈利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前端收费(向用户),一种是后端收费(向广告主)。也可以细分为四种:付费下载;应用内购买;虚拟货币交易;应用类广告。我们可以看到,现阶段的广播类APP基本上都是免费下载和安装的。从盈利的角度来看,基本用户免费,高端用户收费的商业模式是能够成功的。不过这种盈利方式想要实现盈利就必须要有很大的用户量。因为付费用户可能不到总用户的5%。所以这种方式盈利是很困难的。

从短中长线来看,广播类APP盈利有三条出路。一是短线视野,承接外包,解决生存问题;二是做中短线视野,先把用户量做起来,然后再卖给大型互联网公司;三是中长线视野,依靠团队的创造力,执行力和融资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资讯定制服务以及功能化的增值服务,来寻求盈利的机会。比较短中长三线视野,前两者无异于杀鸡取卵。只有中长线视野才是长远的盈利之道。所以现阶段,不应该把重心放在盈利上,而应该从长远考虑,先培养起广大的用户群。

(2)拓宽盈利模式。对广播APP来说,依靠单一的应用类广告获取的收入很难达到盈利。应当增强软件的服务功能,开发更多的增值服务,从而吸引用户付费获取此项服务。例如专业化的资讯定制服务。

除了增值服务,广告+虚拟道具的盈利模式也是可行的。一是将电台广告替换为自己的广告,并将收益与电台进行分成。二是在直播互动内容中植入需要付费的虚拟道具。

版权分销也是实现盈利的一大途径。版权分销指的是公司购买一些作品的版权,又将该作品版权再分销给其他公司,然后从中赚取差价的模式。

4、企业合作方面

聚合型网络广播APP除了要加强和国内外电台、主持人、明星的合作,还要积极加强跟不同渠道的企业合作。例如手机生产商、汽车生产商、视频网站、电视台等等。

来自国外的网络广播APP TuneIn拥有超过4000万月活跃用户。TuneIn已经被集成在150多个设备上,比如宝马和Mini汽车上。这大大拓展了客户群,增加了日活跃用户数。

现阶段聚合型网络广播APP面临着盈利困难、内容同质化、节目质量参差不齐的缺点。面对着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加强人性化的软件设计;打造精品内容;增强互动;利用大数据进行个性化推荐;灵活运用UGC模式;用中长线视野,拓宽盈利模式;增强和拓宽企业合作是突围的有效策略。

参考文献

①郭倩,《手机广播——传统广播的网络化的新方向》[J].《今传媒》,2013(4):104-105

②李静,《全媒体环境下的广播发展之道》[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2(1):24-26

③隋欣、顿海龙,《从广播类APP看移动互联网时代广播的发展》[J].《当代传播》,2013(2):104-105、108

(作者:同济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硕士)

责编:姚少宝

作者: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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